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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婚姻法对女性权益的侵犯

论新婚姻法对女性权益的侵犯
论新婚姻法对女性权益的侵犯



一、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强化女性弱势地位 二、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对女性权益的侵犯
参考文献

论新婚姻法对女性权益的侵犯 论新婚姻法对女性权益的侵犯
【内容摘要】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其他亲属之间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重要民事法律,也是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 利最重要的法律武器之一。由于历史的、社会的等原因,从总体上讲,妇女仍然 处于弱势,在制定法律时如果不作任何性别分析,不对妇女作出特别保护,而只 是一味强调所谓男女平等,就难免在实际上助长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的加剧。与 此引起争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8 月 12 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解释指出,夫妻一方 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 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在社会上 引起了一波波的争议浪潮,对此,本文就新婚姻法是否有对女性的歧视展开研究 和探讨。
【关键词】新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 女性权益
一、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强化女性弱势地位 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强化女性弱势地位
2011 年 8 月 12 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 》 这个解释共十九条,从第四条开始基本上全是有关财产的。现摘录如 下: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除孳息和自然增 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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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 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 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 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 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第十八条 离婚后, 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 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 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综观这些解释主要是以保护个人财产为主。首次明确夫妻一方 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并明确离婚案件 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其中颇受争议的 是第七条的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 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简单的理解是:婚前 谁买的房归谁,婚后两口子如果是男方父母出钱买套房,且产权人登 记的是男方,那么将来双方一旦有了婚姻和财产纠纷,这套房子就是 男方一个人的财产,包括购买之后这套房子自然增值的部分。反之, 如果是女方父母掏钱买房且登记在女方名下, 则上述财产属于女方独 有。 这个解释看着是合理的,谁掏钱房子归谁,对于现在的很多年 轻人来说,单靠自己打拼实际上很难在短时间内买到一套房子,很多 年轻人都是在父母的资助下购买房子的, 老人辛苦一辈子攒下的钱用 来给子女买房,如果子女婚姻破裂,房子凭空被割去一半儿,这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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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出资买房的老人来说显然有失公允。 但简单地将这种情况下的不 动产都归于夫妻中的一方所有,是不是就很公平呢?举个例子:A 男 婚前买了套一百万的房子, 首付三十万, 贷款七十万, 然后和 B 女说, 我们结婚吧。B 女很高兴,于是嫁给了他,两人在共同的婚姻家庭生 活中一起负担还款七十万。这个家庭负债了二十年,每月还 5448 元。 B 女负担了其中的一半,大概是六十五万左右。二十年后,B 女四十 五岁,A 男四十七岁。在就要苦尽甘来的时候,A 男出轨了,找了个 二十二岁的小三,然后要离婚。B 女说,可以离婚,房子和孩子都归 我。A 男说,孩子归你,但房子是我的。因为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 婚前个人房产,哪怕婚内还按揭,但这个房产依然属于我。这个时候 B 女才知道, 原来自己背负了二十年的贷款, 还了一百三十万的贷款, 她自己承担了六十五万贷款的房子,居然完全不属于她。也就是说, 这个时候,A 男离婚后完全可以把房子拿去送小三,写小三的名字, 和那个含辛茹苦二十年的老婆没有丝毫关系。 即使法律上有补偿共同 按揭贷款的条文,可也会遇到举证难的问题,而且,房子在二十年后 的增值部分呢?还是不属于 B 女的, 即使 B 女证明自己还了六十五万, 那她的二十年的青春呢?二十年为了家庭养育子女、 侍奉公婆的汗水 和泪水呢?法律不外乎人情, 只是新婚姻法的解释确实有点不近人情 了。《婚姻法》主要是保护婚姻的,但这样的规定因为财产的分割问 题而有鼓励破坏婚姻之嫌,也有保护强者之嫌。就不应该出现在婚姻 法的司法解释上。 对女性和儿童的保护,是《婚姻法》的重要原则,但新的司法 解释显然对这一点体现得不够,甚至可以称得上是一部“男人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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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在男权文化占主导地位的中国社会现实,注定了女性在职场、 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不平等的基础上,强调财产权等个人权 利、追求所谓法律意义上的“平等”,注定了只能是形式上的“平 等”,从而造就更大的不平等。 无论我们这个社会怎么强调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但在现代 婚姻关系中,男强女弱的基本态势并无多大的改变。在离婚诉讼中, 多数女性更是处于弱势地位,随年龄增长,婚姻年限的增长,婚姻 危机中男女地位差距只会越来越大。
所以说,解释三强化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弱势地位,而更 多的是维护男性权益, 婚姻家庭中女性的弱势地位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是经济问题,在社会用工中,女性本身往往难以获得与男性同 等的职位和同等的报酬。 其次是社会文化问题,即使在与丈夫同等 教育、同等薪酬的城市家庭中,男尊女卑、女主内的传统意识依然 无处不在地影响着人们,女性在从事和丈夫同等繁重的社会劳动的 同时,往往还必须承担起绝大部分家务。许多男性下班后即使闲着 喝茶看球,也拒绝进厨房和妻子一起劳动,他们的意识是:家务是 女人的活。而清洗衣服、清扫房间、清理厕所这些脏且烦琐的家务, 更是让他们望而却步。而他们基本上是认为女性负担这些家务是天 职,同时他们并不认同参与家务有任何意义,更不认为家务劳动是 对家庭建设的一部分。生理年龄的歧视倾向也使得婚姻中女人处于 弱势。中国人对女性的价值认同极苛刻狭隘,几乎不考虑女性的智 慧、创造力、社会生产力和年龄积累的经验价值。并不从人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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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考量女人,而仅仅从生育和姿色意义上的衡量其商品价值。30 岁 后的女性一旦离婚,既获得不了赔偿,更获得不了婚后赡养费,却 必须接受中国歧视下的贬值事实。在中国婚姻市场上,就难觅良偶。 如果还带着孩子,更是被视为废物、累赘。这使得女性在离婚中缺 乏底气,也缺乏再建生活的勇气和底牌。作为弱者,她们不得不接 受婚姻中诸多不平等条约,如忍受丈夫家庭暴力,默许丈夫婚外恋, 承担绝大部分家务劳动,照料孩子,伺奉公婆等,以换取婚姻的维 持。而丈夫一方,也往往并不尊重妻子付出的劳动价值,即使妻子 已经包揽了家庭的全部家务,抚育了孩子,并侍奉公婆等等。
一方面,新的司法解释回应了当前社会的热点,体现了对 个人财产权的保护,但另一方面,这种对个人财产权的强化,客观 上弱化了对“弱势”一方权益的保护。既然《婚姻法》要体现尊重 个人价值、尊重个人财产权,那么女性在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等方 面的付出为何没有在价值上得到体现?这个司法解释没有考虑到 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共同努力、贡献。国外不少《婚姻法》规定, 对妇女在家务劳动、 抚养子女方面所做的贡献, 在离婚时都要进行 价值评估,但我国的《婚姻法》对此没有任何触及,这对女性显然 是不公平的。 新的司法解释诸多条款, 是在实质上“不公平”的基 础上,追求形式上的“公平”。
《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过分强调男性利益是 有失公平的,这不仅违背了这部法律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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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利于鼓励女性自强、自立。因为,传统的中国妇女,包括一些 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 深受封建儒家文化的影响, 男尊女卑的观念 较重,一旦结婚,即把生活的重心转移到了家庭,精神上更依附于 男性,这种依附的后果是削弱了女性在社会上的竞争力,此时,男 性则在社会这一广阔天地里大有作为, 双方巨大的反差, 很可能使 男性对女性从尊重、 钦佩到爱恋的基础丧失, 从而导致婚姻的不稳 定。 审判实践中出突出地反映了这些问题。 一是许多婚姻案件中的 女性, 既使男方没有感情, 也拖着不肯离婚, 不愿失去名分和依靠; 二是被婚姻抛弃的女性, 往往是社会地位、 个人才智和能力与男方 差距较大, 而产生这些差距的原因, 与妇女过强的女性角色意识妨 碍了其成长有很大关系。 当然, 这种观点并不是要否认女性注定要 更多地投入家庭这一事实, 关键是, 法律在了解女性弱点的情况下 不要接受认可这种弱点, 如果这样做了, 就意味着纵容这种软弱和 依附, 从而会使她们更没有自强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如果法律不 再充当救世主,她们自强自立的精神反而会更强烈,这样,来自外 界的伤害则显得无足轻重了。 由此可见, 将婚姻立法定位于男女平 等远远比强调保护女性更重要。但是,在婚姻关系中,男女从来都 不平等,也永远不可能平等。
二、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对女性权益的侵犯 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对女性权益的侵犯 对女性权益的
国家制订法律是为了保护弱势方利益, 婚姻法的作用是用来保 护婚姻中男女双方的各自利益不受侵害。然而,从新婚姻法解释三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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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明显是有偏袒男性一方的倾向,例如,《解释三》关于房产的解 释从字面上咋一看,很公平很平等,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归属于买房者 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花钱买房的一方,而且没有性别之分。但是, 问题的关键在于,在中国的许多地方,在许多地方,传统的观念仍然 是结婚时男方承担买房责任,但是,女方没买房,不代表女方没有出 钱。如果装修是女方出的钱,家电是女方出的钱或者女方买了车,这 怎么算呢?房子在不断升值,离婚后房子就归男方,而女方买的很多 东西都属于可消耗的并且在不断贬值的东西,比如家用电器,家庭装 修,假如双方离婚的话,女方的权益毫无保障。很明显,《解释三》 明显是偏向于个人财产保护,是典型的谁投资谁受益的理念,而不是 从家庭感情角度去考虑的。 现实中是, 很多女性结婚后, 不但要赚钱、 照顾家庭,还要生儿育女,侍奉公婆,并且还要担负起相夫教子的责 任。女性本来赚钱的机会对比男性就少,很大程度上对于家的付出无 法用资本去衡量,除非出台‘女性养育,家产分一半’的法律规定, 否则如果男方出轨离婚,女方就很难有保障。
所以说,《解释三》实际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引发 更深刻的不公平——它必然侵害婚姻中的弱势一方,通常是女方。女 方含辛茹苦与男方一起供房,在婚姻破裂后,无法享有房屋所有权, 虽然第 10 条第 2 款规定了合理的补偿。但是,房屋所有权归谁,差 别相当大。女方将面临怎样的困境,可简单推演如下:
第一,离婚后,女方可被男方驱逐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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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虽然女方可提起诉讼,请求货币补偿,但在诉讼开始时, 作为原告,负有举证责任,承受诉讼成本,如诉讼费、评估费等,面 临诉讼风险,男方则以静制动;
第三,如果男方不具有货币补偿能力,女方在执行程序中将陷 入更艰难的境地;
第四,即使协议解决,但由于女方在博弈的起跑线上,就处在 不利的法律地位,博弈筹码减弱,最后所获必然大打折扣;
第五,女方在结婚时,因未买房,可能携现金作嫁妆,现金不 像房产那样具有“稳固性”“显示性”, 在婚姻中, 千金散去不复来, 难以获得补偿。
普通人通过常识都可以察识上述后果,但是,司法解释起草者 却忽视了。对此,最高法院给予的回答相当“理论化”。有关发言人 称:此次修订主要解决有关法条与《物权法》未能衔接的问题,确认 了物权法上的不动产登记效力, 不动产的登记效力将不会因为婚姻关 系的变动而发生变化。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应采实质主义,而非形式主义,应当考 虑到夫妻双方对不动产有共同的贡献, 不应简单地根据婚前不动产 登记将其归属于一方所有。本来离婚时,法官裁决不动产归属,包 括取得过程跨越婚前和婚后的不动产, 可参考很多重要的因素: 如 一方是否已拥有其他房产; 哪一方更需要此房产; 哪一方具有货币 补偿能力等等。但在该司法解释下,这些问题都不需要考虑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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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女性太过于苛刻,严重侵犯女性的权益,如今,男女平等 的话题倡导了半个世纪,但为什么法律都认真实施一下男女平等 呢?真不知道新婚姻法的制定者中有几位女性?他们了解女性维 护一个家庭的那种心血吗, 女性一旦结婚后, 需要背负的责任比男 性要大很多。 如果新法的制定者中有女性, 她们一定会考虑到女性 在婚姻里的弱势, 会寻找让女性能得到公平的法规。 但这次新法的 制定中,我们看到了男性如果背叛家庭后,得到的是更多的好处, 而女性无论她怎么努力,她都会在这个新法中不得不屈服。
我们国家是女性参加工作最多的国家,她们担负着工作和家 庭的双重压力。我们的法律应当做到的是保护所有权益人的权益, 其中保护弱势一方,更是法律的公义。但新婚姻法中,我们看到的 是法律在保护本是强势一方的男性, 而已经处于劣势的女性的权益 却无法得到保障, 这不仅让我们怀疑制定法规的是男性, 而且还是 已经是拥有权势的并且正处于人生得意须尽欢的年纪。
尽管女性的平等财产权利在任何一部法律中都是受到尊重与 保护的, 但从法律上的性别平等走向事实上的性别平等仍是一个艰 难的过程。 因为司法工作者中存在的性别盲点和财产分割向男性倾 斜的倾向对调节夫妻财产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男女平等 在 和法律公正” 的旗帜下, 维护女性权益被看作是保护弱者而对强者 的不公。 很多人认为: 对女性财产权利的维护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原 则,不能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认为,女性应当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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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对女性的权利维护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事实上, 当一个女性 连与男性最基本的平等分割夫妻财产的权利都没有时, 又何谈对女 性的权利维护呢?
另外,按照中国的传统,婚姻一般都是女嫁到男家,结婚后 男人和女人在婚姻中都是平等的,不因为疾病、贫穷而影响婚姻, 而房子是婚姻的物质基础和维系婚姻的重要因素,老婚姻法规定, 夫妻共同生活一定年限后,房子等财产可以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 产,而《新婚姻法》不承认这一点,在财产认定上还是各归各,与 我国的婚姻家庭国情不太相符的。 同时, 新婚姻法对本身夫妻关系 不好的家庭可能会带来更多的矛盾, 甚至会出现道德的沦丧和离婚 现象的不断增多。
以上的论述,我们看到新婚姻法对女性的很多不公平,有人 说过男女平等的话题倡导了半个世纪, 但为什么社会上还没做到男 女平等,法律要先行平等呢。其实,我想问的是,新婚姻法的制定 者中有几位女性?你们了解女性维护一个家庭的那种心血吗?女 性一旦结婚后,需要背负的责任比男性要大很多。看过《蜗居》的 人都知道海藻爱上宋思明的原因,就是宋的权势,所以甘当小三。 电视剧中宋思明的正室说过这样一句话: 男人都是一个样。 年轻时 候需要垫脚石,中年时就需要强心针,到老了就要扶着拐棍。而女 性做垫脚石的年龄却正是男性意气风发的年龄, 一面是人老珠黄的 黄脸婆,一边是人生处于顶峰的黄金贵族。这种时候,其实更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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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克制自己,担负家庭责任。毕竟结婚前可以谈爱,但婚后要谈 的就是亲情了。一个女性,当她把青春和大好的年华都给了你,给 了你的家后,难道就不能换回你对家的责任吗? 如今社会的浮躁之风的盛行, 导致了小三、 二奶的层出不穷。 之前的婚姻法还有一条, 就是若有对方出轨证据即可状告以期获得 一定的经济补偿, 或者是对方净身出户。 尽管现今社会女人出轨的 也很多,但婚外同居者毕竟还是男人居多,所以说,这之前的婚姻 法,还多多少少保护了女性在面对老公出轨之后的利益。可如今, 新婚姻法让大部分未买房的女性, 连养老之地都可能随时失去, 也 就是说,女人在今天的婚姻生活中,毫无任何安全感和利益保障。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实际上是掏空了男人给女人的这件“礼 物”的内核,让婚姻变成了一个可有可无,缺乏保障,没有安全感 也不意味着必然承诺的物事。 换句话说, 男人送出的礼物实际上只 是一个盒子,里面没有任何实质性内容。打个比方说,你一直以为 自己是 50%股权的合伙人,现在《新解释》突然告诉你,其实你只 是有 50%期权的打工仔,而且随时可能下岗。可想而知,男人会更 愿意结婚,因为结婚/离婚对他而言并无损失;而对于原本处于弱 势的女性而言, 她们对婚姻会更加保持观望态度, 会更愿意不婚和 不生育,因为婚姻并不意味着任何保障。
我相信中国大多数家庭在缔结婚姻之后仍然是友爱和睦的, 两个人决定一同度过一辈子的时候,相信更多地是因为喜欢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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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这个人能与自己相伴一生。不过,婚姻也是生活,生活中总会 与不愿意的事情不期而遇, 如果人人都因为这种可能的不期而遇和 与之相关的财产得失战战兢兢,婚姻又怎么会是和谐美满的呢?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固然有其合理性,面对越来越高的离婚率 和因此引发的各种财产纠纷, 有必要出台法律加以约束和规定, 但 绝对不是如此一刀切。 因为这样的一刀切下去, 对于寻常百姓来说, 恐怕要被迫俩人各买一套房子才能结婚了。 《婚姻法》是保护家庭 婚姻以及婚姻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 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婚姻双方权 益,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但如果以侵犯女性权益为目的,则很可能 不是保护婚姻,而是棒打鸳鸯了。所以,这个一刀切的解释,很有 进一步商榷的必要。
(全文共 6415 字)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组题组。 1.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组题组。 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组题组 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 (5 位抽样调查数据报告。北京:妇女研究论丛,2001, 5) 抽样调查数据报告。北京:妇女研究论丛,2001,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 新闻办公室发表 3. 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 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 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白皮书 4.徐安琪。女性的家务贡献和家庭低位。北京: 4.徐安琪。女性的家务贡献和家庭低位。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 徐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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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社, 版社,2004. 5.左际平。从多元视角分析中国城市的夫妻不平等。北京:妇女 5.左际平。从多元视角分析中国城市的夫妻不平等。北京: 左际平 研究论丛,2002, (1 研究论丛,2002,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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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内容提要 在国人的传统观念里,家庭是成员活动的中心,是幸福生活的根基,这一切都需要建立在合法的婚姻基础之上。而在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关系仍屡见不鲜。如此,婚姻法中有关无效婚姻的规定就成了全面禁止违法婚姻的客观要求。本文通过对无效婚姻相关内容的客观论述,以期更加规范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姻法中设置无效婚姻,是我国婚姻法在立法内容上的一次巨大进步。可以预见有了关于无效婚姻的法律约束,必将使众多的不规范的结婚行为得到制约,从而更有利于婚姻关系的建立,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睦。 关键词 无效婚姻;家庭;类型

目录 一、无效婚姻的实质 (3) 二、无效婚姻的类型 (3) (一)重婚 (3)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存在 (3)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5) (四)未达到法定婚龄 (5) 三、确立婚姻无效制度的法律意义 (4) (一)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 (4) (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冲突 (5) (三)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5) (四)使《婚姻法》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5) 四、依行政程序确认婚姻无效的情况 (6) 五、无效婚姻的宣告 (7) 六、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8) (一)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的财产分割 (8) (二)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的子女抚养 (10) 结论 (11) 参考文献 (12)

一、无效婚姻的实质 我国在婚姻法中首次提及“婚姻关系无效”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版已废止),直到2001年对《婚姻法》进行重新修订时,才明确婚姻无效的相关内容,至此《婚姻法》的体系才愈加完善。 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关系,从而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所谓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其虽然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婚姻本身不成其为婚姻,而只是一种非法同居关系。 二、无效婚姻的类型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属无效婚姻:(一)重婚 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已经有法定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登记结婚,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属无效婚姻。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存在。 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此处仅说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

最新最新婚姻法试题及答案

最新婚姻法试题及答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第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 A.血缘群婚B.对偶婚 C.乱婚D.普那路亚群婚 2.下列不属于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是() A.实现人口再生产B.组织经济生活 C.维护社会治安D.文化教育 3.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A.互相爱护B.互敬互爱 C.互相尊重D.互相敬重 4.“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这一说法出自1791年的哪一国宪法? A.法国B.德国 C.日本D.瑞士 5.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 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6.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这个期限是() A.二年B.一年 C.六个月D.三个月 7.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的() A.最理想的年龄B.最适宜的年龄 C.最高年龄D.最低年龄 8.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 A.男女平等原则B.一夫一妻原则 C.保护妇女利益原则D.婚姻自由原则 9.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D.代位继承人 10.根据《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的唯一必经程序是() A.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B.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登记 C.向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登记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11.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A.20周岁以上B.30周岁以上 C.40周岁以上D.50周岁以上 12.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A.由双方协商处理B.自行恢复 C.由法院判决是否恢复D.永不恢复 13.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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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一) 论文摘要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缩影。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必然牵动整个婚姻家庭生活。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离婚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即具有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离婚手续,从而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的终止原因有二:一是配偶的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二是离婚。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受上层建筑的影响,与不同时代社会形态的变迁相适应的。它在古今中外的婚姻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不同类型的社会中有着不同类型的离婚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2001年1月11日公布婚姻法修正草案,并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是在总结原《婚姻法》实施经验和广泛征求民众意见,以及借鉴国外有关的婚姻家庭规定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的。其中,离婚制度部分主要探讨离婚立法主义的历史变迁、离婚的法定标准、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父母探望权、别居制度等。本文主要探讨新《婚姻法》中对以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或者说是什么样的条件,法律才能判定离婚、说明一个合法家庭解体的问题。 关键词:离婚婚姻关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与我们每个公民都密切相关,是一部保障人民婚姻家庭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法律。从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随着社会各方面的飞速发展,传统的离婚制度受到了有力的冲击,特别是离婚的法定事由,其苛刻性、严格性日益不为人们所接受。因而离婚,作为社会最小细胞的裂变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即被社会各界所关注,成为整个社会变革、发展的缩影。马克思说过:“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研究离婚问题,不能脱离它的社会背景以及当时的社会条件。 于是我国在2001年1月1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通知,公布婚姻法修正草案。针对存在问题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总结婚姻法实施经验,广泛征求意见,法定程序考察以及借鉴国外有关的婚姻家庭规定的基础上,于2001年4月20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 我国婚姻法中对于离婚问题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对于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法定标准问题在此做以论述。 一、案例评析 张某与何某经人介绍恋爱4个月后,何某发现自己怀孕,便与张某匆忙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何某性格外向,经常出去娱乐,张某性格内向,虽不满意何某的行为,但又不把心里话明说,因而婚后不久二人就经常吵架。1998年,双方再次吵架,何某离家出走,到其哥哥家住。张某带人找何某时双方发生冲突动起手来,张某将何某的哥哥打成轻伤,何某的哥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认定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在缓刑期间,张某到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不久,双方又不断争吵并分居,经人劝说,二人虽然同意共同生活,但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何某仍经常外出,与异性交往甚密。张某为不让何某外出,经常在半夜给其打恐吓电话,使何某精神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何某了解真相后,再度离家出走。2001年5月,何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但张某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与张某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导致双方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经

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No.22009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之间以契约的形式商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1]。我国历史上虽然早有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制度,但由于当时社会条件的制约,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极少,所以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精神也很难体现。1980年《婚姻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自此,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确定下来。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赋予了约定财产制优先适用法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明确婚姻当事人可以以契约方式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2]。 一、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现实意义 第一,约定财产制适应了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宪法的立法精神,尊重了当事人个体的财产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公民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社会财富掌握和控制在私人手中。为此,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而在私有财产中,夫妻财产所占的比例不断提高,夫妻间的财产结构变得更为复杂,财富在婚姻中所占的砝码加大,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符合了宪法的立法精神,符合民法的自愿原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对权益的处分权,是立法的进步。 第二,约定财产制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如一方看上对方的钱财,企图通过结婚、离婚的方式来分割对方的财产,若实行这一制度,他的目的就不可能达到[3]。同时,这一制度适合了多种多样的婚姻形式,由于各种原因,再婚现象越来越多,在再婚时用约定的办法,对双方婚前、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有利于再婚的双方妥善处理其财产问题。在涉外婚姻中,允许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照顾这方面的各种复杂情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约定财产制也是今后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约定财产制使公民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夫妻财产的意识得到强化,既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财产分割的难度,又能更好地调整人们的家庭财产关系,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的所有权[4]。 二、约定财产制及其主要内容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方式将其财产的归属予以确定的制度。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于是,夫妻约定财产的范围可以是:(1)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2)将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约定婚后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个人所有;(3)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特有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部分所有或个人部分所有;(4)将一方特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部分为另一方所有。夫妻约定财产时间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后,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共同财产的规定,属于法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适用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关于分别财产制的约定,原则上只拘束夫妻双方,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纠纷时,夫妻一方不能以“另一方单独所负债务,应由本人偿还”作为抗辩理由,而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夫或妻在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的法律关系时,明确告知对方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并能证明第三人知道约定的,非借债方可以拒绝第三人的偿债请求。 三、婚姻法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规定的不足 婚姻法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表明了约定优先。但是,对约定的时间、内容、形式和效力等均未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9条对夫妻约定财产作了规定,但是,从总体上看,婚姻法的上述规定仍过于简单,没有形成制度化和体系化。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 第一,没有明确约定的时间。约定财产制适用于夫妻之间,但在理论探讨中,又主张“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如果允许男女双方在婚前约定,不符合主体资格的要求,因为双方的身份还不是“夫妻”。同时,还存在以下弊端:一是将婚姻关系财产化,容易导致有婚姻基础的双方因财产 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范丰丽 摘要:探讨了我国新婚姻法新增设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积极意义,分析了存在的不足。提出要严格规定约定的效力、明确具体的成立要件、建立具有公示性的相关配套制度、规定约定财产制的财产范围和明确财产协议变更程序等完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新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999(2009)02-0090-02 作者简介:范丰丽(1981-),女,山东日照人,洛阳理工学院(河南洛阳471023)社会科学系助教,韩国Kumoh国立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2008-07-17

新婚姻法对家庭生活的影响

新婚姻法对家庭生活的影响 相关调查显示,《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对中国传统婚姻模式造成了一定冲击。 1.女士更愿意买车买房。 南京的李女士和男友准备结婚,本来女方家打算出钱装修,但现在改变主意了。“将来万一有个闪失装修又带不走。”女方家认为,过去那种男方买房,女方装修买家电的办法现在不被看好了,相比之下女士更愿意买车、买房。 婚姻咨询师常君说,新解释的出台,传统的婚嫁模式可能因此改变。女性也许将不再愿意把钱花在不能增值的婚嫁项目中,以保证投入不会因为时间的流逝而缩水。 2.更多女士将争取掌控家庭财产。 “成家后,我想掌握更多的经济大权。大权在握,心中不慌。”李女士说。《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家庭中经济处于弱势的一方,可能会更多地争取对家庭财产的掌控权。 “要是我也会这么做,但是真正离婚划分财产的时候,就算你手里握着一沓存折,也是白搭。”南京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巩蔺娜说,离婚时按照法律规定,共有财产还是需要进行平分,最实惠的处理方法,还是在房产证上将自己的名字作为共有人加上去。 3. 财产公证是否会增多? “过去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办理婚姻财产公证的并不多。”张先生觉得,现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会引起不少女性对婚姻财产的重视,办理此类公证的人会有所

增加,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昨天我还跟同事讨论这个事儿,但是并没有太多人来办理婚姻财产公证。"郑州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毛旭说。毛旭认为,新的司法解释使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更加明晰,“一旦打官司,直接看房产证就行了”。 家庭理财规划您必须知道的八个可行措施 几乎每天都有人在微信上问我们怎么进行家庭理财规划配置,很多人认为我们的金融和政治体系已经崩溃,运作这些体系的领导者犯下了错误(至少是间接地),要解决问题,他们必须放弃既得利益、放弃权力,可能还会让自己受到牵连。我们相信几百年来都是这样的情况,今天我们不过是了解得更加透彻而已。 就通天顺家庭理财而言,我们不怀疑我们正在走向一轮严重衰落,它将对我们的金融体系造成重大破坏。我们不知道此事何时发生或怎样发生。一年之后?10年之后?100年之后? 没法知道,但我们相信此事在我们有生之年发生的概率相当大,而在我们孩子们的有生之年发生则几乎是百分之百的事情。 那么投资者该怎么办呢?肯定没有完美的答案,但我们看到很多人都在做我们觉得很愚蠢的事情。他们把所有资金都投进股票、基金、黄金或房地产当中,我们觉得这些做法都错了。

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概述 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婚姻,各国法律一般都有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规定。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不仅填补了立法空白,也使我国的婚姻法更好的与国际婚姻法相接轨。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已经进行结婚登记,但不具备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违背另—方的真实意愿,胁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一)确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在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屡禁不止,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是全面防止违法婚姻的客观要求。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以便保证婚姻的质量,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为了全面建立防止违法婚姻的法律机制,增设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必要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是婚姻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结婚制度的保障。 现代婚姻之实质是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建立的理论前提,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认可的男女两性关系。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男女两性的结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即为违法婚姻,规范违法婚姻的立法即为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可见,婚姻无效制度和可撤销制度与婚姻成立要件相辅相成。传统民法中有“无规定,无无效”的理论,说明无效或可撤销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而仅规定成立要件,欠缺对违反要件行为的制裁措施,规定的要件也就得不到保障。两者结合,才构成完整的结婚制度。因此,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作为保障结婚制度的手段是婚姻立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婚姻立法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必须建立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 2.婚姻家庭立法和司法实践亟待建立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欠缺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对违法婚姻没有系统完整的立法,只有一些具体的司法解释,而且这些解释对违法婚姻有着不同的处理原则。这样,同属违法婚姻,在处理依据和结果方面就出现了完全不同的情况。特别是绝大多数的违法婚姻在司法实践中均以离婚对待,而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合法婚姻的法律手段,如此处理就混淆了婚姻合法与非法的界线,赋予了违法婚姻以合法效力,这从逻辑上讲是错误的。因此,在立法上增设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婚姻法》第10条和11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分别为: 1、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1)重婚的 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新婚姻法辩论赛 整理

争论的要点 1,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否使女性的婚恋观有所改变? 第一,妻子更被动。 女人在经济上更被动。如今的职场,男人的工资普遍要比女人更高,所以,婚前买房大多是婆家和男性来承担。如今,不仅逼得女人在家庭中越来越被动。女人辛苦持家,生孩子,侍奉公婆,你不能有抱怨,还得担心哪里伺候不周,否则就下岗,下岗了也没赔偿啊。最后年老色衰离了婚。对不起,房子是人家男人婚前买的,没你份儿。那婚后共同财产倒可以共享?但普通人家有多少婚后财产?大都培养孩子了。也就是说,女人,你白当了几十年的保姆,白白陪睡了男人几十年。妻子的地位,摆明了还不如职业小姐吗?? 第二,出轨率上升,尤其是男人出轨。 给第三者的分手费,老婆有权要回来,这说明,男人出轨的代价会减小,为男人包二奶扫清了障碍,男人完全可以玩了白玩;就算离婚也没关系,不用跟妻子分房子,这势必会滋生越来越多的出轨男人。 个人认为,“给第三者的分手费,老婆有权要回来”这条纯属扯淡,这可能吗,执行得了吗?这分明是挑起女人的战争。男人给第三者的钱,通常没有借条或者证据的,同时,具体数目多少老婆也未必知道,再说了,要人家吃进去的吐出来,这容易吗? 第三,离婚率上升。 正因为,男人出轨的代价变小,男人离婚的代价会减小:婚前男人自己买的房子归男人,婚前男人父母给其买的房子也归男人,离婚时女人没份。同时,丈夫送给老婆的房子只要没过户就可以反悔,男人因为妻子不生孩子就可以合法离婚,这些都可能加深夫妻矛盾,从而导致离婚率将会大幅上升。 第四,生儿生女的父母压力一样大。 婚前房产归自己,这说明:女孩子有一个能付房子首付的父母是多么重要。寒门难出贵子,寒门别想攀高枝,攀了高枝人家的财产也与你无关。这逼得女方的父母也很有压力。之前,生儿子的父母会觉得压力大,攒钱买房子娶媳妇而。如今,女儿再也不是招商银行,则是建设银行。生女儿的父母压力也变大了。这种情况下,逼得女儿的父母也要掏钱赞助买房子。 第五,女人自己买花戴,女强人更多。 新婚姻法出来,什么是王道?自己老爸老妈牛是王道,要么自己牛才是王道。靠自己才是王道。男人靠不住,婚姻靠不住,那就自己努力赚钱了。 所以,未来职场上,会催生越来越多自力更生的大女人、女强人。这算好事儿吗?届时男人可能会发现,职场上越来越多的女人会来跟他们竞争。而在职场上的女人,会更加没有性别之分,她们会像男人一样去奋斗。 第六,不婚族壮大。 女人结婚图什么?新婚姻法出来,从法律上你图也图不了啥了。不仅该有的权利减少了,义务反而加重了。比如生孩子,这是双方的事情。这不是义务,而是约定。生孩子,要看双方的条件,比如年龄、身体体质。生孩子是要看双方的各种条件的。不能把所有问题都推给女方。这显然又是大男子主义十足的条框。 如果说女人必须生孩子是义务,那男人就必须赚钱养家买房子是义务。这明显就是偏袒男人的条款,同时也是为男人离婚提供借口的条款。 照这样下去,只会让更多女人选择不结婚,不婚族会越来越壮大。因为婚姻已经无法给女人保障,还不用受十月怀胎之苦。这会让女人对婚姻的期望程度降低,甚至宁愿同居也不愿意离婚。

新婚姻法中关于房产证加名字的内容

新婚姻法中关于房产证加名字的内容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要是男女在结婚之前愿意将对方的名字加在自己所有的房产证上,那么法律是允许这样做的。 很多时候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是常见的,而有的男女想要在结婚之前就在房产证上加名字,这样的做法可行吗?而关于婚前买房的归属问题又是怎样的呢? 接下来,将在下文中一一为您解答这些问题。 一、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字可以吗 对于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字可以吗?这个问题,经过财产拥有者的同意,是可以在两人婚后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具体解释如下: 根据的是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先很明确购房是婚前行为,所以该房产为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款部分为共同财产!所以这种情况下,给配偶加名字,确实要再收契税。”由于属婚前财产的产权证加配偶名字的,是婚前个人单独所有的房产,部分产权份额转移给配偶,按转移登记(赠与)收取契税、交易手续费、合同印花税、印花税(权证)、房屋登记费。至于收费标准每个地方的房管部门要求不一样。 其次加名字程序。如果能在还完贷款后再加名字,那手续就很简单走正常的加名过户手续就可以直接到当地的房 管所办理,带上个人身份证,及其产权证,结婚证。如果短期内不打算还款,那么首先要到贷款银行开证明,表示银行同意增加配偶为产权共有人,其次再到房管所申请加名。 如果婚前房产加上对方名字,房产就成为共同财产,如果离婚,他有权利分割。 二、婚前买房的归属情况 按法律规定有如下几点可以解释婚前买房的归属情况: (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对新婚姻法的个人看法

对新婚姻法的个人看法 2011年出台了新的婚姻法,其中有三大改变中离婚法最受我注意。在此,我浅谈一下我个人对新婚姻法中离婚法的个人意见。 在谈离婚之前,我们得先谈谈婚姻,因为结婚是离婚的前提,没有婚姻就没有离婚。从历史上看,婚姻家庭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客观需要而出现的,自其产生之时起就担负着一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职能表现为: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以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必然会通过生育子女繁衍后代,这是由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决定的。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家庭的经济职能,反映了一定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相适应,当时的家庭是组织生产和消费的重要的经济单位。3、教育职能。家庭作为教育单位,是历史上早就形成的,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学校教育和其他形式的社会教育有了很大发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一定要把家庭进行到底装入矣社会教育有效地结合起来,家庭教育有着种种不同于一般社会教育的特点,因此家庭教育的作用是重要的、不可代替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婚姻关系的存续也应当以爱情为基础。这种爱情不是单方面的。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一些夫妻缺乏应有的婚姻基础,或者婚后在感情上有所恶化。如果双方的感情完全消失,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就抢劫了存在的条件,家庭的社会职能也无法正常地发挥。勉强维持这种徒有其表的、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不仅会给双方带来莫大的痛苦,对于子女、家庭和社会也是有害无益的。因此实行离婚自由可使当事人有可能重建幸福美满的家庭,对整个社会的婚婚姻家庭关系的改善和巩固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离婚自由是结过婚自由的必要补充。从坏方面上看,离婚固然使某些家庭离散,并可能给一些当事人带来感情上的创作。但是,从从另一面上来看,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却由此得到调整和改善。所以,我们既要依法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尽可能保持那些尚有身体力行的婚姻,同时又要依法实行离婚自由,满足人们正当的离婚要求。只有这样,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的现代化建设。 当然,我们也要反对借口离婚自由而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防止轻率离婚和保障离婚自由是完全一致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实行离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在离婚问题上可以为所欲为,既要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又要受到社会主义道德的约束。应当允许离异的,只是那些在实质上已经的婚姻,决不能超出这一必要的限度。在我国,夫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一般说来可以通过自我调

论文《浅析-新婚姻制度与缺陷和完善》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浅析新婚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目录 摘要 (3) 关键词 (3) Abstract (4) Keywords (4) 前言 (5) 1旧婚姻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6) 1.1由于婚姻法立法时的局限性,存在下列问题 (6) 1.1.1原则性、概括性过强 (6) 1.1.2婚姻法与各部门法律或单行法规的衔接存在问 (6) 1.2、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部分问题 (6) 1.2.1一些时间中遇到的问题 (6) 1.2.2由于旧婚姻法制定后 (6) 2 新婚姻法进步之处 (7) 2.1 立法模式上的进步 (7) 2.2 技术上的进步 (7) 2.3 对个人的财产和权利进行保护 (7) 3 针对新婚姻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的讨论 (8) 3.1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 (8) 3.2新婚姻法在生育制度上存在不足 (8) 3.3新婚姻法解释三对女性权益保障上存在不足 (8) 4 我国为完善婚姻法的立法体现 (10) 4.1、酝酿准备时间长 (10) 4.2、专家学者参与程度高,专家立法的色彩浓厚 (10) 4.3、立法程序严格完备 (10) 4.4、社会参与面广,新闻媒体炒作火爆 (11) 4.5、立法基础条件,吸取经验成果 (11) 结束语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新婚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摘要 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的颁行,是新中国婚姻法学前进道路上的重要的里程碑。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原则,为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法制而努力,是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近年来进行的全部研究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这些研究既有

宏观的,针对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全局的,也有微观的,针对婚姻家庭领域里的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具体法律问题的。新《婚姻法》的出台无疑又是立法学界的又一大突出贡献。应该说新《婚姻法》的修改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适应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的婚姻关系的要求;也是我国婚姻法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的结果。不过,从立法学的角度和我国的立法实际来看,不少规定仍在一定程度上存有缺陷,尚不够科学。 关键词:新婚姻法;里程碑;完善;缺陷 The defects and improve the new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Abstract in 1950, marriage law and the law enacted in 1980, is an important milestone in the history of

新婚姻法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该解释指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此司法解释一经出台,引起各方热议,一边是讨伐,一边是掌声,不少“围城”外的人士也持看热闹或戏谑的心态,发表着自己的心声。网上热帖牵出“婚房话”:老婆称房产证不联名就不生孩子 18日,在海南在线上,网友雨天小吃店发表了一则《婚姻新法第三天,怀孕的老婆说房子不加名字就不生孩子》的帖子。截至当晚11时,已有5728人点击该贴,74名网友作出回复。 帖子里称:如果没有8月12号的婚姻法新解释,我婚后买的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只要去做个公证,证明是父母出钱赠我的房,它便成了我一个人的。我对岳母说,这房款是我父母多年的积蓄,就算我同意加老婆名字,我父母也未必同意。我和岳母的关系就这样搞僵了。 “这两天,孕妇老婆一直不肯理我,我担心不愉快的心情会对肚子里的宝宝不利,可房子由夫妻共同财产变成我的个人财产也不是我家故意的,我到底该不该在房子上加老婆名字?”雨天小吃店在帖子中还称:昨天,老婆莫名其妙地说,女人帮男人生孩子做家务,可惜老公将来要是出轨,女人还得净身出户,倒还不如别生孩子好了。如果她以打掉孩子做要挟(孕期才40天),强迫我在房产证加名的话,我该怎么办? 力挺爱她,房产证就加上她的名字 跟帖的不少网友都站在了发帖人的老婆一边,认为既然是一家人,既然是爱老婆的,那么房产证就应该加上老婆的名字。网友六月荔枝红回复说“你如果爱你老婆,决心和她过一辈子,房产证上加她的名字很过分吗?做不到吗?除非你一开始就想以后离婚分家。女人为你奉献青春、为你生孩子,她会失业、会老得快,这点小小的要求很合理。” 还有网友称,如果你觉得你爱老婆,就写上她的名吧,不要让她不安,你老婆不是为了你的家产而嫁给你的吧?只是为求安心和你的承诺,如果你以后真的不要她了,你能保证下个女人不会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我非常赞成男女双方都要独立、有自己的事业,你试试去怀胎10月,分娩后还能带着孩子一起上班吗?就算你敢这样,也没有公司敢用你,所以,女人至少有几年无法工作,这样的要求不过分。 “当然要加上,加上只会促进家庭和谐,你老婆都愿意给你生孩子,难道你就不能满足她这点小小的要求吗?除非你现在就在为自己今后出轨离婚做铺垫,否则加上她的名字一点顾虑都不应该有,如果怕你老婆以后出轨分你的房子,可以去作个公证,写上如果将来老婆出轨提出离婚,她就得不到那一半房产。” 反对应该把房子过户到父母名下 网友hntwx表示,“生儿育女是双方的责任,为什么女人总认为这只是女人为男人奉献青春、为男人生的孩子啊?女人的悲剧,其实是女人自己造成的,要想男女平等,其实双方都要独立才行,自己不能独立,何来能力要求平等?” 在网友babyblue1900看来,发帖人如果把老婆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是娶了媳妇忘了娘。他回复称,“那是发帖人父母一辈子攒的血汗钱,不能随随便便送给老婆。女的也可以选择不生孩子,但是不需要建立在将男方父母买的房子归自己所有的基础上。我觉得你应该办公证,把你的名字去掉,直接写你父母的名字。这样你们以后不管老人,老人也有所保障。” 还有网友回复说,“虽然是合法夫妻,也有出意外的时候,转身就是陌生人了,到时候很多东西要分清楚、算清楚的。当然,如果你不在乎这些身外物,那又另说。”“为什么总是一边倒的论调?——为什么没有人假设是女方父母支付的首付或买了房子送给女儿结婚?如果这样,离婚时男人同样也得净身出门!” “以前老人说,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女人嫁人就是图个物质生活的稳定。如果房子什么的都算的这么清楚,那还不如单身。” 女性成置业潜力股

2020年新婚姻法颁布分析-婚姻法2020论文

新婚姻法颁布分析 关于新修改的婚姻法与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设了许多新的婚 姻家庭法律原则和制度,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便是其中的一个。那么,下面是为大家的新婚姻法颁布分析,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一、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近年来在社会上引起较大争议的“找二奶”问题,今后可以通 过法律手段加以遏制。针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此次新婚姻法颁布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将法律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在法律责任一章,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离婚一章中明确规定,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 他人同居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新制度 新修改的婚姻法与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设了许多新的婚姻家 庭法律原则和制度,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便是其中的一个。 新婚姻法颁布后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法律明确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更明晰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除婚姻法另有规定以外的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新修改的婚姻法同时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等,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修改后的婚姻法还对夫妻约定财产作出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

最新婚姻法试题及答案

最新婚姻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第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 A.血缘群婚 B.对偶婚 C.乱婚 D.普那路亚群婚 2.下列不属于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是() A.实现人口再生产 B.组织经济生活 C.维护社会治安 D.文化教育 3.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A.互相爱护 B.互敬互爱 C.互相尊重 D.互相敬重 4.“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这一说法出自1791年的哪一国宪法? A.法国 B.德国 C.日本 D.瑞士 5.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6.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这个期限是() A.二年 B.一年 C.六个月 D.三个月

7.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的() A.最理想的年龄 B.最适宜的年龄 C.最高年龄 D.最低年龄 8.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 A.男女平等原则 B.一夫一妻原则 C.保护妇女利益原则 D.婚姻自由原则 9.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代位继承人 10.根据《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的唯一必经程序是() A.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 B.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登记 C.向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登记 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11.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A.20周岁以上 B.30周岁以上 C.40周岁以上 D.50周岁以上 12.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A.由双方协商处理 B.自行恢复 C.由法院判决是否恢复 D.永不恢复 13.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A.夫妻感情不和 B.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C.夫妻感情基础丧失 D.对子女和财产已妥善处理 1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

论新婚姻法对女性权益的侵犯



一、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强化女性弱势地位 二、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对女性权益的侵犯
参考文献

论新婚姻法对女性权益的侵犯 论新婚姻法对女性权益的侵犯
【内容摘要】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其他亲属之间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重要民事法律,也是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 利最重要的法律武器之一。由于历史的、社会的等原因,从总体上讲,妇女仍然 处于弱势,在制定法律时如果不作任何性别分析,不对妇女作出特别保护,而只 是一味强调所谓男女平等,就难免在实际上助长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的加剧。与 此引起争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8 月 12 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解释指出,夫妻一方 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 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在社会上 引起了一波波的争议浪潮,对此,本文就新婚姻法是否有对女性的歧视展开研究 和探讨。
【关键词】新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 女性权益
一、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强化女性弱势地位 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强化女性弱势地位
2011 年 8 月 12 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 》 这个解释共十九条,从第四条开始基本上全是有关财产的。现摘录如 下: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除孳息和自然增 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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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对于女性有哪些有利的地方-

新婚姻法对于女性有哪些有利的地 方? 规定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还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是人生大事,贯彻于普通人的一生。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基本的法律,随着社会时代的发展,之前婚姻法的条款出现了不适用的情况,为此,最高法陆续出台多部司法解释,共同构成新婚姻法。那么,新婚姻法对于女性有哪些有利的地方?下面小编结合有关法律知识给大家讲一讲。 一、新婚姻法对于女性有哪些有利的地方? 新婚姻法的规定,不但体现了夫妻之间是完全平等的,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

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财产方面的规定是,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还有对妻子有利的规定,如规定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还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新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是怎么说的?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浅析当代大学生的婚姻家庭观

浅析当代大学生的婚姻家庭观 摘要:本文是一篇当代大学生的婚姻家庭观与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对比的调查报告,文章首先运用文献资料对传统的婚姻家庭观进行论述,总结出传统的婚姻家庭观的一些特征,然后通过对调查问卷的分析,将当代大学生的婚姻家庭观与传统的观念进行对比;论述当代大学生的婚姻家庭观的观念以及变化的原因,分析由于观念变化带来的影响等。 关键词:大学生婚姻家庭传统观念 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家庭诞生的那天起,它就与社会产生了密不可分的联系, 并相互影响。一定的社会制度,在不同的程度之上影响着人们的婚姻家庭观 ,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都会有相应的婚姻家庭观念与之相适应。人类社会的每一次进步,每一次变革,都不可避免的给婚姻家庭制度提出新的要求,灌注新的内容,赋予新的形式;婚姻家庭作为社会设置的一个方面,并不只是被动的受社会制度的制约,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起着反作用。一种和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不仅对一个家庭产生积极的影响,也同时对一个社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并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中国近代社会经历过几次大的转型,第一次是辛亥革命,第二次是新中国的诞生,第三次是 1978 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在这次改革春风的沐浴之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与此同时,国外的文化纷纷传入中国。受外来文化的影响,中国民众的思想观念也得到改变,家庭的功能在这样的冲击之下或多或少的丧失,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自然而然的受到挑战。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民众尤其是当代大学生究竟应该何去何从,是全盘接受外来文化,还是有批判的继承; 父母,婚姻,子女对他们究竟意味着什么责任,累赘还是甜蜜的负担。 (一)大学生对父母的态度: 1.家庭功能: 在传统社会中,家庭是社会成员情感与经济的最基本的承载体.社会成员之间的情感交流更多地发生在家庭中,家庭也是成员间物质经济的集散地.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的功能不断转移和丧失.调查中发现,在问及"当你有心事或遇到困难时,经常和谁聊聊"时,而69.1%的同学选择了朋友或同学,其次是"自己憋着",占20.7%,而选择父母的只有10.3%,这个数据一方面说明中国的大学生的主要经济来源仍然是家庭, 另一方面也凸现出中国大学生经济上还未独立, 虽然在校大学生年龄已经在 21—22 岁左右, 但是在经济上他们仍然需要依靠家庭供给.这是社会文化氛围造成的, "成年人"却未成"人" 的局面,对于社会的发展是亟需改变的现状。 2.赡养方式: 传统的家庭观念要求子女为父母养老送终,而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许多子女无法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于是敬老院,福利院等机构相继出现,为人们解决这一负担。但是在调查中,当代大学生赡养老人的方式并未有多大改变。在问及"你认为那种赡养方式最好"时,其中选择"和父母生活在一起"的男生占 41.4%, 女生占 60%;选择"各自生活,经常探望"的男生占 41.4%,女生占 29.2%。可以看出,选择多数集中在"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及"各自选择,经常探望"之间,选择敬老院的少之又少,男生选择"送敬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机构"的占 10.3%,而女生占 3.1%;当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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