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29武价房字[2005]11号-武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

29武价房字[2005]11号-武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

29武价房字[2005]11号-武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
29武价房字[2005]11号-武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

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

武价房字[2005]11号

各区物价局、国土资源管理局:

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自1995年公布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起了重要作用。近几年,随着物价各项综合指数的上涨,征用土地中的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需相应调整。为了保障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十二条规定,经调查测算、反复论证,现制定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费标准(见附表)。

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和集体农用地从事非农用建设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标准适用范围与《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相同,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2005年2月1日以前已获得批准的,按原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各远城区根据本区各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可在执行本补偿费标准基础上作适当调整,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具体标准报市物价局、国土局备案。

附件:

1、中心城区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费标准

2、远城区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费标准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中心城区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的补偿费标准

一、各类青、鱼苗补偿标准

1.蔬菜类

2.棉、粮、油类:

3.茶、桑、竹类

4.果树及其他类

5.树木类

6.苗圃和花卉类

7.养殖水面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1.粪窖

2.坟墓

3.猪圈、牛棚、厕所

4.水井

5.大棚、菜(鱼)棚

三、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

注:

1、表中未涉及到的部分按行业现行标准补偿。

2、如定额标准有变化,以当年行业定额标准为准。

附2:远城区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的补偿费标准

一、各类青、雨苗补偿标准

1.蔬菜类:

2.棉、粮、油类:

3.茶、桑、竹类:

4.果树及其它类:

5.树木类:

6.苗圃和花卉类:

7.养殖水面:

二、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

1.粪窖

2.坟墓:

3.猪圈、牛棚、厕所:

4.水井:

5.大棚、菜(鱼)棚:

三、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

注:

1、表中未涉及到的部分按行业现行标准补偿。

2、如定额标准有变化,以当年行业定额补偿为准。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武建价字 扬尘污染防治费

武建价字〔2014〕8号市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武汉地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武建价字〔2014〕8号 ? 市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武汉地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 各区(开发区)建管站,各有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审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武汉地区空气质量,确保防治工作经费投入,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武政〔2014〕1号)和市城建委《2014年“十个突出问题”承诺整改工作方案》的精神,现就武汉地区建设工程造价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的计取作如下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是指《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3—2017年)》中“主要任务”第三条第一款涉及“严控工地扬尘污染”的治理措施所需的费用。 二、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部分内容已经包含在现行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未包括的部分作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三、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以人工费与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作为取费基础,其计取标准为:建筑、市政工程费率为%;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率为%。 四、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与安全文明施工原有费用一起单独开支,专款专用。 五、新开工建设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企业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开工的工程,应当就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签订补充协议,计取相应费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 ? ? 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4年5月7日

部分集体土地征地方案

部分集体土地征地方案 为顺利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全面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阳光操作、强化监督、和谐拆迁”的思路,落实政策,统一标准,严格征地拆迁工作程序,不断提高征地拆迁工作质量与效率,全面、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圆满完成征地拆迁各项工作任务。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拆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拆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积极推进拆迁工作,全力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阳光拆迁。坚持公开透明,将拆迁补偿政策、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方案、评估单位及负责人、评估结果等情况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规范拆迁行为。 (三)和谐拆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听取被拆迁户对拆迁安置工作的基本要求,耐心倾听拆迁户的意见和建议,切实解决拆迁户的实际困难,保证拆迁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征地拆迁项目、时限要求、拆迁安置原则 (一)X镇X村部分集体土地征地 (二)时限要求

责任单位必须于X年7月20日前完成其责任范围内的土地及其他附着物的丈量登记、汇总、造册、公示、补偿费发放;征地协议的签订;地上附着物清理工作。X年7月30日前房屋及其附着物拆除完毕的农户,一次性发放快迁费7000元;X年8月10日前房屋及其附着物拆除完毕的农户,一次性发放快迁费5000元;X年8月10日后房屋及其附着物未拆除完毕的农户不予发放快迁费,并将依法强制拆除。 (三)拆迁安置原则 参照X片区、城市综合管廊征地拆迁安置方案,由农户自行选择安置方式。 四、组织领导 X片区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和X片区征地拆迁现场指挥部人员职责不变,工作变动的按相应调整人员递增。 领导小组成员为各相关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研究解决征地拆迁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征地拆迁工作进度。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局,李积录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征地拆迁协调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向领导小组报告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和工作进度;协调处理征地拆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核实征地拆迁小组的征地面积;补偿安置费用的发放;负责培训参加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 五、征地范围、工作组责任分工及登记丈量范围

[Word]武价房字【2004】135号文件

[Word]武价房字【2004】135号文件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公布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及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的通知 武价房[2004]135号 文章来源: 武汉市物价局更新时间:2008-8-29 15:39:15 字体显示:【大】【中】【小】 各区物价局、房产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及“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现予以公布,请按照执行。正在执行的收费标准与此指导价标准不一致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协商,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 1、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表 2、武汉市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表 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 附1 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指导价格表 费用 标准 服务项目元服务范围服务标准 /M2. 月

小区规划红1、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2、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综合管理 0.15 线范围内,涉按规定公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3、每年对房屋及设施设 及共有财产备进行一次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4、管理人员80%持 和公共事务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工100%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全体 的管理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挂牌服务。5、运用计算机对业主资料、房屋档案、设备档案、 收费管理、日常办公等进行管理,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6、设置客户服务中心 和服务热线,有效投诉处理率100%。7、夜间有专人值守,处理紧急报修、水、电 等紧急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8、每年进行一次服务满意率调查,征求用户意见不低 于入住总户数的80%,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1、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执行良好。物业共用部 2、共用设施设备按照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维护良好,有设备台位、共用设施帐,运行记录、检查纪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对设备故障及重大或突发性事件物业共用部设备日常运行有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记录。 3、实行24小时值守服务。 4、水、电、电梯、监控等0.15 位、共用设施维护(不包括设备运行人员技能熟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5、道路、停车场平整通畅,设备电梯、水泵、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6、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

安全技术服务费

武汉市建委关于转发《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武建〔2009〕16号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有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审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鄂建文[2008]2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就执行中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费用定额)与2008年《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配套使用。 二、费用定额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计价办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执行费用定额,并供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参考;采用定额计价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预、结算的编制均按费用定额执行。 三、由于费用定额现已包含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原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补充武汉地区建筑安装工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取费标准的通知》(武建造额字[1998]05号)停止执行。 四、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7]177号)、市建委《关于收取建

设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2]221号)的规定,建设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的标准,不区分城区、郊区,改按不含税工程造价的1.2‰计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涉及的服务收费按上述标准的70%计取,原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取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监督费改列建设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的通知》(武建价字[2002]34号)停止执行。 五、建设工程税金的计取,仍按市建委《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综合税率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0]124号)文中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和附表一“建设工程综合税率表”的相应税率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按本通知执行,2009年1月1日以前在建工程按原合同条款办理。 七、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 二○○九年二月七日

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条件

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条件 作者:zhangqingyue 日期:2011年06月28日 A、各类土地的概念: 按土地主体可分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 按土地用途可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注:农用地不光农民集体有,国家也有农用地,如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1、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耕地中占80%以上划为基本农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等。 2、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3、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以外的独体。 B、征收农用地的(包括农民集体农用地和国有农用地),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我国农用地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一、国务院审批权限: (一)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即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应指农用地,而非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 注:在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在单独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省级人民政府,征地审批权在国务院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将农用地转用批准的有关文件,随同征地申报材料同时报国务院,由国务院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决定是否批准征用土地。 三、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附注:《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四条 三、关于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的报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

武设审字【2006】99号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建…2006?99号 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管理部门: 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建委设计处反馈。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实施审查制度。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包括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包括城市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供热工程、道路工程、桥隧工程、公共交通工程、风景园林工程、环境卫生工程)。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 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初审上报工作。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设计审查办)受市建委委托对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和新洲区(以下简称远城区)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各远城区建设局具体负责,并接受市建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查内容和程序

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

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 征地审批1、征地审批权限。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一、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一)1、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将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主要是为了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禁止一般性项目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这是严格管理基本农田的主要措施。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问题规定为“基本农田”但是实际上在征收土地中若经国务院批准应当一并由国务院批准而不是只有基本农田部分由国务院批准,所以在土地征收时只要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农田就应当由国务院来批准。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即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农用地转用应当有国务院批准,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故在征收农用地的若用地项目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则征地审批实际上也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 2、征收土地报批程序(以批次征地为例)。 第一步:征地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二步: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武汉市七城区房屋拆迁安置各类补偿费标准武价房字[1996]第36号

武汉市七城区房屋拆迁安置各类补偿费标准 (2003-03-19 14:34:22) 关于公布我市七城区房屋拆迁安置中各类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武价房字[1996]第36号 各区县物价局、规划土地管理分局,各房地产开发单位: 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七城区房屋拆迁安置中所涉及的各类补偿费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1)住宅被拆迁户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居住用房自找过渡房、过渡期在两年以内的,按所拆房屋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付临时安置补助费5元; 1995年11月16日前动迁的被拆迁户,仍按武价拆字[93]第002号、[93]第003号、[94]00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1995年11月16日以前动迁的被拆迁户,在1996年11月16日后仍未安置,过渡期超过原协议书过渡期限,从1996年16日起,超期过渡费标准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2)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用房,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5元,其他非生产经营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0元; 个体工商户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比照生产经营用房补偿。 二、住宅被拆迁户的搬家费 住宅被拆迁户的搬家费一次性补助300元,往返补助600元。 三、易地安置的经济补偿费 易地相隔两个居住区位置的被拆迁户,每户补偿五千元;易地相隔三个居住区位安置的被拆迁户,每户补偿一万元。 四、第四十三条的经济补偿费 对拆迁个体工商户租用的直管、自管房,经批准由住宅改成商业门点的仍按住宅还建,按其经营(生产)的使用面积进行一次性的经济补偿,每平方米补偿500元,最高不

(完整word版)集体土地征收操作流程

集体土地征收操作流程 征转土地操作流程: 一、征地告知 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面积、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下发告知书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确认征地登记调查结果 征地书面告知后,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清点,调查结果须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字确认。 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和调查确认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⑴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 ⑵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数额; 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数额;(不包括拆迁安置等费用) ⑷失地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 ⑸其他补偿安置措施。 四、预存征地补偿费用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并要求听证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没有异议的,由申请用地单位或市(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定的费用标准将征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和失地农民社保费用全额缴入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五、组织用地申报材料 征地补偿款预存后,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一书四方案”,连同以下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⑴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⑵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 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人均耕地变化情况表》、《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汇总表》; ⑷城乡规划意见; ⑸集体所有权证; ⑹征地听证告知材料; ⑺预存社保费用的资金凭证; ⑻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及补充耕地位置图; ⑼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土地勘测定界图(执行TD/T1008-2007《土地勘测定界规程》标准); ⑽标注征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 ⑾其他需要按照省厅规定提供的材料,按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批准后操作流程: 一、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用地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告。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完整版)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完整版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实践中,不少行政机关和被征收人对如何进行集体土地征收感到困惑,根据《土地管理法》修改前后的变化,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进行了梳理汇总,仅供大家参考交流! 一、根据修改前《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通常按照以下程序和步骤推进: 第一步:发布拟征地公告 由征收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发布拟征地公告,如果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范围、位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公告后,凡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确认调查结果 征收部门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或者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征收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

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第四步: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 由征收部门根据前述程序,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级行政机关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事项。 第六步: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1.方案拟定、修改和报批 征收部门根据省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之后修改完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公告内容一般包括:

25武价房[2002]75号-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

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 武价房[2002]75号 各区物价局,市规划国土局各分局,各建设单位: 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制定如下: 一、房屋搬迁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确定如下: (一)拆迁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拆除房屋在4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搬迁补助费为300元,被拆除房屋面积每增加20平方米(增加不到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计算),房屋搬迁补助费增加100元,但补偿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二)对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计算;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双倍计算。 (三)拆迁商业经营用房、生产用房及办公用房、其它用房,搬迁补助费及安装、停业等补偿费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执行。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一)拆迁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 (二)拆迁商业经营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 (三)拆迁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及其它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2元计算。

沧州名人事迹

家乡所在地著名人物,著名事迹,著名事件调查报告 摘要: 在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全市人民的艰苦创业,沧州市国民经济已具相当基础,整体实力大大加强,产业结构不断优化,1988年被国务院确定为环渤海经济开放城市。沧州正在逐步成为河北乃至环渤海地区具有发展潜力和活力的地区之一。近年来,沧州名人植物园,狮城公园和新体育馆游泳馆的建成更是为沧州增添了亮丽的风景线。武术节,省运会的举办更是为沧州画上浓重的一笔文化色彩。祝愿家乡建设的越来越美丽! 沧州市,是河北省的一个地级市,位于河北省的东部,北依天津,南依山东,与北京、石家庄两大都市等距相望。是国务院确定的经济开放区,辖3区、4市,10县。京津一小时交通圈内区域城市。我的家乡就在沧州市沧县。沧县是中国的“金丝小枣之乡”、“武术之乡”、“中国书法之乡”、“中国曲艺之乡”,是河北省目前唯一一个国字头曲艺之乡。身为土生土长的沧州人,好多年轻人都不清楚家乡的历史名人和著名事迹。2014年的暑假,我以走访的方式调查了几位熟知沧州历史的老人,对家乡有了更深的了解。 一·沧州名人 走访中,我们首先来到了张维玉爷爷家,面对“您知道哪些沧州名人事迹”的问题,老爷爷给我们讲了许多沧州有名人物的故事。 1·纪昀(1724-1805)字晓岚,一字春帆,晚号石云,观弈道人。又因其北京虎坊桥寓所有一巨大太湖石,故又称孤石老人。清直隶献县(今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崔尔庄)人。其高祖纪坤,字厚斋,系明末人。能文,著有《花王阁剩稿》。其父纪容舒,字迟叟,清康熙五十二年思科进士,曾供职刑部和户部,做过云南姚安知府,和故称姚安公。鞒有《唐韵考》、《杜律疏》、《玉台新咏考异》等。晓岚

【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13〕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1日 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的征收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本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征地机构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 单位。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住房、人社、监察、信访、城管、文物、园林、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民政、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以行政村(社区或园艺场)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区片: (一)第一区片包括快速环道内的行政村及降桥村、鸡村、皂角村、北湖村、连畴村、苏卢村、西津村、大塘村、屯里村、屯渌村、永宁村(西乡塘区)、罗赖村、和德村、振兴村、明华村、心圩村、大岭村、四联村、新村(西乡塘区)、陈西村、西明村、石埠村、仁义村、南乡村、同乐村、智和村、东南村、邕津村、三津村、乐贤村、杨村、平阳村、白沙村、新兴村、三岸园艺场、青山园艺场、凤岭园艺场、三屋园艺场的区域范围。 (二)第二区片为第一区片以外,本市高速环道范围内的行政村及五合社区、莫村社区、通福社区、金葫社区、蓉茉社区、那舅社区、那廖村、三塘村、那况村、围村村、路东村、路西村、兴贤村、石西村、老口村、和安村、永安村、忠良村、乐洲村、金鸡村、罗村、留村、高岭村、玉洞村、新村(良庆区)、坛泽村、渌绕村、平乐村、那平村、新兰村、新团村、那马社区、龙岗村、和合村、梁村、公曹村、红星社区、那元社区、新兴

集体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

第一章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 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文件中及新《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 1、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进行征地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征地公告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反过来说,被征地的农民在没有被告知的情况下在拟征土地上新建附着物等并不违法。 3、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征地公告发布后,征地单位应当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5、征地文件审核报批 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受理并进行审核,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我国有权批准征地的机关只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是征收土地的主体,但并不是批准征收土地的主体。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 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和土地交付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工作流程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工作流程 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是指依法许可,拆迁人对城市规划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合法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文件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集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 征地的原则: 一、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授权和程序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征收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三、征收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工作流程: 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

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裁判实务和政策法规整理

(一)裁判实务人民法院审理集体财产所有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甚至某些合同纠纷案件,关键在于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应当具备的能力,也就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该组织内部的权利义务承受能力。 1.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 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2.村民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待遇,不因村民会议民主表决或该村民出具放弃保证而被取消。 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而对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损失给予的补偿,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论有无承包地,均有权参与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的相应份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召开村民会议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就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进行民主表决,但村民具有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享有获得征地补偿费用的权利,不是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的范围和问题,村民委员会不得以村民会议民主表决为由剥夺其成员的正当、合法

权益;村民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待遇是特定的,不因出具放弃保证而被 取消。 3.当事人仅将户籍迁入农村,但并未在该村内承包土地,亦不依赖该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就业渠道的,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首先其要具有所在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当事人已将户籍 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但其并未在该村内承包土地,其生活保障、就业渠道亦不依 赖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故其不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因其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其无权请求分配征地补偿费。 4.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既考虑户口户籍的因素,也应考虑紧密联系的因素。 征收补偿款归属于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收补偿款时应平等保护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 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均有权获得征收补偿款。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既考虑户口户籍的因素,也应考虑紧密 联系的因素,以充分保障农村出嫁女和其他人群的合法权益。 5.农村集体成员资格可因法定情形而丧失。 因下列情形,丧失农村集体成员资格:一是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是因婚姻、收养关系以及因法律或政策的规定迁出本农村集体而丧失。如出嫁城

武价房字[2005]11号-武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

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 武价房字[2005]11号 各区物价局、国土资源管理局: 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自1995年公布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起了重要作用。近几年,随着物价各项综合指数的上涨,征用土地中的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需相应调整。为了保障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十二条规定,经调查测算、反复论证,现制定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费标准(见附表)。 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和集体农用地从事非农用建设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标准适用范围与《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相同,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2005年2月1日以前已获得批准的,按原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各远城区根据本区各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可在执行本补偿费标准基础上作适当调整,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具体标准报市物价局、国土局备案。 附件: 1、中心城区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费标准 2、远城区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费标准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中心城区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的补偿费标准 一、各类青、鱼苗补偿标准 1.蔬菜类

2.棉、粮、油类: 3.茶、桑、竹类 4.果树及其他类

5.树木类 6.苗圃和花卉类 7.养殖水面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1.粪窖

武建规[2009]68号

武建规[2009]68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现将《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暂行规定》(武建…2007?142号)同时废止。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作如下规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已经取得项目审批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批复、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核发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二)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发计划、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核发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既有房屋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已经取得项目审批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批复,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

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在城市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原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立项批复,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或技术资料,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市政府确定的应急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立项批复或市政府会议纪要,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或技术资料,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的,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应当根据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各类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及基价表、费用标准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编制招标工程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应当于投标截止时间的5天(含)前,在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按单项工程向社会公布工程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不具备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 三、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和性质,分别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合法程序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合法程序 在我国目前阶段,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建设用地需求日益增加,城市存量土地远远不能满足需求;于是,通过国家力量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成为了必然。在征收过程中出现了大量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事件。广大农民作为弱势群体,明知政府征收土地过程中存在违法之处,却不知哪里违法,以何种方式维权。大多数人采用信访方式,诉求是“补偿太低,不够以后生活”,相关部门的答复也很明确:符合政策及规定,不予提高补偿。 在这里,圣运律师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听证办法》及其他相关政策性文件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的规定,将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合法程序总结如下,希望能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层面帮助广大农民朋友理清维权思路,找到维权方法。 第一步:拟征地告知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三步:征询村民意见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告知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