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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债权的物保与人保适用顺序_物权法_第一百七十六条适用中的三个重要问题

同一债权的物保与人保适用顺序_物权法_第一百七十六条适用中的三个重要问题
同一债权的物保与人保适用顺序_物权法_第一百七十六条适用中的三个重要问题

2009年6月社科纵横Jun,2009

总第24卷第6期S OC I AL SCIENCES REVIE W VOL.24NO.6 5物权法6第一百七十六条适用中的三个重要问题

王保民

(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律师事务部安徽宿州234000)

=内容摘要>关于被担保的同一债权之上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问题,中国5物权法6第176条和之前的5担保法6、5担保法解释6均作了规定,但其内容并不完全相同。为了明确5物权法6实施后二者之间的法律适用关系,有必要对实现顺位、求偿关系以及责任减免等重要问题进行比较探讨,找出其中/不一致0之处,以指导担保行为和司法实践。

=关键词>物权法担保法物的担保人的担保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106(2009)06-0087-03

为了确保债权的充分实现,实践中,被担保的同一债权之上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形普遍存在。所谓物的担保,即以物担保债务的履行,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而人的担保则是指以人的信誉担保债务的履行,即5担保法6上规定的保证。关于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间的关系问题,我国5物权法6第176条作了规定。其实,在5物权法6颁行之前,5担保法6以及最高人民法院5关于适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4若干问题的解释6(法释[2000]44号,以下简称5担保法解释6)已经对该问题有所涉及,但其内容与5物权法6的规定并不完全吻合。针对5物权法6实施之后的担保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5物权法6第178条的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0基于此,非常有必要对5物权法6第176条与5担保法6及其解释的规定进行比较探讨,找出其间/不一致0之处,以指导担保行为和司法实践。

一、实现顺位问题

此处所谓实现顺位问题,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实现债权。换言之,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是否存在先后顺序之分。例如,A向银行贷款一千万元,以自己价值一百万元的房屋进行抵押,同时,B以其价值五百万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C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A到期未能向银行偿还贷款,则银行应当先要求三者之中的哪一位承担担保责任呢?银行是否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而自由选择呢?

根据5物权法6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0显然,该条根据不同情形对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顺位关系作了具体区分:其一,若当事人对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有约定,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按照约定实现;其二,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根据物的担保人不同而有别: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具有选择权,既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实现顺位的问题,5担保法6第28条第1款确立了/物的担保责任优先0规则,即/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0而5担保法解释6第38条第1款则又确立了/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责任平等0规则,即/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0,从而/物的担保责任优先0规则仅适用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的情形。基于此,5物权法6第176条基本沿袭了以往的立法模式,即除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问题进行约定之外,与5担保法6及其解释的规定并无不同。换言之,5物权法6第176条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而5担保法6及其解释则未予明确。的确,在当事人关于担保人之间的顺位等问题作出约定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范的情况下,意思自治原则理应得到遵守,即其关于实现顺位等问题约定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

须注意的是,有观点认为,根据5担保法6的规定,保证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而就连带责任保证而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几乎处于同一地位,其并不具有补充性,在保证债务清偿问题上,法律无特别惠顾保证人的必要。若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则债务人不履行主债务时,债权人应当可基于其判断,选择向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主张权利,因此,5物权法6该制度设计值得检讨。还有观点认为,在合同未有约定而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形,若此物的担保属于第二顺位抵押权,则应当视同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适用平等原则;在合同未有约定而由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形,若人的担保属于一般保证,且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则其结果仍然是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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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优先。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均不赞同。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该保证人的确具有类似于债务人的地位,但是,这仅是以债权人作为参照时的判断,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在事实上仍然是不平等的,因为清偿债务终究是债务人份内之事,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仍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与其使追偿发生,不如提前救济,即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事实上,5物权法6第176条统一使用/人的担保0这一用语,并未规定因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而有所区别,也未将抵押权顺位问题作为/物的担保责任优先0规则的例外。因此,在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时,保证人均应具有/顺位利益0,无论该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在合同未有约定而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形,债权人均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无论该物的担保属于何种顺位。前述案例中,银行应当先要求A以其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清偿债务,若未能完全清偿,则对于不足部分,银行才能选择向B或者C主张担保权利。当然,基于B、C清偿顺位的平等性,银行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方承担担保责任。

二、求偿关系问题

求偿关系即求偿权利义务关系,亦称求偿权或者追偿权,即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或者其他担保人请求偿还的权利。5物权法6第176条在段尾规定,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0在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上是第三人在无履行主债务义务的前提下,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此时,第三人已经取得了债权人的资格,有权依据所承担的担保责任向债务人求偿[1]。但是,关于债务人之外的其他担保人之间是否存在求偿关系,5物权法6第176条未有规定,5担保法6也无明文。不过,5担保法解释6第38条第1款对这个问题有所涉及,/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0由此,5物权法6实施之后,求偿问题应当适用何种规则呢?换言之,5物权法6是否应当承认债务人之外的其他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呢?有观点认为:5物权法6的立法愿意在于,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况下,不宜规定其他担保人之间享有追偿权。

笔者认为,尽管5物权法6仅规定/有权向债务人追偿0,与5担保法解释6在表述上确实/不一致0,但是,这并不等同于也不应理解为5物权法6不承认其他担保人相互之间的求偿关系。因为,虽然债务人之外的各担保人因素昧平生而多无相互追偿的约定,但他们毕竟都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其中一位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将会随之消灭,即其他担保人由此获得了免除担保责任的利益;此时,若不允许已承担责任的担保人向因此受益的其他担保人追偿相应的份额,则明显有失公平。而且,倘若否定其他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则可能导致债权人滥用选择权,即债权人可能与某担保人串通,恶意选择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从而免除某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此时则明显违背诚信原则。换言之,确认债务人之间各担保人相互之间的求偿关系,不仅可以维系各担保人之间的权益平衡,而且可以防止债权人因不当免除某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而损害其他担保人利益的情形发生。

主张不宜规定各担保人之间求偿关系的另外一个重要理由是: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可操作性差,即很难确定份额。笔者认为,因追偿数额不易计算而否定求偿关系的存在,尚欠妥当。的确,5担保法解释6第38条第1款只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0,而对于分担份额的原则、标准以及计算方法等问题,并未予以明确。由此,实践中如何计算其他担保人/应当分担的份额0就成为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尤其在数个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的情形下,则显得更为棘手。但是,操作困难并不表明该问题无需解决甚至不能解决,更为重要的是,有可以参照的其他立法例。比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修正案0第879条第2款、第3款规定:/债务人如有保证人时,保证人应分担之部分,依保证人应负之履行责任与抵押财产价值或限定之金额比例定之。抵押财产之担保债权额少于抵押财产之价值者,应以该债权额为准。前项情形,抵押人就超过其分担额之范围,得请求保证人偿还其应分担部分。0基于此,关于5物权法6是否应予认可各担保人相互之间的求偿关系问题,宜作肯定性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明确其他担保人之间担保责任的分担原则是计算/应当分担的份额0的前提,也是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基础。对于如何分担担保责任的问题,理论上存在不同的看法。有观点认为,物的担保人与保证人应平均分担其债务,故只能向他方求偿二分之一;另有观点认为,保证人是就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而物的担保人仅就物的本身或者仅就一定限额的债权提供担保,故两者之间应依主债务人所负之债务以及担保物之价值或者最高限额之比例,定其分担额,而非平均分担。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当然,对于具体的分担标准和计算方法,则尚待将来出台的物权法解释予以明确。

三、责任减免问题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得因一定事由的发生而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减免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为请求、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主合同变更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此处仅讨论第二种情形,即因物的担保被放弃而导致保证责任减免的问题。

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责任在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权利范围内消灭,这是各国或地区立法上的通例,如5法国民法典6第2037条、5德国民法典6第776条、5瑞士债务法6第503条、5日本民法典6第504条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0第751条。我国5担保法6第28条第2款亦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0笔者认为,立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使保证人清偿地位确实而设。依诚信原则,债权人不应随意使保证人地位恶化,若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要求保证人直接承担保证责任,则相当于剥夺了保证人的顺位利益,因此,债权人若未得到保证人的同意,不得抛弃,否则,保证人就债权人所抛弃的权利的限度,免其责任。另外,由于债务人是最终责任者,若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则实质上等于放弃了对债务人的债务,此时基于保证人的从属性,也应当认定债权人放弃了对保证人的债务。当然,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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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放弃保证,则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会加重债务人的负担,相反却节约了追偿成本,因而债务人并不能因债权人放弃保证而免除物的担保责任。

所谓/放弃0物的担保,应当从广义上理解,其包括债权人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故意抛弃担保物权,前者如债权人将质物或者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后者如抵押权次序的抛弃或者后移而导致担保物权的减值。同时,根据5担保法解释6第38条第3款的规定,/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0因为,债权人虽然没有明示或者默示地抛弃物的担保的意思表示,但债权人于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降低时,债权人是存在过错的,因此应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当然,为代替原担保物,而取得同等价值的其他担保物,或对于相当(债务人)之消偿而交还担保物,其价值不因抛弃而减少,不属于放弃物的担保[2]。另外,不能将债权人的/选择0理解为/放弃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若债权人/选择0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能以此推定债权人放弃了物的担保,而是债权人行使选择权的表现,而且在保证担保不足以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物的担保人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不论物的担保成立于保证之前或之后,也不论保证合同是否约定保证范围,若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均应予以免除。但是,对于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而免除保证人的责任,是否因物的担保人不同而有所区分,理论上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不论物的担保人是债务人还是第三人,均可免除保证人的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规则仅适用于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形,而不包括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情形,因为,在后一种情况下,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其是否行使第三人设立的担保物权,与保证人不发生任何关系。5担保法解释6第123条规定,/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0因此,5担保法解释6倾向于第二种理解。

5物权法6关于前述责任减免问题,未作统一明确的规定。虽然5物权法6第194条第2款和第218条涉及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和质权人放弃质权时,其他担保人的责任减免问题,但是,该两条也均是只承认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物的担保时,担保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担保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而对债权人放弃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其他担保人的责任有何影响,仍未予以明确。基于此,除5物权法6第194条第2款和第218条增加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0这一例外条款之外,5物权法6在责任减免除问题上的立法精神与以往规定并不冲突,换言之,5担保法6及5担保法解释6的上述规定仍应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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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车险理赔初级试题 注:此题型为总公司考试题型,题库为市公司组织力量整理,试题答案仅供大家参考,若有疑问,请及时与市公司人力资源部联系。 一、单选题 1、下列不属于国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2009版)保险责任的是() A、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码头和隧道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B、在装货、卸货或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C、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D、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2、下列哪项不属于国公路货物运输保险(2009版)的保险标的() A、电视机 B、石 C、苹果 D、油漆 3、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金银珠宝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可作为保险标的 B、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不属于国公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 C、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D、发生保险事故后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一车货物在我司投保国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保额人民币30万。后因火灾导致全车货物烧毁,残值1万元。经调查属于保险责任并查得全车实际货值为人民币50万元,因此我司应该赔付() A、50万 B、29万 C、18万 D、17.4万 5、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室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不分项目的: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其中各项占比正确的是() A、城市家庭的室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40% B、城市家庭的室财产中的衣物及床上用品占20%。 C、农村家庭的室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40% D、农村家庭的室财产中的农机具等占30%。 6、损余大于保险金额的损失计算,正确的是 ( ) A、赔款= 保额 x (当地市场完好价-货物受损后价值) /当地市场完好价 B、赔款=保额x(货物受损后价值-保额)/货物受损后价值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规定了投保人

( 三)(8 页) a 、确定定价方法 ) a 、投保人的死亡率 200 万 c 、寿命 篇一:全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 全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试卷( c 卷) 1 、在人寿保险保险费的厘定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是() b 、确定定价假设 c 、选择定价公式 d 、预测公司利润 2、在人寿保险的定价过程中,保险人依据的死亡率是( b 、 受益人的死亡率的寿命 d 、被保险人的死亡率 c 、 d 、500万d 、身体 c 、 监护人的死亡率人的健康 a 、50万a 、疾病 b 、100万b 、爆炸 4、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中常见的保险事故有( ) 5、在投资连结保险中,死亡保险金额的设计方法之一是( ) a 、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帐户 价值两者较小者 c 、给付投资单位和投资帐户价值两者较小者 输保险的主要特征是 ( )a 、 承保标的具有流动性 c 、承保的风险具有综合性 b 、保障对象具有多变性 d 、保险合同变更具有自由性 b 、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帐户价值两者较大者 d 、给付投资单位和投资帐户价值两者较大者 6、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流动中或运行状态下的货物, 它不受一个固定地点的限制, 它体现了 货物运 7、若保险公司规定地震不属于保险责任, 火灾属于保险责任, 由地震引起火灾, 火灾导致企 业财产损失,按近因原因,对这样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形成的一个因果关系过程所导致的损失, 保险人的正 确处理方式是( )a 、不予赔偿a 、保险期限 b 、部分赔偿 b 、保险金额 c 、全部赔偿 c 、险种结构 d 、比例赔偿 d 、保险风险 8、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分成单纯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两类, 这种分类的划分 标准是() 9 、在根据利润指标进行定价的人寿保险的方法中,其利润目标是预先确定的, 其中规定利 润目标的方法之一是( ) a 、 每年未的权益份额必须等于现金价值再减去一个边际 b 、每年未的资产份额必须等于现金 价值再 加上一个边际 c 、每年未的负债额必须等于现金价值再减去一个边际 d 、每年未的损 益分额必须等于现 金价值再加上一个边际 10、 对于初次投保的人寿保险合同中计算抗辩期的起点是( ) a 、合同订立时 b 、 事故发生时 c 、违反告知时 d 、违反保证时 11、 根据风险管理理论,控制型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和作用是( )a 、事故发生前需要进 行财务安排 b 、 事故发生后可以解除对人造成的经济困难 d 、可以为维持正常生活提供财务支持 c 、 事故发生时可以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序 12、 在海上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额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 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赔付的行为称为( )a 、代位 b 、转移 3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证金交存额达到人民币( )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

最新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司法解释 物权法司法解释有两个: 1、《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正式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中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录 1 所有权纠纷 2 物业服务纠纷 所有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解读《物权法》:房子没住也要交物管费

『学习改变人生·做成功物业管理人!』解读《物权法》:房子没住也要交物管费 买了房子但没有房产证,算业主吗?楼下的居民把住宅房改成了门面房,我该怎么办?小区公共部分的车位,开发商有权出租或出售给个人吗……这些涉及物业权益的难点问题,如今有了解决之道。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一些涉及物业权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今年10月1日起,这两部司法解释将正式施行。 昨日,笔者专门采访了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曹立志和淮海工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玉萍。 有房子没产权证也是业主 市民赵先生最近有点烦,因为一些原因,自家住的新房产权证一直没办下来。可物业公司竟据此说他不是业主,进而“剥夺”了他对小区事务的表决权。那么,赵先生到底是不是业主呢? 对此,曹立志律师说,以前对于业主一直存在争议,有人理解为持有产权证才为业主,有人理解为交了房款的就为业主,有人理解住在小区内的都为业主。此次的司法解释专门对业主的身份给出了认定标准。 曹立志说,司法解释规定:依法登记取得或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继承或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张玉萍同时提醒,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并非业主,而是物业使用人。但其在使用过程中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如共有车位的使用权,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如缴纳物管费的义务。 车位使用权归属要先看规划

车险核保考试题库(1)

多项选择题 1.争议解决方式有(AC) A.仲裁 B. 调解 C.诉讼 D.和解 2.新一代车险承保系统易车通系统商业险险别列表固定显示的险别有(ABCD) A.车上人员责任险 B.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C.全车盗抢险 D.车辆损失险 3.新一代车险承保系统易车通系统脱离平台报价时,下列哪些需手工选择(BCD)A.有责事故记录 B. 交通违法行为 C.投保年度 D.以往投保商业险出险记录 4.新一代车险承保系统易车通系统是否上报电子联系单勾选后的作用(BCD) A.无作用 B.重新连平台获取平台最新数据 C.实现与电子联系单系统的对接 D.记录是否有上报过电子联系单 5.《车险信息分类管理办法》中所指的车队信息是指车队业务管理所需的信息,具体包括 以下哪几项(BCD) A.批发申请 B. 投保单 C.批单信息 D.保单 6.以下关于交通事故法律责任,错误的是:AB A.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B.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架驯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C.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D.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7.以下关于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正确的是:ABCD A.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 B.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C.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D.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8.行驶系统主要由下列(ABCD)几部分组成。 A.悬架 B. 车架 C.车轮 D.车桥 9.离合器的功用(ABCD) A.减速增扭 B. 使汽车平稳起步 C.防止传动系过载 D.便于变速器换挡

2014中国人寿保险考试题及答案7

2014中国人寿保险考试题及答案7 1、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机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A.20 B.30 C.50 D.100 答案:A ·2、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的公平竞争的,()或者设区市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A.乡级 B.市级 C.县级 D.省级 答案:D ·3、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A.附属地位 B.一般地位 C.独占地位 D.竞争地位 答案:C ·4、经营着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 A.回扣 B.折扣 C.费用 D.佣金 答案:B ·5、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其()。 A.民事责任 B.刑事责任 C.赔偿责任 D.经济责任 答案:B ·6、下列属于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是() A.投标者传统投标,抬高标价或者降低标价 B.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C.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D.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答案:C

·7、某省于2010年元旦开通有线电死公共频道,该有线电视台为了提高收视率,以吸引更多的广告客户,每月抽取10万元的大奖一名。这一行为() A.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B.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 C.是一种应该提倡的办法 D.属于正当竞争手段 答案:A ·8、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的损失难以估计,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的赔偿额为() A.受害人在被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 B.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和可期待的利益 C.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 D.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利润的2倍 答案:C ·9、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的合法权益,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 A.消费者 B.经营者 C.经营者和消费者 D.竞争者 答案:C ·10、《反不正当竞争法》做成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的行为。 A.经济秩序 B.安定团结 C.生活秩序 D.管理制度 答案:A ·11、人寿保险定价假设的第一步是对()的当前情况进行评价,并对其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 A.寿险公司的特点 B.市场的特点 C.经济和社会环境 D.产品的特点 答案:C ·1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人员,可以不受学历要求限制 B.从事保险工作10年以上人员,可以不受学历要求限制 C.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10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5年以上人员,可以不持有有关资格证书 D.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5年以上人员,可以不持有有关资格证书 答案:A

解读物权法中的几个热点难点问题

解读物权法中的几个热点难点问题 问题一、物权法概述 1.物权法的制定过程 始于1993年,出炉了官方稿(梁、王)和地方稿,并全国征求意见。2007年3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代表大会对物权法草案历经7次审议之后做最后的表决,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吴邦国委员长一声“通过”,标志着物权法尘埃落定。 2.物权法调整什么? 1)物(第2条):动产、不动产?有体物? 三性:可直接支配、特定、有价值 种类: 有体财产:自然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土地(耕地、建设用地)、房屋、交通工具、生产设备、原材料、生活资料。 权利性财产:票据、债券、存款单、提单、仓单、基金股份、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应收帐款。 无体财产权:有价值的特定空间、人力可控制的电气 虚拟财产:数字资源(数字号牌)、无线电频道、网络产品、特许权利(排污许可)。 未来财产:生命物化和物化的生命,对物权法的挑战。 结论:最终会越来越广。 2)物权: 支配权、绝对权、排他权、对世权 3)物权法:归属与利用 地主的生活VS现代人生活(社会分工、用益至上) 不使用他人财产,地球将停止转动!(基民) 利用: 自用——所有权(世上最圆满的权利); 他用:利用物之功能——用益物权;利用物之价值——担保物权。 3.物权法的框架和专业术语 1)框架 五编+附则——总则、所有权(3种?)、用益物权(4种)、担保物权(3种)、占有、附则;物权类型: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自物权和他物权;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 2)专业术语 物、物权、一物一权、物权法定、公示公信、物上请求权、物权变动、交付、所有权、相邻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浮动担保、占有 4.物权法的评价 1)现代:私法文明、平等保护、现代生产方式、先进经验 2)国情:体制特点、公有财产保护、物权分类、农村物权、城市住宅和小区物权 3)粗糙:未来配套较多、衔接不明(物权保护和民法通则134条)、逻辑不严(农村承包经营权确认)、浮动担保仅限动产、动产抵押的种类。 4)非物权法全部:不是废除,而是离不开: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条例、2004年最后修订的土地管理法、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的担保法。 问题一: 我把上课用的手提电脑/话筒当场卖给你,你可否获得合法的所有权?

非车险基础考试

一、单选题 1、人身保险按实施方式分为(D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保险、联合传统人身保险和新型人身保险保险和团体保险强制人身保险和自愿人身保险 2、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指的是(B 保险责任准备金实际偿付能力最低偿付能力法定偿付能力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万能型人身保险特点的是(兼具投资和保障功能交费灵活、收费透明通常不设定最低保证利率,投资收益可以在账户价格波动中反映出来灵活性高,保额可调整 4、保险公司开业时最少要有(B)人民币的资本。亿元10 亿元 5、保险公司根据已有资料尚不能作出准确的理赔结论,需进一步明确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而向事故的相关知情人、联系人或处理人进行核实取证的工作,属于(C 理赔报案理赔受理理赔调查理赔审核 6、理赔调查的方法多种多样,其中以事故发生现场中与理赔案件有关的物质客体为对象的调查活动,属于(走访调查现场勘查现场模拟实验咨询和委托鉴定 7、保险理赔工作中,报案受理的第一项工作是(保单信息查询报案信息询问和记录索赔指导案件通报 8、理赔人员根据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索赔资料,结合投保单、健康告知、财务告知、体检资料、保单变更情况和既往赔付情况,对赔案进行审核,作出理赔结论并确定赔付金额,我们把这一过程称为(D 理赔报案理赔受理理赔调查理赔审核 9、当理赔案件进入保险金给付环节时,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C )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3日5日10日30日 10、以一次事故所发生的赔款总额来确定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是(D )溢额再保险险位超赔再保险赔付率超赔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11、关于疾病身故,在保险理赔时应该重点关注(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职业类别遗书、遗嘱等书面材料投保经历12、若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失能保险的理赔申请人是(C 投保人受益人法定监护人被保险人本人13、长期护理保险理赔起源于(美国日本法国德国14、日常生活活动简称为ADL,应用最广泛的标准化的PADL 评定方法是(Barthel指数Katz 指数PULSES 修订的Kenny 自理评定15、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B )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投保人受益人法定监护人被保险人本人17、保险医学与临床医学关系紧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D 二者同属医学范畴二者相辅相成二者均属于应用医学二者对重大疾病的定义的使用相同18、诊断单基因病的首选方法是(B 细胞遗传学的检查生物化学检查基因诊断系谱分析19、各保险公司按出单时间顺序赔偿,先出单的公司先在其保额限度内负责赔偿,后出单的公司只在损失额超出前一家公司的保额时,在自身保额限度内赔偿超出的部分,称为(B)。比例责任分摊方式顺序责任分摊方式限额责任分摊方式近因责任分摊方式20、下列关于先天性疾病与遗传疾病说法不正确的是(C 先天性疾病是指出生时已经出现的疾病,它可能是遗传病引起,也可能是因为妊娠早期某些理化和生物因素所致遗传性疾病是指因一种或多种遗传基因缺陷导致的疾病,有的在出生时表现

核保人模拟测试题及答案初级

车险初级核保人模拟试题 一、单选题(共30题,1分/题): 1、保险法是以(D)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保险合同B、保险当事人C、保险标的D、保险关系 2、规范保险经营者的形式、设立经营规则、变更、终止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经 营者的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称为(C) A、保险合同法B、保险经营法C、保险业法D、保险特别法 3、为了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存( B ) A、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B、保险保障基金 C、保证金 D、公积金 4、对于代理人越权代理的业务,保险人应( B )。 A、不承担责任 B、承担责任 C、减轻责任 D、与代理人分别承担责任 5、车辆识别代码(VIN码)共有( B )位,其中第()位是世界制造厂识别代 号(WMI)。 A、 17,1-5 B、 17,1-3 C、 17,1-2 D 、 16,8-10 6、涉及退还保费的批改,应通过哪种方式支付?( A) A、银行转账 B、现金 C、银行转账或现金 7、车主为租赁公司的,由企事业机关等团体承租使用的,租赁期限为多久的可以按照非营业承保?(C) A、3个月以上 B、6个月以上 C、1年以上 8、我们核保时通常所说的排气量指的是( B )的排量。 A、气缸 B、发动机 C、气囊 D、车架 9、某保险车辆投保自燃损失险,下列( A )项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A、电器起火 B、自然磨损 C、人工直接供油 D、高温烘烤 10、财产保险公司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最大自留责任不能超过资本金与公积金之和的( D ) A、40% B、30% C、20% D、10% 11、以下哪种情况可以使用多险别投保优惠系数?( C ) A、车损+盗抢 B、三者+盗抢C车损+三者 12、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 B )内一次赔偿结案。

物权法司法解释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两个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四条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第五条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物权法重点条款解读

《物权法》重点条款解读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6日表决通过物权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物权法约22000字,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共5编19章247条。这部法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物权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企业所得税法约6500字,分为总则、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附则等,共8章60条。这部法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明确: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属于民法,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

责任险核保考试

2014年非车险核保人资格考试考试题库 一、单选题 1、根据保险法,对责任保险承保人来说,确定责任保险的(A)是至关重要的。 A.有效期间 B.中止时间 C.起始时间 D.终止时间 2、2013某厂为其生产的高压锅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下列各项中,(B)属于不能获得保险人赔偿的情况。 A.因高压锅爆炸,使用户面部烧伤,支付医疗费用2万元 B.高压锅因爆炸而报废的损失500元 C.因高压锅爆炸致使厨具损失2000元 D.厂家在这场高压锅事故诉讼中支付诉讼费500元 3、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是(B)。 A.造成损害应负的一切责任 B.造成损害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或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 C.造成损害应负的刑事责任 D.造成损害应负的合同责任 4、责任保险承保的损害赔偿不包括(B)造成的损害赔偿。 A.侵犯债权 B.故意行为 C.某些合同责任 D.侵权行为 5、关于责任保险的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责任保险的直接赔偿对象是受害人 B.保险事故发生后,必须先由保险人向受害人支付赔款 C.保险事故发生后,必须先由被保险人向受害人支付赔款 D.保险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有权向被保险人索赔,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索赔 6、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分别为(C) A. 产品导致用户的人身伤害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 B. 产品导致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产品担保责任 C. 产品导致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 D. 产品导致用户的人身伤害和产品担保责任 7、责任保险的基础是(B) A.自然灾害的客观存在 B.法律制度的完备 C.侵权行为的发生 D.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 8、关于产品责任保险,下例说法不正确的是(B) A.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 B.只有生产商和销售商可以投保产品责任保险 C.一切可能对产品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害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都可以投保 D.产品责任保险可以有一个或多个被保险人 9、一个人无论是否有过失或疏忽,只要致使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是(C )。 A.故意侵权 B.过失侵权 C.无过失侵权 D.违约侵权 10、责任保险承保的法律责任主要是(B)。 A.刑事责任 B.民事责任 C.行政责任 D.合同责任 11、责任保险的法律原则中对消费者最有利的是(B)。 A.合同关系原则 B.严格责任原则 C.疏忽原则 D.保证原则 12、忠诚保证保险的发现期从(B)开始。 A.损失开始时 B.保证合同终止时 C.保证合同开始生效时 D.损失被发现时 13、产品责任保险中,有些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能立即得知或发现,例如药品,其承保基础宜采用(C)

2020年(金融保险)人寿保险考试问题及答案模拟试题二

(金融保险)人寿保险考试问题及答案模拟试题二

模拟试卷(二) 壹、单选题: 1、果树死亡保险的保险期限是() A、以壹年期为限 B、从坐果时起到果实达到可采成熟时止 C、从坐果时起到果树死亡时止 D、从树苗成熟时起到果树死亡时止 2、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和被代理保险X公司的代理关系终止之后,对于被代理 的保险X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险费的处理办法是() A、保险代理机构自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即刻将被代理保险X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交付的 代收保险费,交付被代理保险X公司 B、保险代理机构自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即刻将被代理保险X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交付被代理保 险X公司,未交付的代收保险费退仍投保人 C、保险代理机构自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被代理保险X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交付被代 理保险X公司,未交付的代收保险费退仍投保人 D、保险代理机构自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被代理保险X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交付 的代收保险费,交付被代理保险X公司 3、某合同采用免赔额赔偿方法,规定免赔额为100元。如果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40元,则保险人支付 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 A、100元 B、0元 C、40元 D、60元 4、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运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 时,应当承担的责任是() A、行政责任 B、民事责任 C、刑事责任 D、合同责任 5、依据我国《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在帐户处理上,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代收保险费应当() A、和被代理保险X公司共用壹个保费收入帐户 B、直接记入被代理保险X公司的保费收入帐户 C、开设独立的代收保险费帐户 D、以代理机构为单位对代收保险费进行明细反映 6、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其结果是() A、以高价中标 B、招标无效 C、中标无效 D、以低价中标 7、保险销售人员在为保户设计保险方案时应遵循的“高额损失优先原则”原则的具体含义是() A、某壹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不高,造成的损失严重,应优先投保 B、某壹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高,造成的损失严重,应优先投保 C、某壹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不高,造成的损失不严重,应优先投保 D、某壹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高,造成的损失不严重,应优先投保 8、保险是壹种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若接受损失赔偿的壹方是被保险人,则提供损失赔偿的另壹方是() A、经纪人 B、投保人 C、受益人 D、保险人 9、在人寿保险定价的各种假设中,影响定价假设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因素包括()等 A、利润目标 B、营销培训 C、保费增长目标 D、人口及其结构变化 10、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叫() A、保险价值 B、实际损失 C、赔偿限额 D、保险金额 11、在寿险理赔中,保险人对申请人的索赔申请是否立案的条件之壹是() A、保险合同生效期间是否满足被保险人要求的条件 B、申请人是否在保险法规定时效内提出索赔申请 C、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特定时点 D、保险合同的责任期限是否临近终止期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两个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四条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核保考试非车险题库

?年非车险核保考试题库 一、单选题 1、我国的雇主责任保险是承保雇主根据(C)对雇员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责任。 A.保险合同 B.雇佣合同 C.有关法律或雇佣合同 D.劳动法律 2、某厂为其生产的高压锅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下列各项中,(B)属于不能获得保险人赔偿的情况。 A.因高压锅爆炸,使用户面部烧伤,支付医疗费用2万元 B.高压锅因爆炸而报废的损失500元 C.因高压锅爆炸致使厨具损失2000元 D.厂家在这场高压锅事故诉讼中支付诉讼费500元 3、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是(B)。 A.造成损害应负的一切责任 B.造成损害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或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 C.造成损害应负的刑事责任 D.造成损害应负的合同责任 4、责任保险承保的损害赔偿不包括(B)造成的损害赔偿。 A.侵犯债权 B.故意行为 C.某些合同责任 D.侵权行为 5、关于责任保险的赔偿,下列说确的是(D) A.责任保险的直接赔偿对象是受害人 B.保险事故发生后,必须先由保险人向受害人支付赔款 C.保险事故发生后,必须先由被保险人向受害人支付赔款 D.保险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有权向被保险人索赔,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索赔 6、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分别为(C) A. 产品导致用户的人身伤害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 B. 产品导致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产品担保责任 C. 产品导致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 D. 产品导致用户的人身伤害和产品担保责任 7、责任保险的基础是(B) A.自然灾害的客观存在 B.法律制度的完备

8、关于产品责任保险,下例说法不正确的是(B) A.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 B.只有生产商和销售商可以投保产品责任保险 C.一切可能对产品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害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都可以投保 D.产品责任保险可以有一个或多个被保险人 9、一个人无论是否有过失或疏忽,只要致使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是 (C )。 A.故意侵权 B.过失侵权 C.无过失侵权 D.违约侵权 10、责任保险承保的法律责任主要是(B)。 A.刑事责任 B.民事责任 C.行政责任 D.合同责任 11、责任保险的法律原则中对消费者最有利的是(B)。 A.合同关系原则 B.严格责任原则 C.疏忽原则 D.保证原则 12、忠诚保证保险的发现期从(B)开始。 A.损失开始时 B.保证合同终止时 C.保证合同开始生效时 D.损失被发现时 13、产品责任保险中,有些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能立即得知或发现,例如药品,其承保基础宜采用(C) A.期发生制 B.期外发生制 C.期索赔制 D.期外索赔制 14、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是(A) A.一年 B.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服务的期限 C.投保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雇佣期间 D.不一定 15、对责任保险承保人来说,确定责任保险的(A)是至关重要的。 A.有效期间 B.中止时间 C.起始时间 D.终止时间 16、关于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下例说确的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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