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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包括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省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省直有关部门或省属企业依法出资设立并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以及各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办)是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省金融办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审查批准工作,承担对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由省金融办负责。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各市金融局(办)具体负责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相关事项的初审或审查批准工作,承担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省金融办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冠以“融资担保”字样,由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其他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实行地区分类管理。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为一类地区,其余地区为二类地区。一类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类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地、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载明主要业务区域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市场需求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规划、风险控制措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

(三)章程草案。应包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等内容。

(四)股东关于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性及持续出资的承诺书。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六)股东基本情况的报告。包括法人股东近三年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资信等情况,以及自然人股东入股资金来源、资信等情况。

(八)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消防设施合格证明等材料。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省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两年以上,近两年连续盈利。

(二)一类地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二类地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三)近两年每年累计发生的代偿损失或投资损失不得高于净资产的5%.

(四)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五)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上述条件,其中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十三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由拟设地市金融局(办)受理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省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征得总公司所在地市金融局(办)同意,向拟设地市金融局(办)提出申请。市金融局(办)提出初审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查批准。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由省金融办征求拟设地市金融局(办)意见后审查批准。

省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报经总公司所在地市金融局(办)和省金融办同意。

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征得其总公司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同意,向拟设地市金融局(办)提出申请,由省金融办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必须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并按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程序提出申请,由省金融办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向所在地市金融局(办)提出申请。市金融局(办)提出初审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跨市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或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距公司登记注册或前一次变更注册资本至少六个月以上。

第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由所在地市金融局(办)负责审查批准,报省金融办备案。

(一)除跨市以外变更公司住所。

(二)变更除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或实际履行相应职责人员以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分支机构变更住所、业务范围、高级管理人员。

(四)修改章程。

(五)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与变更事项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清单,由省金融办另行规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审查批准的变更事项,涉及变更经营许可证的,由省金融办按规定换发经营许可证;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凭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批准设立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省金融办收回经营许可证,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所在地市金融局(办)提出申请,市金融局(办)提出初审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查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提交解散理由、或有债务保障措施及债务清偿计划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省金融办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落实或有债务保障措施。市金融局(办)监督其清算过程。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二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二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被撤销或破产的,由省金融办收回经营许可证,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等事宜,由省金融办直接受理并审查批准。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经省金融办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二十七条经省金融办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经省金融办批准,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

(一)连续经营两年以上。

(二)一类地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二类地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近两年每年累计发生的代偿损失或投资损失不得高于净资产的5%.

(四)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五)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省金融办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以及《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三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向被担保人收取客户保证金,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收取的客户保证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由融资性担保公司、被担保人、贷款银行三方签订托管协议,委托银行进行监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三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担保责任余额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实际承担风险的担保责任金额,不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再担保机构、政府担保基金、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按照合同约定分担的风险责任金额。

第三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子公司等关联企业,以及持股比例达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互助型融资性担保公司除外。

第三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实行差额提取法,上一年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以转回或扣减当年应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融资性担保公司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

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金融办另行制定。省金融办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第三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或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

第三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四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产和资本金的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监管部门职能,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建立专业化的、相对稳定的监管队伍,按照“非现场监管为主”的原则,配备必要的监管设施和监管手段,确保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十三条全省统一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

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记分和评级制度,实施分类监管。

各市金融局(办)应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报省金融办备案。

省金融办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

第四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市金融局(办)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所在地市金融局(办)和省金融办报告资产和资本金的运用情况。

省金融办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四十六条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省金融办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第四十七条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四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市金融局(办)报告。

第四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金融局(办)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五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审计报告报送所在地市金融局(办)和省金融办。

第五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接受所在地监管部门监管,按要求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第五十二条省金融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五十三条各市金融局应于每年2月中旬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金融办报告上一年度辖区内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管情况。省金融办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管情况。

各市金融局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金融办报告辖区内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第五十四条融资性担保行业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省级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接受省金融办的指导。

第五十五条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方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省金融办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所在地市金融局(办)提出处理意见,省金融办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所在地市金融局(办)提出处理意见,省金融办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3、有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规定的注册资本; 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就是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发展融资性担保业的实际需要,由当地监管部门来决定,但任何地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都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合格的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7、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及流程、收费情况(一)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范围 1、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⑴贷款担保。 ⑵票据承兑担保。 ⑶贸易融资担保。 ⑷项目融资担保。 ⑸信用证担保。 ⑹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2、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⑴诉讼保全担保。 ⑵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⑶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⑷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3、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⑴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⑵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4、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⑴吸收存款。 ⑵发放贷款。 ⑶受托发放贷款。 ⑷受托投资。 ⑸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流程 1、企业申请:《委托担保申报表》、企业提供担保申请材料 2、担保受理:《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 3、项目初审:确定第一调查人、第二调查人,项目初审基本内容,实地调查,担保调查报告,《担保项目处理表》 4、项目评审:资信评估部、复议项目评审 5、签订合同:《同意担保通知函》,准备空白合同文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审核空白合同文本(担保部、综合部、律师、总经理),填写《合同审核表》,正式签订合同,填写《合同登记表》,填《担保费认缴单》 6、抵押登记: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其他资料;他项权力证书或抵(质)押登记表(登记机关签章)

中小企业融资的途径有哪些

中小企业融资的途径有哪些 银行贷款融资 从银行借款是企业最常用的融资渠道,但银行有自己的风险控制原则,这是由银行的业务性质决定的。对银行来讲,一般不愿冒太 大的风险,因为借款对企业获得的利润没有要求权,所以对风险大 的企业或项目不愿借款,哪怕是有很高的预期利润。相反,实力雄厚、收益或现金流稳定的企业是银行欢迎的贷款对象。因为这些特点,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银行借款跟其他融资方式相比,主要不足 在于:一是条件要求高,限制性条款多,手续复杂;二是借款期限相 对较短,长期贷款较少;三是借款额度相对也小,通过银行解决企业 发展所需要的全部资金是比较难的,特别是在起步和创业阶段的中 小企业。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通过信用担保的方式获取银行贷款是一种可行手段。信用担保是一种介于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中介服务。由于担 保的介入,分散和化解了银行贷款的风险,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得到 保证,企业的贷款渠道也变得通畅起来。 大多数信用担保机构都实行会员制管理的形式,属于公共服务性、行业自律性、自身非盈利性组织。会员企业向银行借款时,可以由 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予以担保。另外,中小企业还可以向专门开展中 介服务的担保公司寻求担保服务。在国家政策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扶 植下,信用担保贷款将会成为中小企业另一条有效的融资之路。 股权融资股票上市 股权融资和股票上市对于投资者来说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投入—退出机制。股权融资股票上市有不少选择,可以在主板上市也可以在 中小企业板块,境外上市的选择也有很多,当前已经有不少企业进 行了比较成功的尝试。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通过股权融资获取风险 投资已经有了不少的成功案例,在企业创业之初,或者在产品研发 阶段和市场进入前期急需资金之际,这是一条比较好的渠道。

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情况调研.

一、融资现状和困难原因 据广东省经贸委测算, 广东省中小企业实际融资总额约 1.16万亿元, 与广东省中小企业2万多亿元的潜在资金需求相比, 存在近1万亿元的资金缺口。从总体来看, 2009年融资难的情况有所缓解。广东 2009年一季度新增近 5000多亿信贷, 但大部分急需融资的中小企业却未从信贷增长中获得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主要存在的问题为 :企业融资渠道窄。银行贷款投放与中小企业旺盛的资金需求的供需矛盾日益显现, 绝大多数企业的融资以银行贷款为主, 融资渠道单一, 直接融资比例较低。从银行贷款门槛高。各商业银行普遍“慎贷” 、“惧贷” , 企业申请贷款必须以房产等不动产进行抵押, 这一硬性规定束缚了中小企业信贷的投放规模。融资成本高。由于无法从银行得到相对低成本的融资, 很多中小企业不得不求助于担保公司或者民间融资。据调查, 目前珠三角的民间借贷的月息一般在 5%~6%左右, 最高达 10%, 而在以前仅为 3%; 第三方担保公司的费用高达企业贷款额度的3%~5%。担保公司高额的手续费和民间融资的高利率, 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手续繁琐, 耗费时间长。企业向银行贷款从提出申请、开展调查、有关资料上报, 到初审、复审、最后审批等程序, 普 遍需要 2~3个月时间。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主要原因为 : 企业自身不足。中小企业规模小、 财务管理不规范、抵押能力不足, 增大了 银行风险。珠三角地区很多企业是长期 租用厂房的, 无法用不动产进行抵押。 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滞后。我国以国 有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正处于向市场化

和商业化转型中, 大型银行改革滞后、业务创新不足制约了银行中小企业融资业务的开展, 主要面向中小企业贷款的中 小商业银行也还没有发展起来。 金融服务体系不够完善。企业过分 依赖银行单一渠道, 中小型银行、第三方融资服务机构发展缓慢, 企业无法通过 社会化的金融服务体系利用民间资金、风险资本、私募资金等多种资金来源。 二、扶持措施与经验 广东省各地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 问题采取了积极措施 : 一是政府加大对企业贷款的财政扶 持力度。为落实广东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及相关措施, 各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 纷纷安排 财政资金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深圳市财政划拨 10亿元互助金和 7000万元的中小企业融资贴息, 帮助重点民企和中小

银行中小企业融资模式[2020年最新]

ⅩⅩ银行中小企业融资模式 3ⅩⅩ银行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现状分析 3.1ⅩⅩ银行发展现状分析 3.1.1ⅩⅩ银行简介 ⅩⅩ银行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且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由中国华融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入资金并控股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它重组了湖南原 株洲、湘潭、衡阳、岳阳市商业银行和邵阳市城市信用社。2010年10月12日 正式挂牌开业,总行设在长沙。目前拥有11家分行、1家营业部,130余家支行。 ⅩⅩ银行注册资本为40.8亿元,其中,中国华融绝对控股比重为 50.98%,原株洲、湘潭、衡阳、岳阳市商业银行和邵阳市城市信用社股权比重是41.67%,剩余的7.35%股权股东是作为一致行动人的湖南出版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济南均土源投资有限公司。ⅩⅩ 银行的各项监管指标都好于银行业监管的要求,资本充足率大于16%,拨备覆盖 率大于150%,不良贷款率小于O.1%。 ⅩⅩ银行自成立以来,以创建“好银行”为目标,坚持“立足湖南、依托 湖南、服务湖南、支持湖南”的发展思路,努力打造“小、精、专、新、特”的经 营特色,以服务于地方经济、中小企业和广大客户,实现了健康快速发展,主要 经营指标均达到或优于银监部门的监管要求。2012年2月1日,ⅩⅩ银行 获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2011年度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管理一等 奖”。 3.1.2ⅩⅩ银行战略定位 支持中小企业是ⅩⅩ银行发展的历史和现实选择。随着我国市场融资渠

道的拓宽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利率市场化趋势加快,大客户的融资渠道日趋多元 化,大企业金融“脱媒”日益加剧,中小银行服务大客户的议价能力越来越低。因 此,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中小银行经营转型的必然选择。 ⅩⅩ银行积极响应湖南建设和服务两型社会的号召,在地方经济建设 中,立足湖南,服务中小,不断提高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和扩大中小企业信贷 投放,致力于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构建了中小企业 的业务拓展和支持体系,在总行成立了中小企业业务管理部,全面推动中小企业 专业化经营,从组织架构、审批流程、人力资源、贷款规模实行政策倾斜。同时,“小、精、专、新、特”是ⅩⅩ银行的一大经营特色,其中,“小”是指小型银行、小型项目、小型客户和针对小型客户的小产品;“精”是指精品银行、精心的运作、精确的定位和精干的队伍;“专”是指专业的银行、专注于业务、专心干事 和专门的团队;“新”是指新的银行、新的目标、新的机制、新的利润和新的发展; 而“特”是指建立特色化的银行、采用特色化经营方式、研发特色化的产品和进行 特色化的定位。 ⅩⅩ银行始终坚持“稳健、创新、和谐、发展”的核心价值观,按照“有 尊严、有价值、有内涵、有实力、有责任”的现代金融企业愿景,发挥大股东中 国华融的品牌和集团综合经营优势,着力实施人才兴行、科技强行、集约经营的 三大战略。致力于走市场化、差异化、多元化、区域化和国际化的富有特色的发 展道路,以建设成立足地方并辐射全国,符合国家监管要求,拥有规范的内部管 理机制、完善的治理结构、专业的从业队伍和一流的经营业绩,具有优秀的企业 文化和品牌价值以及突出的核心竞争力的现代商业银行。 3.1.3中小企业客户情况介绍 作为一家总行注册地在湖南的区域性商业银行,ⅩⅩ银行注定与民营经 济、中小企业有着与生俱来的血脉关系。 据统计,截至2011年末,湖南省中小企业户数约为17万户,个体工商户达 140万户,全国城商行贷款余额为5万亿元左右,其中,企业贷款占比70%,小微企业贷款占全部企业贷款的50%以上,超过了1.8万亿元。湖南省目前生产经营状况较好的小微企业仅在25%左右,人工成本不断上升,企业利润不断下降, 融资难融资贵是企业发展的最大瓶颈。但同时,小微企业数量占据湖南省企业总 数的80%以上,企业创造增加值占湖南省GDP总量的30%左右。因此,华融湘江银行成立后,将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业务的发展摆在了更加突出和重要的 位置。 同时,作为一家扎根湖南、倾力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法人金融机构,华融湘 江银行凭借效率领先、综合金融等优势,依托大股东中国华融的支持,倾力为中 小企业客户提供包括银行、金融信托和租赁、债券发行、股权融资、上市在内的 一系列综合金融服务。服务对象广泛,不仅涵盖了各个行业和各个地区的中小企 业,而且根据不同客户所处的经营环节和发展阶段,为其专门提供相应的金融产 品和组合。并且,为了确保客户能够获得更加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ⅩⅩ银 行采用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标准化的作业流程以及广泛的服务渠道。 3.1.4现有产品体系 ⅩⅩ银行现有产品体系主要分为资产业务、中间业务、负债业务三类。 由于与中小企业有着与生俱来的密切联系,ⅩⅩ银行自成立起,就坚持 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己任,以中国华融为依托,立足湖南、服务中小企业,在发展 中小企业业务方面不断进行探索和实践,取得了积极成效,业务品种不断丰富和

再谈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

再谈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 2011年7月份在OA“学习园地”我以《农信社与担保公司合作的个人见解》想和大家交流下对担保公司的看法,已经一年过去了,感觉自己的思想还是没有多少进步,再和大家讨论一下,希望大家能给予指正。 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爆发,导致很多企业跑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急速上升。在民间借贷危机还未平息之际,2012年2季度温州企业互保又发生危机。这些由银行和民间借贷形成的银行-企业-民间融资的资本操作模式,引起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还未完全暴露相关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但“截至6月末,温州市银行业本外币不良贷款余额181.4亿元,比年初增加94.47亿元;不良贷款率2.69%,比年初上升1.33个百分点。6月末,不良贷款余额较年初翻了一倍多”(温州银监分局公布数据)。 2011年末由于某行对担保公司贷款基本上只收不贷和一些企业经营不善倒闭,造成了广东的华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而与其关系密切,有关联关系的广东创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现相同问题。三家担保公司在保金额达85亿元,大多数商业银行涉及其中。 2012年春节前后广东、湖北、江苏、河南等地的担保公司倒闭潮仍在继续。中国证券报2011年5月份一篇文章指出:在芜湖市区,几乎每幢写字楼里都有“投资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的办公室。在芜湖市顶级写字楼之一的侨鸿国际商城里,几乎每层都有一家投资担保公司,最多的一层有三家。这些名为“投资担保”、“投资咨询”的公司,实际上都在做同样的事情:高息揽储,高利放贷。 目前还未听说安徽有大的担保公司出现倒闭情况,但是风险是滞后和隐藏的,出现在我们身边的企业跑路,小额借贷公司的关门和一些民间个人的跑路不能不给我们敲响警钟。 一、担保公司的风险 我对担保公司的风险理解分为两部分: 一是内在风险,也就是担保公司自己的经营管理风险。例如企业的长远规划和决策,涉及哪些业务,内部控制等。经营风险不会让企业一夜之间倒闭,它的发生需要一个长时间的过程,而且这个过程会有征兆和表现。 二是外部风险。外部风险主要为担保公司客户的违约风险和抵押物变现风险,还有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比如大部分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过桥”资金,但一旦企业的银行贷款批不下来,过桥资金不能及时归还,也会给担保公司带来严重损失。 担保公司内外风险的控制体系建设决定了担保公司的的风险管理水平,但就目前的商业担保公司风险管理水平我难以高估。 首先,谋求暴利,没有长远规划。商业性担保公司性质是企业,而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中国有些企业过于急功近利,寻求短期利润,忽视长远品牌建设,特别是以钱生钱为主要盈利手段的担保公司,变身“影子银行”,更是寿命短。同样以我在《农信社与担保公司合作的个人见解》中引用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的一段论述“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 其次,担保公司缺乏相应的管理人才。缺乏懂经济、懂金融、懂法律的专业

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门令[2010]3号)2010030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10年第3号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情况调查报告1106602

关于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情况调查报告 工信部: 为了解掌握我省中小企业在“调结构、促转型、保增长”过程中的融资需求现状,以利更有针对性地指导采取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措施,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按工信企业〔2011〕119号文的要求,我局在各地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于今年3月份,在全省部分行业的中小企业进行了一次融资需求情况调查。调查结果表明,目前我省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和难点与去年有所不同,融资成本加大成为较为突出的问题。现将本次调研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中小企业融资的基本情况 1、中小企业资金满足度较低。据本次调查统计,第一季度我省的中小企业户数合计达155.7713万家,资金需求满足度为38.44%。 2、信贷资金投向中小型企业为主,增幅高于大型企业。今年一季度我省信贷投放规模为6939.077亿元,同比增加458.2355亿元,其中中型企业同比增加27.473亿元,小型企业同比增加430.7805亿元。以东莞市为例:3月末,东莞市中小型企业贷款余额约1790亿元(其中中型企业贷款余额999亿,小型企业贷款余额约791亿),大型企业贷款余额约449亿,中小型贷款余额约为大型企业的4倍;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余额同期增幅分别为8.28%、7.65%、26.06%,中小型企业整体增幅明显高于大型企业。 3、资金来源方面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从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来源的来看,四大国有银行与股份商业银行占57%,中小金融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占31%,同业拆借、民间借款占7%,其它(如信托公司、典当行等)5%. 4、金融机构日益重视中小企业贷款,中小企业信贷产品渐增。

担保公司申请报告

关于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请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解决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进一步拓展我市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从而为我市十二五规划伟大目标的胜利实现作出一份贡献,特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一、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融资担保市场分析及成立背景 中小企业是我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和持续发展,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目前,全市民营经济仍保持稳步快速的增长势,全市中小企业从业人员逾180.9万人。单位个数达到25.3万家,增加值完成728.2亿元,同比增长38.9%,占全年任务目标的84.7%;营业收入2777.2亿元,同比增长36.9%,占全年任务目标的84.7%;实缴税金46.6亿元,同比增长38.8%,占全年任务目标的84.7%;固定资产投入达到288.4亿元,同比增长48.7%,占全年任务目标的91.5%。 但是,中小企业融资难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特别是在金融危机影响下,资金链是否断裂更成为中小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初步统计,目前我市85%以上中小企业都存在融资难题,资金需求缺口超过30多亿元。中小企业经营困难加剧,已经严重影响了财政收入和社会就业,关系到我省保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发展大局。 做好担保工作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渠道之一。最近,国务院颁发国发[2009]36号文件,要求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河北××担保有限公司的成立,对进一步完善我市金融体系建设,创新贷款担保模式,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有效缓解企业贷款难,促进我市三年大变样、推进城镇化和构建符合我市实际的现代产业体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河北××担保有限公司将在抵御风险、扩大服务范围、延长担保链条、加大功能力度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新起点,抢抓新机遇,谋求新跨越,不断解放思

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中小企业融资机遇及模式.doc

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中小企业融资机遇及 模式- 摘要:近年来,我国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扶持力度虽然较大,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仍然存在。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交支持、移动支付和在线服务等技术的创新应用,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带来了新的机遇。因此,中小企业要抓住金融“互联网+”的契机,充分利用好众筹、P2P、电商平台小额贷款、互联网金融门户等新模式,从根本上突破自身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融资瓶颈,从而获得稳定持续的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中小企业融资;融资机遇;融资模式 中图分类号:F275;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17)02-0032-05 一、近几年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分析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目前仍相当严峻,八成以上中小企业对资金流动性的需求都没有得到满足,没有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赋予长期承诺的约占60%,而大多数中小企业都有强大的资金需求,但因为金融服务体系不相互适应,这些中小企业已转向更高的借贷成本,适用于各种私人信贷。由于我国金融体制存在的某些缺陷,致使中小企业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虽说中小企业对于资金的需要量是极大的,但是由于自身实力较弱,信用水平低下,因此金融机构通常不愿与之合作。而金融机构受风险标准及要求的影响,手中存在大量的资金,往往又找不到放贷对象,民间资本也同样面对这样的问题。因此,在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

间缺少一个重要的环节,即具有一定信用担保能力的平台,为金融体系与企业“牵线搭桥”,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二)中小企业传统融资途径作用有限 银行、证券、金融租赁、资本融资等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状态下的金融融资体系,其对于一国经济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除了具备良好信用的群体外,大部分中小企业仍然只能依靠银行以外的其 他渠道去解决融资问题,包括民间借贷、信托租赁机构融资等,民间借贷和信托租赁成本较高,这极大地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规模和发展。从政府政策支持来看,国家针对中小企业出台大量与融资相关的制度机制,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及民间资本进入投融资领域,但由于中小企业自身抵押物不足,按照金融机构评估标准,资信水平较低,导致其很难从商业银行获得支持,加之融资担保体系不完善,较低信用评级等不利的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仍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项目“不感冒”,只有中型企业才会实际享受到国家支持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小微企业并不享受实实在在的好处,正如表1所示,我国中小企业通过商业银行这种传统融资途径融资占比虽有提高,但金额仍然较小,很难满足发展需求,尤其是小微企业;同时,商行授信中小企业的贷款增速在逐渐放缓,充分说明中小企业融资的途径应该有更多的选择,而不是局限于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1] (三)现阶段制约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自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六中全会”以来,中小企业融资变得相对便利,但制约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还是存在的,主要包括:1.中小企业自身因素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协议

担保合作协议书 甲方:中国银行长江路支行 乙方:XXXXXXX担保有限公司 为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甲乙双方就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乙方是依法设立,经国家有关机构核准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本协议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乙方为在甲方融资借款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甲方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乙方承担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乙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被担保人是指在甲方所辖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且符合甲方贷款条件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三条乙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为: (一)贷款担保; (二)项目融资担保; (三)票据承兑担保; (四)信用证担保; (六)银行出具保函担保; (七)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四条乙方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在甲方托管资本金账户余额的5倍。 第五条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 第六条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分散风险”的原则,乙方对被担保人在甲方的所有债务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提供担保。 第六条乙方在甲方开立资本金托管账户,户名:**,账号:**,开户银行:**支行,此账户的存款余额即为担保基金。 第七条乙方不得将托管资本金再用于为其它融资借款主体提供担保;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支用和划转托管资本金。 第八条乙方担保的被担保人的债务到期未获清偿,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出具的《代偿通知书》15天内办妥代偿资金的拨付手续,乙方未主动代偿的,甲方有权直接扣划乙方的托管资本金用于偿还被担保人的到期债务。甲方扣划代偿资金后,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资本金托管账户余额低于乙方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的10%,乙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 第九条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 (一)乙方对外提供担保的责任余额超过其在甲方开立的资本金托管账户余额5倍的。 (二)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互联网 ”时代下中小企业的融资新途径

“互联网+”时代下中小企业的融资新途径 伴随着“互联网 +”战略的提出,互联网金融发展更为迅速,将互联网与企业融资相结合,已经成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新途径。 本文通过分析传统融资模式和企业自身存在的不足,来揭示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再结合 “互联网 +”时代下中小企业互联网融资的机遇,并在此基础上找出适合中小企业互联网融资的新途径,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 一、引言 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活跃市场,增加收入,稳定社会以及形成合理的国民经济结构方面起着难以替代的作用[1]。根据最新的调查报告显示,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十分庞大,总计已经达到了 4200 万家。可是大部分的中小企业由于自身信用不高,规模较小,融资渠道相对单一,往往要承受比大型企业更大的资金借贷压力,导致融资状况不容乐观,不利于企业进一步的发展。然而“互联网 + ”的出现打破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僵局,将互联网与融资合二为一,利用互联网来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一)融资渠道单一就我国目前而言,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融资渠道单一,企业主不善于寻找多样化的融资渠道。根据最新的调查显示,银行贷款和私人借贷是我国中小企业最主要的两大融资渠道,可是过度依赖于银行贷款和私人借贷的局面是不利于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商业银行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往往不轻易向中小企业提供长期性的贷款服务。由于没有长期性的贷款,中小企业营运的资金链极易断裂,这就导致中小企业只能通过多次贷款的方式来弥补,从而进一步加重了企业的融资负担。私人借贷看似对借款人的信用要求很低,而且融资过程普遍比较简单,但这其中往往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很多的私人借贷手续不正规、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法律法规的约束,并且私人借贷的利息往往高的离谱,这些因素都极易引起借贷双方的债务纠纷,从而不利于中小企业的良性发展。 (二)成本费用过高 融资成本费用过高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中小企业。众所周知,我国中小企业一直存在经营能力不强,风险意识薄弱的通病,导致企业无法稳定的发展。正是基于这种情况,资金融出方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容易发生无法收回借款的局面,因此很多银行不愿

广东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及解决对策

国区域政策:最近10年调整及其趋向,1994-2006China Academic Electronics Publishing,All right reserved. ②1801—1851年左右,伦敦中心区的人口一直维持在15万人。1901年仅2.7万人,伦敦郊区的人口则由1861年的41.4万人剧增至1901年的204.5万人。1871—1901年,英国北部14个工业城市人口减少了14.6万,1901—1911年英格兰和威尔士8个大城市人口减少了9万,同期北部22个纺织城市的人口减少了4.1万。 ③2005年与2002年相比,珠三角地区生产总值占全省的比重从80.03%上升为82.63%,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占全省比重从63.97%上升为67.15%,珠三角地区极化效应仍在继续。 参考文献: [1]Cameron.Regional economic policy in the United Kingdom[M].1974. [2]王郁.英国区域开发政策的变化及其影响[J].国外城市规划,2004(3). [3]谷书堂,唐杰.M.Fujita.空间平等与总体经济效率—中国区域经济格局转型分析[J].经济研究,2004(8). [4]纪晓岚.英国城市化历史进程分析和启示[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5]Peter Hall.关于区域[J].袁媛译.国外城市规划,2004 (3). (责任编辑:李芸) 广东中小企业融资难的 成因及解决对策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2008年第二期市厅级领导干部进修班课题组) [摘要]广东中小企业融资难既有中小企业自身和金融体系方面的原因,也有广东地域特征方面的原因。而政府履行好法律所赋予的职责,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职责所在,也是现实需要。必须坚持有限政府的定位,按照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整合各种资源,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融资帮扶体系,最大程度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关键词]广东中小企业;融资难;成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462(2009)01-0067-04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个世界性难题。国内外对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进行了很多探索,但大 多从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对接角度研究问题,单独针对政府所能作为的探索还不多。[1]由于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特点,地方政府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能够发挥企业和金融机构所难以发挥的作用。因此,本研究报告拟针对广东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实际,从地方政府目前所能作为方面探讨可操作的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迅猛,成绩显著,在吸收城镇居民就业、开展产品技术创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支持区域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成为支持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由于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广东中小企业直接从资本市场融资的空间非常狭小,过分依赖银行贷款的情况比较严重,而银行受风险管理的限制必然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 ,,,,,,,,,,,,,,,,,,,,,,,,,,,,,,,,,,,,,,,,,,,, 一、广东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成因分析 67 ··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

XX市金融办: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提出在XX市(县)设立XX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申请如下。 (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发起人及其他股东情况 (一)主发起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企业荣誉等。 (二)主发起企业行业地位和影响力、核心竞争优势,主营业务、财务(近两年净利润、资产负债率、净资产、实施本项投资后长期投资额占净资产比重)税收等情况。 (主发起人为自然人的,介绍主发起个人基本情况,包括行业背景、经济实力、信用记录、风险承受能力等) (三)其他企业发起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财务状况(净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资产负债率等)、纳税状况等。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方案 (一)公司基本情况,包括拟用名称、注册地、公司住所、注册资本、公司类型、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 (二)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三)设立步骤写时间安排。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运营设想

(一)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二)担保业务操作流程及特点。 (三)风险防范措施。 四、股东责任承诺 我们及XX融资性担保公司其他所有股东郑重承诺:自愿出资入股XX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人股,不虚假注册,不抽逃注册资金,并愿意根据担保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自身投资能力,持续增加资金投入;依法设立XX融资性担保公司,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中的重要作用;在日常经营中,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勤勉义务,遵守公司章程,自觉接受社会和政府的监督等内容;承担股东应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不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违规、违法活动。主动接受和配合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管。 五、设立请求 鉴于我们已确定了股东名册,股权结构、注册资本等符合规定,主发起人满足相关财务及其它指标;起草了可行性报告,制定了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物色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从业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起草了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草案;初定了营业场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等。所提交的文件、证明及有关证件真实、准确、完整。经对照,我们认为已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设立条 件,特请市金融办出具预审同意意见,并报省政府金融办。

中国中小企业融资二十八种模式

中国中小企业融资二十八种模式一、国中小企业融资28种模式分为四大类2 第一类:债权融资模式2 第二类:股权融资模式2 第三类:内部融资和贸易融资模式3 第四类:项目融资和政策融资模式3 二、第一类——债权融资模式3 (一)第一种模式:国内银行贷款3 (二)第二种模式:国外银行贷款3 (三)第三种模式:发行债券融资4 (四)第四种模式:民间借贷融资4 (五)第五种模式:信用担保融资5 (六)第六种模式:金融租赁融资5 三、第二类——股权融资模式5 (一)第七种模式:股权出让融资5 (二)第八种模式:增资扩股融资6 (三)第九种模式:产权交易融资6 (四)第十种模式:杠杆收购融资6 (五)第十一种模式:引进风险投资6 (六)第十二种模式:投资银行投资7 (七)第十三种模式:国内上市融资7 (八)第十四种模式:境外上市融资8 (九)第十五种模式:买壳上市融资9 四、第三类——内部融资与贸易融资模式9 (一)第十六种模式:留存结余融资9 (二)第十七种模式:资产治理融资 9 (三)第十八种模式:票据贴现融资10 (四)第十九种模式:资产典当融资10 (五)第二十种模式:商业信用融资11

(六)第二十一种模式:国际贸易融资11(七)第二十二种模式:补偿贸易融资11五、第四类——项目融资和政策融资模式12(一)第二十三种模式:项目包装融资12(二)第二十四种模式:高新技术融资12(三)第二十五种模式:BOT项目融资 12(四)第二十六种模式:IFC国际投资13(五)第二十七种模式:专项资金投资13(六)第二十八种模式:产业政策投资13 六、终止语13 1、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选择运用13 2、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组合运用14 3、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创新运用14 国中小企业融资28种模式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债权融资模式 第一种模式:国内银行贷款 第二种模式:国外银行贷款 第三种模式:发行债券融资 第四种模式:民间借贷融资 第五种模式:信用担保融资 第六种模式:金融租赁融资 第二类:股权融资模式 第七种模式:股权出让融资 第八种模式:增资扩股融资 第九种模式:产权交易融资 第十种模式:杠杆收购融资 第十一种模式:风险投资融资 第十二种模式:投资银行融资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及解决措施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及解决措施 担保公司是担负个人或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职能的专业机构,担保公司通过有偿出借自身信用资源、防控信用风险来获取经济与社会效益。近年来,我国信用担保行业迅猛发展,但高速发展背后,高风险已经开始显现。 2012年以来民营担保巨头中担、华鼎、创富等深陷资金链断裂危机,四川资本大鳄“华通系”实际控制人疑似跑路,2013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了企业破产案件346件,同比上升145.07%,破产企业债务总额达1595亿元,比2012年的243亿元增长了近6倍。发生在温州的企业破产案就有198起,超九成的担保企业关门倒闭。截至2014年6月17日,广东省已有30多家担保公司退出融资性担保市场。截至2013年年底,广东省共清理严重违规担保机构36家、分支机构13家。 近期,有媒体报道,国内许多担保公司没有从事正规的担保业务,而是充当起了民间借贷中间环节的角色,通过违规发行理财产品向普通市民高息揽储,然后再以高昂的价格通过民间借贷放贷给借款方,坐收其中的利差。另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些担保企业已经不满足于现有的“业务”模式,开始尝试通过P2P网贷来实现无成本、最快速的资金拆借。担保行业多年缺乏有效监管聚集的风险和问题还比较突出,加之近年来机构增加过快、数量过多,监管基础薄弱等问题仍较为突出。特别是近期相继出现的一些融资性担保机构因违规经营导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事件,暴露出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规范、偏离主业、内控机制欠缺、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管等问题,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的逐渐深入,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以及担保公司行业管理的潜在风险随之出现,如何更好地发挥担保公司融资平台的作用,同时又降低担保贷款的风险,这一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担保公司通过提供信用担保,一方面可以提高中小企业的资信水平,增加银行对企业的信任,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另一方面可以分散和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有效提升信贷资产的安全性。但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并非零风险,在实践中,由于担保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缺乏反担保等诸多问题,极易将担保风险转嫁商业银行,加之银行主观上盲目信赖担保公司担保的保障作用,疏于管理,致使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潜藏较大风险隐患,贷款损失时有发生。下面就从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两个方面剖析担保贷款的风险成因,并提出强化风险控制的对策。 (一)担保公司自身及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担保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实收资本不实。实收资本是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最根本的物质基础。目前一些担保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没有足额到位,关联企业大量占用担保公司资金,甚至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现象。同时在出资方式上,存在货币出资占比不高或出资物变现能力较差甚至难以变现的问题,对担保公司担保能力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二是部分担保公司经营范围广、主业不突出,影响了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一些担保公司为追逐利润,未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作为主业,而是把主要资金投资房地产、股票,搞典当行和长期股权投资,甚至直接发放“高利贷”,严重影响了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降低了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 三是部分担保公司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缺乏必要的风险准备。财政部颁布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

融资性担保公司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附件9 融资性担保公司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融资性担保公司绩效考核评价指标解释 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情况 1、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排序指数是指一个会计年度末,本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的最低数额与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的最高数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的最低数额的比值。 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排序指数计算公式为:(本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最低值)/(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最低值) 2、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排序指数是指一个会计年度末,本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的最低数额与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的最高数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的最低数额的比值。 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排序指数计算公式为(本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最低值)/(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

最低值) 3、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排序指数是指一个会计年度末,本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的最低数额与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的最高数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的最低数额的比值。 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排序指数计算公式为:(本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最低值)/(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最低值)。 4、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排序指数是指一个会计年度内,本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减去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的最低数额与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的最高数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的最低数额的比值。 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排序指数计算公式为:(本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最低值)/(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最低值)。 二、经营发展情况 1、注册资本排序指数是指一个会计年度末,本机构注册资本减去各机构注册资本的最低数额与各机构注册资本的最高数额减去各机构注册资本的最低数额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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