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本人精心整理的文档,文档来自网络
本人仅收藏整理
如有错误
还请自己查证!
附件2
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号 评查
类别 评查
项目 分
值 评 查 内 容 和 要 求 评 分 细 则 备注 一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办 理 质 量 主体 部分 10 1、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应具有法定行政处罚
主体资格
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
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3、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4、被处罚对象应当主体适格
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
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1、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或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
扣100分

2、未经依法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直属的执法队伍除外)或虽经依法委托但超越了委托的范围从事行政处罚活动的
扣100分

3、指派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
扣100分

4、被处罚对象认定错误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扣100分;被处罚对象认定不当但未影响处理结果的扣10分
事实 部分 10 1、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2、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正确

3、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

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

4、执法文书应当准确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法律
事件或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
违法行为的事实
、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内容

5、违法行为在法定追诉时效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
予行政处罚
1、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错误或者主要事实不清给予处罚的
扣100分

2、对当事人的行为或法律事件定性错误给予处罚的
扣100分

3、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等认定不
清或者前后不一致的
扣10分;记载内容不全的
每缺一项扣3分

4、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没有相应的证
据证明的
缺一项扣5分

5、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在量罚时未作反映的
扣5分

6、主要违法事实清楚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但违法数量、金额或
非法所得等计算有错误的
发现一处
扣5分

7、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
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给予行政处罚的

100分
证据 部分 10 1、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
足以证明法律事件或
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后果

2、证据应当充分
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

提取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3、案卷中应附有有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
许可证等证据材料
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4、

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听证等笔录内容有改动的

须由被检查或被询问的当事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
1、主要证据不足
不能证明当事人有违法事实作出处罚的
扣100分

2、主要证据错误,导致当事人身份或者事实认定错误的
扣100分

3、不按法定程序搜集证据或者伪造证据的
扣100分;证据搜集
不充分或者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的
发现一处扣5分

4、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据材料
应当提
取不提取的
缺一项扣3分

5、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听证笔录等内容有改动
未经
被检查、询问的当事人或听证参加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的
发现
一处扣3分

6、检查笔录等书证材料时间、地点记载错误或前后不一致的

现一处扣3分
说理 部分 10 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有说理
性内容
说明事理、情理和法理
主要包括:
(1)对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和违法事实
的认定过程等应当陈述清楚;
(2)阐述证据形式和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3)适用法律依据时应当完整地引用定性依据和处
罚依据;
(4)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证据或听证的过程、
结论和行政处罚机关是否采纳意见的理由、依据

应当详细阐述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应予
以说明;
(5)作出从轻、减轻或其他有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时

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裁量理由和依据

2、说理应简洁明了、用词准确
逻辑性强
1、行政处罚文书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因
果关系、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法律规范的适用、证据采信以及
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之间的逻辑关系等未作任何阐述的
扣10分;
虽作阐述但阐述事项逻辑关系颠倒或阐述不清的
扣5分

2、认定事实时未对证据形式和所要证明的内容进行阐述的
扣3


3、对违法行为定性和量罚时
未对适用的法律依据(定性依据和
处罚依据)进行阐述的,扣10分;阐述不完整的扣5分

4、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的主张情况未作阐述的
扣3分;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
未阐明采纳或者不采纳理由

扣5分;阐述不充分的
扣3分

5、在作出从轻、减轻或其他有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时
未说明相应
的裁量理由和依据的
扣5分

6、说理性内容文字、数字、文义、语法、逻辑等存在明显错误的

发现一处扣2分
适用 法律 依据 部分 10 1、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2、适用的法律依据应当正确、现行有效
符合法律
适用原则

3、执法文书中引用

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应使用
全称
引用依据条、款、项内容准确、完整
1、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扣100分:①
无法律依据;②适用失效的法律依据;③应当适用A法律的适用
了B法律;④应当适用A条款的适用了B条款;⑤对同一违法行
为的处罚依据有抵触时
上位法有规定不适用上位法、特别法有
规定不适用特别法、新法有规定不适用新法的

2、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
扣5分

3、引用法律依据未具体明确到条、款、项的扣5分;引用依据内
容不准确或不完整的
扣5分




























































































行政 执法 程序 部分


















































30 1、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应当符合立案(受理)、调
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
骤和流程
执法程序规范

2、作出或者解除(撤销)立案、抽样取证、证据先
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执行等决定应填写相应的案件审批表
办理审批手

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3、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由2名以上持合法
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

4、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应向当
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并在执法文书上有记载
和确认

5、所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
包括现场检查
(勘验)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涉案物品清单、
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文
件、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
有当事人签
字确认的记录和执法人员的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字

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拒签的理由
有见证人的应
由见证人签字

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物品应在法定期限
内依法作出处理
依法应当解除登记保存或强制措
施的
应当及时解除
返还物品

7、调查取证阶段结束后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
件调查终结报告
阐明案件的基本事实、违法情形、
证据材料、适用依据、处理意见等
送交有关负责
人逐级审查、签署意见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

应当及时移送并有移送记录

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拟处罚
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种类、罚款数额等内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0、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
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依法不予采纳的

应当说明理由

11、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的
应当在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
的权利和期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行政机关应当
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12、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
罚的案件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体讨论应当制作讨论记录
载明主持人、参加人、
记录人和讨论内容、讨论意见、最终结论
并有参
加人签名或盖章

13、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做到:
(1)形式上符合相应的法律文书制作要求;
(2)完整记载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
(3)陈述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说理透彻;
(4)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处罚适当、明确;
(5)明确告知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6)正确告知不服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7)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署名、印章和作出日期

14、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等执法文书的送达符合法
定的方式、时限
应当有相应的送达回证(公告送
达的应有公告副本和影印件)
并符合法定程序

15、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以后
应督促当事
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
应当
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6、对罚款处罚实行罚缴分离
由当事人持行政处
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
当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
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罚款缴
至指定银行

17、应有的执行文书齐全

(1)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有相应法定票据;
(2)没收非法财物的有相应的票据和清单;
(3)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
应有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文书
加处罚款应有相应的执法文书和法定票据;
(4)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
应有相应的强制执行通知书和强制执行笔录;
(5)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相关文书及记载

18、没收财物应当依法处置
有相应的处置凭证或
销毁凭证和监销记录

19、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处罚决定履行完毕
有规
范的结案报告
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20、对行政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应当责令当事
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并对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1、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不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
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进行
违反法定程序、顺序颠
倒的
扣100分

2、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超过7日立案的
扣5分

3、作出或者解除(撤销)立案、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执行等决定
应当办理内部审批手续未办理的
发现一项扣5分;
审批文书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签字的
发现一处扣3分

4、抽样取证未出具抽样取证通知书和抽样物品清单的
扣5分

5、抽样检查未告知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结果的
扣5分

6、证据保全未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物品清单的
扣5


7、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未在7日内作出处理的
扣5分

8、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未出具查封扣押通知书和查扣物品清单的

扣5分

9、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未出具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和返还物品清单

扣5分

10、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未出具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的
扣3-8


11、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
扣3分

12、未经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扣100分

13、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过程中
持合法有效证件的行政
执法人员少于2人的
扣20分

14、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时
行政执法人员未按规定向当
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
扣10分

1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涉案物品清单、
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执法文书
的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
未经相关当事人或者现场负责人、代收
人签字确认的
发现一处扣5分

16、应当由相关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拒绝签字

政执法人员未注明情况或未由在现场的其他人签名见证的
扣5分

1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或者要求听证
的权利
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
扣100分

1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内容有错误或者告知权利、期限
和处罚种类、罚款数额不明确的
发现一处扣10分

19、对当事人的口头陈述、申辩意见未制作笔录的
扣5分;对
陈述申辩意见未进行复核或者复核后未制作复核意见书的
扣5分

20、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行政机关未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通知书的
扣5分;无法定理由不依法组织听证的

100分

21、虽举行听证
未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或听证报告的
扣10分

22、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内容不完整或填写有错误的
扣3-8分

23、重大、复杂案件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或者未提交本
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的
扣20分;虽经集体讨论

但没有讨论记录的
扣10分

24、集体讨论记录不完整的或者参与讨论的人员未签名的
扣5分

25、依法应当报请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案件

有上报或未经批准

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扣100分

26、依法应当移送的案件未移送的
扣10分;移送程序有错误的
扣5 分

27、行政处罚决定书形式上不符合法律文书制作要求的
扣5 分

28、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上不符合要求的
按下列标准扣分:
(1)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不完整或填写有错误的
发现一处
扣3分

(2)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对违法作出处罚的定性依据、处罚
依据及处罚种类、幅度记载不清的
发现一处扣10分

(3)不告知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的扣10分;告知不明确的
扣5分

(4)不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和期限的扣10分
告知不正确的扣5


(5)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实施机关署名、印章或作出日期的
扣20


29、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按法定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的
扣10分;
未制作有效送达回证或提取有效送达凭证的
扣5分;能直接送
达未在7日内送达的
扣5分

30、其他执法文书未按规定送达或未取得当事人签收凭证的

一项扣5分

31、除法定情形外
行政处罚机关不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直接收
缴罚款的
扣10分

32、收取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不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或监制的罚没票据的
扣10分

33、罚没收入没有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的
扣10分

34、对没收物品的处置在案卷中没有处理凭证或记录的
扣10分

35、未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决
定的扣5分;无法定理由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扣10分

36、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

按规定通知当事人强制执行的内容、依据和期限的
扣20分;无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扣100


37、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机关未在法定起诉期
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扣20分

38、强制执行申请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
每发现一处扣3


39、行政处罚决定未执行完毕又未启动新的法律程序草率结案的
扣10分

40、无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的
扣5分;有结案报告但不规范或者
内容填写不完整、无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情形之一的

扣3分

41、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采取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措
施的扣10分;除当场改正的外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无相应执法文
书的扣5分;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未进行复查和记载的扣3分

42、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
误的
每发现一处扣2分
二 案 卷 文 书 制 作 标 准 行政 处罚 案卷 文书 制作 规范
部分 10 1、办案过程中制作的法律

文书
应当符合《浙江省行政处罚参考文书》的基本格式和要求
并做到正确填写
字迹清楚

2、卷内文书为手写的
应当使用钢笔(蓝、黑墨水)或签字笔
不能用铅笔、圆珠笔或红水笔书写

3、卷内文书为电脑打印时
须由当事人或执法人员等签名的
应当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或盖章

4、对外使用的执法文书必须有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加盖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
标明日期
1、文书格式不规范的
每一处扣3分

2、法律文书内容填写不完整或错误的
发现一处扣2分
其中涉及案件质量标准部分的内容
按案件质量标准进行扣分

3、卷内书写文书有用铅笔、圆珠笔或红墨水笔书写的
扣3分

4、卷内文书应当有执法人员签名而未签名的
发现一处扣3分

5、对外使用的一般执法文书未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
扣10分

6、对外使用的一般法律文书没有标明日期或标错日期的
扣5分
其他写错时间和日期的
发现一处扣2分
三 案 卷 文 书 归 档 标 准 行政 处罚 案卷 档案 部分 10 1、行政处罚案卷应当一案一卷
一卷一号
必要时可附副卷
将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装入副卷

2、案卷卷皮、封面应当统一(详见参考文书样式)

3、卷内有文书目录并填写规范

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
原则上将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放在卷首
其他按办案过程的顺序排列

5、卷面整洁
纸张无破损
大小规格统一;装订整齐
无金属物

6、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的
应当复印后入卷

7、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应当全部附上
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

8、案卷应及时归档
并按规定准确划分保管期限
1、未做到一卷一号的
扣3分

2、应当分正副卷的案卷没有分正副卷或者装卷错误的
扣2分

3、案卷卷皮、封面没有统一或填写不规范的
扣2分

4、卷内没有案卷文书目录的
扣3分;案卷文书目录填写不规范或者有目录无材料、有材料无目录的
发现一处扣2分

5、卷内材料排列混乱或者与目录不对应的
发现一处扣1分

6、没有按规定要求编写页码的
扣2分;有缺页少码的
扣1分

7、对破损文书没有修补、复制或者对小文书没有衬纸粘贴、大文书没有折叠整齐的
发现一处扣1分

8、对当事人提供的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的证据材料
未经复印入卷的扣1分

9、卷面欠整洁、装订不够整齐或者卷中有金属物的
扣1分

10、案卷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分保管期限的
扣1分
 
 
有关说明:
1、本《评查标准》针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要求制订
总分为100分
实行扣分制

2、《评查标准》共分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标准、案卷文书制作标准和案卷文书归档标准三个部分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标准主要衡量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案卷文书制作标准主要衡量执法文书的格式规范和制作质量;案卷文书归档标准主要衡量案卷的归档规范和外观质量

3、案卷中凡涉及行政执法主体错误、执法内容错误、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事实认定错误、处罚对象认定错误、主要证据不足、主要事实不清、执法程序违法等实质性错误之一的
即视为无效案卷
案卷评查不得分;其他扣分事项以扣完该评查项目的分值为限

4、本《评查标准》所指的"被处罚对象主体适格"包括下列内容
行政执法机关在认定被处罚对象时应注意查验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身份证明: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除自然人外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属于自然人的范畴
实施行政处罚时以"公民"对待

(2)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第42条规定及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法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组织为法人
但应注意以下情况:①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或虽依法设立
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
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被处罚人
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时
该法人或者组织为被处罚人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
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
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包括:①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②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③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
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也可以举办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外资企业法》规定
外资企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④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
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⑤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⑥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⑧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⑨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①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

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不予行政处罚
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