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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通行证明

车辆通行证明

临时车辆通行证明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我公司属经济开发区企业,因正常经营业务需求,现有辆运输车辆(车牌号为:)须经开发区路段通行,有效期天。

特此证明。

有限公司

年月日

车辆通行证申请书

车辆通行证申请书 (168字) xxx 派出所:上海世博会期间,本单位因业务需要共有 xx 辆机动车需要进沪,特申请进沪车辆通行证 xx 张。经我单位自审,符合相关规定予以通过,现提交 xx 辆车辆信息和 xx 名驾驶员身份信息,请予审核。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 。特此申请。附件:xx 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xx 名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xxx 单位(签名、盖章)二o一o年月日 车辆通行证申请书三:个人进沪车辆通行证申请书(533字) xxx 派出所:本人姓名 xxx(公民身份号码□□□□□□□□□□□□□□□□□□,户籍登记住址***************),因个人实际需要,本人车辆号牌号码为******、号牌颜色为蓝色□黄色□白色□黑色□的车辆将于上海世博会期间进沪,特申请进沪车辆通行证。联系电话:************。预计进沪时间(在空格中打勾) 4 月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经常出入车辆是否 etc 车辆 申请人: 二o一o年

月 日 承诺书 为配合做好中国 20XX 年上海世博会期间进沪车辆的安全检查,本人承诺以下事项:一、保证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政府发布的临时性管制措施。二、本人使用的车辆进沪时,保证随车不携带爆炸物、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不携带管制刀具、弓弩等管制物品,不携带法律明令禁止的其他物品。三、保证所申领的进沪车辆通行证与申请车辆信息一致,并按要求粘贴于申领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下角位置,不转让或伪造、变造、倒卖进沪车辆通行证,一般情况下,不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一旦遗失或被盗,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四、如违反上述事项,本人承担相应责任。承诺人:二o一o年月日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车辆所有权证明

车辆所有权证明一切可以做为证明动产文书或者证明,都可以做为证明文件。 如果证明机动车的所有权,可以由登记证、行驶证、完税发票或者其它的文书来证明。 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机动车登记车主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应以实际出资人作为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而不应以公安机关的机动车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评析] 一、我国的有关立法精神认同实际出资人为合法车辆所有权人。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所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而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均为基本法律,依我国《立法法》第五章之规定,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故《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所以,在机动车交易双方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机动车辆买卖合同有效,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一旦交付,出卖人已非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只是名义车主(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不享有相应的权利。 二、机动车辆所有权人与名义车主的概念。《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见所有权是完全物权、独占权、绝对权、对世权。出卖人将车辆交付后,其已基本上丧失了对车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其行使对车辆的所有权存在瑕疵,几乎是不能,名义车主实际上已无法控制车辆并从中受益。而买受人实际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是车辆的直接控制人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一旦他人对车辆造成损害或侵害的第三人,本着民法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实际车主有权主张权利或承担责任。 三、我国车辆登记制度并非车辆所有权的登记。根据物权的公式方法,民法理论上均将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唯一公式方法,而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式方法。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交付、登记)应由法律作出规定,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对于机动车辆登记的问题仅由公安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和文件确定,与物权法定的原则有悖。而且规章本身对“登记证书”的性质及登记效力未作明示。而且机动车辆并非不动产,其登记的效力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示,否则任何以不动产理论所作的参照都可能存在瑕疵。在我们审判实践中,很多审判员都模糊了上述概念,往往将车辆登记的车主作为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 四、公安部明确表示机动车登记不涉及车辆所有权的具体归属问题,不能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中国公安部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表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综上,在我国机动车登记车主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下,应如何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人呢?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一般是作为机动车所有权人的依据,同时,在遇到特殊情况时,还应以实际出资人作为确定机车所有权的有力依据。而不应以公安机关的机动车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登记,它与不动产(如房屋或土地)登记的性质是不同的,现行的机动车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车辆过户证明(精选多篇)

车辆过户证明(精选多篇) 第一篇:车辆过户变更证明1 车辆过户变更证明 太平洋保险公司: 我天津xxxx有限公司委派我公司员工xx(身份证号:120xxxx83513)办理江铃陆风车牌照津da7758过户给xxxx有限公司,现申请在贵公司办理车辆保险过户变更事宜。 请协助为盼! 天津xxxx有限公司 2014-02-15 第二篇:车辆过户 车辆过户(深圳辖区内) 车辆市内过户(个人过户个人|个人过户公司|公司过户个人|公司过户公司) 所需资料:1、原车主身份证复印件(不需要原件) 2、新车主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4、行驶证原件(正副本四面复印件) 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附加费小本) 其他说明:

1、原车主为公司(组织)过户:需提供公司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 2、新车主为公司(组织)过户:需提供公司代码证原件/代码卡/公章/验资报告+公司授权委托书(盖公章) 资料处理: 1、以上资料备齐后,可以送达或快递至我们公司, 2、我们收到资料后,首先进行过户前预录,预录成功后再通知车主过来办理: 办理时间:2-3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1、业务办理前车辆需无违章;2、车辆本身无改动,需与购买时保持一致。 3、没有年审,状态不正常的,不能办理。 4、车辆过户一定要换车牌号码 第三篇:车辆过户 车辆过户 -------------------------------------------------------------------------------- 车辆过户,即二手车过户,顾名思义就是把车辆所属人的名称变更。买二手车,在交易环节中除了要看好车况,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车辆回收证明书

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车辆回收证明书 篇一: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在我所登记的下列机动车,因报废已办理注销登记。车辆类型:重型普通半挂车 车辆号牌:冀BZ492挂 机动车品牌:太极牌 机动车型号:TX9400 车辆识别代号:AL9M3MM0H385488 机动车所有人:贾学伟 注册登记日期:XX-04-18 注销日期:XX-03-17 我所以收回: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 车登记证书 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 (盖章) XX年3月17日 篇二: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篇三: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办理内容:报废车辆注销登记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 申请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三)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四)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五)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申请材料: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办理程序: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

车辆所有权证明范文3篇(完整版)

车辆所有权证明范文3篇 车辆所有权证明范文3篇 车辆所有权证明范文一: 车辆所有权证明协议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型号: ________________ 车辆牌照: 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和合法自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型号为_____________牌照为___________的车辆的相关权利与义务等问题约定如下: 一、车辆的购买登记与归属 1、甲方为该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同时甲方为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该车辆为甲方的公共财产; 2、为方便办理车辆的相关手续,甲方同意乙方为该车辆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方同意该车机动车登记证上填写乙方的名字,但是乙方对该车不享有所有权。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享有该车的所有权; 2、甲方对该车辆享有抵押权;

3、甲方对该车辆享有质押权; 4、甲方对该车辆享有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的权利; 5、甲方需履行对该车的出资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为该车辆办理登记过户的权利; 2、乙方对该车不享有所有权; 3、乙方对该车不享有抵押权; 4、乙方对该车不享有质押权; 5、乙方对该车享有使用权,但不得将该车私自出租、出借他人;不得将该车私自转让或赠与给他人。 6、乙方对该车有保管、爱惜的义务。 四、该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年_____月_____日 车辆所有权证明范文二: 车辆所有权人证明书 兹证明该车辆在黑龙江省**市**镇村, 村民的车辆情况如下: 车辆名称,车辆型号。 上述车辆的所有权人是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证明人: 证明单位盖章 201X年X月X日 车辆所有权证明范文三:

办理车辆通行证的通知

关于办理2016年车辆通行证的通知各公司、各部门及各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出入园区车辆管控,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依据集团《园区车辆通行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办理2016年园区车辆通行证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证时间 2016年1月6日至15日。从2016年1月16日起,园区将统一使用新的车辆通行证,除A级通行证外其余全部作废,届时未办理新的车辆通行证的,将按集团《园区车辆通行管理办法》处理。 二、办证原则及手续 为响应集团“管理创新、降本增效、节能降耗”工作要求,特制定办证原则如下: (一)2015年办理的A级车辆通行证,不用换证可以继续使用。 (二)本单位公司车辆设为“公司专用”。2016年换证后无特殊情况可长期使用。 (三)本单位员工的私家车辆2016年换证后有效使用期3年。 (四)施工单位、外运车辆的通行证1年更换一次。 (五)需要新办车辆通行证的单位和人员,需携带工作证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施工单位及运煤公司要携带身

份证、单位证明(审批申请)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到安保办证办公室进行审核办理。 (六)需办理A、B级车辆通行证的,还须携带审批申请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签批。 (七)外单位办理A、B、C级车辆通行证的,须到财务缴纳50元办证费用后,并携带相关办证手续办理。 三、办理流程 (一)已办理车辆通行证的员工私家车辆,由个人到安全保卫部交旧证、换发新证。 (二)需新办理车辆通行证的员工私家车辆,由本人携带个人办证信息到安全保卫部办证办公室办理车辆通行证。 (三)本集团车辆由大车队、小车队统一到安全保卫部办理交旧证,换发新证。 (四)外单位车辆办证,须持财务收据,携带相关办证手续,到安全保卫部办证办公室办理(已办理的还须交旧换新)。 四、办证费用 (一)凡集团单位和员工车辆,统一办理不收费。 (二)外单位车辆办理通行证,需到财务缴纳50元办证费。 五、办证地点及联系方式

车辆证明(完整版)

车辆证明 车辆证明 第一篇: 车辆证明 车辆所有权人证明书 兹证明该车辆在黑龙江省**市**镇村, 村民的车辆情况如下: 车辆名称,车辆型号。 上述车辆的所有权人是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证明人(村领导): 证明单位盖章 年月日 第二篇: 公司车辆证明怎么写 公司车辆证明怎么写 借车合同 年月日点分,乙方向车主甲方借车出门,年月日点分归还。车主无偿提供车辆,双方经检验车身,车况,车内。 车辆借出期间,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切人员间接或直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一方全额承担。车辆借出期间,车辆损坏,由乙方必须在四s店修理后经车主甲方检验同意后

归还,车辆无修复价值或丢失,乙方按本车购买发票为准,全额赔偿。车辆借出期间,所发生的交通违章经查证后由乙方受理。 经双方审核无疑议后,双方签字合同即时生效。 甲方: 乙方: 如果车辆只是单纯的出借,要看车主是否尽到了检查义务。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就可以认定车主存在过错: 一是出借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如制动性能不良;二是出借不能上路行驶的车辆,如报废车辆;三是将车辆出借给无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如借给无驾驶证或准驾车型与所借车型不符;四是将车辆借给虽有驾驶证但不符合安全驾驶要求的人,如醉酒、极度疲劳、重大疾病人员等。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车主无过错审查非常严格,并不是全部免责。在交通事故中,车主即车辆所有人为侵权责任人,因这些规定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上述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车主即车辆所有人的责任,因此该约定只对协议双方有效,对外应为无效。一旦发生车祸,受害方有权要求车辆所有人赔偿。 如果车辆只是单纯的出借,要看车主是否尽到了检查义务。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就可以认定车主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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