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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的前途及其国际经济和政治影响

《京都议定书》的前途及其国际经济和政治影响
《京都议定书》的前途及其国际经济和政治影响

京都议定书 的前途及其国际经济和政治影响

陈 迎 庄贵阳

内容提要 作为国际气候谈判的重要里程碑, 京都议定书 的前途备受国际社会的关注。本文分析和归纳了 京都议定书 一旦批准生效可能带来的国际经济和政治影响,并结合海牙会议国际气候谈判的最新进展,对其发展前景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 气候变化; 京都议定书 ;经济影响;国际政治关系

作者简介 陈迎,1969年4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所副研究员、博士;庄贵阳,1969年9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所助理研究员。(北京 邮编: 100732)

中图分类号 X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9550(2001)06-0039-07

引 言

1997年12月,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U N-FCCC)第三次缔约方会议(COP3)通过了 京都议定书 ,首次为附件I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减排目标,并引入了联合履行(JI)、排放贸易(ET)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三个灵活机制。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发达国家的减排行动不仅会影响到其自身的经济发展,而且必然波及目前尚未承担限排或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甚至影响到整个国际经济与政治格局。京都会议之后,有关议定书前途及其对国际经济与政治的影响等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极大兴趣。当然,由于气候变化在科学、社会经济影响及大程度上只能是预见、猜测,甚至假设情景。即便如此,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和国际气候谈判的重要成员,了解和分析议定书对中国的潜在经济和政治影响,对于制定中国气候变化战略及外交对策仍是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新课题。

京都议定书 的经济影响

京都议定书 绝不仅仅是一个国际环境协定。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时代,随着全球统一的国际大市场的形成,国际资本流动范围的不断扩展,以及跨国公司在世界经济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各国经济活动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一旦议定书批准生效,减排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灵活机制得到广泛应用,发达国

中国与国际组织世界经济与政治2001年第6期

发展中国家带来显著的间接经济影响。

1.对经济福利的总体影响

多数学者认为,附件I 国家的减排行动通过国际

能源市场变动影响各国经济福利的总体水平,其一般规律是:附件I 国家的减排行动将提高使用化石燃料能源的成本,降低对这些排放温室气体能源的需求,从而导致能源价格下降,全球能源贸易量下降。这种变化通过国际贸易体系的波动,影响到未参与减排行动的非附件I 国家,其中能源出口国受到损失最大,且一国经济对能源出口的依赖性越大,损失越大,如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国家;而能源进口国,如中国和印度,可能因石油价格的下降而获得利益。例如,M ustafa Babiker &Henry Jacoby 采用EPPA-GTAP 模型的计算结果,到2010年 京都议定书 对附件I 国家(除东欧外)造成的经济福利损失约在0.5~2%之间,而非附件I 国家中,依赖石油出口的中东、北非等地区的国家的经济福利损失可能达到2.4~3.7%,某

些能源进口国获益幅度约在0.3%以内。

此外,也有学者进一步从国际贸易分工的角度指

出,发达国家减排造成产品成本上升,拉动出口价格上升。随着收入和进口需求减少,使进口价格也相应下

降。由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分工中处于初级产品和原材料出口的较低层次,尤其当初级产品和原材料出口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较大比例时,发展中国家脆弱的经济有可能遭受沉重的打击。一国经济福利所受的综合影响,取决于初级产品和原材料出口的损失,能否从石油进口以及与发达国家相比竞争力增强的能源密集产品出口的收益中获得平衡。如Paul M.Bernstein 等采用MS-M RT 模型的研究结果表明,当不允许排放贸易时,附件I 国家都遭受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在非附件I 国家中,墨西哥和OPEC 国家的经济福利损失达到1.39%,而中国和印度的净收益约为

0.34%。

允许不同程度的排放贸易将有助于缓解不利影响,但对中国和印度没有好处。当仅允许附件I 国家内部排放贸易时,东欧和前苏联地区某种程度上将垄断排放权市场,而获得极大利益。

2.碳泄漏问题

碳泄漏 (Carbon Leakage)是指附件I 国家减排会引起非附件I 国家排放量的增长,它是 京都议定引起附件I 国家与非附件I 国家能源密集产品相对竞争力的变化,促使附件I 国家向着降低能源密度方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导致能源密集型工业(如钢铁、水泥、建材、化工等)向非附件I 国家转移。实际上,发达国家向着金融服务业、高技术产业等领域的产业调整早已开始,减排不过是加速这一进程的步伐。

发达国家普遍担心严重的碳泄漏不仅不能减少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反而刺激了非附件I 国家排放的增长,可能导致全球总排放量上升,对全球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这是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减排行动一个最重要的理由。但在目前发展中国家未承诺限排或减排义务的情况下,发达国家学者也承认,议定书规定的三个灵活机制对附件I 国家完成减排目标至关重要,相比而言,虽然有碳泄漏问题,但不会很严重,

不必过分担心。 例如,荷兰CPB 的Johannes Bollen 等

采用Worldscan 模型在IPCC 排放情景特别报告 A1和B1两种排放情景 下计算得到的碳泄漏率均在

20%左右。

在生产总量、生产的能源密度以及能源碳

密度三个产生碳泄漏的主要途径中,生产的能源密度变化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从净商品和服务出口的角度分析,大部分的碳泄漏最终流向附件I 国家的终端消费。也就是说,非附件I 国家排放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向附件I 国家出口更多同时从附件I 国家进口较少的能源密集型产品。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能源密集型工业的转移可能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一定的外资流入和出口效益,但与能源密集型工业转移相伴而来的国际污染的转移,有可能给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同时,从长远的观点看,发展中国家从自身发展的需要,也必须主动地、逐步地进行自身产业结构的调整,培育低能耗的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产业,避免被锁定(lock-in)在国际产业加工的最底层。

京都议定书 的前途及其国际经济和政治影响

均假设较高的经济增长率,尤其是非附件I 国家,但B1相对A1假设自发能源效率改进速度较快,这使得完成议定书规定减排任务Alan S.M anne &Richard G.Richels (1999), T he Kyoto Proto -col:A Cost-Effective Strategy for M eeting Environmental Objectives? ,S tan ford University s Energy M odeling Forum 16S tudy,1999.

Paul M.Bernstein,W.David M ontgomery,T homas Rutherford and Gui-Fang Yang (1999), Effects of Restrictions on International Per -mit T rading:the M S-M RT M odel ,同上。

M us tafa Babiker and Henry Jacoby (1999), Developing Country E ffects of Kyoto-type Emission Restriction ,in Proceedings of IPCC Ex -pert M eeting on Economic Impact of M itigation M eas ures,T he Hague,The Netherlands,27~28M ay,1999.

3.对国际资本流动的影响

国际资本流动的改变是 京都议定书 经济影响的又一重要方面。经济学理论认为,不同国家之间存在较大的减排边际成本差异,是建立国际排放市场的内在推动力。由于各国边际减排成本相差悬殊,对于高减排成本的国家,可能导致资金外流、汇率贬值、刺激出口;而对于低减排成本的国家,可能导致资金流入、汇率升值,短期内可以降低真实利率、刺激国内需求,中长期可以提高资本存量,从而促进GDP 增长。由于国际资本在可以流动的范围内总是寻求最低生产成本,以获得最高的投资回报,因此,无论是否存在国际排放贸易,任何附件I 国家的减排政策都会造成不参与减排国家能以相对较低的成本进行减排的国家因增加国际资本的流入而受益。大规模资本流动可能引发国际汇率波动。

如根据Worw ick J.M cKibbin 等采用一般均衡的G-Cubed 模型的研究结果,当不允许地区间排放贸易时,美国相比 其他OECD 国家

减排成本较低,减排带来的GDP 损失最小,投资增长较快。而 其他OECD 国家 由于减排成本较高,资本的投资回报率低,面临资本严重外流的危险。到2010年,累计资本外流高达3700亿美元,2020年增长至4900亿美元。这些资本大部分流向美国,小部分流向发展中国家。尽管前苏联和非附件I 国家存在许多廉价的减排机会,但由于其吸纳外资的能力有限,大部分国际资本的

重新配置仍然发生在OECD 国家之间。

4.跨国公司的作用

温室气体减排对能源及能源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 京都议定书 通过之初,企业界出于对自身竞争力和行业经济利益的考虑,大多持怀疑和抵制态度,以经营能源密集型产品为主的大型跨国公司尤其如此。他们往往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通过行业协会极力游说政府,通过发布研究报告进行公众舆论宣传,在国际谈判中也相当活跃。如1989年成立的 全球气候联盟 (GCC)就是一个以美国企业和企业联盟为主要成员的国际组织,对于美国政府决策和IPCC 都具有一定影响力。他们坚持认为,有关气候变暖的证据仍不够充分,未来影响不确定性很大;另一方面,任何具有法律效应的减排协议都将近年来,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及其行业协会的态度开始出现比较积极的转变。这一方面是由于公众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企业管理者已经意识到,抵制温室气体减排将使企业丧失信誉,承受公众和舆论的强大压力;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一旦议定书得以生效实施,尚未为减排做好充分准备的企业,将会因生产成本增加而丧失竞争力。因此,必须严肃面对未来可能面临的挑战,通过调整公司经营战略,主动适应减排政策的需要。不仅如此,具有眼光的企业领导者也逐渐意识到,随着国际排放市场的建立和国际能源技术市场的发展,减排将带来许多商业机会,企业应该利用这些新的市场机遇发挥自身的积极作用,在为自身创造商业利益的同时也为全球环境保护作出贡献。要变减排的压力为自身发展的动力,这或许是企业界态度发生积极转变的根本原因。例如,英国BP 石油公司制定的企业内部的减排目标是到2010年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10%,相当于相对基准排放线(BAU )减排近40%。同时,公司还建立了内部的排放贸易制度,使油

田、炼厂等下属经营部门以最低成本完成减排目标。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跨国公司作为国际直接投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重要载体,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国际减排行动中,跨国公司凭借其在经济、技术、地域分布等方面的便利条件,有可能在向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资本流动和技术转移方面扮演重要角色。但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一些大型跨国公司积极性很高,但议定书规定承诺减排义务的主体是国家政府。跨国公司要发挥作用,不仅需要国际制度框架的支持,也需要有关国家建立相应的国内法律制度。2000年4月, 国际石油企业环境保护协会 (IPIECA)召开了 实施京都机制中的机遇、问题和障碍 研讨会,呼吁国际社会在机制设计中鼓励企业的参与,减少对机制应用的各种限制条件,减少制度障碍以及不确定性给企业参

与带来的风险。

世界经济与政治2001年第6期

Rodney Chase (1998), Climate Change-A Role for Business ,Deputy Group C hief Executive and Chief Executive of BP Oil speaks at Chatham House,London ,27th Nov.,1998.

Worw ick J.M cKibbin,M artin T.Ross,Robert Shackleton and Peter J.Wilcoxen (1999), Emissi on T rading,Capital Fl ow s and the Kyoto Protocol ,27~28M ay,1999.

模型将发达国家分为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和其他OECD 国家4个子集团。

5.与世界贸易规则的协调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制定国际贸易规则、协调国际贸易关系的最重要国际经济组织。自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环境与贸易关系问题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并成立了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有学者评价 京都议定书 与其说是一个环境协定,不如说是一个贸易协定。议定书的实施涉及许多国际贸易规则,并有可能与现有WTO规则发生冲突。 例如:

(1)灵活机制。三个灵活机制是 京都议定书 的重要特征。但目前还不清楚,根据WTO的定义,灵活机制涉及的排放额度是作为 商品 (goods)还是作为 证券 (securities,一种可转让的金融工具)来对待。如果作为商品进行交换,可能违反禁止歧视来自不同WTO成员国同类商品的最惠国(MFN)待遇原则。而如果作为可转让的证券,则在贸易体系中将被视为一种 服务 。根据乌拉圭回合 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 S),各国对待国内与国外服务提供者不能违反非歧视性原则。此外,排放额度的初始分配也会发生问题。如果排放权被视为政府对企业的一种金融资助,则根据WTO 补贴和补偿措施协定 (SCM)的非歧视性原则,排放权的分配不能只针对部分企业或部门。

(2)碳税。碳税是温室气体减排的重要政策措施,但也有可能违反WTO的要求。如果国外商品没有如国内商品一样征收相同碳税,则国内企业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将会处于劣势。 边界税调节 可以通过对进口商品征税使之达到国内商品同样的水平,而对出口商品不征税以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的方法加以解决,但至今国际上对该税收调节方法在WTO规则下的合法性尚未达成共识。

(3)补贴。通过补贴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或燃料转换是温室气体减排的又一重要政策措施。如前所述,如果补贴损害了国外生产者在市场竞争中所占份额,则根据SCM的非歧视性原则,这种补贴也是违反WTO规则的。

(4)不遵约条款。议定书用于鼓励缔约方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政策措施也可能与WTO规则发生冲突。如果一国为了完成减排目标而采用贸易限制政策和措施,则决策者将不得不面临如何协调环境目标还将有力地促进能源、林业、农业等领域的技术进步、技术扩散和新技术的应用,推进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全球可持续发展进程。

京都议定书 的政治影响

京都议定书 除带来上述经济影响之外,对国际关系的政治影响也不容忽视。

1.发展中国家面临越来越大的国际压力

京都议定书 最主要的政治影响就是发达国家将利用一切手段加紧要求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大国参与全球减排,并尽早承诺限排或减排义务,使发展中国家面临越来越大的国际压力。正如英国牛津能源研究所Benito M ller的观点, 京都议定书 至少具有以下三重目标, 即:

(1)法律目标:通过议定书的批准生效,为减排温室气体提供国际法律基础和保障;

(2)环境目标:到2008~2012年,附件I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总体减排5.2%;

(3)政治目标:通过附件I国家率先减排温室气体的示范作用,说服发展中国家加入全球减排行动。

发达国家很大程度上将政治目标置于优先地位,而环境目标仅仅是象征性的。在发达国家阵营内部,尽管各利益集团之间存在一定分歧,但在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减排问题上的立场是基本一致的。为此,西方学者一方面研究如何将发展中国家纳入全球减排义务分担体系;另一方面极力推崇全球排放贸易制度的优越性,向发展中国家宣传参与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市场的诸多好处。如:吸引外资开发国内低成本减排机会;出售排放额度可获得可观的经济收入;促进减排技术转移;减少局部空气污染,有益于农业、林业等经济部门和公众健康;通过碳税和税收再循环政策(用碳税替代对劳动力或资本的税收)减少现存市场的税收扭曲,等等。他们预测,中国的减排成本最低,减排潜力巨大。如MIT-EPPA模型预测在2010年基准排放

京都议定书 的前途及其国际经济和政治影响

情景(BAU)基础上减排10%,日本、欧盟和美国的减排成本分别是中国的16倍、6倍和4倍。1999年9月,在美国副总统戈尔转交给朱总理的一份美国经济顾问委员会(CEA)有关中国的研究报告中,收集了西方学者利用不同能源经济模型针对中国未来减排的一系列研究结果。根据西方学者的计算,到2010年中国相对当年BAU的减排幅度在14~24%之间,第一承诺期内2008~2012年预计出售排放权的年收入将在4~14亿美元。

如此诱人的经济利益并不能令人信服。因为这些计算往往高估了中国的可能收益,而回避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其原因除政治因素外,还有数据来源、参数选择、假设条件等技术因素,以及经济模型本身的缺陷。例如,对减排引起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转换等经济成本考虑不足,在减排经济成本之外很少考虑社会成本(如煤炭行业的失业问题),无法反映阻碍按经济效率标准选择的许多机制和制度因素(如能源系统的惯性和惰性,市场失灵和行政力量的不适当干预),实际上全球减排市场的运作不可能达到模型所假设的完全竞争、充分交易的理想状况,等等。

2.发展中国家阵营的内部分化

自1991年启动国际气候谈判至1992年签署公约,发展中国家阵营强调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要求公约明确体现公平和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 的原则等重大问题上表现出空前的团结一致。公约通过以后,尽管发展中国家阵营内部存在一定的矛盾分歧,但经过艰苦的协调工作,在反对为发展中国家增加新义务的斗争中, 77国集团加中国 模式依然取得极大成功。但是,京都会议之后,随着在议定书三个灵活机制、吸收汇(亦称碳汇)、资金援助和技术转移等重大问题上具体规则和实施方案的逐渐细化,经济利益的分配变得越来越现实和紧迫。国际气候谈判明显表现出南北对立界线日渐模糊,发展中国家阵营的内部分化不断加剧,集团多样化趋势得到强化的趋势。目前,发展中国家阵营至少分裂为以下几个子集团:

(1)环境脆弱、易受气候变化严重影响且自身排放量很小的小岛国联盟(AOSIS),以及自愿承诺限排或减排目标的国家,如阿根廷和韩国,他们都是减排目标全球化的推进者。本国带来经济收益,如南美的墨西哥和巴西,以及最不发达的非洲国家。

(3)反对承诺义务的能源消费大国,如中国和印度,强调大气作为人类共有资源,资源利用的权利和分配的公平性,要求环境发展空间。

(4)以OPEC为代表的能源输出国,由于能源输出在其国民经济中占有主导地位,非常担心全球减排引起全球能源市场的紧缩,并由此给本国经济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谈判随时可能产生新的利益子集团。气候变化谈判之艰难,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所有国家都是 游戏 的参与者,又没有两个国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利益趋向是完全相同的。发达国家很可能利用发展中国家阵营的内部利益分歧,在施加政治压力的同时辅以经济补偿加以分化瓦解。在未来国际谈判中,内部协调的任务可能比对外交锋更为复杂和艰巨。

3.气候科学的 政治化

京都会议后,围绕 京都议定书 减排义务的履行和未来减排义务分担问题的南北对立不断加剧。在此背景下开展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 第三期评估报告 (TAR)的撰写和审评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特别是负责减排的社会经济影响及对策建议的第三工作组,学术之争与政治斗争紧密交织,气候科学的 政治化 倾向相当明显。发达国家履约和发展中国家参与是其中两个最敏感的问题,既有学术背景又有极强的政治含义。各国的评估意见也主要集中于此。根据有关统计结果,发达国家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科研力量和信息优势,提供评审意见较多,尤以美国政府的意见最为全面、系统和尖锐。例如,针对第一章 发展、公平、可持续性 与气候变化,美国明确表示不能接受,强烈指责该章没有体现新古典经济学(即常规市场经济理论)在发展与可持续性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权衡好发展、公平与可持续性之间的关系。对于发达国家履约问题,美国坚持弹性履约,要求删除报告中所有涉及限制使用三个灵活机制的讨论。针对发展中国家参与问题,美国指责写作组将发展中国家高排放低增长情景作为基调分析,要求增加高排放方案,并提出要包括 自愿 承诺方式。由此可见,美国对

世界经济与政治2001年第6期

评估报告的审评意见,更多的不是依据科学认识,而是政府的政治立场。

日渐明显的气候科学 政治化 倾向也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国际谈判不仅在会场进行,政治战、外交战离不开科学研究的支撑。政治 科学化 是对科学 政治化 的最好回应。

4.承诺限排或减排义务可能面临国家安全挑战

尽管目前中国尚未承诺限排或减排义务,但从长远来看,中国一旦以某种形式承担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排或减排义务,并直接参与全球排放市场,还将面临经济安全、能源安全、遵约的法律责任问题等一系列关系国家安全的严峻挑战。

首先,最大的政治风险是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过早承担或承担超过自身能力的义务。这不仅将严重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还将使中国失去未来的发展空间。目前,有关我国承诺义务的底线仍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给国家外交决策带来很大难度。

其次,无论通过CDM还是ET,中国一旦参与全球排放市场,就不可避免地面临前苏联、东欧以及其他发展中大国的竞争。中国能否在激烈的竞争中将潜在收益变为现实,低成本减排机会能否维持下去,如何使国际资本流入服务于中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并防止其起破坏性作用,如污染转移、对汇率的冲击等,都直接关系到中国的经济安全。

再次,限排或减排使中国不得不进行必要的能源结构调整和燃料替代。减少煤炭使用而更多依赖进口石油和天然气将会给中国带来严峻的能源安全挑战。中国必须建立自己的清洁、高效、可持续的能源体系,在满足环境目标的同时保障能源安全。

最后,当缔约方明确承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排或减排义务后,遵约问题可能使国家主权面临严峻挑战。例如,与公约和议定书相关的监督、执行、核查程序与维护国家主权间的潜在冲突;国际非政府组织(NGO)地位日益上升,可能构成对政府权威的制约;一旦完不成减排目标,缔约方还必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不仅可能遭受经济上的惩罚,还会造成国际形象的损害,等等。

京都议定书 的前途

根据规定,议定书要生效至少需要55个国家的批准,其中附件I国家1990年排放量之和要达到总排放的55%。 京都议定书 的前途取决于欧盟、以美国为首的伞型国家、发展中大国等利益集团的态度,以及它们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

欧盟是气候谈判的发起者和重要的推动力量。基于欧盟在人口、经济发展和能源结构方面的比较优势及其较强的环境意识,欧盟对待凝聚多年艰辛谈判而达成的 京都议定书 持相当积极的态度,甚至不惜在美国不批准的情况下仍坚持推进这一进程。在西欧,国际环保组织不断呼吁国际气候谈判各方尽早批准 京都议定书 并使之在2002年底生效。2002年是里约会议和气候公约签署10周年,选择这一年份不仅希望借助 里约+10 的响亮口号使全球气候变化问题进一步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也是考虑国家经济体系和能源系统都具有很大惯性,如果不尽早采取实质性的减排行动,必然影响实现议定书规定减排目标的可行性。2000年3月8日,欧共体启动了 欧洲气候变化计划 (ECCP),并签署从2005年开始在欧盟内部实施温室气体排放贸易的建议书(Green Paper),不仅为欧盟在第六次缔约方会议(COP6)后批准议定书做准备,而且为在2008年实施全面国际排放贸易之前取得必要的经验。

美国是世界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1990年排放占全球总排放量的约1/4,占附件I国家排放量之和的36%,美国无疑在决定 京都议定书 前途的博弈中起到关键作用。然而,美国坚持任何气候变化的国际协议都应该是基于市场的、灵活的和全球的,将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大国 有意义的参与 作为批准议定书的先决条件。布什新政府上台后,以减排影响美国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未承担义务为由表明了拒绝执行议定书的强硬立场,遭到了国际社会一致的强烈抨击。至今,欧盟,甚至与美国同属伞型国家集团的日

京都议定书 的前途及其国际经济和政治影响

本等都在积极游说美国重新考虑其气候外交政策。实际上,自80年代以来有关国际环境的法规迅速发展,美国作为世界性大国、富国,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在过去20年已通过的5个全球性环境公约中,有

4个都是在美国未批准情况下生效的。

尽管气候变化

问题相比其他全球性环境问题有其特殊性,但有这些先例说明美国的态度往往并不能阻挡国际环境谈判的进程。但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美国不参与和强烈反对,即便形成了某种环境制度规范,其影响力也会大打折扣。

当然,国际社会在促进 京都议定书 尽早批准生效的同时,也应预见到议定书半途流产的可能性。果真如此,国际气候谈判将面临一次大的倒退。延误将使人类付出更高的代价。但 京都议定书 的历史地位不可动摇,其基本框架和要素仍将是未来谈判的重要基础。目前,有关 京都议定书 一旦失败后的前途也

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主张从长远目标出发重新

谈判,为自1990年以来经济增长较快的国家重新设定经济上更为可行的减排目标和时间表,并以此为起点,建立一个长远目标,强调建立排放贸易制度并促进市场不断发育以及启动发展中国家参与进程等。另一种观点主张从短期目标出发对议定书中的定义做短期调整,使现有规定义务更宽松,如放松对碳汇、非CO 2温室气体统计口径以及CDM 成果的定义等。前者基本上无异于另起炉灶,其难度和费时可想而知,而后者则必然损害议定书框架的整体性和完整性,过度的灵活性也会对全球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2000年11月13~25日在荷兰海牙召开了第六次缔约方会议。会前国际社会普遍希望本次会议能就实现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的具体细则取得实质性进展,促成议定书在2002年批准生效。但遗憾的是,由于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执意要求以现有或新增植被吸收汇,或者在发展中国家实施CDM 项目,替代国内实质性的减排行动,而遭到多数国家的强烈反对,使会议无果而终。海牙会议的主要分歧集中在是否对三个灵活机制的利用加以限制、是否将吸收汇项目作为CDM 项目、吸收汇的估算方法、遵约程序的强制性后果等关键问题,欧盟与以美国为首的伞型国家间存在严重分歧。

限制;而美国等伞型国家强调灵活履约和基于市场的环境政策,反对任何形式的限制条件。关于吸收汇,欧盟认为必须谨慎使用森林吸收量的估算方法,CDM 项

目中不应该包括吸收汇项目,而美国等则希望通过本国和海外吸收汇项目,缓解减排的经济压力。这一问题在发展中国家中也很难取得一致立场。一些在植被覆盖和造林方面有优势的拉美国家,出于通过CDM 吸引外资的考虑表示赞同,而中国等多数国家认为吸收汇在概念、基础数据和估算方法等方面仍缺乏足够的科学认识,同时与减排项目相比,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有益的技术转让的机会很少,因而反对将吸收汇项目作为CDM 项目。日本除在上述两个关键问题上附和美国外,针对发展中国家要求增加官方发展援助(ODA)的呼声,主张使用ODA 投资CDM 项目,并把核电技术也作为CDM 项目。同时,考虑到本土减排较高,日本在遵约机制谈判中极力反对诸如违约罚款等强制性手段,主张采用比较温和的促进性措施。日本的立场与作为京都会议东道主时比较积极的态度相

去甚远,因而遭到国内外的强烈指责。

尽管海牙会议无果而终令人遗憾,但大会决定暂时休会,到2001年7月在波恩复会,仍给人们在失望中留下一线新的希望。可以想见,即将召开的COP6第二阶段会议是一场充满变数、异常艰难的激烈较量。为了不使 京都议定书 的成果付之东流,各国不得不进行政策调整,能否在一系列关键问题上取得妥协,世人将拭目以待。

[收稿日期:2001-03-19][修回日期:2001-04-19]

[责任编辑:刘庆芳]

世界经济与政治2001年第6期

海牙会议情况参见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Sustainable Deve-Henry D.Jacoby (2000), COP-6,Kyoto an d th e Long Term ,Arco Forum on Climate Change Economics and Policy,John F.Kenn edy S chool of Government,M arch 15,2000.

即1992年生效的 国际控制危险废物转移的巴塞尔公约 、

1994年生效的 国际海洋法公约 、1983年生效的 保护珍稀物种的波恩公约 以及1996年生效的 防治荒漠化国际公约 ,见John Anderson (2000), Could the Kyoto Protocol Go Forw ard W ithout U.S.Rati fica -tion ,W eathervane (at the Negotiating T able),M arch 9,2000.

《国际法》第二章 第二节:国际条约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第二段视频:国际条约 这段视频我们讲述的是国际法的首要渊源——国际条约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条约构成现代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在一般意义上说,作为国际法的渊源,条约与国际习惯相比,是处于次要地位,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条约不具有普遍性,国际习惯是更为古老的渊源。 首先,条约的效力是来自国际习惯,即“条约必须遵守”这项原则,同时,条约的形式基本也是以国际习惯为依据的。即使现在已经有了1969南《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使得条约的各种问题都有条约的规定,但是,该公约的效力从根本上说还是来自于国际习惯法的“约定必须遵守”原则的,而且,该公约仅仅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对于非缔约国,非经过它们同意,是没有拘束力的。 其次,条约是要以国际习惯法为背景加以解释和适用的,尽管有所谓的解释规则,这些规则也是由国际习惯形成的;如果在条约中对这些规则有所规定,这些的规定又是对国际习惯法规则的确认。 在实践中,条约的适用总是离不开国际习惯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在这个方面,国际常设法院和国际法院的判决已经有了充分的体现。 条约,特别是那些易于法典编纂的性质的条约,有时是宣示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这样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是国际习惯所确立而由条约加以宣示的。例如,一般认为,1982年海洋法公约包括很大一部分通过国际习惯而确立的海洋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又如,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也有不少的规定是宣示已经确立的条约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许多所谓国际法法典编纂公约都属于这样的情况。 条约是宣示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还是创设新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换句话来说,是法典编纂还是逐渐发展,是难以严格区分的。但是,无论如何,如果条约是宣示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这是因为这些原则、规则和制度本身具有国际习惯法的效力,而条约的作用是对它们加以确认,使它们更加具体化和明确化。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条约分为“一般”和“特别”两种。如果从缔约国或参加国的数量来分析,前者主要包括各主要国家在内的多数国家(甚至几乎所有国家)参加的普遍性条约;后者主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国家缔结的条约。如果从条约的法律内容分析,前者主要是有关确立或者更改一般国际行为规范的所谓造法性条约,后者主要是就特定事项规定缔约国间具体权利义务的所有契约性条约。 一般认为,能作为一般国际法渊源的条约只能是普遍性的造法条约,例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等。这些条约,由于有很多国家参加,所制定或编纂的是一般国际行为规范,所以具有一般国际法的效力。但从理论上说,即便是大多数国家都参加的造法性条约,通常也约束其缔约国,而对非缔约国无效。

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 2005-02-16 本议定书各缔约方, 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 为实现《公约》第二条所述的最终目标, 回顾《公约》的各项规定, 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 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I/CP.1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4.198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5."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6."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7."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8."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第二条 政策与措施 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第三条所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时,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 a.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 (一)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二)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议;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做法、造林和再造林; (三)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方式; (四)研究、促进、开发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定技术和有益于环境的先进的创新技术; (五)逐渐减少或逐步消除所有造成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违背《公约》目标的市场缺陷、财政激励、税收和关税免除及补贴,并采用市场手段; (六)鼓励有关部门的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政策和措施; (七)在运输部门采取措施以限制和/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 (八)透过废弃物管理以及能源生产、运输和分配中的回收和使用以限制和/或减少甲烷的排放; 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i)目,同其它此类缔约方合作,以增强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作的有效性。为此

京都议定书全文内容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国会议于1997年12月10目在京都通过。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代表中国政府。于1998年5月29日农联合国秘书处签署了该议定书。 本议定书缔约方, 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一以下简称《公约》一缔约方, 根据《公约》第二条所申明的最终目标, 忆及《公约》的规定, 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 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l/CP.l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议定书之目的,应适用《公约》第一条中所载定义。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8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4.“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的、后来经调整和修订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票赞成或反对的缔约方。 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 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其中所列缔约方可由《公约》缔约方会议随后作出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 第二条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为履行第三条中关于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指标的承诺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均应:

(a) 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精心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 1.增强国家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2.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 国际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诺;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做法、造林和重新造林; 3.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形式; 4.促进、研究、发展和增加使用可再生能源、二氧化碳螯合技术和对环境无害的先进新技 术; 5.逐渐减少或逐步消除市场缺点、对违反《公约》目标和采用市场手段的所有温窒气体排 放部门的财政鼓励、免税攒施和补贴; 6.鼓励在有关部门作出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削减《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 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的政策和做法; 7.采取措施在运输部门限制和/或削减《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 8.在废物管理部门以及在能源的生产、运输和销售方面藉回收和使用以减少甲烷的排放; (b) 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一)目,同其他这类缔约方合作增强它们 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并成效。为此目的。这些缔约方应采取步骤分享它们关于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经验并交流信息。包括设法改进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成效,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或在此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议便利这种合作的方法,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 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一起谋求限制或削减 飞机和船舶用燃油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 3.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依本条努力执行政策和措施,尽量减少各种不利影响,包括对气 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对其他缔约方一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中所指明的那些缔约方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同时考虑到《公约》第三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以酌情采取进一步行动促进本款规定的实施。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如决定就上述第1款(a)项中所指 任何政策和措施进行协凋是有益助的,同时考虑到国家情况和潜在作用不一,则应考虑设法推动对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协调。 第三条 1.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的其人为二氧化碳当量 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中所记其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承诺和根据本条的规定所计算的其分配数量,以期这类气体的其全部排放量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间削减到1990年水乎之下5%。 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到2005年时在履行依本议定书规定的其承诺中作出可予证实的 进展。

香港经济

香港是世界经济最开放的地区之一,商品、资金进出自由,连续多年被国际机构评为全球经济最自由及最具竞争力的经济体之一。 香港经济的发展:从转口贸易港变为工业城市;再从制造业向服务业转型;当前香港延续了房地产、金融、商业、旅游等传统结构,特区政府带头采取一系列措施,在管治制度、教育和人才培训和培育创新文化等方面做出很大努力,新经济已经出现雏形。金融服务、贸易及物流、旅游和工商业支援及专业服务是香港经济的四个主要行业,带动了其他行业的发展。 香港历年GDP和对外贸易状况 1、历年GDP及增长率:香港GDP自1998年以来,呈不断上涨的趋势,在2008年达到16751亿港元,高于内地的所有城市。但香港09年的GDP较08年下跌2.8%,总值为16,323亿元(折算为人民币14,567亿元),而上海的GDP总值14,900亿元人民币。香港的GDP首度被上海超越。 2、对外贸易:对外贸易是香港的主要经济支柱之一,其对外贸易包括进口、港制产品出口和转口贸易三大部分。香港是典型的外向型经济体,对外贸易依存度极高。香港作为内地和国际的贸易窗户,其转口贸易和内地息息相关,转口贸易值62.5%来自中国内地,49%也是前往中国内地。内地是香港地区最大的贸易伙伴,其对外贸易所占比重如图所示:

3、离岸贸易上升:香港的服务出口统计数据显示的贸易相关的服务项大多数是指离岸贸易(离岸贸易即货物在香港转运但是不进出香港海关直接办理远洋运输,也称转运)已在10年前超越本地产品出口。从1995年开始,香港离岸贸易平均每年增一成,远高于同期出口增长率。 香港服务业:目前服务业形成独立的产业群,成为香港经济的支柱。随着香港服务贸易向资本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和战略密集型的转变,香港从传统的货物运输的港口服务模式转变成基于离岸贸易提供更具增值性商贸服务的服务性贸易模式,使香港成为更具国际竞争力的国际采购中心。 香港总部经济:香港是亚太地区总部聚集地,香港岛中环是总部聚集的区域,是香港的“心脏”,截止目前已经有2 923家跨国公司在港设立地区办事处。总部经济助推香港向国际化大都市转型,总部经济使香港的国际商贸、运输中心地位得以加强,伴随金融优化和资讯发展,为香港成为世界物流中心奠定了基础。总部经济还促进了香港国际信息中心的建设,目前香港是全球第一个铺设数码网络的城市。

现行的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现行的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公约概念: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是指国际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多边条约。公约通常为开放性的,非缔约国可以在公约生效前或者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加入。有的公约由专门的国际会议制定。 国际惯例概念: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Practice)即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指在国际实战中反复使用形成的,具有固定内容的,未经立法程序制定的,如为一国所承认或当事人采用,就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一种习惯做法或常例。 现行的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主要国际公约 合同方面: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关于在不履行合同时支付约定金额的合同条款的统一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方面: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 《国际保理公约》 关说方面: 《建立关说合作理事会公约》 《关说税则货品分类公约》 《关说货品估价公约》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反倾销协议》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方面: 《海牙规则》 《海牙-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 《华沙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产品责任方面: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 《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

贸易货款支付结算方面: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公约》 《联合国独立保证与备用信用证公约》 《海牙规则》 《汉堡规则》 代理方面: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知识产权方面: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专利法条约》 目前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90年修订本》 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 (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3.运输与保险方面 (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中国保险条款” (3)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4.国际仲裁方面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一)

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一) 摘要:我国灵活性地以采纳、转化的方式适用国际条约,适应其多样性和复杂性,因而是合理的、可取的,也是与许多其他国家的实践相一致的。但是,不容讳言,我国目前所采取的逐个处理的方式,即每次就某一国际条约或某类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做出规定的办法,不仅大大增加立法机关的工作负担,而且可能导致适用同类国际条约的方式不统一和使国际条约的适用处于不确定状态。此外,一些本可以以采纳方式迅速执行国际条约的案件,可能因我国立法机关未能及时制定与其相关法律,从而得不到迅速执行。所以,对这种逐个处理方式作适当的改进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国际国际条约国内适用宪法直接适用间接适用 一、国际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问题的由来 当前,我国并无宪法性法律规定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在执行国际条约的国内程序这一问题上,我国也没有原则性的规定,即没有规定转化方式,也没有规定纳入方式。我国《宪法》仅原则性简单规定了国务院的缔约权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与废除权,《缔结条约程序法》也只规定了缔结条约的程序问题。 根据《宪法》及《缔结条约程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条约,国家主席根据决定批准条约。事实上,国际条约并不像法律那样由国家主席公布,而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国家主席并无立法权,由其“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仅具有象征意义。要将其落实,就应由国家来公布国际条约。目前的这种做法使国家元首的象征性权利也无法落实。历史上,君主是国家主权的体现者,国与国之间的条约均须由君主批准,而国际条约由国家元首批准正是这一做法的延续,但目前很多国家已放弃这种做法。根据人民主权原则规定,由人民代表机构来批准国际条约。我国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一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国际条约,国家主席象征性地批准国际条约。但如上所述,国家主席的象征性批准并未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公布决定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时,并未声明其开始在国内生效。而命令执行该国际条约时,一般也不单独制定“实施某国际条约”的法律,只是把国际条约的内容转变为国内法,这就是说没有采用转化的方式。 但是,中国也没有将国际条约纳入国内法的明确规定。我国不少法律、法规含有“国际条约与之发生冲突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前提应是生效的国际条约具有国内法律效力,可由法院、行政机关直接适用,即采用纳入方式生效。如1986年《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当然,国际条约直接在国内适用并不排除中国根据实际国情制定不违反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内立法。其中一种情况是,批准或加入某国际条约之前先进行国内立法,以满足国际条约的要求,便于实施国际条约,或者对国内法进行修改,以尽量避免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发生冲突。如中国于1995年10月颁布了《民用航空法》,其中有关民用航空器权利的规定与1948年《国际法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的内容完全一致。2000年10月,由于我国已经建立了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具备了实施国际条约的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加入该公约的决定。另一种情况是,先批准或加入国际条约,再立法。如中国分别于1975年和1979年加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两个公约直接在国内适用。在此之后,中国分别于1986年、1990年制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根据中国国情,两条例对两公约的个别条款作了变通规定,但这并不妨碍两公约在中国国内直接适用,两公约均有有关“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规定。 对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相比较的效力,我国在这一问题上亦无原则性法律规定。但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作出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条约效力高于国内法”的规定。如

回归以来香港经济竞争力的变化状况及原因分析上

回归以来香港经济竞争力的变化状况及原因分析(上)2013年11月25日10:10 来源:《产经评论》2013年第5期作者:张强字号 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 119 摘要:本文首先从香港在世界经济竞争力的排名、在中国经济版图中的地位以及在时间序列上发展等角度剖析其经济竞争力的变化,然后利用主成分因子分析方法构造一个描述香港绝对经济竞争力的指数,量化分析香港经济竞争力的变化。结果表明香港金融、贸易和物流、旅游服务和专业服务竞争力在受到一系列事件的冲击下产生波动,但是总体上还是维持在一个较高水平,具有较强的竞争力。随后对香港经济竞争力变化的原因进行剖析,最后对如何提升香港经济竞争力给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香港,经济竞争力,主成分因子分析 一导言 香港是一个“小型开放型经济体”,小型意味着系统对环境的依赖,高度开放则意味着环境对系统影响的直接和强烈。但也正因为其经济系统的特点,在新的国际政治、经济条件下,香港的竞争力不断地面对着各种挑战和危机。自回归以来,在经历了一系列外部政治、经济事件冲击以后,人们越来越关注香港经济竞争力可能的与实际的变化,并反思香港自1997年以来经济竞争力的变化、香港经济发展的前景和走向光明未来的道路。回归之后香港经济遭遇的第一个挑战就是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结果是房地产资格价格暴跌,失业率高企不下,经济萧条以及财务状况迅速恶化,GDP从1997的峰值1.365万亿港元衰退到1998年的1.292万亿港元。更有甚者,当与香港齐名的“亚洲四小龙”——台湾、韩国和新加坡从亚洲金融危机风暴冲击中复苏之际,香港却仍在经济衰退的泥沼中苦苦挣扎。而后美国“9·11”事件又给全球经济复苏蒙上阴影,作为“小型开放型经济体”的香港自然难以独善其身,GDP从2000年1.317万亿港元降低到2001年的1.299万亿港元,随后香港经济进入缓慢的复苏阶段。2003年初,SARS爆发,香港经济更是雪上加霜,2003年GDP下降至1.234万亿,创下自回归以来的最低值。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香港经济再次受到重创,香港恒生指数从2007年的最高点27853暴跌至2009年的11542,失业率高达5.3%,经济增长率为-2.6%。从以上在各次外部冲击下的表现看,香港经济抵御外来冲击能力弱、自我修复功能差、经济系统比较脆弱。我们可以将香港经济不景气的原因归结于各种金融冲击和外部事件,不过香港经济在这些事件中的表现让我们感觉剖析香港经济竞争力是一个十分必要和有意义的事情,这有利于我们认识香港经济竞争力的基本情况,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自1997年回归以来,香港经济遭受到各式各样的外部冲击,所面临的国际环境发生重大改变,经济内部的结构也发生了调整。于是我们便有以下疑问,回归以来香港的经济竞争力发生那些变化? 应该如何看待香港经济随世界经济波动而波动的现象?香港经济竞争力的影响因素有哪些?如何继续保持香港经济的繁荣和社会发展呢?为了分析解决以上问题,本文分析框架如下:第二部分从香港在世界经济竞争力的排名、中国经济版图中的地位,从时间序列角度剖析香港经济竞争力的变化;第三部分利用主成分因子分析方法构造一个描述香港绝对经济竞争力的指数,这是对第二部分经济竞争力剖析的数量化和补充分析;第四部分主要分析香港经济竞争力变化的原因;第五部分对于如何提升香港经济竞争力给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二香港经济竞争力的变动 (一)香港经济竞争力排名分析

国际条约法重点讲义

一、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 1. 只有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的协议才是条约,任何个人(个人和法人)之间、个人和国家之间订立的协议,不论其性质和内容何等重要,均不是条约。 ? 2.区分条约与非条约的标准即该国际协议是否受国家法支配,而受国内法支配的不是条约而是契约。例如是政府之间购买食品之类的交易因为受国内法或国际私法规则的调整所以不是条约。 ? 3.口头协议也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1.按照不同标准分类 2.条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主要包括公约、条约、协定等,详见课本404-405,国际法上的条约主要指广义的条约。 狭义的条约仅指在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 三、条约的结构和文字 课本 第二节 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条约法的很多原理类似于合同法,比如条约成立的要件、违约责任等,因此大家在学习这部分内容时可以比照合同的原理来加以理解。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有: 1.缔约者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2.自由同意(意思表示真实) 3.符合强行法 如同合同的有效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一样,条约也是以合法性为有效前提:(1)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者,自始无效;(2)条约缔结后,遇有新的强行法规则,则条约自违反新强行法时无效。 1.缔约能力。 此前,我们已经知道国际法上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即国家、国际组织及其他特定民族解放组织。 在国际法上有缔约能力的主体通常限于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等,企业和个人是没有缔约能力的,某些特定情况下,个别条约可能就某个非国际法主体的实体参加条约成为缔约方作出安排,如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但这是极个别的情形,而且往往要经过有关国家的同意。2.缔约权。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中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条约对本国无效,除非这种违反非常明显,涉及根本的或重要的国内法规定。对于被授权缔约的代表越权缔约,除非事先已将该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1.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特别是在当今世界,国际法的创立主要依赖于国际条约的产生。对于国际条约的内涵,多数国际法学者表达了相同的看法。如王铁崖先生认为,“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李浩培先生认为,“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 2.习惯法可以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 (1)一方面,国际条约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起作用。 尽管在当今,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但是,国际习惯却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早在国际条约出现以前,历史上就有了国际习惯。从一定意义上说,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因为直到现在为止,尽管已有了大量的多边国际公约,但在一般国际法的内容中,还是国际习惯占较大部分。而且,归根结底,包括国际条约在内的各种国际法渊源,往往还是要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而起作用的。何况国际习惯还会不断产生,而立法往往总是落后于实践,所以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地位是不会改变的。另外,在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的相互关系中,这两类规则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同时也是互补的,习惯法可以因为被制定在条约中而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条约和习惯法的效力可以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 (2)另一方面,条约规定成为国际习惯。 一个条约,特别是多边条约,所订定的一个规则,可能由于很多第三国认为它是应当或必须依循的规则,而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实行,因而成为国际习惯。在这种情形,并不是条约对第三国产生了权利和义务,而是国际习惯附着于条约而产生。1966年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这样叙述了国际习惯附着于条约而产生的过程及其实例:某些国家之间所缔结的一个多边条约可能规定一个规则或者建立一个领土的、河流的或海洋的制度,而这个制度以后由于习惯被一些其他国家所一般接受并成为对它们有拘束力,例如,《有关陆战规则的海牙公约》、规定瑞士中立化的一些协定,以及关于国际河道和海道的各个条约。 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也肯定这种条约产生国际习惯的过程。在该案中,丹荷两国主张在1985年《大陆架公约》缔结以后,从该公约第六条已经发展出一个国际习惯,规定相临国之间的大陆架除当事国有相反协定外,如无特殊情况,应根据等距离原则划分。针对这一主张,该法院认为,“这牵涉到把该条约第六条视为一个创立规则的规定,而这个规定构成了一个规则的基础,或者产生了一个规则,并且这个规则虽然在其起源上是条约性或契约性的,却此后成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并且现已通过法律的确信被接受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从而拘束从未成为该公约当事国的那些国家。毫无疑问,这种过程是完全可能的,并且实际上也时时发生,同时却不能轻易地认为这种结果已经完成。” 然后,该法院列举了从条约规定发展出国际习惯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这些条件是,该规定须潜在地具有基本上创立规则的性质,从而可以被认为构成一个一般法律规则的基础。第二,该条约已得到很广泛的和有代表性的参加的事实可能被认为已足以发展出国际习惯,但以这种参加包括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那些国家为条件。第三,就时间因素而言,虽然只是经过了一个短时间这一点本身并非必然妨碍在原来纯粹是条约规则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新的国际习惯,然而不可缺少的要求是:在该期间内,国家的实践,包括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那些国家的实践;不仅如此,国家实践须显示出是在一般承认为涉及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的。 3.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不同,它是“不成文”法,它没有一个国际法律文本来表现国际习惯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为了查明某项国际习惯法规范是否确立,就必须找到证据。由于国际习惯是在国际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因此其证据只能从国际实践中查找。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的资料去查找:(1)国家间的各种外交文书;(2)国际机构的决议和判决等;(3)国内立法、司法、行政方面的各种有关文件等。一项原则、规则或制度,只有从国际实践的有关资料中找到已被各国承认为具有法律约束里的充分证据,才能确立为国际习惯;如查找不到证据,则不能确立为国际习惯,例如,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一案的判决中指出:中间线原则并没有成为习惯规则,因为从各国的划界实践的资料中,还找不到这一原则已被普遍接受为大陆架划界原则的证据。 由此可见,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相互补充,各自发挥其调整国际关系的作用。

浅谈《京都议定书》的意义

(2009-08-17 22:58:29) 南极洲上空的臭氧空洞日益扩大,喜马拉雅主峰的冰川日渐消融,海平面的上升迫使 太平洋岛国图瓦卢举国搬迁,厄尔尼诺现象愈加频繁发威……现实向世界敲响警钟,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扭转全球变暖的趋势迫在眉睫。2005 年2 月16 日,当旨在通过全世界的共同努力抑制地球变暖进程的《京都议定书》在历经七载的纷争与磋商后终于正式生效时,全世界关心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的人士都欢欣鼓舞。《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标志着人类在对抗全球变暖的行动上迈出了艰难的第一步,在环境、能源、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 环境意义 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联合国总部获得通过。为了能在较短时间里最大力度地吸引各国的加入,该公约几乎以国际宣言般“软法”的形式通过。它只规定了关于防止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 却并未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可行的措施,且利益的冲突尚未浮现。自其生效后,各缔约方几乎都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所以,它的进一步实施依赖于缔约后的续展谈判,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性的议定书。 为此,于1997 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 各缔约国经过异常艰苦的谈判,终于制定了《京都议定书》, 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化减排和限排指标。议定书规定, 在2008 年到2012 年间, 发达国家包括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削减5.2%。其中最大排放国美国削减7%, 欧盟各国8%, 日本减少6%,加拿大削减6%,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 年水平上, 而发展中国家包括几个主要的二氧化碳排放国, 如中国、印度等并不受约束。 《京都议定书》是一个对具体减排目标具有很强可操作性的协议,第一次设定了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温气限排额度,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承诺削减温气排放、遏制地球变暖的唯一 一项国际公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环保国际文件,标志着人类在应对全球变暖的行动上迈出了坚实的一小步,而在灾害自救的道路上却跨出了关键的一大步,对人类可持续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京都议定书全文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国会议于1997年12月10目在京都通过。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代表中国政府。于1998年5月29日农联合国秘书处签署了该议定书。 本议定书缔约方, 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一以下简称《公约》一缔约方, 根据《公约》第二条所申明的最终目标, 忆及《公约》的规定, 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 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l/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议定书之目的,应适用《公约》第一条中所载定义。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8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4.“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的、后来经调整和修订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票赞成或反对的缔约方。 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 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其中所列缔约方可由《公约》缔约方会议随后作出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 第二条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为履行第三条中关于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指标的承诺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均应: (a) 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精心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 增强国家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诺;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做法、造林和重新造林; 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形式; 促进、研究、发展和增加使用可再生能源、二氧化碳螯合技术和对环境无害的先进新技术; 逐渐减少或逐步消除市场缺点、对违反《公约》目标和采用市场手段的所有温窒气体排放部门的财政鼓励、免税攒施和补贴; 鼓励在有关部门作出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削减《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的政策和做法; 采取措施在运输部门限制和/或削减《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 在废物管理部门以及在能源的生产、运输和销售方面藉回收和使用以减少甲烷的排放; (b) 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一)目,同其他这类缔约方合作增强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并成效。为此目的。这些缔约方应采取步骤分享它们关于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经验并交流信息。包括设法改进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成效,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或在此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议便利这种合作的方法,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 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一起谋求限制或削减飞机和船舶用燃油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 3.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依本条努力执行政策和措施,尽量减少各种不利影响,包括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对其他缔约方一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中所指明的那些缔约方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同时考虑到《公约》第三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以酌情采取进一步行动促进本款规定的实施。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如决定就上述第1款(a)项中所指任何政策和措施进行协凋是有益助的,同时考虑到国家情况和潜在作用不一,则应考虑设法推动对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协调。 第三条 1.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的其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中所记其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承诺和根据本条的规定所计算的其分配数量,以期这类气体的其全部排放量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间削减到1990年水乎之下5%。 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到2005年时在履行依本议定书规定的其承诺中作出可予证实的进展。 3.在自1990年以来直接由人引起的土地利用改变和森林活动限于造林、重新遣林和砍伐森林产生的源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汇的清除方面的净变化,作为每个承诺期间贮存方面可核查的变化来衡量,应用来达到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本条中的承诺。与这些活动相关的源的温窒气体排放和汇的清除应以透明且可核查的方式作出通报,并依第七条和第八条作出审查。

香港回归后的经济发展

香港回归后的经济发展 新中国诞生以后,香港一直是我国对外经济交流的窗口和通道。改革开放以来,内地和香港已经建立了日益密切的互利互补的经贸合作关系。这种关系的建立,保证了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对内地沿海地区的开发和现代化建设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香港在1998年及2003年分别受到亚洲金融风暴及“沙士”爆发的影响,经济受到冲击。综合消费物价指数自1998年至2003年共下跌16%,本地生产总值平减物价指数更累积下跌了23%。但凭着香港人的干劲,加上国家的大力支持,香港经济不但逐步摆脱困境,并且强劲复苏。2006年,本地生产总值增长6.8%。经济增长在过去连续三年都在趋势之上,平均每年增长达7.6%,而且经济增长层面不断扩阔。在消费方面,2006年全港零售总额较三年前增长23%。在投资方面,2006年整体投资增长8%,是连续四年加速增长,也是自2000年以来的最大升幅。 这个被称为“东方之珠”的小岛,已经成为居于世界前列的金融、贸易、航运、信息中心。十五年来,特别是近十年来,香港有着奇迹般的变化。过去20年, 香港经济增长接近3倍。本地生产总值平均每年实质增长明显高于“经济及合作发展组织”经济体系的增长率。在最新按经济活动划分的本地生产总值数据中,服务业占超过90%,制造业占不足4%。在二十一世纪,香港面对科技急速发展带来的挑战,以及经济全球化带来越趋激烈的竞争,香港经济加入高增值行列,向着较高增值服务和知识为本的经济活动转移。 香港经济将继续努力善用其“背靠祖国,面向世界”的优势。香港贸易的重点已经逐渐由转口向供应链管理及高增值物流服务转移,离岸贸易发展蓬勃;香港的金融市场不但成为内地企业的主要集资管道,更是协助内地企业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高运作效率、推广品牌、迈向国际市场的平台。香港各行各业的专业人士正积极为内地提供更多元化的专业服务。 总之,香港回归祖国,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本世纪的宏伟目标,将是一个非常有利的因素。同时,使香港的长期繁荣与稳定也有了保证。香港的未来会更美好。

与物流有关的法规和国际惯例

第8章与物流有关的法规和国际公约 物流是一项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甚至跨越国界的系统工程,一般包括运输、仓储、包装、装卸搬运、配送、代理、咨询和其他服务等经济活动,涉及的环节非常广泛。物流的法律框架是由物流活动本身的内涵和外延决定的,规范物流的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法令、国家标准、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也就包括多个方面。 8.1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由于提单的利害关系人常分属于不同国籍,提单的签发地或起运港和目的港又分处于不同的国家,而提单又是由各船公司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定自行制定的,其格式、内容和词句并不完全相同,一旦发生争议或涉及诉讼,就会产生提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法规的问题,因此,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一直是各国追求的目标。当前已经生效,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三个: 8.1.1海牙规则(Hague Rules) 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公约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过,因此定名为海牙规则。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在内的50多个国家都先后加入了这个公约。1936年,美国政府以这一公约作为国内立法的基础制定了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1年承认该公约。海牙规则的特点是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因而引起了作为主要货主国的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纷纷要求修改海牙规则,建立航运新秩序。 8.1.2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 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要求下,修改海牙规则的意见已为北欧国家和英国等航运发达国家所接受,但他们认为不能急于求成,以免引起混乱,主张折衷各方意见,只对海牙规则中明显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作局部的修订和补充,维斯比规则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所以维斯比规则也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它的全称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 ll of Lading),或简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订书”(The 1968 Brussels Protocol),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通过,于1977年6月生效。目前已有英、法、丹麦、挪威、新加坡、瑞典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这一公约。

香港与新加坡经济发展比较

香港与新加坡经济发展比较 林锡星 香港和新加坡的经济多年来持续高速增长,以“亚洲小龙”和“亚洲双城”著称。在1970年以后的20年间,香港和新加坡的年均GD P分别增长了813%和7165%。在80年代,新加坡的边际资本产出率是香港的两倍。这意味着新加坡为了增加单位产出所需要付出的额外资本数量之大。不断增加投资无非是为了得到更多的回报,但新加坡是世界上资本报酬率最低的国家之一。60年代初,它的资本报酬率是40%,但到了80年代末却下降到11~12%。在1970年以后的20年间,香港每个工人产出的增长有56%来自总要素生产力的提高。但同期新加坡的总要素生产力却下降6%。简言之,香港的富裕和发展是靠提高使用人力、资本和技术的效率,而新加坡则主要靠增加资本投入、征税和强制储蓄。 香港的经济发展比新加坡稍胜一筹,主要归因于三个因素:一是香港居民主要是解放前后来自上海的移民,其中有不少名流精英和实业家。他们精明能干,受过良好教育,素质高和具有国际性。直到80年代,香港对新加坡仍占有这方面的优势。二是香港政府执行积极的“不干预政策”,甚至对投资、基础事业都不加干涉。新加坡却与此截然相反,干预甚多。三是新加坡在整个工业发展过程采取了资本密集与劳力密集相结合、中小型企业与大型企业相结合的方式。新加坡制造业的资本密集程度相当高,尤其是电子、石化、机械、造船之类典型的资本密集型企业在制造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香港制造业则偏重于轻工业,主要行业有纺织、制衣、塑胶及电子业。这些产业的资本密集程度不高,规模偏小。香港虽然有若干亿万富翁和大财团,但大多集中于房地产、金融、贸易和运输等第三产业,属于制造业的屈指可数。 进入90年代以后,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香港和新加坡长期以来是对手,亚洲经济危机加剧了这两个亚洲城市历来就存在的竞争。但今非昔比,香港已丧失了对新加坡的绝对优势。两者只能互相学习,共同发展,争取成为21世纪的双赢家。 香港和新加坡都由于当地居民的勤劳和智慧才有了今天的繁荣,而不是依靠富饶的自然资源而致富。两地的居民绝大多数是华人。但作为前英国殖民地,两地都适于讲英语的人居住,并吸引了不少移居国外的专业技术人员。但从目前情况看,新加坡人讲英语的水平要比香港人稍胜一筹。 两者都在金融市场上占有自己特殊的位置。新加坡在外汇交易方面超过香港,每天的成交额逾1000亿美元。但香港在投 42

联合国宪章-国际条约与惯例

联合国宪章 序言 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 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 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 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 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 并为达此目的 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 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 接受原则,确立方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 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 用是发愤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 爰由我各本国政府,经齐集金山市之代表各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定本联合国宪章,并设立国际组织,定名联合国。 第一章 宗旨及原则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备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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