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线型聚乙烯(茂名)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线型聚乙烯(茂名)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

渤海商品交易所线型聚乙烯树脂(茂名)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征求意见稿)

买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线型聚乙烯树脂(茂名)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线型聚乙烯树脂(茂名)

1.2 商品代码:BPEMM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线型聚乙烯树脂数量(单位:吨):。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线型聚乙烯树脂的含税单价为元/吨。

四、交收地点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商品交收仓库。该商品交收仓库为广东渤海石化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六、交收时间

6.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线型聚乙烯树脂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线型聚乙烯树脂(LPE)交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6.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七、质量规定

用于线型聚乙烯树脂(茂名)交收的线型聚乙烯树脂应符合以下规定:

7.1 标准品为符合渤海商品交易所规定质量标准的线型聚乙烯树脂,具体质量标准如下:

测试项目单位质量要求检验方法

熔体质量流动速率g/10min 2±0.40 GB/T3682-2000中方法B

密度g/cm3 0.920±0.002 GB/T1033.2-2010中A法

拉伸屈服应力Mpa,≥8 GB/T1040.2-2006

拉伸断裂应力Mpa,≥12 GB/T1040.2-2006

断裂伸长率%,≥500 GB/T1040.2-2006

颗粒

外观色粒、黑粒个/Kg,≤40 SH/T1541-2006

大粒和小粒 g/Kg,≤10 SH/T1541-2006

7.2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指定牌号的线型聚乙烯,可以作为标准品的替代品用于交收,替代品必须符合相应指定生产企业在生产该产品时相应指定牌号的质量标准。

7.3每一《仓库存货凭证》的线型聚乙烯,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品牌、同一牌号、同一等级的商品组成。

7.4生产日期超过12个月的线型聚乙烯不得用于实物交收。

7.5线型聚乙烯交收的实物按照25公斤/袋标准包装,不计溢短。

八、保证金

8.1 为保障本合同得到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的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20%。

九、货款结算渤海商品交易所开户咨询指导:132******** QQ352333688

9.1 本合同成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十、增值税专用发票

10.1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线型聚乙烯树脂(LPE)交收办法》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一、违约责任

11.1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1.2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1.2.1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支付保证金的;

11.2.2未能及时向交易所提交足额数量“存货凭证”或提交的《仓库存货凭证》不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定的;

11.2.3 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11.2.4 未及时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的。

11.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免责条款

12.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2.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三、合同的签署

13.1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成立。

13.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十四、其他条款

14.1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14.2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4.3 本合同由交易所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解释。

14.4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渤海商品交易所线型聚乙烯树脂(茂名)现货电子交易补充协议渤海商品交易所线型聚乙烯树脂(茂名)现货电子交易的买卖双方为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商,交易线型聚乙烯树脂(茂名)时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线型聚乙烯树脂(茂名)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线型聚乙烯树脂(茂名)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其它合同文件。

二、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买卖双方均知晓并一致同意,线型聚乙烯树脂(茂名)电子交易合同成立后,合同一方无须征求对方同意,即可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三、买卖双方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等规则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完成线型聚乙烯(茂名)现货交易中的交易、交收、结算过程。

附件2:渤海商品交易所线型聚乙烯树脂(茂名)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一、线型聚乙烯树脂(茂名)商品代码为BPEMM。

二、线型聚乙烯树脂(茂名)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吨,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吨,最小变价单位为1元/吨。

三、交易所收取线型聚乙烯树脂(茂名)交易手续费为0.05%。

四、线型聚乙烯树脂(茂名)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为5吨,交收申报数量为5吨的整数倍,交收手续费为5元/吨。

五、线型聚乙烯树脂(茂名)当日交收申报时间为9:00~11:30,13:30~16:15(北京时间),中间仓交收申报时间为16:15~16:30(北京时间),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交易商可按照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收取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线型聚乙烯树脂(茂名)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为0.06%。

七、线型聚乙烯树脂(茂名)用于实物交收的,应当是交易所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具体的指定生产企业及交收品牌的差价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八、买卖双方协议交收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