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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审批材料初审

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审批材料初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节选)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2.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省市县乡四级事权划分指导意见(试行)及实施细则(皖食药监人〔2015〕6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第(5)点协助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行政审批相关工作,监督指导下级部门行政审批工作。

二、承办机构

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二)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四)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五、申报材料

(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及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

(三)生产设备配置图。

(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等)。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委托书。

(八)企业质量管理相关文件,至少应包括:质量安全责任人、人员管理、供应商遴选、物料管理(含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设施设备管理、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含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产品检验及留样制度、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

(九)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不同类别的产品需分别列出);有工艺相同但类别不同的产品共线生产行为的,需提供确保产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分析报告。

(十)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十一)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至少应包括:(1)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2)车间空气细菌总数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3)生产车间和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的检测报告(检测指

标及标准详见附3)。

(4)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其生产车间的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空气洁净度应达到30万级要求,并提供空气净化系统竣工验收文件。

检测报告应当是由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报告。

(十二)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十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拟办企业申办人提出申请。

2、拟办企业所在地市局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监管机构、监管人员。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电话:0552-*******

十、监督投诉方式

市纪委监委驻工商质检局纪检监察组

电话: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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