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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申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表

xx申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表
xx申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表

附件1

申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批表

说明:主体性质按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委托组织填写。机构设立依据填机构编制“三定”方案名称和文号,填一个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条款内容。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填相关职权(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每一个职权填一个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内容。

附件2

申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信息采集表

填报单位(盖章):年月日

5

6

申领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审批表

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信息采集表报送单位(全称):

8

专业法律知识考试证明组织考试单位(盖章):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1、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持证状况登记制度,定期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区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2、认真抓好行政执法证件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做好执法证件的注册、审核、登记、年检; 3、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超越规定的执法业务、执法区域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4、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行政执法中队和镇政府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5、行政执法证件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执法区域内执行职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6、严格实行持证执法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7、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离退休时,应将证件及时收回,并上报区政府法制办,按规定的程序交发证机关注销。 8、镇政府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扣其行政执法

证件: 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 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故意刁难或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或者借用其他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 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持未经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其他应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 9、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发证机关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被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 其他不宜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10、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由镇政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以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被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21 【实施日期】201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46号)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强 2016年6月21日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国家有关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作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影响其权益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成立的下列单位: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其行政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由其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其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统一负责。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建设、运营和维护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信息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与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

行政执法行为基本概念和分类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执法行为基本概念和分类 行政执法,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针对具体的、特定的相对人或行政事务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的目的,是通过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完成国家实行行政管理职能。行政执法的结果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实施的主要行政行为,是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 1、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许可,如投资立项、进出口管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药品生产许可等; 2、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权利并且具有数量限制的许可,如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水等自然资源,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等; 3、资格资质方面的许可,如公务员、律师、执业医师等职业关资格许可,施工企业、设计单位等的资质许可; 4、对特定物的检测、检验和检疫; 5、确定主体资格方面的许可,如企业法人登记、社会组织登记; 二、行政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管理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采取的措施。其种类主要有: 1、代执行,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代出义务工等。 2、执行罚,最典型的如滞纳金。 3、人身强制,如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强制隔离、强制检查公民身体(尤其是在预防传染病时)等。 4、财产强制,如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银行存款,对腐烂变质食品实行的强制销毁等。 5、在其职权范围内进出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检查。如现场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要求及时处理。 6、对产品或者商品的强制检验。 7、紧急状态时,临时紧急征用交通工具或者其他财产。 8、紧急状态时,进入或处置土地、建筑物、住宅。如为了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 9、其他,如《游行示威法》规定的强制解散,拒不解散的,强制带离现场。 四、行政征收,指行政实施主体凭借国家强制力,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强制、无偿征集金钱或实物的行为。其种类主要包括征税、行政事业性收费两种。

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办法【模板】

附件: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办法 1.资格审查条件: 1.1、资质要求: 投标人必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家(生产厂家指具备本次拟采购的全部货物生产能力的或具备其中部分货物生产能力并获得其余产品生产厂家授权书的企业)或销售代理商(销售代理商指获得了具备本次拟采购的全部货物生产能力的生产厂家授权书或具备其中部分生产能力并获得其余产品生产厂家授权书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代理商必须具有制造商针对本次投标的授权书;(供应商为制造商时不提供)、生产许可证或准入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或市场准入制度或特种行业的产品提交)(如有) 】; 1.2、财务要求: ①投标人应提交本企业近3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近3年指2015-2017年。财务审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等及由独立于投标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查报告的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②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承担本合同设备的采购和供应,其中要求流动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近三年(2015 年至2017 年)年平均营业额不低于3000 万元。 ③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2018年前三个季度); 1.3、投标人业绩:类似项目业绩。此项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但作为评分标准。 1.4、信誉要求 ①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作出以下承诺: (1)未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2)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如财产被接管、冻结等);(由投标人出具本单位加盖公章的信誉承诺)(4)在最近三年(指2016年1月至今)内制造或代理的产品未发生安全事故问题; (5)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因串通投标等与招投标有关的不良行为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罚或限制其在规定时期内参加有关建筑市场活动状况。 (6)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7)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注:1.投标人应按附件1《投标人承诺书》逐条进行承诺; 2、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以开标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 )查询的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调研报告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调研报告 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身份证明。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是严格行政执法队伍教育和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手段,也是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措施。但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由于某些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对依法正确使用和管理执法证件缺乏应有的认识,以致执法证件使用和管理不够规范。 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认识不够,无证执法现象较为严重。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的前提。一些取得执法证的人员也存在着不出示或违规使用执法证执法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效果,也影响了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执法证件报送不及时、不全面。按照《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审核的执法证件无效。就今年来说,一些执法单位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参加培训考试;有的在办理证件后,证件到期后在不参加培训考试等问题。 执法证件换证率和旧证回收率不高。按照规定,执法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要到政府法制机构重新换领执法证。

一些执法人员在有效期满后不按规定换领执法证;有的在执法岗位调动后换证迟缓;部分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退休时未能按规定及时上交、注销证件,造成一些执法证件流失在外。 使用法律、法规或规章另行规定的执法证件备案率低。一些使用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和实行地方垂直管理的部门,不按规定将本部门执法证件持证人员花名册及证件样本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为证件的统一管理造成一定困难。 执法证件档案资料不全。长期以来,由于政府法制机构人少事多,加之以前对证件管理重视不够,没有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管理,致使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执法资格以及执法证办理情况档案不齐,对证件使用和管理不能进行有效监督。 执法证件缺乏动态管理,证件信息公开程度不够。在全省范围内,执法证件管理还没有一套操作简单、管理方便的系统管理软件,证件的管理多属于书面的、静态的管理,证件信息不能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外公布,不便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查阅。 对执法证件的使用监督力度不够。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往往只注重对执法行为实体上的监督和纠正,而忽视了对违规使用执法证件的执法行为程序上的监督和纠正,对应当暂扣或注销的执法证件管理失之过软,没有充分树立执法证件

乡镇行政执法主体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乡镇行政执法主体 篇一:乡镇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单位名称:xx乡人民政府 单位性质: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十一、《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十二、《甘肃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十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十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十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十六、《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十七《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一、行政许可 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第2款: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2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

行政执法数据公开模板

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2017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目录 第一部分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二、部门法定执法职责 第二部分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2017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表 一、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二、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四、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第三部分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2017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东凤 分局部门概况 一、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部门主要职能 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是镇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的工作部门。负责东凤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业务上受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承担本镇安全生产委员会 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的主要职能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研究提出全镇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措施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草拟安委会有关文件,及时传达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及任务,并跟踪落实。 (四)依法行使全镇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各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行使全镇安全生产监察职权。依法监督生产经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设施、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六)依法对危险品、烟花爆竹、易制毒、非煤矿山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助市安监局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 (七)依法行使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职权。 (八)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综合监管,并按有关要求监督企业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3.25 【实施日期】200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省长:程安东 2002年3月25日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领、颁发和使用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办

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颁发的,确认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活动资格的证明。 第四条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统称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其直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关,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专用章,证件的审查、发放、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发放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部门必须具有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概念 所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指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通过法定程序依法获得的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与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密切联系。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也就享有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而享有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就必须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而获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第一,享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主体是行政执法权的享有者。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也就当然享有行政执法权。 第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是任何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都可以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只有当他们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时候,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如果以他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就不具有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例如,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因此,被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地位。 第三,承担由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任何种类的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独立地对自己实施的行政执法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内设的机构以及被委托的组织,均不能承担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四,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活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这个前提,以行政提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活动,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充当被申请人或被告。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包括行政权利能力和行政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一)行政权利能力 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权利能力是行政执法主体享有行政执法权利、承担相应行政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并不具有现实性。具有行政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才能享有某项行政执法权力或承担某项行政执法义务。行政权利能力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上,具体表现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授权环保行政执法机关对水污染违法行为查处权,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之规定,对水污染违法行为处以警告、罚款的具体处罚,这就给环保行政执法机关赋予了水污染行政执法的权利能力。由此可见,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权利能力是行政执法肢体取得具体的行政执法权。而行政执法主体所取得的行政执法权,又是行政执法主体具有行政权利能力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种体现。 行政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因行政执法主体种类的不同而不同。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权利能力始于该行政机关的依法成立,终于行政执法机关被依法撤消。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权利能力始于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生效之日,终于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失效之时。 (二)行政行为能力 具有行政权利能力是享有行政执法权的前提,这表明,要使行政权利能力变为现实即变为具体的实际的行政执法权,还须具备行政行为能力。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能力,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执法权和承担行政执法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换言之,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能力,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执法权和承担行政执法义务的能力和资格,换言之,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能力不仅包括行政执法主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例如:环保行政执法机关一方面要具有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的能力和条件,另一方面还要具有承担违法行政的责任的能力或条件。如果环保行政执法机关既无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的能力和条件,又不能承担执法违法的责任(行政赔偿责任等),就不具有行政行为能力。 总之,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能力和行政权利能力是相互联系的,只有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权利能力的范围内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才能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另一方面,行政权利能力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心脏行政行为能力,只有具有行政行为能力的行政执法主体,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具体的行政执法权或履行具体义务。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是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具体体现,也就是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主要有法律要件和组织要件两个方面。 (一)法律要件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中的法律要件是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具体体现,也就是具体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主要有法律要件和组织要件这两个方面。 从广义上说,法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具体来说,行政执法主体只有在法律、法规授权的前提下才能成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才能成为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检查的主体。

交通运输局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专业法律知识考试试卷

新绛县交通运输局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专业法律知识考试试卷 (闭卷考试两小时,卷面满分为100分) 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2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自1997年7月3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A 、1997年10月31日 B 、2004年8月28日 C 、2009年8月27日 D 、2016年11月7日 2、《公路法》第7条规定: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 A 、公路及公路边沟 B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C 、公路、公路用地 D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边沟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 )的公路用地。 A 、1米 B 、2米 C 、3米 D 、10米 4、下列关于法的效力表述不正确的有( )。 A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 B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規章; C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有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D 、省政府规章的效力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人民政府的规章的效力相同; 5、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 )执行。 A 、停止 B 、不停止 C 、移交 D 、暂缓 6、执法人员做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 ),当场交付当事人。 A 、违法行为通知书 B 、行政处罚决书 C 、当场处罚决定书 7、询问证人或者当事人,应当制作( ),并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签名或盖章。 A 、现场笔录 B 、询问笔录 C 、勘验检查笔录 8、向当事人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 )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A 、部级 B 、省级 C 、市级 D 、县级 9、《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行为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 )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A 、处罚法定原则 B 、公正、公开原则 C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D 、一事不再罚原则 10、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客动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 )以下罚款。 A 、2000元以上10000元 B 、5000 元以上30000元 C 、2000元以上20000元 D 、5000 元以上20000元 11、水路运输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 )不得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A 、同意 B 、 申请 C 、许可 D 、批准 12、《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日内送达当事人。 A 、三 B 、五 C 、七 D 、九 13、客运经营者擅自出租、转让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 )罚款。 A 、1000元一10000元 B 、2000元一10000元 C 、 3000元一10000元 14、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 )以下罚款。 A 、50元以上200元 B 、200元以上2000元 C 、1000元以上3000元 1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觉接受( )的监督。 A 、领导和职工 B 、国家和政府 C 、 上级和下级 D 、社会和公民 所在单位: 姓名: 执法证号: 密 封 线 .....................................................................................................................................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5)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5)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16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20号)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 2015年12月16日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证明。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行政执法证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核发,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已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本省不再发证,但应当由省行政主管部门将执法人员名册和编号及证件式样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备案应当报送电子数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 政 处 罚 情 况 统 计 报 表

行 政 处 罚 情 况 统 计 报 表 表 号:黑政法监1表 制表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批准机关:黑龙江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黑统函[2003]44号 有效期截止时间:2005年9月30日 填报义务机关主管负责人签字: 法制机构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2011年9月 日

填表说明 (请填表前详细阅读本说明) 一、县(市、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仅负责填写本表中的第(一)行“本部门”对应的各栏目;市(行署)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填写本表中的第(一)行“本部门”和第(二)行“本系统”对应的各栏目。除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和哈尔滨铁路局的下属执法单位填写的统计报表通过三个主管局直接报省政府法制办外,其他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均填写一式两份统计报表,分别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本部门的统计数字,除包括部门自身外,还包括本级部门的派出机构和直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委托的组织的有关情况;本系统的统计数字,为本部门的统计数字及其下一级各部门上报的该系统的统计数字汇总之和。 二、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仅负责填写本表中的第(三)行“本级政府”对应的各栏目;县(市、区)和市(行署)政府法制办负责填报本表中的第(三)行“本级政府”、第(四)行“本级各部门”和第(五)行“本行政区域”对应的各栏目,均报上一级政府法制办。其中本级政府的统计数字,仅填写以本级政府的名义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情况;本级各部门的统计数字,为政府所属各部门以及除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和哈尔滨铁路局三个系统之外的其他实行垂直领导的各部门设在本行政区域的下属部门上报的“本部门”统计数字之和;本行政区域的统计数字,为“本级政府”和“本级各部门”的统计数字之和加上本辖区内的所有下一级政府上报的该行政区域的统计数字之和。 三、表中有关栏目的含义如下: (一)“处罚主体及其执法人员”,按实有单位和人员统计,而不论各单位在本统计期间是否实施过行政处罚。其中“处罚主体”,是指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视同委托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执法人员”,是指处罚主体(含其委托组织)内在编的对外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行政机关”包括各级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如街道办事处)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等)。“持有合法执法证件人员总数”,是指持有符合《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总数。 (二)在“处罚种类的运用”中,第9栏“总金额”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罚款数额的总数,与该罚款是否收缴到位无关;第10栏“罚款数达到听证标准的案件”,罚款数额达到或者超过《黑龙江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规定》(1996年省政府令第15号)的标准,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案件;第18栏“其他”,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填表时请在“其他”二字下注明该处罚种类的具体名称。 (三)“适用处罚程序”,是指按照行政处罚规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其中“告知听证权利”,是指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法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案件;“履行听证程序”是指在告知听证权后,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实际召开听证会的案件。 (四)“处罚执行情况”,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本统计其间的履行情况。其中“罚款收缴”是指在本统计其间已经执行到位的罚款金额;第25栏“自动履行”,是指各种行政处罚由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情况,但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被加处罚款后才履行的情况也包况在内;第26栏“依法强制执行”,是指执法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通过银行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的情况;第28栏“执行”,包括所有在本统计期间内通过法院得以强制执行的案件。 (五)“重大处罚决定”,是指根据《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1997年省政府令第7号)第八条的规定作出的达到重大处罚决定标准应当依法备案的案件。 (六)“处罚监督情况”,是指各级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调阅抽查处罚案件卷宗、受理对处罚违法案件的举报等方式,在本统计期间查处行政处罚违法案件的情况。其中,第35栏“纠正违法案件”,包括被责令自行纠正的案件以及被有权监督的机关依法纠正的案件。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程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县法制办负责全县行政执法证的发放、年审等管理 工作。 二、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需填写行政执法 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有关材料包括: (一)单位编制文件; (二)单位执法依据; (三)个人在编证明; (四)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三、对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从应以下几方面进行资格审核: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工作中是否公正廉洁; (三)是否遵守职业道德; (四)是否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五)综合法律及专业法律成绩是否合格。 四、经审核对于具备核发行政执法证条件的人员,报市政

府法制办审核。 五、经省、市法制办同意批准发放行政执法证后,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信息及时录入。 六、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须将发放执法证件退回,再申领新的行政执法证。 七、行政执法证丢失后重新申领的,要求其提供原执法证遗失公告证明后才能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 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四)出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越权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九、行政执法证件按年度进行审验,年审时执法人员需填写年审登记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对进行年审的行政执法人员从1;,下几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受到刑事处罚; (二)是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三)是否有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现象; (四)在行政活动中是否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执法的行政机关 机关名称:梅州市科学技术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七章、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三款 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 6、《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7、《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8、《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9、《梅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二十条 三定规定文号:梅市府办〔2010〕31号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共10项) (一)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七章、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执法机构:科技计划科 (二)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七章、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执法机构:科技服务与管理科 (三)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 处罚种类: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七章、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分。 执法机构:科技服务与管理科 (四)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一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格审查资料一览表

附表1 投标申请人一般情况 注:1.独立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各方均须填写此表。 2.投标申请人拟分包部分工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人也须填写此表。

近三年工程营业额数据表 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成员名称:江苏中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注:1、本表内容将通过投标申请人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核。 2、所填的年营业额为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各方)每年从各招标人那里得到的已完 工程收入总额。 3、所有独立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各成员均须填写此表。

近三年已完工程及目前在建工程一览表 注:1、对于已完工程,投标申请人或每个联合体成员都应提供收到的中标通知书或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或已签发的最终竣工证书。 2、申请人应列出近三年所有已完工程情况(包括总工程和分包工程),如有隐瞒,一 经查实将导致其申请被拒绝。 3、在建工程投标申请人必须附上工程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不填“竣工质量标准” 和“竣工日期”两栏。

财务状况表 1、开户银行情况: 2、近三年每年的资产负债情况: 投标申请人请附最近三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3、为达到本项目现金流量需要提出的信贷计划(投标申请人在其它合同上投入的资金不在此范围内):本公司有足够的现金流量,满足本项目施工,无需信贷。 注:投标申请人或每个联合体成员都应提供财务资料,以证明其已达到资格预审的要求。每个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成员都要填写此表。

联合体情况

类似工程经验 注:1、类似现场条件下的施工经验要求申请人填写已完成或在建类似工程施工经验。 2、每个类似工程合同须单独具表,并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工程竣工验 收证明,无相关证明的工程在评审时将不予确认。 3、类似工程过多时,此表可复制填写。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考试题库(整理)

行政强制法 一、判断题 1.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对)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对) 3.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对) 4.行政机关加收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对) 5.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 6.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错) 7.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对) 8.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对) 9.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缴纳申请费。(错) 10.行政机关加息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走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对)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错) 12.市执法局拍卖执法收缴的财物行为是行政强制执行。 (对) 13.温州市人民政府的文件可以制定行政强制措施。(错) 14.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对) 15.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行政机关不得重复查封。(对) 16.除紧急情况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对) 17.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受委托可以实施。(错) 18.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19.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 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对) 20.留置盘问是行政强制措施。(对) 21.为防止证据损毁,县税务局冻结逃税人的存款是行 政强制执行行为。(错) 22.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不得委托 第三人保管。(错) 二、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自(D)起施行。 A.2011年6月30日 B.2012年12月30日 C.2011 年10月1日 D.2012年1月1日 三、不定项 1.有下列哪些情形,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 扣押决定:(ABCD) A.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B.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C.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 封、扣押 D.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2.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发行范围有: (ABD) A.当事人的行为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 B.当事人的行为后果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 C.当事人的行为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国家安全 D.当事人的行为后果已经或者将破坏自然资源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规定有: (ABCD) A.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B.制作现场笔录 C.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 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D.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 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规定有: (ABCD) A.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B.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C.通知当事人到场 D.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载明哪些事项:(ABCD) A.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B.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C.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D.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行政强制包括哪两种行为?(AB) A.行政强制措施 B.行政强制执行 C.行政即时强制 D.法 院强制执行 7.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负有哪些义务:(ABCD) A.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B.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C.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D.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 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一、判断题 1.行政复议机构中止行政复议审理无须告知有关当事人,中 止情形事由消失后恢复审理时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错) 2.行政复议机关向人事、监察部门转送行政机关及其有关人 员违法事实材料的,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 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头的行政复议机构。(对) 3.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 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对) 4.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 当决定维持。(对) 5.申请人李某因其所在地发生地震而无法参加行政复议的, 该行政复议案件在该原因消失60日内恢复审理。(错)及时 处理,满60日中止原因仍然没有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6.申请人S公司在复议期间宣告破产,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 受人的,该情形满50日,行政复议终止。(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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