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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人社【2011】27号

普人社【2011】27号
普人社【2011】27号

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普宁市财政局

普人社【2011】27号

━━━━━━━━━━━━━━━━━━━━━━━━━━━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岗位津贴

(生活补贴)、绩效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揭阳市纪委、中共揭阳市委组织部、揭阳市监察局、揭阳市财政局、揭阳市人事局、揭阳市审计局《关于我市规范国家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揭市纪发[2008]6号)文件的精神和《普宁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普宁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岗位津贴(生活补贴)、绩效工资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及对象

(一)岗位津贴调整的范围及对象:市直机关及乡镇、街道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

(二)生活补贴增发的范围及对象:1、财政全额拨款的市直事业单位及乡镇、街道属下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实施绩效

工资单位按绩效工资调整的范围及对象确定);2、市直机关及乡镇、街道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离退休(退职)人员;3、财政全额拨款的市直事业单位及乡镇、街道属下事业单位的离退休(退职)人员。

(三)绩效工资调整的范围及对象:1、教育系统义务教育阶段的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及非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学校的正式在编在职人员;2、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属下列入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调整的办法及标准

(一)在职人员:按不同职务(岗位)调整岗位津贴(生活补贴)、绩效工资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离退休人员:按照离退休时职务(岗位)增加生活补贴(具体标准见附表)。

三、非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可参照执行,经费来源按原财政渠道解决

四、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乡科级单位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调整岗位津贴或增发生活补贴办法。1、原任乡科级领导职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但保留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人员,按乡科级领导职务调整岗位津贴或增发生活补贴;2、现任乡科级副职同时任主任科员的人员,按乡科级非领导职务调整岗位津贴或增发生活补贴;3、原任乡科级正、副职领导职务(除犯错误受处分外),因年龄或工作需要改任同一级非领导职务层次人员,按领导职务调整岗位津贴或增发生活补贴。

(二)事业单位中既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又担任行政管理职务的工作人员,按现执行基本工资对应的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调整绩效工资标准或增发生活补贴。

(三)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前既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又担任行政职务的,按照退休时计发退休费的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增加退休生活补贴。

五、执行时间: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普宁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岗位津贴标准表

附表二:普宁市机关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标准表

附表三:普宁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生活补贴标准表

附表四:普宁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标准表

附表五:普宁市义务教育学校在职人员调整绩效工资标准表

附表六:普宁市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标准表

附表七:普宁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调整绩效工资标准表

附表八:普宁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标准表

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普宁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 为简化办理手续,强化管理服务,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连续工龄审定或更正期限在5年及以下的,由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超过5年的,由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复核。 二、对于《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以下简称《工龄审定表》)有涂改,但涂改后信息与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经办系统记录信息均一致的,由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查原始档案等相关材料,核实无误的,可以直接在涂改处签字盖章确认,不再重新办理工龄审定或更正手续。 三、对于社会保险经办系统记录的视同缴费年限与《工龄审定表》记载的连续工龄不一致的,应向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无误的,由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工龄审定表》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四、对于《工龄审定表》丢失的,应向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审核。 五、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丢失的,由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补办,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负责填写缴费记录并盖章。 六、符合连续工龄审定或更正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核查,核查无误的,报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 七、《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的军人,其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养老保险补助年限及待安置时间作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退役军人办理参保登记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安置单位或存档部门应携带本人的《军人入伍登记表》、《军人转业、退役登记表》、养老保险转移凭证和汇款凭证等原始档案材料,到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办理连续工龄审定手续。 八、自2014年2月1日,办理工龄审定或更正手续,启用新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更正表》。 九、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及更正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情况复杂,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审核责任制,实行专人专岗负责,严格把关;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要及时为职工办理连续工龄审定及更正,并提供完整的原始档案信息。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定期开展工龄审定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背面) 2.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更正表 2014年1月16日

津人社局发〔2013〕78号附件

第四条房屋租赁费计算 每天每平方米的价格×3平方米×(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培训课时数÷8)

“3平方米”是指按照每人3平方米计算; “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培训课时数÷8”是指按照每8课时为一天核定天数 参照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制订的《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规定,普通教室人均使用面积:小学不低于1.15平方米,中学不低于1.12平方米。考虑到参加职业培训学员需要进行实际操作,所以人均活动面积定为每人3平方米。 参照天津市国土房管部门发布的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标准及我市目前租赁市场实际,将房屋租赁平均价格确定为每天1.1元/平方米。 第五条自有房屋修缮、折旧费计算,原则上标准不能高于房屋租赁费。 第六条设施设备费计算 月折旧额÷40÷30×(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实操课时数÷8)“月折旧额÷40”是指按每班40人计算,将折旧额分摊到每个人 “月折旧额÷30”是指按每月30天计算,将月折旧额换算成每天的折旧额 月折旧额按照机械设备和电子设备分别计算,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培训理论课与实操课课时分配按5:5或4:6确定。

(一)机械设备月折旧额=(机械设备原始价值-残值)÷10÷12 机械设备原始价值:按照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培训40人所需设备价值计算。 残值一般取机械设备原始价值5%。 “÷10”是指机械设备的使用年限平均为10年 “÷12”是指将机械设备的年折旧额换算成月折旧额 具体每人的设施设备费用为:月折旧额÷40÷30×(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实操课时数÷8) (二)电子设备月折旧额=(电子设备原始价值-残值)÷5÷12 电子设备原始价值:按照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培训40人 所需设备价值计算。 残值一般取电子设备原始价值5%。 “÷5”是指电子设备的使用年限平均为5年 “÷12”是指将电子设备的年折旧额换算成月折旧额 具体每人的设施设备费用为:月折旧额÷40÷30×(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实操课时数÷8) 第七条材料费计算 用于实操的原材料应按照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实操内容所需材料的当前市场价格确定。

津人社局发〔2011〕50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津人社局发〔2011〕50号 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养老保险工作更加规范有序,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参保人员范围 1.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农籍职工)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市和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我市户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加强参保登记管理 1.加强新参保单位登记管理。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基本账户证书、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等有效凭证,要以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间作为首次参保时间。 2.加强已参保单位新招用职工参保登记管理。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新招用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新招用职工参保登记时,要认真审核职工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单等有效凭证,以办理参保登记时间作为首次参保时间,不得为非本单位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办理参保登记。 3.加强劳务派遣单位参保登记管理。各类劳务派遣单位都应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劳务派遣单位应持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到在本市注册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参保缴费手续。劳务派遣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参保缴费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无工作的,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也应按本规定参保缴费。 4.加强跨省市转入人员参保和接续管理。申请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人员应如实提供本人户籍、就业和历年缴费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人员的参保登记和接续管理,认真审核转入人员的户口簿、在外省市的劳动合同和历年缴费凭证等原始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办理。对于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外省市户籍人员流动到我市就业的,只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不办

津人社局发[2011]72号

津人社局发[2011]7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8月25日 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 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参保缴费登记 (一)在外省市注册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应按规定到本市登记备案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

费。 (二)新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应凭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资料到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已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其申报缴费 时,应查验其上年度经工商行政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并留存复印件。 (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我市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我市城镇户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代扣代缴其个人负担部分,劳动者不得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不得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缴费。 (五)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年龄、户籍、工作岗位等基本信息。对于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标注其户籍性质;对于已经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确认缴费基数时,应增加标注其户籍性质。 二、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 (六)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为新参保职工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应携带劳动合同书、考勤记录、工资台账、财务账簿及原始凭证等能够证明申请补缴期间与该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按以下程序办理补缴手续:对于办理补缴时间距应缴费时间不超过12个月(含)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办理缴费手续;对于办

关于做好2011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91号

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 文件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津人社局发〔2011〕91号 关于做好2011年度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组 织人事(干部)部门: 为做好2011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津人〔2004〕56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1 -

一、指导思想 2011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要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的原则,着重考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德才表现及工作实绩。通过考核,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一步振奋精神,鼓舞士气,努力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对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机关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 对事业单位中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已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纳入考核对象。 三、考核内容 2011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应当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设置为依据,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能 - 2 -

津人社局发

津人社局发[2011]10号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11-03-30] [字体:大中小] 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1〕10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组织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等条件择优聘用。 第五条公开招聘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综合管理;市属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履行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职责;区县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九条事业单位招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上报核准或备案;

津人社办发〔2011〕14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办发…2011?14号 关于做好医保卡换发社保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具有的记录、凭证、金融和查询功能,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根据《天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我市将开展“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卡”(以下简称:“医保卡)全面换发社会保障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换发社保卡的起止时间 医保卡批量换发社保卡工作于2011年4月初开始,9月底完成申请受理工作,12月底前发放到位。各参保单位接通知后,采取提前预约方式,在指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二、批量换发社保卡的地点 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大批量申请换发社保卡的单位须到参保地的社保分中心指定窗口办理。小批量申请换发社保卡的单位到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

中心指定窗口办理。 三、申请换发社保卡的方式 参保人员(含离退休人员)达到50人以上(含50人)的参保单位,且上一缴费周期正常缴费,须对参保人员(含离退休人员)进行单位大批量换发申请;参保人员50人以下的单位,且上一缴费周期正常缴费,单位可以指派专人携带相关有效证件,到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单位小批量换发,也可以个人身份,按照《管理试行办法》要求,携带有效证件到各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 四、批量申请及领取社保卡携带的材料 1.单位开具的介绍信; 2.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批量换发时携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批量换发社保卡的人员数据要求 为确保换发社保卡人员信息的准确,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将与公安局户籍信息进行核实、比对,比对无误的制发社保卡;信息有误的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到相关部门修改更正,修改后到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换卡。外来务工人员须在公安部门按规定办理暂住证。 六、选择社保卡的服务银行 社保卡具有“一卡多用”的金融功能,各单位在批量申请换发社保卡时,须同时在社保卡协议银行范围内确定服务银行及备选服务银行。 七、社保卡收取部分工本费 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2008?258号文件《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办理社保卡时,每张收取工本费人民币

津人社局发【2010】58号原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津人社局发〔2010〕58号 关于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费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市委办公厅《转发<关于增加群众收入解决群众生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09〕36号)及《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5号),遵循“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原则,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预存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制定 对需批准征收土地的项目,申请用地单位在国土资源部门完成拟征收土地基本情况调查后,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报送项目征地及涉及被征地农民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筹措落实情况等材料。 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申请用地单位提供的材料制定申请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方案,测算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

老保险所需养老保险费,并告知申请用地单位,费用标准按照上报征地方案当年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金额确定。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的预存 申请用地单位按照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测算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额度将资金存入市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预存专户,作为项目批复后正式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保证资金。资金预存后,申请用地单位将预存资金缴款凭证,连同项目立项批文、国土资源部门征用土地方案测算情况等,一并报送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将申报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方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说明表》上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对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上报的方案和资金预存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作为申请用地项目的附件。 三、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流程 征地项目批复后,申请用地单位通知涉及地片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向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定被保障人员名单及缴费额,并将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报送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 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后,预存资金不足缴费的,由申请用地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差额部分存入被征地预存专户,并将缴款凭证报送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确认无误后,连同缴费通知单,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复核,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复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函告市财政部门。

分类建立职称评审标准(津人社局发2018年29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8〕29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分类建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标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各专业主管部门: 现将《天津市分类建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分类建立专业技术职称 评审标准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8〕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职称评审标准体系,提高职称评审工作的科学化水平,现就分类建立我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标准,制定如下办法: 一、标准分类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我市实际,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市级标准和单位标准三大类。其中,国家标准是制定市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的总依据。 二、基本原则 建立市级和单位评审标准,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中心。评审标准要围绕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对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突出重点、把握关键、分类制订。

(二)坚持德才兼备。评审标准在突出专业能力、业绩、贡献的同时,坚持把品德作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首要内容,突出对科学精神、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的评价考核,倡导诚实守信,强化责任担当。 (三)坚持科学规范。评审标准要遵循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针对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的特点,科学设定评价要素,严格规范应用程序,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四)坚持改革创新。顺应发展趋势,坚持改革导向,不断完善评审标准调整机制,与时俱进,提高时效。 三、责任分工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职称评审标准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管专业领域市级标准认定、自主评审单位标准核准工作,并对标准执行进行指导监督和效果评估;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推动评审标准在所属单位的执行和落实;自主评审单位负责本单位标准制订、报批和组织实施。 四、标准内容 市级和单位职称评审标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主要是职称评审标准适用的专业领域、单位范围和评价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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