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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预计亏损的会计处理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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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预计亏损的会计处理案例解析

作者:王志宏

来源:《新会计》2013年第04期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均对建造合同亏损作出了相应规定,这些规定看似矛盾,实际却是相互补充的,企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正确运用准则对亏损进行核算。文章结合个案分析,提出在建造合同出现亏损时应当如何进行处理的建议。

【关键词】亏损合同建造合同预计损失

一、企业会计准则对建造合同亏损的有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按照此规定,企业需在年末对在建工程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将预计总成本大于合同总收入的部分,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以下简称《或有事项准则》)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为亏损合同,如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二、实务中存在的困惑

由于建造合同的特殊性,建造或生产产品的周期长、价值高,建造过程中受原材料、人工等因素的影响较大,特别是固定造价的建造合同,更有可能在执行中变成亏损合同。那么,当建造合同预计亏损时,是否已经成为亏损合同?而且,是否还需要进行减值测试?

例如,某企业为大型建造企业,已建立完善的成本核算制度,并基于历史数据能够对预计总成本进行可靠的估计。20×1年,企业与一发电厂签订总计包括4台设备的建造合同,单台

设备的造价均为2亿元、生产周期均为2年,合同约定各设备需分批建造分批交付。首个项目开工建造1年后,企业测算由于环保压力及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等已导致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收入。企业按照《建造合同准则》中预计损失的处理规定,对4台设备分别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此时,4台设备的完工进度分别为50%、35%、5%和5%(其中两个项目仅处于图纸设计阶段)。由于合同亏损,企业在20×3年试图与客户协商变更或终止部分合同。同时,企业自行暂停了2台尚未开工设备的建造工作。2年后双方重新签订另一合同取代了暂停建造的项目。本例中的焦点问题在于:20×2年建造合同出现亏损时,企业应当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还是

预计负债?其中2台尚未开工设备应否一并计提?20×3年企业自行暂停建造工作时,原计提

的减值或预计负债是否应做转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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