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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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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一、名词解释: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

﹡民法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基于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非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于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合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但民法大部分规定仍属于可以以当事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具有自利性。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最典型的成文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事立法文件)

2、习惯:已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具有先例拘束性、被普遍化的,由较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可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事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古罗马法以及现代大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有规定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3、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不溯及既往。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民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二、简答题:

﹡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1、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三方利益平衡)

2、公序良俗原则: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3、绿色原则:要求民事活动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4、意思自治和国家保护性干预相结合原则:一般情况,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意思自治不受任何人的干预,但在不能做出正确决定时,需要国家做出保护性干预措施。

5、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民事主体必须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超出一定界限,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立法准则的功能(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制定民法的立法准则。

2、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约束功能):当民法问题无明文规定时,守法者可以基本原则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司法者和执法者可以其作为审判准则来处理案件。

3、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补充功能):具有授权司法机关进行法律创造性活动的客观作用。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名词解释:

1

2

3

4

5

资料。

二、简答题: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合伙。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人格人身、物、行为、智力成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人格和身份

2、物:存在于人体之外,能满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具有合法性;能为人支配和控制物质资料。

3、行为: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活动以及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

4、智力成果:人类运用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分为事件和行为:

(一)事件:

1、自然事件

2、人为事件

(二)行为:

1、法律行为:法律后果是行为人预期想要达到的效果。

2、事实行为:法律后果不是行为人预期想要达到的效果。

第四章自然人

一、名词解释: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监护: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4、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5、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推定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

﹡宣告失踪的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由人民法院宣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

﹡宣告死亡的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在意外事故中,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由人民法院宣告:公告期间为1年

第五章法人

一、名词解释:

1、法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简答题/论述题:

﹡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集合性的主体(包括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成员对法人债务只负责有限责任)

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法人成立的条件:

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成立的条件是取得法人资格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依法成立:包括活动内容和设立程序都必须合法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区别:

1、时间不同: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起发生和消灭;自然人必须是先有权利能力,才有行为能力。

2、范围不同:法人只享有财产权;自然人即享有财产权,还享有人身权。

3、法人因其登记核准的范围不同因而享有的权利能力有差异;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法人消灭的原因:

1、依法被撤销

2、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发生战争等

第六章合伙

一、名词解释:

1、个人合伙:由两人以上自然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七章法律行为

一、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行为:基于意思表示而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2、意思表示: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在意图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过程。

3、无效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当然、自始、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4、可撤销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欠缺合法性,根据法律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其自主意

5、效力未定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法律行为。

二、简答题:

﹡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是人为的法律事实

2、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3、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4、法律行为大部分是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1、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完整(目的意思)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有追求一定的法律效果(效果意思)

3、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表现于外部(表示行为)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法律行为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

第八章代理

一、名词解释:

1、代理:代理人根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被

、复代理: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自己名义将其代理事项部分或全部再转托他人实施的代理。

3、表见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交易,其法律效果由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

4、无权代理: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而实施的行为。

二、简答题:

﹡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代理人必须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代理

3、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但客观上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2、第三人为善意

2、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具备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表面特征

代理权的限制

1、禁止自己代理:除了事前得到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得到追认,否则无效

2、禁止双方代理:除了事前得到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得到追认,否则无效

3、禁止代理人懈怠行为和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行为

4、无权代理原因是被代理人造成的

无权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为符合表面特征

2、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没有授权、超越权限、终止权限后的行为)

第九章诉讼时效和期限

一、名词解释:

1、时效: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2、诉讼时效: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的区别:

1、诉讼时效仅适用请求权;除斥期适用于形成权。

2、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的,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是不可变的。

3、超过诉讼时效只消灭胜诉权,其实体权还在;超过除斥期则实体权消灭。

4、诉讼时效自权利人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除斥期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1、发生的事由不同:中止原因是客观事由,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中断原因是主观事由,与当事人意志有关。

2、发生的时间不同:中止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进行;中断可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任何时间。

3、发生的效果不同:中止是暂停时效计算,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是继续计算;中断是从中断事由终止后时效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事由:

1、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

2、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其他障碍: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且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继承开始后,没有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当事人之间存在监护关系或婚姻关系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1、权利人主张权利(可向义务人、保证人、代理人或财产管理人、调解委员会等)

2、义务人承认: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偿部分债务(口头/书面)

3、权利人起诉(调解/仲裁):起诉撤回或驳回,则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十章人身权概述

一、名词解释:

1、人身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二、简答题:

人身权的特征:

1、人身权与权利主体人身不可分离:具有专属性、不得转让性(法人名称权可以转让)

2、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

3、人身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

第十一章人身权种类和内容

一、名词解释:

1、生命权:自然人维持生命和保护生命安全利益的人格权。

2、姓名权:自然人依法享有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3、肖像权:自然人对自己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4、名誉权: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上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4、荣誉权: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依法享有保持自己的荣誉称号,并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

5、人格尊严权:自然人对自身价值的认识和他人、社会对其做人资格的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6、隐私权:自然人依法享有保持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不被知悉、披露的权利。

7、配偶权: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对妻以及妻对夫为配偶的一种身份权。

二、简答题:

配偶权的主要内容:

1、姓名权

2、配偶的人身自由权

3、同居权

4、忠实请求权

5、协助权

6、离婚权

7、代理权

8、财产权

9、住所商定权

10、继承权

第十三章物权总论

一、名词解释:

1、物权: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物进行管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2、物权变动:物权的发生、变更、消灭。

3、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他人妨碍出现缺陷时,请求排除妨碍的权利。

4、物权优先效力:同一标的物上相互冲突的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和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二、简答题/论述题:

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绝对权

2、物权的客体是物

3、物权是支配权

4、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的原则: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类型、内容以及创设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创设。

4、一物一权原则: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的立法原则。

5、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与变动都应当具有法定的公示形式,法律推定动产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名义人享有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物权。

6、区分原则:在法律上将一个商品交易区分为债权行为或物权行为两个民事法律行为。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1、发生根据不同:物权请求权因物的支配权受到侵害而发生,是一种防卫性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发生,是一种索求性请求权。

2、目的不同:物权目的是为了维护物的静态安全,即物的占有、支配;债权目的是为了维护物的动态安全,即物的流通。

3、后果不同:物权请求权是恢复物的支配权;债权请求权是消灭债权关系。

第十四章所有权

一、名词解释:

1、所有权: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善意受让人从无权处分人处受让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从其取得对该物的占有时起,即依法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二、简答题:

﹡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是自物权

2、所有权是独占权

3、所有权是原始物权

4、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5、所有权具有弹性和回归性

﹡所有权的取得:

根据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与意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一)原始取得:

1、生产

2、取得原物的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人工孳息)

3、国家强制取得所有权(征税、国有化、没收、征收等)

4、国家取得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和所有人不明的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

5、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

6、无主动产的先占取得

7、取得添附物(附合、混合、加工)

8、善意取得

(二)继受取得:

1、买卖

2、互易

3、赠与

4、继承或遗赠

5、取得法人终止后遗留的财产

﹡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1、转让人是无权处分

2、受让人是善意取得

3、转让人以合理价格进行转让

4、转让动产需交付,不动产需登记

第十四章用益物权

一、名词解释:

1、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国有土地为客体,以非农业建设为目的而设立的土地使用权。

二、简答题:

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物权。

2、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内容上,一般只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没有处分;期限上,具有期限性;在行使上,受到法律和所有权人的限制。

3、用益物权是以使用价值为内容

4、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

第十六章相邻关系和地役权

一、名词解释:

1、地役权: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便利自己使用不动产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使用他人的不动产权利。

二、简答题:

﹡地役权的特征:

1、地役权是财产权

2、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种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4、地役权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可分离

﹡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区别:

1、相邻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地役权是当事人约定的。

2、相邻权可以基于土地相邻关系,也可以基于建筑物相邻关系;地役权只能基于土地相邻关系。

3、相邻权是法律对不动产相邻关系进行的最低限度调节;地役权是当事人约定超越相邻权限度的调节。

4、相邻权只要不给邻人造成损失,通常无偿;地役权一般为有偿的,也可以无偿。

第十七章担保物权

一、名词解释: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的交换价值上设定他物权。

2、抵押权: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的动产、不动产或不动产用益物权,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权利。

3、质权:对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而提供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权利。

4、留置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的条件下,留置其占有物以保证债权的实现。

二、简答题:

﹡担保物权的特征:

1、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以交换价值为内容

3、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财产上设立的权利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占有质押财产和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

2、保全质权:请求出质人另外提供相应担保;拍卖或变卖质押财产;物上代位权;优先受偿权

(二)义务:

1、保管质物

2、不得擅自使用和处分质物

3、返还质物

权利质权的客体:

权利质权是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为客体的权利。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转让的普通债权

3、依法可转让的股权和基金份额

4、依法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5、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

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的可以仅限于动产

3、留置权的行使与债权存在于同一法律关系中

4、留置权是以对留置物的占有为前提

5、留置权的实现必须有债务履行宽限期:2个月以上的宽限期

第十九章知识产权

一、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商业标志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简答题: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是无体财产权

2、知识产权的内容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

3、知识产权具有国家授予性

4、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绝对权

5、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6、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取得专利权的条件:

发明、实用新型取得专利权的条件: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的条件:

1、新颖性1、新颖性

2、创造性2、创造性

3、实用性

第二十四章债的一般原理

一、名词解释:

1、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的保全: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发生不当减少维护一般债权人的利益,赋予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3、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因而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

、撤销权:因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债权人有权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5、提存: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债的标的时,债务人可将该标的提交有关机关保存以消灭债的关系。

6、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7、定金:当事人一方在履行合同前,在应给付的数额内预先支付对方金钱的担保形式。

8、债权转移:债权人以订立合同方式将债权让与于他人。

9、债务转移/承担:第三人为了承担债务人的债务与债务人或债权人达成协议。

10、混同:某一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11、免除: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

二、简答题:

债的特征:

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是相对权

2、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是请求权

3、债是以行为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客体/标的是行为,而标的物是物

4、债是能够用货币衡量的财产关系

定金的特征:

1、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2、定金合同从属于主债合同

3、定金具有证约(定金罚则)和担保的双重作用

4、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行使代位权的必备要件:

1、有第三人欠债务人之债的事实,即有次债务人的存在

2、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的行为

3、该债务清偿期限届满而未清偿

4、非专属于债务人本人行使的权利

﹡行使撤销权的必备条件:

应同时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主观条件: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时都存在恶意

2、客观条件:债务人的法律行为是可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是以财产为标的;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债务人放弃未到期的;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

的履行期;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70%/高价30%转让财产)

﹡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1、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一经撤销,自始无效;已经给付的,负有恢复原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撤销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并有义务将收取的利益加入债务人一般财产中,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与一般债权人按比例分别受偿,无优先受偿权。

﹡法定抵消的条件:

1、必须双方互负债务

2、必须互负之债都已届清偿期

3、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若不是同一种类,双方达成协议,也可抵消)

﹡提存发生的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履行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代理人

4、债权人死亡而未确定继承人

5、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无法确定的

第二十五章合同总论

一、名词解释:

1、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要约: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他人提出的意思表示。

3、承诺:受要约人在有效期间内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4、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5、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合同依法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6、合同的法定解除: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7、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当事人在对方未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的权利。

8、先/后履行抗辩权:又称顺序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的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情况下行使的抗辩权。

9、不安履行抗辩权:又称中止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出现足以影响给付的情况,可以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二、简答题:

﹡要约的成立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相对人可以是特定,也可以是不特定

3、要约必须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4、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和完整

(要约必须表明相对人承诺即受其约束)

﹡承诺的成立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必须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作出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是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首要条件,即合同成立前,存在恶意磋商,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境况,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等行为。

2、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3、未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损失事实,且此损害与违反行为有因果关系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1、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中而互负对价给付的义务

2、必须无履行先后顺序,且都已届清偿期

3、必须有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事实

4、必须是对方有履行的可能

﹡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1、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中而互负对价给付的义务

2、必须是有先后履行顺序

3、后履行一方在订立合同后有履行不能的情况(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

4、先履行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第二十六章侵权行为之债

一、名词解释:

1、侵权行为: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

当事人双方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由加害人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归责原则。

二、简答题:

﹡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侵权损害事实,包括物质上的财产损害和心理上的精神损害;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2、主观要件:行为人须有行为能力,即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一般以过错为原则,特殊情况以无过错和公平原则为准。

第二十七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

一、名词解释:

1、不当得利:指法律上没有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利一种行为。

2、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二、简答题: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一方受益

2、致使对方受损

3、必须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受益一方没有合法的原因和权利(自始欠缺原因/ 嗣后丧失原因)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

1、必须是管理他人的事务

2、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的目的意思

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的区别:

1、获利不同:不当得利一定有一方从对方那里获得利益;侵权行为在损害他人同时可能获利,也可能不获利。

2、行为性质不同:不当得利获利一方并无主观上的过错,是由于一方或双方误解,或者由于第三人原因所致;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

3、法律后果不同:不当得利的获利一方只需返还不当得利即可;侵权行为不仅要返还原物,还要赔偿损失。

第四十章法定继承

一、名词解释:

1、继承权: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因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凡有某种罪行或其他违法行为,而依照法律被取消原来所享有的继承权

3、继承权的放弃: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4、法定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5、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该先死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

、转继承:又称第二次继承(再继承/ 连续继承)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得继承份额由他的继承人继承。

7、遗嘱继承: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方式。

8、遗嘱:自然人生前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务,并于其

、遗赠:公民以遗嘱的方式个人合法财产全部或部分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

遗赠抚养协议: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订立关于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

财产在其死亡后归于抚养人所有的协议。

11、遗产: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二、简答题:

继承权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养老育幼原则

3、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4、男女平等原则

﹡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区别:

1、继承发生的根据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是间接继承;转继承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是两个连续的直接继承。

2、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代位继承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前死亡;转继承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死亡。

3、继承主体不同:代位继承的继承人范围仅限于原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转继承的继承人可以使原继承人所有继承人。

4、继承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转继承可以适用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遗嘱继承。

﹡遗嘱的有效要件: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 遗嘱必须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赠和遗嘱继承的区别:

1、权利主体范围不同:遗赠主体是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遗嘱继承主体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内的任何人。

2、权利客体范围不同:受遗赠人只享有遗赠财产权利,不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遗产是先清偿债务,将剩余部分进行遗赠);遗嘱继承人既享有财产权利,还要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

3、权利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间未作任何表示的,视为放弃;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作任何表示的,视为接受。

4、权利人取得遗产方式不同:受遗赠人无权直接参加遗产分配,而只能从法定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那得到遗产;遗嘱继承人有权直接参加遗产分配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1 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 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 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2、可以。因为:(1)原来的遗嘱无效。(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 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案例2 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 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

高一年级物理运动学知识点总结

高一年级物理运动学知识点总结 【一】 1.牛顿第一运动定律(惯性定律):物体具有惯性,总保持匀速直线运动状态或静止状态,直到有外力迫使它改变这种状态为止 2.牛顿第二运动定律:F合=ma或a=F合/ma{由合外力决定,与合外力方向一致} 3.牛顿第三运动定律:F=-F′{负号表示方向相反,F、F′各自作用在对方,平衡力与作用力反作用力区别,实际应用:反冲运动} 4.共点力的平衡F合=0,推广{正交分解法、三力汇交原理} 5.超重:FN>G,失重:FN 6.牛顿运动定律的适用条件:适用于解决低速运动问题,适用于宏观物体,不适用于处理高速问题,不适用于微观粒子 注:平衡状态是指物体处于静止或匀速直线状态,或者是匀速转动。 7.质点动力学有两类基本问题:一是已知貭点的运动,求作用于质点上的力,二是已知作用于质点上的力,求质点的运动 8.动力学的基本内容包括质点动力学、质点系动力学、刚体动力学、达朗贝尔原理等。以动力学为基础而发展出来的应用学科有天体力学、振动理论、运动稳定性理论,陀螺力学、外弹道学、变质量力学,以及正在发展中的多刚体系统动力学、晶体动力学等。 9.质点动力学有两类基本问题:一是已知质点的运动,求作用于质点上的力;二是已知作用于质点上的力,求质点的运动。 【二】 1.机械运动:一个物体相对于另一个物体的位置的改变叫做机械运动,简称运动,它包括平动,转动和振动等运动形式.为了研究物体的运动需要选定参照物(即假定为不动的物体),对同一个物体的运动,所选择的参照物不同,对它的运动的

描述就会不同,通常以地球为参照物来研究物体的运动. 2.质点:用来代替物体的只有质量没有形状和大小的点,它是一个理想化的物理模型.仅凭物体的大小不能做视为质点的依据。 3.位移和路程:位移描述物体位置的变化,是从物体运动的初位置指向末位置的有向线段,是矢量.路程是物体运动轨迹的长度,是标量. 路程和位移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仅就大小而言,一般情况下位移的大小小于路程,只有在单方向的直线运动中,位移的大小才等于路程. 4.速度和速率 (1)速度:描述物体运动快慢的物理量.是矢量. ①平均速度:质点在某段时间内的位移与发生这段位移所用时间的比值叫做这段时间(或位移)的平均速度v,即v=s/t,平均速度是对变速运动的粗略描述. ②瞬时速度:运动物体在某一时刻(或某一位置)的速度,方向沿轨迹上质点所在点的切线方向指向前进的一侧.瞬时速度是对变速运动的精确描述. (2)速率:①速率只有大小,没有方向,是标量. ②平均速率:质点在某段时间内通过的路程和所用时间的比值叫做这段时间内的平均速率.在一般变速运动中平均速度的大小不一定等于平均速率,只有在单方向的直线运动,二者才相等. 5.加速度 (1)加速度是描述速度变化快慢的物理量,它是矢量.加速度又叫速度变化率. (2)定义:在匀变速直线运动中,速度的变化Δv跟发生这个变化所用时间Δt的比值,叫做匀变速直线运动的加速度,用a表示. (3)方向:与速度变化Δv的方向一致.但不一定与v的方向一致. 【三】 6.匀速直线运动(1)定义:在任意相等的时间内位移相等的直线运动叫做匀速直

民法学自考笔记(整理出来仅供参考)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3年列宁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我国民事立法进入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等价有偿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我国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4、民法为私法。也有私法公法化 二、民法的任务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某商店有标价1350元绞面机和350元的切面机。售货员误将价值1350元的绞面机当350元的切面机出售给顾客乙。乙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货。”乙交款提货。不久,甲发现错误,找到乙,说明情况并道歉,要求乙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面机。乙不同意。问:1、甲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此纠纷如何解决 答:1、甲乙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甲的行为是因为对标的物发生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3、乙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民法通则》,行为可以不撤销,需要乙补齐货款;也可以撤销,该行为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返回财物。 2、甲公司200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美的空调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上,回单位后入乙公司帐。乙公司给甲公司发了部分货后,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双方没有合同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答:⑴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空调合同,并代乙收货款。⑵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人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⑶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3、某商店有标价2000元绞肉机和1000元切肉机。售货员王某误将价值2000元的绞肉机当1000元的切肉机出售给顾客张某。张某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货。”张某交款提货。不久,商店发现错误,找到张某,说明情况并道歉,要求张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肉机。张某不同意,称王某说“商品售出,概不退货。”问:⑴王某、张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⑵此纠纷如何解决 答:⑴王某、张某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王某的行为是因为对标的物发生了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⑵张某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可以不撤销,需要张某补齐货款;也可以撤销,该行为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返还财物。

运动学知识点整理

运动学知识点与公式整理 一、速度、时间、加速度 1、平均速度定义式:t x ??=/υ ① 当式中t ?取无限小时,υ就相当于瞬时速度。 ② 如果是求平均速率,应该是路程除以时间。请注意平均速率是 标量;平均速度是矢量。 2、两种平均速率表达式(以下两个表达式在计算题中不可直接应用) ① 如果物体在前一半时间内的平均速率为1υ,后一半时间内的平均 速率为2υ,则整个过程中的平均速率为22 1υυυ+= ② 如果物体在前一半路程内的平均速率为1υ,后一半路程内的平均 速率为2υ,则整个过程中的平均速率为2 1212υυυυυ+= 3、加速度的定义式:t a ??=/υ ● 在物理学中,变化量一般是用变化后的物理量减去变化前的物理量。 ● 应用该式时尤其要注意初速度与末速度方向的关系。 ● a 与υ同向,表明物体做加速运动;a 与υ反向,表明物体做减速运动。 ● a 与υ没有必然的大小关系。 匀变速直线运动 1、匀变速直线运动的三个基本关系式 ① 速度与时间的关系at +=0υυ ② 位移与时间的关系202 1at t x +=υ (涉及时间优先选择,必须注意对于匀减速问题中给出的时间不一定就是公式中的时间,首先运用at +=0υυ,判断出物体真正的运动时间) ③ 位移与速度的关系ax t 2202=-υυ (不涉及时间,而涉及速度) 一般规定0v 为正,a 与v 0同向,a >0(取正);a 与v 0反向,a <0 (取负) 同时注意位移的矢量性,抓住初、末位置,由初指向末,涉及到x 的正负问题。 注意运用逆向思维: 当物体做匀减速直线运动至停止,可等效认为反方向初速为零的

民法学担保法案例分析:抵押权

民法学担保法案例分析:抵押权 2000年4月21日信利商场与丰盛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苹果脯5000箱的合同,总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于5月20日之前以代办托运公路、铁路联运方式交付给买方。合同签订后,信利商场即积极筹备货款,银行同意向其提供贷款,但要求其提供担保。信利商场即以两部汽车向银行作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这两部汽车只值20万元,应信利商场的请求,伟达公司、百利公司及兴发公司共同为该笔贷款提供了保证担保,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信利商场于4月28日取得50万元贷款后,即将该款以电汇的方式支付给了丰盛食品公司。 丰盛食品公司于4月30日收到50万元贷款,即抓紧组织货源,并于5月8日与汽车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并将货物交汽车运输公司再转由铁路局快车发运。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5月8日只发运了3500箱,剩下的1500箱直到5月18日才发运。信利商场于5月13日收到第一批3500箱果脯后,经过验收,发现果脯湿度较大,其他方面的质量还可以,遂电报告知丰盛食品公司,一是要求降价20%,二是催告剩余的1500箱果脯按时运到。丰盛食品公司收到电报后,立即告知信利商场,不同意降价,并说明5000箱果脯已同时交汽车运输公司运送信利商场的情况。 5月18日通过慢车发送给信利商场的1500箱果脯,途中恰遇铁路塌方,5月31日才运抵收货站。信利商场鉴于该1500箱果脯迟延到达并已全部发生霉变,拒绝收货。该1500箱果脯全部毁损。 信利商场已收到的3500箱果脯销售情况不好,大部分都积压在仓库中。除了向银行偿还10万元贷款外,其余部分一直拖延未还。 现请回答1~6各题中所列的问题: (1)在信利商场向银行偿付10万元的贷款后,伟达公司、百利公司与兴发公司对银行的债权,应承担多少数额的保证责任? (2)银行对于伟达公司、百利公司和兴发公司3个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如何行使?(3)假设伟达公司向银行偿还了15万元的贷款,则伟达公司取得哪些权利?(4)对于1500箱果脯毁损的损失,谁有权提出索赔的请求?为什么?(5)对于1500箱果脯毁损的损失,应当向谁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6)设银行实现抵押权时,法院拍卖两部汽车仅得款15万元,请问,该汽车抵押价值数额应为20万元,还是15万元?为什么? (1)20万人民币。 (2)银行可向伟达公司、百利公司与兴发公司任意一家、两家或三家要求承担担保人的义务偿还银行20万人民币。 (3)伟达公司向银行偿还了15万元的贷款后,可以对信利商场享有追偿权,并有权要求百利公司与兴发公司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4)丰盛食品公司有权提出索赔的请求因为是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5月8日只发运了3500箱,剩下的1500箱直到5月18日才通过慢车发送给信利商场,途中恰遇铁路塌方,5月31日才运抵收货站,全部发生霉变。 (5)应当向汽车运输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6)15万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0条规定抵押物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认。

民法学笔记3

第十二章民事责任 第一节概述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法上的后果。其具有如下特征: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 2.民事责任既是对国家的一种责任,也是对当事人的一种补偿责任。 3.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二、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比,具有如下区别: 第一,责任产生的根据不同。前者是违反民事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后者是违反了行政法和刑法上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适用的对象不同。前者适用侵权和违约。 第三,使用的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后者是惩罚和制裁。

第四,责任性质不同。前者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后者则是强制性。第二节民事责任的分类 一、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没有过错,在造成损害以后,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两类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从违反义务的性质来看,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了约定义务,侵权责任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定义务。 第二,从侵害的对象来看,违约行为所侵害的是相对权即合同债权,后者侵害的是绝对权,如物权、人身权。 第三,从事先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来看。 第四,从侵害的后果来看,违约损害赔偿仅限于财产损失赔偿,而后者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 二、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一方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责任。

运动学知识点及例题(详细)

第一章 运动的描述 匀变速直线运动 专题一:运动的描述 1.质点 (1)定义:在研究物体运动的过程中,如果物体的大小和形状在所研究问题中可以忽略是,把物体简化为一个点,认为物体的质量都集中在这个点上,这个点称为质点。(把物体看作有质量的点) (2)物体看做质点的条件: 1)物体中各点的运动情况完全相同(物体做平动) 2)物体的大小(线度)<<它通过的距离 (3).质点具有相对性,而不具有绝对性。 (4)质点是理想化模型:根据所研究问题的性质和需要,抓住问题中的主要因素,忽略其次要因素,建立一种理想化的模型,使复杂的问题得到简化。(为便于研究而建立的一种高度抽象的理想客体) 2.参考系 (1)物体相对于其他物体的位置变化,叫做机械运动,简称运动。 (2)在描述一个物体运动时,选来作为标准的(即假定为不动的)另外的物体,叫做参考系。 对参考系应明确以下几点: ①对同一运动物体,选取不同的物体作参考系时,对物体的观察结果可能不同的。 ②在研究实际问题时,选取参考系的基本原则是能对研究对象的运动情况的描述得到尽量的简化,能够使解题显得简捷。 ③参考系可以是运动的,也可以是静止的,但被选作参考系的物体,假定它是静止的。通常取地面作为参照系 ④比较两物体运动时,要选同一参考系。 3.位置、位移和路程 (1)位置是空间某个点,在x 轴上对应的是一个点 (2)位移是表示质点位置变化的物理量。是矢量,在x 轴上是有向线段,大小等于物体的初位置到末位置的直线距离,与路径无关。 (3)路程是质点运动轨迹的长度,是标量,其大小与运动路径有关。 一般情况下,运动物体的路程与位移大小是不同的。只有当质点做单向直线运动时,路程等于位移的大小,但不能说位移等于路程,因为一个矢量和一个标量不能比较。图1-1中质点轨迹ACB 的长度是路程,AB 是位移S 。 (4)在研究机械运动时,位移才是能用来描述位置变化的物理量。路程不能用来表达物体的确切位置。比如说某人从O 点起走了50m 路,我们就说不出终了位置在何处。 4、时刻和时间 时刻:指的是某一瞬时.在时间轴上是一个点.对应的是位置、速度、动量、动能等状态量. 时间:是两时刻间的间隔.在时间轴上是线段.对应的是位移、路程、冲量、功等过程量. A B A B C 图1-1

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与答案

案例1 读小学的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勇的父亲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勇成绩的肯定?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 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案例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后果的承担 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案例4:监护人的顺序 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某儿子小的反对。1998年,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1999年5月,小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 [问题] 1.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 2.小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 案例5:宣告失踪

(精编!)高一物理《运动学知识点归纳》

运动学知识点归纳(必修一第一、二章) 【考试说明】 【知识网络】 【考试说明解读】 1.参考系 *⑴定义:在描述一个物体的运动时,选来作为标准的假定不动的物体,叫做参考系。 ⑵运动学中的同一公式中涉及的各物理量必须选择同一参考系。 2.质点 ⑴定义:质点是指有质量而不考虑大小和形状的物体。 *⑵质点是物理学中一个理想化模型,能否将物体看作质点,取决于所研究的具体问题,而不是取决于这一物体的大小、形状及质量,只有当所研究物体的大小和形状对所研究的问题没有影响或影响很小,可以将其形状和大小忽略时,才能将物体看作质点。 物体可视为质点的主要三种情形: ①物体只作平动时; *②物体的位移远远大于物体本身的尺度时; ③只研究物体的平动,而不考虑其转动效果时。 3.时间与时刻 ⑴时刻:指某一瞬时,在时间轴上表示为某一点。 ⑵时间:指两个时刻之间的间隔,在时间轴上表示为两点间线段的长度。 ⑶时刻与物体运动过程中的某一位置相对应,时间与物体运动过程中的位移(或路程)

相对应。 4.位移和路程 *⑴位移:表示物体位置的变化,是一个矢量,物体的位移是指从初位置指向末位置的 有向线段,其大小就是此线段的长度,方向从初位置指向末位置。 *⑵路程:路程等于实际运动轨迹的长度,是一个标量。 *只有在单方向的直线运动中,位移的大小才等于路程。 5.速度、平均速度、瞬时速度 ⑴速度:是表示质点运动快慢的物理量,在匀速直线运动中它等于位移与发生这段位移 所用时间的比值,速度是矢量,它的方向就是物体运动的方向。 ⑵平均速度:物体所发生的位移跟发生这一位移所用时间的比值叫这段时间内的平均速 度,即 t s v = ,平均速度是矢量,其方向就是相应位移的方向。 *公式V =(V 0+V t )/2只对匀变速直线运动适用。 ⑶瞬时速度:运动物体经过某一时刻(或某一位置)的速度,其方向就是物体经过某有 一位置时的运动方向。 6.加速度 ⑴加速度是描述物体速度变化快慢的物理量,是一个矢量,方向与速度变化的方向相同。 ⑵做匀速直线运动的物体,速度的变化量与发生这一变化所需时间的比值叫加速度, 即t v v t v a t 0 -=??= ⑶速度、速度变化、加速度的关系: *①方向关系:加速度的方向与速度变化的方向一定相同,加速度方向和速度方向没有必 然的联系。 *②大小关系:V 、△V 、a (F 合)无必然的大小决定关系!! *③*只要a 与v 方向相同,无论加速度在减少还是在增大,物体的速度一定增大,若加速 度减小,速度增大得越来越慢(仍然增大)!! *只要a 与v 方向相反,物体的速度一定减小!! *7、运动图象:s —t 图象与v —t 图象的比较 (深刻把握!!) 下图和下表是形状一样的图线在s —t 图象与v —t 图象中的比较. s — t 图 v —t 图 图A-2-6-1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精华打印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民法学案例分析整理后

民法学案例分析 一、甲公司199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北京牌电视机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入账户。乙于6月、7月两次供甲北京电视9台,黄河电视12台,计款33500元,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答: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视机合同,并代乙收货款。 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视机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 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二、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售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占便宜,王向李表示,事成后愿赠李500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庭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拆除就算卖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 答: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与王某串通,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没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三.甲公司199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北京牌电视机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 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视机合同,并代乙收货款. 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帐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视机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 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四、甲(5岁)、乙(4岁)、丙(6岁)同为育红幼儿园的学生。一日,三人在幼儿园戏耍时,乙、丙两人手持在幼儿园拾到的细竹杆互相打斗,丙将乙手中的竹杆挑飞并击中在一旁甲的眼睛。甲先后花去药费4000元。问:甲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负担,为什么? 分析: 幼儿园和乙、丙的家长应当承担责任。3个小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幼儿园时由幼儿园承担监管保护责任,同时父母还同时承担监护责任。 五.甲与乙为夫妻,甲因公出差于1992年5月外出之后就无音信。1998年4月乙、甲的父亲、甲所在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问:(1)乙、甲的父亲、甲所在单位是否都具备申请资格,为什么?(2)如果甲的父亲申请宣告失踪,而乙申请宣告死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分析: 乙和甲的父亲是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甲所在单位无权申请。(2)法院应当直接宣告死亡。 六.刘冬与王芳婚后一直没有子女,由此造成王芳与婆婆关系紧张。长期的精神抑郁,王芳患上精神分裂症,完全丧失了行为能力。2002年刘冬向法院起诉离婚,因王芳母亲去世多年,法院通知王芳的父亲代理王芳参加诉讼。王父说自己已有妻室子女,不能作为王芳的代理人,他可以让王芳的哥哥作为代理人。但是王兄并没有答应父亲的安排,二人遂申请王芳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解决。问:居民委员会有没有权力解决该问题,应如何解决? 分析: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他的父母和兄弟姐妹,法定监护人之间争夺或者推诿时,适用指定监护。即由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指定. 七.屈某是单位的食堂负责人。一日屈的表弟找到他,说自家有头病牛,希望宰杀后卖给食堂,免得自己遭受损失。屈某按照市价买下其表弟的牛肉,还收下表弟送给他的200元。单位职工吃了牛肉后出现中毒现象,食堂赶紧将剩下的牛肉倒掉,造成损失2000元。单位了解情况后,要求屈某追回牛肉款。屈某认为自己是替单位采购,损失应该由单位承担,与己无关,拒绝单位的要求。问:屈某的讲法合法吗? 分许: 屈某的讲法错误。屈某的行为是替单位采购的代理行为。一般来说法律后果由单位承担,但是本案中屈某是和第三人串通侵犯被代理人的利益,是一种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行为的后果应当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责。八.张某和李某是朋友,张某结婚时从李出借款5000元。张结婚后请几个朋友在家吃饭。席间另外有人说:“都是哥们,这5000元还还什么,干脆送给张某算了。”李某也随口说:“算了,算了。”张也笑着说:“那我就不还了,算你送的。”时隔数月,李某需用钱,找到张某催还借款。张说:“这钱你是当着大家的面说送给我,现在怎么又要回去。”李说当时是开玩笑的,张某说他自己是当真的,拒绝还款。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本案中李某说送张某5000元是在特定场合下的开玩笑,不能理解为赠与行为。因此张某应该归还欠款。

运动学知识点总结

运动学知识点总结 一,质点、参考系、坐标系 1,机械运动:物体相对于其它物体位置发生变化,称为机械运动,简称运动 2,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 3,质点:用来代替物体的有质量、无大小的点(理想化模型,为简化问题研究方便而引入)物体看成质点的条件:物体本身形状大小相对于研究问题是次要的,可忽略。 (物体本身大小远小于研究距离) 4,参考系:为研究物体运动而选为标准的物体(就是假设不动的物体) 参考系可任意选取,应尽量使得研究问题简化 5,坐标系:为定量描述质点位置的变化而建立的坐标 轴 二,时间和位移 1,时刻:对应某一位置,某一瞬间,是一个点 时间间隔,简称时间:对应一段位移、一段过程 时间轴:(要能看懂,哪个是时间?哪个是时刻?) 2,标量和矢量 标量:只有大小没有方向的量。如“路程、速率、时间” 矢量:既有大小又有方向的量。如“位移、速度、加速度” 3,路程:通过路径的长度。标量,可以是直线、也可以是曲线。只能粗略反映物体的运动 4,位移:表示物体位置变化的物理量。是从初位置指向末位置的有向线段。能精确反映物体运动矢量,线段长度表示位移大小,箭头表示位移方向 5,路程位移关系:路程和位移是两个不同类型的物理量,绝不能说“位移等于路程”! 单向的直线运动:“位移大小”才等于路程。 其它运动中,“位移大小”小于路程 三,速度:是描述物体运动快慢的物理量 1,定义式:(发生位移与所用时间的比值) 比值定义:V等于位移与时间的比值,和单独的位移或时间没有关系的! 2,矢量:速度方向就是运动方向 3,分类:平均速度:一段时间内的速度,只能粗略反映运动快慢 瞬时速度:某一时刻、某一位置的速度,能精确反映物体运动 4,瞬时速率:瞬时速度的大小,简称“速率” 平均速率:路程与所用时间的比值 5注意:平均速度、瞬时速度都是矢量, 瞬时速率、平均速率都是标量 平均速率不是平均速度的大小! 匀速直线运动中,平均速度等于瞬时速度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5)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 分析(15) 期限与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1.王某和李某是同事,2000年10月王某因办理出国手续向李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王某在出国前将钱款还清。此后王某出国,在国外生活了3年,期间李某与王某一直电话联系,但是双方对借钱一事却只字未提。2003年12月30日王某回国,李某因盖房急需钱,找到王某,王某表示尽快还,并在原字据上写下2004年1月30日前还清。2004年2月10日李某再找王某时,王某称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问: (1)李某对王某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2)王某在字据上写下的2004年1月30日前还清的行为有何效力?(3)李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王某欠他的钱?(4)若2000 年10月李某借给王某钱时,双方未在字据中约定还款期限,则2003年王某回国时李某请求王某还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答:(1)已经届满。《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权利人在2年内不行使民事权利,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也将丧失胜诉权。本题中李某于2000年10月借钱给王某,直到2003年12月30日才第一次向王某要钱,时间已经过了3年,李某债权的诉讼时效2年已经届满。(2)李某对王某债权已经到期,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自愿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 可受领其履行而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王某仍然可以偿还借款。但是对于本题中王某已经同意履行,但是尚未履行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所以本题中王某在字据上写下的2004年1月30日前还清的行为属于新的承诺,因此而形成的还款协议具有法律效力。(3)综合上述,李某能够通过诉讼要回王某欠他的钱,因为王某重新作出了承诺,该新的还款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4)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此时李某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未定清偿期的合同,债权人李某可以随时请求清偿。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对法硕参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 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 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

理论力学运动学知识点总结

运动学重要知识点 一、刚体的简单运动知识点总结 1.刚体运动的最简单形式为平行移动和绕定轴转动。 2.刚体平行移动。 ·刚体内任一直线段在运动过程中,始终与它的最初位置平行,此种运动称为刚体平行移动,或平移。 ·刚体作平移时,刚体内各点的轨迹形状完全相同,各点的轨迹可能是直线,也可能是曲线。 ·刚体作平移时,在同一瞬时刚体内各点的速度和加速度大小、方向都相同。 3.刚体绕定轴转动。 ?刚体运动时,其中有两点保持不动,此运动称为刚体绕定轴转动,或转动。 ?刚体的转动方程φ=f(t)表示刚体的位置随时间的变化规律。 ?角速度ω表示刚体转动快慢程度和转向,是代数量,。角速度也可 以用矢量表示,。 ?角加速度表示角速度对时间的变化率,是代数量,,当α与ω同号时,刚体作匀加速转动;当α与ω异号时,刚体作匀减速转动。角加速度 也可以用矢量表示,。 ?绕定轴转动刚体上点的速度、加速度与角速度、角加速度的关系: 。 速度、加速度的代数值为。 ?传动比。

一、点的运动合成知识点总结 1.点的绝对运动为点的牵连运动和相对运动的合成结果。 ?绝对运动:动点相对于定参考系的运动; ?相对运动:动点相对于动参考系的运动; ? 牵连运动:动参考系相对于定参考系的运动。 2.点的速度合成定理。 ?绝对速度:动点相对于定参考系运动的速度; ?相对速度:动点相对于动参考系运动的速度; ?牵连速度:动参考系上与动点相重合的那一点相对于定参考系运动的速度。 3.点的加速度合成定理。 ?绝对加速度:动点相对于定参考系运动的加速度; ?相对加速度:动点相对于动参考系运动的加速度; ?牵连加速度:动参考系上与动点相重合的那一点相对于定参考系运动的加速度; ?科氏加速度:牵连运动为转动时,牵连运动和相对运动相互影响而出现的一项附加的加速度。 ?当动参考系作平移或= 0 ,或与平行时, = 0 。 该部分知识点常见问题有

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2017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 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 【参考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第五节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与契约 (一)所有权:周王对全国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拥有最高所有权。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而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但这种局面到西周后期被打破。 (二)契约:西周出现了契约制度。有“质剂”与“傅别”两种契约形式:(1)“质剂”是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2)“傅别”是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 二、婚姻 (一)婚姻原则: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二)“六礼”:“六礼”也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1)纳采,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提亲;(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宗庙以定吉凶;(3)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4)纳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5)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取女子至家。 (三)“七出”与“三不去”: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已婚妇女若有下列三种情形则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注意三不去优于七去。 三、宗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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