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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二代与欧美监管体系的比较研究

偿二代与欧美监管体系的比较研究
偿二代与欧美监管体系的比较研究

偿二代与欧美监管体系的比较研究

陈晨

作者简介:陈晨,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博士,现就职于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摘要:2012年以来,保监会启动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简称“偿二代”),并于2015年正式开始试运行。本文分析了“偿二代”的制度框架与主要意义,并将“偿二代”与欧美主流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进行了比较分析。研究发现,偿二代在监管理念、监管框架和监管标准等方面,与国际主流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完全可比。同时,偿二代在充分借鉴国际主流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与中国实际相结合。

关键词:偿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国际经验比较

2012年3月保监会启动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China Risk Oriented Solvency System,简称“偿二代”)建设工作,2013年5月保监会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2015年2月保监会正式印发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及过渡期内试运行方案,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掀开了新的历史篇章。与偿一代侧重定量监管和规模导向的特征相比,偿二代采用国际通行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的三支柱框架,具有风险导向、行业实际和国际可比三个显著特征。偿二代的17项主干监管规则有机联系,共同作用,构建了一套风险识别和防范的安全网(图1)。

图1:偿二代整体框架构成

一、偿二代的制度框架

(一)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

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主要防范能够用资本量化的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通过科学识别和量化各类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资本。

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一是可量化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即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二是实际资本评估标准,即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评估标准和认可标准;三是资本分级,明确各类资本的标准和特点;四是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即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预测和评价;五是监管措施,即监管机构对不满足定量资本要求的保险公司,区分不同情形,可采取的监管干预措施。

(二)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

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是在第一支柱的基础上,进一步防范难以量化的风险,如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第二支柱共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风险综合评级,即监管部门综合第一支柱对能够量化风险的定量评价,和第二支柱对难以量化风险的定性评价,对保险公司总体的偿付能力风险水平进行全面评价;二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即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具体监管要求,如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管理架构和流程等,并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进而根据评估结果计量公司的控制风险最低资本;三是监管检查和分析,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分析;四是监管措施,即监管机构对不满足定性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区分不同情形,可采取的监管干预措施。

(三)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

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是在第一、二支柱的基础上,通过对外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等手段,借助市场的约束力,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防范依靠常规监管工具难以防范的风险。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是新兴保险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支柱主要包括:一是通过对外信息披露手段,充分利用除监管部门之外的市场力量,对保险公司进行约束;二是监管部门与市场相关方建立持续、双向的沟通机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约束;三是规范和引导评级机构,使其在偿付能力风险防范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偿二代的主要意义

(一)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偿二代有利于提升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偿二代坚持风险导向,促使保险公司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既能直接推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又能对保险公司以往粗放式发展模式形成有力制约,引导保险公司平衡业务增长、资本管理和风险控制,实现发展方式转型。此外,偿二代有利于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偿二代建设的目的不是提高资本要求,而是更加科学合理地计量各类风险。偿二代坚持风险导向兼顾价值的原则,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增强风险与资本要求的相关性,科学合理地设定资本要求,避免资本冗余,减轻行业资本负担。

根据保监会2014年6月30日测试结果,与偿一代相比,偿二代下行业整体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稳定,仍然为紧平衡状态。从公司情况看,偿二代下大约三分之一的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有所上升,三分之二的公司有所下降。产险公司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占比分别为48%、17%和35%;寿险公司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占比分别为22%、66%和12%;再保险公司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占比分别为51%、36%和13%。

试运行首份季度报告数据显示,偿二代下,一季度末行业偿付能力整体充足,全行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64%。其中,财产险公司平均充足率为282%,人身险公司为256%,再保险公司为383%。与偿二代测试时得到的2014年6月末的数据相比,2015年1季度末行业偿二代偿付能力状况明显改善,财险公司上升40个百分点,寿险公司上升37个百分点,再保险公司上升77个百分点,不达标公司数量大幅减少6家。这反映出偿二代规则已经引导公司着手调整经营战略、加强风险管理并改善其偿付能力状况,偿二代实施的成效正在逐步显现。

(二)支持保险监管改革升级

当前,保监会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形成了“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市场化改革思路,在投资市场化、费率市场化和市场准入退出等领域迈出了“放开前端”的实质性步伐;在放松对市场行为行政管制的情况下,保监会将监管资源更多地放在后端,强化对风险的监管。偿二代“三支柱”实现了对风险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流程监管,为保险监管市场化提供了重要保障。如通过第一支柱最低资本的刚性约束加强事后监管,通过第二支柱的风险综合评价和第三支柱公开信息披露来强化事中过程性监管,通过第一支柱压力测试和第二支柱的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实现风险的事前预警。偿二代将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为保险行业在产品、费率、投资和服务等方面的创新打开广阔的发展空间。

表1: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的国际比较

中国偿二代欧盟Solvency Ⅱ美国RBC

监管理念接近Solvency Ⅱ通过准确反映资产负债的风

险额潜在损失,识别出需要

监管干预的公司

通过准确反映资产负债

的经济价值,确定保险

公司应该持有的资本

价值评估标准

中国会计准则(接

近IFRS)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下的公允价值

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准则

(GAAP)

风险测量模型

损失分布与压力测

损失分布与压力测试多风险因素分析是否具有置信

水平

是,99.5% 是,99.5% 否

是否接近资产

负债匹配问题

是是否模型标准模型法

标准模型法

内部模型法

标准模型法

量化风险

保险风险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

险操作风险

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

用风险操作风险

资料来源:魏瑄,2015,偿二代下的保险资产管理,研究报告。

三、欧洲与美国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业监管改革的重点,世界上保险业发达的主要国家和地区都在推进此项工作。国际上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并不统一,最有影响力的标准体系是欧洲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美国的基于风险的资本标准。

(一)欧盟偿付能力Ⅱ(Solvency Ⅱ)

1、Solvency Ⅱ的背景。

欧盟偿付能力体系包括偿付能力Ⅰ和偿付能力Ⅱ两种监管标准。随着保险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监管技术和监管理念也随之发生转变,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Solvency Ⅰ已完全不能满足欧洲保险业对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要求,欧盟亟需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框架来规范整个保险行业,Solvency Ⅱ就顺应时代发展而产生。既关注单个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指标,又要考虑公司的治理结构、行业风险规范以及行业整体的偿付能力等问题,建立Solvency Ⅱ的目的可概括为:提高保险监管效率,制定以风险为基础的系统制度,严格责任准备金和资本要求,搭建风险管理的综合框架,认清风险差异和减缓风险,达到用固定的标准或内部模型计算风险资本的要求。

2、Solvency Ⅱ的三支柱框架。

2000年后,欧盟启动Solvency Ⅱ,并于2009年通过了监管指令文件。Solvency Ⅱ主要借鉴了巴塞尔协议的监管理念,建立了定量要求、定性要求和信息披露的“三支柱”体系,目标是在欧盟建立统一的、以风险度量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体制。

Solvency Ⅱ的第一支柱是定量要求标准。要求技术准备金必须采用市场一致度量原则,然后通过标准方程或内部模型确定两个资本要求,即偿付能力资本要求(SCR)和最低资本要求(MCR),同时对自有资金也有一定的限度要求。第二支柱是定性要求标准。强调保险公司自身的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要有良好的内控制度并符合相关的监管审核。第三支柱是信息披露要求。要求保险公司向公众和监管机构披露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报告,做到公开、透明。

Solvency Ⅱ三支柱主要目标在于改进技术水平标准,使各项资本要求能够更好地反映保险公司风险,通过适合的模型设计提高保险监管水平的同时避免多余资本的要求,既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又能够保障充足的资本给保险公司投资发展,从而有助于提升欧盟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3、Solvency Ⅱ的特点。

一是监管理念与银行业巴塞尔Ⅱ和Ⅲ趋同,借鉴了三支柱管理体系,促进金融监管的一致性。二是体现了全面风险管理理念。通过三支柱的要求,不仅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涵盖了偿付能力的计算,同时关注公司的整体运营情况、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不同层面的信息,充分体现以风险为基础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全面风险监管管理思路。三是考虑了风险之间的相关性,提出了一整套系统计算方式。在各项资本要求加总时,通过设置风险之间的相关系数矩阵,考虑了不同产品、不同保险公司、不同业务线之间与不同国家之间风险的相关性。四是风险转移意识增强。Solvency Ⅱ中对于风险波动性较大的业务增加了资本要求,关注异常资本密集的风险,体现了其审慎性原则,同时增加的资本能够保障公司的财务稳定性。但这同时会限制保险公司的资本流动性。在这种情况下,就鼓励保险公司寻找新的方式来转移风险,或者停止那些经济价值不高的投资组合。五是体现了市场一致性原则。通过使用国际会计准则来计算公司的资产与负债情况,以市场的公允价值为标准,这与国际财务会计报告条件一致。它能够提高公司财务账簿的准确性,提供各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可比性,有助于增加投保人对公司财务状况的信任,大大地提高了其科学性。

4、Solvency Ⅱ的缺点。

一是开发成本及监管成本过高。Solvency Ⅱ中关于风险及其相关性的度量要求较高,其中包括难以量化的操作风险。同时,由于监管要求和计算方式不同,保险产品的设计和定价都需重新进行,再加上内部模型的个性化太强,过于复杂,这就要求更高的管理、科技、审计及精算水平,对于独立使用内部模型的公司还得进行针对性的监管。

二是内部模型的设定优劣难以判断。一些保险公司选择使用自己的内部模型来计算各种资本要求时,可能利用复杂的内部模型机制蓄意掩藏自身风险,降低资本要求。对于这一点,监管机构很难发现,这就要求要有更高的监管水平和完善的监管制度。

三是监管尺度难以保持一致。欧盟这个特殊的经济联盟包含了27个成员国,各个国家的发展水平不同,其保险

公司的规模也不相同。在操作上,小型保险公司可以不遵从Solvency Ⅱ的规定,仍然沿用以前的标准,一般的保险公司能够降低相应的标准。但由于欧盟各个国家监管水平层次不齐,每个国家对于同类本国保险公司进行监管时,尺度也难以保持一致。

(二)美国偿付能力现代化计划(SMI)

美国风险资本标准(RBC)发展于20世纪末,根据不同风险设定相应的资本要求,注重提高保险公司的安全性,简单易操作。它采用了不同于通用会计准则的法定会计准则作为资产负债的评估基础。自2008年以来,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推行了美国偿付能力现代化工程(SMI),在对国际保险、银行监管以及国际会计准则最新进展进行研究的基础上,重点从资本要求、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集团监管、法定会计和财务报告(含评估)以及再保险等五个领域研究完善美国RBC制度。

1、资本要求。

SMI将对现有风险资本计量方法进行更新及完善,对现有RBC公式进行修订,对计算口径进行统一规范,确定各RBC风险因子公式的置信水平、时间区间及其互相一致性。但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同时强调,美国不会大幅改动RBC公式,将继续使用RBC作为公司资本要求的标准和触发监管干预措施的底线。SMI还将重新评估现有RBC中未考虑的特定风险,包括建立清晰的巨灾风险标准、进一步细化资产及投资风险标准和完善再保险信用风险标准。

2、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对自身风险的管理或缓释能力进行评估正成为国际保险监管的一大趋势。SMI对全面风险管理(ERM)和风险与偿付能力自评估(Own Risk And Solvency Assessment,以下简称ORSA)等风险管理工具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NAIC于2012年3月发布了“NAIC风险与偿付能力自评估报告(ORSA)指南”,将ORSA纳入美国RBC监管框架中。

3、集团监管。

SMI吸取了历次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增加并修订了RBC中集团监管方面的内容,强化了监管机构的权力。SMI认为金融危机的核心教训是,监管机构必须能够评估集团内各子公司的风险,以及这些风险可能对集团内保险公司造成的影响。SMI将在现有集团公司监管方式上增加对集团内各子公司的监控,以确保监管机构能够更好地观察集团内各子公司的运营情况,形成一个“窗口和防火墙(Windows and Walls)”的监管框架。这一框架具体包括: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建立与各国监管机构的监管联席会(Supervisory Colleges)机制,强化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信息获取能力,强化董事会及高管的责任,对集团进行资本评估等。

4、法定会计和财务报告。

目前,美国寿险准备金还是采用基于规则的方法进行评估,SMI已决定实施基于原则的寿险准备金评估方法。2009年底,NAIC发布了新的《准备金评估模板法》,增加了原则导向的条文,将在操作手册出台后正式施行。操作手册由监管机构的精算人员分析新方法对行业的影响后起草,重点研究使用基于各个假设的边际或综合边际、再投资资产的收益率假设、死亡率发展及净保费准备金定义等问题。

5、再保险。

2008年冬NAIC年会通过了再保险监管现代化框架建议(再保险框架),主要涉及未获美国监管部门授权的再保公司的抵押品要求、授权标准以及美国再保险监管框架的修订。针对上述三个问题,SMI对美国再保险示范法(Credit for Reinsurance Model Law #785)及再保险示范监管规则(Credit for Reinsurance Model Regulation #786)进行了修订。SMI希望通过重新审视和改进再保险监管法规达到促进跨境再保交易、提高美国保险市场的竞争力、保护美国保险公司及承保人免受偿付能力不足风险的目的。

四、偿二代与欧美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比较

总体上看,偿二代在监管理念、监管框架和监管标准等方面,符合国际资本监管的改革方向,与国际主流的偿

付能力监管模式完全可比。偿二代以风险为导向的监管理念,与欧盟偿付能力Ⅱ、美国RBC和巴塞尔资本协议完全一致;偿二代采用国际通行的三支柱框架,符合国际资本监管的改革趋势;偿二代在监管标准制定中,采用先进的随机方法对风险进行测算,并实行资本分级,打开了资本工具创新的“天花板”,丰富了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这都符合国际发展潮流。

(一)相同点:都以风险为导向

偿二代与国际主流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最主要共性特征是都以风险为导向。与偿一代的规模导向相比,偿二代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风险覆盖更加全面。偿二代采用的三支柱框架,比较完整地覆盖了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构建了一套全面的风险识别、计量和防范体系。二是风险计量更加科学。对于可量化风险,偿二代采用先进的随机方法对其进行度量;对于难以量化的风险,偿二代通过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建立了相关部门相互协作、分类评价的机制,确保评估更加全面科学。三是风险反应更加敏感。偿二代能及时反映保险公司经营行为、业务结构和投资结构等调整所带来的风险变化。公司非理性竞争和高风险投资等行为将导致其资本要求提高,因而可引导并促使公司经营更加理性,行业竞争更加有序。四是风险管理得到强化。偿二代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资本要求相挂钩,风险管理水平高的公司,资本要求就下降;反之,资本要求就提高。而且,偿二代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由偿一代下单一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体系,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将直接影响这三个指标,引导和促使公司持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二)不同点:更加立足中国实际

偿二代在充分借鉴国际主流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与中国实际相结合。

一是充分体现我国新兴市场的实际。针对新兴市场金融体系不健全且有效性不高的实际,偿二代下的资产负债评估既没有采用欧Ⅱ的市场一致评估原则,也没有采用美国RBC的法定价值法,而是立足中国实际,采用了以会计报表账面价值为基础并适当调整的方法。针对新兴市场底子薄且资本相对短缺的实际,偿二代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通过科学准确地计量风险,释放冗余资本,提高资本使用效率。针对新兴市场技术水平相对薄弱的实际,偿二代将大量模型计量工作前置到建设过程,量化资本标准主要采用综合因子法,可操作性强,实施成本低。针对新兴市场发展速度快且风险变化快的实际,偿二代预留必要的接口,能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在不影响规则框架的情况下,完善监管要求,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动态性。

二是充分体现我国保险业实际。偿二代首次建立了中国保险业的风险分层模型,将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分为难以监管风险和可监管风险,其中可监管风险又分为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系统风险。在此基础上,它对每类风险又做了多层细分,建立了中国保险业系统、科学的风险分层模型,这是建设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偿二代各项参数和因子,是基于我国保险业近20年的大数据实际测算得到的结果,客观反映了我国保险业的风险状况。在大金融、大资管背景下,偿二代还考虑了保险业与银行业和证券业资本监管规则的协调。

(责任编辑:李璐)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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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 在混业经营前提下,美国仍然采用分业监管模式,既没有合并各监管机构成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当局,也没有设立专门针对混业经营的监管部门。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美国仍然采取机构监管的方式,集团下属的银行子公司仍然由原有的(联邦或州)主要银行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为了从总体上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督,《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规定,美联储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者”,从整体上评估和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时对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拥有仲裁权。同时,该法案规定当各具体业务的监管机构认为美联储的监管措施不当时,可优先执行各监管机构自身的制度,以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在协调性和兼容性方面,要求美联储、证券管理机构与保险管理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相互提供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和各附属子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和经营信息。美联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一般不得直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而应尽可能采用其功能监管部门的检查结果,以免形成重复监管 美国金融体系: 美国金融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联邦储备银行系统,商业银行系统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系统起中央银行作用。具有发行货币、代理国库及对私人银行进行管理监督职能,更为重要的是为美国政府制订和执行金融货币政策。联邦储备系统可以通过它所制订的政策直接影响货币的供应和信贷的增长,从而影响宏观经济的各个方面。现在的联邦储备银行系统包括联邦储备总裁委员会;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12家区域性联邦储备银行以及数千家私营的会员银行。联邦储备总裁委员会是联邦储备银行系统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由7名委员组成、负责决定全国货币政策,并对联邦储备银行各区域性分行、会员银行和商业银行的活动及业务有广泛的监督和管理职责。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是联邦储备系统用以执行货币政策的主要机构,由联邦储备总裁委员会7名委员和5名区域联邦储备银行的行长(其中必须包括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其余各分行轮流参加)。区域性联邦储备银行是按照1913年国会通过的联邦储备法,在全国划分12个储备区,每区设立一个联邦储备银行分行。每家区域性储备银行都是一个法人机构,拥有自己的董事会。会员银行是美国的私人银行,除国民银行必须是会员银行外,其余银行是否加入全凭自愿而定。加入联邦储备系统就由该系统为会员银行的私人存款提供担保,但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存款准备金,对这部分资金,联邦储备系统不付给利息。 美国商业银行在美国金融体系中占有主要位置,1980年,美国共有商业银行15082家,总资产为21147亿美元,占金融界资产总额的30%左右。商业银行以存款和贷款为主,70年代以来各主要商业银行为扩大业务经营范围,增强生存能力,积极开展存贷款以外的业务。由于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业务,也不能经营证券发行和买卖,故许多商业银行都设立信托部,参与证券经营活动。1986年4月1日,美国完全取消对储蓄存款利率的上限,这样各种银行完全可以自己决定对存款付多高的利息,这大大

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目录 [隐藏] ? 1 什么是金融监管体系 ? 2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1] ? 3 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1] ? 4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取向[1] ? 5 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应注意的事项[1] ? 6 金融监管体系的法律保障[2] ?7 中德金融监管体系比较[3] ?8 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对我国的启示[3] ?9 参考文献 [编辑] 什么是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个整套机制和 组织机构的总和。它涉及到体系的参加者以及如何进行监管两个基本要素,具体来说,就是对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涉及金融监管机关的组织、构成、职权、作用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编辑]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1] 1998年,我国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 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运行模式是与当时的经济金融状况相适应的,确实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在我国的扩大和蔓延,抑制了东南亚金融危机对我国的不良冲击, 对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纠正金融业的“三乱”都起到了很大作用。

然而,在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金融现代化法案》,彻底结束了银 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揭开了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纪元。混业经营自此成为当前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在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的带动下,特别 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国内银行业将面临与外资金融机构展开激烈竟争的巨大压力,我国所 谓的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也正在悄悄地发生着某些变化,各金融机构在业务,资金乃至组织结构上已突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已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和证券市场中间业 务;2000年7月,工商银行全面收购友联银行,成为其绝对控股股东;光大集团通过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家金融机构及申银万国证券已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1999 年底,保险公司的资金获准通过投资基金进人证券市场。在金触监管当局还没明确宣布废止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各金融机构敢于突破这种限制,其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已清楚认识到金融混业经营的国际趋势是不可逆转的,我国金融业正逐步融合,分业经营的局面不会持续太久,分业监管将失去存在的基础,金融监管将面临严峻的挑战,致使统一监管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编辑] 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1] 在金融业混业经营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的前提下,建立统一的综合监管体系势在必行。正 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所言: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对象的变化而变化。目前,我 国的企触监管是分业监管,分业监管的初衷是好的,但是随着混业经营的潮流,分业监管又表现 出不相适应的方面,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障碍: 第一,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我国的存款类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在资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银行管理,其外汇业务也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在业务上有一定交叉容易产生因领域界限不清和责任不明确而谁都不管的情况,而且对金融机构的清偿力和资产组合的总体风险的 控制和评价往往被忽视,出现监管“真空”; 第二,金触监管难度加人.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由于不同的监管机关实施监管依据的法律口 径不一,要求不同,极有可能从实质上赋予金触机构选择何种监管法律的权力,这就有可能导致 监管的松懈并出现监管方面的漏洞;加之当前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 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控制和防范,这就要求更集中高效的协调监管体系 第三,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趋势。当前,许多国家为适应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要求,逐步对过去的分业监管体系进行改革,建立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日本、新加坡等。国际经验表明,实行统一监管能够规避实行分业监管所产生的一些风险,例如英国已经开始实行全能型

国际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际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当代国际金融的主要监管模式 金融监管模式是一个国家金融监管的有关职责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目前,国际上主要有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两种模式。 (一) 统一监管模式 统一监管模式,又称“全能监管”模式,其主要特点是:由一个统一的机构对所有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施监管,监管者不仅要对金融安全和稳定负责,还要对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商业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管。英国和日本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 在20 世纪70 年代以前, 英国各金融机构基本上都是按各自传统的业务范围进行经营, 实行分业监管体制。80年代以后,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经营方式的改变,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对金融经营构成的障碍越来越突出。1997 年工党政府上台以后,推出了一系列金融改革措施。《1988年英格兰银行法》赋予英格兰银行独立制定货币政策的能力。政府将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和其它金融自律组织合并,成立了新的统一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AS) 。金融服务局既要为英国的金融服务法制定执行的细则,又要监管银行、住房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各种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是个权力很大的二级立法及执行机构。 日本的金融监管体系在1988年以前以大藏省为主角,大藏省负责金融政策、法规的制定,批准金融机构的准人并对其监管。1998年日本进行了所谓“金融大爆炸”的重大改革,成立了独立于日本银行之外的金融监管厅,统一负责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财务省( 地方财务局) 以及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等行政部门作为金融监管的协作机构,根据金融监管厅授权或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金融机构实施监管。日本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只负责对与其有交易行为的金融机构进行财 务检查,其权力来源于双方最初签订的交易合同,与商业银行有权对贷款对象企业进行查账的性质基本相同,与金融监管厅的监管权力来源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二) 分业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的特点是,由银行监管部门(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委员会),证券监管部门( 证监会) 和保险监管部门( 保监会) 分别实施对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监管。美国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具有两大特点:一是联邦、州两级监管。在19世纪上半期以前,美国既无中央银行也很少有在联邦注册的银行,只有依照各州法律登记注册的银行,称“州法银行”( DFI ),对银行的管理属于州政府的职责。1861年,美国联邦政府出于为战争筹资的需要,批准建立了一些在联邦注册的全国性银行—国民银行,亦称“国法银行”。同时

次贷危机后金融监管的主要变化

次贷危机后金融监管的主要变化 【摘要】金融危机凸显了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性,本文从金融危机的角度分析了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美国监管观念的自由化造就了金融业的飞速发展,然而落后的多头监管体制却无法适应金融业发展的混业化,国际化以及创新化趋势。金融危机的爆发告诉我们,必须要建立起功能性统一监管体制,完善金融混业经营立法,加强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监管,才能保障金融业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功能性监管;公司治理 由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充分暴露出许多国家在金融监管理念和体制等多方面的问题,全球金融产业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发生了巨大变化。为适应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和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现状,我们必须创建全新的金融监管模式。 1从金融危机的爆发看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 1.1美国监管理念自由化,使得美国金融体系必然走向危机 金融监管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监管如果太超前会扼杀金融创新,牺牲效率;如果滞后就会出风险。美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奉行的是自由主义、最低政府干预以及最大程度竞争的理念。自20世纪80年代起,美国里根政府就开始掀起了“新自由主义”潮流。 早在2000年,美国经济学家、前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委员葛兰里奇已预见到快速增长的次贷可能导致的风险,并向时任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建议,在美联储的框架下对住房贷款机构进行严格监管。2007年9月葛兰里奇又指出美国的金融监管存在着严重的空白和失控问题,次级房贷市场上超过半数以上的贷款由没有任何联邦监管的独立房贷机构发放。但葛兰里奇的警告并没有得到监管当局的重视,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美联储官员过度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过分强调并依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市场自律,过分强调本国金融机构及市场的竞争力和创新力。 1.2监管体制“双重多头”曝出监管真空 美国监管最大的特点是“双重多头”。双重是指联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力;多头是指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如美联储、证监会、货币监理署、存款保险公司、储蓄机构监理局、保险监管局、期货监管委员会等七家。美国现行双重多头监管模式体现的还是权衡制约的思想,究其根本还是体现出政府对市场的过度信赖。 图一为美国次级抵押贷款的监管体系,这种金融监管体系虽然具有能较好地防止金融权力过于集中等优势,但同时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

美国监管体系

金融学(国际金融方向) 金融监管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 赵玉花 2016/6/12 美国金融监管具有双重多头的特点。双重是指政府和地方监管;多头是指多个部门监管。主要体现在功能性监管和机构性监管。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 赵玉花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国际金融方向),32013110146) 摘要: 美国金融监管具有双重多头的特点。双重是指政府和地方监管;多头是指多个部门监管。主要体现在功能性监管和机构监管。 关键字:金融监管,双重监管,机构性监管,功能性监管 0引言 基于美国是当今世界金融市场比较完善的国家,故研究其金融监管体系的优点与缺点。以此作为研究本国金融监管的借鉴,更好地发展本国金融市场的监管。 1美国金融监管特征 双重多头:双重监管是指政府,地方监管;多头监管多个部门监管。其主要体现在机构性监管和功能性监管。 2机构性监管: 2.1美国金融机构 美国金融机构是由中央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构成。如图1所示 图1 2.1.1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指美联储体系,全称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如图2所示。美国联邦储备体系是由含有7名成员美国联邦储蓄理事会,12个分布在不同区域的联邦储蓄银行,由12名成员组成的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3000个会员银行,以及3个咨询委员会。其中,12个地区每家区域性储备银行都是一个法人机构,拥有自己的董事会,银行的总裁由每个银行的理事会选择,理事会成员一般来自当地银行和企业界。联邦市场公开委员会是由十二名成员组成,包括:联邦储备委员会全部成员七名,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其它四个名额由另外11个联邦储备银行行长轮流担任。该委员会设一名主席(通常由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担任),一名副主席(通常由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担任)另外,其它所有的联邦储备银行行长都可以参加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讨论会议,但是没有投票权。美国联邦储蓄理事会负责制定货币政策,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写作提纲 目前,我国金融业改革进程不断加快,面对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发展趋势,面对现实存在的金融风险和迫在眉睫的金融发展要求,如何采取应变策略,解决金融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就成为金融监管当局亟待解决的一大课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二、我国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 1、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 2、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前的监管还属于空白。 3、在监管范围上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4、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基本上还属于空白。 (二)监管方式和手段存在缺陷。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对策。 (一)银行监管体系应尽快与国际接轨。 1、实现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与国际共同标准接轨。 2、加强对国际游资的监控。 3、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 (三)改进监管手段和方式,提升监管效率。 (四)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五)加强对网络银行的监管。 总之,只有正视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才能进一步完善。

内容提要 目前,我国金融业改革进程不断加快,在我国金融业即将加入WTO的大背景下,面对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发展趋势,面对现实存在的金融风险和迫在眉睫的金融发展要求,如何采取应变策略,解决金融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有效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保证金融体系经营安全,就成为金融监管当局亟待解决的一大课题。笔者从我国金融监管的历程和现状着手,分析了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并具体从五个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对策。即银行监管体系应尽快与国际接轨;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改进监管手段和方式,提升监管效率;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加强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只有正视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差距与问题,才能有的放矢,采取以上针对性的应对策略,逐步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实现有效监管之目标,维护国家金融的安全。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1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 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 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 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 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 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 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 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T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 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 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 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 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耍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 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 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 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 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

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

金融全球化与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 摘要:近三十年来,国际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等金融实践活动的发展对传统 金融监管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积极进行了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希望在最大限度的享受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带来利益的同时,有效地将金融风险降至最低。要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必须从金融监管法律的角度,研究国际金融实践活动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这正是本文选题的现实意义之 所在。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律;金融全球化;系统性风险 前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在国内与国际经济中都占有重要地位。金融的全球化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 和高级发展阶段。金融全球化的形成是经济、法律、科技、政治乃至思想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其根本原因在于, 生产和资本的全球化发展客观上提出了金融服务国际化的要求。对效率的内在不懈 追求与外在竞争压力的加剧, 促使金融机构不断开拓国际市场、调整业务范围、更新服务方式以及改善服务质量,以更好应对国际范围内的竞争。与此同时, 金融的自由化与一体化必然要求冲破地域性金融管制的藩篱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冲击了国别金融制度壁垒,推动了各国金融政策和法规的调整。此外, 金融的自由化也意味着金融风险的加大。为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各国纷纷加快了金融监管法治建设。因此, 在以金融创新为“龙头”的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积极回应与更好促进金融创新, 也是为了进一步推动金融自由化的有序进行, 各国纷纷进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重构与改革。因而, 经济领域里的金融创新浪潮也引发了一场全球性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的浪潮。 一、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监管法律的影响

欧美经验对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借鉴与启示

欧美经验对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借鉴与启示 编者按:2011年5月26日,备受关注的首批第三方支付牌照由央行下发,支付宝、财付通、银联商务有限公司等27家第三方支付机构榜上有名。《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将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纳入了制度化的范围,有利于行业自律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对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与此同时,有关第三方支付领域一些固有问题和风险隐患将会逐渐暴露。如何规范和管理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欧美国家所采取的监管政策和立法措施对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具有借鉴和启示作用。 一、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迅猛。据统计,我国流通中的现金与GDP的比值从2006年的12.8%下降至2010年的11.2%,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发展,对现金产生了较为明显的替代作用。 2010年,我国支付量达到了1,600万亿元。数据显示,2010年仅第三方互联网在线支付的市场交易规模就达10,857亿元,2011年第一季度第三方互联网在线支付市场交易规模也达到3,973亿元,环比增长10%,同比增长接近100%。 伴随着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强劲增长,相关的法律规范也相继出台。2009年4月,央行发布公告,对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2010年6月21日,央行正式对外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实施行政许可,并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1日,央行正式公布实施《非金融支付

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办法》和《细则》的发布,意味着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已经确立。2011年5月23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成立,主要负责制定行业支付准则、规定,规范支付清算行业,这标志着互联网在线支付已被国家作为一个正式的行业行进监管和引导。 二、欧美第三方支付监管的主要做法 美国和欧盟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清算服务的监督管理大体上可 以划分为“自律的放任自流”模式和“强制的监督管理”模式。在电子商务的起步阶段,各国很少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清算服务通过专门立法实施监督管理。但自从美国和欧盟在2000年相继发布有关支付清算服务的示范法或指令以来,“自律的放任自流”模式开始让位于“强制的监督管理”模式。美国已有40多个州参照《统一货币服务法案》颁布了适用本州非金融机构货币服务的法律。欧盟在两年前发布了《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并要求其成员国尽快予以贯彻落实。主要做法包括: 1.实行有针对性的业务许可。美国已实施的《统一货币服务法》要求,所有从事货币汇兑等业务的机构都必须登记注册,获得许可并接受监督检查。欧盟2000年的《电子货币指令》和2007年的《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等规定,各成员国应对电子货币机构以及支付机构实行业务许可制度,确保遵守审慎监管原则的机构才能从事此类业务。英国2000年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对从事电子支付服务的机构实行业务许可。

美国金融监管法案内容及对中国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法案内容及对中国启示 摘要: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作为法律正式生效,该法案的改革力度空前,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本文将对法案的主要内容进行提炼概括,并就其影响以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和理论启示进行简要评述。 关键词: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新方案;美联储;消费者保护 美国金融监管法案的主要内容 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内容庞杂,条款众多,这里主要择其重点进行分析。 首先,防范系统性风险。历来各国金融监管法案对此均不曾涉及,美国作为法律第一次正式提出,并给出了很详尽的规定。 决定建立金融稳定监察委员会。该委员会委员包括财政部长、美联储主席及七家金融监管机构的高级官员,主要职责是找出威胁金融体系稳定的因素和监管上的漏洞,向各监管机构提出调整建议。比如,当委员会认为一些金融企业太大或太复杂而有可能威胁金融稳定时,就会向美联储提出建议,对这些企业实施更严厉的监管;经委员会同意后,美联储可要求贷款机构提高资本金,限制金融企业的合并和收购等扩张活动,并有权拆分那些被视为对金融市场稳定存在威胁的企业。 实施“沃尔克规则”。总体来说“沃尔克规则”是对混业、分业经营的一种纠正。其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重新进行分离,同时要求银行对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的投资额不能超过基金总资产的3%以及银行自身核心资本的3%,以此限制银行利用自有资本进行自营交易;同时对银行规模也进行了限制,要求银行进行重组并购时,收购后的关联负债不得超过所有金融机构负债的10%。“沃尔克规则”目的是为了有效隔离银行与自营交易中的风险,对我国金融监管的风险防范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但是也不无非议,因为沃尔克本人非常保守,他曾断言在所有金融创新中只有ATM机是有用的,所以很多人认为这一规则过于谨慎。此法案中的相关条款可视为是对沃尔克的保守做法采取了一种折中的妥协。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要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提供法律基础。 2、尽快制订金融法律实施细则。主体法是纲目式的,对于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主体来说,更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还要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有关金融业,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 3、尽快建立独立的金融执法机制。目前银行对企业大量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无能为力,如果依法收贷只能是“赢了官司赔了钱”;更甚的是对于银行起诉,许多地方是“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裁决、裁决不执行”,这种现象助长了企业、个人不守信用,直接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为此,有必要尽快组建执法机构,专门受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诉讼案件,重塑我国公正、公开、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 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 1999年11月,随着处于世界金融垄断地位的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正式签署生效,标志着美国放弃维持近70年的“分业”

金融危机后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及中国的政策选择

《管理世界》(月刊) 2011年第4期 摘要:本文阐述了美国金融危机对全球银行业的影响,提出中国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应借鉴美、英、欧盟金融监管改革的新经验,在新形势下积极进行政策调整,重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框架,完善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加强跨境金融机构监管,增强政府处理金融危机的能力,积极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与合作,以保证中国的金融安全。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合作政策选择 美国金融危机给全球金融业与实体经济带来严重影响。尤其美、英、欧盟金融业遭到重创,暴露出世界各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金融监管缺失与低效。于是英国、欧盟和美国纷纷出台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并通过G20集团金融峰会,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共同应对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以保证全球金融稳定与全球经济增长。因此,加强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一)美国金融危机对全球银行业的影响 2009年7月,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名彰显了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美国金融危机对全球银行业的影响是(《银行家》,2009,第139~260页):1.全球银行业利润大幅下滑,发达国家银行业风险增大。由于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GDP增长从2007年的3.7%放缓至2008年的2.7%,使全球银行业利润大幅下滑(世界银行,2008,第5~11页)。全球1000家大银行利润总额,由2007年的7808亿美元下降到2008年的1150亿美元,下降了85.3%;一级资本回报率(ROC)由2007年的20%下降到2008年的2.69%,锐减了17.31个百分点,总资产回报率(ROA)由2007年的0.87%下降到2008年的0.12%,下降了0.75个百分点,均达到历史新低。 其中发达国家银行业的巨额亏损使全球银行业利润大幅减少,金融风险增大。2008年,全球金融业亏损额为10407亿美元,而美国金融业亏损就占了全球金融业亏损的一半以上,为5826亿美元。2009年,虽然各国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与政府救市使全球1000家大银行税前利润较2008年增加到4010亿美元,一级资本回报率(ROC)提高到8.2%,总资产回报率(ROA)提高到0.42%,但均未达到2007年水平。同时,从全球千家大银行亏损最多的前几家银行的主要排位看:2008年英国的苏格兰皇家银行亏损593亿美元排在第一位,2009年苏格兰皇家银行仍亏损43.66亿美元排在第八位;2008年美国的花旗集团亏损531亿美元排在第二位,2009年花旗集团仍亏损84.45亿美元排在第三位;2008年瑞士的瑞士信贷集团亏损140亿美元排在第六位,2009年瑞士信贷集团仍亏损24.92亿美元排在第十七位。因此,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业利润巨亏,导致全球银行业利润大幅度下滑,全球金融风险增大(《银行家》,2010,第123~260页)。 2.全球银行业盈利向亚洲转移,中国银行业独树一帜。在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业巨亏的同时,全球银行业盈利向亚洲转移。2008年中国银行业其税前利润为845亿美元,排在全球第一位。其中中国有5家银行进入全球千家大银行税前利润25强,并有3家银行进入全球前5位。从资本回报率来看,2008年进入全球千家大银行排名的中国银行业资本回报率为24.38%,远高于全球千家银行平均资本回报率21.69个百分点。 2009年中国银行业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中国仍有5家银行进入全球千家大银行税前利润25强。其中:中国工商银行税前利润为244.94亿美元排在全球第一位,中国建设银行税前利润为203.16亿美元排在全球第二位,中国银行业总税前利润占全球千家大银行总税前利润的25.39%(《银行家》,2010,第123~260页)。因此,美国金融危机后中国银行业国际竞争力水平在不断提高。 3.全球金融监管缺失与低效,跨境金融机构风险增大。美国金融危机给全球银行业造成的损失及带来的国际金融风险,暴露出世界各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全球宏观审慎性监管薄弱。美国次贷危机爆发时,大多数国家还没有全面实施《巴塞尔新协议》。加拿大、中国香港和日本已于2007年开始推行内部评级高级法,大多数国家也于2008年1月开始推行内部评级高级法,而美国直到2009年中期才开始推行内部评级高级法,可见,美国金融监管滞后其银行业发展(国际清算银行,2008)。同时,美国等国监管部门没有考虑到大型、关联和高杠杆金融机构破产会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影响;美国也没有将监管部门统一,加强美联储金融稳定的职能作用,而是将金融监管职责人为分割,各司其责,没有很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从而使金融监管出现漏洞和真空,宏观审慎性监管薄弱。另外,美国金融危机正好从实践检验了巴塞尔新协议中关于资本质量与证券化风险监管框架的有效性,但由于其存在顺周期资本监管问题,没有将一些复杂的证券化产品计入风险资本金计量方法中,也没有将资产负债表外产品向表内转移而产生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必要的压力测试并进行有效的信息披露,使金融监管机构不能及时有效的作出金融风险预警,从而使国际金融风险增大,产生国际金融危机。 (2)微观金融监管缺失与低效。首先,美国过度创新金融衍生产品。美国金融衍生产品和结构性产品的规模发展迅速,远远超过了传统金融产品。由于现代金融衍生产品、投资银行及对冲基金等类似金融机构具有信息的不透明性、不对称性和交易的高杠杆性、高关联性特点,并与传统金融机构相关联,会增大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不稳定性,并通过高杠杆率加速扩大金融风险,成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新来源。2003~2007年,全球信用衍生品市场规模扩张了15倍多,达到50万亿美元(王家强,2008)。同时,美国金融监管过松与缺失。过度金融创新使美国金融监管缺失,无论是国际金融风险预警框架,还是监管制度、 金融危机后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及中国的政策选择* 路妍 *本文得到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危机后的国际银行业竞争格局新变化与中国银行业发展战略选择”(10YJA790128)资助。课题主持人:路妍。 - -169

推荐-中国金融监管现状及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之借鉴 精品

中国金融监管现状及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之 借鉴 自20XX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无论是经济学领域还是法学领域,提及和研究最多的莫过于“金融监管”这个词语,当然这也是有其独特背景的。从正面来讲,《“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将上海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中小企业发展和壮大中对资金的需求等等;从反面来讲,一系列与融资有关的案件的爆发,中小企业担保链断裂等等都让我们一次又一次地把金融监管问题提上研究的日程,这已经是实务界和理论界都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欲从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现状及问题展开讨论,通过分析和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措施,提出一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中国金融监管现状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还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的诞生是金融市场分业经营制度决定的。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金融国际化、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等给金融分业监管发起的巨大挑战。 (一)金融监管缺少协调机制 20XX年,我国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这是在当前分业监管下,三会之间进行沟通和协调的渠道。虽然,这种协调方法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下对于监管信息交流,重大监管事项磋商等方面起到了一些作用,但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分工监管与混业经营之间的矛盾,即使人民银行具备一定的统一监管职能,但是,人民银行是不履

行具体的行业监管职责的,因此,它也不能掌握全部的金融监管信息。 (二)金融监管内容不全面,监管形式单一 但是,我国目前的监管状态是注重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经营上的合规性,对金融机构经营中可能会出现的经营风险的监管不规范。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财务盈亏状况以及日常的业务运营缺乏相对应的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监管更是缺乏。而且,我国采用行政手段较多,这种方式能够迅速平息风险,从而保持市场暂时稳定,但这很难触及根本问题,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风险。 (三)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不健全 内控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最为直接的保障,也是金融机构和行业稳健运行的前提和基础。虽然,我国建立了一套金融机构基本的内控制度,行业自律是行业的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它是一种自我管理方式,配合政府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但实际的操作中,这套制度因流于形式并没有发挥多大作用,至于风险防范更是形同虚设。当前,我国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在金融监管领域中,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二、美国监管制度的改革 经过两年多的努力,20XX年7月15日,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即《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这是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中取得的最为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一)加大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金融监管立法领域,保护消费者是最为基本的价值原则。由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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