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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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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

舒国滢

引论

第一节、法学

一、法学的概念

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二、法学的性质

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2)法学具有务实性。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致使、智慧合理性的综合体现。4)法学是职业性的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的是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律制度问题。一个国家法治建构的首要任务是确立一套相对统一而完

整的法律制度体系。2)社会现实或生活关系问题。国家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的目的转载于用它们来调整社会生活关系。3)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①法律制度和现实社会之间恰好并不是一一对应

的,不是说有了一定的法律制度,一个国家就一定具有完全体现这种制度的社会现实。②即使法律制度在立法层面上看是完全切合实际的,但它们在执法、司法和守法上未必能够完全被应用于社会显示或生活关系中。

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

一、法学思维

法学思维是指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特点: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二、法学方法

从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从狭义上讲,法学方法,只要是指适用的方法。

法学方法的主要任务:是指导法官和其他法律从业者如何“发现法律”,即从有效的法律中获得法,为其面临的法律问题或纠纷找到裁判的依据。

法学方法论研究的主要问题:1)法条的理论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3)法律的解释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这其中又包括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法律论证的方法、体系建构的方法)

第三节、法理学

一、“法理学”一词的含义演变及含义

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法理学的研究的对象:法和法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的概念和制度以及运行的机制。

法理学研究的主要问题:1)什么是“法”?“法”以什么形式存在?我们在哪里能够找到“法”?2)法为什么有效?它为什么具有强制性?3)我们如何看待法的本质和价值?4)法有什么作用?它要达到什么目的?法是可有可无的么?5)法是为谁服务的?法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者与赤裸裸的暴力之间有什么联系?法在多大程度上体现公正或者能够体现公正?6)谁(有权)创制法?法是怎样适用和发展的?我们为什么应当遵守法律?

二、法理学体系

法理学体系构成:1)法本体论(法的概念论),研究法的概念、本质、作用、效力等;2)法价值论,研究法的价值、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

3)法认识论,研究法学知识形成的条件、法的主观性和客观性、法学认识的局限;4)法学方法论,重点研究法律适用的技术和方法,如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

三、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

(一)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分支学科构

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

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法学体系不等同于法学理论体系,但又与一定的法学理论体系相

联系。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

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在此意义上,它与一个国家法学

的学科体系(法学体系)是有区别的,一个国家的法学分科体系

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

分类:

1)理论法学。这是指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

律的学科类别。

2)法律史学。这是指对中外历史上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

学科类别。

3)国内应用法学。这是指与“理论法学”相对的学科类

别。①对一个国家的各个法律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学

科②研究法律的制定或实施过程而形成的学科。

4)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这是指对外国法律或不同国家的

法律进行双边或多边研究所形成的学科类别。

5)国际法学。这是对调整涉及国家之间的各种法律进行研

究而形成的学科类别。

6)法学的交叉学科(或边缘法学)。这是指将法学与有关

的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

类别。

(二)法理学的地位

1)一方面,法理学总要站在法学学科发展的最前沿来追踪、吸

纳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成就,法司法的基本问题,

同时也从法学的角度对各种人文思潮进行回应。

2)另一方面,从法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

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四、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1)人类精神的演化和科学的进步离不开思辨的哲学。同样,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法律文化的发展也离不开法理学的研究。2)法理学不仅为人民提供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培养法律和法学工作者的见识和境界。3)法理学重在训练人们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

本章要点

1)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或实践学问。

2)中国古代的律学和西方的法学形成的历史条件有所不同。

3)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

4)法学研究的对象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法律制度问题,社会现实或生活关系问题,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

5)法学有其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方法。

6)在学者的著作中,“法理学”和“法哲学”有时作区分,但也经常互换使用

7)法理学的体系是开放的,应当从研究范围和功能;两个来角度认识这个体系

8)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学习法理学对于法科学生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一章法

第一节、法的名称

一、中国历史上法的名称

二、西方历史上法的名称

第二节、法概念的争议

一、应然法与实然法

法的应然是指:法按照道理应当达到、应当实现的状态。这也是指法尚未发生、尚未存在而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

应然法:是指“应该是怎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某种状态的法,它有时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法的实然:指法在当下已经实际发生、现实存在的状态。

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即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作“实际的法”。

二、自然法与实在法

自然法:人的理性是自然的核心含义。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主要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级的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主张“恶法非法”。

实在法: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这种意义上的法律与其他行为准则(如道德)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主张“恶法亦法”。

三、“国法”及其外延

“国法”(国家的法律),外延包括: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

第三节、法的特征

一、法的规范性

1)从其存在形态来看,法首先是一种规范。2)法不是一般的规范,而是一种社会规范。其特点在于它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

系)或交互行为。3)法作为社会规范、像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样,具有规范性。它表现在: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①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②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

式)③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法的规范特殊性:1)发在规范内容上具有更大的确定性;2)法律规范语句具有更强的命令性;3)法律规范作为(法官)裁判标准具有权威性和独断性;4)法律规范语句具有实证性。

二、法的国家意志性

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其所体现的不是所有人的意志,而是国家的意志

一切法的产生,大体上通过制定和认可这两种途径。

法的制定:就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法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即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哪些已有的道德或习惯等规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认可的规范往往构成规范性文件的内容。2)默示认可,即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哪些社会规范是法律,而是通过法院在判决中援引的方式承认它们的实际的法律效力。

法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表达国家意志,这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之一。

三、法的国家强制性

所谓强制性:就是指各种社会规范具有的、借助一定的社会力量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

所谓法的国家强制性就是指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国家的强制力是法的实施的最后的保障手段。

法之所以必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取决于1)法不能始终为人们自愿地遵守,需要通过国家强制力强迫遵行。2)法不能自行实施,需要国家专门机关予以适用。

法具有国家强制性,但这种强制性又不能理解为纯粹赤裸裸的暴力强迫的属性,它必须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必须具有正当与合理的基础。

国家运用强制力保证法的实施,也必须依法进行,应受法律规范的约束。

1)国家强制力是有一定限度的,而不是无限的。2)国家强制力也不是保证法的实施的唯一力量。

四、法的普遍性

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法的概括性”,就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包括1)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2)法效力的重复性。

法的普遍性合法的规范性密切相关:正因为发具有规范性,它也就同时具有普遍性;法的规范性是其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的普遍性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伸。

法适用的范围是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的一切成员,形式上不分阶级、阶层、个人社会地位、民族、性别等方面的差别而要求一律平等适用。

法的普遍性,并不等于法具有绝对性和无限性。其实,法的效力也是有局限性的。1)法的效力空间范围主要是以国家权力管辖范围为界。2)法具有普遍性,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是从法的属性上来讲的。就一个国家的具体法而言,则呈现出不同的情况,不可一概而论。比如说地方性法规。

五、法的程序性

法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也就是说,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者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

法的程序性理由:1)法的本质上要求实现程序化2)程序的独特性质和功能也为保障法律之效率和权威提供了条件

从功能上看,程序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人们行为的随意性、随机性的限制和制约,它是一个角色分派的体系,是人们行为的外在标准和时空界限,是保障社会分工顺利的条件设定。

六、法的可诉性

“可诉性”是现代国家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

“可诉性”包括:1)可争讼性。任何人均可以将法律作为起诉和辩护的根据。2)可裁判性(可适用性)。

法律之所以为法律,就在于具有可诉性。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既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和可诉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从结构上来看,法这种社会规范又是一个由各具体的法律规范(规则和原则)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的整体(体系),其内容规定的主要是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模式,即人们

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通过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来调整一定的社会关

系,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

第四节、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含义

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1)法的作用的对象首先是人们的行为,法正是通过对人们的行为的调整进而作用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2)法的主要作用表现为对人的外部活动产生影响和结果,而对人的情感、信仰、思想等内心世界也可能产生间接的影响。

法的作用的实质是国家意志和国家权力运行的表现,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的最终保证力量的一种社会规范。

法的作用的实质不同决定了法的作用的对象、范围、程度和方式的不同。

二、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法的指引作用表现为: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方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从另一个角度看,法的指引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因此,法对人们行为的指引,对应有两种方式:①有选择的指引②确定性的指引

2)评价作用。法的评价作用表现在: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如果说法的指引作用可以视为法的自律作用的话,那么法的评价作用可以视为法的一种律他作用。

3)预测作用。法律的预测作用表现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分为两种情况:①对如何行为的预测②对行为后果的预测

4)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表现在:通过法律的事实,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通过两种方式实现:①反面教育②正面教育

5)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为表现在: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法的强制作用是任何法律都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证。如果没有强制作用,法的指引作用就会降低,评价作用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预测作用就会产生疑

问,教育作用的实效就会受到影响。总之,法失去强制作用,也就失去了法的本性。

三、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目的和性质来考察法的作用问题。表现在:

1)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2)推进社会变迁3)保障社会整合4)控制和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5)促进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

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2)法律只是调整法律所能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方法。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也不是法律所能够完全解决的。4)法律自身的缺陷也影响其发挥作用。①总会存在“立法空白”②存在“法律的滞后性”③存在“法律的僵硬性”④国家的法律概念并非完全符合逻辑语言,今儿法律解释可能出现不统一的局面。

本章要点

1)无论是在中国古代,还是在西方国家,均有表示哲理意义上的“法”与国法(人定法)意义上的“法”(法律)之不同名词。

2)界定法的概念中,法的“应然”和“实然”问题是学者经常争论的一个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形成了自然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两个相互对立的理论立场

3)自然法理论强调“恶法非法”,法律实证主义强调“恶法亦法”。

4)在“国法”意义上界定法的概念是非常必要的。

5)“国法”意义上的法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与可诉性等特征。

6)法的作用不容低估,但也不能夸大法的作用。

第二章、法的内容与形式

第一节、法的内容与形式概念

一、法的内容和形式含义

所谓“法的内容”:就是指构成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所谓“法的形式”:就是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可以说,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律部门、法律体系等属于法的内容范畴。而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法典、判例法、习惯法等概念都属于法的形式的范畴。

二、法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在法的内容与形式的相互关系中,法的内容是主要的、决定的方面,内容决定和支配形式。另一方面,法的形式并不是完全消极、被动的,它对其

内容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且能动地反作用与法的内容,影响、制约着法的内容的发展变化。

同时应注意,有语法的内在矛盾和各种条件的影响,法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可能呈现出复杂性。首先,同一种法的内容可能有多种与之相适应的法的形式,而同一种法的形式也可能也可能表现多种法的内容。其次,在法的内容与形式的对立统一中,新法的内容和旧法的形式、新法的形式和旧法的内容之间存在着历史继承、相互利用的关系或情况。法的形式合法的内容可能出现新旧交错的现象;1)法的形式上没有变化,但其内容随时代的变化已经逐步发生变化。2)发在形式上虽然已发生变化,但其内容没有做任何改变,或者完全沿用历史上旧法的内容。

第二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一)研究权利和义务概念的重要性

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是贯穿于法的各个领域、环

节、法律部门和整个法的运动过程的法律现象。

(二)权利的概念

所谓法律权利:是指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

为范围。特点1)法律权利的法律性2)法律权利的自主性3)法律

权利的利益性4)法律权利的相关性

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实际上是三个权利要素——自由权、请求

权和诉权的统一:1)自由权,即权利人可以自主作出一定行为的权

利,不受干预。自由权是法律权利的核心,是其他权利要素存在的

基础。2)请求权,及权利人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

为的权利。3)诉权,即权利人在自己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

关予以保证的权利。它是全力实现的根本保证。自由权是基础,请

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手段。

(三)义务的概念

义务:是通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

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性质表现:1)义务所作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

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已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

的实现,不是义务本身。2)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

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

义务结构上包括:1)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

又称“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2)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

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

法律义务的履行,是实现法律规范、保障法律权利的重要步骤。

(四)权力的概念

权力: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或公共利益以国家的强制力为支持而从

事一定的行为并对一定的人或物产生实际影响的能力。

二、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1)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可分为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

2)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划分为一般权利和义务和特殊权利和义务。

3)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划分为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与义务。

4)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一直和利益的方式可划分为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收权利和积极义务。

5)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划分为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

三、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

1)从结构上看,二者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2)从数量上看,二者的总量是相等的。3)从产生和发展看,二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

第三节、法的成文形式和不成文形式

一、历史上各种法的表现形式

在历史上,法的形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习惯法、判例法、制定法等。

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法的形式,总的来说,以制定法、成文法为主。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概念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是法律是否以规范

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

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的总称。

不成文法又称非制定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

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规范化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不成文法包括习

惯法和判例法。

2.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及其影响

1)成文法明确具体2)成文法修改废止的程序严格3)成文法有利于社会的安全与自由4)成文法有较好的预防作用5)成文法有利于推进社会改革。

3.不成文发现归于成文法的优点及其影响

1)不成文法易于适应社会现实2)不成文法不存在违背立法原意的问题。3)不成文法易于发挥司法官员的创造性。

三、法的形式与法的传统

法的传统是指世代相传、辗转形成的有关法的观念、制度的综合。

法的形式受到法的传统的影响。

第四节、法系

一、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发力的总称,也即根据这种共性或历史传统来划分法的类别,凡属于某种具有共性或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

西方法学家通常认为,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民法法系、普通法系、以原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

二、民法法系

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的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分为两个支系: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三、普通法法系

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但不限于普通法,还包括衡平法和制定法。分为两个分支: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

四、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之比较

1)法的渊源不同。2)法典的编纂的不同。3)在是有法律技术方面不同。

4)法的分类不同。5)诉讼制度不同。

法理学名词解释50个

司考资料收集:法理学名词解释50个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6、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17、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国家的原则。 18、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法理学-主观题

案例分析题: (2003年) 案情: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 元-300 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题: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 -1000字。 解题思路:这一题按照要求从合法性、合理性两方面进行认识。合法性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思考:(1)立法和执法的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2)法律渊源、法律效力方面,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3)委托社会组织、个人执法的合法性。从这些方面衡量,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的这一通告应当说有合法性依据。 合理性问题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思考:(1)法律价值。如秩序与自由,维持秩序与限制自由关系的处理,是否考虑了价值排序原则、比例原则;如正义与效率,提高行政效率与实现社会正义关系的处理,是否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2)法律与道德。法律的道德基础,法律规定与社会常理的一致,善法与恶法的判断。(3)法治社会的权利保障。法治的目的、意义。从这些方面考虑,交通管理部门的这一做法缺乏合理性根据。 论述题 (2009年) 一、(本题20分) 材料:1840年鸦片战争前,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中国农业社会是封闭保守的。鸦片战争后,中国的封建法律面临挑战。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于20世纪初下诏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法的现代化从制度层面上在中国正式启动。 新中国成立后60年来,伴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进程,中国法的现代化以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为建设目标,历经曲折考验,取得巨大成就。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主义的法治思想和观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总结凝练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地指引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并推向深入,形成了以“三个至上”重要观点为精神实质和根本原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问题: 请结合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简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重要观点的认识。 答题要求: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1、法理学:是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 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的法学分支学科。 2、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生活的 规范科学。 3、法学体系:是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 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4、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一定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 系。 5、法:1)马克思认为法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觉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由国 家强制力保证施行行为规则的总称。 2)法是可以判断人们是非曲直进行公正的裁决,具有公平正义等价值取向的由国家 强制力保证实行具有普遍性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6、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具有规范性、意志强 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7、法的形式:就是指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包括法条、规范性法律文 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8、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题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 和保障手段。包括自由权、请求权、诉权。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9、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 定人们应当做出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有限制义务、被请求义务、被诉义务。 分类基本义务和普通义务;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 10、法律要素:是和系统相对而言的,是指那些联系和作用的构成规范性文件内容的 要素、规则、原则和法律术语。有独立性、差异性、关联性的特点。 11、法律规则:是对一定的实施状态赋予明确的法律意义,并确定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具有独立性、可预测性、一般性的特点。由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控制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12、法律原则:是指能作为规则的来源或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或准则。具有不 确定性、衡平性、强行性。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13、法律术语:是指具有法律性质或专门法律意义的用语概念。具有明确性、规范性、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整理

名词解释整理 1.法学: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2.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5.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一个国家的法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 7.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8.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什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0.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与其他的行为准则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即“恶法亦法”。 11.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12.法的内容:是指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13.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14.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特点:法律性、自主性、利益性、与法律义务的相关性)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实际上是三个权利要素的统一: 1)自由权。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基础) 2)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内容) 3)诉权。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保障)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五类基本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怎么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其他社会方面是如何相互运作的。 3、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阶级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4、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俄一直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5、法的基本特征: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 6、法律概念: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7、法律规则: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

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和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程序性规则。 9、法的渊源:法律源自于哪些基本形式。 10、法的效力范围:法律约束力所及的范围。 11、法的溯及力:法溯及以往的效力。 12、法律汇编:是指按照一定的目标和标准,对现行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编排并汇集成册的活动。 13、法律清理:有权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要求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14、法律编纂:对某一类或某一部门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使之形成系统的法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法典的活动。(创制) 15、法的效力等级: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16、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生活关系的结果。 17、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

法理学经典案例--野生动物伤人案

野生动物伤人案.(2000)1 案情简介:2000年5月20日早上8时30分左右,一头野生羚牛闯入陕西省洋县四郎乡田岭村村民文宏明(化名)家,将文顶倒在地,其妻吉某亦被困屋中,当地有关部门闻讯展开营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于野生羚牛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因此当地有关部门不敢擅自捕杀,只能逐级请示;当日下午1时20分才从陕西省林业厅传来指示,可以击毙羚牛;下午4时20分,羚牛终于被击毙,而此时文宏明已经死亡,其妻吉某亦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参考:从这起案件本身来看,应当说当地相关部门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他们一面组织营救,一面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这正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要求的。可以说当地相关部门的行动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如果我们把本起案件中所有的具体情形都抽掉的话,那么,呈现在人们面前的确是一个古老的法治难题;在法律权威与社会正义二者发生冲突时,人们应当如何选择?这是法治理想中的一个两难命题:严格遵守法律权威(这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原则)就意味着放弃受害人夫妇的生命安全;要实现社会正义(这是法治价值的终极体现)就意味着放弃法律权威。 人类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然而,事物并不总是遂人所愿地发展,有时候严格实施法律,却收获的是非正义的恶果。因此,当信守法律会造成不正义的恶果时,是忍受这种不正义的恶果,而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是以牺牲法律尊严为代价而实现社会正义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上,引出了两大著名的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和实证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一切法律,都必须符合人的理性,尊重和保障个人自由和人权,任何制定法如果与人的理性以及自由与人权这些基本的价值相抵触,就没有法律的效力,“恶法非法”是自然法理论自然而然的结论。这就意味着在法治实践中,如果执行法律规定所带来之结果与公平、正义、人权这些基本价值观相抵触,那么,这种法律规定就不应当被遵守和执行。但自然法理论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缺陷,(1)它建立在“理性”、“自然权利”这些先验、抽象的命题之上,使其带上了逻辑上难以证明的硬伤;(2)由于“正义”、“理性”、“公平”、“权利”等一套抽象的价值体系对制定法“合法性”的评价见仁见智,很难统一,其极端化的表现就是人人都根据自己的标准来否定制定法的有效性拒绝遵守法律;(3)把某种政治权威的道德作为制定法的评价标准将会导致法律的专横。正是由于自然法的缺陷,所以实证分析法学应运而生。 实证分析法学认为,法是出自文明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权威的规则;法的意思只能从实在法中引出,而不能从抽象的正义或者道德观念中引出。因此,要求法学研究应坚守“价值中立”,只承认实在法的存在而不承认“自然法”的存在,进一步不承认法与道德之间有必然联系,但也因此落下了“恶法亦法”的恶名。但是实证分析法学的法律观因为拒绝对实在法进行道德评价,强调实在法的最高效力,要求人们严格遵守出自一定权威,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实在法,这对一个进入正常秩序的社会,实证分析法学的法律观是树立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 1本案例资料摘自于:西北政法大学法理学精品课程网站。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 4、 5、 6、 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 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 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 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 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 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 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 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 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 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 1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 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 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做 的基本分类。 1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 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 行的分类。 17、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 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 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 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 的一种现象。 18、契约自由:是人们按照 自己的意志订立契约(合同) 而不受他人限制和干涉的自 由权利。 19、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 的本质和内容的法基本出发 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是 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 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 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 个系统。 28、法律秩序:就是依法建 立的秩序 29、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 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或 者说是低级阶段,是人们关 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 形成的感觉和情绪,它对法 律现象的认识是表面的直观 的。 30、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 意识的理性阶段,或者说是 高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 现象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 观点,它在法律意识中属于 主导的地位。 31、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 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 律活动水平的概念,法律意 :是指 :是指 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 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 该做什么的部分。 38、制裁:就是法律规范中 关于违反该规范时应承担什 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39、命令性规范:就是以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的 国家规范性命令,一项命令 往往就是一个规范。

宪法学经典案例--中国“乙肝歧视”张先著案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1 【事件概要】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同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同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适用。 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因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违反《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格检查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二目之规定,应予撤销,但鉴于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进入该职位,故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本案涉及到何种宪法行为? 【分析参考】 1本案例转引自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性事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

(完整word版)法理学导论 名词解释(中国政法大学)

法理学导论 名词解释 1.法学: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2.法理学: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3.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 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4.应然法:指“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 的法。又称理想法或理念法。 5.实然法:指“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 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6.法的内容:构成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7.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诸如“法 典”、“判例法”、“习惯法”等等。 8.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 9.法律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 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10.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 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11.不成文法:有学者称之为非制定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 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习惯法是由习惯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判例法是由判例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 12.法系: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 征对法作的一种分类。 13.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 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民法法系内部包括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两个支系。14.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 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普通法法系内部包括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两个支系。 15.法律渊源: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 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如制定法(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16.法律: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 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7.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 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一种重要的法的渊源。 18.经济特区法规:是指我国经济特区根据国家授权法所制定的一类规范性法律文件。 19.法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 20.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 21.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22.实体法: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

自考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 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一般是指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方面的准则和标准,技术规范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 行为模式] :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 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 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 法律后果] :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法的概括性(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的评价准则:它是法的价值一个方面,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的矛盾时,法根据什麽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 法的作用] :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它与法的本质,目的和特征密切联系。 法的强制作用:指制裁,惩罚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分析的,是指维护有利于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种本质和目的不是很容易认识,要通过对大量现象的研究才得以认识。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指法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商社会的转变过程及其相关问题。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目标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授权立法:是立法机关(议会)在它所制定的一项原则立法(授权法)中,规定将某些具体事项立法授予行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关,司法机关或地方国家机关。不同于授权法,后者指授权立法的整个活动或者过程,包括授权机关制定授权法和被授权的机关根据授权法的立法活动。 法系: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经济体制:又称经济管理体制,一般指国民经济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 经济基础:是生产关系的三个方面的综合,即所有制形式,人与人的相互关系,分配形式三者的综合。 人民民主专政:它是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度。它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 政治:就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以国家政权问题为中心,所展开的处理阶级关系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关系的活动,说到底就是经济的集中体现。 政策: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依据自己的长远目标,结合当前的情况或历史条件所制定的实际行动准则。 人权:是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结合,具有二重性。 [ 民主的法制化] :指掌握政权阶级,运用所掌握的国家政权,将自己的民主,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总结、确认和固定,使之法律化、制度化,从而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 法律意识] :一般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或态度等。社会意识的一种形

法学经典案例

法学经典案例 苏格拉底之死 不论你是什么专业的,你都会知道这个人,还记得中学历史课本那句发人深省的话KNOW YOURSELF 吗? 苏氏述而不作,性格倔辈,尤其喜好运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这辩证法与咱们现在知道的不同,它是一种很伤人的辩论技术,分为“讥讽”和“助产术”两部分。具体来说,辩论者首先向对方请教学问,好像自己什么都不懂似的,然后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逐渐使对方出现前后矛盾的回答,以达到“讥讽”的目的。因为这种辩论术以及学术上的冲突,苏格拉底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刑。 死刑之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通来看他,告诉他朋友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表示不越狱。克力通认为雅典法律是有问题的可以不需要遵守。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当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了?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通的辩论,最后苏格拉底还是选择了饮毒酒结束生命。 这个故事可以说大致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和中国代表的东方法律的某些信仰不同。在古代大多数中国人看来“留的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只有自己的生命存在,为自己昭雪才有真正的意义,只要自己是真的被冤枉,往往不信赖法律,先逃狱,再找证据平反。而有些西方人似乎就不像中国人这么“坚决”。他们认为,对待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态度要慎重。法律就是秩序,没有什么理由可以逃避法律。 再者当某些人认为这个法律公正,而另一些人持相反看法时,能否一定会找到一个公认的标准来确定谁是谁非?当然不一定。而且,苏氏认为自己和徒弟们是正确的,但大多数雅典人不这么认为,价值判断本来就具有主观性,法律是理性而秩序的而不能为个人所左右。 该案例出现率百分之百- - 常出现课程法理学外国法制史 恶法非法之争 中国古代伟大的逻辑学家公孙龙提出的著名逻辑问题:白马非马。而从古至今,一直困扰人们的法律问题就是恶法是法吗。 1945 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眼看就要结束了。希特勒手下的一名盖世太保分子,仍然穷凶极恶地追杀犹太人以及保护犹太人的德国人。一天,经他人告密,他获悉一对德国夫妇在家里藏匿一名犹太人,便带领数名手下直扑过去,试图将这对夫妇和那名犹太人全部拿捕。当他赶到时,丈夫见状从后门逃出,盖世太保举枪射击,丈夫倒在了血泊中。妻子和犹太人则被押送到集中营。没过几天。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名妻子获得了自由,但是丈夫的死仍然使她悲痛欲绝。

法理学导论期末试卷及参考答案

法理学导论期末试卷及参考答案

信息来源:法大BBS 付姿祯搜集整理 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 《法理学导论》(课程号301010012)期末考试 试题 本期末试卷满分为10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 100% 答题要求 ①请将所有大难统一写在答题纸上,不按要求答题的,责任考生自负 ②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A卷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法的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 2、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 5、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表明法律具有哪

种属性? A 国家强制性 B 国家意志性 C 规范性 D 普遍性 2、下列不属于司法的属性是哪一项? A 中立性 B 裁判性 C 主动性 D 程序性 3、国务院根据自己的职权制定的,是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A 行政法 B 行政法规 C 法律 D 行政规章 4、下列关于法理学的表述,错误的是哪项? A 法理学是理论法学,不是应用法学 B 法理学围绕实践理性展开讨论 C 法理学具有理论意义,不具有应用意义 D 法理学是法学的理论基础 5、《合同法》第17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则属于哪种类型? A 确定性规则 B 准用性规则 C 委任性规则 D 义务性规则 6、对法的词源考察,汉字古体“法”字有诸多意蕴,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 神明裁判 B 公平 C 制裁 D 一般调整先于个别调整 7、大陆法系对法的基本分类是哪一个? A 实体法和程序法 B 普通法和衡平法 C 公法和私法 D 根本法和普通法 8、关于法律体系,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 法律体系是国内法体系,不是国际法体系 B 法律体系包含国际私法内容 C 法律体系以法律部门为基本单位 D 英美法系没有法律体系 9、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基本法》,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 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B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 C 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 D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 10、关于非正式法源,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 它没有法律效力 B 它没有法律意义 C 它有一定的说服力 D 它会影响司法裁判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对象:法理学以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为研究对象。 法:法是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法律概念: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一种特殊的、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调整性规则: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保护性规则:体现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义务性规则:也称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即规定主体的消极不作为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绝对确定性规则:规定了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相对确定性规则: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以内根据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 强行性规则: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自行协议解决问题。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权利义务。确认性规则: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行为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在该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 构成性规则: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确定性规则: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某一规定的规则。 法律原则: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基本原则:体现法的总体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则。 具体原则:基本原则在不同领域或法律调整过程不同阶段的具体化。 社会原则:法反映和体现一定形态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确认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这会制度的原则。专门法律原则:反映和体现法律自身特点和规律性的原则,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原则”,或者“纯粹”的法律原则。) 公理性原则:从一定形态的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成员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准则的公理。政策性原则: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一定目标而作出并被确认为法律准则的政治决策。 法的历史类型: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法系:根据历史渊源、历史传统、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不同而对当今法律制度做出的分类。

法理学案例分析题

法理学案例分析题 根据法律关系的理论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甲有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因住房宽裕,甲欲将该房出租。后经某房屋中介公司介绍,甲与乙签订了该套房屋的租赁合同。 最佳答案 法律关系就是运用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主体、客体、标的三个要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有一定资格、能力来行使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自然人、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权利、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表现为一定的社会关系。 本案中,甲方和乙方是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房屋租赁关系是客体,出租房屋、支付房租是双方各自主要的权利/义务。 就中介而言,甲和房屋中介公司成立居间服务合同关系。甲、该公司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该公司提供居间信息服务,甲支付报酬,双方分别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是客体。 一、法理学的基本特点 要搞好法理学的学习,关键是在掌握相应知识的前提下,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具体讲是法理学所特有的思维能力。这首先要清楚法理学这门课程本身的属性特征,然后才能采取相应的学习方法。大家都应该听过老师讲课的笔记的核心问题:“法理学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突出的基本属性:“法”性、“理”性和“学”性,也就是法律性、理论性、学术性。法理学是这三种基本属性的有机结合。这就要求同学们对何谓”法律思维“,何谓”理论思维“、何谓”学术思维“,以及它们的基本特点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一)法理学的法律性 从课程分类上来讲,法理学首先是一门法学课程,具有法律性。这一属性使它与自然科学、现代汉语、计算机、政治学、伦理学等其他课程区别开来。这里的法律性,主要是指法律学习需要具有一种特殊的法律思维的方式,象西方国家通常所说的那样,法科学生要学会“thinking like a lawyer”,即象律师那样思维。大家训练自己法律思维的过程并不象在一张白纸上绘画一样,而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清理”或“颠覆”自己已有的科学思维、道德思维以及 政治思维的过程。 1、法律思维不同于科学思维

中国政法大学 法理学导论2013-2014期末试题(无答案)

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法理学导论》期末考试试题(A)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法的指引作用与法的评价作用 2.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 3.行政法与行政法规 4.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 5.民事制裁与刑事制裁 二、单项选择题(每一题只有1项正确答案,每题1分,共10分) 三、多项选择题(每一题至少有2项正确答案,每题2分,共20分) 1.当代世界各国的法律形式包括() A制定法B判例法C习惯 2关于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一个条文可以表述一个规则B几个条文共同表述一个规则C法律规则三要素必须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表述出来 3下列属于我国法律部门的有() A宪法B民法C行政法规 4关于无过错责任的功能,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惩罚B预防C救济 5关于法律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律关系具有合法性B合法行为导致合法的法律关系的产生C违法行为导致违法的法律关系的产生 6 下列哪些法律分类不是大陆法系对法的基本分类() A 普通法与衡平法B制定法与判例法C公法与私法 7 关于非正式法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它没有法律意义B它没有法律效力C它具有说服力 8 关于司法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它解释法律B它解释宪法C它具有个别效力 9 关于公民的能力,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有权利能力就有行为能力B有行为能力就有权利能力C权利能力既包括享有权利又包括承担义务 10 关于法律体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法律体系是国内法体系B法律体系包含国际法因素C法律体系是部门法体系 四、分析题(每题8分,共40分) 1、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所谓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请结合相关知识分析这一条文所蕴含的法理。(8分) 2、1999年3 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宪法第五条

法理学重点

名词解释: 实体法: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体正义为主要容的法律规的总称。权义复合型规则: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的总和。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法的时间效力:是法的效力围首先触及的问题,意指法的效力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以及有无溯及力得问题。 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时效免责:者在其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简答题: 法律原则的功能: 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wq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 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法律事实的特征: 1、是一种客观事实 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当事人或法官不能无中生有,编造、伪造事实以增加权利或减少义务。 2、是一种规性事实 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3、是一种具体的而非抽象的事实 一定是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具体的行为或事件。 4、是法官依法认定的事实 法律继承的原因: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的客观存在。 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演进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4、法律演进的历史事实也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 立法的特征: 1、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1)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2)一国哪个或哪些机关有权立法,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情之下是不同的。 (3)立法所以要由特定主体进行,根本原因在于立法是国家活动中最重要的活动之一。 2、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3、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4、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5、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法的本质: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归纳 1、法学方法论: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 明。其内容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包括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者确证一定社会 价值或理想的方法,是法学的基本方法。法学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体所蕴含的价值属性为对象的,它要探究特定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的,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标准和价值排序。价值评价是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照已经得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评断与取舍。 3、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描述为基础来建立和检 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所谓价值中立,指的是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好恶来影响资料和结论的取舍,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 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与法律制度和实施有关的一切社会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的词句、语法和逻辑。作为基本法学研究方法,它的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实证研究方法包括社会调查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逻辑研究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4、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 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特征有以下四点: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5、法的预测作用: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 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安排。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法具有预测作用,因为法具有规范性、确定性,法的预测作用可减少行为的偶然性、盲目性,提高行动的实效。 6、法的渊源:指具有法律效力的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文件。法的渊源包括两个不可 分割的要素:一是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即只有产生法的效力的法律文本或条款才有可能成为法的渊源,二是指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即要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或非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7、规范性文件:专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 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主干部分,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公开性、一般性等特征。 8、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总称,有以下特点:第一,针 对特殊主体、特殊事件并在特定时间而制定的法律文件;第二,多数没有规范性,一般不重复适用;第三,有一部分不属于一国的法律渊源,即具有复杂性。 9、判例法: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种制定对以后判决具有 法律规范的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作为不成文法的一种,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是由司法者在案件审理中创设的,又称法官法或普通法。判例法的根本原则是所谓“遵循先例”,指某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该法院及其所属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情基本相同或近似的案件。10原始习惯:原始人在长期共同生产生活中自然形成的、世代相传的共同遵守的各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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