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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职业化终于来了!有了这些神图,啥都明白了!

军官职业化终于来了!有了这些神图,啥都明白了!

央视新闻:2016年,将对军队规模结构和作战力量体系,院校和武警部队改革,基本完成阶段性改革任务!按惯例召开的2016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将由四月中旬延至6

月份,这是既2014年6月份召开的又一次推迟,今年考试推迟的可能性变大!《现役军官法》修改在即,曾参与起草该法的军队干部工作砖家在媒体发声了,这次谈的是军官职业化这个惊曝话题。在两会结束前,曾对刚刚结束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要修改《现役军官法》的消息做了一番分析。这次国防报采的专家是位退役军官,原总政治部干部部科技文职干部局副局长洪亨武大校。这真是一件奇妙的事情,出来谈这事的人居然是文职干部干部局的,是巧合吗?干货一:推进军官职业化,应当从服役制度上,对军官服役形式和服役年龄年限作出调整。在军官服役方式上,实行义务与合同相结合的服役方式。比如,可采取三种形式:①基本服役制。军官按照规定服役满最低年限(如10年),体现的是服役义务。②定期服役制。规定军官服役达到一定年限(如25年),具有志愿与需要相结合的合同性质。③终生服役制。允许服役到退休年龄(如60岁),其服役性质是定期服役制的延伸。以上3种服役形式,基本服役制的军官,因履行的是义务服役,可确定为非职业军官;定期服役制和终生

服役制的军官为职业军官。3种服役形式的军官待遇和安置是:非职业军官,采取转业方式,国家扶持就业;职业军官由国家提供保障。其中定期服役制的职业军官,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享受退役保障金;终生服役制的职业军官,享受国家退休待遇。摘到此处时,诸君明白了,原来猜想的事情成真的,一是过渡期没有多久,最多三至五年,二是转业方案确实没有大的变动,但方式和条件发生了变化,比如转业的靠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地方,不再单独安置也是一种方式,何为扶持就业,此中之意大抵如此。其二,25年的安置方式相当于自主择业。其三,就是退休了。不用赘述。干货二:独立的体现军事职业特点的军官工资薪金调节机制,随国民经济增长而增长,一年一调整。加大职业津贴、服役津贴、艰苦地区及特种专业津贴的力度。同时在工资福利待遇的标准上,尤其是在住房医疗保障等方面缩小职衔等级差别,体现公平公正。另一方面,建立军官(或军人)社会优惠条例,对军官(或军人)在社会生活中应享有的尊严、礼遇及其各种“优先”“优惠”“优待”,作出明确的法律规范,增强社会对军人地位的尊崇。再一方面,建立军官安置保障性法规,确保军官身份不贬值、待遇不降低。只有从法规上建立优惠的军官待遇保障体系,切实增强军官对军事职业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才能建立一支军心稳定、士气高昂的职业军官队伍,军官才能心无旁骛干事业、凝神聚力谋打赢。这块

其实没什么好担心的了,目前部队的工资已经远远超过了地方,而且不用交个人所得税,以前说的一个军人可以养活一个三口之家的事实,相信不好再遥远。但是将来再混事,估计也难了。

下面是来自解放军报客户端关乎军官职业化的神图:下面是洪亨武发表在《中国军事科学》杂志上的文章《改革完善我军军官服役制度的若干重点问题》中的六张神图。

下面是来自中国国防报头条刊发的,由张军胜采访的关于军官职业化的文章。

在刚刚结束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张德江委员长向大会所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修改《现役军官法》。消息一经披露,就备受各方关注。近日,就现役军官法修改、加快推进军官职业化进入制度安排等相关问题,本报采访了曾参与起草《现役军官法》的原总政治部干部部科技文职干部局副局长洪亨武大校。1加快推进军官职业化制度安排记者:请您谈谈这次修改《现役军官法》的背景?

洪亨武:随着国家和军队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现行军官服役制度许多方面明显滞后于社会环境深刻变革和军队快速发展要求,不能适应推进中国特色军官职业化和建设一支能够担当强军重任的高素质军官队伍需要。目前,我军军官职位分类精细化、发展前景透明化、培养使用专业化以及管理保障规范化的程度都还不够高,影响和制约了军官队伍综

合素质的提升。加快军官职业化步伐,正是推进我军强军战略和军官管理现代化,解决当前“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不足”“打现代化战争能力不够”问题的紧迫需要。

习主席早在2013年6月就明确指出,干部政策制度调整改革,大方向是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在前不久的中央军委改革工作会议上他进一步明确,要建立体现军事职业特点、增强军人职业荣誉感自豪感的政策制度体系。习主席的重要指示,为军官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

军官职业化是当今世界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至今已有200多年历史,110多个国家实行该制度。我以为,军官职业化,是军官以忠实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能使命及国防军队事业为

终生职业,国家给予军官以稳定的服役方式、有序的发展目标和优惠的待遇报偿为基本保障,志愿与选拔相结合的职业军官管理制度。这一制度内涵的主要特征是:职位分类科学、职业发展清晰、专业培训规范、人才释智充分、服役效益优化、社会报偿优惠。

推进军官职业化对于军官队伍长远建设、吸引保留人才,对于增强军队凝聚力、提高部队战斗力,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在当前国家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国防和军队深化改革全面推进的形势下,军官职业化的一些思想成果和实践成果迫切需要在《现役军官法》中加以明确和规范,也可以说是势在必行,行当其时。

2增强军官职业荣誉感归宿感责任感记者:军官的职业属性对于确立和维护军官的权利义务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具有基础性作用,请您谈谈如何强化军官的职业属性。

洪亨武:军官的职业定位,关系到军官的权益和地位。现行的《现役军官法》把军官明确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这种定位,不能彰显军官特殊的职业身份,不仅导致军官在职务等级、福利待遇和安置保障等方面与公务员不相匹配,而且造成军官在社会生活中本应享有的“优先”“优惠”“优待”等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出现许多有损尊严的无奈和尴尬。

事实上,军官在国际上始终是一个国家备受尊崇的独立职业,不应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简单类比。军官的职业特点是,抛家舍业、戍边卫土、艰苦危险、牺牲奉献。基于这一特点,可在《现役军官法》中把军官身份属性定义为:“军官是承担国家防卫任务和军队建设职责,以及履行其他特殊使命的国家公职人员,与公务员具有同等的政治地位,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特殊荣誉,享受优惠待遇。”将军官定位为“国家公职人员”,既表明军官作为国家公民的一般身份属性,又表明军官作为担负国家防卫任务人员所具有而其他国家

工作人员所不具备的特殊职业特征。这种定性,对于提升和彰显大国军官地位赋予了更大空间,有利于确立其他行业不可攀比的独立待遇保障体系,有利于激发军官献身国家使命

的荣誉感、归属感和责任感。

3建立依法治官的责权体系记者:如何通过修改《现役军官法》更好地维护军官的合法权益?

洪亨武:《现役军官法》对军官的权利和义务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军官在服役、培训、考评、任用、交流、退役等整个服役过程中,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军官管理中出现的违反法律的行为,也由于缺乏法律责任,而得不到有效纠正。

我以为,可从依法治官上建立明晰的责权体系,实现军官管理责权法定、责权统一、施权法授。一方面,要明确军官的法律地位,即明确军官的权利和义务。军官不仅应有履行与职责相应的义务,也应享有与义务对等均衡的权利。从国家最高利益看,军官首先应以履行义务为出发点,但当军官为国家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出现权利无法履行时,国家应采取补偿方式实现军官权利与义务的相对平衡。尤其是军官在履行守纪、服从、献身这一最高价值使命时,国家应确保军官在服役、培训、晋升、待遇、安置等方面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不能因为强调国家利益而无视军官权益。

另一方面,要明确军官的法律责任。对作为责任主体的军官及管理部门,要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制约,军官不履行义务,要追究责任;同样,军官管理部门(或负责人)无视军官权益、违反法律规范,也应追究其责任。只有确立清晰的责权

规范,实现“有权就有责,责权相对等”,才能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执行力,既可有效维护国家的最高利益,又能充分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

记者:如何通过规范军官任职岗位,明确军官的职业发展路径?

洪亨武:培养选拔能打仗、打胜仗的人才,是我军军官队伍建设的核心。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军官在培养、使用和发展上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军官培训率不高,存在用而不训或训而不用等训用脱节现象,军官使用缺乏刚性约束,缺乏明确的岗位标准和规范,军官的发展随机性大等问题。我建议,修订《现役军官法》时,要科学系统、制度化设计军官培养发展路径。

在军官培养上,可按照岗位职衔等级实行逐级培训,坚持训用一致、人岗一致,军官职业化首先要做到军官专业化。在军官使用上,要坚持岗位标准,把好任职资格关,对不同类别、不同岗位军官的任职要求、经历资质作出具体规范,保证军官素质能力与岗位需要相匹配,实现用人标准与岗位要求耦合统一,真正把优秀人才用当其时、用当其位。

在军官发展上,可建立清晰有序的成长路径,合理设计职业发展方向,施其所能,展其所长,提高军官职业安全感。对于素质相对专一的军官,按照专业化方向稳定在同类岗位上定型发展,减少人才培养成本和浪费;对于有发展潜能的军

官走复合发展路径,在多个岗位交流培养,培养其成为军政兼通、指技合一的领导人才。明确军官的成长路径,不仅能够按照职业化要求,使军官得到合理任用,增强培训使用效益,而且能使军官从自身素质上看到透明的发展前景,避免出现浮躁心态,遏制用人上的不良风气。

4实行开放、可选择的军官服役方式记者: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创造吸引保留优秀人才的环境?

洪亨武:推进军官职业化,需要创造人才充分释放能量的良好服役环境。完善军官服役方式是推进军官职业化的重要抓手。我军现行军官服役制度在军官的服役年龄年限设置上,还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军官的服役效能。不少军官在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黄金时期离开部队,造成军事人才资源严重浪费。尤其是师、团级军官,经部队长期培养锻炼,有着良好素质和成熟经验,其中相当一部分军官学历层次较高,但在部队工作的时间却不长,才智尚未充分发挥、能量尚未充分释放,人才培养得不到有效回报。这种状况不利于军官队伍质量建设,影响了军队战斗力的生成。

推进军官职业化,应当从服役制度上,对军官服役形式和服役年龄年限作出调整,实行开放、可选择的多种服役形式和有幅度的服役年龄年限,畅通军官进出更替渠道,使优秀军官可长期保留,一般军官能及时淘汰。在军官服役方式上,实行义务与合同相结合的服役方式。比如,可采取三种形式:

①基本服役制。军官按照规定服役满最低年限(如10年),体现的是服役义务。②定期服役制。规定军官服役达到一定年限(如25年),具有志愿与需要相结合的合同性质。③终生服役制。允许服役到退休年龄(如60岁),其服役性质是定期服役制的延伸。

以上3种服役形式,基本服役制的军官,因履行的是义务服役,可确定为非职业军官;定期服役制和终生服役制的军官为职业军官。3种服役形式的军官待遇和安置是:非职业军官,采取转业方式,国家扶持就业;职业军官由国家提供保障。其中定期服役制的职业军官,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享受退役保障金;终生服役制的职业军官,享受国家退休待遇。在军官服役年龄年限设置上,应改变目前不同职级都有不同最低服役年限和最高服役年龄的烦琐设置,实行简约、弹性的年龄年限,即一龄多衔,适当放宽师团职军官最高服役年龄。领导职务军官实行最高任职年限制(如同一职级不超过6年),非领导职务军官实行职业化。完善军官服役方式和年龄年限,需要建立淘汰机制、保留机制和延长机制,以有效解决军官服役中优胜劣汰、新陈代谢问题,使军官队伍流水不腐,始终保持竞争活力。

5完善优惠的军官待遇保障体系记者:如何通过建立优惠的军官待遇保障体系,切实增强军官对军事职业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洪亨武:军官作为国家特殊职业群体,需要得到国家优惠的待遇补偿,这是推行军官职业化的稳固基石。一位欧洲军事家曾说,一个在军人待遇上精打细算的国家,是在为下一次战争赔款作准备。目前我军军官的待遇保障体系还比较滞后,军官工资福利的增长始终是“跟着公务员走”,这种“跟着走”的办法,使军官在职业荣誉面前有些汗颜;军官工资福利待遇结构不够合理,等级过多;军官的安置也缺乏有效保障。我以为,要建设一支与世界军事大国相匹配、能够有效履行国家使命的职业军官队伍,需要从完善《现役军官法》上改进军官的待遇保障体系。

一方面,建立独立的体现军事职业特点的军官工资薪金调节机制,随国民经济增长而增长,一年一调整,加大职业津贴、服役津贴、艰苦地区及特种专业津贴的力度。同时在工资福利待遇的标准上,要淡化“官本位”,尤其在住房医疗保障等方面缩小职衔等级差别,体现公平公正。

另一方面,建立军官(或军人)社会优惠条例,对军官(或军人)在社会生活中应享有的尊严、礼遇及其各种“优先”“优惠”“优待”,作出明确的法律规范,增强社会对军人地位的尊崇。

再一方面,建立军官安置保障性法规,确保军官身份不贬值、待遇不降低。只有从法规上建立优惠的军官待遇保障体系,切实增强军官对军事职业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才能建立一支

军心稳定、士气高昂的职业军官队伍,军官才能心无旁骛干事业、凝神聚力谋打赢。

大方向是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2013年6月习主席明确指出,干部政策制度调整改革,大方向是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这一指示,为军官队伍建设科学发展确立了新的目标。

2013年12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以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为牵引,逐步形成科学规范的军队干部体系”

2015年11月习主席在中央军委改革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建立体现军事职业特点、增强军人职业荣誉感自豪感的政策制度体系,以更好凝聚军心、稳定部队、鼓舞士气。

2016年1月《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意见》印发,意见中明确,构建体现军事职业特点、增强军人荣誉感自豪感的政策制度体系,推进军官职业化。我军军官服役制度建立和发展大事记

1955年2月

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标志着我军干部政策制度建设开始步入正轨。1978年8月

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这是“文革”结束以后,我军干部政策制度建设得以恢复。1988年9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以及1994年作的补充修改,是我军干部政策制度建设的重大发展。2000年12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进行修改,并将其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这在我军干部工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2016年3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张德江委员长向大会报告工作中,明确提出要修改《现役军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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