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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2012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

系统技术规程

Yunna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inspection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征求意见稿)

2012-××-××发布 2012-××-××01实施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

系统技术规程

Yunna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inspection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DBJ************

主编单位: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批准部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

***********出版社

2012年昆明

前言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管,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确保检测试验数据和结论的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云建标[2011]458号)的通知,参考了国内有关技术标准,结合云南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本技术规程。

本规程共分八个部分三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系统技术、检测数据、监管系统功能、检测机构联网实施、系统安全管理等。

本规程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了不断完善本规程,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执行情况和意见反馈至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邮编:650228,e-mail:yunnanzjz@https://www.wendangku.net/doc/4a15545067.html,)。

主编单位: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处

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玉溪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大理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曲靖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主要起草人:陈光瑜王文国马军冯维忠陈宏玲董林

丁玎陈晓嵘杨云祥周海云陈东旭孙泽邹利民

唐勇

主要审稿人:

目次

1总则 (7)

2术语 (8)

3 基本规定 (10)

4 监管系统技术 (12)

5 数据信息 (16)

6 监管系统功能 (17)

7 检测机构联网实施 (20)

8 安全管理 (21)

附录A 检测管理软件数据及上传 (22)

附录B检测项目报告格式目录 (24)

附录C全自动控制系统技术 (24)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6)

2 Terms (7)

3 Basic Requirements (9)

4 Technology of Regulatory Systems (11)

5 Data Information (15)

6 Function of Regulatory Systems (17)

7 Networking Implement (20)

8 Safety Management (21)

Appendix A Data of Testing management software and Data Uploads 22 Appendix B Basic Information and Format of Testing Report (24)

Appendix C Technology of Full Automatic Control System (27)

1总则

1.0.1为推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管,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数据上传模式,确保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科学、真实、高效、有序的开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规程。

1. 0.2本规程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监管系统的建立、接入与运行。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均应执行本规程。

1. 0.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系统的建立、接入与运行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标准、规程的规定。

2术语

2.0.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

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讯技术、数据库技术等信息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企业实验室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产生的数据及相关信息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判断、分析与监督管理的系统。

2.0.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独立法人。

2.0.3企业实验室

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等生产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原材料质量、混凝土性能等相关检测工作,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有相应试验室资质的部门。

2.0.4检测数据

对检测样品、检测过程及检测结果有关信息的描述和记录。

2.0.5过程数据

检测过程中由自动数据采集设备采集的检测数据。

2.0.6自动采集

通过自动数据采集设备实时对过程数据进行采集并以电子信息方式保存的行为。

2.0.7非自动采集

通过检测管理软件手工录入过程数据并以电子信息方式保存的行为。

2.0.8数据实时传输

通过数据传输设备对自动采集和非自动采集获取的数据,同步实时传输至监管系统的行为。

2.0.9数据上传接口

监管系统统一要求的数据传输标准和方式。

2.0.10构件

遵循某一个软件模型的约定并能实现独立部署与运行特定功能的软件单元。

3 基本规定

3.0.1监管系统应具有先进性、安全可靠性、开放性、可扩展性、可伸缩性和易使用性。

3.0.2监管系统的设备、功能、数据、传输、储存和安全等应满足对检测机构和企业实验室的监管要求。

3.0.3检测机构和企业实验室配置的设备性能、软件功能、网络条件应符合监管系统的要求。

3.0.4监管系统运行所需的操作系统、区域网络系统和互联网络系统应选择安全、稳定和可靠的系统,并具备支持常规数据查询的专业数据库。辖区内有多个分支监管系统的应采用分布式数据库管理。

3.0.5监管系统应能在互联网环境下运行,各模块之间应能实现数据共享,互联互通,内在逻辑关系清楚。

3.0.6监管系统应可实时监控到各检测机构和企业实验室的检测数据、过程数据和检测报告等信息,具备可导入检测结果、过程数据及相关信息的功能,并保证层级监管信息实时有效传输和导出。

3.0.7本规程规定的需自动采集数据的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和企业实验室所配置的设备应具有自动采集和实时传输功能。

3.0.8监管系统应具有可接收新增自动采集检测项目数据信息的拓展功能,并能接收非自动采集数据检测项目的数据、报告等。

3.0.9监管系统可生成各检测机构的业务量报表、不合格报告报表、被修改报告报表、自动采集数据加载曲线报表、数据上传统计报表等并以Excel等主流

形式导出。

3.0.10监管系统可监控试验机试验过程异常数据并预警,数据传输过程应具备用户不可干预性。

3.0.11监管系统应根据区域特点,充分做好需求分析,制定出总体技术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3.0.12监管系统可对检测机构资质、人员资格进行核查,可监控试验机上线、在线及下线情况。对检测机构超越资质承揽业务、人员超资格签署报告、仪器设备超规定使用等行为进行提示和警示。

3.0.13监管系统建设完成后应按照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和本规程的要求进行验收,并定期验证。

3.0.14监管系统投入使用后,应根据使用要求和技术发展进行必要的维护和更新。

4 监管系统技术

4.1一般规定

4.1.1 监管系统由省、州(市)两级监管系统及检测机构的数据组成,区域检测数据联网中心及其数据库应设立在州(市)监管部门。

4.1.2 监管系统应具备省级监管部门抽查、调阅州(市)联网中心数据库信息及检查州(市)对其辖区内检测监管情况的功能。

4.1.3 监管系统应具备州(市)监管部门对本辖区的检测信息进行监控、检查的功能。

4. 1.4监管系统架构图如下:(缺企业试验室)

4.2监管系统的组成

4.2.1监管系统由监管软件、检测管理软件、混凝土生产控制系统管理软件、数据实时采集传输系统、全自动控制系统组成。

4.2.2监管软件系统应符合本规程第六章对应用软件系统的规定。

4.2.3检测管理软件系统和检测业务流程应符合《检测和校准实验室的通用要求》ISO17025的要求;检测数据处理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及行业技术的规定;检测项目、参数分类应符合《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分类标准》JGJ/T181的技术要求。检测管理软件上传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等的基本信息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

4.2.4混凝土生产控制系统管理软件应能实现对混凝土生产过程的全自动控制,并能自动精确地测量出混凝土配合比各种原材料的准确计量、每泵实际用量和调整配合比后的材料用量,记录、存储生产的全过程并可进行历史回放。

4.2.5数据实时采集传输系统应独立于检测设备自动控制系统,从检测设备处自动、实时获取检测过程数据、曲线、结果等,并向监管系统和检测管理软件系统实时上传。

4.2.6全自动控制系统应实现对试验的全自动控制,并能自动精确地测量试验机加荷、卸荷等试验全过程,可记录、存储试验数据、加荷试样变形曲线等信息,自动传至计算机。全自动控制系统的建设和实现应通过设备技术改造完成,设备技术改造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

4.3监管系统开发设计

4.3.1 监管系统模式开发设计应遵循低耦合、高内聚原则。

1 监管系统模式应由一系列独立部署的构件组成的构件式系统。

2 构件的设计应符合多实例运行,接口定义稳定,粒度确定合理等要求。

3 构件内部所实现的功能与结构保持高度的逻辑相关性,构件间应保持相互独立性和低耦合状态。

4.3.2监管系统应是分布式、可面向接口访问的模式。

4.3.3监管系统应具有共享信息服务的功能,并应独立于监管的业务运行,外部系统可通过应用集成与接口平台访问共享信息。

4.3.4监管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监管系统设计应符合业务过程与构件实现相分离的原则,应用流程管理、策略管理和界面集成技术,动态地定义监管系统的行为,并在技术上具备灵活性与可扩展性;

2监管系统应具有降低系统间耦合程度,提高流程管理的灵活性,实现分层次的流程管理机制,子系统内部实现自己的工作流程管理服务。

4.4监管系统应用的配套软、硬件

4.4.1操作系统应使用主流的操作系统。

4.4.2数据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有良好的伸缩性和开放性,具备支持网络上同构或异构数据库之间数据的冗余性复制,支持异种数据库的互访,实现对文件数据、桌面数据库、大型异种数据库的访问,实现原异种数据库无损失移植等功能;

2应具有支持多级安全控制功能,具备支持数据库存储加密及相应冗余控制,具有较强的容错和错误恢复能力、错误记录及预警能力;

3技术参数应支持灵活设置。

4.4.3存储系统宜具备磁盘阵列存储,对没有磁盘阵列的应配套相应防范磁盘物理损坏的措施。

4.4.4数据备份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较强的平滑扩充能力;

2具有系统两次完整备份的空间;

3具有日常差异备份及数据库归档备份的功能;

4在业务运行高峰期运行的备份工作所耗费的数据库服务器主机系统资源应小于15%;

5备份周期宜采用每日差异备份,并具有导出备份的功能。

4.4.5网络设备配置端口宜保留30%以上的可扩展余量,网络接入端应采用主干网百兆以上带宽。

4.5系统容错

当网络或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数据错误时,监管系统应能在故障消除后自动接收数据。已接收的不完整数据在网络恢复后由监管系统通知数据发送方重新传输,并覆盖不完全数据。数据实时采集系统应具备临时存储检测过程数据的功能。

5 信息数据

5.0.1监管部门实时监控的检测机构的检测项目

1 实时监控的检测项目应为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项目,主要包括:水泥胶砂强度试验,钢筋(型材)原材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性能试验,焊接件、机械连接试验,混凝土抗压(折)强度试验,混凝土劈裂抗拉强度试验,砂浆抗压强度试验,砌体及空心砌块抗压强度试验(等)。

2实时监控的检测项目可根据具体监管要求和技术实现的条件作相应的增加。

3进行实时监控时,监控页面应(能)实时显示检测机构代码、检测机构名称及具体检测项目的详细信息,并能在同一窗口同时监控多个检测项目。

4实时监控试验时,监控页面应(能)实时体现检测曲线数据、对检测数据采集过程进行预警分析。

5.0.2非实时监控的检测项目的基本信息和报告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 的规定,并可根据具体监管要求和技术实现的条件作相应的增加。

5.0.3监管部门应对企业试验室混凝土生产过程关键环节进行实时监控,主要包括:水泥胶砂强度试验,钢筋(型材)原材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性能试验,焊接件抗拉强度试验,混凝土抗压(折)强度试验,混凝土生产配合比及配合比中各种原材料准确计量等,并可根据具体监管要求和技术实现的条件作相应的增加。

6 监管系统功能

6.1监管部门基础信息管理模块

6.1.1监管部门基础信息应包括以下信息:

1监管部门编码、监管部门名称、法定代表人、系统管理员、系统数据维护员、监管人员等;

2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检测机构基础信息。

6.1.2模块功能应包括新增、修改、注销、查询、统计、配置、导出等。

6.2检测机构及企业实验室基础信息管理模块

6.2.1检测机构及企业实验室基本信息、检测机构人员信息、检测仪器设备信息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6.2.2系统应具有增加和修改检测机构基本信息、检测机构人员信息、检测机构仪器设备信息等功能。

6.3检测业务基础信息模块

6.3.1工程信息、委托单位信息、检测报告信息、修改日志信息应符合附录A 的相关规定。

6.3.2自动采集的检测项目参数信息除应符合附录C中的全自动控制系统数据及处理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包括力值-时间数据与峰值数据,并能回放。

6.3.3模块应具有实时接收来自检测机构及企业实验室在规定时间内传输所有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信息的功能,其中自动采集的检测数据应能实时接收和回放。

6.3.4 模块应具有即时提示接收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规范要求的检测结果信息

的功能。

6.4检测信息监管模块

6.4.1自动采集检测项目信息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

6.4.2应具有远程监控试验机功能,统计出各检测机构及企业实验室试验机的详细情况,包括:试验机总数,在线试验机数,可疑试验机数,异常试验机数。实时监控每天试验机的上线时间,在线状态、下线时间等。

6.4.3能在试验过程实时查看接收来自数据实时采集系统的全过程检测数据信息,并将检测过程中的完整试验信息全部保存到监管系统数据库中。

6.4.4能够将保存到监管系统中的检测数据通过曲线图和图像进行回放,使检测过程具有再现性,达到试验过程可追溯的目的。

6.4.5实时监控应对以下情况进行实时异常报警:

1对检测机构超越资质承揽业务并出具检测报告;

2检测机构工作人员超资格签署报告;

3仪器设备超规定使用或超过有效期使用;

4试验检测数据异常;

5人为干预试验过程制造虚假检测数据。

6.4.6具备用监管系统直接从数据实时采集系统获得的实时检测数据与检测机构的报告结果数据进行数据比对的功能。

6.5系统维护模块

6.5.1系统应具有全方位管理统计功能,保证监管系统运行稳定。

6.5.2系统数据维护包括以下功能:

1对系统的基础数据进行维护操作(升级、备份、导出等);

2对新增检测机构的添加、修改和对检测资质增加或变更的维护;

3能够通过配置设定检测数据违反本规程规定的相应警示级别与方式。

6.5.3系统应具有对其管辖工程项目的检测信息及相应检测机构基础信息的查阅权限的角色设定功能。

6.5.4系统应具有对检测机构基础信息、检测机构业务信息各种权限的配置功能。

6.5.5系统应具有检测机构负责人发送信息的各种权限(审查、查阅)的配置功能。

6.6检测业务信息保存

6.6.1检测业务信息保存期应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

6.6.2检测业务信息保存期内应保证数据安全。

7 联网实施

7.0.1需要具备自动采集传输的检测项目,设备应通过改造符合本规程规定。

7.0.2全自动控制系统的详细要求见(本规程)附录C。

7.0.3试验检测设备技术改造后,应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完整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建设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按照本规定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暂不实行质量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建设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 (三)掌握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四)负责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员证书。 (三)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工作经验,组织对监督人员的培训。 (四)组织、协调和督促处理本地区或本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争端。 第七条市、县建委(建设局)应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置从事管理工作的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试卷完整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 1 2、重要程度及监督监督控制要求不同的质量控制点,按照检查监督的力度不同我们可以分为见证点W 点和停止点H 点。 3、施工时所用的砌块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 d。 4、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见证取样与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标准规定取样数量的30 %。 5、所有分项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后,填写分项工程报检申请表,并附上分项工程评定表。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1、主体结构应由(D)组织进行验收。 A、项目经理 B、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 C、专业监理工程师 D、总监理工程师 2、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由(B)组织。 A、施工单位 B、建设单位 C、设计单位 D、监理单位 3、当大体积混凝土平面尺寸过大时,可以适当设置(C),以减小外应力和温度应力;同时也有利于散热,降低混凝土的内部温度。 A、沉降缝 B、温度缝 C、变形缝 D、后浇缝

4、工程开工前应由(D)向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A、项目经理 B、项目专职安全管理员 C、项目经理部的安全工程师 D、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负责人 5、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复验,并经(B)检查认可。 A、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B、设计单位 C、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 D、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 6、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应由(D)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A、建设单位 B、监理单位 C、业主 D、施工单位 7、观察验槽的重点应选择在(C) A、基坑中心点 B、基坑边角处 C、受力较大的部位 D、最后开挖的部位 8、暗龙骨吊顶工程下列项不需防腐处理的是(C) A、金属吊杆 B、木龙骨 C、石膏板 D、金属龙骨 9、C30表示混凝土的(C)应大于或等于30MPa,且小于35MPa。 A、立方体抗压强度 B、轴心抗压强度 C、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 D、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 10、只能用于室内不能用于室外的陶瓷面砖品种是(B)。 A、多孔砖 B、有釉陶瓷砖 C、空心砖 D、无釉陶质砖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2)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3)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4)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5)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2、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2)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4)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 二、申请 (一)申报材料: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3份;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5、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6、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资质证书,并向申请人送达。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简介

服务指南之一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简介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是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原深圳市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检验科和检测科基础上,于2002年1月重新组建成立的一个独立的、专业从事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及相关工作的权威检测机构,是直属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正处级事业单位。 中心的检测工作始于1981年5月,经过二十多年的建设与发展,中心现有检测技术人员110余人,固定资产4424余万元,办公和检测用房5248m2,共开展41大类,266项检测业务,涵盖了工程建设常用材料和工程质量常规检测,在广东省乃至全国都是实力最强的检测机构之一。中心1990年首次通过了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2003年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仅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得到国际认可。 2003年5月经广东省司法厅和深圳市司法局批准,中心成立了专业从事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广东信诚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以便为司法部门提供公正、科学、可靠、高效的鉴定服务。 中心现开展的检测工作有: 1)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检测(含结构材料、墙体材料、防水密封材料、装饰材料、水电工程用材料和建筑外墙的检测); 2)基桩及地基基础检测; 3)工程结构实体的质量检测及鉴定; 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及材料有害物质检测; 5)建筑节能专项检测; 6)土工合成材料的检测; 7)桥梁动、静载试验; 8)土工试验、原位测试; 9)基坑及边坡监测; 根据深圳市编委赋予的职责,检测中心要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配合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开展工作;作为深圳市的权威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除接受委托,从事建材、制品、构配件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修订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 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称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 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机构性质) 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 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资质分类分级)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综合资质设甲级、乙级,专业资质设 甲级、乙级和丙级。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机构承担检测业务的具体范围,由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资质申请和主项) 检测机构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申请有综合资质的,应选择综合资质为主项资质。 第七条(申请资质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歹0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活单及满足检测工作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 (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业绩证明材料; (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八条(资质受理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到现场对检测能力进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九条(首次申请资质) 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或者增项申请新的资质,不考核检测机构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 第十条(申请资质升级)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满三年,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5、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 湘价服[2009]186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为,我局根据湘价服[2007]19号文件执行情况,对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调整,并按照国家节能检测要求,增加了节能检测收费项目,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是指经省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和计量认证证书,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坚持自愿、诚信和科学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技术标准和组批规则。具备从业资格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签订委托协议,提供国家或省关于检测范围、检测批次、检测数量等规定,并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方可依协议收取检测服务费。无委托协议或未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随意增加检测数量或批次并收取检测服务费的,以乱收费予以查处;检测不实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初次检测由建设方承担,初次检测不合格需再次检测的由施工方承担。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属强制检测项目的,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可上下浮动10%;非强检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低于检测成本。为切实减轻建设方负担,住宅常规检测(不含节能和基桩检测)费用控制在每平米3.2元以下。 五、未列入本通知规定的检测项目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建设部门备案后执行。各级价格、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新开展的检测项目内涵、收费标准汇总上报省物价局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将根据各地新项目检测收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全省统一的检测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六、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亮证收费,并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七、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管理的通知》(湘价服[2007]19号)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体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原则,进一步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充分履职,严格追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实施。监督的基本工作单元为监督小组,监督的工作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全部过程。监督小组在监督科科长的直接负责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以下监督工作,应由相同或相近专业不少于两名监督员参加: ①监督交底; ②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③分部、子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及单位工程验收监督; ④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⑤每月的工地现场巡查; ⑥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监督文书及监督报告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监督文书中若涉及实体质量及技术问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应由监督

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做出初步决定意见,由站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下达处理决定书,站分管领导认为需提交站务会研究的,由站务会议研究后再下达处理决定书。 本条款中重大问题是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对责任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②对中心城市重点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③对工业园区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 第五条督查指导科在站长的领导下组成抽查巡查小组,对各科室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每月督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六条质量安全监督一线人员,对正常管理项目必须每月至少2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项目,每月至少3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督查检查,对非正常监督项目(重点项目)每月至少4次进行质量安全跟踪记录和查处,并将所有项目监督管理情况及时登录站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和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对非正常监督项目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质量问题,要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站务会研究,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严把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审查关。 、监督科在接到项目开工安全条审查申请后,分管领导要委派安全监督员,在个工作日内按照《xx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审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安全生产条核查,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查意见;对不具备开工安全生产条的项目,

湖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湖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建筑材料取样指南 一、钢材、焊接及机械连接

二、水泥 1检测项目: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氧化镁、氯离子含量、碱含量(低碱水泥)、水化热(中低热水泥)。

2取样方法和数量 ①同一水泥厂、同品种、同等级、同批号、同一进场数量的水泥,或者 可以按照以200吨为一验收批,不足200吨亦按一验收批计。 ②取样要有代表性,一般从20袋(袋装水泥)或20个以上不同部位(散 装水泥)取等量样品,总数不少于12kg,拌匀后分成2份,1份6kg 用水泥桶装后送实验室进行检验,1份密封包存以备校验(本中心为方 便委托方,已备有专用水泥留样桶,委托时只需将所取水泥送至中心 样品室即可,不必带水泥桶)。 三、粗骨料、细骨料 粗骨料检验项目:颗粒级配、针片状颗粒含量、含泥量、泥块含量、压碎指标、坚固性、岩石抗压强度(高强混凝土用)。 细骨料检验项目: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含泥量、泥块含量、坚固性、氯离子含量、有害物质含量、石粉含量和压碎值指标(人工砂)。 取样方法及数量: 砂: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的表层铲除,然后从不同部位抽取大致等量的砂8份,组成一组样品,不少于50kg。 石: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的表层铲除,然后从不同部位抽取大致等量的石子15份,组成一组样品,不少于100kg。 四、外加剂与掺合料 粉煤灰检验项目: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三氧化硫含量、放射性、游离氧化钙含量和安定性(C类) 矿渣粉检验项目:比表面积、活性指数、流动度比、放射性 硅灰检验项目:比表面积、二氧化硅含量、放射性 外加剂检验项目:pH值、氯离子含量、碱含量、减水率、凝结时间差、抗压强度比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概述

1.前言建筑业是一个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支柱性基础产业。非凡作为我国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全国上下都加大了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加上 1.前言 建筑业是一个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支柱性基础产业。非凡作为我国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 全国上下都加大了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加上建筑业作为拉动经济发展速度的重要力量,因 此建筑业正处在大发展阶段。一方面我国的建筑市场正处在十分活跃的阶段,同时也是处在 市场竞争极不规范,问题丛生:首先是导致压级压价、回扣、垫资“三把刀”盛行,地方保 护、行业保护抬头;二是建筑领域治理体系缺乏科学性,法律性文件和治理性文件不配套, 与国外先进模式相对差距较大;三是建筑队伍供需严重失衡,建筑队伍技术含量和人员素质 普遍不高。 随着我国加入WTO,对于整个建筑业的冲击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建筑事业是入世的一 个重要方面。主要涉及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房地产业、城市规划、城市市政公用事业 以及与建筑领域相关的各项中介服务。在WTO协议中建设事业所属领域属于服务贸易协议的 范畴。从服务贸易协议的内涵看,目前我国建设领域在当前国际贸易中基本处在劳动密集型 的服务层次上,而发达国家则已经是技术、知识和资本密集型的服务层次上。从总体上讲, 差距比较大。我国加入WTO ,必须按照WTO 有关协议中关于权利和义务平衡的原则,在享 受一定权利的同时,还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开放市场所面临的风险和压力。 作为建筑行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工程质量检测随着全民质量意识的提高而不断被人重 视。检测行业从开始出现发展到今天,都是作为建筑行业的附属部分出现:一种是建筑施工 企业的内部试验室;一种是科研院校内部的教学科研性质的试验室;一种是各级质量监督治 理部门设立的带有政府色彩的监督检测室。三种形式的检测单位一直以来按照各自的工作领 域开展检测工作,并且一直按照附属于母体的部门形式进行运作,还没有形成独立企业运作 的理念。但是随着入世的冲击,检测机构根据国际通用要求必须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 构,应该是第三方独立的服务中介机构,由于定位的逐步明确,各类检测单位都开始着手进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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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安监[20XX]X号 关于印发《XX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探、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现将《20XX年XX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XX年X月X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质量工作要点通知 抄:市质监站、市建管处,XX机械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县建委、县安监局、县招标中心、各镇政府 XX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公室 20XX年XX月XX 日

共印60份 20XX年XX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20XX年,我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为依据,紧紧围绕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全面强化工程质量监管,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和管理机制,履行监督职责,加大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力度,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强化队伍建设,努力促进我县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以提高保障性住房工程的使用功能和质量为重点,建设工程质量报监工作监督覆盖率100%,竣工验收工程备案合格率100%,民用建筑工程节能施工率达100%,努力争创一项“XX杯”工程,两项“XX杯”工程,省级用户满意工程两项;质量事故投诉处理率100%。 三、工作要点

建设工程质量检查要点

建设工程质量检查要点 一、质量行为 1、建设(开发)单位 开发单位资质;开工前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以及有重大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重新报审手续,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定的承包合同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资质等级,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情况。 2、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责任人及注册师签字,参加地基验槽、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设计单位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记录,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进行设计交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处理等。 3、施工单位 施工企业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与配备;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有关技术标准的配备;质量检验制度及执行;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预拌混凝土的进场检验,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的现场取样、送检;按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等。 4、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与配备;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旁站监理方案的编制及执行,对施工质量实施的监理;对施工企业

的资质、项目经理部人员资格、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查,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批;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检验等。 二、勘察、设计文件质量 1、勘察方案或勘察纲要、原始记录、勘察报告。依据的技术标准,地基设计等级、岩土工程勘察等级的评价;勘探孔的类型设置、数量、深度、间距;钻探工艺;取土(岩)设备、取样数量、质量;室内及原位测试数量、质量、测试手段;各种原位测试数据、图表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对场地地形、地貌、地层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描述和分析;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桩基设计参数建议值的取值依据、准确性和合理性;对地基基础方案、基坑工程、降水工程、桩基工程等提出的分析建议以及所需设计参数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变化规律以及土和水对建筑材料腐蚀性的分析评价;建筑抗震地段的划分、场地土类别、场地类型、液化性评价与计算;对特殊性岩土的勘察、取样和测试;对不良地质条件的调查和勘探。 2、设计文件满足强制性标准和《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结构专业审查要点》的要求。荷载取值,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分组,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建筑节能设计;地基基础方案,室内地坪标高与绝对标高的关系,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基础持力层的确定,桩基础桩型的确定,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基础埋深,地基及基础的计算,沉降变形验算及软弱下卧层的验算,地基与边坡的稳定验算;结构型式的选择,建筑物高度、高宽比,结构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的设置;结构的构造,混凝土的强度等级;结构构件的保护层厚度,构件裂缝宽度及挠度的验算,构件的配筋率,柱的轴压比,抗震墙的轴压比,边缘构件的设

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管理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用表 一、开工初期监督用表 1.受监工程档案卡; 2.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3.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补正告知书; 4.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5.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 7.参建责任单位负责人和机构设置监督核查表。 二、施工过程监督用表 1.工作质量监督抽查记录;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停工通知书;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复工通知书; 4.基础、主体结构、抗震设防隐蔽工程监督抽查记录; 5.混凝土、砌砖分项工程监督抽测记录; 6.预制混凝土空心板质量监督检查表; 7.混凝土结构钢筋保护层、构件厚度监督抽样检测记录表; 8.混凝土强度监督抽样检测记录表(回弹法)。 三、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用表 1.基础、主体、单位工程验收通知书; 2.贵州省房屋建筑工程验收程序及要求□; 3.工程质量验收会议结论; 4.工程质量验收组成员名单; 5.参加验收人员签到单; 6.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 7.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督记录; 8.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监督表; 9.专项工程验收监督记录。 四、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用表 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2.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返修通知书; 3.竣工验收备案办理告知书; 4.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表; 5.贵州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工程阶段性验收,或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建筑幕墙、外墙装饰、室内空气质量、建筑节能、住宅分户验收等专项检测、验收合格文件资料,并经建设行政档案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城建档案馆预验收合格。

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 勘察单位法人章或验收专用章:(盖章) 间: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 设计单位法人章或验收专用章:(盖章)间:

西湖明珠阳光宅16#楼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会议纪要会议时间:2011年6月2日上午 会议地点:西湖明珠阳光宅15#楼项目部办公室 会议议题:基础验收 参加单位及人员:见基础验收签到表 会议主持人:汪高 会议议程及内容:成立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潘江山为组长,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专 家参加的验收组,对地基与基础工程按照程序进行验收。 施工单位:经我单位对该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现场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已完成设计审查图纸和 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工程施工文件齐全,工程检验、检测结果合格,观感质量好,我单位对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自评为合格。 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经我单位对该工程地基与基础现场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已完成设计审查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贯彻执行新标准,落实验收制度,材料检验,注重薄弱环节检查。对止水拉杆进行防锈处理,后浇带模板不得拆除。高层建筑安全尤为重要,塔吊要定期检查钢丝绳、滑轮、吊钩。对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评估合格,同意基础验收。 勘察单位:勘察文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 告一致,验收合格。 设计单位:该工程实体与设计相符,工程实体质量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设计文件要求。后浇带施工严格按图施工,沉降观测要及时跟踪,如有差距,及时反馈设计院。该基础工程验收合格。 质监站:对整个观感来说没有严重缺陷,砼梁柱有个别蜂窝、麻面,对钢材检验结果进行换算要及时,钢筋保护层、楼板厚度、抽测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日志要详细反映每天的日常工作。同意验收合格。 建设单位:以上各位专家所提内容认真落实,希望项目部施工精益求精,做到精工细作,满足 业主要求。根据各参见方的综合意见,同意验收合格。 参建各方对会议纪要内容进行确认签字和技术部门盖章。 建设单位(盖章)代表人签字 勘察单位(盖章)代表人签字 设计单位(盖章)代表人签字 监理单位(盖章)代表人签字 施工单位(盖章)代表人签字

建设工程检测鉴定技术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接方: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昆山市房屋安全鉴定站(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建设工程鉴定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做好该工程鉴定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本工程的鉴定工作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评估内容 备注:对于采用可靠性鉴定标准的应在评估目的中给出双方初步约定的合理目标使用年限,对于不能满足初步约定的合理目标使用年限需降低时,乙方将提前通知甲方。 其他评估内容及目的: 第二条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2.1 工程勘察、设计、图审、施工质量监督及材料检测资料; 2.2 建筑使用过程中改造情况; 2.3 其他资料。 第三条乙方按照下列进度完成评估并提交成果 3.1 甲方准备工作完成并按照合同第4.2条要求支付鉴定费用后,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乙方进场评估; 3.2 现场评估完成后,乙方一般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评估报告; 3.3 评估成果提交三份; 3.4 工程现场评估时间以甲方准备工作完毕后下达的进场通知书(电话或者其他有效联系方式均可)为准,如遇特殊情况(委托内容变化、工程量变化、自然条件影响以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等)时(须提供书面文件),工期顺延。 第四条取费标准及支付办法 4.1经甲乙双方协商,本次评估费元(人民币),大写 (包括鉴定和检测费),支付方式; 4.2 合同生效时,先预付元作为定金(取报告时转为评估费用),余额在取报告时一次付清。 备注:取费标准参照《xx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和《xx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苏价费[20xx]xx3号)执行。 第五条双方责任 5.1 甲方 5.1.1 甲方委托任务时,及时提供已有工程相关资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由于资料的不实引起鉴定结论的误判,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5.1.2甲方应按乙方鉴定方案要求布置现场;若房屋评估现场需要检测仪器设备看护及现场协调,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工作时,甲方应派人负责安全保障工作; 5.1.3 甲方派人员协助乙方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为乙方创造并解决评估现场条件(包括鉴定所需的水、电源及登高工具),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1.4 维护乙方提交的评估成果,不得超出甲乙双方约定的评估目的,不得擅自修改、转让; 5.1.5在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对乙方在现场检测过程中(按照鉴定方案)造成的构件局部损害(不影响原有结构的安全性)进行修补,如不及时修补,造成构件的耐久性影响,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相关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5.1.6补充协议中甲方应负的其它责任。 5.2 乙方 5.2.1派工程技术人员按委托协议书要求和鉴定要求进行现场踏勘,初步明确鉴定方案;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最新】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具有权威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任何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这种监督管理。第二,具有综合性,这种监督管理并不局限于某一个阶段或某一个方面,而是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并适用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系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由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依法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并对委托的政府部门负责。政府部门主要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不进行具体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具体包括:①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②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③在方案中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作出实施监督的详细计划安排;④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包括:①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②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③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4)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主要包括:①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②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③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①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②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③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案草稿

1、检测标准 2、检测组织机构设置 成立检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组长和组员组成。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 组员: 3、检测仪器设备 4、现场取样制度 建立现场取样制度,授权取样检测人员,委派检测人员配合施工单位取样员及监理单位见证员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原材料、设备、构配件一句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取样,填写委托单,由施工单位取样人,检测单位取样人及监理单位见证人共同签字,此过程需全程录像并妥善保存影响资料,实施检测的人员禁制与取样人员为同一人。检测单位对试件取样的的规范性、真实性、有效性和检验批抽样的代表性负责,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主要检测项目及内容 原材料检测 (1)水泥检测 水泥取样标准应符合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中规定要求取样。 取样频次: 连续进料的同种水泥,散装不超过500t,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不足此量亦按一批计。 取样方法:随机取样,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组成混合样。取样数量:数量不少于12kg。 水泥检验项目: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和强度,比表面(有需要时) (2)建筑用砂

执行标准:《普通缓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JGJ52。 取样频次:同产地、同规格,每400m3或600t为一批,不足此数也按一批计。 取样方法:分别在砂堆上铲除表层后在8个不同部位取大致等量试样,混匀,再按四分法缩分提取。 取样数量:数量不少于15kg。 砂料的检验项目包括:细度模数、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云母含量、颗粒级配。 (3)建筑用石 执行标准:《普通缓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JGJ52。 取样频次:同产地、同规格,每400ml或600t为一批,不足此数也按一批计。 取样方法:分别在石堆上铲除表层后在16个不同部位取大致等量试样,混匀,再按四分法缩分提取。 取样数量:常规检验取样数量不少于40kg,对于有压碎指标的颗粒检测应增加15kg。石子的检验项目包括:颗粒级配、压碎指标、表观密度、堆积密度、针片状颗粒含量、含泥量、泥块含量。 (4)钢筋检测 钢筋取样标准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GB1499.1、GB1499.2、《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中规定要求取样。 取样频次:热带肋、光圆钢筋:同一牌号、同炉罐号、同规格,每60t为一批,不足此数也按一批计:盘条、冷轧带肋钢筋: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外形,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交货状态,每60t为一批,不足此数也按一批计。 取样方法: 去掉端头50cm后截取试样。 取样数量:力学试验:4支、

XX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员个人工作总结

XX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员个人 工作总结 篇一:XX工程质检员个人工作总结 XX工程质检员个人工作总结 工程质检员个人工作总结 我是林旭平,现任泛华建设兰苑、铭居项目部质检。XX年是忙碌的一年,伴随着**一场场皑皑冬雪,项目工地工作临近尾声,我们在这里总结过去,畅想未来。一年里在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同事们团结合作下,较好地完成了这一年的工作任务。思想、素质和个人的工作能力都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 一、在工作态度上; 一年来严格遵守纪律,按时出勤,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保证工作按时完成的同时,积极主动学习专业知识,总结工作经验,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 二、在具体工作中; 作为一名合格的质检员,首先要正确认识自己的岗位职责,以此来指导自己。坚持原则,讲究方式方法,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促使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在具体工作中,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质量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指导管区内现场作业人员按照技术、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操作。制止纠正一切违章作业行为。对分部分

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参加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核定,尽量做到验收前自检不合格的不报批甲方监理验收签字。 参加组织隐蔽工程的核查验收,不合格的当场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整改,当场检查,当场记录,做好检查记录的会签。发生问题及时解决并如实报告。按规定做好本工程的质量纪录,定期不定期的汇报工程质量情况。 对管区的工程施工工序跟踪检查,不发生漏检。注重质量预控和过程控制,及时对每道工序,及施工要求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在工序完成后监督并参与劳务管理人员对其完成工作的自检。对不合格产品当即要求其整改返工,直到检验合格,才允许下一道工序的进行。在此过程中,注重各项分项工程的技术要求,施工工艺;注重工序与工序之间的衔接,配合施工员组织生产。 工程中每一批材料进场,对其型号,外观进行仔细检查是否有缺损。在本职工作的同时配合现场监理工程师对进场材料的审查。 回顾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虽然在工作中积极有效的完成了检验任务。但是仍然有许多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管理经验不足,对待一些问题的分析比较单纯,有些片面,对于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在未来作如下规划: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现状及发展对策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现状及发展对策 作者:郭林赵桂峰时间:2007/11/24 15:15:00 来源: 论文天下论文网 摘要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外先进的检测机构必将大量进入国内,对于长期处于保护状态的国内检测单位带来的是前所未有的冲击。因此,本文通过分析该行业的现状,找出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面临的挑战,并对行业发展的对策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检测,行业,现状,对策 1.前言 建筑业是一个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支柱性基础产业。特别作为我国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全国上下都加大了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加上建筑业作为拉动经济发展速度的重要力量,因此建筑业正处在大发展阶段。一方面我国的建筑市场正处在十分活跃的阶段,同时也是处在市场竞争极不规范,问题丛生:首先是导致压级压价、回扣、垫资“三把刀”盛行,地方保护、行业保护抬头;二是建筑领域管理体系缺乏科学性,法律性文件和管理性文件不配套,与国外先进模式相对差距较大;三是建筑队伍供需严重失衡,建筑队伍技术含量和人员素质普遍不高[1]。

随着我国加入WTO,对于整个建筑业的冲击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建筑事业是入世的一个重要方面。主要涉及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房地产业、城市规划、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以及与建筑领域相关的各项中介服务。在WTO协议中建设事业所属领域属于服务贸易协议的范畴。从服务贸易协议的内涵看,目前我国建设领域在当前国际贸易中基本处在劳动密集型的服务层次上,而发达国家则已经是技术、知识和资本密集型的服务层次上。从总体上讲,差距比较大。我国加入WTO ,必须按照WTO 有关协议中关于权利和义务平衡的原则,在享受一定权利的同时,还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开放市场所面临的风险和压力。 作为建筑行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工程质量检测随着全民质量意识的提高而不断被人重视。检测行业从开始出现发展到今天,都是作为建筑行业的附属部分出现:一种是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试验室;一种是科研院校内部的教学科研性质的试验室;一种是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带有政府色彩的监督检测室。三种形式的检测单位一直以来按照各自的工作领域开展检测工作,并且一直按照附属于母体的部门形式进行运作,还没有形成独立企业运作的理念。但是随着入世的冲击,检测机构根据国际通用要求必须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应该是第三方独立的服务中介机构,由于定位的逐步明确,各类检测单位都开始着手进行转变。在转变的阶段,应该认真从行业发展角度研究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体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原则,进一步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充分履职,严格追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实施。监督的基本工作单元为监督小组,监督的工作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全部过程。监督小组在监督科科长的直接负责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以下监督工作,应由相同或相近专业不少于两名监督员参加: ①监督交底; ②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③分部、子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及单位工程验收监督; ④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⑤每月的工地现场巡查; ⑥其它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监督文书及监督报告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监督文书中若涉及实体质量及技术问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应由监督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做出初步决定意见,由站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下

达处理决定书,站分管领导认为需提交站务会研究的,由站务会议研究后再下达处理决定书。 本条款中重大问题是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对责任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②对中心城市重点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③对工业园区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 第五条督查指导科在站长的领导下组成抽查巡查小组,对各科室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每月督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六条质量安全监督一线人员,对正常管理项目必须每月至少2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项目,每月至少3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督查检查,对非正常监督项目(重点项目)每月至少4次进行质量安全跟踪记录和查处,并将所有项目监督管理情况及时登录站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和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对非正常监督项目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质量问题,要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站务会研究,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严把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审查关。 、监督科在接到项目开工安全条审查申请后,分管领导要委派安全监督员,在个工作日内按照《xx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审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安全生产条核查,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查意见;对不具备开工安全生产条的项目,要一次性告知下发整改意见,整改复查合格后签署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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