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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看守所

第三章羁押

第一节收押、换押、异地羁押

第二节讯问、提解、押解

第三节辩护人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犯罪和自首、立功的处理

第五节申请、上诉、投诉、控告和举报

第六节释放、交付执行

第四章警戒、看守

第五章管理

第一节分押分管

第二节生活、卫生

第三节会见、通信

第四节教育

第五节奖惩

第六章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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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正确实施刑事羁押,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预防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看守所的性质和羁押对象】看守所是国家的刑事羁押机关。

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看守所内羁押。

依法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在执行前应当在看守所内羁押。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看守所内执行刑罚。

第三条【看守所的任务】看守所的任务是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警戒看守,管理教育;保障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诉讼活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对依法由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执行刑罚。

第四条【管理原则】看守所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实行警戒看守与管理教育相结合,做到依法、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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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和义务】看守所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合法权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隶属关系】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看守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看守所工作。

第七条【执法要求】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羁押,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的执法、管理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看守所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看守所的建设和保障工作。

第十条【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扰乱看守所正常工作秩序。看守所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看守所

第十一条【设置方式】看守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羁押数量、分押分管的需要,设置若干个看守所。

第十二条【设置、撤销程序】看守所的设置或者撤销,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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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三条【基础设施建设】看守所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建设标准】看守所的建设标准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建筑要求】看守所应当设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监区、办案区、接待会见区、医疗区、行政办公区、生活保障区、民警备勤区、武警营房区等功能区域。

看守所围墙外侧一百米以内不得有高层建筑。

第十六条【装备配备】看守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武器、警械、交通、监控、通讯、信息采集、录音录像、技术防范、医疗、教育、消防、生活等装备设施。装备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被羁押人伙食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伙食实行实物量标准。

第十八条【经费标准】看守所公用经费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给养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并随物价等因素的变动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经费保障】看守所公用经费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伙食费、医疗费、公杂费、衣被费等给养费由同级人民政府保障;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由中央、省级和同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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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分区域按责任保障;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费由同级人民政府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由各级人民政府分区域按责任保障。

第二十条【经费管理】看守所经费单立账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医疗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医疗卫生工作应当列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当地公立医院或者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在看守所设立卫生所和医院分院承担医疗工作。

每个地、市、州、盟应当依托看守所建设监区医院,由当地公立医院或者社会医疗机构承担所辖看守所患有艾滋病、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以及必须羁押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疾病治疗、医疗保健工作。

第三章羁押

第一节收押、换押、异地羁押

第二十二条【羁押地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刑事拘留、逮捕后,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将其送所在地看守所羁押,并在拘留证、逮捕证上注明法定羁押起止时间。

第二十三条【收押凭证】看守所凭拘留证或者逮捕证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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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在拘留证、逮捕证上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达看守所的时间。

判决、裁定前未被羁押,作出判决、裁定后需要羁押的,看守所凭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或者逮捕证收押。

已经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案件需要再审的,看守所凭人民检察院抗诉书或者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收押。

已经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因发现新罪或者侦办其他案件需要解回羁押的,看守所凭案件主管机关的公函和监狱的证明文件收押。

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追捕、押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需要临时寄押的,看守所凭拘留证、逮捕证或者裁判文书以及送押机关的公函收押。

第二十四条【异地羁押】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看守所凭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收押凭证和两地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审批手续收押。

第二十五条【送押要求】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案件主管机关送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书面告知看守所。

第二十六条【收押回执】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应当向案件主管机关出具收押回执。

第二十七条【入所检查】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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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当对其人身和随身物品进行检查。

发现身体有伤的,应当由驻看守所医生问明原因,做好相关记录,并由医生、送押人员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方签字。对可能涉案的物品,移交送押人员;对不允许带入监室的非涉案物品,由看守所代为保管。

对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检查,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二十八条【权利义务告知】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书面告知其在羁押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信息采集】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采集其基本信息。

第三十条【发现不宜羁押情况的处理】看守所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案件主管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但是涉嫌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不羁押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以及自伤自残的除外:

(一)患有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看守所建议案件主管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主管机关收到看守所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后,应当立即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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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审查后应当及时将维持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通知看守所,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建档】看守所应当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因诉讼阶段改变或者在同一诉讼阶段内案件改变管辖而羁押地点不变的,案件主管机关递次移送交接时,应当将换押凭证送达看守所。同一诉讼阶段内案件主管机关未改变,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改变的,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将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

对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由移送的高级人民法院通知看守所。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由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通知看守所。

第三十三条【超期羁押监督】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法定期限的,看守所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同时抄送案件主管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案件主管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羁押的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看守所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看守所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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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看守所。

第三十五条【对可能错拘错捕的处理】看守所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错误拘留、逮捕的,应当及时通知案件主管机关查证核实,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将查证核实情况书面通知看守所和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节讯问、提解、押解

第三十六条【办理讯问凭证】看守所凭拘留证、逮捕证或者换押证,以及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在案件主管机关的讯问凭证上加盖讯问专用章,并注明法定羁押起止时间。

同一诉讼阶段内案件主管机关未改变,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改变的,看守所凭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在讯问凭证上注明新的法定羁押起止时间。

第三十七条【讯问要求一】案件主管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持加盖看守所讯问专用章的讯问凭证,以及有效工作证件讯问;非案件主管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持案件主管机关的有关文书以及有效工作证件讯问。

对死刑复核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凭第一审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讯问凭证进行现场讯问或者远程视频讯问。现场讯问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出具有效工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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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有其法定代理人、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在场。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讯问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对不符合本条规定,以及超过讯问凭证上注明的法定羁押时间的,看守所应当拒绝安排讯问。

第三十八条【讯问要求二】案件主管机关进行远程视频讯问,应当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看守所办理讯问手续,讯问时应当在场。

第三十九条【讯问要求三】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

被讯问人在讯问中有异常表现的,讯问人员应当立即通知看守所。

第四十条【讯问要求四】看守所安排讯问,应当告知讯问人员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一条【讯问要求五】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或者录像。

第四十二条【讯问要求六】讯问完毕,讯问人员应当立即通知看守所人民警察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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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讯问凭证上注明还押时间后,将讯问凭证交还讯问人员。

第四十三条【提解要求一】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所进行除讯问以外的诉讼活动的,应当持有案件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提解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

提解被告人出所开庭审判的,应当持有讯问凭证和提解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

每提解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解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四十四条【提解要求二】案件主管机关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所、回所时,看守所应当对其进行人身检查,并由提解人员签字确认;发现其身体有伤或者携带物品的,应当按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押解要求三】对于出所就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交付执行的罪犯,应当实行武装押解。

押解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由女性人民警察负责途中的生活管理。

第三节辩护人会见和通信

第四十六条【律师会见凭证】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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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还应当持有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书。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翻译人员参与的,应当持有案件主管机关的许可决定书。

第四十七条【其他辩护人会见凭证】其他辩护人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出示委托书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书面许可和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拒绝会见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会见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的,看守所应当安排其当面向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说明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九条【会见时间和地点】辩护人会见应当安排在看守所工作时间,并在律师会见室进行。

第五十条【会见保障】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和看守所不得派员在场。

为保证人员安全,看守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对辩护人会见情况进行必要监视,但以不能获悉会见谈话内容为限。

第五十一条【会见要求一】对辩护人在会见中违反法律或者会见规定的,看守所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终止本次会见,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案件主管机关,报告人民检察院。辩护人是律师的,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看守所。

第五十二条【会见要求二】会见结束后,辩护人应当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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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看守所人民警察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押。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要求会见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看守所提出要求会见辩护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通知案件主管机关。

第五十四条【与辩护人通信】辩护律师可以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传递诉讼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传递诉讼材料。看守所可以对信件和诉讼材料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十五条【提供法律帮助】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看守所应当为司法行政部门提供相应便利。

第四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

犯罪和自首、立功的处理

第五十六条【羁押期间涉嫌犯罪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涉嫌犯罪的,由看守所移送有案件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书面通知原案件主管机关:(一)脱逃或者组织脱逃的;

(二)殴打人民警察和工作人员的;

(三)聚众闹事、破坏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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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

(五)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犯罪的;

(六)有其他涉嫌犯罪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自首和有立功表现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自首行为或者立功表现之一的,看守所应当书面通知案件主管机关:

(一)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涉嫌犯罪行为的;

(二)揭发他人涉嫌犯罪的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得以侦破的;

(三)成功劝阻、制止他人自杀或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五十八条【看守所配合对自首和有立功表现的调查】案件主管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首行为或者立功表现进行调查的,看守所应当配合。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将查证情况书面通知看守所,并提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辩护律师向看守所提出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首行为或者立功表现进行取证的,看守所应当配合。

第五节申请、上诉、投诉、控告和举报

第五十九条【申请法律援助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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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看守所申请聘请律师或者法律援助的,看守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材料转交案件主管机关。

第六十条【上诉】被告人口头提出上诉的,看守所应当做好记录并在三日内转送第一审人民法院。被告人提交上诉状等上诉材料的,看守所应当在三日内转送第一审人民法院。

第六十一条【投诉】看守所应当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投诉调查处理制度,设置投诉信箱,受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投诉、控告、检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约见看守所负责人、驻所检察官,也可以直接向看守所人民警察投诉、控告、检举。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投诉、控告、检举,看守所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知投诉人。

第六十二条【控告、举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控告、举报的,看守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看守所,由看守所通知当事人。控告、举报内容涉及看守所及其民警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直接通知当事人。

第六节释放、交付执行

第六十三条【释放】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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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知释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凭释放通知书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六十四条【交付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看守所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交付人民法院执行。

第六十五条【交付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罪犯,看守所自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之日起,在一个月内送交监狱或者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四章警戒、看守

第六十六条【武装警戒一】驻看守所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承担看守所的外围武装警戒和协助押解、追捕等工作。其任务是,对看守所外围实行封闭式警戒,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脱逃,制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行凶、破坏、骚乱和暴乱,防范和打击袭击看守所、劫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等犯罪活动,协助看守所武装押解和追捕,预防和处置灾害、事故。

看守所对驻看守所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执勤业务指导。

第六十七条【武装警戒二】看守所围墙外侧十米内为警戒隔离带,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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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与武警配合】看守所应当与驻看守所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立联防制度。

第六十九条【安全监控】看守所应当对监区、办案区、会见区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到及的地方实施安全监控。监控录像至少保存三个月。

第七十条【监区出入制度】看守所应当建立巡视监控和监区出入制度。

第七十一条【戒具使用】看守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使用戒具:

(一)被判处死刑,可能有危险性的;

(二)可能自杀、脱逃或者有暴力行为的;

(三)严重违反管理规定,危害监管秩序的;

(四)出所就医、提讯、提审、提解、押解途中的;

(五)其他应当使用戒具情形的。

对符合前款第(二)、(三)、(五)项情形需要使用戒具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对于紧急情况下需要使用戒具的,可以先使用后报告。

使用戒具应当以防止危险为限,上述情形消失后应立即解除。

第七十二条【临时保护性约束】看守所对精神行为异常,严重危害看守所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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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武器使用】看守所人民警察和驻看守所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要使用武器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管理

第一节分押分管

第七十四条【强制性分押分管】看守所应当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

对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单独设置看守所或者监区,由女性人民警察管理。

对患有传染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隔离关押。

第七十五条【对未成年人和女性的管理原则】对未成年和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采取适合其身心特点的管理方式。

第七十六条【母婴保护】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将婴儿带入监室哺养。

婴儿满一周岁后,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将婴儿送交家庭其他监护人。无法找到其他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愿接收的,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将婴儿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

第七十七条【参考性分押分管】对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初犯和累犯,性犯罪和其他类型犯罪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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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情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

第七十八条【过渡管理】看守所应当建立过渡管理制度,对新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过渡管理。

看守所可以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实行集中过渡管理。

第七十九条【风险评估】看守所应当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根据其涉案性质、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健康状况、现实危险性等进行评估,视情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

对于具有特别重大安全风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实行单独关押。未成年人不适用单独关押。

第二节生活、卫生

第八十条【尊重饮食习惯】看守所应当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第八十一条【被服供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被服由看守所统一配发。

第八十二条【室外活动和休息】看守所应当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日生活制度,保证其必要的休息时间。在天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保证其每日不少于二小时的监室外活动时间。

第八十三条【组织劳动原则】看守所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事生产劳动。自愿参加劳动的,应当给予适当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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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疾病治疗】对患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对需要出所就诊的,应当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对于经医院诊断需要到地方医院住院治疗的,看守所应当书面通知案件主管机关,由案件主管机关实施看护并视情通知家属,病愈出院后送看守所羁押。

第八十五条【对怀孕和哺乳自己婴儿妇女的医疗保障】对怀孕和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派专职医务人员负责孕产检等医疗保健工作。

孕妇临产前一个月,看守所应当通知案件主管机关将其送往医院住院待产,并由案件主管机关实施看护,使婴儿在看守所以外的医院出生。因情况紧急致婴儿出生在看守所的,出生地点不应列入出生证内。

第八十六条【送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官员送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应当经看守所检查。

第八十七条【财物保管】看守所应当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身财物保管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所时予以发还。

第八十八条【死亡鉴定及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看守所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通知案件主管机关和死者近亲属。看守所主管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书面通知看守所和死者近亲属。死者近亲属对鉴定结果有疑义的,可以委托具有司法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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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 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2014国家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014国家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房子是有房产证的,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规定于《房屋登记办法》中,在盖房子的时候要获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盖好之后,用这两个证去房管所换取房产证。农村房屋拆迁主要涉及拆迁政策以及拆迁补偿,具体规定于《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

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所以拆迁安置。 结合型补偿

2020最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合同范本修订版

2020最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合 同范本修订版 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25586

2020最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合同范本修订 版 合同编号:_________ 拆迁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服务单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被拆迁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服务单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拆迁人经_________批准,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地区进行项目建设,修建_________。拆迁人遵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取得_________字_________号《拆迁许可证》。双方按照批准的拆迁安

监狱法试题含答案

监狱法试题(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新中国监狱工作巩固、提高、发展阶段的起止时间为 A.1954年至1966年B.1954年至1965年C.1954年至1956年D.1951年至1954年 2.《监狱法》的第五章为 A.监狱B.刑罚执行C.教育改造D.狱政管理 3.提出“严格管理与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政策的会议为 A.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B.第八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 C.第九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D.第九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 4.监狱人民警察的基本职权,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其职务范围内的 A.基本权力B.基本权利C.基本责任D.基本义务 5.罪犯依法必须履行的义务主要有 A.三项B.四项C.五项D.六项 6.监狱执行刑罚的起始环节是 A.狱政管理B.收监C.教育D.入监教育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的最长时限为 A.一个月B.二个月C.三个月D.四个月 8.监管改造保障功能的内容包括待遇保障、组织保障和 A.安全保障B.行为保障C.物质保障D.思想保障 9.对罪犯的个别教育主要采用的方法是

A.写实法B.计分法C.谈话法D.观察法 10.监狱组织罪犯劳动生产具有双重目的即改造罪犯和 A.经济任务B.政治任务C.教育任务D.综合任务 二、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22分。 11.我国监狱按行政归属可分为省属监狱和地市属监狱。 12.监狱法律体系的规范性文件中最高层次为《监狱法》。 13.“三个为了”的方针是在1951年5月15日召开的第三次全国监狱工作会议上提出的。 14.监狱人民警察是国家刑罚的承受者。 15.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监狱检查。 16.我国刑罚执行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合法、严密。 17.对于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18.监管改造是否科学的最根本标志在于它是否能够改造罪犯。 .出监教育是指监狱对已经出监的罪犯集中进行的一种专门教育。19 20.劳动改造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主义的存在决定意识理论。 21.劳动改造的原则之一是注重经济效益。 一单选题 1罪犯饮食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保证罪犯吃饱,吃热,吃熟, A吃好B吃的卫生C吃出营养D吃香 2监狱防疫保健工作和医疗机构的设置列入所在地行政部门的规划。 A司法B公安C教育D卫生 3外籍犯的配偶,直系亲属,监护人要求探视的,需经罪犯服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批准。

(完整版)拆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国务院颁布第590号令(最新拆迁法)

国务院颁布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中国拆迁征地律师

中国拆迁征地专业律师 【宋金玉律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硕士 北京市圣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拆迁业务部主办律师。 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执业理念】 责任在心,使命必达 【顾问单位】 目前: 1、北京水木缘文化发展顾问有限公司; 2、韩国再生能源环境工程公司北京分公司。 曾经: 1、亿比亚(北京)粒子加速器技术有限公司; 2、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3、诺迪克公司; 4、皆斯内(上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5、塔塔信息技术(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6、波音(中国)有限公司; 7、安可(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从业经历】 选择 200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从业资格。 2006年,对外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前夕。被推荐至香港中文大学公费攻读博士学位。 工作...还是继续求学...? 考虑照顾家人,而最终遗憾放弃攻读博士,选择进入社会从事法律工作。

从事的方向是什么? 在对自己进行了细致的SWTO分析的基础上,宋律师决定主攻“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公司顾问”业务。 起步 “业精于勤,更精于专”,在房屋拆迁维权领域,宋律师用心担负每一次委托。在案件诉讼辩护中,宋律师既有“稳扎稳打、步步为营”的办案手法、也有面对难案“出奇制胜、柳暗花明”的点睛之笔。其多元化的诉讼模式,最大程度上的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也因为用心,当结案时宋律师已经成为了他们的朋友。在公司顾问业务中,因其法律知识的专业性、系统性、前瞻性,宋律师得到了国内外企业的赏识。先后被波音(中国)有限公司、诺迪克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韩国再生能源环境工程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国内外知名企业聘为企业法律顾问。 专注 在事业上升之际,宋律师并没有急于拓展业务,而是认真思考、总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案件。她认为目前该类案件诉讼的基本模式是“死扣法条,运用技巧,赢得诉讼”,但该类案件的胜利不应只停留在“钻法律漏洞”、“耍诉讼技巧”层面。这是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博弈与平衡中冲突的表现,应进一步探究其更深层次的原因。只有抓住了本质,才能为当事人做出更好的辩护。 深造 于是,宋律师辞去了数家知名企业法律顾问的职务,婉拒了当事人的委托。专心考取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经济学硕士,在社科院导师的指导下,从经济学角度,潜心探索我国土地征用管理、房屋拆迁、城市化进程中的国家赔偿、补偿等政策。经济的最大效率,来自于公平与秩序,这正是法律追求的目的,也是国家法治的理念。 奋斗 “剑胆琴心”,宋律师现作为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拆迁业务部主办律师。迄今为止(2014年1月),宋律师维权案件遍及吉林、北京、上海、山东、福建、四川、安徽、江西、江苏、浙江等十几个省市,成功维权案例百余件。凭其深厚的理论功底、多角度的分析能力、精湛的诉讼技巧,宋律师为当事人赢得了一次次诉讼,更收获了业内的认可、百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法(草案) 一、总则 二、拆迁管理 三、拆迁补偿与安置 四、行政裁决程序 五、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保护公民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免受不法侵犯,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拆迁人给予及时的安置和充分的补偿;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法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法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拆迁管理、拆迁补偿、拆迁安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对等的原则,及时、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城市房屋拆迁,应严格制定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市、县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开办、经营房屋拆迁企业,已经开办的,必须与之脱钩。 第九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条拆迁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事项及第十条所列文件向社会和被拆迁人予以公示,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 自公示、公告之日起15日内,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被拆迁人没有异议或者异议经审查不能成立的,向申请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到位的证明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最新监狱法全文(2012年修正)

文章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4e16129660.html,/Content-1669.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4e16129660.html,/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最新监狱法全文(2012年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狱 第三章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收监 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监外执行 第四节减刑、假释 第五节释放和安置 第四章狱政管理 第一节分押分管 第二节警戒 第三节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节通信、会见 第五节生活、卫生 第六节奖惩 第七节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章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章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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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4e16129660.html,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重要提示:一定要弄清楚拆迁人合法吗?才能开谈!拆迁公司往往利用心理暗示来击败你的勇气.如:政府没有拆不掉的房子! 一、公告拆迁期间谈话技巧 当拆迁公告颁布后,拆迁人的工作人员约被拆迁人洽谈拆迁协议时,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要求(如要求产权调换)被拒绝,被拆迁人应依法提出合理主张、耐心与其洽商,说话要和气,切不可激化矛盾,更不可说没有多少钱我不搬家这类的话。 二、精心设计行政诉讼中止行政裁决 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或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决会时(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一般为一个月),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在拆迁范围内未走一半人时或拆迁公告刚下两个月前不宜过早提起该诉讼,通过诉讼把拆迁人拖入泥潭,使其迟迟拿不到行政裁决,没有行政裁决,拆迁人根本无法实施合法

的强拆,这叫釜底抽薪! 三、诉讼期间无权裁决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这样就不会发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这种状况对被拆迁户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四、诉讼期间作出裁决的后果 如果在诉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仍然违法作出裁决,被拆迁人申诉到最高法院,该裁决肯定会被判决违法无效!依该违法无效的裁决而形成的后续司法或行政强拆裁判或决定统统违法无效,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五、法院受理后及时启动第二个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后,即使被拆迁人理由十分充分。绝大多数法院会在最短时间内判决原告败诉。此时要在第一个案子判决前,及时设计第二个诉讼,咱们的目的就是要:拖时间!

关于房屋拆迁法律指导意见书

关于房屋拆迁相关法律问题报告 敬启者: 根据您提供的案件情况,本信函对房屋拆迁过程中通常会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简单分析,并结合案情提供初步的法律建议,以供您参考,如有具体的案情或请求,请做进一步的联系: 一、房屋拆迁流程及通常涉及的法律问题: 1、房屋拆迁流程: 房屋拆迁流程: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拆迁的前置程序)、房屋拆迁决定阶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商裁决阶段、房屋拆迁的实施阶段 具体如下: (1)房屋拆迁的前置程序:国土资源局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做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2)房屋拆迁决定阶段: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 屋拆迁管

部门(房地产管理局)颁发许可证—房地产管理局发布拆迁公告—拆 迁人书面通 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 (2)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商、裁决阶段: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开始协商签订补偿 安置协议: 双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自动履行协议,拆迁顺利进行;被拆迁人不履行的,拆迁人可以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为依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双方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时:有拆迁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3)房屋拆迁实施阶段:上述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可以申请法院先予执行;上述行政裁决作出后,被拆迁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也未搬迁的,此时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裁决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房屋拆迁流程中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

(1)前置程序: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5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用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只有符合上述五种情形时,国土资源局才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土资源局做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后,应当向原享有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户发放《收回土地国有使用权通知书或决定书》,该发放通知书行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相关案例:宣懿成等18人诉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争议案https://www.wendangku.net/doc/4e16129660.html,/info/chaiqian/chaiqiananzhianli/20100 8091743.html) (2)房屋拆迁决定阶段:需要实施房屋拆迁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拆迁

目前国家禁止强拆的规定

目前国家禁止强拆的规 定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目前,我国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通过房地产取得,据统计通过房地产获取的财政收入已占到各地方财政收入的40%—80%,在如此高财政收入的作用下,房地产业短时期内不会衰退,反而会加速发展。因此,征地拆迁在很长时间内也会继续伴随着群众。对于GDP的快速增长群众是欢呼雀跃,但是对个别地方政府违法强征强拆夺取土地也是恨之入骨!国家各相关部门在房地产业发展起始就做出了有关的规定,禁止非法强征土地强拆房屋,至今已陆陆续续发布了若干禁止强征强拆的规定,但个别地方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不但不依法征地拆迁,反而越过国家的禁止性规定,违法强征强拆土地和房屋,给群众带来苦难,严重破坏了和谐社会的构建,也破坏了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失地农户和被拆迁户文化素质不高,对哪些规定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查实,碰到违法强征强拆时,对禁止违法强征强拆的规定也就无法引据,所以本人根据多年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总结,将有关禁止强征强拆的相关规定进行整理,通过本贴于大家分享,希望在需要时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政府文件: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

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剥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做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对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经依法裁决后才能实施强制拆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免费下载】罪犯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

罪犯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 罪犯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非常丰富,主要包括了思想教育、政治教育、道 德教育、法纪教育、心理教育等内容。 (1)思想教育。通过对罪犯进行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教育,使罪犯具备用正确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尤其是要帮助罪犯 剖析其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深层次原因,打破部分罪犯思想中存在的“牢 狱之灾是命运一桀”的宿命论观点。 (2)政治教育。政治教育是罪犯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部分,通过向罪犯讲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增强罪犯的政治敏锐性与政治判断力,培养其 对中国共产党及社会主义祖国真挚热爱的深厚情感。 (3)道德教育。通过对罪犯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思想体系的灌输,培养罪犯的道德情感和持续的道德践行能力,形成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 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品质。 (4)法纪教育。经过调查发现,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大多文化素质都比较低,很多人只所以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就是因为不懂法所致。法纪教育,主要 是通过组织罪犯学习《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 事诉讼法》、《监狱法》罪犯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 罪犯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非常丰富,主要包括了思想教育、政治教育、道 德教育、法纪教育、心理教育等内容。 (1)思想教育。通过对罪犯进行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教育,使罪犯具备用正确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尤其是要帮助罪犯 剖析其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深层次原因,打破部分罪犯思想中存在的“牢 狱之灾是命运一桀”的宿命论观点。 (2)政治教育。政治教育是罪犯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部分,通过向罪犯讲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增强罪犯的政治敏锐性与政治判断力,培养其 对中国共产党及社会主义祖国真挚热爱的深厚情感。 (3)道德教育。通过对罪犯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思想体系的灌输,培养罪犯的道德情感和持续的道德践行能力,形成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征地过程中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管理,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常州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办法》(常政发[2004]18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拆迁补偿和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拆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地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征地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让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的实施。 第二章征地拆迁管理 第四条征地拆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用地单位向市国土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依法报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 (二)被征地拆迁人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 (三)市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征地所在地予以公告; (四)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会同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调

查和评估,公示被征地拆迁人的房屋面积、评估价格、安置人口、补偿金额等情况; (五)征地拆迁人与被征地拆迁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并按协议进行补偿安置,拆迁补偿和安置结果应当在拆迁区域内进行公示; (六)实施房屋拆除。 第五条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地点、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征地拆迁当事人对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权利人依法申请裁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市国土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国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征地拆迁范围确定后,市国土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被征地拆迁所在地的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相关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房屋转让、抵押、出租; (五)以拆迁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营业执照; (六)户口迁入、分户(因婚迁、出生、军人转退、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符合户口迁移政策的除外)。 书面通知应当载明征地拆迁范围和暂停期限。需停办的事项,应当在拆迁区域内进行公告;在暂停办理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上述相关活动。 第八条征地拆迁中拆除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

论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

论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 摘要:监狱人权保障是一项特殊的人权保障工作,是我国促进依法治国的最终归宿,全文从内到外阐述了我国监狱人权保障所处的现状,面临的问题和切实解决问题的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我们监狱人权所包含的主要内容,及其法律渊源.第二部分,建国至今我国监狱人权保障建设所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问题.第三部分,分析监狱人权保障中的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方案.第四部分,总结全文,提出期望. 关键字:监狱人权,保障,教育改造,罪犯 发生在上世纪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灾难,作为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而建立起来的联合国,于1945年6月25日50个创始会员国无保留地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在此基础之上,第二十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开放各国签署、批准和加入。至今为止世界上已逾140多个国家加入①。我国政府已于2003年6月27日提交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首次履约报告。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重要 ①葛明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实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6页。 1

标志,众所周知,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中国实际出发,在人道主义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狱人权保障制度和模式,取得了举世著目的成就。但是在新的历史时期监狱人权保障也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我们既要坚持发扬已有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又必须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在更科学的层面上深入研究罪犯人权在内容、和保障机制等方面的特殊性,确保罪犯人权保障与监狱改造工作的齐步并进,以推动监狱人权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我国监狱人权的含义 如何理解监狱人权,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权利主体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即罪犯。它与一般人既有共性又有区别。 (二)监狱人权又称罪犯人权 罪犯人权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罪犯人权是指所有具有罪犯身份的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其主体是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定罪量刑且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狭义的罪犯人权是指被判处自由刑并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所应当享有的权利①。本文所涉的监狱人权特指后者。 (三)这里的监狱人权是指罪犯应有权利 它包含根据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规章等规定,所赋予的或未被剥夺和限制的法定权利,也包含依据《联合国宪法章》以及以《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主的国际人权宪章中的有关规定及联合国制定和通过的一 ①鲁加伦,《中国罪犯人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36——37页。 2

条例-山西省新拆迁条例

山西省新拆迁条例 拆房、搬迁、还建等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下文是山西省最新拆迁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 附属物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 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授 权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各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 实施; (二)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三)负责房屋拆迁单位(含被委托人)的资格审查; (四)调解和裁决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争议。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单位,须持有省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单位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规划用地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 (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实施委托拆迁的,还须提交委托拆迁合同。 第六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拆迁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或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拆迁居民超过三百户或临时过渡安置超过一百户的; (二)拆迁居民自行过渡超过二百户的; (三)拆迁房屋涉及外国组织和外国人的。 第八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拆迁范围后,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营业登记、房屋改建、扩建,房地产交易等手续,但停办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拆迁人应在期满三十日前提出延期申请,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暂停期满或者拆迁人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

论《监狱法》的修改与完善(一)

论《监狱法》的修改与完善(一) 关键词:监狱法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法律修改内容提要:《监狱法》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专门规定刑罚执行工作的法律,这部法律不仅存在着与其他法律的法律冲突问题,也在实质内容的具体规定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恰当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引言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监狱方面的国家法律,也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专门规定刑罚执行工作的法律,对于规范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对于推动监狱法制的完善,都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不过,由于《监狱法》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在《监狱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以及相关法律的一些内容已经修改等问题,《监狱法》迫切需要进行修改与完善。实际上,监狱领域的实务工作者、研究人员在《监狱法》颁布后不久,就发现了《监狱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修改《监狱法》的建议,甚至出版了专门探讨《监狱法》修改与完善问题的专题著作。①不仅如此,一些刑法学家也提出了修改《监狱法》的主张。②探讨《监狱法》的修改与完善问题,对于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对于《监狱法》具体内容的修改与完善,主要应当从下列两个方面考虑。 二、《监狱法》法律冲突问题及其解决 《监狱法》的法律冲突问题,是指《监狱法》与其他上位法律的相关规定内容不一致的现象。这方面的问题涉及两个层次。 (一)《监狱法》与《宪法》的法律冲突问题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一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否则,就是违宪。这是基本的法制原则。如果仔细分析《监狱法》的条文,可以发现与《宪法》条文相冲突的内容。例如,《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下列结论:第一,本条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二,出于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第三,出于上述需要检查公民通信的机关,只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与此相对照,可以发现《监狱法》第47条的规定,存在违宪的问题。该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仔细分析这一规定,可以发现:第一,罪犯是中国公民(中国监狱中关押的外籍罪犯除外)。公民就是拥有一国国籍的人,既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剥夺罪犯的国籍的刑罚,那么,罪犯就是中国公民,而中国公民应当受到中国《宪法》的保护。第二,《监狱法》规定的检查信件的理由是“有碍改造”,而不是《宪法》规定的出于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以这样的理由检查罪犯信件,是不符合《宪法》规定的。第三,监狱机关不是《宪法》规定的合法检查公民通信的机关。 因此,如何解决《监狱法》与《宪法》规定的法律冲突,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从管理监狱的实际需要来看,监狱检查罪犯的信件是很有必要的。同时,从其他国家的情况来看,检查罪犯的邮件和通信、通讯也是很多国家采取的做法。③因此,监狱机关检查罪犯通信的做法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监狱法》这方面的规定,又明显与《宪法》的规定相冲突。那么,如何解决这个法律冲突呢?笔者考虑,最好的办法就是在修订《宪法》时,对第40条进行修改。例如,可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监禁机构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

房屋拆迁协议书3篇

房屋拆迁协议书3篇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 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下面是学习啦为你整理的房屋拆迁协议 书,希望对您有用。 房屋拆迁协议书1甲方因建设需要,须拆除乙方使用的房屋,根 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 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名称、地点 建设项目名称 二、房屋基本状况 三、拆迁安置 四、拆迁补偿 仅有一方当 设单位 ,《拆迁许可证》文号 1.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 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居住面积 平方米。 2.乙方有正式户口 人,常住人口 人,应安置 人口 人,分别是 3. 被 拆 迁 房 屋 的 产 权 甲方安置乙方的住房位于 ,共 间, 号,配有 等设备。

规定的补偿总额一次支付给乙方。 七、注销 日前向甲方移交有 关房屋、土地证件,由甲方统一向房管、土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被拆迁房屋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天然气等迁移、转户、 销户手续,乙方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结清已使用的水、电、 气等费用。 八、乙方家庭的全部成员(18岁以上者), 其它文件上签字。甲方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乙方代表人 领取。甲方对乙方家庭成员中发生与拆迁房屋有关的分家 析产、继续纠纷等,一律不负责任。 1. 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2. 附属物补偿金额为人民币 3. 搬迁补助费为人民币 元整; 4. 设施设备迁移费为人民币 元整; 5. 其他费用为人民币 元整。 五、搬迁 乙方在 日前搬迁腾空房屋, 经甲方确认,旧房由甲方拆除。 六、补偿金额支付时间及方式 甲方在 日前按本协议第四条 乙方应在 致签字同意 作为乙方代表人,授权他(她)在协议文本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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