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对外担保公告61992732[1]

对外担保公告61992732[1]

对外担保公告61992732[1]
对外担保公告61992732[1]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公告编号:2013-004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与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集团”)拟以增资扩股方式收购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搏基业”)62%的股权,。增资后,公司与华天集团分别持股43.4%和18.6%,并拟对浩搏基业的对外债务进行重组,由公司、华天集团、浩搏基业、德瑞特经济发展公司及相关债权人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公司与华天集团将为债务重组提供担保并收取相应的担保费,债务担保金额为78916.52万元,根据比例公司将承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5241.564万元,担保期限为1年。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合同。

本次担保构成关联交易,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31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曹德军。

(二)浩搏基业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及诉讼情况

浩搏基业拥有的主要资产是位于北京市南方庄68号北京金方商贸大厦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和相关权益。金方商贸大厦土地使用权证面积为7078.77平方米(约合10.62亩),建筑面积为50771平方米,以上面积当以本公司以增资扩股方式控股浩搏基业后,双方合作达成金方大厦竣工时政府相关部门测绘并颁发的有效土地和房产实测面积权证为准。自2004年以来,大厦处于停建、时建时停,现内装修已全面展开(有样板房),属于未完全竣工的在建工程。

1、2005年12月,建行前门支行起诉浩搏基业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二中院于2006年5月11日作出了(2006)二中民初字第01922号判决书。要求浩搏基业清偿其对建行前门支行的债务。在公司收购建

行前门支行债权后,建行前门支行将协助公司在二中院办理申请执行人变更的手续,公司将取得建行前门支行判决书中的权利,获得对金方大厦土地及相关建筑物的控制权。

2、1998年5月6日,中国农业银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作为贷款方,德瑞特公司作为借贷方,住总集团作为担保方,签订了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3,200.00万元,担保方与借贷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因德瑞特公司只向农行偿付了180余万元的利息,经农行起诉,二中院判决住总集团向农行偿还借款本金3,200.00万元及利息。

住总集团随后起诉德瑞特公司以追偿上述债务。2001年6月4日,二中院作出(2001)二中经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德瑞特公司向住总集团偿付本息37,764,431.74元。二中院于2004年12月6日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金方大厦1、2、4、5层及德瑞特公司持有浩搏基业80%的股权.

2011年7月7日,考虑到德瑞特公司向住总集团的借款主要用于金方大厦的建设,浩搏基业出具了还款计划,在支付了800万元之后,法院解除了对金方大厦第五层及对德瑞特公司持有浩搏基业80%股权的查封。由于执行和解协议没有完全履行,金方大厦地上第一、二、四层尚被查封。目前住总集团已经签署与公司、浩搏基业、德瑞特公司的《债务重组协议》,相关房产将被解除查封。

3、2005年3月30日,浩搏基业、城乡集团另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城乡集团以600.00万元购买金方大厦第十五层4套房屋,并于同日签订了《回购房屋协议》,约定浩搏公司在一年内以690.00万元的价格回购上述4套房屋。 2006年11月6日,浩搏基业起诉至丰台区法院,请求宣告《回购房屋协议》无效,丰台区法院未予支持。2010年7月,城乡集团起诉到丰台区法院,要求浩搏基业支付690.00万元的回购款及相应的利息,丰台区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并作出(2010)丰民初字第14867号民事判决,确认浩搏基业给付城乡集团房屋回购款690.00万元,并轮候查封了金方大厦第一、二、四层房产。

目前,城乡集团已经与浩搏基业签署了《债务重组协议》,同意根据《债务重组协议》解除金方大厦第一、二、四层房产的查封。

4、2011年11月15日,李景双将其对浩搏基业债权中的1,705.572万元转让给孙士江,孙士江随即起诉浩搏基业和李景双,要求偿还上述债务。2012年1

月12日,三方在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达成(2012)黑中民初字第9号调解书,约定浩搏基业需偿还孙士江1,700.00万元,其中2012年3月31日前偿还50万元,2012年6月30日前偿还1,650.00万元,并需同时承担违约金200.00万元。。该调解书生效后浩搏基业没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查封了金方大厦第一、二、四层房产。

目前,孙士江已经签署了华天酒店、德瑞特公司、浩搏基业及孙士江四方《债务重组协议》,同意本次公司增资浩搏基业的交易,并同意根据《债务重组协议》解除金方大厦第一、二、四层房产的查封。

经公司聘请律师核查后认为,浩搏基业所涉及的诉讼,因相关当事人已签署了《债权重组协议》或相关债权已经被公司收购,对本次增资不构成法律障碍。

(三)财务审计情况

以2012年8月31日为基准日,根据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的天健湘审…2012?758号审计报告,浩博基业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资产合计为72363.31万元、负债合计为83916.52万元、净资产(股东全部权益)为-11553.21万元。

三、拟签订的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及有关说明

1、担保金额及有关说明:

公司与华天集团共同对浩搏公司担保金额为78916.52万元人民币,对内按各自所持浩搏基业股份的相对比例7:3承担按份担保责任。故本公司承担的担保金额为55241.564万元,担保期限为1年。

2、公司根据审计评估结论并以锁定7亿元债务的方式进行重组,其余13916.52万元的负债由曹德军及其控股公司承担,公司与华天集团为78916.52万元的债务提供担保,包括了曹德军及控股的德瑞特公司应当承担的负债13916.52万元在内,这是根据债权人要求和债务重组需要而采取的折衷处理方式,该债务的未来实际承担者仍为曹德军及其控股公司,并且曹德军及其控股公司将用其所持浩搏基业38%的股权做质押,同时德瑞特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路68号的华文综合楼约3500平方米的物业抵押作为反担保措施。公司与华天集团的担保是保证债务重组进行的必要条件。

3、担保方式:由公司与华天集团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浩搏基业的其他股东以其持有的浩搏基业的股权质押给公司提供反担保。同时由于公司收购了建行前门支行对浩搏基业的债权,建行将会把相应的抵押权转移给公司,故公司也取得以浩搏基业资产北京金方商贸大厦做抵押的反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1、本次担保系公司以增资扩股方式收购浩搏基业43.4%的股权过程中,为浩搏基业的对外负债提供的担保,是公司本次收购和债务重组得以进行的必要条件。公司与控股股东华天集团对外进行共同担保,对内按各自所持浩搏基业股份的相对比例承担按份担保责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2、公司收购浩搏基业部分股权后,处于相对控股地位,将会将北京金方商贸大厦改造成为高星级商务酒店,有利于公司主业发展。

3、浩搏基业的主要资产北京金方商贸大厦的根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开元(湘)评报字[2012]第153号资产评估报告,其市场评估值为89506.50万元,加之公司其他股东将其38%股权提供质押的反担保,同时德瑞特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路68号的华文综合楼约3500平方米的物业抵押作为反担,公司能有效控制本次担保的风险。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信息披露日,本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99,499万元,加上公司本次实际承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5241.56万元(公司与华天集团共同对外担保78916.5万元),担保总额为154740.56万元,均为本公司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担保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9.30%。

特此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元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 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本公告所称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以下称中国应税财产)。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以下称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以下称股权),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非居民企业称股权转让方。 二、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股权转让方取得的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得归属

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应按以下顺序进行税务处理: (一)对归属于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应作为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征税; (二)除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 (三)除适用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 三、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下相关因素: (一)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二)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 (四)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

公文的附件里还有附件怎么办终于有人说清楚了!

公文的附件里还有附件怎么办终于有人说清楚了!

应在附件名称之前加上附件顺序号,附件说明的序号与名称应与附件一致。附件顺序号应上下对齐;附件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附件名称不加书名号,其后也不加逗号、分号、句号等标点符号;当附件名称超过一行,转行时应与本附件名称的第一字对齐。如下所示:×××××××××××××。 ××××××××××××××××××××××××××××××××××××××××××××××××。附件:1.×××××××××××××× ××××× 2.××××××××× 2.附件的位置和标注《格式》规定,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笔者认为附件的位置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附件和公文正文装订在一起,附件应该位于公文主体与版记之间。不管前一面留有多少空白,附件都应该另起一面,不要直接接在主体之下。 另一种情况是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附件单独装订,这时版记位于主体之后,附件单独存在,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保证公文结构的完整,也便于公文页码的编排。

3.附件页码的编排这个问题与附件的位置相关,同样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附件和公文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接着公文主体连续编排。另一种情况是附件与公文正文分开装订时,应对附件单独编制页码。附件与公文正文分开装订一般是因为附件页面特别多,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不方便阅读,所以此时附件应单独编制页码以方便使用。 二、附件的附件处理方法 在公文处理实践中,有的公文附件本身还有附件,这个“附件”应附于何处、如何标注,《条例》和《格式》都没有给出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1.按照公文的正文与附件的位置关系与标注方法处理附件的附件。例如:某单位《关于开展2016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主要内容有活动主题及宣传重点、活动安排(分省级层面、市县层面、社会层面)、活动要求等,“通知”有个附件《省级层面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其内容有举办“食品安全宣传周启动仪式”、举办“食品安全知识网络有奖竞答”、微信平台食品安全科普宣传等,“方案”中还有16个单位举办的系列主题日活动安排分别作为16个附件。因此,除了在“通知”中标注“方案”的附件说明之外,还要在“方案”中标注16个附件说明,编排顺序为:正文“通知”、附件“方案”、附件“方案”的16个附件,每个附件都要另起一面编排。 2.通过调整公文内容,减少附件层次。如公文本身的附件比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 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1.29 【实施日期】2015.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公告 现将《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29日 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

新的欠税发生,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欠税公告是指公告机关依法对欠缴税款纳税人的欠税情况,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进行公告,督促欠税纳税人积极清理缴纳欠缴税款的税收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公告机关为县(市、区)以上地税局(分局)(不含宁波)。 公告的欠税类型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本规范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卫生部公安部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卫生部公布的新资源食品名单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名单

广东省报卫生部加药食品名单: 淮山药、葛花、玉竹、艾叶、沙参、桑叶、黄精、白术、银花、梅花、狗脊、槐花、白芍、麦冬、芦荟、天冬、苍术、益智、胖大海、何首乌、枇杷叶、夏枯草、淡竹叶、蒲公英、巴戟、绞股蓝、灯心草、鸡血藤、茵陈蒿、竹壳茶、木棉花、鸡蛋花、藤茶、广东凉茶、广东凉粉、冬虫夏草、白花蛇舌草、白茅根、芦根。 卫生部公布的新资源食品名单 卫生部批准作为食品新资源使用的物质,共分为九类: 1、中草药和其他植物 人参、党参、西洋参、黄芪、首乌、大黄、芦荟、枸杞子、巴戟天、荷叶、菊花、五味子、桑椹、薏苡仁、茯苓、广木香、银杏、白芷、百合、山苍籽油、山药、鱼腥草、绞股蓝、红景天、莼菜、松花粉、草珊瑚、山茱萸汁、甜味藤、芦根、生地、麦芽、麦胚、桦树汁、韭菜籽、黑豆、黑芝麻、白芍、竹笋、益智仁 2、果品类 大枣、山楂、猕猴桃、罗汉果、沙棘、火棘果、野苹果 3、茶类 金银花茶、草木咖啡、红豆茶、白马蓝茶、北芪茶、五味参茶、金花茶、胖大海、凉茶、罗汉果苦丁茶、南参茶、参杞茶、牛蒡健身茶 4、菌藻类 乳酸菌、脆弱拟杆菌(BF-839)、螺旋藻、酵母、冬虫夏草、紫红曲、灵芝、香菇

5、畜禽类 熊胆、乌骨鸡 6、海产品类 海参、牡蛎、海马、海窝 7、昆虫爬虫类 蚂蚁、蜂花粉、蜂花乳、地龙、蝎子、壁虎、蜻蜒、昆虫蛋白、蛇胆、蛇精 8、矿物质与微量元素类 珍珠、钟乳石、玛瑙、龙骨、龙齿、金箔、硒、碘、氟、倍半氧化羧乙基锗(Ge-132)、赖氨酸锗 9、其它类 牛磺酸、SOD、变性脂肪、磷酸果糖、左旋肉碱 这些是药食两用的中药和微量元素及菌类等可用于食品的物质,卫生部并没有在同一个文件中全部罗列出来,而是每年都有变化。 2008年后新增新资源食品名单共6批,批准了34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另外,允许酸角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允许玫瑰花(重瓣红玫瑰)、凉粉草(仙草)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允许夏枯草、布渣叶(破布叶)、鸡蛋花作为凉茶饮料原料使用。 2008年5月26日,卫生部关于批准嗜酸乳杆菌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2号)

公告附件-技术参数

技术参数 1.入口设计: 1.1门套:304发纹不锈钢无幕板式斜角门套或者大理石门套 1.2地坎:硬质铝合金 2.轿内装潢: 2.1轿顶:镜面不锈钢+LED照明。 2.2前壁:(1)304发纹不锈钢、不锈钢平文字按钮、多媒体液晶显示(放置于前壁左侧);(2)液晶一体式多媒体操纵箱。 2.3后壁:304发纹不锈钢+全身镜+后侧圆柱形扶手 2.4侧壁:304发纹不锈钢+轻质型乳白色大理石全身高+两侧圆柱形扶手 2.5轿底:PVC防滑耐磨地板(中标人提供小样) 2.6通风:从轿顶部送风(附风扇),轿内专用无冷凝水空调。 2.7轿厢净高度不小于2500mm 3.厅外召唤指示器: 3.1面板:304发纹不锈钢 3.2按扭:不锈钢或树脂罩壳。 ★4.功能选定: 4.1轿厢应急照明; 4.2超载不启动; 4.3轿门光幕保护系统; 4.4五方对讲机通话; 4.5自动获救装置(自动平层功能);

4.6消防应急操作; 4.7电梯报站钟; 4.8误操作消除功能; 4.9轿顶检修操作功能; 4.10故障自动检测功能; 4.11故障自动存储功能; 4.12位置异常自动校正功能; 4.13电动机过热保护功能; 4.14运行次数显示功能; 4.15梯门堵转反向控制功能; 4.16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强制性制造、安装标准规定的必配功能。 ★5.设备主要配置要求: 5.1曳引机采用出厂原装,性能良好; 5.2控制柜:采用出厂原装; 5.3拖动方式:三相交流电(市电); 5.4驱动方式:采用永磁同步无齿轮驱动; 5.5调速方式:采用交流变频变压调速(VVVF); 5.6超载保护装置:电子连续式称重装置,有警告声音或者文字警示; 5.7曳引钢丝绳:采用电梯专用钢丝绳; 5.8平层精度:≤±5mm; 5.9噪音:轿厢≤50db,开关门≤55db,机房≤75db; 5.10使用寿命:正常使用情况下14万小时以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浙地税发〔2007 〕6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为了更好地促进全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减免审批工作,经研究,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有关减免政策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现明确如下: 一、减免条件的细化和补充 (一)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定额减免500元当年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额度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定额1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

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资源综合利用部分和非资源综合利用部分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其销售毛利率在5%(含)以下的,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销售毛利率是指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和税金之后的销售毛利润除以销售收入后得到的利润率。 (四)对承担粮油、食糖、盐、猪肉、饲料、药品、农资等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其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指令性项目和非指令性项目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银行业的联行往来业务(即同一银行总分支机构或所属各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收入,对其中由于重复计算而虚增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六)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险种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七)同一集团公司内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由于管理体制原因,相互之间对产品进行平销或由总公司收购下属企业产品后统一对外销售。对由于这种情况造成重复计算而虚增的销售额,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八)符合省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1号)规定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

税政解析与策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税政解析与策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

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 重在50%以上。)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七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

川发改招管[2012]123号 固定价比选办法附件

附件1 比选公告格式 工程比选公告 一、本项目经(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名称)以 (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比选文件已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号为。本项目现通过固定价比选方式(E方式)随机抽取中选人(承包人),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申请人参与本项目的比选。 二、比选项目概况(表一):

四、资格要求 (1)一般要求:。 (2)资质要求:企业资质等级不应低于(包括): 。 (3)其他要求:。 (4)本项目联合体参加比选。 五、报名及购买比选文件 (1)请有意参加本项目竞争的比选申请人,到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4f15740183.html,)下载工程图纸、工程预算控制价清单、比选申请函样本及合同样本,待自检可以接受比选人确定的工程图纸范围的发包总价以及清单中的固定单价(同比例下浮后的),再自愿报名,比选服务费为2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比选申请人应按“比选申请人网上报名特别规定”的要求报名。 (2)比选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最少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各比选申请人网上报名时间为:从网上发出比选公告之时起至截止。 (3)比选申请人应在本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按报名的合同段分别提交比选保证金,具体金额见表三。比选申请人可选择以下两种(A、B)方式之一提交: A.直接向比选人提交。 户名: 开户银行:

公开举行从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4f15740183.html,)随机抽取活动,从符合资格条件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1个作为中选人。 (2)抽取方式。拟任项目负责人应在随机抽取开始前,持以下资料并经现场监督部门审核签字认可,方可参与随机抽取。 ①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建造员(师)原件(绿化等行业未规定的除外);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行业未规定的除外); ⑤省外企业需出具《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原件; ⑥企业为拟任项目负责人缴纳的最近6个月养老保险原件; ⑦报名企业交纳比选保证金(工程发包价的5%)的银行转账回单; ⑧比选申请函、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中选后2日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将没收中选人的比选保证金。 七、联系方式: 比选人(全称): 地址: 邮编: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 【标 签】通讯费补贴收入 【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浙地税发﹝2001﹞118号 【发文日期】2001-10-17 【实施时间】2001-10-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1.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  2.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3.既按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事业单位必须事先将本单位通讯费补贴的具体方案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否则一律不得予以扣除。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文到之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字体:【大】【中】【小】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27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

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

比选申请函【模板】

一、比选申请函 (比选人名称):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工程名称)标段比选公告及其所有附件的全部内容,在完全理解并严格遵守比选公告各项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自愿参加本次比选活动。 我方声明:参加比选抽取时所派的拟任项目负责人和提供的申请材料全部符合比选公告所列要求,并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拟任项目负责人不同时承担另外的工程,否则自愿放弃抽取和中选机会。 如我方中选,我方承诺: 1、我方愿意完全按照比选人通过比选公告、工程图纸、发包价清单、合同样本提出的要约及价格签订正式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签订正式合同后,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履行期间不更换项目负责人。 3、签订正式合同后,自愿将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若我方中选后2日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拒签合同,自愿接受比选人没收比选保证金的处罚。 4、本申请函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以上为我方参加比选的申请,如违反,则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愿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并无条件接受半年内四川省范围内市场禁入处理。 比选申请人:(盖单位章) 拟任项目负责人:(签字) 地址: 联系方式: 年月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单位人员(姓名,必须是比选申请函中的项目负责人)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比选申请、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比选申请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注: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5号

2012年第9期,总第303期 行 业 之 窗20 这些测试可以只简单地进行筛选测试(如OECD 301快速生物降解能力测试和OECD 302固有生物降解性试验),或者更复杂、更高级的分层模拟测试(如OECD 303A,污水处理模拟测试)。要了解的是并不是所有物质都可以应用这几个指导方法的。例如,那些微溶于水的物质、可挥发性物质或者吸附性物质,它们进行快速生物降解能力测试指导要应用ECHA指南关于化学品安全评估:R.7b 章中的内容,见http://guidance.echa.europa.eu/docs/ guidance_document/information_requirements_r7b_ en.pdf。对于可挥发性物质,特别是大多数香精配料的测试方法见OECD 301C、301D、301F和310测试。 这些生物降解能力的标准为一些生态标签组织所接受。还有其他类型的生物降解物质(如在欧盟的洗涤剂)就要通过快速或固有生物降解能力测试(即在OECD 301和OECD 310或OECD 302试验中,60%~70%可生物降解)。 目前,在化妆品方面还没有生物降解能力的法规定义。香精行业要认定一个香精是否是“可降解香精”,要按以下方面进行考虑和判别: 1、香精中的配料要进行OECD 301实验检测其快速生物降解性能; 2、也应考虑到配料的固有生物降解性能; 3、实验结果是否符合OECD、GLP(良好实验室规范),甚至QSAR(定量构效)模式; 4、判别混合物是“可生物降解”的,要考虑混合物中的配料有多少是达到可生物降解标准的,如60%、70%、90%,甚至100%。 标准生物降解测试是为单一物质而开发的,最终的生物降解率就通过CO2或O2的消耗量来计算。因此对于象香精这样的混合物,不会提供其中各个成分的降解信息。从技术角度来说,混合物的生物降解测试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出于种种原因,并不推荐对整个香精进行生物降解测试。在此,对测试进行不一样的设计是非常必要的。取代的方法是对香精进行的降解测试应该对其中每个香精配料分开进行生物降解测试,并把不同配料的测试结果按重量比进行相加。这一对香精的生物降解能力和环境接受度的测试方法在IFRA IL 620及其附件1中进行讨论。很少有对精油和天然提取物生物降解测试的数据,因为它们大多数是复杂的混合物。 不同的快速和固有生物降解性测试标准 测试OECD/ISO参数 快速生物降解性测试 DOC消减试验301A/ISO 7827DOC消减量 CO2产出试验301B/ISO 9439/OPPTS 835.3120CO2产量 改进的MITI试验301C耗氧量 密闭瓶法试验301D/ISO 10707耗氧量 改进的OECD筛选301E/ISO 7827DOC消减量 呼吸计量法试验301F/ISO 9408耗氧量 顶空测试310/ISO 14593CO2产量 固有生物降解性测试 不溶物生化需氧量试验ISO 10708耗氧量 改进的MITI试验II302C耗氧量 赞恩-惠伦斯试验302B/ISO CD9888/OPPTS 835.3200DOC消减量 S.C.A.S.试验302A/OPPTS 835.3210DOC消减量在密闭容 器中CO2的产量 (未完待续)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5号 2012年8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新批准和增补一批食品添加剂,主要内容如下:

2017年第138号公告附件3解析

附件3 食用油脂中脂肪酸的综合检测法 BJS 201712 1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食用植物油(花生油、大豆油、玉米油、植物调和油、橄榄油、葵花籽油、芥花油、菜籽油、香油、棕榈油等)是否存在异常的检测及识别。 2方法原理 将样品甲酯化,采用气相色谱-串联质谱内标法定量测定13种脂肪酸甲酯含量,再根据脂肪酸甲酯含量判定油脂是否存在异常,对异常样品进一步排查确认。 3试剂和材料 除另有规定外,本方法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水为GB/T 6682规定的一级水。 3.1试剂 3.1.1正己烷(C6H14):色谱纯。 3.1.2甲醇(CH3OH):色谱纯。 3.1.3无水硫酸钠(Na2SO4):分析纯。 3.1.4氢氧化钠(NaOH):分析纯。 3.1.5三氟化硼甲醇溶液:50%。 3.2溶液配制 3.2.1含2%氢氧化钠的甲醇溶液:准确称取2 g氢氧化钠(3.1.4)于烧杯中,加入甲醇(3.1.2),超声至氢氧化钠完全溶解,移入100 mL容量瓶中,用甲醇定容至刻度。 3.2.215%的三氟化硼甲醇溶液:取50%三氟化硼甲醇溶液(3.1.5)30 mL,缓慢加入到装有70 mL 甲醇(3.1.2)的烧杯中,用玻璃棒搅拌均匀。 3.3标准物质 3.3.1十一碳酸甘油三酯(C36 H68O6,CAS:13552-80-2)标准品,纯度>98%。 3.3.2十一碳酸甲酯(C12H24O2,CAS:1731-86-8)标准品,纯度>99%。 3.3.337种脂肪酸甲酯混合标准溶液标准品,各组分浓度参考附录A。 3.4标准溶液配制 3.4.1十一碳酸甘油三酯内标溶液(1000 mg/L) 称取0.10 g(精确至0.0001 g)十一碳酸甘油三酯,加入50 mL甲醇溶解,移入100 mL容量瓶中,以甲醇定容,制成储备液。储备液于-20 ℃可冷藏保存三个月。使用时以甲醇稀释成50 mg/L 的中间液,现用现配。 3.4.2十一碳酸甲酯内标溶液(1000 mg/L)

《比选公告》范本

《比选公告》范本 输入工程项目名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公告 比选招标编号: 根据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比选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宁德市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比选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招标人)决定将本次公告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招标代理活动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标项目概况: 1.招标人名称:; 2.项目名称:; 3.项目地址:; 4.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批准投资额:万元; 5.工程规模、结构类型:; 6.是否国家或省重点工程项目:; 二、本招标项目委托代理的内容(勘察招标、设计招标、监理招标、施工招标、工程货物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

三、代理费取费标准:招标代理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2002]服610号)、造价咨询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规定的标准及允许的浮动率收取,本招标项目按(闽价[2002]服610号)规定的标准的 %支付服务费用。 四、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通过综合实力评分进入宁德市名录库前名和省级名录库进入宁德市名录库且在省级名录库内排前名且其资质级可承接相应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五、随机抽取的时间和地点: 抽取时间:年月日午; 抽取地点:; (抽取时间距公告发布时间至少3个工作日,市属和蕉城区项目抽取地点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六、随机抽取程序: 1、招标代理机构须于年月日时分--- 时分在地点向招标人提交申请书(见附件一),超过规定的时间提交申请书的将予拒绝。 2、招标人核验并登记申请参加随机抽取的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申请书中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审查申请参加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申请书的内容及签章是否符合要求。未带身份证原件及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视同放弃比选。 3、招标人代表宣布合格的随机抽取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

卫生部公告

卫生部公告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卫生部公告2011年26号关于发布《速冻面米制品》等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速冻面米制品》(GB 19295-2011)等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GB19295-2011速冻面米制品 GB9684-2011不锈钢制品 GB8821-2011食品添加剂β-胡萝卜素 GB13481-2011食品添加剂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司盘60) GB13482-2011食品添加剂山梨醇酐单油酸酯(司盘80)

GB25571-2011食品添加剂活性白土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GB19295-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制品 2011-11-21 2011-12-21 2 GB25571-2011 食品添加剂活性白土 GB25571-2010 2011-11-21 2011-12-21 3 GB9684-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锈钢制品

2011-11-21 2011-12-21 4 GB8821-2011 食品添加剂β-胡萝卜素 2011-11-21 2011-12-21 5 GB13481-2011 食品添加剂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司盘60)2011-11-21

2011-12-21 6 GB13482-2011 食品添加剂山梨醇酐单油酸酯(司盘80) 2011-11-21 2011-12-21

公告附件(项目概况和招标人联系方式详见公告正文)

公告附件(项目概况及招标人联系方式详见公告正文)一、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 资质 业绩

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试验、检测设备 总监办试验室 注:本表设备为强制性设备要求,投标人如不满足上述相应强制性资格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将被认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财务 诉讼和履约

二、评标办法 二连浩特至广州公路集宁至阿荣旗联络线乌兰浩特至扎兰屯段 高速公路(呼伦贝尔市境内)机电工程施工监理(第三次)招标评标办法1.总则 1.1 为规范本工程施工监理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001年第12号令)、《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及《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招标文件,制订本评标办法。 1.2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1.3 评标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和投标人串通,不得泄露与评标活动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干扰评标工作,不得采用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评标。 1.4本项目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6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则按《接收投标文件登记表》中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2.评标组织及职责 2.1 评标委员会组成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共同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应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一名主任评标委员,负责协调、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 2.2 评标委员会职责 (1)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资格审查; (2)确定评审需澄清、核实的内容; (3)进行商务、技术和财务的详细评审;

竞争性比选公告

竞争性比选公告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LC1路污水管道改造工程 竞争性比选文件 比选人: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比选代理机构: / 编制人:资格(章): 审核人:资格(章): 2016年5月

LC1路污水管道改造工程 竞争性比选公告 本比选项目 LC1路污水管道改造工程已由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碚发改【2015】18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比选人)为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进行竞争性比选。 一、项目简介 1、名称: LC1路污水管道改造工程 2、地点:北碚蔡家组团L标准分区 3、工期: 1个月 4、最高限价: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 5、概况:工程含新建HDPE双壁波纹管371m,新建污水检查井18座,废除污水井17座,废除现状污水管道380m,花台破坏修补2座,路缘石破坏修补20m,绿化带破坏及修补188㎡,人行道破坏修补983㎡等施工图纸明确的工作内容。 二、报名承包商资格条件 已进入北碚区应急和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备选库,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施工人员及设施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三、公告时间 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 四、提交材料 竞争性比选申请文件。 五、提交比选申请文件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16年6月1日9时30分至2016年6月1日10时00分。逾期不予接 收。 2、地点:重庆市北碚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308号3 楼)。 六、比选程序

第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编版

第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规定及 其实施细则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 政策类别:税收法规?征 收管理效力区域:浙江法规所属行业:不限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9号 发文时间:2011- 12-29 调整字体大小分享至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5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若干贯彻实施意见,现予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发票保证金问题 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缴纳金额为1万元。地税机关在收取保证金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缴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临时在本省以内跨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地税机关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纳税人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应及时退还发票保证金;纳税人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期缴销发票,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的,按“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缴入国库。 二、发票真伪查询渠道 我省地税系统提供以下发票真伪查询、辨别渠道。 (一)可查看发票背面印制的防伪说明进行对照; (二)通过网络,普通用户登陆,手机用户登陆https://www.wendangku.net/doc/4f15740183.html,进行查询; (三)短信查询,发送“fp#十二位发票代码#八位发票号码#”到“12366”进行查询(目前限移动手机用户); (四)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进行查询; (五)持发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真伪鉴别,各级税务机关受理后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如鉴定确有困难的,提请发票监制单位协助鉴定。 三、跨市、县开具发票问题 发票只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开具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特定情形除外。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