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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的消费税改革

税务筹划

税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的消费税改革

邓静嫔

(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广东广州510900)

摘要:随着全面“营改增”的实施,消费税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基于税收治理现代化,本文认为应把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扩展到高端服务业,把消费税的征税环节改为零售环节,把消费税的计税方式改为价外计税,把针对高端服务征收消费税的收入划归地方,本文据此展开论述。

关键词:税收治理现代化;消费税;改革

1引言

我国的消费税税制于1994年正式建立。此后,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对其征税范围和税率进行了一些调整,截止到2017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和涂料等15个税目,计税方法有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复合计税三种,征税环节主要是生产加工环节。

2016年5月1日,我国进行了全面的“营改增”,营业税取消,流转税主体税种剩下了增值税和消费税。随着增值税改革的基本完成,消费税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在这种形势下,本文拟就消费税改革的一些基本问题做些探讨,以使消费税的改革更为科学,更为符合我国税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

2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主要针对有形物品征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过度消费对人体健康不利的消费品,如烟、酒;二是高端消费品、奢侈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手表等;三是高能耗、高污染消费品,如成品油、小汽车、电池、涂料等。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是一种特别消费税,主要发挥调控的功能、开证的目的是寓禁于征:引导人们减少消费对身体健康不利的消费品,对高档消费品和奢侈品征税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人们减少消费高能耗、高污染的消费品保护环境。

随着全面“营改增”的实施,学界普遍建议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把一些高端服务特别是原来营业税按20%征收的娱乐业如狩猎、赛马、高档歌舞厅、夜总会、私人会所等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笔者也赞同这种观点,原因有四:一是征收特别消费税的国家在其征收范围中一般都包括了服务业,如美国;二是近些年我国居民的消费结构在升级,人们的消费中服务业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人们的消费差距主要体现在住宅、小汽车等高档耐用消费品和对服务的消费上,在我们国家促进社会公平的税制尚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对高端服务征收消费税,有利于缩小人们之间的消费差距,有利于社会公平;三是实施全面“营改增”后,生活性服务业包括娱乐业的税率统一规定为6%,而消费税又没有把娱乐业纳入征税范围,使得娱乐业的税率大为降低;四是为了使得增值税更好的发挥中性税收的作用,未来其税率会进一步简并,使得来自增值税的税收增幅可能降低,从财政收入的角度考虑,需要通过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增加一部分来自消费税的税收收入为增值税的进一步调整完善提供空间。

此外,还可以把一部分社会反响大、尚未征税的高档消费品、奢侈品如私人飞机、高档服装箱包和高能耗、高污染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以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调控功能。

3消费税的征税环节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主要是在生产加工环节征收,其优点是征管简便、征收成本低。但这样做一不符合国际惯例,开征特别消费税的国家一般都是在零售环节征收,如美国;二是在生产加工环节征收消费者对被征税没有切身的感受,不会因为被收了税而调整自身的行为,达不到消费税征收的目的。

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也为了更好的发挥消费税的调控功能,我国应把消费税调整到零售环节征收。在零售环节征收在技术上也是可行的:一是随着全面“营改增”的实施,几乎每个经济活动主体都要交增值税,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征收消费税不会加大征管难度;二是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极大的便利了征纳双方,征纳双方的成本大幅降低,将消费税的征税环节改为零售环节不会增加多少征管成本;三是我国金、银首饰有20多年的零售环节征收经验,可供其他应税消费品在零售环节征收提供借鉴;四是很多高档消费品都是通过设立专卖店、连锁店或在大型商场销售,一些高能耗、高污染商品需要国家授权销售,大大减少消费税在零售环节的征管难度。

4消费税的计征方式

我国现行消费税采用价内计税的方式,一是与国际上税收大多采用价外税的方式不符,二是不利于消费者了解自身所交税款继而调节自身的消费行为。随着我国税收治理现代化的推行,税制应该与国际惯例接轨,也应该更加公开透明,消费税的计价方式应改为价外计税,这样也可以和增值税的计税方式一致,使税制变得更简单,更利于纳税人遵从。

5消费税的税收归属

我国消费税自开征以来,由于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其主要功能是调控功能,其开征目的为寓禁于征使其收入不具有可持续性,因此一直作为中央税。

全面“营改增”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取消,于是有部分学者主张把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笔者对此持反对的态度,因为消费税的属性、功能都使其不宜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

考虑到全面“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缺乏、地方财政收入受到影响的现实,笔者主张把消费税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具体划分如下:对有形商品征税的收入归中央,以更好地实现调控功能;新增的有关对无形服务征税的收入归地方,一则与原来营业税的税收归属相一致,二则服务业受到当地资源禀赋条件的影响,税基的流动性并不强,其税收收入适合于归属地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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