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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须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6.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新办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免三减半)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从获利年度,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利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规定逐年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的年度。如果获利年度中间有亏损的应连续计算。

如:某企业2000年成立,当年亏损100万元,2001年盈利30万元,2002年亏损50万元,2003年盈利120万元。该企业开始获利年度为2003年,因为2001年虽然有盈利但是不足弥补2000年的亏损,而2003年将2000年和2002年发生的亏损弥补以后开始有盈利。

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减半征收?

问:我公司认定为软件企业后,企业所得税是不是减半征收?

答: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问: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如何做纳税调整?

答:根据2000年9月22日财税[2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应计入"补贴收入"科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整。问:如果一个新办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为2006年10月,软件企业的认定日期为2007年7月,则此软件企业亨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两免三减半)从何时开始亨受?

答:对于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至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是否是软件企业要先行认定,对于认定后的,才能考虑是否可以享受软件企业减免税的优惠。所以,您企业应当从2007年7月起在获利年度起享受减免的优惠。

问: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应怎样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453号)文件的规定,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对软件产业有何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第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问:随同销售软件一并收取的程序安装费、维护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软件企业的增值税有关问题?

问:我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外商独资企业,行业为工业企业,现为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信息软件的研发、制造、销售。现正在进行双软认证(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的认证)工作,:1、当我公司2006年销售收入累计超过100万元以后,是否还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6%交税(不低扣进项税额),待到2007年1月再进行一般纳税人的认证工作。2、由于双软认证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取得双软认证资格以前,如果系一般纳税人,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是否可以返还(实际销售产品未发生变化)。3、双软企业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的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吗?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5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

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如果您单位在2006年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则应在次年1月底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业,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根据文件规定,您单位如果享受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必需具备是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业及一般纳税人资格。问: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产业增值税税负超过3%,如何计算退税金额?如企业自行研发的产品尚不成熟,销售是以其他为主,如何计算退税?

答:您所说的问题应该是《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所涉及的政策。文件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中所说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计算公式如下: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可见税负率和适用税率不是一个概念,也没有可比性。而文件规定的可以即征即退的税额=企业本期销售软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软件销售收入×3%。

如果贵单位希望享受此优惠,就应该按规定分别核算可享受优惠政策软件和其他产品的生产销售,未分别核算的恐不能享受优惠。

为客户开发软件系统如何纳税

甲公司是一家IT公司,近日与某客户签订技术开发协议,为其开发软件系统。有人说甲公司的这项业务应按税法规定缴纳5%的营业税,也有人说可以免征营业税。那么甲公司取得的技术开发业务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待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第二条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甲公司与客户签订技术开发协议,为其开发软件系统,属于技术开发业务。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这项业务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享受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缴,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问:软件开发企业的营业税是否有减免政策,参考什么法规?

答:软件开发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专门对该行业出台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建议贵公司参考营业税的减免税政策。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软件开发企业从事上述技术开发、转让业务也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问:企业自行开发软件,实现的营业收入如何缴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属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

二、对经过国家版权局

问:软件开发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收入缴纳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免缴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并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须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6.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新办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免三减半)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从获利年度,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利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规定逐年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的年度。如果获利年度中间有亏损的应连续计算。 如:某企业2000年成立,当年亏损100万元,2001年盈利30万元,2002年亏损50万元,2003年盈利120万元。该企业开始获利年度为2003年,因为2001年虽然有盈利但是不足弥补2000年的亏损,而2003年将2000年和2002年发生的亏损弥补以后开始有盈利。 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减半征收? 问:我公司认定为软件企业后,企业所得税是不是减半征收? 答: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信部联产[2000]9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特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及管理办法》 (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b5E2RGbCAP 鉴于当前各地软件企业和软件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暂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一级进行,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地级市。p1EanqFDPw 附件: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月十六日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 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以下简称“政策” ) ,制定本办法。DXDiTa9E3d 第二条 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 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RTCrpUDGiT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 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 责是:5PCzVD7HxA (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 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jLBHrnAILg (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 责是: 1/9

关于印发《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科联字[2001]5号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落实国家和我市发展软件产业的优惠政策,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厦府[2001]综25号),对原厦门市科委、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印发《厦门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厦科发字[2000]第13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二00一年三月三十日 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落实国家和我市发展软件产业的优惠政策,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5号令),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以及登记备案的软件产品,均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主管部门和认定机构 第三条厦门市科委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工作,其职责是: 1、指导、监督和检查我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 2、会同市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批准经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 3、公布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4、受理我市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四条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作为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机构,负责对我市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企业年审的组织工作以及软件产品登记工作。其职责是: 1、受理本市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和软件产品的登记申请; 2、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审查软件产品登记申请材料; 3、提出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以及软件产品审查合格名单; 4、将需报批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名单报市科委审核。 对于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股份占50%以上的或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有关认定和年审工作,初选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审核。 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的登记申请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统一受理,经信息

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申报要求及相关资料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申报要求及相关资料 一、依据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2.《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 3.《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税〔2017〕12号) 二、基本条件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在符合软件企业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第一类: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第二类: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第三类: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具体数据比对标准:

三、备案时间及优惠政策 1.备案时间:每年分两批,分别是3月10日前和6月10日 前,将备案资料提交当地税务部门。 2.优惠政策: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备案材料

(一)承诺书 (二)申请表 (三)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法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4、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缴清算年度申报表; 5、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附表1); 6、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软件著作权证书或软件专利证书); 7、检测报告复印件; 8、企业职工人员花名册(附表2); 9、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合同及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10、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原件(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11、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以及对应发票的复印件; 12、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场所产权证复印件; 13、按第二类条件申报的企业提供企业自主选择适合的重点软件领域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附销售合同清单(项目名称、客户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稿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 理规定试行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直辖市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第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

软件行业需要的资质认证

软件行业需要的资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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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行业需要的资质认证 软件行业资质认证,包括如下: 【双软企业认定】软件产品认证、软件企业认证 【软件行业能力资质(三标管理体系)】CMM/CMMI、ISO9000 【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国家区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CISCO认证(网络安全:CCNA认证CCSP认证CCIE认证/ 网络设计:CCNA认证CCDA认证CCDP认证)】 【信息产业部安全服务资质】 【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认证】 【AAA级信用企业】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016831225.html,/index.asp 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网站 【双软企业认定】软件产品认证、软件企业认证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016831225.html,/ 中国双软认定网 (1)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 2 ) 软件企业的申报程序 1)申请企业网上申报,下载企业用户使用的“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并进行安装; 2)打开“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在“申报受理”中选择企业申报,进行申请表填写;

中国双软认定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 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 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全国软件产业管理职责,指导软件产业发展,组织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二)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进行公示和备案; (三)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四)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相关投诉和举报; (五)指导和管理“中国双软认定网”,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将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请; (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 息。 第六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软件企业认定须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第八条企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软件企业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科技企业 【发文字号】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 【失效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3.02.06 【实施日期】2013.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 2013年2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

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全国软件产业管理职责,指导软件产业发展,组织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二)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进行公示和备案; (三)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四)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相关投诉和举报; (五)指导和管理“中国双软认定网”,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将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广东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广东省软件产业的发展,鼓励自主创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本办法认定的软件企业、软件产品,是其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的依据。本办法认定的软件企业即为高新技术企业,不另行认定。 第三条由广东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9~11人的专家认定委员会,负责本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审核认定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1、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软件企业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含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4.企业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5.企业必须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软件产品认定条件 1.软件产品是指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的、用于销售的软件; 2.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申请软件企业认定的,须提交如下文件: 1.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含申报软盘);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能说明企业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如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件版权登记证书、局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测报告或其他能说明申请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软件产品认定的,须提交如下文件; 1.广东省软件产品认定申请表(含申报软盘);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能说明企业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如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件版权登记证书、局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测报告或其他能说明申请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八条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按企业自愿申请,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省专家认定委员会认定四个步骤进行。 第九条广东省科技行政部门受理申报文件,并按照本办法组织有关认定工作。 第十条经认定合格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由广东省科技行政部门颁发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 第四章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自认定之日起,可享受国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操作按《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足”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省财厅转发的粤财法[1999]49号文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程序参照认定程序进行。不符合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条件的,取消其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资格;如发现弄虚作假的,收回该企业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证书,并报请税务部门取消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同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 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 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直辖市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 (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 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 业认定机构; (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 (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 (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 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基本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暂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代理有关认定工作。 第八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其职责 是: (一)受理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 (三)提出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 (四)将初选名单报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认定工作。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负责,初选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审核: (一)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股份占50%以上的; (二)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企业。 第十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受信息产业部委托对各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工作进 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必须坚持为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责。软件企业认定的收费标

关于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关于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我国已经确立了计算机软件产业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为了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多个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与此同时,由于认证程序较复杂,需要准备的文件较多,软件企业大多需要由专业的版权代理机构代理进行认证工作,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软件产品 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版权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

【20140605】2014年软件企业认定名单(6月第一批)

附件 2014年软件企业认定名单(6月第一批) 安徽省2014年第三批软件企业认定公示名单(3项) 序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认定编号 1 铜陵悦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晓霞皖R-2014-0055 2 安徽同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尹理根皖R-2014-0056 3 安徽乐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孔祥林皖R-2014-0057 河北省2014年第三批软件企业认定公示名单(5项) 序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认定编号 1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总 公司 李香文冀R-2014-0024 2 河北兰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蓝花力冀R-2014-0025 3 河北云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志雪冀R-2014-0026 4 石家庄博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文彬冀R-2014-0027 5 石家庄三叠科技有限公司李烨冀R-2014-0028 湖北省2014年第五批软件企业认定公示名单(49项) 序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认定编号 1 湖北中瀚科技有限公司陈慰鄂R-2014-0134 2 武汉利德软件有限公司杨本专鄂R-2014-0135 3 武汉曲飞科技有限公司吴剑光鄂R-2014-0136 4 武汉百鲤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范苑鄂R-2014-0137 5 武汉麦达电子有限公司李海成鄂R-2014-0138 6 长江信达软件技术(武汉)有限责任公 司 赵卫鄂R-2014-0139

7 武汉天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唐坚强鄂R-2014-0140 8 武汉奥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忠华鄂R-2014-0141 9 湖北国智恒三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吕建光鄂R-2014-0142 10 武汉蓝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张淼鄂R-2014-0143 11 武汉时代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夏震鄂R-2014-0144 12 中冠信息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柯衣了鄂R-2014-0145 13 方正国际软件(武汉)有限公司管祥红鄂R-2014-0146 14 湖北华中电力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詹智民鄂R-2014-0147 15 湖北金拓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诗雄鄂R-2014-0148 16 湖北省智盟店通互联科贸有限公司李冰忠鄂R-2014-0149 17 湖北泰信科技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王鹰适鄂R-2014-0150 18 湖北添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罗文波鄂R-2014-0151 19 湖北信安信息系统管理技术有限公司郜彤鄂R-2014-0152 20 湖北兴汉高技术有限公司刘兴文鄂R-2014-0153 21 湖北致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李锋鄂R-2014-0154 22 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周毅鄂R-2014-0155 23 十堰创傲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郑军鄂R-2014-0156 24 武汉博览财经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李宏图鄂R-2014-0157 25 武汉博为科技有限公司桂三生鄂R-2014-0158 26 武汉畅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维军鄂R-2014-0159 27 武汉川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吕明伟鄂R-2014-0160 28 武汉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朱睿鄂R-2014-0161 29 武汉达梦数据库有限公司冯裕才鄂R-2014-0162 30 武汉东雅图科技有限公司王成鄂R-2014-0163 31 武汉光发科技有限公司冯文顺鄂R-2014-0164 32 武汉虹信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童国华鄂R-2014-0165 33 武汉虹翼信息有限公司罗昆初鄂R-2014-0166 34 武汉华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肖虹鄂R-2014-0167 35 武汉华工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师明义鄂R-2014-0168 36 武汉华茂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邓忠华鄂R-2014-0169 37 武汉朗空科技有限公司黄亮鄂R-2014-0170 38 武汉适普软件有限公司龚建军鄂R-2014-0171 39 武汉顺承科技有限公司郭冬华鄂R-2014-0172 40 武汉泰科道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陈应红鄂R-2014-0173 41 武汉同创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章启源鄂R-2014-0174 42 武汉纬创纬尊软件有限公司萧清志鄂R-2014-0175 43 武汉问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新建鄂R-2014-0176 44 武汉鑫索维科技有限公司胡成胜鄂R-2014-0177 45 武汉兴得通软件有限公司刘兴革鄂R-2014-0178 46 武汉易通科技有限公司王书梅鄂R-2014-0179 47 武汉智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高峰鄂R-2014-0180 48 宜昌鸿宇连邦软件有限责任公司陈安斌鄂R-2014-0181 49 宜昌金汇软件有限公司胡家明鄂R-2014-0182

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要求

精心整理附件1 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以下简称“双软”认定),根据《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9号),结合我省“双软”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宁波地区除外,下同)的“双软”认定适用本细则。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双软”认定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经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双软”认定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 精心整理

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细则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登记的软件产品(进口软件除外),可享受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鼓励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双软”认定标准及事项 第七条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一)2011年1月1日以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1、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2、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3、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4、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经信委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省经信委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精心整理

软件企业评估认定流程及相关条件解析

软件企业评估认定流程及相关条件解析 软件企业评估认定申报材料 (一)《软件企业评估认定申请书》电子版及纸质版。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 (四)本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清单(注明系自产或代销产品),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证书》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企业软件技术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毕业院校、毕业时间、学历,加盖企业公章);软件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说明及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七)提供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申请年审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一年的提供受理日上一月份对应材料)。 (八)企业软件收入发票明细表(包括序号、发票名称、品名/项目、发票号、金额、开票月份、是否自产软件以及发票清单金额总计) (九)提供占企业总收入50%发票复印件一套(审核时携带原件备查)。 (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此项材料为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企业应该在审计报告中能体现软件产值和研发费用最好) (十一)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设备列表;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 (十二)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三)企业简介电子版及纸质版:包括企业的发展简历、现有规模、主要业务领域、重点产品以及近两年经营状况(总收入、利润等。

软件行业需要的资质认证

软件行业需要得资质认证 软件行业资质认证,包括如下: 【双软企业认定】软件产品认证、软件企业认证 【软件行业能力资质(三标管理体系)】CMM/CMMI、ISO9000 【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国家区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CISCO认证(网络安全:CCNA认证CCSP认证CCIE认证/ 网络设计:CCNA认证CCDA认证CCDP认证)】 【信息产业部安全服务资质】 【国家秘密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认证】 【AAA级信用企业】 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网站 【双软企业认定】软件产品认证、软件企业认证 中国双软认定网 (1)软件企业得认定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得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与其她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与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得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与技术服务得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得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与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得技术装备与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与技术服务质量保证得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得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得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得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 2 ) 软件企业得申报程序 1)申请企业网上申报,下载企业用户使用得“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并进行安装; 2)打开“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在“申报受理”中选择企业申报,进行申请表填写; 3)在“资料查询”中选择企业信息,进入后滚动上下页可以瞧到企业填写得申报表,同时可打印出文本;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 信部联产[2000]9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特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当前各地软件企业和软件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暂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一级进行,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地级市。 附件: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月十六日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 (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 (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 (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基本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暂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代理有关认定工作。 第八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 (三)提出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 (四)将初选名单报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认定工作。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初选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审核: (一)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股份占50%以上的; (二)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 第十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受信息产业部委托对各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必须坚持为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责。 软件企业认定的收费标准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新版软件行业需要的资质认证

软件行业需要的资质认证 软件行业资质认证,包括如下: 【双软企业认定】软件产品认证、软件企业认证 【软件行业能力资质(三标管理体系)】CMM/CMMI、ISO9000 【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国家区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CISCO认证(网络安全:CCNA认证CCSP认证CCIE认证/ 网络设计:CCNA认证CCDA认证CCDP认证)】 【信息产业部安全服务资质】 【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认证】 【AAA级信用企业】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016831225.html,/index.asp 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网站 【双软企业认定】软件产品认证、软件企业认证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016831225.html,/ 中国双软认定网 (1)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 2 ) 软件企业的申报程序 1)申请企业网上申报,下载企业用户使用的“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并进行安装; 2)打开“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在“申报受理”中选择企业申报,进行申请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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