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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债管理现状、问题及建议

我国外债管理现状、问题及建议
我国外债管理现状、问题及建议

(管理制度)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外债管理,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第五条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壹)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三)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包括: 1、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2、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借款; 3、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和短期债券(含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什么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这是存款人于储蓄机构存入壹笔固定数额的货币,按和银行约定的 利率计算的存款方式。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其面额不得低于500元,以500元的倍数,即1000元、1500元、2000元等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期限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2个月5个档次。它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大额可转让存单能够转让,但不提前支取,也不分段计息,到期壹次仍本付息,不计逾期息。大额可转让存单的利率经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能够于同档次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5%。如壹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7.47%,大额可转让存单壹年期最高利率 =7.47%+7.47%×5%=7.84%。等);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外债国债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3.01.08 【实施日期】200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令 (第28号) 为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特制定《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财政部部长:项怀诚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郭树清

二00三年一月八日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债管理,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第五条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一)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 (三)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包括: 第六条按照偿还责任划分,外债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 (一)主权外债,是指由国务院授权机构代表国家举借的、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外债。 (二)非主权外债,是指除主权外债以外的其它外债。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境内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银行外债管理规定

ⅩⅩ银行ⅩⅩ 外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ⅩⅩ银行ⅩⅩ外债管理,规范外债数据和指标的计划监控、统计数据报送等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外债使用情况,明确责任分工,规范业务处理,防范合规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外债”,是指ⅩⅩ银行ⅩⅩ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中“短期外债”是指从境外借入的所有签约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境外借款、境外同业存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非居民存款和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短期外债由外汇局核定余额。 第五条本规定中“中长期外债”是指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的境外借款、境外同业存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非居民存款和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中长期外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年度核定发生额。 第六条我行总行集中管理下属分支机构的外债指标,总行资金部牵头负责外债的指标申请、额度分配、余额控制和数据报送。 第七条总行其他相关部门及各分行密切配合资金部外债相关业务保证我行外债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第八条总行根据各分行资产状况、外汇业务规模等因素为各分行分配外债使用额度,各分行在总行分配的外债指标下开展业务。 第九条当分行外债使用指标达到总行为分行核定指标的90%时,我行将启动外债管理预警方案。 第十条我行的外债数据统一由总行通过登录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报送。 第十一条未纳入外债指标管理的外债数据应同时在系统中报送。 第二章短期外债管理

外债登记实施细则

外债登记实施细则 外债(或对外债务)是一个国家所拥有的、债权人为外国的债务。下文是外债登记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外债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外债系指直接从国外筹借并需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 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具体内容包括: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 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提 供的贷款; (二)外国政府贷款:指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贷款; (三)外国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境外银行、其他非银行 金融机构及银团组织等提供的贷款; (四)买方信贷:指发放出口信贷的外国银行向我国进口部门或银 行提供的,用以购买出口国设备的贷款; (五)外国企业贷款:指境外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六)发行外币债券:指境内机构在境外资金市场上发行的,以外 币表示券面金额的债券; (七)国际金融租赁:指境外租赁机构向境内机构提供的融资性租赁;

(八)延期付款:指国外出口商向国内进口部门提供的,在进口货物入境三个月以后,进口企业才对外支付货款的融通; (九)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指补偿贸易合同规定以现汇偿还或经批准因故将商品偿还更改为现汇偿还的债务,包括用出口收汇补偿的债务。 (十)其他形式的外债,包括: 1.境内金融机构吸收的境外机构或私人的外币存款; 2.境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的借款等。此外,以下情况亦视为外债: 1.已在境外注册的机构以各种形式调入境内,需境内机构实际偿还的债务; 2.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债务; 3.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方名义向外借款,所借款项用于企业股本以外的资金或设备投入,外方与企业间有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规定由该企业负责偿还的债务; 4.中方为外方债务出具担保,由中方实际履行偿还义务的债务; 5.外商独资企业对其母公司的债务。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为全国外债登记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在北京的国务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工作;各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当地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地方单位、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规定外汇管理操作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规定外汇管理操作规定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外汇管理操作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有关外汇管理的具体操作作了详细规定。 第一,关于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的方法。2004年度境内外资银行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应根据该银行前5个月月末的短期外债余额平均数进行核定。 上述核定方法,充分考虑了2004年度前几个月外资银行短期外债余额和对境内机构放款不断增长的现实情况及未来的发展趋势。考虑到《办法》生效后,中、外资银行发放的外汇贷款除出口押汇外均不得结汇,今年下半年国际金融市场资金成本也可能发生变化,上述因素会降低境内机构的外汇贷款需求,加之外资银行在前期发放的外汇贷款将在年内陆续收回。这样,那些在上半年其实际短期外债余额高于外汇局核定余额的银行,可在今年年底前将其短期外债余额逐步调整到外汇局核定的余额范围内。 由于各外资银行的业务发展不均衡,为了满足部分银行的临时需求,外汇局还给予银行半年的过渡期,允许银行在外汇局核定短期外债指标以后,在年内再申请对短期外债指标进行一次调整。因此,总体看对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的核定比较宽松。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强调,银行的短期对外借款应主要用于解决银行的流动性需要。在银行客户范围、业务品种、规模较为稳定的情况下,银行应着重增加长期、稳定的外汇资金来源,这有利于银行减低经营成本、审慎经营、防范风险。另外,短期外债余额指标要求银行的短期外债余额在任何时点上都不能超过核定的余额,银行应自我严格管理。 第二,关于新设立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的核定。 考虑到新设立外资银行经营时间较短,了解客户信用状况并建立信贷关系尚需一定时间,目前还无完整的对外借款记录,在此之前,出于审慎性管理和赢利要求,银行不可能借入大量闲置资金等客观情况,《通知》规定,对于今年5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境内外资银行,今年度短期外债指标按其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5倍进行核定。 第三,关于过渡期外债登记和结汇问题。 《通知》规定,从6月26日开始,以境内外资银行为债权人的外汇贷款合同,债务人不再需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也不需要外汇局事前核定短期外债指标。6月26日前已与境内外资银行签约并办理外债登记的外汇贷款合同,债务人按现行外债管理有关规定继续开立或保留外债专用账户和还本付息专用账户、按规定办理提款、使用、还本付息、注销专用账户和外债登记等手续,这类合同项下的外汇资金仍可按外债结汇的有关规定申

外汇管理政策题库单选

1.境内机构应在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发生之日起(B)----天内,持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 A.30 B.60. C.90 D.15 2. 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A)(含) A.15% B.20% C.25% D.30% 3. 境内机构自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D)个月内仍未完成境外直接投资项目核准程序的,应将境外账户剩余资金调回原汇出资金的境内外汇账户.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4.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D),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 A.5% B.10% C.15% D.30% 5.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缴付的外汇资本金超过核定的企业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时,若超额部分资金不超过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A)万美元,外汇局可按实际入账金额为其办理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 A.1万美元 B.2万美元 C.5万美元 D.10万美元 6.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开立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B)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A.1个工作日 B.2个工作日 C.3个工作日 D.4个工作日 7.企业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的年度对外付汇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A) A.10% B.15% C.20% D.30%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申请书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申请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中心支局/支局: 我公司是境内□中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于年月日与债权人签订了外债合同(或外债变更合同)。根据国家外债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该借款事项申请办理□外债签约□外债变更登记手续。所涉情况及信息如下:

填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申请人公章) 年月日

★外债签约登记申请材料: □全口径(不适用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性质的公司与房地产企业) 1.跨境融资管理模式选择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首次选择“全口径”模式时提供) 2.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3.外债合同正本(合同名称:) 4.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提供) 5.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名称:) 6.其他: (1) (2) 【说明:1--2项提供原件;3--5项提供原件核验并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其中:①外债合同复印载有上述签约信息的合同条款即可,如合同为外文的应附载有上述签约信息的合同条款的中文译本;②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封面页、正文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即可,无需复印财务报表附注内容);除由被授权人签字(盖章)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外,无特殊情况,其他资料一般无需提供。涉及需核查申请人存量外债余额或发生额数据的,由外汇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提取数据核对。】 □投注差 1.跨境融资管理模式选择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首次选择“投注差”模式时提供) 2.外债合同(合同名称:) 3.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提供)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 5.其他: (1) (2) 【说明:1项提供原件;2--4项提供原件核验并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其中:①外债合同复印载有上述签约信息的合同条款即可,如合同为外文的应附载有上述签约信息的合同条款的中文译本);除由被授权人签字(盖章)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外,无特殊情况,其他资料一般无需提供;涉及需核查境外投资者实际出资情况或申请人存量外债余额或发生额数据的,由外汇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提取数据核对。】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 1.外债合同(合同名称:) 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提供)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 4.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名称:) 5.其他: (1) (2) 【说明:1--4项提供原件核验并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其中:①外债合同复印载有上述签约信息的合同条款即可,如合同为外文的应附载有上述签约信息的合同条款的中文译本;②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封面页、正文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即可,无需复印财务报表附注内容);除由被授权人签字(盖章)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外,无特殊情况,其他资料一般无需提供;涉及需核查境外投资者实际出资情况或申请人存量外债余额或发生额数据的,由外汇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提取数据核对。】 □外商投资性公司 1.外债合同(合同名称:) 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提供)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 4.其他: (1) (2) 【说明:1--3项提供原件核验并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其中:①外债合同复印载有

关于向境外机构借款的法律法规调查报告

关于向境外机构借款的法律法规调查报告 就境内公司直接向境外公司举借人民币外债合规性,出具下列调查报告。为此份调查报告,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规则》的通知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处理境内工商企业向境外非金融机构借款有关问 题的请示》的答复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 一、行政职能设置 (一)外汇管理法规规则 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规则>的 通知》,外汇管理法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上报,经审议批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规则>的通

知》明确规定外汇管理法律可以对所有外汇管理事项进行规定,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任何行政处罚措施。 3.《外债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境内机构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的机构举借债务或提供担保。 (二)外债管理职能部门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2008年)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外汇管理,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2.《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 理局是外债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登记、统计与监测。 二、调查问题 (一)境内企业是否能够向境外企业(或境外关联公司)举借人民币外债? ------------------可以 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对跨境人民币对外债务业务操作的规定,境内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的,原则上按现行国家外债管理规定操作。由此可知境内机构举借人民币外债的参考法规及流程可借鉴国家外债管理的规定。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处理境内工商企业向境外非金融机构借款有关 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境内企业借用境外企业款项,无论是本币还是外币,都构成了我国的外对债务” 3.《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中将“外债”定义为: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 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第一条规定的“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居民”则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4.《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划分了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要点简述

转载▼标签:财经 分类:法律研讨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要点简述 汉坤王舒︱蔡娜︱张鑫凤律师 2013年4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发布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下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下称“《操作指引》”)。《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对现行的外债登记制度及管理方式做出了较大幅度的改革,将于2013年5月13日起正式实施。与现行的外债登记制度及管理方式相比,《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1. 完善了外债登记的管理方式 《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区分财政部门、境内银行和其他境内债务人等三种不同的债务人类型规定了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其中,债务人为财政部门的,应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逐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结汇、购汇、偿还和账户变动等信息;债务人为境内银行的,应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逐笔报送其借用外债信息;债务人为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非银行债务人”),应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逐笔外债签约登记。 《操作指引》进一步明确了各类型企业(包括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等)借用外债的条件及外债规模的管理要求,并且明确了非银行债务人从事融资租赁、售后融资性回租以及发行境外债券等业务应办理外债登记。2. 取消了部分外债审批事项、简化了外债管理流程 《管理办法》取消了部分外债管理审批事项,比如: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项下的预收款和应付款、外债之外的其他金融资产交易产生的对外应付款,不再纳入外债规模,无需办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还明确了除外债签约登记在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外债账户的开立、资金结汇和还本付息等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 3. 明确了外保内贷的外汇管理 根据《管理办法》,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外保内贷”)。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中资企业则应事先向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 “外保内贷”原则上实行“债权人集中登记”的管理方式,即由作为债权人的境内金融机构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一旦发生境外担保履约,则构成债务人的短期外债,债务人应届时办理外债登记。如债务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其境外担保履约额还将纳入其“投注差”或外债额度控制。 4. 明确了对外转让不良资产的外汇管理 《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明确了境内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应按规定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事先批准,境外投资者应在获得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备案登记。《操作指引》还规定了不良资产清收收益的对外购付汇手续,并且进一步明确了已在上述备案登记中列明的境内担保不因不良资产的对外转让而构成对外担保。 5. 明确了各项外债登记事项的管理操作流程 《操作指引》分“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财政部门和银行办理外债登记”、“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外债注销登记”、“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金融机构为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办理结汇或购汇”、“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担保费对外支付”、“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本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办理结汇、售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业务。 第三条境内机构外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及时调回境内。 第四条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 第五条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对外收支时,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六条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限定的范围和数量外,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应当结汇: (一)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二)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三)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四)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五)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六)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七)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八)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九)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十)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十一)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十二)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第一期, 1、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举借外债或提供对外担保~是否纳入境内机构的外债或对外担保规模管理, 答: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从境外债权人办理借款~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外债权人提供担保~不纳入境内银行的外债或对外担保管理和统计。 除上述情况外~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上述业务~在外汇管理上视同境内机构办理。 2、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境内企业~如果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后来为其明确了投资总额~外汇局是否可以按照“投注差”允许其借用外债, 答 :按照2013年5月13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以下简称为《办法》,所附《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若后续经相关部门明确投资总额且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明确注明投资总额金额的~可在“投注差”额度内举借外债。 3、“投注差”为零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答: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列出的第,2,类企业~即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1 第,1,、,3,类企业,包括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不低于25,~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在外保内贷业务管理方面均参照中资企业进行管理。

4、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或展期后~实际借款期限超过1年的~是否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答: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后~实际借款期限,从初次提款日至当前日,超过1年的~仍按照短期外债管理~而不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展期后~实际签约,从原提款日至展期后约定的到期日,期限超过1年的~则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上述原则与目前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设计的外债额度控制方法保持了一致。 5、债务人以混合币种办理签约或提款的~如何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答:目前~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一个签约币种对应一个外债签约编号~不同签约币种对应不同的外债编号。须以混合币种办理签约的~不同币种的签约需要分别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6、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用于备用金的~是否存在特殊要求, 答:在备用金方面~为了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实际需要~《办法》没有对备用金结汇设定最高限额。银行可根据该企业未来一个月真实、合法的人民币零星开支需求~合理评估和确定该企业每月一次的备用金结汇数额。 2 在外债结汇管理方面~《办法》妥善平衡了外汇局、银行和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职责和义务~要求银行进行尽职审查。事后发现证明材料或审核程序存在明显瑕疵的~银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7、非银行债务人将自有或购汇外汇资金在偿还外债前划入还本付息专用账户~其可以提前的最长时间是否存在限制, 答:《办法》已经取消了办理上述划款的提前时间限制。非银行债务人可自行决定何时将自有或购汇外汇资金在偿还外债前划入还本付息专用账户~但账户余额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doc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外债系指直接从国外筹借并需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具体内容包括: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 2外国政府贷款:指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贷款; 3外国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境外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银团组织等提供的贷款; 4.买方信贷:指发放出口信贷的外国银行向我国进口部门或银行提供的,用以购买出口国设备的贷款; 5.外国企业贷款:指境外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6.发行外币债券:指境内机构在境外资金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券面金额的债券; 7.国际金融租赁:指境外租赁机构向境内机构提供的融资性租赁; 8.延期付款:指国外出口商向国内进口部门提供的,在进口货物入境 3个月以后,进口企业才对外支付贷款的融通; 9.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指补偿贸易合同规定以现汇偿还或经批准因故将商品偿还更改为现汇偿还的债务,包括用出口收汇补偿的服务; 10.其他形式的外债,包括: (1)境内金融机构吸收的境外机构或私人的外币存款; (2)境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的借款等。此

外,以下情况亦视为外债: ①已在境外注册的机构以各种形式调入境内,需境内机构实际偿还的债务; ②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债务; ③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方名义向外借款,所借款项用于企业股本以外的资金或设备投入,外方与企业间有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规定由该企业负责偿还的债务; ④中方为外方债务出具担保,由中方实际履行偿还义务的债务; ⑤外商独资企业对其母公司的债务。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为全国外债登记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在北京的国务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工作;各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当地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地方单位、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工作。 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借款,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四条外债登记分为逐笔登记和定期登记。 定期登记外债是指: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逐笔登记外债是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他部门、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 企事业单位委托金融机构的对外借款,由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办理登记。 第五条定期登记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第一笔借款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

政府项目管理办法.

窗体顶端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宁政发 [2014]9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政府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一)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和基金;

(三)政府债券(含地方债)、彩票公益金等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及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收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农业、水利、城乡公共设施及能源、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 (三)推进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发展、资源节约和对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 (四)政权基础设施项目; (五)其他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转贷等。 (一)直接投资方式主要用于非经营性项目,所形成的资产是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二)资本金注入方式主要用于经营性项目,所形成的股权是国有股权,由有关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担任出资人代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投资补助方式主要用于需要政府扶持的项目,给予一定限额或者比例资金支持; (四)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需要政府扶持使用银行贷款的经营性项目; (五)转贷方式主要用于借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项目。 第二章项目审批权限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谁投资,谁审批”的原则确定审批权限,即由哪一级政府投资建设,就由该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申请上一级政府安排资金的,原则上由上一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英文版)

27th May, 2004 With a view to strengthening the overall standard administration, effectively adjusting and controlling the total volume of external debts, and regulating the administration on external debts of foreign-funded banks in China,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n External Debts of Foreign-funded Banks in China” has been formulated an d approved by the State Council, which shall enter into force on 30 days after the date of promulgation. Ma Kai Head of the State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Zhou Xiao Chuan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Liu Ming Kang Chairman of the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n External Debts of Foreign-funded Banks in China Article 1 These rules are formulated ac 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s on Foreign Exchange Syste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Regulation of the P 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Foreign-funde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other rules and regulations relating to management in external debts, with a view to promoting a fair competition between Chinese banks and foreign-funded banks in China, effectively controlling the total volume of external debts, and preventing risks on external debts. Article 2 “Foreign-funded banks” mentioned hereinaft er refers to wholly-foreign-owned banks, Sino-foreign joint venture banks and Branches of foreign banks established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China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Foreign-funde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o ther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Article 3 With regard to the external debts raised by foreign-funded banks in China, the State shall enforce an administration on its total volume. The external debts of foreign-funded banks in China includes borrowing from institutions and inter-banks outside China, deposits absorbed from inter-banks outside China, outstanding of current account of corresponding banks or subsidiaries outside China opened with the foreign-funded banks in China, deposits absorbed from non-residents, and others. Article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规定的 通知汇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汇发[2013]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外债登记管理方式。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3.废止法规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4月28日 - 1 -

附件1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 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 登记。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 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 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并定期公布外 债情况。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统计标准,结合我国实际

外资企业外债登记实务

外资企业外债登记实务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经过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可向境外的机构或个人借款。经外汇管理局登记之外债,为合法的借款业务,产生的符合国内商业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允许作为财务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外债到期后,允许将外债本金和利息汇出国外。 一、外债登记的基本原则 1、外债金额有限制: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实务中,如企业注册资本未全部到位的,外债额度按注册资本到位比例计算。 2、外债登记要及时:外资企业向境外公司、境外金融机构借款时,应在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至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取得《外债登记证》和核准件后借款合同方能生效履行。 3、利息计算有标准:境外合法的借款业务,必须符合中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借贷业务利率计算利息,并由借贷双方签署外汇资金借贷合同,且支付利息时应当预提所得税。 二、办理外债登记借款合同之必要条款 外资企业与境外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借款金额; 2、借款利率; 3、借款用途; 4、借款期限;

5、借款合同经外汇管理局批准方生效;― “根据1997年1月14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债务人应在债务合同签订后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登记文件作为债务合同生效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 6.还本付息须获得外汇管理局核准。―“债务人应根据1996年公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办理外债还本付息手续。” 三、办理外债登记文件资料要求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批准证书复印件; 3、验资报告复印件; 4、借款合同正本; 5、董事会决议正本; 6、外汇登记证; 7、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草表); 8、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 9、外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外债登记后续其他事项 1、外债专用账户开立文件资料要求 (a)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 (b)外债登记证、外汇签约情况表; (c)外汇登记证; (d)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2、还本付息专用账户开立文件资料要求

办法-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外债结构管理的核心,是优化外债结构。下文是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促进境内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有效控制外债规模,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资银行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国家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包括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入、境外同业存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非居民存款和其他形式的对外负债。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国 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际收支状况和外债承受能力,以及境内外资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和运营资金需求等,合理确定境内外资银行外债总量以及中长期和短期外债结构调控目标。 第五条境内外资银行借用外债,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的中长期外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年度核定发生额;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下的短期外债,由外汇局核定余额。

第六条每年2月底之前,境内外资银行须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关于本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或短期外债余额的申请。其中,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分别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的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的分支机构逐级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申请;外国银行分行由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行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申请。没有主报告行的,应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的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的分支机构逐级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境内外资银行申请年度外债总额,需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用中长期或短期外债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所申请外债额度的依据和资金用途等。 (二)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文件。 (三)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提供报送银监会的上年度境内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国银行分行应提供报送银监会的分行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境内营业性分支机构上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与申请人流动性需要或资金用途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外汇局根据境内外资银行的上年度外债借用情况、其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本年度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境内贷款项目需求(中长期外债)及流动性需要(短期外债),分别核定境内外资银行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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