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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通知(吉财非税[2009]463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通知

吉财非税[2009]463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财审局、建设局: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吉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2、吉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章)

二00九年八月十一日附件1:

吉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2007]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统一制定,由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级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六条为确保建筑工程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本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吉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第八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九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省、市州、县(市)、长白山管委会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由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的,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应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征收协议,受托单位不得转委托。

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分级征收。中、省直单位的建设工程由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直接征收;市州、县(市)、长白山管委会所辖单位的建设工程,由所在地的同级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征收。

各市州、县(市)、长白山管委会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80%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当地财政基金预算管理;20%上缴省国库,纳入省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作为全省发展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统筹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

第十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第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比例,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章返还

第十五条对全部使用《吉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中所列的新型墙体材料、且材料已获得《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达到省建筑节能标准现行要求的建筑工程,全额返还已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否则不予返还。

第十六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返还每年办理三次,时间分别为3月、7月、11月的15日前。

第十七条符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规定的建设工程,在建筑内外墙体面层覆盖前,由建设单位向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申请现场查验。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查验人员需派遣两名以上专业人员参加,并出具查验证明。

第十八条在建设工程竣工后60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领取、填报《吉林省非税收入退付审批表》、《收入退还书》,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逾期不再办理。同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一)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现场查验证明;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书;

(三)经审查批准的工程设计(包括变更)的图纸;

(四)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五)民用建筑能效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六)《吉林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第十九条各级建设单位、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退库按吉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非税收入退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非税[2009]123号)执行。

第四章使用

第二十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项目申报;

(二)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由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

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四)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五)经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六)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二十五条各级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应加强基金征收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建立专项基金征收、返还台账,确保专项基金收支平衡。

地方各级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应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收支情况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上级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将本省上一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财政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各级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各级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八条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下发〈吉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财综[2003]27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附件2:

吉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砖类:

(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技术要求)。

(三)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技术要求)。

二、砌块类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15229技术要求,强度等级符合吉林省现行规定)。

(三)非粘土烧结空心砌块(符合GB13545技术要求)。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技术要求)。

(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技术要求)。

(六)粉煤灰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T862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技术要求)。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技术要求)。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技术要求)。

(六)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心板(符合JC689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技术要求)。

(七)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技术要求); 纤维增强低碱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技术要求); 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技术要求); 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JC/T1996技术要求)。

四、其它类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非粘土烧结保温砌块(砖)、中空钢网内模隔墙、复合保温砌块(砖)、预制复合墙板(体)、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等。

注:1 各类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应为最新修订的版本;

2 各类产品的抗冻性能必须符合吉林省的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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