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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对我国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在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领域上,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以及市场体制的不同,所以各国采用的商标法律保护理论也有所不同,而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是独树一帜,开辟了一个与众不同的制度。

1.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分析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我国《商标法》所采用的是极端的单一注册商标保护制度,也就是说其仅仅只对具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提供法律的保护。个人认为这种保护制度对于当今正飞速发展的我国来说是非常不适合的,追溯回我国商标保护的历史,自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首部有关保护商标的《商标管理条例》之后,就是1983年3月1日起实施的《商标法》,并且一直延续使用至今,而现在的《商标法》虽然也经过了些修改,但是其根本的核心观点还是延续了旧的《商标管理条例》的,那么,试想1963年,我国才刚刚完成三大改造不久,为了不走资本主义道路而严管市场经济,从而产生了单一注册商标保护制度。50年后的今天,中国已经发展到了一个崭新的台阶,难道还能继续使用专管手段吗?当然不行!

因此,在市场被束缚到快窒息的时候,中国开始注意到了保护未注册商标的重要性,并对《商标法》做了适当地修改,也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提供一定的保护(具体法条会在下文成列出来),可是也是万变不离其中,我国所提供的法律放宽条件模糊,加重了未注册商标持有者的举证责任,要真正保护到自身权利还是很难,并且,我国始终对于大量的未注册普通商标不肯给予承认的法律地位,我国商标市场依然在窒息中匍匐前进着。根据资料显示:上海万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107

件商标,但是只有一个为主要商标,其余106件暂停使用;法国鳄鱼在各类项上都注册了“鳄鱼”商标,但是大部分却因连续3年未使用而被撤销;娃哈哈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除“娃哈哈”外,还有“哈哈娃”、“娃娃哈”等一系列商标,而使用的主要是“娃哈哈”,其他的基本未使用;唐山市有200多件预防性闲置注册商标。这样大量的抢注,盲目注册的现象,不仅是商标权人的资产浪费,也妨碍了他人对商标资源的利用,但是,在现有的唯注册独尊的制度下,没有办法解决这种滥用商标资源的现象滋生,修改相关商标法律保护措施迫在眉睫。换个角度想,如果我们能够承认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未注册商标持有人就可以对抗滥占注册商标资源人,这样的话,滥用现象就能得到遏制。

2.从国际的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趋势分析必要性

①英美法系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特别是应英联邦国家和地区(比如香港),对未注册商标实行双轨制,采用依使用或者依注册均可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混合原则。这样一来,未注册商标持有人就可以通过主张在先使用、假冒反诉的方法,请求承认和保护其未注册商标;在美国,传统上的商标专用权只能通过使用而获得,这样的做法遏制住了市场上那些想要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在菲律宾,他们采用的是严格的使用原则,商标要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必须具有两年以上的使用事实;在泰国,虽然立法上采用商标注册原则,但是仍然保护在线使用权,如果商标在注册后几年,在先使用人提出足够的证据,便能立刻撤销原来被注册的商标。

可见,英美法系国家采取了保护先使用原则,他们本着防止诈欺和不诚实交易促进公平竞争和完整商务交易的基础理论,通过判例法,成文法等普通法民事诉讼来为未注册商标提

供保护——仿冒之诉。这种诉讼是基于任何人无权制造或推广自己的产品来冒充他人产品易导致社会公众混淆误认的原则而运行的,早在18世纪,英国就在法律上承认了商标是一种财产权,并在其普通法上定义了提起仿冒之诉的要件,即:1、商标必须与商品或者服务结合使用,并且具有一定的商誉;2、被告的仿冒行为的确有造成社会公众误解的嫌疑;3、被告的仿冒行为已经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②大陆法系

与英美法系不同的是大陆法系采取了保护注册使用原则,其商标权的获得以是否注册为基准,但并不是说对于未注册商标就不闻不问了。大陆法系国家也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了重视,但是其保护的途径并非像英美法系一样通过普通法制定,而是另外基于反不正当竞争理论通过专门的单行立法从实体法上去提供保护,比如说日本,德国,韩国等。甚至,在某些国家,未注册商标持有人不仅能够排斥他人注册该商标,还能禁止他人使用该商标,这分明已经与注册商标同等待遇了。

在大陆法系中,最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德国一直都是立法先进国家之一,在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上可谓是更上一层楼,他们除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两方面为未注册商标提供法律保护外,还在其《商标法》上明文规定了对未注册商标的直接保护,这一举措在全世界国家来说实属罕见,其法条将在下一章节成列出来。

③国际共识

人人都说,现在全球经济已经联成一体,随着跨国公司的数量日益剧增,各国的经济市场产生了交叉,因而,各种制度的冲突便成了国际经济交易的一大难题,这时国际共识便自然而然地产生了。而在对商标保护这块领域,国际共识所起作用一般是在外国使用商标尚未在内国注册的情况,但是,在当今国际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要分成两种情况对待。

首先,是该未注册商标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国际上对该类商标赋予了扩大保护,不仅禁止在相同的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志,而且禁止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近似的标志,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北美自由贸易》、《欧盟(同意)商标条例》、《卡塔赫那协定》等都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扩大保护的规定。

其次,是未注册的普通商标的国际保护,这方面国际上是有所保留的,就是说只对既有的权利才予以认可和保护。根据《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依当事国国内法,未注册商标依然可以在其原先的使用范围使用,并且与注册商标一起构成共同使用。

可见,在国际贸易上也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认可并相应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护的。对未注册商标提供法律上的保护是当今的国际趋势。

《新商标法》是如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新商标法》是如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商标保护制度的完美状态在于达到商标注册制度与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并举。而在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提供了与国际接轨的先进法律保护氛围,但对于大量存在的未注册商标。 除了轻描淡写地提及外,根本没有确认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就更不能谈及提供有效保护措施了。 1.商标的概念分析 注册商标是一种法律名词,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指的是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这个商标收到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企业都不得仿效使用。相反的,未注册商标就是指未经商标注册而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商标,在我国受《商标法》保护的未注册商标只有两种,一种是未注册驰名商标,另一种是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而普通的未注册商标却不受《商标法》的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可知道,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可视性标志。根据《TRIPS协议》第15条也有: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标记或者标记组合均能成为商标。因此,从上述定义可以得出,只要是起到区别各种服务与商品作用的可视性标志均应该被定义为商标。那么存在于市场上大量的未注册商标当然也是起着区别的作用的,法律应当对其提供合理的保护。

那么,既然商标可以注册,为什么还会有那么多的未注册商标存在呢?为什么商家们甚至避免将商标注册呢?因为在多变且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未注册商标有着其独特的利益存在。首先,未注册商标可以节约商标持有人的成本,要知道维持一个注册商标的手续是很麻烦的,不但注册时需要一定费用,并且在注册后还要定期缴纳一定的款项及办理各种手续;再次,使用未注册商标可以抓住更多商机,就拿化妆品牌来举例,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个大的化妆品牌底下会涵盖着各种不同等级的小品牌,如宝洁下的潘婷,海飞丝,飘柔之类,先用一个品牌试探市场的喜好再决定是否大量投入生产的方法是商家们的常用手段;最后,未注册商标自身具有的灵活,便利的优势更能迅速适应市场的变化,好的商标立即大量生产,不好的则可立即停用,避免了许多麻烦的申请、撤销等行政手续,减少了商家与行政机关的接触,增强了市场的自我调控性。虽然优点还有很多,但是就只这三点已经可以让小企业,小商家们纷纷对未注册商标趋之若鹜了。 2.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理论 目前,对于商标的法律保护方式有三种: ①单一注册商标保护制度 这就是我国商标保护体系所一直奉行的绝对的注册原则,在这种单一注册商标保护制度下,只有经过政府部门核准注册而获得专用权的商标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只有注册商标持有人才能通过运用法律手段的渠道来挽救自己的损失。“只要注册就能保护”,在这种制度的迫使下,商家们纷纷争抢申请自己的商标注册,眼下表面是个好现象,是的,商标都注册了方便管理,更加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可是这下面却暗藏着大量的

著作权登记有什么作用

前不久,国家版权局公布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著作权登记继续保持大幅度增长态势,作品登记1348200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92360件、著作权质权登记606件,著作权登记总量达1641166件,相比2014年1211313件,同比增长35.49%。著作权登记越来越受到权利人的重视。那么著作权登记究竟有什么作用?本文作者系统地从法律层面进行了论述。 一.著作权自动产生是著作权立法的基本原则 在阐述著作权登记的作用之前,有必要再次强调著作权自动产生这一著作权立法的基本原则。无论强调著作权登记多么重要,也不能偏离这一基本原则。在本书第一章中,已经提到强制的著作权登记从产生到废除的发展历程,以及部分学者对此的分析。除此之外,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自身的特性以及与其他知识产权类别的横向比较,也不难发现对著作权不实行强制性登记的部分合理原因。 首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创作难度没有要求,创作作品无需认定。人类创造发明了语言文字等交流工具以及绘画、音乐等各种艺术表现手段,并运用这些手段表达对事物的认知和情感,不断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同时丰富的语言、文字、线条、色彩、音符、旋律等又提供了广泛的空间,使人们可以分别选择不同文字语言和艺术造型等表达自己的认知和情感,进而创作出不同的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实质作用就是为人们不受干扰地运用这些手段进行创作提供法律保障。因此著作权保护既是神圣的,又是有限的。由于著作权保护只限于表达形式,因此从法律上只能对划定受保护作品的范畴,并强调保护作品创作的独立性或个性特点,而不能也没必要对创作结果的文学性和艺术性的难度或者高度进行限定。世界知

识产权组织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的国家中都不存在任何针对对创作的认可而设立的强制性登记制度。著作权保护这一显著特点与同属知识产权的专利权保护则完全不同。以专利法保护的主要客体发明为例。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法律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发明不属于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也不曾有人提出过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并且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为了确认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符合授予专利的条件,专利审查机构需要花费大量人力和时间,对每项发明是否具备这些特点进行实质性审查,才决定是否授权专利权,而且还要通过公告接受异议和进行复审等程序。而对作品而言,则不需要由专门机构对作品的创作进行认定或授予权利。 其次,著作权法允许不同作品之间存在表达形式上相似甚至相同,对作品的保护不存在完全的排他性。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独创性。在作品创作活动中,由于某些作品创作难度不高,个性不明显或者表现形式极为有限等原因,确实不可避免地存在作品相似或相同的现象。但是对于这种现象,不同作品之间只要能证明分别为作者独立创作,不存在抄袭行为,即使作品之间存在相似或者相同,并不影响作者分别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而专利权和注册商标权保护则完全不同。某项发明一旦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对发明专利通常具有绝对的独占权和排他权。此外,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并且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为此商标注册机构需要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和已经注册的商标的相同性和近似性进行审查。而对著作权而言,对于不同作品的相同或相似也无需由专门机构进行甄别和认定。

注册商标的作用与好处是什么

注册商标的作用与好处是什么 中国古语有云:“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对企业而言,这个“名”就是企业的品牌,而商标就是这品牌的集中体现。从注册商标开始,先给自己正名,开启自己的征程,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是也。 一、什么是商标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作为现代经济的产物,商标由商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一句话总结,商标就是你的牌子。 二、我的牌子我做主,商标注册为哪般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只有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才能称之为注册商标。 三、注册商标都有哪些好处 商标注册兼具多方面的作用,无论是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还是企业的建设成长,还是经济的发展进步都有现实意义。关于商标注册的优势,主要有以下几点: 1、便于区分识别

对消费者来说,商标有利于消费者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也有利于消费者在市场上选择、购买自己信赖的商品或服务,引导消费者认牌消费,从而达到经营企业期望的市场营销效果。消费者认可了产品,就接受了牌子,就进一步产生了商标的价值,在浩如烟海的产品中通过商标一眼锁定信赖的产品。 2、提供法律保障 商标注册是商标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最重要法律依据。商标不注册就处于一种无权利保障状态,随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核准注册而被禁止使用。相对,商标使用人一旦获准商标注册,就同时获得了商标的专用权与法律的保护,一箭双雕。在法律的保护伞下,任何人都不得侵害,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均不能使用,有效防止了他人在权利人专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相同或可能令人产生混淆的商标,积极有效的维护企业权利。 3、打造专属品牌 现在是重视品牌保护的时代,品牌的价值对企业至关重要。商标作为品牌的集中表现形式,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工业产权,与其他财产一样被视为企业财富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正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成功注册商标就是创建自己品牌的第一步,同时最大限度将自己的品牌保护起来,免于侵犯,为未来的品牌体系奠定基础。 4、完善企业形象 对于经营成功的商标,有利于生产者或经营者不断提高或稳定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在保证产品或服务质量的基础上,坚持健康有序的竞争和广告宣传。“商标打造无小事”,良好

品牌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一、品牌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品牌战略对贵公司可持续发展将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竞争越激烈,其贡献就越大。主要作用可归纳为以下四点: 1、可以把企业商业策略翻译成能够与消费者沟通的策略。也就是说,把企业的使命、远景和能力完整的归纳为品牌定位、品牌诉求、品牌性格和支撑点,建立一个完整而有序的沟通平台。 2、指导企业新产品开发和现有产品维护。对品牌战略而言,产品开发不再是品牌以外的事情,它只是品牌维护和提升的具体行为而已。一个良好的品牌战略会指导企业新产品开发方向和具体产品特征设计,并对现有产品的精进和提升起到引导作用。 3、指导企业传播策略,最大限度整合传播资源。我有个观点:企业资金浪费最大的两个环节是原材料采购和广告媒介投放。那么在广告媒介投放方面,品牌战略就能够起到指导作用,选用什么样的创意、拍摄什么样的广告、投放什么样的媒体等很多问题都能够得到准确的答案,而且这些答案能够最大限度遏制传播资源的浪费。 4、周密的战略设计,具有强大的竞争性。品牌战略的最大特征是“有备而来”。这与“东敲西打”的战术相比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因此,在其它竞争对手晕头转向地搞促销、上导购员的时候,我们可以节约时间,省去弯路,快速积累自己的品牌资产,形成强大的竞争优势。 二、全类注册的必要性及法律依据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说明注册商标的保护是有限的。《商标法》的这一条规定,又界定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一般的注册商标只在其所在的类别受到法律保护。所谓的全类保护则是指在全部类别受到保护。 要在全部类别受到保护,途径有两种:一是成为全国驰名商标享受法律上规定的全类保护;二是进行全类注册。“全类注册”是指同一个申请人就同一个商标在《分类表》所列全部类别(目前共45个类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拥有全国驰名商标并非易事,要全面保护自己,注册全类商标是个好办法 有人认为在商标还不知名的情况下没有必要申请全类注册。但是,事前防御总比事后救济要好。商标作为一种资源,它总是越来越少的,等到企业的商标稍有名气,说不定已经有很多人合法地在其他类别注册了跟它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到那时商标始创人就会处于被动的位置。如果商标始创人率先进行了全类注册,就能避免在该商标成长的过程中他人合法取得在其他类别的专用权。 其次,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可以转化为有形资产,为企业创造无穷的经济效益。如果企业发展壮大了,商标有了知名度,就可以将这些注册商标有偿许可或者转让,做特许加盟,使企业的实力不断扩大,并向多元化、集团化的方向发展。因此,进行全类注册,也并非只是花钱买个平安。全类注册可以说是一种保护性投资行为,能够为企业多元化、集团化发展奠定基础。此外,注册商标经过相关部门评估还可以质押,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商标保护应该追求绝对垄断,而全类注册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能使企业拥有较为丰富的商标资源,占有较大的商品服务范围,有利于新扩展商品、服务及时投放市场。因此,全类注册是企业针对优秀商标而设计的重要防御战略,企业有必要进行全类注册。

没有注册的商标可以使用吗,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没有注册的商标可以使用吗 一般没有注册的商标、注册中的商标都可以使用。商标法没有强迫企业必须注册商标。但是使用末注册的商标,如果他人抢注的话,有可能造成侵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二、有什么法律后果 1、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你使用的商标别人也可以使用,使商标标明商品来源的基本作用受到了影响,导致商标代表商品质量和信誉的作用大打折扣。 2、存在商标被抢注的风险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他人抢先注册,该商标最先使用人反而不能再使用该商标。 3、侵犯他人权利 未注册商标有可能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从而发生侵权行为。 4、不能成为无形资产

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形成工业产权,因此也不能成为使用人的无形资产。 三、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的区别 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而使用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又称为非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而自行使用的商标。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排除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则无权排除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若其不申请注册,就可能被他人抢先注册,并被禁止继续使用该商标。 其次,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当注册商标被他人假冒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权人可以请求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而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只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其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先使用人无权对第三人的使用援引商标法请求诉讼保护。 再次,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是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商标权人行使这些权利,不涉及他人商标专用权的问题;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一旦造成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混同,就易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 篇一:企业中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企业中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摘要:中国经济快速融入全球化发展大潮的同时,知识产权领域的挑战也日益严峻,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追求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在生产力的发展中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从国际形势看,知识产权领域呈现新的发展态势,对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既是重大机遇,又是严峻挑战。 关键词: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 在科技进步和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经济、科技、贸易中的地位与作用得到了历史性的提升,保护知识产权也已经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压力也越来越大。近年来,随着油气田企业各项业务的快速发展,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方厦的合同纠纷发生频率相应增加。因此,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合同管理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在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意识 在大多企业中重视的只是有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忽视了知识产权等无形的资产的重要价值。不重视技术的保密、专利的维护以及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没有使这些无形的资产发挥重要的价值。失去了为企业创造利润的机会。在1980年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后,虽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一些企业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使企业不能利用知识产权来法律武器来保护企业的更不要说利用知识产权获取超额利润,不利于企业的生存和长期发展。 (二)缺乏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虽然我国企业每年科研成果平均超过百项。但申请专利的却很少,多数企业没有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企业取得一项科研成果并不容易,在开发研究过程中会涉及很多环节,包括选项、立项、专利申请规模、专利保护策略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如果没有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则难以保证科研开发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由于缺乏战略高度的规划,在科研过程中,很多企业不知道进行专利文献检索.这样不只会造成重复研究.还可能会侵犯别人的专利,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一些企业申请专利后对专利的利用率很低.产业程度低.也无法利用知识产权获取超额利润。造成了浪费。 (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管理体系不健全

浅析企业商标战略的意义

浅析企业商标战略的意义 【摘要】在知识竞争的时代,商标战略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企业加强商标战略的实施,有助于树立产品或服务的良好信誉,提高产品或服务的经济附加值,增强企业开拓、占领、巩固市场的能力,促进企业向名牌产品、名牌企业聚集。 【关键词】企业商标商标战略 当今社会是知识经济竞争的时代,企业依靠知识产权争夺市场。作为品牌载体的商标,不仅象征着经营者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质量,而且也代表着竞争者独特的个性和商业信誉。对于企业来说,拥有国际国内知名的商标是提高企业效益的决定因素。企业在竞争中,实施商标战略有利于促进企业转变经营方式,是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一、企业商标战略的涵义 企业商标战略有着丰富的内涵,既涵盖了商标本身的概念、功能,也包括以商标创立为基础、以商标管理为保障、以商标培育为核心、以商标运用为关键、以商标保护为手段、以创建具有独特核心价值的市场强势品牌为根本目标的商标战略基本内容,是企业进行商标战略规划的基础。 (一)商标的概念和功能 1、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使自己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在市场上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关于商标的概念,有学者认为,“商标是指能够将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所感知的标记。”【1】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总之,商标是能够将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标记。 2、商标的功能 商标战略的构建与实施跟商标的功能密切相关,商标的功能是研究商标战略的理论基础。商标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的本体功能 商标的本体功能指商标本身所具有和涵盖的功能,包括识别功能、承载功能、表彰功能、象征功能。识别功能主要是指“识别来源”,商标起着区分商品或服务不同来源的作用,这是商标的基本功能。随着商标许可制度和商标转让制度的建立,识别功能出现了新发展,开始从识别来源或出处,转变为对该商标联系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与最初来源相同的消费体验的识别。承载功能主要是指“承载商誉”,商标作为一种符号承载或转移了一部分商誉的价值。表彰功能主要是指“表彰价值”,表彰功能是承载功能的合理延伸,符合符号消费理论所描述的特征,其外化即是企业在市场上的品牌形象。象征功能主要是指“象征精神”,象征功能是商标功能极大化的最高境界。如果说表彰功能意味着商标开始代表消费者的 【1】郑思成:《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6页。

商标注册为什么要全类多类注册保护

为什么要全类多类注册保护 商标全类保护是指申请人在办理办理商标注册时指定所有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使其商标在全部类别受到保护。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说明注册商标的保护是有限的。《商标法》的这一条规定,又界定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一般的注册商标只在其所在的类别受到法律保护。所谓的全类保护则是指在全部类别受到保护。 要在全部类别受到保护,途径有两种:一是成为全国驰名商标享受法律上规定的全类保护;二是进行全类注册。“全类注册”是指同一个申请人就同一个商标在《分类表》所列全部类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拥有全国驰名商标并非易事,要全面保护自己,注册全类商标是个好办法。 有人认为在商标还不知名的情况下没有必要申请全类注册。但是,事前防御总比事后救济要好。商标作为一种资源,它总是越来越少的,等到企业的商标稍有名气,说不定已经有很多人合法地在其他类别注册了跟它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到那时商标始创人就会处于被动的位置。如果商标始创人率先进行了全类注册,就能避免在该商标成长的过程中他人合法取得在其他类别的专用权。 其次,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可以转化为有形资产,为企业创造无穷的经济效益。如果企业发展壮大了,商标有了知名度,就可以将这些注册商标有偿许可或者转让,做特许加盟,使企业的实力不断扩大,并向多元化、集团化的方向发展。因此,进行全类注册,也并非只是花钱买个平安。全类注册可以说是一种保护性投资行为,能够为企业多元化、集团化发展奠定基础。此外,注册商标经过相关部门评估还可以质押,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应当标明企业名称的规定

部分地方依旧存在,某些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发生问题无法查找,消费者对此意见很大。2018年一季度收到反映电视机、收录机质量问题的人民来信343封。经派专人调查,只有144封查到了生产企业。 为便于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保护消费者利益,促使企业坚持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社会主义方向,特对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应当标明企业名称的规定: 一、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应当在商品上和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有些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必须在包装上标明。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将上述精神宣传到各工商企业,必要时可进行一次检查。对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凡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对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的,要从严查处,没收其非法所得。对屡教不改的,应当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对个体工商业者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对出口商品,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是指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促使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在商标的商业使用中正确使用未注册商标,并保证商品质量的行政管理行为。 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集中在我国《商标法》的第48条,主要有禁止冒充注册商标、禁止违反禁用条款使用未注册商标和禁止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情形等方面。 通过对未注册商标进行管理,目的在于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维护商标使用秩序,避免出现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使用商标的盲目性和无序性,促使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提高商标意识。 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申报商标局核准注册而直接投放市场使用的商标。使用未注册商标是企业的自由,对其使用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由商标使用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但我国的商标法致力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处于不稳定、不安全的状态,随时可能卷入商标“抢注”、商标侵权等法律纠纷。 当未注册商标所有人遇到恶意侵权纠纷时,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保护,其只能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保护,因此,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机制是不完善的,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还有待提升。 汇桔网汇集了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大量商标,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越来越

商标与版权d的区别

商标注册证、商标公告对于著作权归属的证明效力 2014年10月1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4条就商标注册证、商标公告对于著作权归属的证明效力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等可以作为确定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初步证据,诉争商标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第二种意见,“仅依据单独的商标注册证、商标公告”“不能用来证明商标标志著作权的权属,但可以结合其他相关证据,作为证明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事实上,仅依据商标注册证、商标公告是否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行政、司法实践有着反复不同的做法,争论也十分激烈。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并总结出值得关注的十大问题,供同行参考。 一、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是否会对商标法制度产生不利影响? 在“CAMEL” 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亦可以构成受商标法保护的注册商标,而商标法中均有保护在先权利(包括在先著作权)的规定。不同于商标权,著作权享受全类保护,且著作权不受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约束。上述情形显然对商标法相关基本制度构成了冲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则认为: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与商标权法对商标的保护各自独立,如果商标标志构成作品,著作权法依法予以保护,并不会对商标法的制度产生不利影响。[1]此外,在工商银行行徽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果某一客体同时符合两个法律的保护要件,当然可以同时受到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保护。[2] 从学术角度来看,部分法官也认为,著作权法的保护有时反而可以弥补因商品类似的认定标准比较模糊而不能有效制止恶意注册的不足。对商标标志依法进行著作权保护,反而能够维持正常的商标秩序。[3]商标版权化不必然导致与著作权的冲突。[4]笔者赞同,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受到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双重保护,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不会对商标法制度产生不利影响。 二、商标权人可否推定为著作权人或至少是利害关系人? 一种观点认为:商标注册证、商标公告等载明的商标权人与著作权人主体并不必然一致。在“ettusais艾杜纱”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因为商标注册证的本质功能在于确定特定主体的商标权人身份,而非著作权人的身份,因此,只有针对同一商标的商标权人和著作权人通常亦为同一主体的情况下,商标注册证才可能同时亦具有证明著作权权利归属的作用。但实践中,上述权利主体常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形。商标权人所注册的商标既可能有合法的著作权来源,但亦可能不具有合法的著作权来源(即商标权人并未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擅自将作品注册为商标)。而即便具有合法来源的情形,亦可能包括两种情形:一为商标权人同时亦是著作权人,其将自己的作品注册为商标;一为商标权人虽非著作权人,但其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该作品注册为商标并使用。因上述三

商标的含义

我国对商标的定义为: 商标(英文TradMark),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为使自已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上或服务标记上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IntellectnalProportyOrganization,简称WIPO)对商标的定义为:商标是用来区别某一工业或商业企业或这种企业集团的商品的标志。 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在柏林大会上曾对商标作出的定义:quot;商标是用以区别个人或集体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标记quot;. 法国政府在其《商标法》中则表述为:quot;一切用以识别任何企业的产品、物品或服务的有形标记均可视为商标quot;. 商标具有的特征为: (1)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与商品或服务不能分离,并依附于商品或服务。 (2)商标是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具有特别显著性的区别功能,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商标的构成是一种艺术创造。 (3)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的可视性标志。 (4)商标具有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就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便于消费者识别。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商标权所有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6)商标是商品信息的载体,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使用在商标上的符号: TM——商标符,指已经向商标局登记(申请注册)、或持有人声明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 SM——同上,用于服务商标。

企业做全类商标注册的意义(知识产权)

企业做商标全类注册的意义 全类注册是一种针对优秀商标而设计的重要防御战略。这一战略的方法就是同一商标运用于完全不同种类的产品或不同行业,防止他人在不同产品或产业上使用贵公司的商标。因为同一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有一定限制,产品或服务跨行业、跨种类时,就必须分别注册,以达保护的目的。 全类商标注册的必要性 1.有利于品牌驰名,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壮大。如“DELONG”做全类别的注册,消费者一看到“DELONG和其象征性的标志等等”便能确认是其公司的品牌。 2.纵贯世界上各大品牌壮大的经验,要打造一个驰名品牌,经营一个好的品牌,首先要全类注册自己的商标。如:蒙牛集团、可口可乐。 3.如果自己不去全类申请注册商标,别人不仅会在各类别、各行业纷纷抢注您的品牌,而且一个个“kfc”品牌的服装;“kfc”的玩具,其他公司会依附品牌而崛起。 4.有些企业自认为目前规模不大,品牌知名度不高,不会去考虑什么全类注册,但一等到把企业的品牌强做大后,再想回头去全类注册时,发现自己的品牌在各行业上已被别人抢注完了。 5.集团化企业、著名品牌、股份上市公司、实业公司往往名声在外,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且往往会进行多元化投资和进行不同行业的发展。这些企业如果不全类注册,别人为了利用公司的名气马上会

想到在其它类别抢注你的品牌,借助其公司名气来发家。 6.企业名称、企业简称直接代表了企业的形象,商标和字号一致这是完全正确的。但进行全类注册这才是首选。 7.商标全类注册后,不仅提高了同行业对您公司的识别能力,同时提高了公司品牌的地位。 8.公司的发展从长期来说往往具有不可预见性。有些公司开始是单一的发展方向,产品单一。但是公司一旦壮大或发展到一定时期,公司很可能就利用自已的品牌效应走向多元化投资和发展,这时全类注册商标就更显的重要了。 9.国家商标局,极力鼓励各单位全类注册商标,并在审查时会适当放宽条件,并给予适当的加强保护。全类注册的商标在参评全国驰名商标、地方著名商标时优先给予重点考虑。 商品分类对于商标注册的意义 如今科技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不断的提高,需求的产品也是种类繁多。将所有的商品进行分类,主要意义在于: 商品分类有利于了解商品特性。 2、从有利于商品生产、销售、经营习惯出发,最大限度地方便消费者的需要,提高客户对产品的满意程度,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 3.商品分类有助于开展商品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对产品质量的检测、管理有一个更高层次的提高,保证了消费者费生命、财产安全。 4、商品分类是实行现代化管理的前提,它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有助于企业的商业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的整体效益和产品、

使用中但未注册商标,却被别人抢注商标了怎么办

使用中但未注册商标,却被别人抢注商标了怎么办 近几年来网络走红的节目或者热词有很多,大部分都已经被注册成了商标,并且有外国知名企业却被国人抢注成了商标。商标抢注案可是越来越多了,就此看来,除了恶意抢注的情况外,有很大一部分的商标被抢注,源自于商标使用人商标意识的匮乏。 如果你所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被别人抢注了,怎么办? 1、如果被抢注商标处于初审公告期,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如果被抢注商标已核准注册,可以在该商标注册后五年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如果被抢注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时间没有限制。 3、如果被抢注商标在注册后长期没有进行使用,可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4、重新注册商标,商标不能与原商标近似。至于商标的知名度不用过于担心,只要产品质量好,注意宣传推广,一样可以取得好的销售额。商标不一定非要和商号相呼应的。 商标恶意抢注应该怎么认定? 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按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

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以下几点: 1、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2、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 注册商标不正当手段包括 1、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 中小型企业最容易成为被抢注的对象。因为中小型企业在向市场推出自己的产品时,往往并不是先注册商标再推出产品,更多的是当自己的产品有一定影响后才注册商标。 2、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 作为合作者,他们是最清楚被抢注人的商标使用情况的,有的在合作期间,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标注册为自己所有,有的则是在合作结束后,将合作者的商标抢先注册。 3、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其他人 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有的优势,如管理者、法律顾问、记者、商标代理人等,在进行新闻采访或进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见抢注该商标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

申请商标后为什么还要申请美术作品版权

很多客户关于商标申请的同时要求版权(下称:美术著作权)有疑问,申请商标后为什么还要申请美术作品著作权? 一、商标和美术作品著作权不属于同一个审查机构 商标申请属于商标局,而著作权申请属于版权局,目前商标和著作权隶属于两个审查机构和审查数据库,即您注册商标的时候,商标审查员不会到版权局系统库中查询是否有在先相同或近似的美术著作权已经申请,同理,版权局也不会去查询商标系统中是否存在相同或在先的商标已申请。 这就势必导致,同一个商标标志,您在申请商标注册后,有可能他人来申请您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并反告您侵犯他人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即使您可以有力的证据来证明您才是该标志的权利人,并进行应诉,那这也将是一件劳心劳神,花费大量精力和成本的事情。 所以,为了避免将来这种纠纷的产生,最简单的方式就是自己提前部署好知识产权保护的这步棋,用最少的成本进行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 二、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更广

商标申请保护的范围具有地域性,即在中国申请的商标只能在中国进行保护,无法进行跨地域的保护。而美术著作权登记后则可在全球范围进行保护,跨行业,跨领域的保护,也就相当于商标45个大类的全类保护。 三、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有效期更长 商标申请成功后有效期为10年,如果需要继续使用的,在有效期满前1年内办理续展手续可继续有效。 著作权登记成功后,有效期根据申请人主体资格不同有效期限也不相同。 自然人:作者有生之年+死亡后50年,并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企业单位法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但著作权不可进行续期。 四、商标和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方式不同 商标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即需要申请并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具有商标专用权。

11.27未注册商标案例

一.擅自使用未注册商标案例 1.乌鲁木齐有个体经营者,开办了一家纸品厂,企业的字号叫牵手缘,生产生活用纸。他申请注册的商标也叫牵手缘。只可惜,他的注册申请被驳回了但未核准注册,因为该商标与知名商标牵手近似。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仍然使用牵手缘商标,并且还要为该商标加上注册标记。用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于是作出罚款4.9万元的行政处罚。 2.2000年7月份,某食品厂擅自将其注册商标“西溪”改为“西喜”,并加上注册标记,使用在本厂的冷饮产品包装上。工商行政机关调查后认定:“西溪”与“西喜”读音虽然相同,但两者的字形、含义完全不同,食品厂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其使用的“西喜、商标未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已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遂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禁止仪器厂进行广告宣传,收缴其全部商标标识,并处以罚款7000元的处理。 二.不注册商标带来的经济损失 1.上海“南极人”保暖衣请了明星代言广告,却忽视了南极人没有申请商标注册,结果四川人抢先注册,从而南极人公司只得花重金才将其“南极人”商标买回。 2.A企业生产的“蓝天”牌电饭锅,很受消费者欢迎。但“蓝天”商标没有注册,于是其他一些厂家觉得这种锅既好销又能卖出好价钱,就纷纷在自己生产的电饭锅上打上“蓝天”商标出售。其结果,鱼目混珠,A企业的市场销售额迅速下降,“蓝天”商标的信誉更是一落千丈,更有不少消费者拿着其他企业生产的“蓝天”牌电饭锅要求A企业退换或赔偿经济损失。A企业请求商标主管机关制止其他企业使用“蓝天”商标,但因该商标不是注册商标,A企业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主管机关对A企业的请求不受理。

商标注册的重要性及案例

商标注册的重要性 很多企业不知道商标的重要性而被忽视,就因为没有注册商标而被别的公司抢注成为自己的财产,很多人会说我在工商局注册了啊!怎么会有人注册我的呢。何况也不算出名再就是我就在x,其实不然。公司的名称同商标是两会事情。工商是对公司的,而商标是对外的品牌,范围说大点在x地A的公司不能同B公司同名但是A公司可以注册B公司的名字做为商标来使用,致使A公司会受到很大的损失,相反如果A公司再用B公司注册的商标做广告的时候B公司可能会起诉A公司侵权,只谈X还没有出省,出省后可想而至,在中国中国人只认牌子,没有自己的牌子怎么可以!, 一.注册“商标”的重要性 通常来说,商业品牌视觉感知固然极为重要,无论是大或小商业还是服务业,然而好的品牌才是企业发展的第一步。很多人认为公司的制作的标志图案和名字就是商标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然而却忽视了所谓的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所获准注册的, 1. 当上海“南极人”保暖衣请了葛优等明星代言广告,可以说做得相当成功的时候以为高枕无忧了,却忽视了知识产权法律忽视了南极人没有申请商标注册,结果四川人抢先注册,从而南极人公司只得花重金才将其“南极人”商标买回, 2.一个有声誉的品牌,是一个企业拥有的一笔永久性的精神财富同时也是物质财富。有一权威人士说:海尔如果在一夜之间倒闭了,只要其“海尔”商标还在明天又能同样壮大。一个企业,只要其名称、商标一经登记注册,就拥有了对该名称的独家使用权。 3.四川知名火锅品牌“海底捞”公司,发现北京一家餐饮公司使用“天天海底捞”做店名宣传后,将对方告上法院,索赔50万元。近日,市一中院已对该案立案。四川简阳海底捞餐饮公司表示,1997年,他们公司注册了“海底捞”商标。2007年,他们发现北京市金生记餐饮有限公司在天通苑开的一家饭店内也使用了“海底捞”字样。此前,该公司许可北京海底捞餐饮公司使用“海底捞”商标,5年内就收取了500万元商标使用费。所以,被告擅自使用与“海底捞”近似的商标,给该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 4.中国经营报报道:辉瑞公同同威尔曼公司打了10年的官司终于结案。辉瑞“VIAGRA”进入中国多年,一直只能叫“万可艾”,不能使用大名鼎鼎的“伟哥”,就是因为威尔曼这样的公司抢先注册了“伟哥”商标,虽然辉瑞是最先使用“伟哥”这个名字, 失去了脍计人口的商标带来的影响显而易见,虽然“万可艾”已经使用多年,但是至今难成气候,不信你可以随便调查一下消费者,问他知道万可艾还是更知道伟哥呢?! 辉瑞事件再次说明抢先注册商标的重要性,无论你是什么行业的公司。规模大小都应先把商标搞定,否则后悔忘矣!像这样的事件比比皆是,最为熟悉的腾讯QQ也是犯这样的错误。

从一起商标侵权案例分析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判断方法

从一起商标侵权案例分析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判断 方法 原文作者:程春林 【摘要】从一起商标侵权案例分析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判断方法,商标侵权中同一或类似商品的判断标准;商标侵权中近似商标或标识的认定;确定判断同一或类似商品的标准是对两种商品进行比对的关键;比较分析商标法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关键词】商标;相同或相似;判断方法 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使用在先的未注册商标应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是目前保护未注册商标最为上位的法律条文之一,该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我国采取商标注册取得专用权的制度,所以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就成为商标保护中的薄弱一环。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受《商标法》保护的未注册商标仅包括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两种。这样就会造成大量未注册商标被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一些未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那么实践中未注册商标如何对抗注册商标以保护在先使用权利?现对一案例进行初步分析。 A公司含“精微”字样的商标于1999年10月开始标注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并使用至今,B公司的“精微”黑色楷体汉字商标于20XX年7月获准注册。现B 公司诉A公司的产品“精微人事工资管理软件”以下简称“工资软件”侵犯其注册商标“精微”。 1999年10月A公司将其研发工作室命名为“精微软件研制室”。20XX年1月公司在北京注册,因为在相关人群中,“精微软件”商标已有一定知名度,所以申请注册的公司名称为“xx精微软件有限公司”。该工资软件自1999年正式命名起就含有“精微”两字,至今未变更过。 A公司的商标由4个部件组成:由黑线勾画的档案柜和红线勾画的手形组成的“伸手即得档案柜”图形+黑色扁宋体“精微”文字+黑色“JING WEI”字母+绿色镂空宋体“精微软件”文字。此商标为独创,其中“伸手即得档案柜”不仅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内容提要: 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的格外重要。本论文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概念、特点及分类标准进行分析,探讨对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尤其是司法保护的方法进而论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司法保护含义。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范围说或列举说。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说或列举式说,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 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议的。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2规定本协议知识产权是指本协议第二部分第1至7节中所包括所有权利,即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权。根据上述国际公约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是各国真正专家们多年讨论的结果" 。 (二)、概括说。我国不少学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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