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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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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长寿府发〔2008〕92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审议同意,调整我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及所在地区标准计算:一类地区凤城街道、晏家街道、渡舟镇、八颗镇15000元/亩;二类地区江南镇、邻封镇、长寿湖镇、双龙镇、龙河镇、海棠镇、石堰镇、云台镇、葛兰镇、新市镇14000元/亩;三类地区但渡镇、云集镇、洪湖镇、万顺镇13000元/亩。

2. 被征收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 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应严格按照集体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

1.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7000元。

2.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分别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剩余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个人。

(三)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1. 青苗的补偿按被征收耕地面积计算,标准按附表1执行。

2. 地上构附着物补偿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标准按照被征地面积每亩3000元计算。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帮助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具体分配到户的方案,把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落实到被征地农户。

(四)被征地农村房屋拆迁补偿

1. 被征地农房拆迁补偿以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新建房屋未及时取得农房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他相关合法审批手续为依据。

2. 被征地房屋拆迁补偿面积以房屋产权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对有合法依据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以征地实施单位清理测量面积为准。房屋面积测量统一按国家有关测量规范执行。

3.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附表4执行。

城镇及园区、市级以上景区等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后,不实行划地自建住房安置,实行住房货币安置。

规划区外部分征地的被拆迁农户(全户农转非的被拆迁户除外)按附表4标准提高50%补偿后,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申请自建住房。

征地范围内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农房拆迁户(房屋拆迁未转非村民、城镇人员)不享受住房货币安置,房屋拆迁补偿按附表4标准提高50%给予补偿。

4. 符合住房货币安置条件的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符合增购自然间条件的,其增购自然间的标准为每人建筑面积15平方米。

货币安置具体标准按照不低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原则确定。增购自然间的按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50%乘以增购自然间面积计算。

被征地拆迁户有两处及以上农村住房的,只能合并享受一次住房安置。

5. 住房安置对象的确定: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时,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住房安置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增购自然间对象:

(1)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

(2)住房安置对象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的(离异未再婚人员不属增购自然间对象);

(3)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含已成年未结婚子女)为本区城镇户口(包括因下岗失业或残疾,回到住房安置对象身边的子女或配偶,不包括子女或配偶之外的其他人员如儿媳、女婿等),且在他处无住房,长期(两年以上)与住房安置对象(父母或配偶)居住的。

6.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被征地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包干一次计发:3人及以下户为每户600元,3人以上(不含3人)户按每增加1人增发200元计算。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被征地拆迁户,属住房货币安置和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发给600元搬迁补助费。

7. 实行拆迁奖励。在征地公告规定期限内,房屋产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产权手续、户口簿与征地单位签订了拆迁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实施了拆迁的,给予3人及以下户每户1000元,3人以上(不含3人)户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300元的奖励。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拆迁协议和未按约定拆迁的不予奖励。

(五)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未经依法批准为企业用地上的建构筑物除外)补偿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1. 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之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1)在册在籍农业人口;

(2)农村在校大中专学生;

(3)现役十年及以下士官及义务兵;

(4)劳改劳教人员。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1)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2)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法定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3.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不符合征地农转非安置条件的人数不计算在内)。

若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均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均0.5亩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4.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

5.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全户农转非后,其剩余的土地全部交归集体。

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城镇发展用地为每亩2万元;新征工业用地为每亩0.5万元。

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征地报批时缴纳,作为市级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逐步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民政等部门要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建立购买住房的房源保障制度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由征地单位提供国有土地,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定向销售住房,并由建设单位定向销售给已进行住房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购买需求。建设单位修建并定向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

征地范围内按住房货币安置拆迁补偿的农房拆迁户,房屋拆除后,可凭《征地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在相邻地段购买与住房货币安置面积相当的定向销售住房。若因户型限制,每人购买定向销售住房面积不得超过其住房货币安置面积5平方米。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确定,做好房屋拆迁相关工作和本辖区征地信访稳定工作。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办法。

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行业主管涉及方面的补偿确认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收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被征地房屋拆迁后自建住房(城市、镇规划区外)、定向销售住房(城市、镇规划区内)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以及征占用林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长寿府发〔2005〕119号文件同时废止。

1. 2008年1月1日前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按原规定办理;

2. 2008年1月1日前依法批准征地并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但因被安置对象拒绝接受安置或拒不领取有关补偿安置费用,致使补偿安置未实施完毕的,按原规定办理;

3. 2008年1月1日后依法批准征地,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按本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国土资源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规划局、区建委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表:1.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2.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3.征收土地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4.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说明:

1.蔬菜地指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蔬菜基地。

2.经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作物可按粮食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补偿费。

3.专用鱼池按水面(含除养鱼外的其他水产养殖)面积补偿(含鱼苗及其他水产养殖幼苗损失),其补偿标准参照蔬菜类标准执行。

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说明:1. 经补偿后的林木由被征地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处置。

2. 药材树及其它经济林木参照干果类进行补偿。

3. 自然生长的树木不予补偿。

4. 本表作为集体经济组织落实构附作物综合定额补偿(3000元/亩包干)分配方案参考使用。

征收土地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说明:

1. 正常使用的室外沼气池按粪池补偿标准每立方米增加10元补偿。

2. 经补偿后的原构筑物由被征地单位或个人自行处置。

3. 本表作为集体经济组织落实构附作物综合定额补偿(3000元/亩包干)分配方案参考使用。

附表4:

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说明:

1. 房屋层高在

2.4米(不含2.4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 房屋层高在1米以上1.5米以下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在1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30%计算补偿。

3. 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房屋,其屋顶为瓦盖的,顶层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房屋补偿。

4. 外阳台按同类住房面积的50%计算面积。

5. 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财政部92号文(PPP)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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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92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2006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 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

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条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第十一条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

解读中央2017年一号文件

201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该怎么解读? 这份文件题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全文共分6个部分33条,包括:优化产品产业结构,着力推进农业提质增效;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壮大新产业新业态,拓展农业产业链价值链;强化科技创新驱动,引领现代农业加快发展;补齐农业农村短板,夯实农村共享发展基础;加大农村改革力度,激活农业农村内生发展动力。 文件指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市场需求变化,以增加农民收入、保障有效供给为主要目标,以提高农业供给质量为主攻方向,以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为根本途径,优化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由过度依赖资源消耗、主要满足量的需求,向追求绿色生态可持续、更加注重满足质的需求转变。 文件强调,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一个长期过程,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协调好各方面利益,面临许多重大考验。必须直面困难和挑战,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勇于承受改革阵痛,尽力降低改革成本,积极防范改革风险,确保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农民增收势头不逆转、农村稳定不出问题。 “近几年我国在农业转方式、调结构、促改革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虽然开了头、有进展,但需要在发展目标上再聚焦,在工作路数上再理清,在政策举措上再加力。”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中央农办主任唐仁健说,“只有牢牢把握住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为整个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当好先锋、提供支撑,才能开辟出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境界。” 每年都有的“中央一号文件”2017年的该怎么解读? “当前农业农村发展的内外环境发生了大的变化,出现许多新矛盾新问题。”唐仁健说,“主要是农产品需求升级了,有效供给跟不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到了极限了,绿色生产跟不上;国外低价农产品进来了,国内竞争力跟不上;农民增收传统动力减弱了,新的动力跟不上。” 他认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供给侧,突出的是结构性、体制性矛盾。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要从供给侧入手、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发力,从根子上解决这些矛盾问题。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不成功,要看供给体系是否优化、效率是否提高,更要看农民是否增收、是否得实惠。主攻方向是提高农业供给质量。”唐仁健表示,要用改革的办法

92号文件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长寿府发〔2008〕92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审议同意,调整我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及所在地区标准计算:一类地区凤城街道、晏家街道、渡舟镇、八颗镇15000元/亩;二类地区江南镇、邻封镇、长寿湖镇、双龙镇、龙河镇、海棠镇、石堰镇、云台镇、葛兰镇、新市镇14000元/亩;三类地区但渡镇、云集镇、洪湖镇、万顺镇13000元/亩。 2. 被征收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 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应严格按照集体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 1.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7000元。 2.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分别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剩余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个人。 (三)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详见(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 2.4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1.1. 2.5 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工程部;

总局92号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

关于《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 2018-03-13 12:26 来源:煤矿安监局行业安全基础管理指导司 分享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 ?QQ好友 ?更多 打印字体:【大中小】 关于《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 为便于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准确理解、掌握和使用《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92号),现将部分条款说明如下: 1.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条中所称煤矿包括建设煤矿和生产煤矿。 2.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本款中的“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部门。 3.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本条中的“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是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4.第八条第二款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保存。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记录了煤矿从业人员接受安全培训考核、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等重要信息,是

整理安监总局令[2017]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文件编号________ 20 年月日

附件1 关于《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 为便于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准确理解、掌握和使用《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92号),现将部分条款说明如下: 1.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条中所称煤矿包括建设煤矿和生产煤矿。 2.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本款中的“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部门。 3.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

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本条中的“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是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4.第八条第二款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保存。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记录了煤矿从业人员接受安全培训考核、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等重要信息,是证明煤矿从业人员参加安全培训的重要材料,应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中“企业职工培训工作文件材料重要的要保管30年”的规定执行,安全培训档案可为书面档案,也可为电子档案。 5.第十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本款中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非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负责执行生产经营业务的人或投资人等实际控制人;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 6.第十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

中央1号文件解读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e986116.html, 中央1号文件解读 作者: 来源:《农业知识·乡村季风》2016年第04期 山东省农业专家顾问团农经分团副团长,原山东省农工办副主任刘同理,是若干年山东1号文件的起草者,在中央1号文件发布之后,针对大家急于了解的问题,“三农”专家刘同理做了解读。 一、为什么中央连续13年把1号文件的主题聚焦在“三农”? 中央2016年1号文件的颁布,是进入新世纪以来连续13个聚焦“三农”的中央1号文件,文件高度总结了我国“十二五”期间“三农”改革发展的新成绩,全面分析了新常态下农村改革发展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深刻阐述了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动力,明确提出了当前以及“十三五”时期农村工作目标任务,为加快农业现代化指明了方向。 中央之所以长期以来把“三农”工作作为中央1号文件的主题,一是充分体现了解决“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思想,这一战略思想是党的十六大以后提出,党的十七大、十八大进一步强化的。二是习总书记说,重农固本,是安民之基。“三农”工作对于我们党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我们党提出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能否如期实现,最终取决于“三农”问题的解决。正如习总书记所说: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没有农村的繁荣富强就没有全国的繁荣富强。因此,“三农”工作需要优先安排、提早谋划。三是中央每年通过1号文件的方式,提醒全党,不论国际国内形势出现了什么变化、不论我国现代化进程达到了什么程度,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农业、忘记农民、淡忘农村。四是农村改革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务繁重,责任重大,需要中央统一号令、全党统一行动,1号文件就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导航仪、指南针、指挥棒,是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遵循。 二、“五大”发展新理念对“三农”工作有哪些指导意义?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五大发展新理念,是具有战略性、纲领性、引领性的重大举措。今年中央1号文件把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作为“三农”工作核心内容,做出了全面部署。 落实创新发展理念,为农业农村发展注入强大内生动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也是破解“三农”难题的“金钥匙”。重点是通过体制机制的创新,破除制约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打破束缚农业发展的资源环境“紧箍咒”。一是创新建立以家庭承包为基础,以合作与联合为纽带,以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新型经营体系;二是创新搭建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三是创新建立农机农艺结合、良种良法配套、增产增效并重、生产生态协调的生产体系。

第3章财经策划文书

第3章 财经策划文书 学习目标 ?◎了解财经策划文书中的会议策划书、广告策划书、营销策划书、公关策划书的概念; ?◎掌握各类财经策划文书的结构; ?◎能够撰写各类财经策划文书。 3.1财经策划文书概述 ?3.1.1财经策划文书的含义和种类 ?财经策划文书是指对某个未来的活动或事件进行策划,并展现给读者的文本。策划书是目标规划的文字书,是实现目标的指路灯。撰写策划书就是用现有的知识开发想象力,在可以得到的资源的现实中最可能、最快的达到目标。 ?策划书一般分为、、书、书等。 3.1.2财经策划文书的特点 ?1.实用性 ?实用性是财经策划文书最根本的特点,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处理或解决实际问题,是具有一定实用价值的。?2.真实性 ?财经策划文书是为交流思想、传达信息服务的,只有思想和信息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才会使人相信,否则便会成为无稽之谈。具体到实际写作中,要做到内容真实确凿、实事求是并非易事,有时候需要做大量的调查和反复的研究。 ?3.程式性 ?财经策划文书写作的固定格式是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是适应需要和有利实用的规范要求,因而写作时必须遵照,不能自行其是。 ?4.确定性 ?我们在日常写作中,文学作品、说明文、记叙文及议论文的写作对象大多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一般是不明确的。但是财经策划文书不同,它的对象都是明确具体的,其往往要规定明确具体的对象。 ?5.简明性 3.1.3财经策划文书的写作注意事项 ?1.对语言的要求

?语言力求做到平实、准确、简洁。平实和准确是相互统一的,财经策划文书要做到实事求是,就必须在准确上下工夫。 ?2.对观点和材料的要求 ?观点和材料是财经策划文书的两个主要因素,观点和材料的统一是文章的基本要求:①观点既要集中明确,又要切合实际。②所引事实或材料要确凿,有说服力。 3.2会议策划书 ?3.2.1会议策划书的内涵 ?会议策划书是根据会议的目的,借助一定的科学方法和艺术,为决策、计划构思、设计,以达到最佳会议效果而制作的策划书。 3.2.2会议策划书的结构 ?1.封面 ?封面应具有下列四点内容:①策划的形式;②策划的主体;③日期;④编号。 ?2.序文 ?序文是指把策划书所讲的概要加以整理,内容简明扼要,让人一目了然。 ?3.目录 ?目录务必要求读过后能让人了解策划的全貌。 ?4.宗旨 ?宗旨主要对策划的必要性、社会性、可能性等问题的具体解说。 ?5.内容 ?内容是策划书中最重要的部分。内容因策划的类型不同而有所变化,但内容应做到具体、可操作性强,应避免学术化太重及强词夺理等。 ?6.预算 ?策划必然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在策划之前必须进行周密的预算,使各种花费控制在最小规模之内,以期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在预算经费时,为方便起见,最好绘制表格。 ?7.策划进度表 ?把策划活动起讫的全部过程拟成时间表,标明何月、何日做某事,作为检查策划的进展情况。 ?8.有关人员任务分配表 ?有关人员任务分配表明确了何人负责何事,一旦发生权责不分或某项环节出错,马上可采取相应的人事变动。 ?9.策划所需物品及场地 ?这部分主要用来说明会议在何时、何地,需提供何种方式,需怎样布臵。 ?10.策划的相关资料 ?这部分可附也可不附, 3.3广告策划书 ?3.3.1广告策划书的含义 ?广告策划书是指广告策划,又称广告企划,是在市场调查研究基础上,对广告整体活动或某一方面活动的预先设想和策划。广告策划书把在广告活动中所要采取的一切部署都列出来,指示相关人员在特定时间予以执行,它是广告活动的正式行动文件。 3.3.2广告策划书的特点和种类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第2条 1.1定义与解释 1.1.1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PC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本第1条至第19条组成。 1.1.2 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采购施工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3 工程PC承包,指PC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备材料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中间交接验收)、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 1.1.4 发包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5 PC承包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PC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6 分包人,指接受PC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7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8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9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经理,指PC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永久性工程,指PC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设计要求完成施工、竣工试验(或中间交接验收)、竣丁后试验(或投料试车)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款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彐工程实体的工程。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了PC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PC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PC承包人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号文件解读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解读一号文件亮点 1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全文公布。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对过去十年我国的农业农村工作进行了总结,突出强调围绕现代农业建设,充分发挥基本经营制度优越性,着力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文件公布之际,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就一号文件的亮点等相关热点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今年的一号文件强调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主要希望解决哪些问题? 陈锡文:2004年以来,我国粮食产量实现“九连增”,农民增收实现“九连快”。一方面,我国农业农村形势确实很好,但同时,农业农村还存在许多深层次问题没有解决。 一号文件提出了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在越来越多农村人口外出打工就业的背景下,提出创新农业经营组织问题,强调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各地反映很必要。 从产业规律和世界发展规律来看,家庭是农业经营最有效的主体,我国面临的问题是家庭经营规模过于细小,成本高、风险高。我们强调要实现两个转变,一是家庭经营要向采取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二是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就是要使农村生产关系更加适应生产力发展,把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特长发挥出来。 问: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是不是意味着实行了多年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有可能改变呢? 陈锡文:纵观世界各国农业生产经营,没有不以农户为主的。农业搞得再好也还是以农民家庭为主,只不过规模大小有差异。轻易地否定农户经营制度,我们是不赞成的。

都邦(备案)[2009]N192号-承保全部盗窃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承保全部盗窃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192号)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有相反规定,依据保险单条款、除外责任、限制及条件的规定,如果场所内的财产或其任何部分由于非暴力进出场所的偷盗而失窃或受损,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的此种损失。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 但是本扩展条款对以下不予负责: (一)每次损失的首____________; (二)盘点时发现的任何消失或短缺。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 Full Theft Cover Clause It is hereby understood and agreed that notwithstanding anything contained herein to the contrary and subject otherwise to its terms exclusion limits and conditions, if the property or any part thereof whilst within the premises shall be stolen or damaged by theft not consequence upon forcible and violent entry of or exit from the premises the Company will indemnify the Insured against such loss or damage. The amount recoverable shall not exceed . Provided that this extension shall not cover: 1. the first ____________ of each and every loss; 2. any disappearance or shortage discovered at the time of stock taking. 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

财金[2016]92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6]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规范财政部门履职行为,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现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6年9月24日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项目财政管理,明确财政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工作要求,规范财政部门履职行为,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平等互惠的PPP项目合作,切实履行项目识别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信息披露与监督检查等职责,保证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实施、高效运营。 第二章项目识别论证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前期的识别论证工作。 政府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社会资本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社会资本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社会资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第五条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文件编制;存量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还应包括存量公共资产建设、运营维护的历史资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证监会令第9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解读

(证监会令第9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4-2) 日期:2013-08-14 (证监会令第9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托管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解读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第92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 6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 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条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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