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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

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
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

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武汉理工大学的新生,必须持武汉理工大学入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学校在三个月内对入学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学。情节恶劣者,将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新生进行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和学校医院证明,短期治疗(不超过一年)可以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报学生工作部(处),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1.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半个月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2.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下一届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报告,并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和学校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当年新生相同。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实行二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季、春季二个学期。已取得学籍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期注册一次。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缴齐本学年专业学费后方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学制是指国家对各级各类学校各专业设定的课程所需的必要学习时间的规定,即学生完成专业设定的课程、学习任务一般所需要的学习年限。

我校本科学生学制一般为四年(个别专业学制为五年)。学生一般应在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六条学生在校学习的最短年限,为学生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减1年;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学生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加2年。

学习年限自学生入校取得学籍计起。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保留学籍的时间均计算在学习年限内。

第四章考勤与纪律

第七条考勤

1.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实验、课程设计及毕业设计(论文)、政治理论学习、劳动等都应该实行考勤。

2.教学活动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由组织单位负责。

第八条纪律

1.学生必须按照学校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其它教育教学环节,积极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2.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学生未经批准,不得缺勤,违者以旷课论处。

3.学生请假须办理请假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不得事后补假。请假程序及准假权限为:

(1)三天以内(含三天),报辅导员批准(在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批准);

(2)三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3)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由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和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4.学生旷课时数按实际课时计。

5.学生上课不得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达15分钟以上者,按旷课一学时计算,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学生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

取消其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记为零分。

第五章课程与学分

第九条课程分类

专业培养计划所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1.必修课程:指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理论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

2.选修课程:指专业培养计划内列出的可以由学生结合个人志愿和专长选修的课程,包括全校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程和各专业开设的选修课程。

第十条学分

1.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的单位。培养计划中设定的各类课程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2.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专业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课程,达到培养计划的学分要求,方能毕业。

3.学生学习的努力程度,采用学年总学分数作为评价指标;学生学习的质量水平,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作为评价指标。

平均学分绩点=∑

∑程分程分

课学绩点

课学

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课程绩点根据课程考核成绩确定,具体折算标准如下:

注:(1)学生补考或重修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按“1.0”折算;

(2)学生考核合格、再次重修的课程,在推荐免试研究生、评选优秀学生、评奖学金时,课程绩点按第一次考核合格成绩折算;在申请学位、办理出国成绩单时,课程绩点按最优成绩折算。

第六章课程考核、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

1.学生应参加所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获得学分。

学生不得参加未选课程的考核。自行参加考核者,成绩无效。

办理了选课手续、但未按规定参加考核且未办理退选或者缓考手续者,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

2.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以检验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及知识的运用能力,具体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确定,报所在学院审批后执行。除课程结束时的考核外,任课教师要加强对学生日常学习过程的考核,如期中考试、小测验、大作业、课堂讨论、实验、论文、考勤等。

3.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如期中考试、小测验、大作业、课堂讨论、实验、论文、考勤等)和课程结束时的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课程结束时的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经学院审批后实施。

体育课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无法参加体育课学习者,本人申请,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学校批准,可参加体育保健课代替体育课的学习。

4.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或二级制。60分(及格或者合格)以上即取得相应学分。考试课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及所有实践环节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

五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关系为:

百分制换算为五级制:90-100,优秀;80-89,良好;70-79,中等;60-69,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五级制换算为百分制: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50。

二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关系为:

百分制换算为二级制:60-100,合格;60分以下,不合格。

二级制换算为百分制:合格,80;不合格,50。

5.学生应按老师的要求按时完成课程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总数的1/3者,取消考核资格,成绩记为零分。

6.学生应按学校公布的考试日程安排,按时参加考试,凡擅自缺考或未经批准不参加

考试者视为旷考。

第十二条缓考

1.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提出缓考的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2.学生因病申请缓考由校医院出具证明;因公缓考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因考试时间冲突申请缓考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核实。

3.缓考课程的考试原则上随该门课程的补考进行,成绩按卷面成绩记。

第十三条成绩记载

1.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一般由任课教师于考后五天内上网录入成绩,并将原始成绩送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学生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

2.学生如对自已的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课程考核成绩公布后至下学期开学两周内书面向学院提出复查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由开课学院复查并作出结论。超过规定时限不予复查。

3.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及学分载入成绩记录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参加了多次考核的课程,按最优成绩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学生历次考核(包括补考、重修)成绩及学分均载入学生本人成绩总表,归入学校档案。缓考者在成绩表上加注“缓考”字样,旷考者加注“旷考”字样。

第七章课程修读、免听、免修

第十四条课程修读

1.学生按培养计划要求及自身情况,办理相应的选课手续后进行课程的修读。

2.学生可选择修读高于本专业(大类)培养计划要求的同一门课程,但不能选修低于本专业(大类)培养计划要求的同一门课程。

3.学生每学期选择修读的课程学分(不含课外学分)最低不得少于15学分,最高原则上不得超过30学分。

4.学校对毕业设计(论文)实行准入制度。学生所修学分达到专业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准入学分,方允许进行毕业设计(论文)阶段。

第十五条免听

1.自学能力较强、成绩优良、已修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上一学年取得的总学分数在50学分及以上(不含课外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课程,但必须定期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方能准予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学分。进校未满一年者不能申请免听。

2.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实验课、体育课、各类实践教学环节不得免听。

3.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申请免听手续,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由各学院汇总后,书面通知任课教师,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免修

1.自学能力强、成绩优良、已修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5及以上、平均每学年取得的总学分数在50学分及以上(不含课外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课程。进校未满一年者不能申请免修。

2.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实验课、体育课、各类实践教学环节以及各专业规定不能申请免修的课程不得免修。

3.学生申请免修课程,必须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免修课程申请表》,并在开学的第一周同时提供自学的材料,如作业、读书笔记等。经任课老师审核同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参加免修考试。考试成绩70分以上取得学分,免修课程的成绩按免修考试实际成绩记。

4.免修考试由开课学院命题,试题应与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试题的份量和难度相同,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第二周进行。

5.学生因学籍异动等引起课程修读要求变化,按学籍异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补考、重修、辅修

第十七条补考

1.学生第一次修读且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不含实践性教学环节),可补考一次,实践性教学环节只能重修。

2.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补考资格,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①被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

②无故旷考的课程;

③因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等考核成绩被记为零分的课程。

3.学生补考后取得的课程成绩,以60分记,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八条重修

1.学生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重修该课程。

2.学生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它课程。

3.学生课程考核合格但成绩不够理想,也可以申请重修,但只能重修一次。

4.重修课程必须办理选课手续。

5.学生重修后取得的课程成绩,以实际成绩记,并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九条辅修

1.本科生入校后,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符合辅修条件的学生,可自愿申请辅修其它专业;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辅修其它专业或选修课程。

2.学生按规定修完辅修专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发给辅修证书,符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开课学校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3.辅修学生管理参照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辅修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九章主修专业确认、转学

第二十条主修专业确认

1.按学科大类入校的学生,一般在入学一年后、两年内进行主修专业确认。主修专业确认办法由各学院负责制定,报教务处审批后向学生公布。学院应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基础上,加强指导。主修专业确认工作完成后,学院报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2.按专业入校的学生,一般以录取专业作为主修专业。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准允提出调整主修专业的申请:

1.确有拟转入专业的专长和兴趣,调整主修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和兴趣的;

2.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隐瞒既往病史者除外),经校医院检查证明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的;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在原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调整主修专业:

1.在校学习已满二年者;

2.提前批录取的和在招生时享受了优惠录取政策者;

3.正在休学或者保留入学资格者;

4.无正当理由者;

5.因违纪(或违法)受到学校处分者。

第二十三条教务处于每年五月发布调整主修专业的通知,各学院负责制定本院调整主修专业办法,报教务处审批后向学生公布。需要调整主修专业的学生,提出主修专业调整申请,经双方学院考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调整主修专业一次。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转学:

1.学生确有某方面专长(有相关成果证明),而本校无相应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校医院证明不能在本校学习,尚能在其它高校学习者;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学:

1.新生未报到注册或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无正当理由者;

3.因违纪或违法受到学校处分者;

4.在校学习已满二年者和已有转学经历者;

5.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予退学者;

6.提前批录取的和在招生时享受了优惠录取政策者。

第二十六条转学程序与管理

1.学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2.学校每年集中二次受理学生转学申请,受理时间:1月4日至1月10日,7月4日至7月10日。

3.学生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论处。

4.学生转学申请一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必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凡不按照规定离校的学生,产生的一切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十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休学

1.学生因故可以申请休学(未满十八周岁、申请休学的学生,需经监护人同意)。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但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2.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重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可在学习年限内连续休学,在校期间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办理休学不受此条限制)。

3.学生办理休学,一般不得迟于学期考试周开始前半个月。如遇重大疾病(附医院证明)或重要事故(附相关证明),原则上在学期考试周开始前提出申请。

4.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不得办理休学手续。

5.学生休学申请一经批准,应立即停止校内一切活动,学生休学期内取得的课程成绩,一概无效。

第二十八条因病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病休时间在一学期内超过二个月的学生,应予休学。

2.因病需休学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和学校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3.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待遇,按我校《学生医疗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其它原因休学

1.学生要求中途停止学习,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可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2.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将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复学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始前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才能复学。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心理疾病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学生原则上不能提前复学。

4.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者,一经查明,取消其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5.休学期满不按时提出复学申请超过两周者,取消复学资格并作退学处理。

第十一章出国(境)学习

第三十一条校际交流出国(境)学习

1.学生参加学校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境)学习,需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学生交流学习申请表》,附成绩单一份,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报教务处审批后移交学校国际合作管理部门办理出国出境手续。

2.学生在国(境)外交流期间,学校保留武汉理工大学学籍。学生学习期满应履行协议规定按时返校,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它地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时回国者,必须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在外滞留原因以及延期期限,并征得学校同意。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超过二周者,作退学处理。

3.校际交流学生,需按协议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并按期将学习成绩及学习情况反馈到所在学院。学生交流期间所修课程及学分,按《武汉理工大学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学籍(学分)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认定。

第三十二条因私出国(境)学习

1.学生因私出国(境)学习,可以申请休学(最长2年)保留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因病休学学生的待遇,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2.学生在国(境)外学校(国际知名大学)修读课程,可由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认定学分。

第十二章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三十三条学业警示

1.学校对学生实行学业警示制度。学生取得的主修专业学年总学分数(不含课外学分)低于30学分将被给予学业警示。

2.学院负责在每学年结束时对学生所修学分进行统计,对应受学业警示学生出具学业警示通知单,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读期间累计二次受到学业警示者(主修专业平均学年总学分数(不计课外学分)达到30学分者除外);

2.无论何种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除外),本科学生在籍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

3.休学的学生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

4.已达到休学期限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复查不合格不予复学者;

5.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6.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7.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

8.每学期开学时,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

9.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10.交流学生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超过两周以上者;

11.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按照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五条退学的学生,由其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生一经退学,应将退学通知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视为送交)。退学学生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决定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学生退学有关问题的处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庭户籍所在地落户。凡不按照规定离校的学生,产生的一切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2.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学满一年以上者可发给肄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书。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三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毕业

1.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学生经鉴定德育、体育合格,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完成规定的实践性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并实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2.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标准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结业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1)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取得专业规定的全部学分,但已取得规定学分数的90%及以上(不含课外学分)。

(2)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

2.结业的学生不再具有我校学籍,不得继续在校参加教学活动,学校不再向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肄业

1.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

2.肄业的学生不再具有我校学籍,不得继续在校参加教学活动,学校不再向其颁发毕业证书。

3.开除学籍的学生,无论学习时间长短,均不能发给肄业证书,只发给学习证明书。

第四十条补办证明书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补办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章学士学位

第四十一条学士学位的授予

本科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按《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11级本科生开始试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者,应当事先经教务处批准,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向学校申请入学时,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树立厚德、博学、唯实、求新的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注册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

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一年之内如果病未痊愈的,可适当延长一年,但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四年。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按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 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者,视为旷课。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学生自动离校,经 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 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 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 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出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辅修管理办法 - 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欢迎您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辅修管理办法 为了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培养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实行辅修专业、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辅修双学位制度,允许学生在学好一个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自愿参加本校或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另一个专业的辅修学习。为了加强辅修管理,保证辅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名条件 凡进校后前二个学期所修专业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学有余力,且学习能力较强,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或处理)者均可参加校内辅修学习;符合以上条件,且必修课平均学分绩达到80分以上者,可申请参加校外辅修学习。 二、学分及学位 修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是指主修专业与攻读的第二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修读双学位是指主修专业与攻读的第二专业分别为不同的学科门类。修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总学分为50学分左右;辅修专业总学分为25学分以上。修满规定课程的全部学分,通过论文答辩(毕业设计),且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要求者,在获得第一学士学位的基础上由学校授予相应的辅修学士学位;修满25学分(含25学分)以上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三、报名与交费 1.每年十二月份由教务处公布本校开设的辅修专业和校外各学校开设的辅修专业。 2、学生辅修需按要求交纳辅修费。校内辅修学生每学期按本学期所修学分交纳辅修费用,校外辅修学生每学年交纳一次辅修费用。 四、教学管理 (一)校内辅修教学管理 1.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制定辅修培养计划报教务处批准。教务处根据开课需要从开课学院择优聘用教师任课。 2.辅修专业的课程学习与主修专业的课程学习同时进行,从学生进校后第四学期开始,到学生进校后第八学期为止。 3.修读辅修课程不及格者,参加学校安排的重考。每门课程最多只能重考两次。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过程中,如辅修课程累计三门不及格(重考及格算通过),终止其继续修读辅修专业。

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深圳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 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 须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及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 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深圳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组织进行。对患有疾病包括新患 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 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两周内办理 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 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 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对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 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学 校将撤消其选课资格。 一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校注册系统中为学生注册并在学生证 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 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 明办理续假手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视为学生放弃 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证遗失者,经学院同意后,可先注册,补办学生证后,缓期办理验证手续。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注册后学生因病、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附件: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开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学业水平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

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新生注册获得学籍或从外省转入学籍后,江苏省教育厅为该学生编制全省唯一的学籍号①及电子注册号②.①学籍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唯一身份标识码,不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学籍号为一组22位编码:1—8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2位的序号组成),9-12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13-18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19-20位为班级号,21-22位为班内学生序号。②电子注册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唯一标识,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电子注册号为26位编码:1-4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5-12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 2位的序号组成),13—16位为该学生的毕业年份,17-22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23-24位为班级号,25—26位为班内学生序号。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武汉理工大学教室使用管理规定-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

武汉理工大学教室使用管理规定 (经2016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有序合理地使用学校的教室资源,切实保障学校正常教学活动,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环境,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的教室(研究生教学专用教室除外)统一由教务处调配使用,包括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语音室、制图教室、设计教室等。无教务处出具的教室使用通知单,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班级、社团等)不得擅自使用教室。 第三条所有教室优先保证本校全日制本科生教学、考试、自习使用。在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可以有条件地满足部分学生活动的需要。 第四条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表安排的教室和时间上课,不得擅自调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按《武汉理工大学本科教学教师调(停)课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任何教室占用或改作他用。若造成课桌椅及其它设施损失的,必须在限期内按原教室规格修复。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开课计划外使用教室,必须先向教务处申请办理教室借用手续。未办理手续擅用的,一经发现,即暂停该单位当学期借用教室的资格。

第六条教师上课临时需用教室,可由教师本人直接到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如委托他人办理,则需要填写《武汉理工大学教室使用申请表》。 第七条学校各单位需利用教室开会或组织学术讲座等,应事先填写《武汉理工大学教室使用申请表》到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每周日晚上学院晚点名教室由教务处和学工部统筹安排,不单独办理借用。 第九条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学生社团、协会及学生班级在教室开展集体活动,只能利用周五晚上、周六全天、周日白天进行,且应至少提前一天办理手续。学生活动不得跨教学周借用教室。 活动组织者应填写《武汉理工大学教室使用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学工部、校团委或各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到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为保证教学效果,学校只在指定时间段提供部分多媒体教室供学生活动使用。活动由学工部负责审核,并在教务处办理借用手续。其他多媒体教室、活动桌椅教室、语音室仅供教学使用。 第十一条教室借用经审批后,由教务处开出《教室使用通知单》。申请人应尽快将通知单送达教服中心(多媒体教室)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学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新生入学应当持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和《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资格期限为1年,学生在提交申请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由招生部门确定,教务处备案。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 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 3月修改稿) 第一章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入学体检复查由清华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清华大学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校医院诊断经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即回家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

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年秋季学期须缴齐当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建筑学学士学位学制五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八条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四年制本科培养方案的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70学分,五年制建筑学专业为190学分(各专业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九条学生每个春、秋季学期取得的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应不少于13学分,否则将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处理。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民大校发﹝2009﹞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录取为本校的学生必须持《中央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家庭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体检标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

学前持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身体康复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凭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者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含)不到学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学校有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未缴纳费用者,不得注册和修习课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学分与课程 第七条标准学制为4年的,学习年限为3-5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学习年限为4-6年。实行双学期制,每学年分为两个标准学期,一般每学期为20周,根据当年春节日期有所调整。学生毕业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1.学生不能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可提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一年。 2.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标准学制最后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

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武汉理工大学的新生,必须持武汉理工大学入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学校在三个月内对入学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学。情节恶劣者,将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新生进行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和学校医院证明,短期治疗(不超过一年)可以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报学生工作部(处),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1.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半个月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2.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下一届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报告,并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和学校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当年新生相同。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实行二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季、春季二个学期。已取得学籍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期注册一次。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缴齐本学年专业学费后方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 理办法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普通小学、初中(不含职业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为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管理办法,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承担其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承担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籍主管部门报批。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审核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和学籍档案管理等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 第六条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技术标准和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省级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部署全国统一的学籍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入网资格进行审查,指导、督促学校使用学籍系统,应用学籍系统及时审批学籍变动。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采集和日常维护,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七条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为其申请学籍号,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学籍系统及时审核学生学籍。

东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东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来校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应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短期治疗(一年之内)不能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短期治疗可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经学生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时间计入弹性学制年限内。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可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不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活动,不能使用学校教学资源。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者,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考勤、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五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者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应予退学。 第六条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送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查;二天以上一周以内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批准,审批材料留系存查。学生外出进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活动期间,请假由带队教师批准。学生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请假手续;或因不遵守校纪而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遇意外事故,一切责任由当事者自负。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者五级记分制记载,获得60分(及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并根据成绩等级确定学分绩点(详见《东南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考核成绩及学分绩点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详见《东南大学学生行为规范综合考评实施细则》)。体育成绩的评定详见《东南大学体育教学及考核规则》。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邵院政字[]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邵阳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邵阳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来校注册者,由学生所在系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教务处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学籍。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科学生管理。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以学生为本的原则,在保障学生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从严管理,强化教育,规范学生行为,保障教育教学秩序,形成良好校风,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条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本院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应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后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转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应到学院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育部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1983年1月20日,教育部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必须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使其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发展,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现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实践]武汉理工大学选课操作手册

[实践]武汉理工大学选课操作手册武汉理工大学 选课手册(学生) 一(登录 打开浏览器,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 进入教务处网站首页,如图1-1-1所示 图1-1-1教务处网站首页在右侧处找到“学分制选课系统”,如图1-1-2所示 图1-1-2 点击“学分制选课系统“进入选课登录页面,如图1-1-3所示

图1-1-3登录页面 输入用户名和密码,选择“学生身份“,登陆到系统,如图1-1-4所示,第一次登陆需要用户绑定手机,以便系统今后发送通知短信以及自助找回密码(系统很多功能依赖于绑定手机请确保手机号码的正确,如果手机号码丢失请及时修改否则会影响到很多提示信息无法发送至手机)。 图1-1-4手机与邮箱验证输入手机号点击“发送短信验证码“按钮,稍等片刻手机会收到系统发送的验证码短信,将手机收到的验证码填入“手机验证码”中,并填写完“邮箱地址”,点击“确定”按钮即可进入选课系统,如图1-1-5所示。

图1-1-5选课系统 二(选课操作流程 1选课过程(以专业选课为例) 1.1专业选课 点击“专业选课”按钮,如图2-1-1所示,系统会显示培养计划中该学期可以选的课程,如图2-1-2所示 图2-1-1 然后,选择要选修的一门课程,点击该课程,系统会显示该课程的开课情况,如图2-1-3 所示。

图 2-1-2课程列表此时,学生可以点击课程名称查看课程简介,点击想要选修课程的课程名称,如图2-1-3所示 图2-1-3课程简介和课程咨询列表查看课程信息及学生对该课程的咨询信息(课程咨询操作请看 2.1节) 也可以点击教师姓名,查看教师简介以及之前老生对该教师的评语,如图2-1-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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