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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01月01日起实施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01月01日起实施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01月01日起实施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

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第十条国家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办理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推进监督

管理信息共享。

第二章原料与产品

第十一条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调整实行注册管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或者进行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新原料研制报告;

(三)新原料的制备工艺、稳定性及其质量控制标准等研究资料;

(四)新原料安全评估资料。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第十三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

术审评,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化妆品新原料准予注册之日起、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投入使用后3年内,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每年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3年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前,仍然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六条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

第十九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产品名称;

(四)产品配方或者产品全成分;

(五)产品执行的标准;

(六)产品标签样稿;

(七)产品检验报告;

(八)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注册申请人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人首次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申请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面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第二十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审查程序对特殊化妆品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已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在生产工艺、功效宣称等方面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注册。

普通化妆品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特殊化妆品准予注册之日起、普通化妆品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化妆品新原料和化妆品注册、备案前,注册申

请人、备案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从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

第二十二条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

第二十四条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除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化妆品不能达到修订后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

通报。

化妆品国家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

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章生产经营

第二十六条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

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

第三十条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

第三十一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

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化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第三十二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第三十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第三十四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

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第四十条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违法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第四十三条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四十四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

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召回的化妆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化妆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化妆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的,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

第四十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进口的化妆品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进口商应当对拟进口的化妆品是否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以及是否符合本条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进口商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的信息,记

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出口的化妆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七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四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对举报反映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支付抽取样品的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布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

第四十九条化妆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化妆品检验活动。化妆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化妆品检验规范以及化妆品检验相关标准品管理规定,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对可能掺杂掺假或者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的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对化妆品的抽样检验、化妆品质量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不良反应调查处置。

第五十一条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复

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部门在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第五十二条国家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监测其上市销售化妆品的不良反应,及时开展评价,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的,应当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价,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

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官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者全身性的损害。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对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为制定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标准、开展化妆品抽样检验提供科学依据。

国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国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当明确重点监测的品种、项目和地域等。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组织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五十四条对造成人体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属于进口化妆品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暂停进口。

第五十五条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的安全性有认识上的改变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可能存在缺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安全再评估或者直接组织开展安全再评估。再评估结果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料不能保证安全的,由原注册部门撤销注册、备案部门取消备案,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该化妆品原料纳入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督管理信息。公布监督管理信息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

次;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七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第五十八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网站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答复或者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

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

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 为创造一个舒适、优美、整洁的工作环境,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公司办公室卫生制度。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办公室卫生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以及检查内容与考核。 此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办公室卫生制度管理制度。 定义 公共区域:包括办公室走道、办公场所、会议室、卫生间、仓库等,每天以值日表为准轮流值日。个人区域:包括个人办公桌及办公区域由各部门工作人员每天自行清扫。 每周一次大扫除,全体动员清扫整个办公室。大扫除时间由行政部根据情况而定。 制度内容 公共区域坏镜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 保持公共区域及个人区域地面干净清洁、无脏物。 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 保持卫生间、洗手池内无污垢、经常保持清洁,毛巾放在固定(或隐蔽)的地方。 办以室垃圾框摆放到位,超过半桶当天值日生必须倒掉,不可有溢满的现象。 办公用品卫生管理制度 办公桌面只能摆放个人办公必须物品,其他物品应放在个人抽屉里面。 办公室公用物品如剪子、胶带、尺子等应摆放在整齐并放在固定工作区域,员工平时试用,要从哪取试用后放回原位。以免丢失或引起工作不便。 电脑键盘要保持干净,下班或离开公司前电脑和显示屏要关闭。 饮水机、灯具、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文件柜摆放要整齐,保持表面干挣整洁、无灰尘和废纸屑。办公室内电器线走向要美观,漏出地面的网线、电线需要用防护条防护。 新进设备的包装、报废设备及不用的杂物应按规定程序予以清理。 个人卫生应注意以下几点: 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下班员工自已整理个自各办公区域,办公桌上用品摆放整齐。 禁止在办公室抽烟。(尤其是仓库管理室) 日常卫生清扫工作按排 每天上午上班后或下午下班为值日生打扫卫生时间。 打扫范围包括扫地,拖地板、倒垃圾等。 每周由行政部抽出一天组织全体员工大扫除,清扫办公区域所有地方。 总经理办公室卫生由总经理指定人负责清扫经理办公室卫生。 检查及考核 每天有领导及行政部检查办公区域的环境,如有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一次罚款10元,请值日生注意。 每周由行政文员对个人区域的环境进行检查,如有发现不符合以上要求,一次罚款10元,请大家做好自律。 (惩罚只是手段,创造良好办公环境才是我们真正的目的,希望大家共同努力,搞好工作环境卫生)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 办公室人员每天早上要提前10分钟到办公室,按照划分的责任区搞好卫生工作。 第二条各办公室卫生责任人每天要搞好办公桌、地板卫生;收拾好茶杯,茶篮、纸篮、烟灰缸要每天倒干净,确保办公室整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三号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第三章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第四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给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二年复核一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第七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第八条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第十条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

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营造一个干净、整洁、舒适、和谐的工作环境,使办公室管理及员工整体素质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按5S管理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整理 整理,是指对物品进行有序摆放和储存,以便节约有限的空间,提高空间的使用效率。办公室需要整理的物品包括: 1、文件、表单记录: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 2、设备:电脑、电话、文具、书籍等; 3、设施:柜架、桌椅、储物箱等; 4、物品:各类个人用品和装饰品等。 将工作文件(包括电子文档)按照“待处理”、“处理中”和“已处理”分类放置,并根据应用情况应将其分为“每日必用”、“常用”和“常不用”三种,不再需要的文件要按规定集中处置。机密类电子文件应加密码保存。 依据工作实际需要,将不再需要的文件和物品,经部门主管认定后,交行政人事部集中处理;需要保留的物品可参照下表将物品按使用频率分类保存。 第二条整顿 整顿,是指合理分配有限的存储空间,并对物品归类保存,以方便查找,节约查找时间。办公区域需要整顿的部分及标准如下: 1、办公桌面:可以摆放电脑、电话、文件架、笔筒、计算器、 水杯等常用物品。 2、办公桌下:非临时性的电源线、网线、电话线等应捆绑理顺 摆放,除放置电脑主机箱和垃圾篓外,不得堆积其它杂物。 3、抽屉内:存放参考资料、文件卷宗、空白稿纸、不常用的文

具和其它个人物品等。 4、隔板内侧:可以粘贴常用通讯录、即时贴,以及其它速查信 息等,不得大面积(超过A4大小)粘贴或悬挂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5、垃圾篓:应套上垃圾袋,置办公桌下靠里面。 6、座椅:座椅及靠背上不得摆放任何物品。 7、电子文档、资料:分类清晰,命名规范。 8、信件、电子邮件:重要邮件应及时备份,已阅邮件不得超过 30封,主管和协理不得超过50封,副总及以上不得超过100封。 第三条清扫 清扫,是指对整理和整顿后的结果不断进行完善,消除办公室卫生死角,保持环境整洁,让人员在良好的心情下工作。办公室清扫的对象和标准如下: 1、办公区 地面干、净,无烟头、纸屑、水渍等,无卫生死角。 桌面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无积尘。 离开30分钟以上应清理桌面,并将座椅推至桌下。 垃圾篓应套垃圾袋,垃圾不超过容量的80%。 吃剩的饭菜汤水等味道较重的食物尽快清理出室外。 扫帚、抹布、拖把、肥皂等清洁用品,用后应清洗干净并整齐放回原处。 拆装样品、邮寄包裹后自觉清理场地卫生,将所有纸箱或气泡纸叠放整齐,将暂时不用的纸盒、纸箱及汽泡纸放入仓库。 下班离开办公位之前,清理个人办公区域,关闭电脑电源。 最后离开办公室的人员,务必关窗、锁门,并关掉所有电器。 2、卫生间 地面干、净,无烟头、纸屑、水渍等,除摆放拖把、水桶、刷子等清洁卫生用品外,不堆放其它杂物,无卫生死角。 水龙头清洁无污渍,洗手池内无水滴,洗手池周围只能摆放香皂、洗手液、香薰等清洁卫生用品。 马桶或便池内壁无污垢、污渍,使用人离开时应打开马桶盖子和坐圈。 镜子干净明亮、无水迹。 垃圾篓应套垃圾袋,垃圾不超过容量的80%。 上下水管无跑冒滴漏现象。 第四条清洁 清洁,是指及时对已有物品和资料进行更新,动态保持整理、整顿、清扫的成果时时处于有效状态。办公室需要经常清洁的重要区域设置专人负责(附件二),具体清洁标准如下。

最新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2015年6月26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化妆品定义)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化妆品产品类别目录。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之一:企业主体责任原则)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

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基本原则之二:行业自律原则)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七条(基本原则之三: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查证属实的重大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第二章原料与产品 第八条(原料管理)国家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限用原料目录和准用原料目录。准用原料目录包括经批准允许使用的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美白剂以及其他具有较高风险的原料。 化妆品原料目录需要调整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每年年底前将更新后的目录重新发布。 第九条(新原料)化妆品新原料为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 新的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美白剂以及其他具有较高风

公司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

卫生管理制度 2010年12月01日

关于****公司 公司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为了加强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 订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办公环境的卫生设施的设置、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 洁、以及卫生管理。 3.凡在工作的员工、实习工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4.办公室应当加强有关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司员工的环境卫生意 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5.公司所有部门、科室的卫生(包括地面、梯角线、走廊玻璃、窗台)均由本部门科室内部划分,落实到人员负责。 6.卫生清扫要求彻底,不留死角,除每日的日常清扫外(冬季雪天雪停后积雪必须及时处理),分担区的卫生要求每周五必须清扫一次,公司将进行抽查。请各部门自行编写本科室的卫生制度。 7.专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任何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二章卫生管理责任划分 1.公司办公区域范围内环境卫生由综合管理部归口管理,负责监督公司保洁员 对公司办公区域和生活区的公共环境卫生进行日常清洁和定期保洁工作,制定卫生清洁标准,指导公司各部门卫生责任区的的卫生维护工作,并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和评比工作。 2.公司各部门以办公区域划分卫生责任区,按本制度有关卫生维护要求负责本 部门办公区域范围内环境卫生的日常维护工作。室外分担区划分请见附件。 3.公司员工以个人办公、生活区域及部门班组给个人划分的分担区为卫生责任 区,按本制度有关卫生维护要求负责个人卫生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的日常维护工作。领导办公室由公司保洁员负责日常卫生清扫及维护工作。

某公司办公室卫生管理规定

某公司办公室卫生管理规定 公司办公室卫生管理规定 1. 总则 1)为使公司卫生管理工作有所遵循,建立并保持整洁的办公、经营、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公司有关卫生工作事宜。 2.环境卫生管理 1)环境卫生的优劣反映了一个集体的人员素质状况,保持环境整洁是公司每一个员工的责任和义务。公司员工应相互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共同创造一个清洁、优美、舒心的工作环境。 员工负责搞好个人工作周围的环境卫生,卫生区域由负责划分办公室主任安排值日人员打扫。 2)卫生标准要求如下: A.办公桌椅干净无污点(包括表面、背面、腿),办公用品摆放要有序,杯壶摆放整齐。 B.门、窗、玻璃、门框应按时擦洗,做到干净无浮尘。 C.墙壁应干净,墙角应无灰尘,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准在墙壁上乱钉钉子、乱挂杂物。 D.室内文件框及其它物品应摆放整齐,保持干净。下班后桌面整洁、桌椅摆放整齐。 E.地面应天天拖洗,保持干净,垃圾应倒在指定地点。 3)卫生间的卫生管理: A.卫生间: a)不得在卫生间内乱泼乱倒、乱丢杂物。 b)不得在卫生间内放置杂物。 c)不得在卫生间内乱涂乱画。 d)使用卫生间后,及时冲水、拖地。(全员可共同监督)

e)值日人员必须保持卫生间干净整洁,做到无异味、无积水、无杂物。 B.卫生间的清扫、保洁工作,作到无积垢、无异味、干净清洁; C.负责将垃圾送到公司内指定堆放处,并定期将其清除出公司区。 D.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清洁工作。 4)行政部门指定专人每天9:30分对公司的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卫生间一天检查2次以上,相关人员应配合检查,办公室检查人员有权对违规行为开具”整改通知单”和”惩罚单”。如卫生不合标准,第一次由办公室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如不见好转,直接进行通报批评。若连续被通报批评2次以上,记入当月考核记录,并进行相应负激励。 5)每天各区值日人员需在9:10以前将卫生清理干净,9:30分准时工作。 6)行政部门卫生检查人员直接对公司负责,需本着认真、公正的心态检查卫生,如监督不到位,卫生不合标准,除对当天值日人员通报批评外、部门负责人及卫生检查人员同负50%的连带责任。 相关说明: 1、部门经理有权在不降低以上规定范围的前提下,将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细化。 2、建立现场环境保障流程: 1.明确各部门卫生包干区域、工作人员清洁卫生值班表。 2.实行部门负责制,与公司其他制度统一纳入考核,考核结果直接影响各部门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与奖金。 感谢您的阅读!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02-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19910321)[最新]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是: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一式,份,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函复,对未批准的,应当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有效期四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原申报材料每,年对企业复核,次。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分别在所在地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注明分厂(车间)。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化妆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必须到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新证。 遗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领新证。 自行歇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颁发。其中不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委托有条件的非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代检。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化妆品生产场地的选址、建筑设计应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选址、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教师办公室卫生检查评比细则

教师办公室卫生检查 评比细则 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正兴学校八年级教师办公室卫生检查评比细则 一、评比要求: 1、卫生干净整洁: ①室内地面、窗台面、门面等洁净无灰尘;②墙壁洁白、无烟头、烟灰、烟缸、蛛网;③办公桌面、计算机、表面及其他柜面洁净、无污垢;④门、窗洁净,无卫生死角,玻璃明亮,无灰尘,窗帘整洁;⑤纸篓、畚斗等盛有污秽设施要勤倒、勤整理。 2、物品摆放整齐: ①办公室桌椅摆放整齐、布局合理;②书籍、资料等摆放整齐、有序;③热水壶、保温瓶、扫帚、墩布、报纸、毛巾等物品要在合理位置摆放;④室内各种线路要走向整齐、安全,最好用护钉固定。 3、公物管理完好: ①每天下班前要关灯、关机、断电、关窗、锁门;②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流通,无异味。 二、评分标准: 1、卫生清洁(3分): 地面卫生干净整洁1分,桌面门窗无灰尘1分,天花板无蜘蛛网1分;有烟头每个扣1分。 2、物品摆放(3分): 桌面物品摆放整齐1分,地面物品摆放整齐1分,卫生用具摆放整齐1分;有烟灰缸(或烟灰盒)每个扣2分。 3、公物管理(2分): 爱护桌椅,桌椅公物等完好无损坏1分;节约用电,电灯、电扇、空调完好无损坏1分;有破损的每处扣分。 4、文化建设(2分): 教师对办公室进行个性化布置,如放置一些盆花、挂些书画等,且整个室内布局美观大方,营造温馨向上氛围。张贴上墙的各种书面材料(课程表、时间表、公告通知等)整齐的给分;有布置书画,营造积极向上和谐文化氛围的给分;有养花绿化的,给予分(小盆的每盆分,大盆的每盆分);发现在办公室玩电脑游戏的,每人次扣1分。 三、实施办法: 1、评分小组:由年段每个办公室各抽调1人,组成检查组,或由德育处、团委会抽调学生干部组成,由2-3人组成检查组;段长负责带队及履行监督指导,由检查组评分,不做任何干涉。 2、检查频率:每周检查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周周六下午5:00(放假.考试除外);月假放假时间另行调整。 四、奖惩办法: 将每次检查评比的分数(取平均分)纳入每个月教师德育考核分;每月评选文明办公室若干个,授予“文明温馨之家”牌匾;同时,按分值高低进行排列名次,分别进行奖励,第一名奖励600元,第二名奖励500元,第三名奖励400元,以此类推第六名奖励100元;每半学期奖励一次,一学期奖励两次。对脏乱差办公室给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发现有烟头、有烟灰缸的办公室将给予通报,对所在办公室的当事人给予扣德育分2分。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第十条国家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办理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第二章原料与产品 第十一条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

大队内务卫生管理办法

大队内务卫生管理办法 为促进大队正规化建设,加强内务卫生管理,营造一个舒适宽松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室设置及内务卫生要求 (一)办公室定置标准 1、大队按不同办公室配置,绘制了物品摆放定置图,请将图贴在办公室门后。(定置图附后) 2、物品要按定置图顺序依次摆放,做到整齐、美观、舒适、大方。 3、办公室内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一律清除。 (二)办公桌定置标准 1、办公桌上物品按大队统一绘制的物品摆放定置图摆放,体现顺序、方便、整洁、美观,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2、办公桌上除定置的外,不得再摆放其他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其中台灯使用时放在中上侧,不使用时放在桌面靠墙(窗)一侧。 3、办公桌内物品摆放必须整洁。 (三)工作椅定置标准 1、工作椅随时摆在桌后侧中央,人离开办公室(在办公楼内),工作椅按座位原位放置。 2、人离开办公室短时外出,工作椅半推进办公桌下。

3、人离开办公室超过四小时或休息,工作椅完全推进 或靠拢办公桌。 (四)文件资料定置标准 1、文件资料摆放入柜,要合理、整齐、美观,保持柜内清洁整齐,随时进行整理。 2、文件柜上不得摆放其他任何物品,保持柜顶整洁。 3、文件装盒必须要分类命名,以便查找。 (五)办公室内务卫生要求 1、每天上班前打扫办公室卫生,对伸手可及的地方进行打扫,做到面洁(包括地面、桌面、柜面、门、墙及办公设备等)、窗明、物整齐。 2、每周二(或按大队既定安排的时间)进行卫生大扫除,清理不常用物品将其入库入柜,打扫天花板、空调和能移动的桌、椅、沙发、柜底下以及窗台(露台)、空调主机等平日难以触及的地方,不留卫生死角。 3、平日办公室字纸篓内的垃圾不得露出,烟灰缸内不得超过一半,及时倾倒。 4、人离开办公室要对桌面进行整理,待办文件要整齐摆放在办公桌的中下侧,办公椅按定置标准摆放。 二、宿舍设置及内务卫生要求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知识问答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何时开始实施的? 答:《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细则》1991年3月27日起施行。 2、《条例》规定的执法主体是谁?体制改革后,该《条例》的执法主体是谁? 答:《条例》规定的执法主体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本次机改后,《条例》的执法主体为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条例》有多少章多少条? 答:条例共6章35条,第一章总则4条、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8条(第5-12条)第三章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4条(第13-16条)第四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条7(第17-23条),第五章罚则9条(第24-32条)第六章附则3条(第33-35条)。 4、《细则》有多少章多少条? 答:《细则》有8章62条。第一章总则4条(第1-2条)第二章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8条(第3-10条)第三章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11条(第11-21条)第四章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6条(第22-2条)、第五章经常性卫生监督6条(第28-33条)第六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10条(第34-43条)第七章罚则10条(第44-53条)第八章附则9条(第54-62条). 5、化妆品的生产、经营需要办理许可证吗? 答:根据《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的经营不需要办卫生许可证。 6、《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哪一级颁发?有效期多少年? 答: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批准并颁发。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 7、化妆品生产企业由哪一级监督? 答: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1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1次。 8、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需要取得批准文号吗? 答: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该产品的生产凭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为研制凭证,可用于该产品的技术转让。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每四年重新审查1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9、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是: (1)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 (2)监督检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 (3)每批产品出厂前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 (4)产品卫生质量; (5)产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6)生产环境的卫生情况; (7)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中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者调离情况。 具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监督指南进行。 10、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频率是怎样规定的?

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及值日表

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及值日表 为创造一个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增强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感和归属感、推进公司日常工作规范化、秩序化、树立公司形象,经研究制定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办公室卫生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2.此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办公室卫生的管理 二、定义 1.公共区域:包括办公室、会议室、小仓库,每天由员工轮流进行清扫; 2.个人区域:包括个人办公桌及办公区域由各部门工作人员每天自行清扫。 三、个人办公区域的维护要求 1.每位员工应时刻保证自己办公桌面物品整齐、整洁无杂物; 2.员工离开办公桌,长期不使用电脑设备是,应锁定并关闭显示屏,做到节约用电; 3.员工下班离岗应保证个人桌面清洁,如有食品食物应存放进个人储物柜,将座椅摆 放整齐并将垃圾桶的垃圾清理干净。’ 四、公共办公区域的维护 1.每天早上在上班前,办公室值日生将所有办公区域的地面清扫一遍;会议室的台面 以及饮水机擦拭一遍; 2.办公区域的绿色植物每周定期浇水; 3.员工应注意保持地面及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不乱扔垃圾,及时清理污物。 五、办公室环境维护原则 行政人员根据公司现状及人员配备制定出卫生值日表,公司员工变动以及时更新的值日表为准。

第一条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及责任相互监督及个人自觉保持办公室环境的整洁、干净。第二条每一位员工需无条件遵守以下条例: 离开办公桌徐江座椅推入办公桌内; 离开办公位置超过半小时的需关闭计算机显示屏,做到节约用电; 办公桌面拜访整齐,不得随意丢弃堆放各类与工作无关的私人物品; 废弃的文件、发票、废纸应整理放入指定位置,每隔三个月清理一次; 公司配备的个人电脑应经常清除灰尘,保持个人配备电脑的干净无尘; 第三条当日值日员工需提前10分钟到达公司开门进行办公室的清扫和擦拭;值日员工完成当日值日工作将公司钥匙递交隔日值日员工手中;如有个人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当 天值日工作者需提前与其他同事做到替换工作。 六、员工值日表

办公室区域卫生管理制度范本5篇

办公室区域卫生管理制度范本5篇 对办公区域的卫生进行管理,目的是保证大家拥有一个干净、整洁、舒适的办公环境,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下面是办公室区 域卫生管理条例,欢迎参阅。 1.0总则 1.1为创造整洁、文明、卫生的办公环境,营造良好的办公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办公室、食堂、宿舍、库房、门卫等。 1.3责任范围: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划分环境卫生包干区域。公共区域(如走廊、楼梯、道路、卫生间、会议室等)及 本文未划分区域由保洁员负责;部门区域(如办公室、办公桌椅、 宿舍楼房间等)由使用人负责。 1.4办公室、食堂、宿舍楼、门卫室内严禁吸烟,执行公司禁烟管理制度。 2.0办公区域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2.1办公室 2.1.1每天擦拭两次地面,保持干净无尘、无泥、无杂物。 2.1.2办公桌椅放置整齐,无灰尘、无泥浆,每天擦拭一次。 2.1.3窗台干净整洁无杂物,每天擦拭一次。 2.1.4每两周擦拭玻璃窗,保持干净、明亮、无灰尘、无乱贴。 2.1.5墙壁洁白、无灰尘、泥浆,无脚印手印,墙角无蜘蛛网。

2.1.6电器设备(包括电脑、打字机、风扇、电灯等)、电源开关要完整、整洁、整齐。做到不乱放,无灰尘。 2.1.7办公桌上办公用品放置整齐、整洁、无灰尘。 2.1.8废纸篓有套袋,经常清倒。 2.1.9保险箱、档案柜、书架放置整齐整洁,不乱放、无灰尘。 2.1.10暖气片每天擦拭一次,保持干净无尘。 2.2会议室 2.2.1每天清扫地面一次,做到地面干净,无杂物、无泥土。 2.2.2每两周擦拭一次玻璃窗,保持干净明亮无灰尘。 2.2.3每周清理一次墙角、墙壁,保持墙壁洁白、无灰尘、泥浆、墙角无蜘蛛网。 2.2.4每天擦拭一次会议桌椅,保持整齐、干净无尘。 2.2.5每天按时开窗关窗,保持室内空气清新。 2.4卫生间 2.4.1每天经常性冲洗干净,保持无异味。 2.4.2卫生间与洗手间地面、墙面、玻璃经常保持整洁。 2.4.3洗手池、洗拖布池经常擦洗,保持清洁无污水。 2.4.4地面无杂物、无污物、无手纸。 2.4.5纸篓有套袋,经常倾倒。 2.5食堂 2.5.1每天至少3次清洗餐厅与厨房地面,保持地面干净、整洁,无油污、无杂物、无水渍。

办公室卫生管理规定3篇

办公室卫生管理规定3篇 办公室卫生管理规定是为营造整洁、舒适的办公环境、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规范办公环境卫生管理流程而制定的。下面是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欢迎参阅。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2.此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办公室卫生的管理。 二、定义 1.公共区域:包括办公室走道、会议室、卫生间,每天由行政文员进行清扫; 2.个人区域:包括个人办公桌及办公区域由各部门工作人员每天自行清扫。 三、卫生标准 1.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 2)桌面整洁,无灰尘; 3)挂画的表面和框架都无灰尘污垢,位置端正; 4)地面保持干净,无杂物、果皮、纸屑等; 5)保持墙面、插座的清洁,无蜘蛛网,无灰尘; 6)适时浇花,保持花草的生命力,花叶无灰尘; 7)办公室玻璃窗门透明、光洁、无灰尘污垢; 8)保持饮水机、微波炉、冰箱的清洁; 9)其他办公用品清洁无尘。 2.办公用品的卫生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3)办公小用品如笔、尺、橡皮檫、订书机等,应放在办公桌一侧,要从哪取使用完后放到原位; 四、卫生任务安排 刘总、陈总办公室:小黄、小王 会议室:小黄、小王 办公区:小黄、小王 擦玻璃:小黄、小王 浇花:小黄 以上工作人员须按照卫生标准保持区域清洁。 五、卫生任务执行(行政负责) 1.每天执行任务早上(清洁工作最迟在9:20分结束,如未完成,请向主管说明) 1)老总办公室卫生(具体如地面、桌面、垃圾篓、沙发、椅面、 电话、茶杯、办公用品或文件是否摆放整齐等); 2)每天用喷壶给所有花按需喷适量水; 3)会议室、办公区域地面清扫,如有必要务必拖地以保证干净,清扫每天执行,拖地保证2天简单拖一次; 4)公共区域桌面、会议室桌面每天拿抹布擦干净、保证没有灰尘; 6)外窗玻璃,老总办公室、会议室玻璃墙保持干净,无明显灰尘。晚上(下班离开时) 1)关闭路由器、猫、电源、打印机、电脑、灯; 2)下班前检查是否倾倒,如有太满或异味及时倾倒; 3)确保办公室门窗关闭(尤其要注意检查陈总办公室侧门是否锁好),行政小黄负责锁大门,如不是最后一个离开,请确保加班人员

2020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7号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20年6月16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第十条国家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办理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第二章原料与产品 第十一条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

办公室卫生清洁管理规定精选文档

办公室卫生清洁管理规 定精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

办公室卫生清洁管理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办公室卫生管理工作内容要求。 一、清洁区域 1.公共区域:包括办公室、办公室走道、会议室、卫生间、前台,周一、 三、五由清洁阿姨打扫。 2.个人区域:包括个人办公桌及办公区域由员工个人每天自行打扫。 二、制度内容 1. 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 1)保持公共区域及个人区域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渍。 2)保持门窗干净、玻璃清洁、透明。 3)保持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 4)保持会议室桌面、椅子干净无尘。 5)保持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 6)保持卫生间、洗手池内无污垢,经常保持清洁,毛巾放在固定(或隐蔽)的地方。 7)保持卫生工具用后及时清洁整理,保持清洁、摆放整齐。 8)垃圾桶及时清理,无溢满现象。 2. 员工办公用品的卫生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1)办公桌面:办公桌面只能摆放工作必需物品,其它物品应放在个人抽屉,暂不需要的物品就摆回柜子里,桌面不能摆放如零食、水果等。 2)办公文件、票据:办公文件、票据等应分类放进文件夹、文件盒中,并摆放整齐在办公桌边角上。

3)办公用品如笔、尺、橡皮檫、订书机、启丁器等,应放在办公桌一侧,要从哪取使用完后放到原位。 4)电脑:电脑键盘要保持干净,下班或是离开公司前电脑要关机。 5)报刊:报刊应摆放到报刊架上,要定时清理过期报刊。 6)饮食水机、打印机、传真机、文具柜等摆放要整齐,保持表面无污垢无灰尘,办公室内电器线走向要美观,规范,并用护钉固。 7)新进设备的包装和报废设备以及不用的杂物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予以清除。 3. 员工个人办公桌卫生应注意以下几点: 1)禁止在办公区域喝带有染色的饮料。 2)下班后要整理办公桌上的用品,摆放整齐。 3)禁止在办公区域抽烟。 4)办公室门口及窗外不得丢弃废纸、烟头、倾倒剩茶。 5)下班后先检查各自办公区域的门窗是否锁好,将一切电源切断后即可离开。 4.总经理办公室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 1)保持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渍。 2)保持门窗干净、玻璃清洁、透明。 3)保持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 4)保持办公桌面,茶具桌面、各电器表面干净无灰尘。 4)茶具每天进行清洁整理、摆放整齐。 5)垃圾篓、碎纸机应及时清理,无溢满现象。

办公室卫生管理规定

办公室卫生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办公室卫生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 为创造一个干净、舒适、整洁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卫生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以及检查内容与考核。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人员。 第三条卫生标准 1、办公室区域: (1)保持公共区域地面干净清洁、无脏物;公共区域由当天值日人员打扫; (2)保持门窗、窗台、窗帘、办公桌面、屏风干净、无尘土,保持玻璃清洁、透明; (3)保持办公室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 (4)使用任何办公物品后放回原位,以免丢失或引起工作不便; (5)饮水机、台灯、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摆放要整齐,保持表面干挣整洁、无灰尘和废纸屑; (6)各部门文件柜摆放需整齐,不可出现杂乱现象; 2、个人环境卫生要求: (1)个人办公桌位及电脑主机、插线板等每天由各人自行清扫、保持,没有灰尘纸屑和食品垃圾; (2)办公桌面只能摆放个人办公物品,且一定要干净整洁的摆放,不得随意乱扔,私人物品应放在个人抽屉里; (3)保管好相关办公文件,尤其是重要机密文件不可随手放于桌面; (4)水不随意洒倒,发生后及时用拖把清理保持地面干净、无水渍;禁止用温水和热水浇灌办公室绿植; (5)个人办公区域垃圾桶要每天早上及时清理,禁止发生垃圾桶垃圾溢出等现象; 3、注意事项: (1)每天上午上班前或下午下班后为值日生打扫卫生时间;

(2)打扫范围包括公共区域地板、打印机、传真机、饮水机等公用办公用品及区域,并及时倒垃圾;

(3)每天工作结束后,最后离开办公室的人员负责关闭窗户和电源开关、饮水机开关等设施,锁好办公室门锁。 第三章相关乐捐和奖励制度 第一条由主任和人事共同监督。 第二条下班后未关闭电脑者,发现一次乐捐5元。 第三条工作时间非工作需要玩游戏、看电影,第一次乐捐5元,第二次乐捐10元,当月以后每次乐捐20元; 第四条发现个人办公桌位凌乱、垃圾未及时清理,发现一次本人乐捐10元; 第五条公共区域卫生未打扫,发现一次当天值日人员乐捐10元; 第六条在办公室使用不文明语言及其他违反上述要求的行为,发现一次乐捐10元: (乐捐款项直接交于人事,有人事直接管理,作为办公室员工活动经费)。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WorldTradeOrganization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的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单纯以清洁为目的的香皂不纳入本条例管理。 第四条国家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原料与产品 第八条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新原料应当进行注册或者备案。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按照标准进行管理。 第九条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 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美白新原料以及其他具有较高风险的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新原料注册或者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新原料有关信息。 第十条新原料经注册或者备案后投入使用的,新原料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在3年内应当每半年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及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问题的新原料,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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