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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课后习题案例参考答案

合同法学课后习题案例参考答案

案例一:

王某与张某两人是邻居并且是好朋友。一日,王某到邻居张某家作客,王某见张某家里有一漂亮的鱼杆,王某很是喜欢,张某见状对王某说等下一周我们单位组织完春游,我钓完鱼后这鱼杆就送给你。王某表示不信,张某当即立据为凭。后因王某与张某两人的孩子发生争执导致邻里关系恶化,张某一直也就没有将鱼杆给王某,王某很是生气,拿着张某所立凭据找张某索要鱼杆,张某不给,遂王某起诉张某至法院。请分析:(1)张某与王某所订立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2)法院会支持张某的主张吗?为什么?

答:1、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2、会支持张某的主张。因为赠与人张某在赠与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消权。《合同法》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且张某的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也未经过公证,所以张某可以行使撤消权。

案例二:

旅客李某投宿于蓝天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千只装有8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饭店的总服务台,并告诉服务员密码箱内有贵重物品,当班服务员当时就清点了物品。第二天下午,旅客李某凭取物脾去事密码箱,发现巳被他人领走,李某很生气,要求饭店赔偿其全部损失,饭店拒绝。遂起纠纷请问本案该如何处理,饭店对李某的损失是否有声付义务?

答:旅客李某与蓝天饭店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李某投宿蓝天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一只装有8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饭店的总服务台,并告诉服务员密码箱内有贵重物品,当班服务员当时就清点了物品,双方对保管物无异议,保管合同成立且生效。密码箱被他人冒领,说明饭店未尽到保管人义务,属违约行为。因此,饭店应承担因自己过失而丢失保管物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被告保管人存在重大过失“被他人领走”,是显而易见的,且该保管合同应视为饭店提供的有偿服务的一部分,服务费包括在住宿费种,应为有偿合同,故被告保管人蓝天饭店应当赔偿旅客李某的损失。

案例三:

1996年7月11日,甲市综合商店函请乙县服装厂携带服装样品到甲市来商洽签订购销合同。服装厂随即派人携带服装样品5件到甲市,称衣料系尼龙哔叽。综合商店经试穿,亦认为系尼龙哔叽。双方于同年7月30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综合商店向服装厂购买尼龙哔叽制成的男、女式西裤,女西服套装及童裤共1850件,总价款为30195元,由服装厂分三批发运;综合商店将样品封存,待货到按样品验收;综合商店在货到7天内汇款50%,15天内将货款汇完。合同未规定违约金。同年8月8日,服装厂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第一批货男、女裤1350条发至甲市。综合商店提货,按封样验收,数量、质量相符。8月13日,投放市场,顾客提出裤料不是尼龙哔叽,纷纷要求退货。该批服装滞销。综合商店请有关部门化验,证实裤料是漆纸综合商店于8月26日正式通知服装厂,要求退货及停发第二、第三批服装。服装厂即派人来甲市协商。在协商中,综合商店认为,服装厂将涤纶服装当作尼龙哔叽服装出售,是欺诈行为,违反合同规定的标的物种类的条款,主张退货;如不退货每条裤应降价1.5元至2元,其余末发来的服装终止履行。服装厂表明衣料是从当地百货公司按尼龙哔叽购进的,况且合同中规定了按样品验收,所以服装与样品相符,不存在欺诈行为,故不同意退货;对自己发来的服装愿意每件由原价11.5元降至11元;未发的服装同意终止履行。协商末成,因而涉讼。服装厂诉至甲市人民法院,要求综合商店继续履行原合同,综合商店辩称:原合同存在欺诈因素,故不应履行。法院邀请甲市纺织纤维检验所对签订合同时封存的样品和发来的裤料进行鉴定,证实样品和发来的服装均不是尼龙哔叽而是涤纶纤维。又查明:服装厂确系从当地百货公司按尼龙哔叽购进衣料,有以货票为证。甲市服装厂经常外出的营业人员也证实,在乙县普遍将涤纶哔叽称为尼龙哔叽。纺织纤维检验所技术人员说明涤纶与尼龙同属化学纤维,各有特色,涤纶质地比较柔软,更受群众欢迎。物价部门证实涤纶与尼龙在价格上接近。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这是一个凭样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的标的存在误解,争议的焦点是服装厂要求商场继续履行合同,商场却认为服装厂在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欺诈,故不履行合同。而本案中服装厂既没有欺诈故意和欺诈行为,商场不履行合同是因为服装的滞销。

本案中标的物和样品相符,但双方对标的物产生了重大误解。(1)双方当事人在缔约时一致认为是买卖尼龙哔叽裤子;(2)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购买尼龙哔叽,商场将样品封存,待货到按样品验收,可见双方表示仍是尼龙哔叽裤子,样品应该是尼龙哔叽裤子;(3)双方对样品是认可的,但对封存的样品和合同中规定的样品存在误解,误把涤纶当成尼龙哔叽,从而导致样品与实物不符的矛盾。因此这个不是样品的样品就不能作为衡量到货的依据,认定这批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必须看货物是否与双方真实意思相符合。本案情况属于错封样品,是重大误解行为。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根据本案提供的情况,本案应做如下处理:(1)未履行的合同将终止履行(2)已履行合同做如下变更,因为双方对造成重大误解均有过错,且双方认为均同意降价处理,则在双方提出的降价幅度中取中间值处理(3)因为双方均有过错,对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四:

建筑工人某甲为合同工,受雇佣于A市某建筑公司,在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时,双方自愿约定工伤概不负责,某甲表示同意,后某甲在工地施工时,不小心被楼顶掉落的横木砸伤,造成轻微脑振荡,共花去医药费5800元,建筑公司不承担5800元医疗费用,因为劳动合同中早就预先规定工伤概不负责,如今出了事情,甲又无正当理由反悔,但建筑公司表示愿意在甲复原后继续留用甲。试问甲是否有权向建筑公司索要医疗费用,为什么?

答:甲有权向A市建筑公司索要医疗费用。合同法第53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本案中劳动用工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免责条款无效。同时也违反劳动法有关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

案例五:

红桥商场将其下属的百货、家电、食品等承包组对外承包,承包合同规定,这些承包组独立核算,每年向红桥商场交纳一笔承包费,

可以使用红桥商场的名义和公章,但发生的债权债务概与红桥商场无关,1996年12月该商场服装组以红桥商场的名义与利顿服装厂签订1份购买10万件服装的分同,合同约定由百货组自提货,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货款服装组派人到该服装厂提货,货车在提货后回商场途中与一辆运煤车相撞起火,车上服装全部烧毁,红桥承包组因此不交付货款,利顿服装厂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承包组无支付能力,判决红桥商场支付货款,法院的判决正确吗?为什么?

答:法院的判决正确。本案中服装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服装厂,一方为红桥商场。红桥商场承包合同的规定属于内部规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该承包合同规定可以使用红桥商场的名义和公章,就是同意承包组为红桥商场的合法代理人。至于承包公司所言“但发生的债权债务概与红桥商场无关”是违背《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无效条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红桥商场同意各承包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即同意以红桥商场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依法则应承担各承包组的代理后果。

案例六:

2000年1月1日,某甲向某乙借款6万元,约定2001年1月1日还本付息(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半年后,甲财产状况严重恶化,遂将其贵重财产无偿转让给其友丙。债务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债务,甲还不上,申请强制执行甲的财产时,发现甲的财产已经所剩无几,无奈之下,乙只好诉请法院保护其权利。试问乙可以行使什么权利作为救济?行使该权利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本案中债权人乙某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行使法律赋予的撤销权,维护其债权。

因为某甲与其友某丙的行为已经在客观上符合撤销权行使的条件:(1)须有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债务人某甲财产状况严重恶化,并将其贵重财产无偿转让给其友某丙。(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某甲与某乙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成立,且某乙在债务到期后向某甲索要的,所以债权是有效成立且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债务人甲在借乙6万元后,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申请强制甲执行的财产时,已所剩无几,在这种情况下,某甲将其贵重财产无偿转让其友某丙,已严重危害了债权人某乙的6万元债权,使其债权难以实现。所以,某乙可以行使撤销权,对某甲与某丙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他们之间的赠与合同,返还甲的贵重财产,以其清偿某乙的6万元债权。

案例七:

服装公司与织布厂签订棉布购销合同,约定织布厂备齐货后先发货,服装公司收到货物3日内付款,织布厂备好货后,获知服装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且有多次的违约事实,故要求服装公司提供担保才能发货。服装公司不同意提供担保,向织布厂主张希望按照合同的约定先行发货。织布厂拒不发货。双方发生争议,诉之法院。试问此时织布厂是否有拒绝发货的权利?为什么?

答:织布厂有拒绝发货的权利。此权来源于织布厂的不安抗辩权。织布厂与服装公司之间成立棉布购销合同。织布厂是棉布供货方,即出卖人,服装公司是棉布购买方,即买受人。合同约定服装公司收到货物3日之内付款,存在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织布厂。因对方当事人服装公司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事实,资信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給付的情形时,在服装公司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织布厂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即织布厂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

案例八:

某年3月14日,原告G市某贸易公司和被告Y省某新联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由贸易公司供给新联公司日产A牌电视机3000台,电视机单价2400元,总货款720万元,交货日期为1995年5月5日,交货地点为贸易公司仓库;新联公司应付定金216万元,货到后验收,付款提货。合同签订后,新联公司于当年3月16日开出支票,付给贸易公司定金50万元。由于定金未全部付清,贸易公司经办人只开了一张临时收据,写明当其余定金交清后,一并开出正式收据。尔后,新联公司因经费紧张,于1995年3月29日致函贸易公司,要求变更合同。贸易公司收函后,其业务科长在来函上批示:同意变更,但具体事宜应请示公司总经理。后主办人员将此批示内容告知新联公司。双方未再次就此进行协商。5月2日,贸易公司电告新联公司“货将到”。但新联公司没有前往办理提货手续。5月5日,贸易公司再次电告新联公司,3000台电视机已到货,要求其前来提货。而新联公司则称;本公司已经与贵公司同意电视机数量由原来3000台减至1000台,因此,只同意提1000台,其余由贸易公司自行处理。5月25日,贸易公司又以书面形式通知新联公司,可以将电视机数量减至2500台,但新联公司仍不同意。为此,贸易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贸易公司与新联公司的购销合同有效成立。在合同尚未履行之前,新联公司因经费紧张,致函贸易公司要求变更合同,贸易公司收函后业务科长同意变更,但具体事宜应请示公司总经理,表明双方协议变更合同未协商一致,视为未变更。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的,推定未变更。”后来双方又协商将电视机数量减至2500台,但新联公司仍不同意。合同未变更,合同当事人就应按原合同履行,新联公司不能履行合同,构成实际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应继续履行。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九:

某市百货商场与该市第一服装厂签订了服装供应合同,约定于当年9月底以前,由服装厂一次供应给百货商场羽绒服1000件,其中男服400件,女服600件,合同总价款20万元。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应向对方支付未履行部分货款的10%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第一服装厂立即开始准备购买原料,并安排了相应的生产计划。6月,第一服装厂接到一项外贸服装订货,时间要求很紧。此项订货与原应向百货商场定付羽绒服的订货时间和原料等方面发生了冲突。第一服装厂接了外贸订货后,向百货商场提出解除和变更合同。但百货商场认为,羽绒服系季节性商品,解除或变更合同于自己不利,便予以拒绝。第一服装厂无奈,遂与外地一服装厂联系,由外地服装厂为百货商场赶制1000件与原订合同相同质量、规格、花色的羽绒服,双方签订了合同。第一服装厂事后向百货商场讲明情况,但百货商场对外地服装厂情况不了解,拒绝承认。9月底,外地服装厂将加工好的1000件羽绒服送到百货商场,百货商场拒绝收

货,并要求第一服装厂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第一服装厂认为外地服装厂加工的羽绒服质量等方面均符合原订合同的要求,百货商场拒收无理,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百货商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本案属合同义务的转让争议。百货商场是债权人,第一服装厂为债务人,外地服装厂为第三人。百货商场与第一服装厂签订的服装供应合同合法有效成立。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第一服装厂与外地服装厂签订的合同义务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所谓合同义务的转让,亦即债务移转,是指第三人为承担债务而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协议,故称之为债务的承担。本案中的合同义务转让属于免责的合同义务转让,是指由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即脱离了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承担人就成了新的债务人。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合同义务转让须具备条件:1)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2)须以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3)须有以合同义务的转让为内容的有效合同。如果债务人通过与债务承担人签订合同的办法来进行的话,就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本案中第一服装厂将供应给百货商场羽绒服1000件的债务转让给外地服装厂,但债权人百货商场并不承认债务人第一服装厂的债务转让行为。因此,债务转让合同无效,百货商场拒收有理,法院应当支持,第一服装厂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未履行部分货款10%违约金,如商场要求继续履行的,还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有损害,违约金不足的,还可请求赔偿不足部分损失。

案例十:

1995年8月,某县石宇有限责任公司与开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个转让经营权的合同。合同约定,石宇公司把它的一个采石场交由开达公司经营;开达公司负责每年按低于市价的约定低价向石宇公司供应石料50万吨,剩余的石料开达公司即可以自行销售。开达公司经营一年多后,于1996年10月将采石场的经营权再将转让给玉龙公司,在开达公司与玉龙公司的合约中,约定由玉龙公司经营采石场,并负责每年向石宇公司按原约定低价供应50万吨石料,玉龙公司同时有权自行销售剩余的石料。但这一合约并没有征得石宇公司的书面同意。此后,玉龙公司开始经营采石场,并开始向石宇公司供应石料。1997年11月,玉龙公司突然拒绝继续按原约定低价格向石宇公司出售石料。因此,石宇公司遂以玉龙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玉龙公司和开达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由权益和责任两个方面组成。对玉龙公司而言,它享有对采石场的经营权,即除供应给石宇公司50万吨石料外可以自行销售剩余石料,同时,玉龙公司承担了相应负担,即每年向石宇公司依原定低价供应50万吨石料。

本案核心是开达公司把与石宇公司的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玉龙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本案实质是合同承受,所谓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构成条件:1)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2)只有双务合同中才有权利义务同时存在。3)原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须与承受人达成有效协议。4)合同承受须得到被承受的合同的相对人的同意。本案中,开达公司与石宇公司的经营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开达公司把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概括转移给玉龙公司,开始并未得到原合同即被承受的合同相对人石宇公司书面同意,该开达公司与玉龙公司签订的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合同本应无效。但由于原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石宇公司接受了合同承受人第三人玉龙公司的履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即本案承受的合同因玉龙公司履行义务,石宇公司接受履行,已经合法有效成立。本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玉龙公司突然拒绝继续按原约定低价格向石宇公司出售石料,属于违约行为,法院应当支持石宇公司的诉讼请求,玉龙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赔偿石宇公司损失,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案例十一:

某县医药店商店尹某到某市第三制药厂购买,了一批中成药新产品,总价7800元。尹当时付清了货款,未提货。双方协议,20天后提货。但过了一年,尹不仅未提货而且下落不明。该厂致函尹的单位,促其速来提货。该店回信称:尹是该店承包人,一切业务均由他本人负责,现尹出差在外,不清楚他何时回来,该厂再次通知尹的单位,决定代为托运。该店竟回信拒收货物,并称如果托运,一切损失由该厂负责。该厂在此情况下,只能将该店所购药品向本厂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存公证。同时因为一时找不到货物提存机关又因为药品的有效期问题,不能积压该货物。该厂经公证处许可,变卖了该产品,将提取的价金扣除保管费以某县医药店商店的名义存入当地银行。存入银行后一个月,尹某来到第三制药厂,称双方协议的提货时间只是20天以后,而未规定多长时间内必须提货。因此,第三制药厂的变卖药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又称药品如果过期,属尹某责任;但变卖是第三制药厂责任。因为尹某已经支付了价金。并且尹某还说,其另外与他人签订转让该货物的合同,由于第三制药厂的提存,使其与他人的合同因违约而受损。要求第三制药厂赔偿损失。试问尹某的主张应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答:这是一个提存的典型案例。尹某提出的所谓第三制药厂变卖药品是侵权,应当承担责任的主张不能支持。尹某与第三制药厂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后来发生了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尹某已支付了价款,却迟迟不提货,且下落不明,其单位又拒绝制药厂发货。这样债务人第三制药厂就很难履行其债务。为此,第三制药厂依法向公证处申请提存,为了不使用药品因过期而失效,该厂经公证处同意后将药品变卖,并将扣除保管费用后的价金予以提存。药厂的上述行为完全符合合同法第101条规定,属于合法提存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厂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提存是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第三制药厂依法提存后,其与尹某之间的合同已经终止,尹某不得再向第三制药厂主张债权,而只是向提存部门主张权利。

案例十二:

甲公司与某农场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农场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供应西兰菜花30吨,每吨单价3000元。在合同履

行期间,乙公司找到农场表示愿意以每吨40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西兰菜花,农场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巨备运给甲公司的西兰菜花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西兰菜花给甲公司。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西兰菜花,农场表示无法按照原仓同的冬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不同意,坚持要求农场遵守合同。请问:1、甲公司的要求是否适当? 2、甲公司能否答应某农场的要求解除合同? 3、某农场的要求有无法律依据或者合同依据? 4、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公司如果要求农场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5.甲公司能否要求农场赔偿没有按时供货的损失,如果甲公司提出这个请求需要提供何种证据? 6.农场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答:1、甲公司要求农场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西兰菜花是适当要求。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甲公司不能答应某农场解除合同的要求。

3、某农场要求解除合同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合同依据。因为农场是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4、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公司要求某农场继续履行合同有法律依据,即合同法第107条。

5、甲公司能要求某农场赔偿没有按时供货的损失,甲公司应当提供有关合同未履行部分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该未履行部分履行后可以获得的期待利益方面的证据。

6、西兰菜花属于农副产品,不属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标的。因此农场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只是说明按原合同的价款条件供货,农场接受不了,不能说明农场无法供货。由于农场不存在合同法第110条不继续履行的法定条件,而甲公司要求农场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农场在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后,还应当继续履行。

案例十三:

乙公司是一家电脑生产企业,在产品说明书中承诺在客户提出要求的三天内上门安装电脑服务,但是没有具体约定该服务的内容。甲公司购进电脑后,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乙公司上门提供安装服务,乙公司在电话里询问甲公司需要提供具体的服务,甲公司答称有一部分硬件需要帮助安装,有一部分电脑中预装的软件不能正常工作。乙公司称对硬件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无偿上门服务,但是对软件调试则要收费,甲公司表示异议,认为在合同中没有规定对软件的调试要收费,在合同中规定的上门服务应当包括硬件服务和软件服务。但是乙公司称合同中并没有规定对软件调试不收费,所以,当客户要求上门服务调试软件的,要收取适当的费用。请问:1.甲公司的请求有没有法律依据? 2.乙公司的拒绝有无法律依据? 3.乙公司的产品说明书是否格式合同?你如何看待产品说明书的法律地位? 4.对此争议应当如何解决?你认为应当根据合同的哪些条款的规定对和同进行解释? ·

答:1、甲公司的请求有法律依据。

2、乙公司的拒绝无法律依据。

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担保合同,当属格式合同。在法律上是从属于买卖合同的担保合同。

4、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案中电脑生产企业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就是电脑买卖合同的商品和售后服务的质量担保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合同中“乙公司提供上门安装服务。”现对“服务”有两种解释,甲公司主张包括硬件服务和软件服务,且均不收费。而乙公司主张软件服务要收费用。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乙公司一方的解释。即应该无偿提供软件安装服务。乙公司应按产品说明书承诺无偿向甲公司提供软件安装服务。

案例十四:

某年5月,某市百货公司业务员凭介绍信与某服装公司签订了服装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某服装公司提供男女西式服装各100套,每套120元,由买方自己提货。合同没有约定交货地点,提货时间为某年8月12日。合同订立后,业务员在汇报时没有得到经理的同意,经理要求电报解除合同。但业务员一直没有办理,后来,服装公司寄来图纸和样品,经理看后没有提出异议,服装公司见对方没有异议就加紧生产,并于8月5日生产完毕。8月6日,服装公司电话要求提货,但百货公司经理认为,最近公司资金紧张,就没有提货。8月13日,服装公司仓库由于雷击起火,烧毁服装许多,经抢救,给百货公司的西服还剩下140套,服装公司要求提货,并要求支付全部货款,百货公司不同意支付全部货款,认为服装是在服装公司仓库烧毁的,损失应当由服装公司负责。根据合同法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业务员凭介绍信签订合同在没有得到追认前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业务员的代理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一种什么代理?为什么? 3.经理对图纸和样品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是否已经表示追认?为什么? 4.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应当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为什么? 5.服装被雷击造成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1、业务员售介绍信签订合同在没有得到追认前是属于效力未定合同。因为业务员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此合同已成立因欠缺主体资格,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百货公司作出承认或拒绝的意见表示才能确定合同效力。

2、业务员的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是一种表见代理行为。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业务员凭介绍信与某服装公司签订了服装的买卖合同,以及服装公司寄来图纸和样品,经理看后没有提供异议,服装公司见对方没有异议加紧生产,则表明服装公司与百货公司订合同是善意的,即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经理对图纸和样品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已追认。民法通则第66条:“本人事后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百货公司经理知道了业务员以本人名义与服装公司订立的服装合同,对图纸和样品没有异议,即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经理同意了业务员代理行为。

4、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按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示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

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5、服装被雷击造成损失应当由百货公司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43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本案中,约定交货的时间为某年8月12日。但买受人百货公司超过约定的期限仍未提货,货物于8月13日因不可抗力雷击造成部分货物损失,应由买受人承担。

案例十五:

某食品加工厂与某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令同对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点、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都做了规定。对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由于供电方的责任造成未按合同约定供电时,供电局应当补还电力、电量,并给予赔偿;由于用电方违约责任造成的后果由用电方承担;用电方超过计划用电,供电局除扣除超用电外,还要征收违约金。8月节前夕,供电局到食品加工厂检查用电情况,食品加工厂没有任何“表示”,供电局领导检查完毕后离开。8月20日,食品加工厂地区暴雨造成多处停电,食品加工厂要求供电局进快检修,恢复供电。8月21日,其他一些部门相继恢复供电,而食品加工厂一直到8月22日才恢复供电,结果由于天气热造成许多食品腐烂,损失较大。食品加工厂认为,供电局没有及时恢复供电起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因此,该损失应当由供电局赔偿。根据合同法规定,回答下列问题:l,供电局对停电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2.供电局是否应当对食品加工厂的损失负责?为什么?

答:1、供电局对停电不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因暴雨造成停电,属不可抗力范围,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无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况。 2、应当负责。合同法第181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发生因暴雨造成停电事故后,食品厂要求供电局及时抢修,8月21日其他部门相继恢复供电,而食品厂到8月22日才恢复供电。迟延一天供电所造成食品厂的损失,供电局应当赔偿。

案例十六:

某个体户杨某见本村的小学很破,遂答应捐款100万元,逐年改善校舍,每年支付20万元,并连续支付了两年。第三年春节后,杨某不幸患上白血病,花掉自己的所有积蓄,刚还有许多欠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如果该赠与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公证,是否可以撤销?为什么? 2.如果已经公证,是否可以撤销?为什么? 3.杨某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已经赠与的20万元? 4.如果杨某没有患病,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答:1.、不可以撤销。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本案中个体户杨某的捐款给小学,属于社会公益之举,所以不可撤销赠与合同,杨某不能行使撤销权。

2、如已公证,也不可撤销,理由见上条。

3、杨某不可以要求返还已经赠与的20万元。因为杨某无撤销赠与合同权,合同法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本案中杨某无撤销权,赠与20万元的行为未被撤销,当然也不能要求返还已赠与的20万元,杨某以“合同法第195条行使赠与拒绝履行”权。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案中杨某因患上白血病,花掉自己的所有积蓄,同时还有许多欠款。表明个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可以拒绝履行尚未履行的捐款60万元。

4、如果杨某没有患病,不可以撤销赠与,因为这是属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社会公益赠与。

案例十七:

张某为了做生意,向本村的个体运输户李某借了10000元,期限为两年。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双方的合同为口头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双方的合同如果有效,那么合同什么时候生效?为什么? 3.双方约定的利息为年利率20%,假如当年的国家银行利率为6%,双方约定的年利率20%合法吗?为什么? 4.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支付时间,应当如何确定?为什么? 5.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应当怎么处理利息问题?为什么?

答:1、双方的合同为口头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属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可以口头合同。即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借款合同形式不采用书面形式。

2、货款人个体运输户李某1万元交付张某时生效。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货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合法。根据最高法院1981年8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20%,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6%,未超过4倍,故合法。

4、根据合同法第205条规定,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61条规定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前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年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本案中借款利息支付应在年届满1年时支付。

5、视为不支付利息。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

案例十八:

某运输公司由于业务需要租赁了某居民的临街门市房屋三间。根据合同法回答下列问题:1.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租赁期限为1年,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有效?为什么? 2.在房屋需要维修的情况下,出租人没有维修,如果某运输公司自己维修是否可以?费

用由谁承担?为什么? 3.出租人如果出卖房屋,承租人某运输公司享有什么权利?为什么?

答:1、有效。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

不定期租赁。本案虽约定租期1年,但未采用书面形式,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所以有效。2、某运输公司自己

维修所租私房是可以的,费用应由出租人承担。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3、承租人某运输

公司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合同法230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贷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案例十九:

某企业需要购买一套生产DVD的生产线,但由于缺少资金,找到某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建议下,由租赁公司出资购买了

甲公司的DVD生产线,然后租赁给某企业。根据合同法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企业应当向谁交付标的物? 2.甲企业不履行合同,由谁行使索赔的权利?为什么? 3.如果甲企业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出租人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4.在租赁

期间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还是由出租人负责?为什么?

答:1、甲企业应当向承租人某企业交付DVD生产线。合同法第239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

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2、甲企业不履行合同,由出租人租赁公司行使索赔的权利。合同法第24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

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本案中,合同中并未约定索赔权由出租人转让给承租人,所以承租人不享有行使索赔权。

3、出租人不承租责任。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贷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

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本案中不存在除外情况,故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4、租赁期间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某企业承担。合同法第247条规定,承租人应该妥善保管,使用租贷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贷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案例二十:

佰斯房地产公司欲装修新建成的商品楼一栋。2000年5月7日,佰斯公司与本市胜捷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胜捷公司为佰斯公司

A楼阳台安装铝合金玻璃窗90个。主要原材料铝合金、茶色玻璃由佰斯公司提供,酬金18000元。根据胜捷公司的计算,佰斯公司购

买了相应的足额原材料,并将这些材料全部交给了胜捷公司,胜捷公司将材料放在工地临时材料库中。5月22日,胜捷公司发现前一

天耒完全安装完毕的4个一楼阳台铝合金窗架被盗。发现被盗后,胜捷公司及时将这一情况告知了佰斯公司,并要求佰斯公司重新购

买这四个阳台铝合金窗架的原材料。经查,这4个窗架均为仅有一半已经固定在阳台上,尚未装上玻璃,盗贼从外部卸走。4个窗架

价值2000元。佰斯公司认为该损失应由胜捷公司赔偿,而胜捷公司认为被盗的4个窗架已安装在阳台上,商品楼是由被告派人看管的,自然包括看管阳台上的窗架,因此被盗窗架的损失应由佰斯公司承担。对此佰斯公司认为:合同规定阳台全部安装好后,再统一

验收交付,此时已安装的窗架既未验收,也未交付,在此期间应由原告自己看管,自己承担损失。问题:1.你认为胜捷公司的说法

是否有道理? 2.上述案例中的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为什么?

答:1、胜捷公司的说法无法律依据。本案属于承揽合同一种。装修材料由定作人佰斯公司提供,并将这些材料全

部交给承揽人胜捷公司。未完全安装完毕的4个一楼阳台铝合金窗架被盗,胜捷公司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胜捷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2、本案中,胜捷公司因保管不善造成定作人装修材料被盗,应当承担被盗的4个阳台铝合金窗架和损失。合同法

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胜捷公司作为承揽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未安装完的1楼铝合金窗架有被盗可能,却未采取必要措施,主观上有过错,且法律或合同均未规定定作人有保管承揽合同材料的义务,故胜捷公司主张被盗损失应由定作人佰斯公司承担无理。况且合同约定:阳台全部安装好后,再统一验收交付,此时已安装的窗架未验收,也未交付,在此期间应由承揽人自己看管。

案例二十一:

2000年4月2日,四方公司与高斯厂签订了一份定作合同。合同规定,由高斯厂按四方公司提供的样品加工服装,共计500件,价款

为12000元。合同还规定由高斯厂办理交由迅达运输公司托运加工服装的手续,运费由四方公司支付,并且合同中写明:“发货日期:2000年4月28日发出。交货地点;四方公司。”同年4月28日,高斯厂办妥了托运手续,货物发出并电告四方公司。迅达运输公司

的车行至半路,因连降暴雨,公路被严重冲坏,所以致使汽车滞留。5月2日,服装运到。四方公司电话通知高斯厂,由于高斯厂没

有及时将所定作的服装运到,致使四方公司不能按时向协作单位供货,已造成损失20000元,高斯厂逾期交货,要承担违约责任。高

斯厂认为,自己于4月28日发出货物后就已履行完了合同义务。逾期交货的责任应由运输公司承担。问题:1.高斯厂在何时完成了

合同? 2.结合运输合同,回答迅达运输公司是否对逾期交付负责?

答:1、根据合同约定,高斯按样品加工服装,属定作合同,由高斯厂代办托运。合同履行期限为2000年4月28

日发货,合同中存在定作合同关系与运输合同关系两种不同法律关系。本案中合同规定定作物交付方式为代办托运,即由四方公司支付运费由高斯厂托运。履行期限为2000年4月28日发货。迅达运输公司负责返送到履行地点:

四方公司。高斯公司按约在4月28日把加工定作物服装托运,即履行了定作合同的全部义务,所以高斯厂已完成

了定作合同。

2、运输公司对逾期交付不负责。理由有:运输公司运输迟延履行的原因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因不可抗力,可免除

运输公司的延期运到责任。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无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况,运输公司因连降暴雨,公路被严重冲坏,所以使运输公司延期运到,属不可抗力,可以免责。

案例二十二:

2000年8月16日北京京都贸易中心从广州订购了22元到280元价格不等的月饼500盒。8月28日,京都贸易中心在广州火车站办理托运事宜,运费为1 500元,广州火车站承运,运期为6天,预计9月3日到北京火车站。因中途耽搁,货物延期10天,于9月13日才到达北京火车站。这时中秋节已过月饼需求量骤减,京都贸易中心不得不大幅度削价出售,直至每块0.5元,即使如此,尚有部分月饼销不出去。按京都贸易中心买入价算,损失58 000元,贸易中心要求承运人赔偿经济损失。问题:1.你认为承运人对京都贸易中心所遭受的损失有否责任? 2.如果承运人对迟延运到负有责任,应赔偿京都贸易中心的哪些损失?

答:1、本案中运输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履行期限,预计9月3日,结果货物延期10天,在中秋节之后的9月13日才运到。承运人履行迟延,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将承运货物运至指定地点,这是承运人主要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则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按照<<铁路贷物运输规程>>第36条规定,运期为6天,逾期到达日数在6日以上的,承运人向收货人支付运费的20%的违约金,其他损失不赔偿。本案中承运人铁路部门应支付运费20%的违约金。

案例二十三:

2000年10月22日国玛电器公司到深圳采购商品时,以每台153元购买H牌随身听500台,并于10月30·在深圳火车站办理托运,到站为北京火车站,该机外包装有明确储运指示标志。铁路发站于11月2日将该货物装进货车,10日到北京车站,车站当天即通知国玛公司领货。国玛公司领货时发现,500台随中只有50台完好,其余均有不同程度损坏,于是拒领货物。后经双方协商,国玛公司将50台完好无损的随身听领回,但关于其余450台随身听,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国玛公司要求承运人按本地每台265元价格赔偿其余450台随身听的价款,及运杂费损失;承运人认为该批随身听尚可恢复,对此只需赔偿修复费用。对不能修复至原质量水平的随身听,应按货物的购进价赔偿。 1.你认为上述案例应当如何处理? 2.假设有50台随身听不能修复,承运人应当赔偿国玛公司的损失如何计算?

答:1、国玛电器公司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争议焦点是承运人在承运过程中造成450台随身听损失应如何赔偿。因为该批货物外包装有明确储运指示标志,该批随身听符合国家要求的包装标准,托运人对该批货损无责任。托运人没有过错,承运过程中未出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所以,该批货损的责任应由承运人铁路部门承担。

2、承运人应当按照交货地点北京地区市场价格赔偿国玛公司。

案例二十四:

2000年6月2日,公信运输公司与快乐公司签订水运合同,由公信运输公司用船从甲地将快乐公司托运的500只活猪运至乙地。6月2日晚船至乙地后,通知快乐公司卸船。但快乐公司于6月4日才派人卸货。造成公信运输公司船停航1天,购买饲料1000斤。公信运输公司要求快乐公司支付停航的损失、饲料费。问题:快乐公司是否要承担公信公司停航舶损失、饲料费?

答:快乐公司应当承担公信公司停航费、饲料费。合同法第309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本案中,收货人快乐公司得到公信公司货已运到的通知后,却逾期提货,造成承运人公信公司船停航1天,购买饲料1000公斤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收货人快乐公司应当向承运人承担停船损失和饲料费。

案例二十五:

李民是个体出租汽车司机,家住偏僻的城乡结合地,每天出车都要白白开上一段土路,才能驶上有客人的公路。邻居们掌握了这个规律,经常要求李民白拉自己一段路,李民也愿意效劳。2000年5月3日,李民开车从不蹭车的王文身边经过,’见王文拿着一个大包,便伸出头来说:“老哥上哪儿?上来吧!”王文一边推辞说:“太麻烦了”,一边上了车。原来王文揣着五瓶沉沉甸甸的茅台酒嫌累,从上车地点到公路有3里路程,期间没有公共汽车。他上车后对李民说到公自己就下,李民像往常一样没有打表。途中,一只小猪突然冲了出来,李民为躲闪便猛然向左打把。对突如其来的颠簸,王文没有思想准备,头部撞青了,茅台酒全碎了。王文要求李民至少赔偿茅台酒,李民不答应。李民认为王文免费搭车,自己没有收车费,不应当承担过多的责任。王文却不这么认为,他说:坐的士车是下车时交钱,所以自己不是免费乘车,而是因为出事没有付酬。问题: 1.你认为谁的说法有道理? 2.本案是否付酬对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有什么影响吗?

答:1、李民,王文说法都无道理,缺乏法律依据。承运人应保障旅客(包括免费搭车者)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但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灭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有过错。

2、王文是否付酬对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没有什么影响。

案例二十六:

小雨点电器厂与娃娃儿童玩具科研所达成协议,其内容为:娃娃科研所将自己研制并已加工好的5000套“儿童手风琴”零件转让给小雨点,总价款为10万元。娃娃儿童玩具科研所保证零件均为合格品,如出现不合格件或缺件,由娃娃科研所负责更换或补齐。小雨点电器厂在组装时,由科研所派技术人员指导,但技术人员在指导期间的工资由小雨点电器厂负责。如因产品设计或零件质量有问题造成组装困难或者出现质量问题,由娃娃科研所负责帮助解决。合同履行后,小雨点电器厂发现娃娃科研所提供的零件不齐全,并存在质量问题,无法组装成机。要求娃娃科研所返还购买“儿童手风琴”零件款及赔偿利息等。娃娃儿童玩具科研所却认为:是原告来我科研所要求购买“儿童手风琴”零件的,他们付了款,我方不仅供了货,还派出技术人员给予指导,并组装好样机,双方已完成销售活动的全过程,小雨点至今尚未组装出售“儿童手风琴”的责任应当自负。问题:1.本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技术合同? 2.如果是技术合同,你认为是哪类技术合同? 3,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1、本合同签订的内容确实不够规范,具有转让5000套“儿童手风琴”零件给小雨点电器厂的买卖合同特性。实质是本合同标的是“娃娃科研所将自己研制并已加工好的5000套‘儿童手风琴’零件转让给小雨点”,即将自己研制的新产品组装技术转让给小雨点电器厂,科研所派技术人员指导组装属于新产品组装技术转让不可缺少的内

容。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是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本案中新产品“儿童手风琴”组装技术就属于专有技术,只不过本案中的转让由5000套“儿童手风琴”零件转让来体现,容易产生实物所有权转让的误解。因为一般买卖合同标的不含有无形的智力劳动技术成果的内容,而本案中5000套“儿童手风琴”零件中却含有娃娃科研所自己研制的“儿童手风琴”技术成果。所以本案属技术合同,而非买卖合同。

2、本案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3、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安装技术体现的载体是研究所加工好的5000套“儿童手风琴”零件。合同的标的是“儿童手风琴”生产技术,而不是“儿童手风琴”产品。合同法第347条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研究所提供的零件不齐全,存在质量问题,属于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出现不合格件或缺件,由娃娃科研所负责更换或补齐。”如果研究所不同意更换或补齐,那么小雨点电器厂要求科研所返还购买零件款及赔偿利息等应得到支持,且科研所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是合同法第351条规定“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

案例二十七:

K研究中心与鸿图油漆厂2000年4月7日签订联合开发新型涂料的协议书。协议约定,油漆厂投入固定资产、动态技术共计110万元,K研究所投入资金10万元,鸿图油漆厂成立生产车间,设立二级财务账目,由双方组成领导小组。联合开发的时间为3年。协议签订后,K研究中心付给了60万元投资款,鸿图油漆厂则提供生产用房135平方米以及两台设备,并设立了二级财务账目。但油漆厂在组织该厂技术人员进行研究、制作的过程中,终因不能解决新涂料的关键技术问题而停止试制,同时将生产车间改作他用,并终止了财务项目。K研究中心在2000年6月7日发现上述情况,要求鸿图油漆厂退还60万元投资款,返还利息并赔偿损失。鸿图油漆厂拒绝返还,理由有:第一,投资已经使用。开发期间购入材料及机器配件34万元,订购模具15万元,材料加工及其他费用19万元。目前还剩余部分材料;第二,K研究中心也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动态技术”的投资;第三,开发的停止是因为所出现的技术问题无法攻克。开发便意味着风险,开发的失败我方也遭受了损失,所以不能再“赔偿”K研究中心的损失。对此,K研究中心认为:在研制期间固然需要购买材料,可是鸿图油漆厂盲目大量买进原材料,造成积压和浪费。在攻克技术难题时鸿图油漆厂不是积极主动想办法解决,或与K研究中心协商解决的办法,而是擅自停止研究并将车间改作他用,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鸿图油漆厂应当赔偿我方的损失。问题:你认为上述案例应当怎么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答:K研究中心与鸿图油漆厂签订联合开发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35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是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本案合同当事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的各自义务。但双方没有按合同约定成立领导小组,及时协调领导技术开发,解决技术难题,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这一点上都违反合同约定,对纠纷的产生均负有责任。K研究中心虽按约履行了60万元投资款,但没有按约履行“动态技术”投资,没有参与研究开发工作,违反合同法第335条规定。鸿图油漆厂在研制过程中盲目大量买进原材料,造成积压和浪费,在攻克技术难题上不是积极主动想办法解决,又未与K研究中心协商解决的办法,而是擅自停止研究,并将车间改作他用,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违反合同法第338条的规定。综合双方违约情况,油漆厂对纠纷的产生应负主要责任,K研究中心对损失的产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其未参与研究,对其投资不闻不问,对合作开发风险估计不足,对扩大的损失也有责任。鉴于双方过错大小不同,根据合同法第334条规定,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终止履行,油漆厂退还K研究中心50万元,其他请求均不支持。

案例二十八:

大海材料厂为改进产品控制设备,需要有两台超声波测试仪。为此,与可望仪器所签订一份委托开发技术合同。合同规定:可望仪器所拿出初样,交付测试仪;大海材料厂预付一半开发经费,计20万元。可望仪器所经过半年的研究开发,拿出了样机。大海材料厂提出仪器中的技术指标需作些改进。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大海材料厂增加10万元开发费。这以后,可望仪器所继续进行研究开发,但始终没能过关。可望仪器所拿出了符合合同最初技术指标要求的测试仪。大海材料厂认为没达到双方约定的技术指标,只同意一共支付40万元开发费,增加部分由可望仪器所自己承担,理由是开发方既然答应继续研究,应该对研究的结果有把握,否则为什么要答应?可望仪器所对此有异议,认为研究开发工作本身存在很大风险,任何开发方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完成开发任务,也不能要求它必须完成开发。后期开发工作的失败应由委托方承担损失。问题:你认为后期的风险责任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此案是一件以技术开发为内容的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合同标的是存在风险的技术开发成果超声波测试仪。本案争议焦点是委托合同变更后的风险责任如何分担。本案中的合同变更采用口头协议,对变更的超声波测试仪技术指标,开发风险承担都是口头协商,这使得仪器所提出双方对风险责任约定很难查清。合同法第338条规定“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所以研究开发失败部分所花费用,由委托方大海材料厂与研究开发方可望仪器所按合理比例承担。

案例二十九:

李某行至荒郊野外,为安全将红旗轿车停在石合村供销社院子里过夜,并交供销社负责人张某10元保管费。第二天,李某来取车时,发现车身大面积被划伤了。张某说是拉着柴禾的小驴经过时干的。李某要求张某返还10元保管费并赔偿损失至少600元。张某认为,你把车停在这儿,我保证你没有丢就行了。再者划你车的是驴也不是我。张某拒绝返还10元保管费和赔偿其他损失。李某却说,我在车上安装着目前最先进的防盗锁,别说是在偏僻的农村,就是在城市又有几个人可以偷走?我存车的目的根本不是防盗,而是防止外观毁损。现在我的目的没有达到,你就应该赔偿损失。问题:1.你认为张某是否应该返还10元保管费? 2.李某的车所遭受损

失应该由谁来赔偿?

答:1、张某因自己未尽妥善保管保管物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张某应该返还10元保管费。

2、李某的车所遭受的损失应该由张某来赔偿,当然张某可以向小驴车主人追偿,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三十:

南北股份有限公司经过批准对外发行优先股票400万元,每股面值200元,何亚将此情况告知文海,文海表示愿意购买,便交给何亚人民币5000元。何亚在其公司购买了股票25股,但在股权证书上登记为自己的名字。何亚将取得的股权证书及25股股票交文海保管。1990年至1992年该公司支付红利股息时,由何亚将股权证书及股票从出资人处收回,领取股息后给文海;1993年初,该公司在原发400万元股票的基础上,将一年的红利改为配发驳票,并根据该公司的扩股方案,以1:1配股为原社会个人股配发500万元股票。此时何亚不再告诉文海而是自己出资购买。文海在得知后与何亚产生纠纷。文海认为股票是自己的。当时何亚自己不愿意出资购买,便由文海出贵,事实上自己也已实际从何亚手中取得该股票的股息。何亚虽在为文海购买股票时登记该股票为自己的名字,但不能改变该股票的所有权。该股票应归我文海所有,以后的一切权利也属于自己。何亚认为股权证书为自己的名字,此数额的股票应是自己的股票,至于文海的钱算我借他的,以前的股息可以作为借款利息。问题:1.按照新(合同法),你认为上述案例中文海与何亚是什么关系? 2.你认为股票应该归谁所有?

答:1、委托合同关系。本案中何亚以自己的名字为文海购买本公司股票25股,取得的股权证书及25股股票交文海保管。事后领取的股息何亚也交给了文海,证明何亚事实上也在为文海处理股票委托事务。根据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何亚为受托人,文海是委托人。

2、股票应归文海所有。按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自己承担。该公司扩股后,以1:1配股为原社会个人股配发新股。原来的25股股票所有权为文海,虽然记载着何亚的名字,因委托合同关系而归文海所有,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送配新股应归原个人股所有人。何亚主张送配的股票写有自己的名字,因而归自己,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案例三十一:

某甲将祖传的翡翠一块委托玟防商店出卖,某甲要求价格不低于4000元,出卖后玟妨可得酬金500元。2000年5月26日,玟防商店以15000元的价格将其出售。某甲支付了酬金500元。玟防商店认为除应当得到约定的酬金外,因为自己的努力,将翡翠卖出一个高价,某甲应将高出部分归于自己,或者至少得到绝大部分。某甲却拒绝了玟防商店的要求。他认为玟防商店受客人的委托就应当尽心尽力为顾客谋利益,否则为违约。对于多出部分,合同没有约定,自己理应得到全部。问题:1.多卖的钱应当归谁所有? 2.某甲是否需要多付酬金?为什么?

答:1、某甲将祖传的翡翠委托玟防商店寄卖,双方当事人成立行纪合同关系,某甲是委托人,商店是行纪人。双方约定价格不低于4000元,而玟防商店却卖出15000元高价。对多得的收益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根据合同法第418条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所以多卖的钱应归某甲所有。

2、合同中没有约定就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翡翠要增加报酬,根据合同法第418条第2 款。如果经补充协议增加报酬不成的话,某甲无需多支付报酬

案例三十二:

某甲急需出租房屋,委托乙中介公司为其寻找承租人。乙与丙熟识,因为丙曾经乙公司介绍租住房屋,后因为丙无故据不交纳房费被房主赶出来,对此事的前因后果乙是非常清楚的。乙向某甲推荐了丙,但是没有向某甲提供丙的任何虚假信息,例如掩饰丙的劣迹,仅仅声称自己与丙熟识。某甲与丙接触后,双方对价格没有异议,很快达成租房协议。不久支付第一笔房租的时间到来,丙又再次故技重演拒绝支付房租。某甲经了解芦根本没有支付的能力。某甲要求乙支付房费,并返还所得酬金。乙公司认为:自己的职责只是将丙介绍给某甲,某甲在与丙的接触中自然会认识、了解丙,公司并没有作假的介绍。某甲却认为:乙公司说自己与丙熟识,则丙之经济状况乙应有所知晓,乙未对此特别说明,使我认为自然应该是没有需要特别需警惕的情况,遂与丙签约。乙的行为属于欺诈。问题:1.乙是否应当承担支付丙所欠房租的责任? 2.某甲可否要回已付的酬金?

答:1、乙应当支付丙所欠房租。某甲与乙中介公司构成居间合同关系。乙与丙熟识,且知道乙素有租房不付房租金之劣迹,却故意隐瞒了这个重大事实,造成甲委托人房租落空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应由乙承担支付丙所欠房租责任。

2、根据合同法第425条规定,“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所以某甲可以要回已付的酬金。

案例三十三:

2000年4月2日,卓海冶金公司受秦开物资公司委托,为秦开物资公司有偿联系购进螺纹钢。经卓海冶金公司联系落实货源,秦开物资公司与纳南五金矿产公司建立了业务关系,双方子2000年4月20日签订了购销1万吨螺纹钢的合同。同日,卓海冶金公司,秦开物资公司就居间服务内容补充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约定:由卓海冶金公司中介秦开物资公司认购的纳南五金矿产公司螺纹钢1万吨,秦开物资公司应在货到一个月内,按每吨100元的比例,付给卓海冶金公司中介服务费。秦开物资公司与五矿公司的购销螺纹钢合同履行中,由于种种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最后期限2000年6月13日前,纳南五金矿产公司为维护自己的信誉,经与秦开物资公司协商,将6000吨钢板转售给秦开物资公司。秦开物资公司已付200万元螺纹钢的预付款变更为钢板预付款,不再退还。双方依约履行完毕。卓海冶金公司向秦开物资公司索要中介服务费却被拒绝。秦开物资公司认为;原来签订的购销螺纹钢合同,没有生效,居间协议自然无效。后与五矿公司签订购销钢板合同,与卓海无关,卓海自然不能请求支付中介费。而卓海冶金公司认为:为协助秦开物资公司与纳南五金矿产公司建立业务联系,付出了大量的人力、财力,最终促使双方签订了螺纹钢购销合同,该合同虽因纳南五金矿产公司的原因没有履行,但我公司与被告秦开物资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巳履行,秦开物资公司应当给付中介费。退

一步说我公司为促成秦开物资公司与纳南五金矿产公司达成协议,付出了一定的劳务和费用,对此秦开物资公司总应当补偿吧。问题:1.你认为居间人卓海冶金公司是否已经完成居间行为? 2.对卓海冶金公司为完成居间所支付的费用应当怎么处理?

答:1、卓海冶金公司受秦开物资公司委托,促成了秦开物资公司与纳南五金矿产公司签订购销1万吨螺绞钢合同。该购销合同已经成立,只是合同不能履行。所以,卓海冶金公司的居间行为已经完成。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居间人已促成了秦开物资公司与纳南五金矿产公司的购销合同,后来双方就此合同变更达成协议。委托人支付报酬是以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为条件。所以秦开物资公司应当支付卓海冶金公司居间费。

2、根据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据此,本案中居间人卓海冶金公司完成居间行为所支付的费用,应由自己承担,前提是委托人秦开物资公司可支付居间报酬。如果委托人执意不支付居间报酬,或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费则应由委托人秦开物资公司支付。

合同法历年案例

2001年7月案例

甲厂向乙大学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型电教室耳机,每副单价30元。如果贵校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大学回函:“我校愿向贵厂订购w型耳”机1000副,每副单价30元,但需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2个月后,乙大学收到甲厂发来的1000副耳机,但这批耳机上没有音量调节器,于是拒收,为此甲厂以乙大学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

试分析。

1.乙大学是否违约?

2.为什么?

答题要点:

1.乙大学不违约。(2分)

2.因为合同还未成立。(2分)乙大学对甲厂的回函是一个附条件的接受甲厂要约,(2分)其对甲厂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2分)因此合同没有成立,乙大学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2分)

2002年1月

王某与张某两人是邻居并且是好朋友。一日,王某到邻居张某家作客,王某见张某家里有一漂亮的鱼杆,王某很是喜欢,张某见状对王某说等下一周我们单位组织春游我钓完鱼后这鱼杆就送给你,王某表示不信,张某立即立据为凭,后因王某与张某两人的孩子发生争执导致邻里关系恶化,张某一直也就没有将鱼杆给王某,王某很是生气,拿着张某所立凭据找张某索要鱼杆,张某不给,遂王某起诉张某至法院。

试分析:

1. 张某与王某所订立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2.法院会支持王某的主张吗?为什么?

答题要点:

1.张某与王某所订立的合同是赠与合同。(2分)

2.法院不会支持王某的主张。(1分)

3.(1)因为赠与合同是要物合同。(1分)(2)口头赠与合同在实际履行后,受赠人才享有法律上的保证力。《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3分)(3)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所以法律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3分)

2004年1月

中学生赵某,16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不久,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

试分析:

(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请结合所学的合同法学理论说明理由。

答题要点:

1.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1分)

2.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分)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1分)以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分)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1分)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

(2分)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无效,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2分)

2004年7月

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研究所(以下简称乙方)于1998年8月15日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汽车自动喷漆装置。双方约定,研制费由甲方支付,研制出的成果归甲方使用。4个月后,乙方研制成功,甲方按约定支付研制费,

同时依约定享有成果使用权。2000年4月乙方将该技术成果向专利局申请发明创造专利权。甲方得知后也向专利局申请该技术的发明创造专利权。

试分析:

I.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容。

2.依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哪方所有?为什么?

3.若一方取得专利权,另一方可以享有什么权利?

答题要点:

1.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的第339条对本案所述情形做了明确规定。(1分)“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3分)

2.依《合同法》的规定,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乙方所有。(1分)因为,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2分)

3.若乙方取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依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2分)因此,甲方可以免费使用该汽车自动喷漆装置,并可优先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1分)

2005年1月

2001年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印刷厂从科技开发公司购买应用于激光照样的排版设备一套,单价50000元.因为科技开发公司原有的撑版设备不能完全符合印8t厂的生产要求,故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科技开发公司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g001年7月26口,新设备运到印刷厂印刷厂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印刷厂8月初在安装设备之后进行测试时发现设备在辨认字体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来人处理.经校直后,印刷厂发现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搏版的技术要求,其原因是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设备没有完全按某印刷厂提供的资料制作.由于设备存在以上问题,致使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印喇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其要求的样版设备.

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

影响?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答题要点:

1.本案属承揽合同.(1分)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1)

分)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报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2分)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2分)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1分)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1分)

2.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分)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05年7月

1.某机床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所需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车床设备。双方本应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并退货。

试分析:

(1)甲方的要求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2分)

(2)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分)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应当有效。(2分)

(3)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如果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的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2分)如果乙方的魂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无效。(2分)

2.某商场(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服装厂(以下简称乙方)于4月初签订了便式西服定作合同.合同规定:甲方提供样品,由乙方购料制作便式西服500套.每套布料180元,加工费90元,所用布料与甲方所提供的样品相同,以所封存的样品为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乙方分3次交货;4月底交200套,5月底交200套,6月初交100套.每次交货后甲方在6天内付献.4月底,甲乙双方如期履行了合同.但5月底,乙方交付的第二批便式西服,经甲方检验,发现存在同一规格的西服领头大小不一,口袋上下左右偏位等质量

问题,与样品完全不相符。甲方要求乙方停止工作,双方解除合同,乙方赔偿甲方错过销售旺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则提出,该批西服已转给某个体裁缝加工,质量问题也应由个体裁缝独立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乙方于5月初与某大公司签订了出口服装加工合同,乙方全部设备与劳动力都投入加工出口服装中,故将制作便式西服的任务在未与甲方协商的情况下,擅自转给个体裁缝。

试分析:

(1)在此纠纷中谁负有违约责任?为什么?

(2)此案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此案中乙方负有违约责任。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253条。(1分)因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是便式西服定作合同。从甲方的角度来看,它是基于对乙方的技术条件、工作能力和信誉的信任,才与其订立合同的;而乙方未同甲方协商,就擅自转让定作合同,私自让某个体裁缝独立完成加工西服的大部分工作任务,影响了西服的质量,使甲方利益受损。(3分)

定作合同是一种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承揽方可能有需要将合同中规定的主要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在转让之前,承揽方应认识到转让一事不仅与已相关,而且也与定作人的利益紧密相连,故应与定作人商量,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3分)

(2)本案应如下处理:解除定作合同。(1分)第二批西服由乙方收回,其损失乙方自行承担或与加工者共同承担。(1分)对甲方的间接经济损失可适当补偿。(1分)

2006年1月

1.1997年1月20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与1998年2月20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服装厂支付价款8万元,并于签订合同的6个月后于1997年7月20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1998年1月20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1998年2月20日,因纺织厂担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3月10日前雁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1998年3月10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总价款9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8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1万元价款。1998年6月10日,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

试分析:

(1)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3)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答题要点:

(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1分)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服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分)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1分)

(2)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1分)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依照《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2分)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1分)

(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1分)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1分)

2.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向前进农药厂转让一种高效·氯氰菊酯制备技术秘密。在顺发工技术开发公司的一再要求下,双方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了在前进农药厂使用该项技术秘密时,不得对该项技术秘密做任何技术改进。后前进农药厂在使用该项技术秘密中为了适应生产条件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对该项技术作了改进。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听到后以前进农药厂违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试分析:

(1)法院会支持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吗?

(2)请阐明法律依据和理由。

答题要点:,

(1)法院应依照《合同法》第343条的规定驳回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2分)

(2)《合同法》第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3分)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与前进农药厂在所订立的高效氯氰菊酯制备技术秘密转让技术合同中,约定了受让人不得对技术作任何改进的条款。该条款实质上是对技术进步的一种限制,不利于技术竞争和技术进步,属于违反法定义务的无效条款。(4分)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起诉理由即无有效合同依据,又无任何法律依据,法院应驳回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1分)

2006年7月

1.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

到期不腹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2)为什么?

答题要点: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2分)

(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分)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4分)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3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3分)

2.1999年10月11日,某化工厂为扩大生产,向某公司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00年10月11日偿还,若迟延还款,某化工厂承担违约金。2000年10月11日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偿还借款,某化工厂因产品销售不好,一时无力清偿20万元借款,于是某化工厂向某公司请求暂缓一段时间偿还,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此后双方未再发生联系。2002年10月30日某公司找到某化工厂要求偿还借款并付清迟延还款违约金。某化工厂以还款时效已过,拒绝还款,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试分析: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什么?

(2)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

答题要点: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暂缓偿还借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定为合同没有发生变更。(3分)

按照《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2分)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2分)上述合同因未变更,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合同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最后期限是2002年10月11日。(2分)因此,某化工厂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还款。(1分)

(2)依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其所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3分)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实现。(2分)

2007年1月

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而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试分析:

(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题要点:

(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3分)

《合同法9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分)

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2分)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2分)

(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分)

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2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2分)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

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3分)

2007年7月

某机床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所需,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车床设备双方本应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并退货。

试分析:

1.甲方的要求,即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3分)

2.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4分)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应当有效。(4分) 3.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2分)如果多次凋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3分)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无效。(4分)

2008年1月

甲建筑公司与乙特种钢厂达成口头协议,由乙特种钢厂在半年之内供应甲建筑公司100 吨镀锌钢管。三个月后,乙特种钢厂以原定镀锌钢管的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建筑公司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特种钢厂将不能按期供货。甲建筑公司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特种钢厂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协议有无法律效力?

2.为什么?

答题要点: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3分)

2.《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2分) 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分)此案中当事人订立的购买镀锌钢管的合同采用了口头形式。按现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分)此案是关于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2分)按照国务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4条的规定,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分)此案当事人订立的买卖工字钢的合同不是即时清结的合同,不能采用口头协议,而应当采用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2分)由于双方末采用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合同没有成立,双方的口头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3分)

2008年7月

某商场(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服装厂(以下简称乙方)于4月初签订了便式西服定作合同。

合同规定:甲方提供样品,由乙方购料制作便式西服500套。每套布料180元,加工费90元,所用布料与甲方所提供的样品相同,以所封存的样品为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乙方分3次交货,4月底交200套,5月底交200套,6月初交100套。每次交货后甲方在6天内付款。4月底,甲乙双方如期履行了合同。但5月底,乙方交付的第二批便式西服,经甲方检验,发现存在同一规格的西服领头大小不一,口袋上下左右偏位等质量问题,与样品完全不相符。于是,甲方要求乙方停止工作,双方解除合同,乙方赔偿甲方错过销售旺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则提出,该批西服已转给某个体裁缝加工,质量问题也应由个体裁缝独立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乙方于5月初与某大公司签订了出口服装加工合同,乙方全部设备与劳动力都投入加工出口服装中,故将制作便式西服的任务在未与甲方协商的情况下,擅自转给个体裁缝。

试分析:

1.在此纠纷中谁负有违约责任?为什么?

2.此案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此案中乙方负有违约责任。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253条。(2分)因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是便式西服定作合同。(2分)从甲方的角度来看,它是基于对乙方的技术条件、工作能力和信誉的信任,才与其订立合同的;(2分)而乙方未同甲方协商,就擅自转让定作合同,私自让某个体裁缝独立完成加工西服的大部分工作任务,影响了西服的质量,使甲方利益受损。 (3分)

定作合同是一种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2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承揽方可能有需要将合同中规定的主要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1分)在转让之前,承揽方应认识到转让一事不仅与己相关,而且也与定作人的权益紧密相连,故应与定作人商量,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 (3分)

2.本案应如下处理:解除定作合同。(2分)第二批西服由乙方收回,其损失乙方自行承担或与加工者共同承担。(2分)对甲方的间接经济损失可适当补偿。(1分)

法律课后题及答案

1.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是(C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B.国务院 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D.中央委员会 2.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由以下哪一比例以上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代表会议。(D) A.1/2 B.1/3 C.1/4 D.1/5 3. 全国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为(c)。 A.3年 B.4年 C.5年 D.6年 4.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下列那些机构的职务(ACD )。 A.国家行政机关 B.人民团体 C.审判机关 D.检察机关 5.下列国家机关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有(ABD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B.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C.中央军委主席 D.国务委员 6.何某欲买房,张某欲卖房,两人协商过程中,张某坚持房价为25万元,何某坚持18万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一日,何某见张某患病无力,迫使张某在准备好的合同上签字。何某的行为违背了哪项民法原则( A )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诚信原则 D.公平原则 7.何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江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别墅不能再眺望江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江景的房屋的张某。何某的行为违背了哪项民法原则( C )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诚信原则 D.公平原则 8.最集中反映民法本质特征的基本 原则是( D ) A.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B.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原则 C.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原则 D.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9.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它是公民下列哪项的资格( B ) A.取得民事权利 B.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C.从事民事活动 D.享有民事权益 10.下列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ACD ) A.合同行为 B.甲约乙赴宴行为 C.遗嘱行为 D.拾得遗失物归还失主行为 11.甲去其表兄乙处借钱500元,言明5日归还,乙说,这钱你就不用还了,甲说一定要还。后甲、乙因其他事发生纠纷,乙要求甲归还该500元,甲以乙已经表示赠与(不用还)为由拒绝,该500元?( B )A. 甲有理由拒绝偿还 B.甲没有理由拒绝偿还 C.甲可以不偿还,但偿还以后也不能反悔 D.甲偿还以后可以反悔 12.亚昌委托亚辉将一卡车香烟运至广州,路途因亚辉急性阑尾炎而将此事委托给亚明,亚明开车到广州后,由于南方气候潮湿,有两箱香烟发霉变质,损失5000余元。此损失应由( A ) A.亚昌承担 B.亚辉承担 C.亚明承担 D.亚辉和亚明连带承担 13.刘某领回两张定期有奖储蓄券,并替同事张某代领两张,后张某向刘某索取,刘某随意抽出两张交给张某。后这张奖券中奖,刘某懊恼不及遂向张某索要奖金及奖品。该案应如何处理?( C ) A.刘将奖券交给张属重大误解,此行为应撤销 B.奖金和奖品应归刘某所有 C.奖金和奖品应归张某所有 D.张某取得奖金和奖品属不当得利,应返给刘某 14.甲购买乙良种羊五只,买回不久有三只羊产下四只小羊羔。经查,产下四只小羊羔的母羊在乙处已经怀孕,但甲乙二人都不知情,依法四只小羊羔归(B ) A.甲、乙共同共有 B.甲所有 C.乙所有 D.甲、乙二人每人二只

【精编】合同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合同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合同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甲明知自己的车子被盗,仍然积极地与乙磋商订立车子买卖合同,致使乙花费一定的订约费用,甲对乙的订约费用可基于(C)获得赔偿。 A.违约责任 B.侵权责任 C.缔约过失责任 D.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 2.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乙立即向甲表示:“我愿意以10万元价值购买此套家具”。下列判断正确的是(D) A.甲对乙的表示构成要约 B.乙对甲的表示构成承诺 C.甲对乙的表示构成承诺 D.乙对甲的表示构成要约 3.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生效的时间采取(B) A.发信主义 B.到达主义 C.了解主义 D.以上答案都不对 4.甲与乙订立了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有权请求(D) A.丙承担违约责任B.乙承担违约责任C.乙和丙承担违约责任D.乙或者丙承担违约责任 5.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具有相应的(D) A.民事权利能力 B.民事行为能力 C.民事责任能力 D.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6.医生手术时把纱布遗留病人体内,该医生违反了(D) A.主给付义务 B.从主给付义务 C.次给付义务 D.附随义务 7.邮电局在街道路边设置邮箱,人们只要将信投入邮箱,合同即可成立,该合同的成立形式是(B) A.口头形式 B.推定形式 C.书面形式 D.沉默形式 8.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为(C) A.有效 B.无效 C.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无效 D.法人追认的对法人有效 9.在判定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时,应(D)为根据。 A.以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 B.以行为人的内心意思 C.

卓顶精文2019合同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选题 第1题 某开发公司与某科研单位,订立了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开发经费为10万元,违约金为开发经费的10%,后开发公司因故违约,给科研单位造成1.2万元的实际损失,问开发公司应支付给科研单位()损失费。 A4万元 B5万元 C14万元 D1.2万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解析:参见《合同法》第114条。 第2题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 A不得减少支付违约金 B适当减少支付违约金 C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D拒绝支付违约金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金过分高的处理 解析: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第3题 ()不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A价款 B赔偿金 C继续履行 D违约金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解析: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题中BCD均属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选A。 第4题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解析:《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依据116条的规定,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只能选择适用其一,因此要判断选择哪一个条款对乙最为有利,由题中所述可知,适用违约金条款更为有利,乙可以得到6万元的赔偿;其次,选择了违约金条款,就排除了定金条款的适用,因而依据115条的规定,定金应该返还。总之,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向乙返还定金4万元。本题的四个选项很具有迷惑性,考生要保持清醒的头脑。 第5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规定采用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A过错责任原则 B过错推定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无过错责任原则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解析:《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目前存在争议,通说认为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而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都是以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是在过错推定原则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笔者倾向于过错推定原则,但是考生在考试中要以通说为标准做答。 第6题 甲厂与乙仓储保管方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甲厂将一批电机储存在乙方,存期半个月,期满后由乙方负责将电机发运至丙厂。储存期满后,乙方由于疏忽,未按期将该批电机运至丙厂,造成甲厂逾期交货,向丙厂支付了违约金8万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面的正确表述是哪项?() A乙方应尽快将该批电机运至丙厂,但不对8万元违约金负责 B乙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赔偿甲厂逾期交货所支付的8万元违约金 C乙方只负责仓储保管,不应负责发运货物 D以上都不对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解析:《合同法》第107条。 第7题 如果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一部分义务,他首先要承担何种责任?()

合同法习题及参考答案汇编

合同法习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20小题,每小题 1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的地点是( A .发件人的主营业地 C .发件人的住所地 2.当事人订立有偿、无名合同除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外,依法( A ?应当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C .不参照其他合同的规定 3.下列适用《合同法》的有( ) A .离婚协议 C .扶养遗赠协议 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依法应采取的形式是( A .公证 D .审批 5. 预约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订立本约的义务,则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其( ) A .订立本约 B .履行本约义务 C .承担违反本约的责任 D .承担预约与本约的责任 6. 以下涉及第三人的情况中,不属于合同相对性例外的是( ) A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B .债权人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权 C .债权人对第三人行使撤销权 D .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 7. 下列属于要约的是( ) A .某医院购买药品的招标公告 C .某公司寄送的价目表 8. 下列有关承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一致 B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 C .承诺生效以后合同可以成立 D .承诺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9. 下列不属于要约失效的原因是( A .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B .要约有效期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C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D .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 10. 2002 年 4 月, 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了《中外合资意向书》 。随后,在 B 公司的一再要 求下, A 公司派人开始了前期准备工作。进行了包括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估、接入系统 设计、委托项目管理公司等工作。与此同时, A 公司与 B 公司对合资合同、章程、协议作 了多次洽 共 20 分) 请将其代码填写在 题后的括 ) B .收件人住所地 D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 B .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D .可以参照他人同类合同的约定 B .名称权转让协议 D .收养子女协议 ) B .鉴证 C .登记 B .含有“仅供参考”的订约提议 D .超市货架上标价的商 品 )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1 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 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 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2、可以。因为:(1)原来的遗嘱无效。(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 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案例2 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 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

合同法习题及答案详解

合同法同步练习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观点是正确的()。 A.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B.技术发明是单方法律行为 C.发现埋藏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D.拾得遗失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抚养()。 A.只能适用《继承法》,不能适用《合同法》 B.是身份合同 C.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 D.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合同()。 A.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有效,但可以有例外 B.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 C.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合 D.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当事人不能重合 2.丰起商场给张某无偿保管一辆自行车;张某借给李某500元钱不要利息;李某把2万元柑桔交给铁路部门运输;铁路部找木器加工厂加工制作100条长椅,以上四种合同()。 A.第一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B.第二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C.第三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D.第四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3.下列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A.婚姻协议 B.婚前财产协议 C.婚后财产协议 D.分家财产协议 4.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甲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A.属于法定之债 B.属于意定之债 C.属于诺成合同 D.具有相对性 5.下列合同适用《合同法》()。 A.政府采购合同 B.以悬赏广告为要约订立的合同 C.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 D.以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 6.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E.租赁合同 7.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诺成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A.买卖合同 B.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C.租赁合同 D.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答案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 【理由】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B、C、D项是事实行为,即非表意行为,故排除。 2.【答案】D 【理由】 遗赠扶养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项选择题 1.【答案】AC 【理由】 (1)《担保法》的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排除B项,肯定A项。 (2)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其担保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因此,肯定C项,否定D项。2.【答案】A、B 【理由】 (1)《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A项正确。(2)《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B项正确。 (3)诺成合同是一般状态,实践合同是特殊状态,法律一般只对特殊状态作出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是实践合同,因此可以反推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这也符合理论界的一般认识。故C项错误。 (4)D项错误,理由与第3点相同。 3.【答案】B、C、D 【理由】 (1)《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排除A项。(2)B、C、D项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协议,不涉及人身关系,因此适用合同法的规定,B、C、D正确。 4.【答案】B、C、D 【理由】 (1)合同是基于当事人意志建立起来的交易关系(无偿合同除外),因此B项正确,排除A项。 (2)买卖合同不要求标的物之交付合同作为成立或生效的条件,因此属于诺成合同,故肯定C项。 (3)相对性是指债只对特定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合同之债与其他债一样,具有相对性,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只在甲、乙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故肯定D项。

2020年智慧树知道网课《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后习题章节测试满分答案

第一章测试 1 【单选题】(10分)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 A. 监督行政关系 B. 行政法律关系 C.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D. 行政关系 2 【多选题】(10分) 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有() A. 法律文件数量多 B. 内容广泛、易于变动 C. 法律形式多 D. 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3 【多选题】(10分) 下列关于行政法功能的表述,正确的有() A. 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 B. 为政府提供行政依据 C. 保障私益与公益的实现 D. 维护行政管理秩序 4 【多选题】(10分) 下列哪些是行政法的渊源?() 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B. 国务院某部委的会议纪要 C. 某市政府关于征收过桥费的通知 D. 深圳经济特区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5 【多选题】(10分) 法律解释主要包括() A. 立法解释 B. 行政解释 C. 司法解释 D. 地方解释 6 【单选题】(10分) 行政法的形式渊源,指的是行政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具体表现形式。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中国行政法正式渊源的是() A.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经典行政案例 B.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C.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际条约 D. 某辖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7 【单选题】(10分) 行政关系是()。 A. 国家行政机关参与社会活动所形成的所有社会关系 B. 行政相对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C.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D. 行政法调整某些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关系 8 【多选题】(10分) 张某为某市集团公司的保安员(正式员工),2000年8月5日由于擅离职守造成公司部分财务被盗,公司经研究决定给与张某扣除该月奖金的处罚决定。张某遂产生报复念头,于是在8月6日晚,趁值夜班之机,将公司的生产用电变压器加以破坏,使得正常的生产受到了影响。次日公司发觉后遂向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查明上述事实后,依法作出对张某拘留15日、罚款100元的治安行政处罚裁决。同时责令张某赔偿公司的部分损失。上述案例中属于行政法调整领域的行为有哪些?() A. 市公安机关责令张某赔偿集团公司的部分损失 B. 市公安机关作出的对张某拘留15日的处罚 C. 市公安机关作出的对张某100元的罚款

合同法习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 1、违法合同不具有法律____ ,不能达到预期的______ 后果。 2、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______ 的法律规范的_____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在______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____会议上通过。 4、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___ 给对方,由对方给付____ 的合同。 5、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_____ 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_____ 的合同。 6、我国的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_____ 合同,但有关______ 关系的协议除外。 7、《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应适用_____的国家的法律。 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是涉外合同,应适用_______ 。 9、依法成立的合同,自______ 时生效。 10、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头、_____ 或 _____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____ 形式。 11、订立合同的程序包括____ 和_____ 两个阶段。 12、要约的内容应当_____ ,要约应当有_____ 的意思表示。 13、承诺是受约方对要约的_____ ,受约人______ 要约的实质性条件才叫承诺。 14、无效经济合同从______ 时起无效,被撤销的合同,从______ 时起无效。 15、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____ 和_____ 。 16、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有违约,定金_____ ,接受定金的一方如违约,定金应当______ 。 17、在合同关系中,违约金是双方_______ 的,而不是法定的。违约金不是惩罚性的,而是______ 性的。 18、依法成立的合同,自_____ 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自 _____生效;附条件的合同,自____ 时生效;附期限的合同,自_____ 时生效。 19、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____ 或者_____ 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20、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_____ ,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_____ 的事件。 21、应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是_________ 。 二、单项选择题 1、合同是双方的()。 A、道德行为 B、法律行为 C、行政行为 D、执法行为 2、《合同法》的实施时间是()。 A、1998年12月31日 B、1999年10月1日 C、1999年1月1日 D、1999年8月8日 3、我国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 A、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B、国际惯例 C、原告方国家的法律 D、被告方国家的法律 4、处理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争议,适用()。 A、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B、被诉方国家的法律 C、中外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D、处理合同争议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定的国家的法律 5、合同()。 A、除法定或约定的以外,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 B、无论什么情况,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C、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自行采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 D、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无效合同()。 A、从宣告其无效之时起,就无效力 B、出现纠纷后,就无效力 C、从订立之时起,就无效力 D、从履行之时起,就无效力 7、合同的无效是指该合同( )。

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答案

四、案例分析 1、哈吉奥格雷,男,33岁,某外国国籍,飞机副驾驶员。奥格雷与机组人员一道执行该外国境内内航班飞行任务……请分析:对奥格雷的劫什么行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为什么? 答:对奥格雷的劫机行为可以适用我国的刑法予以处理;因为根据我国刑法典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犯 罪的,除法律有5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我国刑法 典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犯罪。”奥格雷的劫机行为发生在我国的领空,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的领土上,所以我国具有管辖权,对他的劫机行为可以适用我国的刑法予以处理。 2、陈X文,男20岁,书店职工。金X七,男,20岁,书店职工。一天傍晚,陈某、金某、结识了本镇的未婚女青年罗某…… 请分析:陈X文、金X七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被告人陈X文、金比的行为属于不道德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具有相当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是具有刑事违法性;三是应受刑罚惩罚性。陈x文、金x七与方x罗x之间的行为是在双方自愿 的情况下发生的,且四人均已年满18周岁的未婚青年,他们的行为不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为刑法所禁 止,因此陈x文、金x七的行为只属于不道德行为,不构成犯罪。 3、王某,男20岁,农民。王某与被害人陈某(13岁)系邻居,平素矢系甚好。一日,王某与其弟去河边洗澡……请分析:王XX 的行为与陈XX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矢系?王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王xx勺行为与陈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尖系,王xx勺行为已构成犯罪。(二)王xx带领未满114周岁的未成年人 陈xx去河里游泳,他就有保护陈xx生命安全和健康的义务,但是王xx并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将陈xx带到深水处后没有在旁边保护,而是自行回到岸边洗澡,洗完澡后又没有将陈xx带回,最后导致陈xx深水中体力消耗过大,又无人 帮助而溺水死亡。因此,王xx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与陈xx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矢系,由于王xx的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导 致了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为刑法所禁止的,因而王xx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4、李某,男,45岁,农民。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ill坡上挖树克作柴烧,很是生气,遂对其子说:“咱俩从山后面爬上去,往山下滚石头,砸死他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 请分析: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答:李某行为的心理态度是直接故意。因为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被告人李某明知其往山下滚石头可能砸死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挖树克的人,但李某仍然希望砸死他,并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实施了往ill下滚石头的行为,而且也导致了挖树莞的农民中的一人砸死。所以被告人李某的心理态度为直接故意。 5、李某,男25岁,拖拉机驾驶员。李某于一天下午5点半,为了换油桶,将内盛冻油的油桶在自家院内用火烤,……请分析:李某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答:李xx行为时的主观心里态度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被告人李xx应当预见到自己在自家 院内烤冰油的行为,会导致油桶爆炸而危及他人生命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炸死一人、重伤一人、烧伤数人的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 6、赵某,男,十九岁。一天晚上九时,赵某在某市某某厂门口见陈某等三人骑一辆自行车由西向东而来,误认为是同厂青年,便 伸手拦截.... 请分析:赵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赵XX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我国刑法典中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陈X等人在赵XX-再解释,并多次回厂躲避的情况下,还用砖块向赵XX勺面部猛打,陈X等人的行为严重危害赵XX的人 身安全,而且,赵XX的正当防卫权也不应当由于赵XX非法携带刀具而予以剥夺,因此,赵XX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为,

合同法习题参考答案学习资料

合同法习题 一、单项选择 1、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C)(此题已超出课本范围,可不做) (A)示范文本与格式合同是同一概念(B)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是同一概念 (C)示范文本可供参照,当事人能够改变其中的内容 (D)对示范文本有不同理解的,应对提供示范文本的一方作不利的解释 2、采用标准条款订立合同的,如果标准条款和非标准条款不一致( A)。(此题已超出课本范围,可不做) (A)应当采用非标准条款(B)应当采用标准条款 (C)当事人双方应重新协商确定该条款(D)合同不成立 3、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 C)受要约人 (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B)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同时 (C)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D)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时 4、黄某将其结婚礼服借给乔某使用,乔某却以自己的名义将该礼服卖给摄影楼。摄影老板知道礼服是黄某的,就找到黄某要求其承认,黄某大怒,多次向乔某索要,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摄影楼与乔某之间买卖礼服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A) (A)无效(B)有效(C)效力待定(D)得变更或撤消 我个人认为此情况应为无权处分行为,在未得到有权人的授权之前是效力待定,但黄某的行为已否认该合同的效力,故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5、李某是天天食品有限公司的推销员,因违反财务纪律被天天食品有限公司解聘。天天食品有限公司要求李某交回其所持有的已加盖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李某谎称这些材料已经遗失。后李某持天天公司的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以天天食品公司的名义与太阳副

食品商场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设签订合同时,太阳副食品商场已经知道李某被天天公司解聘。关于此合同的效力,正确的说法是:C (A)此合同无效;(B)合同对天天食品有限公司不发生效力; (C)太阳副食品商场有权催告天天公司在一个月内对合同追认; (D)太阳副食品商场有权在天天公司追认前撤销合同; 6、甲方将一台机器出租给乙方,在租期内甲方又将该机器售给丙方。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C)(此题已超出课本范围,可不做) (A)在租赁期限未满前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B)标的物所有权一经转移,原租赁合同即失效 (C)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人丙方继续有效(D)在租赁期限届满前订立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7、黄某将其结婚礼服借给乔某使用,乔某却以自己的名义将该礼服卖给摄影楼。摄影老板知道礼服是黄某的,就找到黄某要求其承认,黄某大怒,多次向乔某索要,依据全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摄影楼与乔某之间买卖礼服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A) (A)无效(B)有效(C)效力待定(D)得变更或撤消 8、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1997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A)。 (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甲应当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9、甲方将一台机器出租给乙方,在租期内甲方又将该机器售给丙方。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C) (A)在租赁期限未满前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法习题及答案

合同法习题及答案(1) 1、王五对于李四发出的邀约于7月1日发出了承诺的信函,该信函李四于7月4日收到,7 月5 日才拆阅,则该承诺于(7.4 )日生效。 2、张丹枫酒后对陈友谅戏言,如果陈再能喝下5斤70度白酒,张丹枫的5座城池则归陈所有。该戏言为邀约。(错)判断并说明理由答:纯属戏言,不具有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 3、甲乙为兄弟,甲借给乙人民币3 万元,约定年息800 元。问:甲乙的借款合同是(AC )A 有偿合同B 无偿合同C 单务合同D 双务合同 4、甲、乙订立一试用买卖合同,约定甲交付洗衣机给乙,乙试用 2 个月以决定是否购买, 试用期从6月1日到7月31日。乙于7月29日将洗衣机卖给周某。问:甲乙的买卖合同有无成立,为什么?答:成立。因为乙在试用期内处分洗衣机的行为视为他已经同意购买洗衣机。 5、东江江畔某县城,甲为一建筑公司,乙为一专事挖河沙的公司。9 月5 日,甲、乙签订一买卖河沙的合同。合同约定:(1)甲买乙河沙120 车;(2)每车河沙价180 元。问,合同能否成立? 答:能。类似本案约定不明的情况,可以补充协议的,合同成立有效。 (2)设例一中双方关于“车”的约定不明,甲主张是东风大卡车的车皮,乙则认为应当是本公司的农用四轮车的车皮。双方遂发生纠纷。据查,农用车车皮的河沙价格在145-165 元之间,而东风大卡的价格则在270-320 元之间,你认为“车”指什么车,依据什么解释原则?答:农用车。目的解释。 6、张三与李四于见年3 月8 日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若明年张三出国定居,乙可搬进居住。问合同是否成立、生效?为什么?答:成立,但不生效。因为约定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 7、设例6 中合同约定,若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屋租赁给乙居住。问这一合同是否成立、生效?请问“若甲父死亡”是期限还是条件?如何区分期限和条件?答:是期限。期限一定会到来,而条件则具有或然性。 8、李谷向裁缝“天下第一剪”刘淇定做一件唐装,刘淇承揽后忙不过来,经李谷同意交由学徒钱真设计并制作。钱真无经验,加工成一类似麻袋状的旗袍。问:李谷能否请求钱真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不能,因为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钱真不是合同当事人。 9、张飞在雨中见赵子龙坐骑飞奔,速度甚快。曰; 吾能有此神驹,足矣!子龙闻听兄长如是 说,便将自己的马赠与张飞。出外途中,雷电交加,马受惊狂奔,将行人安琪儿撞翻(之所以该马在雨中神速,是由于此马有易受惊吓的习性,子龙未告知张飞)。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B) A 应由赵子龙承担全部责任 B 应由张飞承担责任 C 应由赵子龙与张飞承担连带责任 D 应由赵子龙承担主要责任,张飞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合同法习题及答案(2) 1 .穆念慈卖鞋,5 元一双。杨康说,4 元卖吗?穆答:卖。杨说,来一双。后杨主张只是口头说说,该合同没效力。问下列哪一说法正确(AD )。 A .合同成立 B .合同未成立 C .口头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D .口头合同有法律效力 请简述合同的形式。答: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 .下列合同适用《合同法》(ABCD)。 A .政府采购合同 B .以悬赏广告为要约订立的合同 C .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 D .以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请问招标公告及商业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答: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数量及价格确定,或者含有含有一经对方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思,即可认定为要约。

10月全国自考合同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合同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3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属于从合同的是() A.借款合同 B.承揽合同 C.融资租赁合同 D.抵押合同 2.合同关系的客体主要是债务人的() A.物 B.土地使用权 C.行为 D.智力成果 3.以下关于合同性质的说法中不正确 ...的是() A.合同是一种合意关系 B.合同是一种事实行为 C.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D.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 4.以下行为属于要约的是() A.某公司向客户寄送价目表 B.某拍卖公司在报纸上发布拍卖公告 C.某公司向另一公司发去订单 D.某股份公司在报纸上登载招股说明书 5.要约人发出要约后,要使要约不发生效力,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 A.随后发出 B.在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前发出 C.在受要约人承诺前到达 D.先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处 6.甲公司于9月1日通过邮局向乙公司发去一要约,并请对方在9月28日前作出答复。该要约于9月7日到达乙公司所在地邮局,邮局于9月8日送至乙公司收发室,乙公司业务人员于9月10日看到该要约。要约的生效时间是() A.9月1日 B.9月7日 C.9月8日 D.9月10日 7.2018年12月,A公司与B公司订立期限为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2018年5月交付房屋。合同订立后,遇房价连续上涨,A公司为追求利润,欲改出租为出售,但始终向B公司保密,当B公司于2018年获得确切的A公司无意履行合同的证据时,B公 1

合同法学课后习题案例参考答案

合同法学课后习题案例参考答案 案例一: 王某与张某两人是邻居并且是好朋友。一日,王某到邻居张某家作客,王某见张某家里有一漂亮的鱼杆,王某很是喜欢,张某见状对王某说等下一周我们单位组织完春游,我钓完鱼后这鱼杆就送给你。王某表示不信,张某当即立据为凭。后因王某与张某两人的孩子发生争执导致邻里关系恶化,张某一直也就没有将鱼杆给王某,王某很是生气,拿着张某所立凭据找张某索要鱼杆,张某不给,遂王某起诉张某至法院。请分析:(1)张某与王某所订立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2)法院会支持张某的主张吗?为什么? 答:1、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2、会支持张某的主张。因为赠与人张某在赠与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消权。《合同法》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且张某的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也未经过公证,所以张某可以行使撤消权。 案例二: 旅客李某投宿于蓝天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千只装有8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饭店的总服务台,并告诉服务员密码箱内有贵重物品,当班服务员当时就清点了物品。第二天下午,旅客李某凭取物脾去事密码箱,发现巳被他人领走,李某很生气,要求饭店赔偿其全部损失,饭店拒绝。遂起纠纷请问本案该如何处理,饭店对李某的损失是否有声付义务? 答:旅客李某与蓝天饭店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李某投宿蓝天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一只装有8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饭店的总服务台,并告诉服务员密码箱内有贵重物品,当班服务员当时就清点了物品,双方对保管物无异议,保管合同成立且生效。密码箱被他人冒领,说明饭店未尽到保管人义务,属违约行为。因此,饭店应承担因自己过失而丢失保管物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被告保管人存在重大过失“被他人领走”,是显而易见的,且该保管合同应视为饭店提供的有偿服务的一部分,服务费包括在住宿费种,应为有偿合同,故被告保管人蓝天饭店应当赔偿旅客李某的损失。 案例三: 1996年7月11日,甲市综合商店函请乙县服装厂携带服装样品到甲市来商洽签订购销合同。服装厂随即派人携带服装样品5件到甲市,称衣料系尼龙哔叽。综合商店经试穿,亦认为系尼龙哔叽。双方于同年7月30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综合商店向服装厂购买尼龙哔叽制成的男、女式西裤,女西服套装及童裤共1850件,总价款为30195元,由服装厂分三批发运;综合商店将样品封存,待货到按样品验收;综合商店在货到7天内汇款50%,15天内将货款汇完。合同未规定违约金。同年8月8日,服装厂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第一批货男、女裤1350条发至甲市。综合商店提货,按封样验收,数量、质量相符。8月13日,投放市场,顾客提出裤料不是尼龙哔叽,纷纷要求退货。该批服装滞销。综合商店请有关部门化验,证实裤料是漆纸综合商店于8月26日正式通知服装厂,要求退货及停发第二、第三批服装。服装厂即派人来甲市协商。在协商中,综合商店认为,服装厂将涤纶服装当作尼龙哔叽服装出售,是欺诈行为,违反合同规定的标的物种类的条款,主张退货;如不退货每条裤应降价1.5元至2元,其余末发来的服装终止履行。服装厂表明衣料是从当地百货公司按尼龙哔叽购进的,况且合同中规定了按样品验收,所以服装与样品相符,不存在欺诈行为,故不同意退货;对自己发来的服装愿意每件由原价11.5元降至11元;未发的服装同意终止履行。协商末成,因而涉讼。服装厂诉至甲市人民法院,要求综合商店继续履行原合同,综合商店辩称:原合同存在欺诈因素,故不应履行。法院邀请甲市纺织纤维检验所对签订合同时封存的样品和发来的裤料进行鉴定,证实样品和发来的服装均不是尼龙哔叽而是涤纶纤维。又查明:服装厂确系从当地百货公司按尼龙哔叽购进衣料,有以货票为证。甲市服装厂经常外出的营业人员也证实,在乙县普遍将涤纶哔叽称为尼龙哔叽。纺织纤维检验所技术人员说明涤纶与尼龙同属化学纤维,各有特色,涤纶质地比较柔软,更受群众欢迎。物价部门证实涤纶与尼龙在价格上接近。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这是一个凭样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的标的存在误解,争议的焦点是服装厂要求商场继续履行合同,商场却认为服装厂在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欺诈,故不履行合同。而本案中服装厂既没有欺诈故意和欺诈行为,商场不履行合同是因为服装的滞销。 本案中标的物和样品相符,但双方对标的物产生了重大误解。(1)双方当事人在缔约时一致认为是买卖尼龙哔叽裤子;(2)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购买尼龙哔叽,商场将样品封存,待货到按样品验收,可见双方表示仍是尼龙哔叽裤子,样品应该是尼龙哔叽裤子;(3)双方对样品是认可的,但对封存的样品和合同中规定的样品存在误解,误把涤纶当成尼龙哔叽,从而导致样品与实物不符的矛盾。因此这个不是样品的样品就不能作为衡量到货的依据,认定这批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必须看货物是否与双方真实意思相符合。本案情况属于错封样品,是重大误解行为。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根据本案提供的情况,本案应做如下处理:(1)未履行的合同将终止履行(2)已履行合同做如下变更,因为双方对造成重大误解均有过错,且双方认为均同意降价处理,则在双方提出的降价幅度中取中间值处理(3)因为双方均有过错,对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四: 建筑工人某甲为合同工,受雇佣于A市某建筑公司,在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时,双方自愿约定工伤概不负责,某甲表示同意,后某甲在工地施工时,不小心被楼顶掉落的横木砸伤,造成轻微脑振荡,共花去医药费5800元,建筑公司不承担5800元医疗费用,因为劳动合同中早就预先规定工伤概不负责,如今出了事情,甲又无正当理由反悔,但建筑公司表示愿意在甲复原后继续留用甲。试问甲是否有权向建筑公司索要医疗费用,为什么? 答:甲有权向A市建筑公司索要医疗费用。合同法第53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本案中劳动用工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免责条款无效。同时也违反劳动法有关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复习题(附答案)(选择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

合同法复习题及答案(选择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章某与王某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章某为卖方,住在甲市,王某为买方,住在乙市。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能通过习惯、合同性质确定,双方又不能达成协议。依法() A、交付货币应在甲市,交付货物应在乙市。 B、交付货物应在甲市,交付货币应在乙市。 C、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甲市 D、交付货币和交付货物均在乙市 2、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首选的措施是() A、当事人就此补充协议 B、按照合同目的确定 C、按照国家标准确定 D、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3、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时,由哪一方承担? A、由接受履行方承担 B、由履行义务方承担 C、由双方平均分摊 D、由双方按比例分摊 4、合同履行方式不明确,后来当事人也没有协商确定,应当如何履行?() A、按照有利于债务人的方式 B、按照有利于债权人的方式 C、按照有利于合同目的的方式

D、按照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方式 5、三和四签订一西瓜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三卖给四1000公斤西瓜,单价为0.6元/公斤。双方就履行顺序未作约定。三已向四供应了500公斤西瓜,现向四提出付款请求,则四()。 A、不得主同时履行抗辩权,须给付全部价款 B、就已给付的500公斤西瓜的价款不得主同时履行抗辩,就未给付部分则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C、得就全部价款主同时履行抗辩 D、得主三履行不完全从而解除合同 6、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 A、永久地阻止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B、暂时的阻止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C、消灭对方的实体请求权 D、消灭对方的诉权 7、甲与乙订立合同,双方约定:甲应于2000年9月1日向乙交付货物,乙则应于9月8日向甲支付货款。8月底,甲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并有确切的证据可以证明,则在9月1日到来后,甲() A、须按约定支付货物,但可以请求乙提供相应担保 B、须交付货物,但得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C、须按约定交付货物,如乙不付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D、有权拒绝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担保 8、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最大不同点是() A、双方就同一双务合同有无约定履行的顺序 B、是否有难为给付的情况 C、是否有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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