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群不服被告重庆市涪陵区物价局行政征收一案
原告向群不服被告重庆市涪陵区物价局行政征收一案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涪行初字第13号
原告向群,男,汉族,住略,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陈徐军,女,土家族,住所地略,身份号码略。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物价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55号。
机构代码00867448-0。
法定代表人陶敏,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大志,男,重庆市涪陵区物价局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雷荡萍,女,重庆市涪陵区物价局公务员。
原告向群不服被告重庆市涪陵区物价局行政征收一案,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7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向群的委托代理人陈徐军,被告重庆市涪陵区物价局的委托代理人谢大志、雷萍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物价局于2019年1月11日收取向群价格调节基金260元。
被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并出示了下列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证明政府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具有法律依据。
2渝办发20192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及目录,证明重庆市政府将价格调节基金纳入了重庆市地方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3涪府函201933号《关于同意规范减免价格调节基金的批复》,证明向群应当缴纳价格调节基金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