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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 案例

法律诊所 案例
法律诊所 案例

案例一

刘某,男,知北市建设局局长。

2011年初,刘某担任知北市建设局副局长,兼任该市城市改造办公室主任。朱某系知北市益丰房屋开发公司总经理。两人系中学同学。刘某大学所学专业为建筑设计,应朱某所求,时常为朱某的开发设计提供专业帮助。为感谢刘某工作中给予的帮助和进一步搞好关系,朱某将其公司开发现房住宅一套钥匙交给刘某,提出任其处理,房屋所有权证待办在刘某名下后再交给刘某,该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经价格鉴定,房产价值50万元。刘某随后即将房屋出租收取租金。2012年底,刘某因其他问题违纪被调离该市,打算出售此房时发现,朱某风闻他离任,已将该房屋产权转售他人。

控方:刘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辩方: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二

高某,女,长青市社会福利院副院长。

长青市社会福利院普儿班的两名精神发育重度迟滞女孩来月经后不能自理,给护理工作带来难度。为此,保育员多次向主管的高某反映此事,高某向福利院院长杜某(另案处理)建议将该两名女孩的子宫切除,杜某当即表示同意。2011年5月某日,高某找到该市妇幼保健医院妇产科主治医师苏某称,福利院有两名女孩来了月经不能自理,要做子宫切除手术。苏某随即向该医院相关部门领导报告同意后,对手术事宜进行联系安排,亲自主刀对该两名女孩做了子宫全切除手术。手术成功,两名女孩业已康复出院。经鉴定,两名女孩子宫切除属重伤。

控方: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方:高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例三

郑某,男,33岁,汇元市建筑审图中心主任,建筑审查高级工程师。

2000年2月,国务院建设部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要求全国市级以上成立审图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设计图的审查批准工作。汇元市建委经研究决定成立汇元市建筑审图中心,法定代表人郑某,办公地设在市建委4楼,注册资金20万元,由郑某想办法解决。2002年10月份,郑某以个人名义从其朋友李某处借款20万元,注册成立了汇元市建筑施工图审查中心,工商登记为国有中介机构,自负盈亏。中心成立后,郑某经市建委领导同意,从市建委正式调来5人进入中心工作,从社会上招录10人,开始审图收费。自2003年始至案发,中心共审查该市及周边地市送审图纸1万余份,主要由郑某审查批准,业务收入除归还李某的借款外,大部分用于中心业务(顿号)建设和各项费用开支,另有150余万元被郑某用于个人购房和其他消费。

控方观点:郑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辩方观点:郑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案例四

于某,女,某农村信用联社储蓄所职员。

于某与退休干部孙某系老邻居,个人关系不错。2009年,于某找到孙某让其有钱的话存在自己所在的储蓄所帮助完成吸储任务,后孙某给于某5万元,未办理正规存款手续。自此,于某按年结算,以理财收益好为由,三年三次共给付孙某利息共9000元,本金5万元仍存于某处。事实上,于某自始至终并未将这5万元存入储蓄所,而是以年息15%放高

利贷给徐某,从中赚取差价。期间,经家人提醒,孙某要求于某出具正规存款手续。于某使用已作废的储蓄存单,伪造存蓄信息,给孙某开具了一张存款5万元的存单。2013年,该存单上显示的存款到期后,孙某找到于某要款,于某因徐某非法吸收存款的事情败露在逃,资金出现问题,对孙某避而不见。孙某无奈持存单到储蓄所取款时才得知于某给其提供的是假存单。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于某处追回5万元已发还孙某控方: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辩方: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案例五

刘某,男,系某公司职员。

刘某与张某系夫妻,婚后家庭积蓄全部由张某掌管。刘某在婚外与秦某相好,并想与秦某共同生活。由于考虑到离婚后无钱生活,遂产生以合伙做生意为由骗张某携巨款外出,在途中雇人劫款的念头。刘某将想法告诉好朋友古某,并强调在抢钱时不得使用暴力。一天,在骗取了张的信任后,刘某取出夫妻共同存款30万元,和张某共同外出缴纳所谓生意定金,途径以工地时,预先知悉的古某等三人持木棒、匕首等工具威胁,当场将30万元抢走。刘某佯装追赶,要张某取报警。古某在接应处将抢得的现金交给刘某。古某因其他犯罪被追究时供出帮助刘某劫取30万元的事实。

控方: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辩方:刘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案例六

马某,男,南海省逍遥公司经理。

南海省逍遥公司系南海省民贸总公司下属的国有企业。马某系省民贸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逍遥公司经理。2000年,马某了解到省民贸总公司将破产,即着手筹办新公司。2000年5月某日,东海省某法院到南海省民贸总公司执行财务时,马某及公司其他人害怕逍遥公司的财产也被执行,当日在逍遥公司员工的帮助下,将仓库内易销售的价值20万元(不含税)的商品转移到自己家中。同年6月,南海省民贸总公司及逍遥公司被宣告破产。马某采用开具虚假售货发票,签订虚假协议的方式,假借十家厂商以货抵欠款的名义,在逍遥公司财务账目上做了处理,未向破产清算组申报该批财产。同时,马某以开具虚假收据和打白条的方式,加大了该批商品量,造成会师事务所出具了投资50万元的验资报告,作为其新成立的齐物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通过了登记。后因群众反映,马某将隐匿的商品拉回到原民贸总公司仓库,并开具入库单,上报清算组,根据清算组要求将转移的商品变现。

控方:马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辩方:马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七

翁某,男,龙岩市公安局雁石派出所指导员。

2002年至2004年间,翁某分管该地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2003年初,龙岩市新罗区雁石东南村“三角塘”煤矿业主袁某(具备合法资质,另案处理)以生产所需火工材料不足由,多次向雁石派出所提交增补的申请报告。翁某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多次擅自将许可使用的火工材料,违规审批给袁某使用,共计100套(每套配50发电雷管),之后亦未对是否合法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期间,无证煤窑“雁吉井”业主王某因无火工材料而面临停产求袁某帮助,袁某将未使用完的36套火工材料转卖给王某,“雁吉井”获得袁某转卖的火工材料得以恢复生产,但因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空压机过热引起火灾,被困井下矿

工无法及时脱离,导致11名民工死亡

控方:翁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辩方:翁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案例八

秦某,男,无业。

2007年晚七时许,秦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争执,负气离开家中与朋友付某一起喝酒诉说,两人喝了白酒一斤。晚十时许,秦某与付某酒后来到位于酒馆附近张某的烟酒亭买烟,恰巧秦某妻子打通其电话质问这么晚了为何不回家,两人在通话过程中再次发生争吵,秦某情绪激动,不顾付某和张某劝阻用拳头将烟酒亭的玻璃砸碎,碎玻璃飞溅到付某的左眼肉,致付某左眼受伤。经法医鉴定,付某的左眼损伤构成重伤。案发后,秦某赔偿付某医疗费8000元。

控方:秦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辩方:秦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案例九

穆某,男某个体运输户。

2012年1月6时18时许,穆某驾驶自己一辆未挂牌的“天龙”牌货车(价值35万余元)从天水高速公路开往定西。当车行驶至定西高速公路十八里铺通行费征管所(以下简称征管所)时,因穆某未交纳通行费,被征管所稽查人员拦住。尔后,稽查人员开具交通稽查暂扣凭证,将该辆“天龙”牌货车暂扣在征管所收费站一未使用的车道上,穆某因不满稽查人员的行为及态度蛮横,拒绝在暂扣凭证上签字,负气离开现场入住定西市,当晚11时许,穆某

再次来到征管所,乘值班人员不备,用备用车钥匙将该辆被暂扣“天龙”牌货车偷偷开离,沿兰州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定西镇收费站时,被接到征管所通知的收费站工作人员查扣,穆某被扭送至当地公安机关

控方:穆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辩方:穆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案例十

庞某,男,清水市园林管理处副主任(国有事业单位)。

2000年,庞某被清水河市园林管理处聘任为副主任,双方签订有聘请合同,庞某负责该市绿化建设及绿林管理处签订绿化养护工程合同,承接其发包的绿化养护增绿工程。为了方便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在“养成色养护等工作,对绿化管理(顿号)养护等工程的方案(顿号)招投标(顿号)竣工验收等方面具有一定决定权。2000年12月至2002年11月间,清河市海逸园林有限公司多次与清河市园工程邀请招标时予以考虑”海逸公司陈某与庞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庞某利用休息日及业余时间为陈某所在公司承建的绿地工程提供技术支持和进行质量监督管理,海逸公司给付庞某12万元报酬,庞某予以收受。此后,庞某并未实际参与任何工作,而陈某却送给庞某12万元。案发后,12万元被检察机关从庞某家中查获并追回。

控方:庞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辩方:庞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十一

被告人顾某利用自己是煤气公司业务推销员的身份,先后以每吨低于公司当时定价300—1000元不等的价格,私下与纸箱厂签订瓶装液化石油气买卖协议。在收取纸箱厂预

付款后,向纸箱厂出具了盖有已停止使用的“煤气公司气站财务专用章”和未经煤气公司授权使用的“煤气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收据。在纸箱厂需要瓶装液化石油气时,顾某向其所在公司以正常价格购买后送至纸箱厂。至案发时,顾某先后11次与纸箱厂达成共计358吨的液化石油气买卖协议,收取纸箱厂预付款1556400元,案发时仅向纸箱厂交货164.1041吨,向煤气公司支付购买液化石油气款1077790.71元,将余款478609.29元非法占为己有。2006年12月30日,顾某在煤气公司负责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

控方:顾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方:顾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十二

韩某,男,35岁,已婚,南海市工商局副局长,分管办公室和工商企业登记工作;何某,女,26岁,未婚。二人认识后两情相悦,多次外出游玩、发生不正当关系。

佳佳食品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被众多消费者投诉,市工商局稽查分局拟对其罚款100万元。佳佳公司经理王某找到老同学何某,请其找韩某摆平此事,并答应事成后,可以让何某到佳佳公司担任副经理,年薪不低于15万元,还不用上班。何某便请求韩某出面协调,还将事成后能到佳佳公司任副经理之事一并告知。随后,韩某找到其大学好友——时任稽查分局局长的胡某,请其对佳佳公司高抬贵手。胡某便指使下属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由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调解处理的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并告知该案是韩副局长请托,建议从轻处理。分管副局长签批同意,佳佳公司被免予行政处罚。

事后,王某觉得让何某当副经理不合适,便决定把公司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何某以示感谢,何某接受后,将此事告诉韩某,韩某说:“你当副经理不上班拿年薪,我不反对,但这车太扎眼、影响不好,赶快退回去!”何某说:“这是我们同学之间的事,我办事、他给报酬,人之常情,跟你什么关系!”说完,摔门而去,两人不欢而散。案发时车辆由何某占有,但一

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控方:韩某构成受贿罪

辩方:韩某不构成受贿罪

案例十三

巫山市市长高海2010年4月经广达房地产公司董事长钱枫介绍认识该公司女职员小华,并与小华发展成情人关系。同年6月,钱枫为使高海帮助其承揽工程,谎称小华怀了高海的孩子,建议高海出100万元了结此事。高海信以为真,答应出100万元,但称现在手头没钱,钱枫遂提出自己帮高海出50万元,另50万元先由高海找个朋友垫付,待高海帮其承揽一个工程后再从工程利润款中支出。高海同意,并当场打电话给朋友张强说:“我有个搞工程的朋友叫钱枫,需要50万元资金周转,你借给他,我来担保”,张强当即答应借50万元。随后高海要钱枫去张强处取钱。钱枫在张强处拿了50万元,为掩盖小华未怀孕的真相,其将小华从公司辞退并给其10万元让她到外地发展。同年7月,高海利用担任市长的职务便利,帮钱枫承揽到一建设工程,同年12月钱枫从工程利润中支付50万元给了张强。

控方:高海构成受贿罪。

辩方:高海不构成受贿罪。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9.案例分析. 李力是某厂采购员,于1992年与本厂女工王燕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李力借工作之便,开始常驻外地,结识女青年吴芳。1995年李向吴隐瞒了已婚事实,私刻了单位印章,假造证明信,与吴在吴的所在地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但二人感情也不是十分融洽,在2001年5月24日李吴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李又回到了原厂所在地,与王团聚。2002年5月28日案发。 问题:1.对李的行为如何认定?说明理由? 2.对李的行为是否应当追诉?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构成重婚罪和伪造企业印章罪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2)应当追诉,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没有超过本罪最高为5年的追诉期限。 10.案例分析 魏某,男,育有两子一女,妻子早年亡故。长子魏成,因病去世,有妻子王某和女儿魏华。次子魏涛和女儿魏虹均已结婚成家。2004 年12 月,魏某病逝,留有存款、房产、家具等价值30 万元的遗产。在处理魏某丧事期间,魏虹遇车祸身亡。 问:魏某的遗产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魏某没有遗嘱,因此其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长子魏成的女儿魏华代位继承魏某遗产的三分之一,次子魏涛第一顺序继承三分之一,魏虹的丈夫转继承三分之一。 11.案例分析 乙借给朋友甲人民币20 万元用于买房,有借条为证。乙要购房,想向甲要回自己的钱。此时乙才发现,甲不仅被工作单位开除,没有了正常的收入,而且举了不少外债。为了躲避债权人的讨债,甲干脆将购

买的房子过户到了其姐姐的名下。当乙向甲讨要自己的20 万元时,甲承认这笔债务,但声称无能力偿还。 问:在这种情况下,乙能否实现自己的债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乙能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甲的赠送行为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因为根据民法规定:甲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甲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甲转让财产的行为是无偿的。所以乙可以要求法院撤销甲的赠送行为。 12.案例分析 甲,1986 年5月出生;乙,1987 年11月出生;丙,1989年4月出生。三人住同一家属院,经常一起去网吧玩网络游戏。为了筹集上网的费用,三人合谋绑架人质勒索钱财。2002年7 月,三人将同院的7岁女孩小童绑架,向其父母索要人民币5000 元。在交款时,三人被警方抓获。 问:甲乙丙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甲承担刑事责任,乙不承担刑事责任,丙不承担刑事责任。甲乙丙侵犯了一定客体,实施了绑架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主体方面:甲已满16 ,属完全刑事责任时期;乙15 岁,属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但是对绑架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丙不满14 ,不负刑事责任。 13.案例分析 某幼儿园教师王某,女,28 岁。王某于6 月25 日上午10 时,带领4 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幼儿杨某(男,6 岁)失足坠入路旁鱼塘中。王某见状惊惶失措,尽管平日里知道这个鱼塘不是很深但还是不肯跳入鱼塘中救人,只是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已满16 周岁)路经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鱼塘边观看,并同王某在附近找到一根竹竿,探测鱼塘深浅,测得水深约75 厘米。但田某和王某均不愿下水救人,只是继续高呼求救。最后老农郭某赶来下水抢救。然

最新工程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资料

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案 例 九 09级土木四班第七组:陈杰、陈依佳、 陈煜、胡强、李泊瀚

案例10 上诉人:XX经济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 被上诉人:XX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 基本案情: 1992年10月2日,并不具备承包工程资质等级的某建设公司与某经贸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建设公司垫资承建某工程项目。根据该协议书的约定,双方同时还签订了《工程承包垫资协议书》,约定建设公司垫资中的5000万元人民币,垫资期限为三年,垫资款的年回报率为15%,如三年内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回报率亦随之上浮。建设公司负责协办的第二批垫资款5000万元人民币,暂定年限为一年半。1992年10月10日至11月2日,建设公司将其所承包的全部工程分别包给某勘察工程公司、某建筑工程总公司和某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1993年10月,建设公司与经贸公司又签订《协议书》,约定:根据经贸公司的要求,为了减少管理上的中间环节,即撤出建设公司在该项目上的管理人员,建设公司总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托由经贸公司承担执行,经贸公司付给建设公司人民币1100万元作为补偿。建设公司垫资的5000万元人民币年回报率上调为18%。1994年7月1日,建设公司与经贸公司进行总结算,建设公司应收经贸公司款项为63384052.05元,其中包括撤出总补偿费1100万元、承包工程协调费50万元,赔偿某建筑工程总公司、某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延迟开工费2312万元,1993年度垫资款利息850万元。扣除经贸公司已付的53430913.15元,经贸公司尚欠建设公司9953138.90元。 双方约定:经贸公司一次性补给建设公司280万元,余款以2958.28t钢材冲抵。1995年6月16日,经贸公司以其在某市的业务冲抵尚欠建设公司的1292250元后,余款773338元作为欠建设公司5000万元垫资款的部分利息。1996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建设公司返还总承包管理费110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135万元。 问题: 1.双方所签合同是否有效?责任如何划分? 2.讨论工程建设中的垫资行为。

法律诊所心得体会

法律诊所心得体会 收获:诊所教育的一大特色就是专业法学学习和实务相结合,实践是最好的老师,我们通过接待当事人,代理案件将纯理论的知识很好的与现实相结合。对于我们来说是一次很好的法律学习过程,在接到案件的第一时间,我们应该要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判例找出来,还要通过查阅相关案例和资料来确保解决的可行性,是一次很好的在学习过程,我们通过对案件的处理更加加深了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我们通过对案件的代理,更是一次很好的实践经验,还学到了律师工作的一个过程,培养了我们相关的法律技能。 老师告诉我们,一名合格的法律人应具备哪些素质,在接待当事人和对待案情时应该怎样应对。在诊所的课堂教育中,老师们会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给我们讲授实务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通过诊所教育,不仅有助于我们学习专业知识,接听当事人来电、面对面与来访者交谈还锻炼了我们与人交往、交流沟通的能力,以及概括案情、冷静思考、沉着应对、处变不惊的能力。接触真实案件当事人,运气好的还可以代理当事人出庭。我想在法律诊所上课的这段时间将会成为我正式走上法律执业道路过程中美好的回忆。 通过半年的学习,总结出了下面几点专业方面的心得体会:

1.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在接待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最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当是人不注意保留证据,证据是案件事实的认定的决定性因素,所以证据应是与案件事实关联最为密切的客观存在。但是,若要取得最有力,有利的证据,我们必须要从案件中跳出来,融入到纷繁的社会生活中,去寻找最为权威有力的支撑2.法律文书写作 我们曾经为当事人写过一份合同,就我自己来说,由于爱好原因,对民商事方面的法律知识还算熟悉,但是有关诉讼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的知识就很有限了,有时在当事人面前急着翻法条的感觉是很不好的。不仅容易让对方产生对我们的不信任,也容易使自己失去自信。 3.法律援助 在期中时,我们在南门组织了一次法律宣传,接待了大量的当事人,诊所的值班及法律宣传活动中,让我学习到了许多课堂所无法学到的知识。通过接待当事人,让我不断成熟,同时也让我认识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明白了自己在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上与专业律师的差距,也给了我努力学习的动力。通过法律宣传,我认识到了公民法律意识的单薄,了解了弱势群体的无助,让我有了一个更理性的思路去对待法律,对待案件,对待律师这一职业。 4.接待当事人

教育法律法规中小学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 176、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177、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78、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179、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180、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181、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182、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

法律诊所教育模式

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及其对法学教育的启迪 【摘要】法律诊所教育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促进学生对法学理论的深入理解,其优点在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意识,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统一,该教育模式对我们的法学教育及其改革有很重要的启迪。 【关键词】法律诊所法学教育模式法学教育改革启迪 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简况 1.法律诊所的含义 法律诊所(clinic legal education)又称诊所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望文生义,诊所式法律教育又称为“临床法律教育”。是指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原则上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以此促进学生对法律理论的深入理解。其优点在于培养法学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意识,特别是律师职业技能,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统一。[1] 从2000年秋季开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首次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全国7所高等院校尝试运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

开设“法律诊所教育”选修课程。后来,包括西北政法大学在内的许多政法院校以及设有法学专业的院校尝试了法律诊所教育模式 展开教学。 2.法律诊所产生的背景 20世纪美国的民权运动使得律师和法学院的学生们不仅专注于 高深的法学理论,同时更多地开始关注法律规则在实践中的作用以及不足。这种变化让美国法律界和法律院校开始认识到:法律院校不仅应提供法律服务,而且应培养学生有意识地为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于是,法律诊所教育便应运而生。从形式上看,法律诊所教育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在医学院里,医科学生除理论学习之外,还必须花费大量时间从事临床实习,实 习的地点便在医院或诊所。他们在诊所为不同的病人诊断和治疗,完成一名执业医生全部执业素质的训练。而美国法律界、法学教育界正是看到医科学生在诊所实习能较全面地接受真实医务增强实 践能力的特征,便将这种医科实习方法移植到法学教育中,故命名 为“法律诊所”。[2]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特别强调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增强法律运用的真实感,能够让学生切身体会实际办案以及操作运用法律的过程,而不像课堂教学中案例分析的许多案例是虚拟的、呆板的,只满足案件设定者的教学需要。 3.法律诊所课程教学形式 法律诊所教学形式比较灵活,但一般包括角色扮演和实际代理案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1、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合法吗? 不合法,除法律规定的部门外,任何人不得开拆他人的信件。 2、一名13岁的小学生未经父母同意,将一只价值500元的手表送给同学做生日礼物,其家长可以要求受赠的学生返还手表吗? 可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未征得监护人同意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4、金某(15周岁)在课间因小事与同学沈某发生争执,金某一拳击中沈某头部,致使沈某倒地,送医院不治死亡,问金某应当负刑事责任吗? 应负刑事责任。 5、某中学因为学生李某未能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将他开除,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用什么方法处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是什么? 汉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分哪几个阶段?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1)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哪些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建筑法规概论案例分析题

建筑法规概论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有两个项目被直接发包,理由是一个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另一个项目属于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你认为这个理由充分吗?答: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分为两种情况:不适宜招标的和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前者经批准可以不招标而直接分包,后者则经批准后需要邀请招标。所以,仅仅以涉及国家安全为由就不招标是不适宜的。 对于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经批准可以不招标。这个理由是充分的。 案例二:2006年6月8日,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日期为2006年6月25日。某投标人认为这个时间的规定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因为《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你怎样认为?答:是否违法应根据具体项目来确定。 必须招标的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应该符合两个条件:既要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也要符合相应的规模标准。如果不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就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 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可以招标,但是就不受《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的“不得少于20天”的限制了,而仅仅满足“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就可以了。

所以,如果这个案例中的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的行为就不违法。相反,就是违法的。 案例三:某项目的开标时间为2006年9月9日上午9:00.但是,某建筑公司的投标文件却于2006年9月9日 10:00送达。招标人拒绝该标书,理由是该标书送达的时间超过了投标有效期。你认为该理由成立吗? 答:不成立 招标人对投标有效期的认识存在误区。他认为投标有效期是一个时间段,在此时间段内所投的标书是有效的,超过了这个时间段所投的标书是无效的。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有义务保证其所投的投标文件持续有效,投标有效期起始于开标的时间,也即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投标有效期开始后,投标人所投的标书就不再被接收了。 此案例中招标人不再接收投标文件的做法的是正确的,但是提出的理由是错误的。 案例四:某建筑公司超越资质承揽了某施工任务,2006年10月8日该项目竣工。但是建设单位却以该建筑公司不具备资质,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2006年10月20日,建筑公司将建设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工程款。法院支持了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人认为,这是对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纵容。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

法律诊所典型案例分析

法律诊所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李某(男,34岁)与吴某(女,32岁)系夫妻,2002年结婚至今无子女。自2010年起,李某经商失败,无业在家。吴某也下岗在家,每月仅有少量的低保收入。日久,李某觉得生活无聊对吴某心生厌倦,多次提出离婚未果,时常,酗酒,赌博并对吴某实施家暴。吴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多次找到李某父母朋友,社区领导协调夫妻之间的关系。李某认为吴某让自己颜面尽失,故对魏某变本加厉。2012年4月,吴某找到我们要求给予帮助。现已得知夫妻二人表面上的财产有如下:1、50平米住房一套2、房内各自的生活用品若干3、房内的家电若干5银行存款2万元6、2002年李某与吴某结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一辆车。二、争议焦点: 李某与吴某之间的财产分割以及基于李某对吴某的家暴情况是否应予以赔偿。 三、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第三款: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以上两条强调法律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2《民法总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一条】第一款: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上为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以上是代理活动的法律依据)【第一百零四条】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五条】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以上是对妇女弱势地位与法律特别保护的强调)【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以上强调对被代理人造成的伤害应当补偿)【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以上为索赔的法律依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民事赔偿的具体标准的相关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二款: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以上是对妇女特殊保护地位的确认)【第十七条】(关于共同财产的认定)【第二十条】(夫妻抚养义务)第四章中关于离婚章节的特别规定【第四十五条】对于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清酒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上是关于家暴、赔偿的相关条款,特别强调)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范围)【第二十七条】(对于“一方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第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报告

教育法律法规十大案例分析 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某(10 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某(9 岁)、王某(8 岁)摔倒在 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 医院,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 10 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某、王某的监护人 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 以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 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 10 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分析: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某、王某、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 12 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某、王某、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 49 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 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60 条的 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 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 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2.请依法分析教师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某的教师 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分析: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 动的权利。案例中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某教育教学权 额监督权的侵害。某可依据《教师法》第 39 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30 日作出处理。 3.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 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 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是老师让我出来的。”“为什么?”“因为我没完成作业。”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教导处,先是对其不完成作业的行为进行了批评,随后又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业。 下课了,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事,邵校长说:“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这是学校的规章 制度,你怎么忘了?”老师笑了:“校长,你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 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是我亲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我可以给他补上。”校长听后,思索了一会儿说:“你这种做法,

建设法律法规与案例分析心得

通过本学期对建筑法规的学习,不仅了解了建筑法规的概念范畴、作用、特征以及规范现状,而且对建筑行业的认识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从中懂得了一些建筑规范,也有了一些心得体会,最明显的感想就是建筑法规很难掌握,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求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在建筑行业正是建筑法规的作用,约束着建设者的活动,使建筑业文明有序的正常运行。因此我们必须学好,真正的提高建筑法规方面的意识,增强对建筑法规的重视。 我们应该明确建筑法规的概念,建筑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在建筑领域中所发生的诸种社会关系中所运用的法律和规范的总称。本学期学习了几个基本概念,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案例分析。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的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其他供应商、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招标是为某项工程建设或大宗商品的买卖,邀请愿意承包或交易的厂商出价以从中选择承包者或交易者的行为。程序一般为:招标者刊登广告或有选择地邀请有关厂商,并发给招标文件,或附上图纸和样品;投标者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然后在公证人的主持下当众开标、评标,以全面符合条件者为中标人;最后双方签订承包或交易合同。招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投标是与招标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特定或不特定的邀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主动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并以中标为目的的行为。:投标人首先取得招标文件,认真分析研究后(在现场实地考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实质上是一项有效期至规定开标日期为止的发盘或初步施组编写,内容必须十分明确,中标后与招标人签定合同所要包含的重要内容应全部列入,并在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标书、变更标书报价或对标书内容作实质性修改。为防止投标人在投标后撤标或在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招标人通常都要求投标人提供一定比例或金额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决定中标人后,未中标的投标人已缴纳的保证金即予退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须在签订合同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函》。交易中心在规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投标书分为生产经营性投标书和技术投标书。生产经营性投标书有工程投标书、承包投标书、产品销售投标书、劳务投标书;技术投标书包括科研课题投标

法律诊所 学习心得

学习心得 通过这半个学期的学习,我愈发觉得,诊所课程更加重视学生综合运用所学法律知识的能力,同时也要求学员本身素质提出更高要求。就知识运用而言,课上老师给出的是现实中法律关系复杂又模糊的案例,这些案例不同于以往专业课中一眼就可以看出其中法律关系的教学案例,它们不但涉及多方主体,主体间还存在多重法律关系,甚至这些法律关系都是模棱两可,需要我们用法理学知识来探讨。就对学员素质要求而言,这其中包括跟办案小组学院间的团队合作能力;与当事人沟通交流的能力;还有师生之间的互动交流学习。诊所要进行分析的案例,首先要自己提炼有用、精炼、精确的案情。这不仅要求我们有提取案情的能力,更要求我们在接待当事人时具有尽可能多的获得有用案情的能力。 法律诊所课程的学习,不仅进一步加深了对法学专业理论知识的认识,而且通过课堂的学习实践的过程,能很快地发现自身存在的知识漏洞和盲区,有效地弥补自身不足,把学生从单纯枯燥的理论知识,带入了环环相扣的实际案件当中。同时,课堂讨论上围绕真实的案件开展,老师在实践各个环节对我们加以引导,力求使我们了解实际生活情境中案件的处理方式,熟悉法务的处理知识和技巧。通过诊所的学习,极大地增强了我对"证据"的理解,深刻地体会到任何法律案件都讲求“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而事实要靠证据来说话来澄清。 诊所使学生以"律师"的身份参与案件、讨论,这就使得课堂的气氛活跃起来,不管是哪方的"律师",都不会让自己的一方限于被动,将我们所学的知识最大化的调动起来,同时也带动了我们学习的自主性和主动性,在法律诊所案件遇到的问题,大家都会详细的查询相关知识,并在课堂上讨论和模拟处理,这样也把我们平时接触不到的知识,也能做一些了解,同时拓宽了我们的知识面。另外,诊所

水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及处理

水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及处理 案例:某河道下游地区因长年开采砂石资源出现相对丰紧缺,由因建设规模进一步扩大,市场的沙价看涨。对此,当地一村村民集体行动,非法开采河沙,并造成对堤防的严重破坏。 一、接案:在接到举报或发现水事违法案件后,水政监察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依法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其违法行为继续造成危害后果。并对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此违法行为,应赴现场制止或者发出责令其停止非法采沙的通知书。 二、立案:若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应立案处理。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依照水法规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经分析,此案件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应填写《水事违法案件受理、立案呈批表》,经市局水政处审查后,报局长或分管局长签字批准。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及时派出办案承办人,凡与案件有各种影响关系的本局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三、调查取证:立案后进行调查取证,应及时组织办案人员取证,查明案情,负责调查的办案人员应为二人以上。以掌握和取得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水行政处罚机关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调查人员在执行调查取证任务时,要出示水政监察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事项,询问当事人、证人,按法定程序向有关当事人调取证据,并进行现场查看、拍照录像。证据要做到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和情节。调查人员应如实填写好《水事违法案件调查笔录》。 四、依法裁定:经立案调查后,承办人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水事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案件情节、性质、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水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水行政处罚的决定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带答案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1、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合法吗? 不合法,除法律规定的部门外,任何人不得开拆他人的信件。 2、一名13岁的小学生未经父母同意,将一只价值500元的手表送给同学做生日礼物,其家长可以要求受赠的学生返还手表吗? 可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未征得监护人同意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金某(15周岁)在课间因小事与同学沈某发生争执,金某一拳击中沈某头部,致使沈某倒地,送医院不治死亡,问金某应当负刑事责任吗? 应负刑事责任。 4、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5、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6、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7、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8、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9、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

法 律 诊 所

法律诊所作业 一、会见的技巧有哪些? (一)、会见当事人技巧 1、环境,在时间充足不紧急的情况下,要尽量选择晴好天气与静谧的环境与当事人会 见; 2、态度,在第一次会见时要主动开始谈话,自我介绍要有条不紊、这样可以增加当事 人对我们的信心,诚恳的态度应该贯穿于从整个谈话过程中。不管是聆听还是应答都应该积极主动。注意礼貌,对待长者要表现出必备的尊敬,对待同龄人也要有必要的理解,这可以提高自信并奠定与当事人友好相处的基础。谈话时要专注,保持耐心; 3、聆听,听地过程中要注意多听少说,不要做评判,尤其不能当面指责当事人。不要 因为当事人的描述二义愤填膺,可以表示理解和同情,但观点应该客观而有保留,要注意观察陈述者的表情,注意捕捉其言外之意。 4、发问,不同类型的问题要采取不同的发问方式。简单并且只涉及客观事实的问题可 以单刀直入地问,比较敏感的问题则要采取委婉一些的方式,可以先做一些铺垫,然后抓住时机,有针对性地问。提问时语言要得体,注意把握当事人心态; 5、应答,当事人提问时要积极应应对,不能让自己陷入被动,充分赢得当事人信任。 对于可以直接回答的问题要明确回答,需要解释时要详尽、有条理的解释,不要厌烦;对于难以直接回答的问题,如当事人表示不够信任的可以表明态度和做法;对于一时拿不准的问题,可以暂时回避、转移话题或是约定时间另行回答。给予当事人的建议一定要依法、谨慎、可行; (二)、会见证人的技巧 证人分为友好的证人、中立的证人和不友好的证人。会见证人时要充分考虑是否让当事人回避。 1、友好的证人通常与当事人有一定关系,希望保护当事人,当事人在场可能会有 利于庭审准备,但也可能因为当事人在场导致证人的陈述有失偏颇;会见友好 证人是不会有太大难度,但是要注意有多个证人时,要分别会见,分别记录, 以免证人之间相互影响,还要注意提问的顺序,循序渐进,逐层深入; 2、中立的证人与案件没有什么关系,可以对案件作比较客观的陈述,若当事人在 场证人碍于情面可能直说对当事人有利的内容,缺乏全面性;会见中立的证人 可能遇到的困难是证人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不愿做证,此时当先 从法律的角度告知证人,凡是了解案情的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然后可以向证 人分析利害关系,引发证人对弱者的同情,打消证人的顾虑,还可以阐明案件 的社会意义,增强证人对案件胜诉的信心,肯定证人作证的重要意义; 3、不友好的证人本来就对当事人抱有敌意,见到代理人与当事人在一起时可能根 本不愿与代理人进行交谈。会见不友好的证人相对来说难度较大,不要期待得 到证人的肯定或配合,将这类证人的谈话当做信息收集的途径,通过预先了解 证人的观点为诉讼做准备。 调查取证、一定要遵守法定程序,要依法定程序取得证据。

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一——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案情陈述: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的武汉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距长江大 桥米,利用江滩长达米,均宽米,共计占地亩(其中亩属于代征地,因埋有过江电缆而不 能使用),整个投资约亿元。年动工,年初竣工。该项目五证齐全,并签订了防汛责任状。年,该项目被定为违法项目,责令拆除。汉阳区政府下发文件,对购房户按“等值原则” 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由“市政府、市规划局和市防汛办共同分担”。整个外滩花园万2的住宅楼年月日春汛前拆除殆尽。 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武汉市有关部门和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有关部门给武汉鸿 亚实业有限公司颁布“五证”,两者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外滩花园住户有房产证和土地使 用证,则有民事关系。 案例具体分析: 、该项目是否违法,是否必须拆除。 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利用江滩长达米。根据《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 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 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 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该项目违法,属于违法建筑,且因在 禁止建设地区进行建设,属于严重违规项目,必须予以拆除。 、市政府是否存在过失。 市政府有严重失职行为,存在过失。第一,该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分别于年、年开工,适用法律应为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该省据此制定的《省河 道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门自称批准此项目的是根据《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的 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占的,应报经有审批权的县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 管理机关批准。”但住宅不应属于“特殊情况”,且《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水利部门的审批违法。第二,按照《防洪法》和水利部《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投资额在亿元以 上的外滩花园项目属大、中型建设项目,应由该省水利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长江水利委员 会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但该省水利部门在未报经“长江委”批准同意的情况下,就对武 汉外滩花园二期工程擅自进行了批复,审批不合规定。第三、二期工程年开工,除土地证外,其他各种许可批文都是在当年办理的。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已颁布实施

法律诊所课程报告

XXXX大学 法学院法律诊所实践课 作 业 报 告 姓名: 学号: 班级: 上交时间:

法律诊所课程心得体会 本学期的法律诊所课程已经全部结束,法律诊所就是一个实践平台,在这里我们学习律师们的办案经验、接触实际案例、参与模拟谈判、体验分组讨论和头脑风暴。在为期8个周,16个课时的学习之后,我感到自己收获了许多,也成长了许多。 诊所是法律教育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开始于上个世纪60年代的美国。望文生义,诊所式法律教育又称“临床法律教育”。系指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原则上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以此促进学生对法律理论的深入理解。其优点在于培养法学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意识,特别是律师职业技能,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统一。 二、掌握牢固的法律基础知识是参与法律诊所课程的基础 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是因为法律诊所这门课的教学重点是培养学生作为“法律人”的能力,最终提高学生思考的能力,而并不是教学生法理知识。 法律诊所是一门实践性课程,在课堂内学生要运用自己所学习的专业知识解决老师提出的实际问题、分析实际案例。某些课程,如庭前准备等,其本身便与诉讼法结合的十分紧密,如果我们在学习前没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则不能深刻的理解并将老师们

的实践经验纳为己用。此外,在课程外,我们诊所学生要利用学校的资源和各种社会资源参与实践,如利用学校的法律援助中心,在值班过程中接待当事人、为当事人解疑答惑,更甚至是我们直接参与案件代理,这都要求我们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否则即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 三、通过课程提升了口语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 口语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既是我们参与法律实践的前提亦是我们在法律诊所课程中所锻炼和提高的,也是我在参加完这个课程之后的一大收获。 从法学这一门学科来说,其本身便是一门对表达能力(无论是口语表达还是书面表达)要求十分高的学科;从法律诊所课堂教学来说,法律诊所的课堂教学注重让我们将我们的实际所想表达出来,我们参与讨论,积极与老师对话,回答老师一个接一个的问题,通过讨论和提问形成头脑风暴,不断拓展思维,从而提升表达和临场应变能力。 四、学会了具体的办案思路及流程 通过法律诊所课程的学习,我掌握了从接待当事人、与当事人谈案确定案件到证据的搜集、庭前准备再到庭审技巧等一整个办案的流程和思路以及在这之中我们学生甚至是律师的禁忌和许多的规则,让我们学校即实现实习的目的。 五、学会律师的分析和办案思维 在传统的教学中我们学生一般都将我们定位为法官,考虑如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7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9岁)、王某(8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参考答案]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李某、王某、杨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杨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内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李某、王某、杨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李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8请依法分析教师李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李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李某的教师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李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参考答案]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李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动的权利。案例中李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李某教育教学权额监督权的侵害。李某可依据《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9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内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是李老师让我出来的。”“为什么?”“因为我没完成作业。”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教导处,先是对其不完成作业的行为进行了批评,随后又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业。 下课了,李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事,邵校长说:“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这是学校的规章制度,你怎么忘了?”李老师笑了:“校长,你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是我亲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我可以给他补上。”校长听后,思索了一会儿说:“你这种做法,听起来似乎有理,实际上是错误的。不管哪个学生,老师都无权停他的课。对学生的管理教育决不能采取与学校规定相违背的做法,再说,这种做法也达不到教育的目的。这个学生,你还是先把他安排到班里去。” 你认为李老师和邵校长谁做得对?请依法分析上述案例的侵权性质,对此我们应做哪些思考? [参考答案]邵校长做得对,李老师做得不对。这是一起中小学广泛存在的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案例中的李老师将学生赶出教室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课堂教学是教育教学的主要活动,教师将学生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另外,李老师让学生在教室门口罚站,这是对学生的一种变相体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第四款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本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中小学教师要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教育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10学校到底该不该收这5名学生 某校刚录取的高一新生中有5名男同学因初中时参与社会盗窃而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这些学生都很害怕,有的想逃避,有的不敢承认犯罪事实,有的不敢检举揭发。学校得知这消息后,立即派人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同家长一道做学生的工作,动员他们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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