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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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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原创>解释:

注意: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形式下适用此公告规定,其他方式下不适用此公告。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新旧差异。

旧: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新: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理解:“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以下情况不需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未取得销售款;

(二)未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

(三)未开具销售发票。

二、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销售款凭据”具体是指什么?

答:可以理解为提货单.验收单.入库单.合同.发票的组合。[山东国税]

按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履行了合同所约定义务,即获得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债务债权关系就确立了,所以销售款凭据是指能证明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商事凭证,这即包括发票,也不仅仅指发票,还包括其他商事凭证,也就是说,即使没开具发票,只要其他商事凭证能证明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那么按合同法规定,债权债务即成立(这个时候就算不开发票,上法院打官司,也会被判可以收款了,当然最后还得开发票),也就是获得收款的权利了,也就符合纳税义务条件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对三种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具体进行了确定:

第一种方式:直接收款模式。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第二种方式:赊销收款模式。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第三种方式:预收货款模式。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三种收款模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因此确定企业到底是那一种销售模式就显得非常重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中队如何正确划分不同形式的收款方式是如下表述的:“具体如何运用税法,最根本地还是取决于购销双方订立的合同,因为在法治社会里,合同是标注购销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因此,税法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很多细节问题是针对双方订立合同的内容而确定的,是来源于具体生活的。因此,判断直接收款和预收货款行为的依据在于双方订立的合司,在合同中确定了的付款结算方式,一般就是适用税法的首要依据。当然,在确定时,也要考虑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合同约定内容与人们的一般常理相违背,那么在适用税法是也是不能作为依据的,而要根据其实际内容进行适用”。

可见区分不同收款方式最根本的方法是注重研究纳税主体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并考虑“实质重于形式”进行判断。

直接收款方式中强调“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因此在实践中就有可能和预收货款模式、赊销模式混淆的可能性。如先收货款,后发货物,例如:销售购物卡,就可能混淆为预收货款模式;如先发货物,销售款后确定,就可能混淆为赊销模式。以下以两个案例对此进行辨析:

案例1:直接收款模式与赊销模式辨析

2008年4月,南通苏源煤炭公司同天津宏峰(000594)煤炭购销合同情况公告内容摘要如下:

煤炭到达罗铁物资指定卸货港码头,符合质量标准,首月按648元/吨结算,煤炭到达卸货港码头落地前的一切费用由大连神华负担;以后价格双方以随行就市原则,在上月煤炭交货后,双方必须协商确定下月价格,并以书面方式确认为准。如不回价,按原价执行。如果煤炭质量达不到约定指标,购货方有权拒收。具体的约定指标为:发热量低于5000Kcal/Kg;煤样含硫超过1.0%的;挥发份低于24%(不含24%);收到基全水份>13%;未能满足合同约定的灰熔点、哈氏可磨系数、焦渣特性、煤炭粒度的标准。

假设南通苏源煤炭公司2008年4月26日将10000吨煤炭发往天津宏峰公司,该公司根据经验暂估确认648万元销售收入,计入,借:应收账款648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暂估648万元。该公司一直到2008年5月5日,收到天津公司确认的煤炭检验指标确认书,确认煤炭符合合同要求,可以结款。

请问煤炭企业2008年4月用“应收账款”会计科目确认销售收入,该收款方式应确认为赊销模式,还是直接收款模式?如果确认为直接收款模式,应该在2008年4月确认销售收入,还是在2008年5月销售收入?

分析:虽然煤炭企业运用的会计科目为“应收账款”科目,但是本案例中的收款模式应该确认为直接收款模式。

在赊销合同上应明确注明收款时间,本案例的交易模式本质上属于“货款两清”的直接收款模式,2008年4月煤炭公司发出去的煤炭尚未确定质量已经验收合格,因此该项交易尚未完成,一般而言记账,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有时企业认为根据经验估计确认收入无重大风险,因此直接计入,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此时会计记账表象容易同赊销模式混淆,税务机关可能判定

为赊销模式,并以“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为理由,要求在2008年4月按照暂估收入额缴纳税款。

为了解决直接收款模式下,货物先发出,后确定销售款项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上例中,2008年4月份煤炭公司将货物发出,但是未确定煤炭质量,煤炭公司未取得到财务结款的索取销售款凭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0号公告,煤炭公司应该在2008年5月5日,收到天津公司确认的煤炭检验指标确认书(或类似资料,甚至是电话通知)当日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案例2:直接收款模式与预收货款模式

M商场2011年4月30日销售购物卡100万元,记账,借:银行存款1000万元,贷:预收账款1000万元,该项行为到底属于直接收款模式,还是预收货款模式?增值税究竟应该在2011年4月确认,还是在以后年度客户凭借购物卡选购货物时确认?

分析:首先分析以上模式属于直接收款模式,还是预收货款模式。如果属于直接收款模式,则无论货物是否已经发出,企业已经取得了销售款,应当在2011年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判定为预收货款模式,由于货物尚未发出,因此不应当确认销项税额。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拟制交付的概念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的行为。因此超市销售购物卡属于典型的拟制交付,客户取得销售卡后随时可以到超市选购货物,超市应该为此做好充分的准备,销售购物卡时,“货(购物卡)款两清”,属于直接收款模式,因此大部分省都将该业务确定为直接收款模式,从而确定购物卡售出就应当确认销售收入。例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规定:企业以销售购物卡方式销售货物的,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并收取货款的同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当然此种情形也有例外,《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第2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

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帐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之所以对加油卡做例外规定是由于加油卡销售具有全国市场统一性,例如:河北售出加油卡,可能纳税人在广东加油,如果河北售出加油卡时就要确认销项税额,就会出现销项税额在河北确认,而进项税额在广东抵扣的情形,因此对加油卡给予了特案规定。随着大型超市全国网络化,以及其他类似全国网络化企业的不断出现,对类似问题的解决,将是一个新的税收课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 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本公告所称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以下称中国应税财产)。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以下称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以下称股权),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非居民企业称股权转让方。 二、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股权转让方取得的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得归属

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应按以下顺序进行税务处理: (一)对归属于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应作为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征税; (二)除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 (三)除适用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 三、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下相关因素: (一)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二)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 (四)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

XX市国家税务局信息化建设调研题纲

XX市国家税务局信息化建设调研题纲 随着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深入发展,XX国税局信息化建设紧跟税收信息化发展的前沿,做好“科技加管理”的文章,信息化建设及征管手段发生了质的飞跃,信息技术已涉及到国税工作的各个层面,为税收征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工作平台。为了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贯彻总局“三个三”要求,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税收征管工作,发现税收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进一步适应新时期税收工作的需要,发挥好信息化在税收工作中的依托作用。近期,XX国税局信息中心准备对全市国税系统税收信息化建设情况进行了一次深入调研。调研组将采取座谈的形势听取各基层单位信息化建设现状、存在问题、风险应对的策略及合理化建议。具体调研内容如下: 一、基本现状 1、人员情况 各基层单位信息中心现有人数、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人员特长等。 2、设备配备情况 各基层单位现有设备数量(使用五年以上计算机数量、自购数量)、分配使用情况、UPS不间断电源使用情况。 3、网络使用情况 各基层单位机房物理环境、网络机架、应用服务器、税务分

局(所)网络接入及网络节点使用情况、网络运行维护自查情况。 4、各类软件及运维管理情况 各基层单位各类软件涉及信息中心系统管理的使用情况,征管数据监控系统的使用情况,CTAIS问题申报系统使用情况(含全局总户数、2013年和2014上报问题数量、2013年CTAIS问题申报系统归档情况)。 二、存在问题 1、信息中心人员和计算机配备存在的问题。 2、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市局协调处 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问题要单独说明)。 3、各类软件使用及运维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2014绩效考核方案中,涉及信息中心部分,采取了那些措 施来落实各项指标,其中难以掌控的指标有哪些,难点在 哪。 三、风险应对的策略及合理化建议 1、在各类软件使用、运维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中对存在的问题是如何应对的。 2、各基层单位在数据分析及利用方面有哪些好的做法及建议。 3、对信息化建设各基层单位有哪些好的做法及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2012年12月27日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税政解析与策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税政解析与策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

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 重在50%以上。)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七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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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述职报告 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述职报告2007-02-02 21:57:17 各位领导 上午好 我是市国税局信息中心的年月组织上安排我担任信息中心主任。下面我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作个汇报。 过去的一年为落实省国税局提出的以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大力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运行机制这个总体目标在市局党组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和中心的全体同志一起下分局、进企业摸清基层的情况到省局信息中心请示汇报吃透上级的精神走访相关业务公司掌握技

术保障的要领。在此基础上我们拿出了全年工作思路和主攻重点报经局领导审定下发了《市国税局关于做好年计算机工作的意见》。从年初开始我们逐个阶段摘督导逐项工作抓落实始终突出四抓 一抓硬件建设。这是计算机推广应用的基础。我们挤出有限的资金争取省局的支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给基层单位陆续配齐了微机但随着微机在税收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几乎所有的涉税活动都纳入进来单机操作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大多数分局工作的需要全系统联网运行势在必行。为此我们立即动手进行调查本着节约、实用的原则提出了一套解决方案得到了市局领导的充分肯定对个分局的办税厅及办公室进行简易布线和对等网的安装又投资多万元将个分局由拨号上网改为专线联网配发各种设备多台套。这样一来形成了以市局标准机房为中心台高档服务器为数据处理核心、三级广域网和局域网为骨架的税收管理系

统。全局连接成为一个稳定、高效的微机网络系统分局的各个岗位运用单台微机各司其职资讯共享分局与市局、市局与省局的远程通信效率成倍提高。 二抓软件应用。我们与有关公司联手建成了全省国税部门第一个电子报税系统紧接着逐步推广省局统一开发的软件。截止到去年底已基本涵盖了整个税收业务流程应用效果日渐显露出来。去年我把主要精力转移到办公自动化的应用、网页的制作、金税工程及的前期准备上。这是当时乃至今后一定时期税收信息化建设的重中之重。我们提前进入准备连续举办了期办公自动化的培训把所有相关人员都轮训一遍还会同办公室一起制定了《公文处理规程》。从硬件、软件、人员到规程都一一准备到位。按省局统一要求年月全局办公自动化系统顺利开通实现了文件传输、电子邮件的收发、网上信息的发布和下载全市税收工作的各种资讯都能在网页上随时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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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调整省局网络与信息安全组织机构成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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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调整省局网络与信息安全组织机构 成员的通知 【标 签】调整,网络与信息安全,组织机构成员 【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鲁国税办发﹝2006﹞10号 【发文日期】2006-03-27 【实施时间】2006-03-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全省的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水平,根据省局机构人员变动情况,省局决定对省局网络与信息安全组织机构成员进行调整,并明确职责,现通知如下: 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 李录温(副局长) 成员: 孟 军(办公室主任) 王志华(财务处处长) 刘业田(服务中心主任) 韩桂锦(信息中心主任) 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韩桂锦(信息中心主任) 副主任:谭 尚(办公室副主任) 胡 恒(信息中心副主任) 办公室下设工作组 1、信息安全组 组长: 宋兴彬 成员: 王功胜(负责以省局和办公室名义在内部网站、外部网站上发布信息的审查和监控) 宋兴彬(负责综合征管软件的技术安全管理) 王耀波(负责税收监控系统、反避税系统、出口退税系统的技术安全管理) 李小峰(负责金税工程稽核系统和协查系统的技术安全管理) 钟 涛(兼)(负责公文处理系统、内部电子邮件系统的技术安全管理) 王利敏(负责省局防伪税控税务发行系统和数据传输的技术安全管理) 2、网络安全组 组长: 于开年 成员: 张好军(负责各类主机服务器和通信服务器设备的安全监控和维修维护) 李士波(负责局域网设备、安全设备、网络的安全监控和管理) 王 伟 (负责广域网网络设备、通信线路的安全监控和维修维护) 曲鲁平(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监控和管理、内部和外部网站的安全管理) 3、综合协调组 组长: 赵伟 成员: 唐文康(负责电力、电话、空调、防火、防雷等基础设施的保障协调) 赵 伟(负责相关报告、汇报) 钟 涛(负责机房专用空调、UPS电源等机房设备、设施的安全监控和维护) 刘雪凝(负责网络安全建设中相关设备的采购协调) (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公告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公告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 问题的公告 来这里找志同道合的小伙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樊剑英点评——混合销售只根据企业主业征收增值税,既然不属于混合销售,言外之意算不算兼营呢?也不一定是,还是干脆叫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好,政策再倒退一步,只要是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应税行为,均必须按照货物部分17%征收增值税和按照建筑服务11%或者3%征收增值税(甲供)。 晓黎点评——以前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其中一个重要 的关键字就是“同时”,但在本条已经明确即使有同时也不属于混合销售。如果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没有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是否参照财税【2016】36号文

中第三十九条关于兼营的规定,从高适用呢? 张钦光点评——此条规定核心是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货 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不视同混合销售,需要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货物价值以及建筑服务的价值,依次分别按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公告的此条规定,其实不属于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唯一变化的是,《实施细则》里说的非增值税劳务在营改增后也变成了增值税,与货物销售适用不同的税率。与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相对应的是一个疑问:第一条规定的建筑服务,是否也和第四条规定的一样,可以选择适用用简易计税? 第三只眼点评——首先这儿涉及到货物,小编认为“货物+服务”是混合销售的标配,同时附之以同步发生为前提。这个意见相当于是对于之前货劳部门对于企业问题解答的 确认。有如下几个条件:一是“自产货物”,外购的不行,这跟营改增之前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划分也是一个原理而来。二是“应分别核算”,而不是可以选择,小编认为这是有福

最新整理国税局信息中心工作要点.docx

最新整理国税局信息中心工作要点 根据全市国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国税局信息中心工作要点,结合我市工作发展需要,20xx年信息中心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围绕税收中心工作,认真做好四个服务:服务大局、服务机关、服务基层、服务广大纳税人,确保各应用系统平稳运行,确保wang络及信息安全,积极参与税收业务各项工作,积极参与部门行政管理工作,全面提升税务信息化治理能力,为实现税收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一、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做好信息系统建设 (一)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版。按照总局和省局统一部署,建立电子底账,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版。使新系统覆盖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和所有增值税发票,不再对新办纳税人推行老税控系统。加强技术统筹,优化系统运行环境,做好税控装置发行、发放管理,确保升级版平稳、有序运行。 (二)完成金税三期优化版推广应用工作。按照总局和省局统一部署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扎实细致开展系统初始化工作,严把数据清理和迁移质量关,精心实施系统性能压力测试,全力做好上线运行保障工作,确保我市国税系统在三季度前完成金税三期优化版的推广应用工作。 (三)积极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是今年总局和省局安排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也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重要抓手。各地要全面落实总局和省局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建设会议精神,严格按照既定目标、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扎实推进。按照总局和省局部署,深入查找风险点,不断完善风险指标体系,制定风险防范新措施,持续改进内控机制。 (四)全面优化完善我市wang上办税系统。优化和完善我市wang上办税系统,及时实现与“金税三期”的系统同步,并以wang上办税系统为基础,进一步拓展其他新型电子远程办税渠道,实现xxxx移动终端APP和微信公众平台办税等方式,打造我市全新电子税务局办税新格局,以实现与实体办税厅等同功能、达到“足不出户,轻松办税”为长远建设目标。 (五)大力推进行政管理信息化工作。全面推行绩效管理3.0版和个人绩效管理2.0版,实现组织和个人绩效管理的全覆盖。配合做好综合办公、财务等行政管理类应用系统的升级优化工作,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二、优化应用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 【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3.07.10 【实施日期】2013.08.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39号) 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精神,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1)。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三)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四)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

【十分重要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十分重要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 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a17205670.html,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作者: 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18期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扎实开展税务机构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有利于纳税人方便快捷办理涉税事项,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改革后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工作衔接有序。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193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涉及机构名称需要调整的,例如,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局”“地方税务局”“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将“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是既涉及名称调整,也涉及其他实体内容的,例如,文件内容涉及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联合发文、委托代征等内容,改革后不复存在,需要删除有关内容。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四、发布文本 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将在税务总局网站法规库中重新发布,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基层地税局信息中心的未来之路

浅谈基层地税局信息中心的未来之路 近年来,信息强国的战略国策日益深入人心,信息化应用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税务信息化随着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的顺利推广,在各省税务系统都取得成效。基层地税局的信息中心的职能和定位相应发生着转变。如何在新形势下适应税务发展趋势,跟上时代潮流,与时俱进的做好税务大厦的“信息奠基石”,成为基层地税局信息中心未来发展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基层地税局的信息中心扮演的尴尬角色 在地税建设过去的近20多年里,信息中心一直扮演着既没有什 么实权,也没有太多可支配经费,却又要承担推动全局信息化的尴尬角色。且近年变得日益突出。由于税务信息化是大势所趋,各项业务都与信息化紧密相关,同时兄弟单位或外单位类同的部门信息化工作搞的有声有色等诸多因素,信息中心改变在局里定位迫在眉捷。 信息化建设对信息中心的要求越来越高,管理软件规模越来越大,几个人甚至几十个人也难以开发。由于信息中心的软件开发能力一般无法与专业软件公司相比。因此,很多部门的很多业务不得不外包给专业软件公司。一些大型企业的信息中心虽然具有一定的技术实力,但开发效率通常不高;而基层地税局的信息中心规模小,开发能力弱,更无法担此重任。 现在,国际流行的趋势即为要求信息化建设从“信息中心主

导”转为“业务部门主导”,但不少基层地税局的信息中心仅是普通技术部门,地位低于业务部门,其协调能力低,要进行业务流程再造阻力大。 在经历了金税工程、大征管软件上线运行等工作以后,加大了对税务干部计算机知识及应用的培训力度,干部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和应用水平显著提高,有些同志甚至能够进行简单的维护,计算机已成为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工具,大家对税务信息化的认识逐渐由神秘到了解,对信息技术人员也由钦佩到坦然。他们不再害怕计算机,不再远离网络,以平常之心看待信息中心的工作和信息技术人员。面对这种变化,一些信息技术人员感到了困惑、忐忑和失落,产生了“无可奈何花落去”的感觉,个别人甚至认为基层信息中心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同时,信息中心人员流失特别严重,大家都认为信息中心是苦活、累活,属于不出成绩的部门,都不愿意从事信息中心的工作,以石嘴山市地税信息中心为例,行政编制为5人。但从成立至今,最多时人数为4个(只维持了6个月),平均为3人,从事技术工作 的主要为2人。 二、如何摆脱基层地税局的信息中心尴尬的角色 笔者根据自己工作经历,借鉴兄弟单位经验,尝试分析信息中心职能定位模糊产生的原因,思考基层信息中心的准确定位。由于受自身水平以及观察角度的限制和影响,论述观点可能有不恰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07-09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4-07-08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

市国税局计算机信息中心各工作岗位职责

市国税局计算机信息中心各工作岗位职责 计算机信息中心在局长的行政领导和市局信息中心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总的职责是: 一、负责xxx范围内国税系统的计算机应用和现代化管理工作。 二、制定xxx国税系统的信息系统建设与发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计算机硬件配备和维修,软件维护与二次开发,软件推广应用 和技术培训。 四、指导信息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五、为本局领导的决策和管理提供完整可靠的信息,并为局机关实施办 公现代化服务。 具体职责如下: 一、主任岗位职责: 岗位负责人:xxx 1、根据本局及市局信息中心的工作要求,安排、布置全年工作,及计算机管理制度和办法的贯彻执行,监督检查,并分阶段组织落实。 2、及时传达局领导及市局信息中心的工作要求,确定工作重点,把握主攻方向,协调解决信息中心及全局计算机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3、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中心的技术能力,确定软件开发课题。 4、制定计算机硬件以及消耗材料的配备计划,并与有关领导及科室协调予以落实。 5、负责本部门的人员管理,岗位设置、人员分工及科室文稿的审定工作。

6、各科室,分局,所的耗材的审核,上报局长分管局长审批。 7、负责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软件系统维护岗位职责 岗位负责人:xxx 1、及时对软件升级、维护,保证软件正常运行。 2、定期检查信息中心计算机有无病毒并对全局计算机查杀毒工作进行部署。 3、做好应用软件的权限设置工作,防止他人越权登录访问,确保机内数据安全、可靠。 4、做好防伪税控系统税务局内部应用的技术支持工作。 5、各类业务数据汇总及时、准确,备份完成齐全。 6、负责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设备维护岗位职责 岗位负责人:xxx 1、建立机房设备特别是金税工程网络设备(包括ddn线路)故障登记簿,要求记录及时、准确。 2、对全局计算机设备进行维修(指有技术条件维修的),对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设备,及时和经销商联系。 3、做好机房的安全防护工作,保持各类设备良性运转。 4、负责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xx县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机房管理制度

XX县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计算机机房管理制度 计算机机房是支持应用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场所,为保证机房设备与信息的安全,保障机房有良好的运行环境和工作秩序,特制本制度: (一)计算机机房的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非机房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上机操作和对运行设备及各种配置进行更改。 (二)交换机、服务器、路由器、电脑及通信设备是网络的关键设备,由专人管理,系统管理员的操作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系统设置,不得更换配置、外借,更不能挪作它用。 (三)计算机机房管理应认真履行各项机房监控职责,定期按照规定对机房内各类设备按专职分工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报告、解决硬件系统出现的故障,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制定IP地址分配表和机房内部线路的布局图,给每个交换机端口编上号码,以便操作和维护,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改变网络接口。 (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数据资料和软件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拷贝、下载和外借;处理秘密事务时,不得接待参观人员或靠近观看;严禁任何人使用未经检测允许的介质(软盘、光盘等)。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挪用和外借机房内的 —1—

各类设备、资料及物品。 (六)加强数据安全及成果保护,计算机机房要对各类重要文件、文字材料、报表数据、声像资料及时备份。 (七)建立机房登记制度,对本地局域网、互联网的运行建立档案,对所发生的故障,处理过程和结果必须详细登记。 (八)设备管理人员统一管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完整保存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的驱动程序,保修卡及重要随机文件。 (九)机房内应保持整洁,严禁吸烟、聊天、会客;不准在计算机及工作台附近放置易燃、易爆、腐蚀、强磁性等可能危及设备安全的物品,做到防静电、防火、防潮、防尘、防热。注意机房内温度、湿度、电压等参数,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十)机房内应设置专用防火、灭火专用设备,并且进行定期保养,保证专用设备的完好率。 (十一)机房内应设置防盗设施,并保证设施的完好。 (十二)禁止非专业人员操作、使用机房设备。对各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 (十三)为保障机房安全务必安装防雷设施,每年必须请防雷中心检测并取得合格证书,如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十四)计算机机房后备电源(UPS)除了电池自动检测外,每年必须充放电一次到两次。 XX县国家税务局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6月6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一条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

地税局信息中心主任先进个人事迹材料精选

《地税局信息中心主任先进个人事迹材料精选.doc》 地税局信息中心主任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爱岗敬业的楷模 XX,男,1966 年出生,中共党员,长期从事税收计会统业务 和计算机应用与管理工作,2005 年起先后担任XX 市地税局计算 机中心副主任、信息中心主任,负责全系统税收信息化建设的组 织实施工作。由于在XX 市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中爱岗敬业,开拓 创新,勤奋工作,工作成绩突出,先后被中共XX 市委、市政府评 为“市级机关先进工作者”,被XX 省地方税务局授予“全省地税 系统省级税收会计能手” 称号和XX 地税“X 税工程”建设三等

功,被国家税务总局授予“ 称号和“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称号。爱岗敬业 谈起税收信息化建设,XX 同志说,我最大的幸运就是学有所 用,因此工作对我来说就是个人爱好。 上世纪九十年代,省局在XX试点开发DOS版税收征管软件时, 为掌握软件开发中的核心技术,他白天一边处理日常工作,一边 学习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还一边向业务人员请教具体的工作流程; 晚上又虚心向技术人员学习信息技术,耐心向技术人员讲解业务, 沟通技术实现方式,共同加班修改软件。软件试点推广运行时, 他白天记下发现的所有问题点,连夜修改完程序,第二天把修改后的程序安装到每个税收管 理员的计算机中。他精心编写了培训讲义,耐心授课,使税收管 理员在最短时间内全面掌握了操作流程和方法。软件在全省推行

以后,只有XX 推广应用到各基层局和税务所。在XX 地税接手社 保费的征缴工作时,他利用所掌握的核心信息技术,组织人员自 行对软件进行了二次开发,在全省地税系统首家实现了计算机征 缴社保费,受到了省局的充分肯定。 如何把有限的经费使用在刀刃上,采购到质优价廉的设备,XX 同志苦思冥想,针对不同技术需求 计了多套信息化设备招投标方案。为了使招标保持廉洁,他在标 书上明确了多轮竞标的程序和最低价格中标的原则,使得受邀请 公司毫无空隙可钻。 开拓创新 在XX 地税,XX 同志被领导和同志们亲切地誉为“信息化建 设的带头人”,引领XX 地税信息化建设步入了飞速发展的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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