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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减免易地建设费的条件

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减免易地建设费的条件
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减免易地建设费的条件

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减

免易地建设费的条件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减免易地建设费的条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3.1.3条: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储罐不应小于100m。

《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 50808-2013)3.0.9条: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距离生产、储存甲、乙类易燃易爆物品厂房或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储罐或仓库不应小于

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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