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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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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强制性条文

3.0.1 建议修改为:

3.0.1内蒙古主要城镇采暖期建筑物耗热量、采暖耗煤量限值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 3.0.1 内蒙古主要城镇采暖期建筑物耗热量和耗煤量限值

注:1 多层住宅的建筑物耗热量、采暖耗煤量指标直接取表中所列数据;

2 低层住宅的建筑物耗热量、采暖耗煤量指标为表中所列数据的1.55倍;

3 中高层住宅的建筑物耗热量、采暖耗煤量指标为表中所列数据的0.95

倍;

4 高层住宅的建筑物耗热量、采暖耗煤量指标为表中所列数据的0.90倍。

4.1.2 建议修改为:

4.1.2 建筑物的体形系数应符合表4.1.2的规定,若不满足规定值,应按本标准第 4.4节的有关规定进行建筑耗热量指标和采暖耗煤量指标计算,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

表4.1.2 居住建筑体形系数的限值

4.1.5 建议修改为:

4.1.5 建筑物的窗墙面积比均应符合表4.1.5的限值。若窗墙面积比超过表中规定的数值,则应按本标准第4.4节的有关规定进行建筑耗热量指标和采暖耗煤量指标计算,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

表4.1.5 各朝向窗墙面积比限值

注:1 表中的“北向”代表从北偏东小于60°至北偏西小于60°的范围;“东向、西向”代表从东或

西偏北小于等于30°至东或西偏南小于60°的范围;“南向”代表从南偏东小于等于30°至南偏西小于等于30°的范围。

2 敞开式阳台的阳台门上部透明部分计入同一朝向窗面积中。

4.2.1 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不应超过表4.2.1规定的限值。若不满足规定值,则应按本标准第4.4节的有关规定进行建筑耗热量指标和采暖耗煤量指标计算,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

表4.2.1 内蒙古主要城镇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注:表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值Km。

4.2.3 建议修改为:

4.2.3 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 7107-2002规定的4级。

5.1.3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居住建筑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5.1.4 集中采暖、空调系统,必须具备分户热量计量的条件。

5.2.2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锅炉的额定效率不应低于表5.2.2中规定的数值。

表5.2.2 锅炉最低额定效率(%)

5.2.5 建议修改为:

5.2.5锅炉房和热力站的一次水总管和二次水总管上,必须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表;集中采暖系统中的建筑物应在热力入口处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采暖耗热量的依据,并应设置过滤器。

5.2.8 建议修改为:

5.2.8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不应大于15%。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要求时,应

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平衡阀。

5.2.13 建议修改为:

5.2.13燃气锅炉房直供系统和热力站供热系统应设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在前言中应按下列格式注明:

本规程(标准、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其中第XXX、XXX 条(款)是引自国家标准GBXXXXX-XXXX和行业标准CJJ(JGJ)XXX-XXXX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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