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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上海)交收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上海)交收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上海)交收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交收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阴极铜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交易所、交易商、指定阴极铜交收仓库和指定阴极铜仓储场所的现货交收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阴极铜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阴极铜交收仓库及指定阴极铜仓储场所的阴极铜交收业务的办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日是指按照交易所规定进行现货交易的时间。交收日是指除去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交易日。交易商可在每个交易日规定的时间段进行当日的交收申报。

第四条 指定阴极铜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阴极铜电子交易合同实物交收提供仓储保管、货物监管及交收服务的综合性仓储服务企业。

仓库下设若干仓储场所。仓储场所(以下简称交收点)由仓库申请,报交易所审核批准的仓储单位。仓库和交收点的具体地址、信息及相关规定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五条 指定阴极铜生产企业是指交易所认可的、能生产符合交易所阴极铜电子交易合同规定产品的生产企业。由指定阴极铜生产企业生产的阴极铜方可用于实物交收。交易所指定阴极铜生产企业详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阴极铜交收品牌、包装标准及差价》,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六条 指定阴极铜交收品牌是指由指定阴极铜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阴极铜电子合同规定的阴极铜商品的注册商标。指定阴极铜交收品牌详见《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阴极铜交收品牌》,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七条《阴极铜注册仓单》(以下简称仓单)是货主按照《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注册仓单管理细则》的规定和仓库业务流程办理的代表货主提货权的货权凭证。

第八条 交易商持有的仓单对应的阴极铜才能用于交易所阴极铜的交收。仓单的注册、背书、注销、挂失、冻结等业务办理,遵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注册仓单管理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报阴极铜现货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阴极铜经营资质、从事阴极铜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阴极铜交收流程

第十条 阴极铜的实物交收流程

将交收配对成功之日定义为D1交收日(以下情况例外:非交收日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D1交收日为相应的下个交收日),D1交收日后下一个工作日定义为D2交收日。

(一)交收申报

1.9:00~11:30,13:30~16:00,持有阴极铜电子交易合同的卖方交易商和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卖方和买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交收申报。提出交收申报时,交易所冻结该品种申报数量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含增值税)。

2. 16:05前,交易所即时将卖方和买方当日提交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数量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予以显示。

3. 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暂时被冻结,交易时间不可以转让。撤销的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被解冻,交易时间可以转让。

4. 16:00前没有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在16:05前可以撤销,未撤销的交收申报将继续参与电子交易系统16:05-16:15的交收配对。

5.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16:15以后自动撤销。

(二)交收配对

1. 16:00前的交收配对

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买卖双方双方的交收申报按申报数量小的一方的数量即时成交。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申报,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不可以撤销,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可以转让。

2. 16:05-16:15的交收配对

(1)16:05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和“实现当日交收最大化”的原则进行集中配对。

(2)16:05-16:15, 阴极铜中间仓交易商根据阴极铜交收申报差额进行中间仓申报。

3.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实物交收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同时将配对成功后的买方和卖方的交收配对数据,以双方约定方式通知仓库。

4.对于未获得交收配对的交收申报,在16:15后自动撤销,该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收补偿金。

5.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应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交付交收商品货款(按交收配对成功的货物重量和配对当日当日交收价结算价)的2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

(二)卖方提交仓单,买方支付货款

1. 卖方必须在D2交收日11:30前,向仓库提交合法有效的仓单原件(第二联-货权人联),仓库对卖方交回的仓单原件(第二联-货权人联)进行审核,同时与卖方结清至D2交收日的所有仓储费用。

2. 经仓库审核无误后,卖方交回的仓单原件(第二联-货权人联)加盖带有“注销”字样的仓单注销章,以扫描方式于D2交收日14:00前发送至交易所。

3. 买方划款。在D2交收日14:00以前,买方将剩余足额货款打到其交易账户上。

4. 交易所收到仓库扫描发回的加盖带有“注销”字样的仓单(第二联-货权人联)扫描件,经核对无误后,在D2交收日15:00前,交易所将买方交易账户内的足额货款划转至卖方交易账户,同时以扫描或传真方式将《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交收货物放行指令单》发送至仓库。

5. 仓库收到交易所《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交收货物放行指令单》后,通知买方提货,并向买方开具《阴极铜提货单》。

(三)买方提货

1. 买方凭《阴极铜提货单》,加盖己方公司印章,到交收点提货,或重新向仓库申请注册仓单。买方加盖的印章应以在仓库和交收点的预留印签为准。买方经办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交收点认可的其他有效证件办理提货手续。

2. 买方提货重量以提货单标明的重量为准。当买方提取货物的实际重量(以出库称重为准)不足提货单标明的重量时,差额部分由仓库负责与买方结清。交易商单次提取货物的差额应不大于该货物单捆标称重量。

3. 交收点办理完发货手续,应在仓库提货单上加盖印章后,与留底合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增值税发票

若买方在D1交收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对交收商品的品牌、重量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卖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为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D1交收日在当月22号前(含22日),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当月倒数第2个工作日17:00前送达;如D1交易日在当月22号后,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下一交易月倒数第2个工作日17:00前送达。

第三章 争议与违约处理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一)交收商品的争议处理

1. 若买方对交收商品品牌、重量有异议的,可以在D1交收日后的2日内,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经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品牌鉴定、数量鉴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依据。

2. 若检验结果不符合交易所规定交收标准,卖方构成违约,由仓库方先行向买方承担赔偿责任,再由仓库向卖方追偿。具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3. 若检验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买方按照阴极铜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向卖方支付从D2交收日开始至异议解决之日的补偿费(以配对当日交收结算价及交收配对成功的重量计算),同时买方结清从D2交收日开始至该批货物出库日的仓储费用。

(二)品牌、重量纠纷中的相关费用

1. 若检验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买方承担相关检验费用,并对由此给仓库带来的直接损失负责。

2.若检验结果不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仓库承担相关检验费用,并对因此给买方带来的直接损失负责。

(三)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收阴极铜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对交收阴极铜有异议的申请。

第十三条 违约处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1.16:00前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卖方未在规定交收期限内提交符合买方交收申报信息的仓单或交付的仓单对应货物重量不足的。

2.16:05-16:15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卖方未在规定交收期限内提交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仓单或交付的仓单对应货物重量不足的。

3. 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

4. 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二)计算卖方交收违约商品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货物数量= 应交货物数量-已交货物数量

(三)计算买方交收违约金额的公式为:

买方交收违约金额 =应付货款-已付货款

(四) 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以当面、电话、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五)违约处理方法

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商品含税货款或违约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 卖方违约的,终止卖方交收电子交易合同违约部分的履行,交易所退还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

2. 买方违约的,终止买方交收电子交易合同违约部分的履行,交易所通知仓库停止为买方办理发货手续;

3.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最大违约电子交易合同部分终止交收处理,并对双方违约行为分别处以各违约部分电子交易合同价值5%的罚款,充当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第十四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及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交易商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十五条 在阴极铜交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买卖双方也可以采用协议交收方式达成交收,具体操作参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暂行)》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交易所公布的办法、规则等与本办法相违背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煤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煤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征求意见稿) 买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焦煤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丁: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商品名称:焦煤 1.2商品代码:BCC 二、数量 2.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焦煤数量(单位:吨):。 三、订货价格 3.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焦煤的净价(即不含增值税 价)为元/吨。 四、交收地点 4.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交收仓库,详细参见交易所公示。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焦煤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煤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渤海商品交易所葵花籽产品手册

渤海商品交易所葵花籽产品手册 二〇一四年十月六日

目录 一、产品简介 ---------------------------------------------------------------------------- 1 1.1产品概述 ------------------------------------------------------------------------- 1 1.2质量标准 ------------------------------------------------------------------------- 2 1.3产品用途 ------------------------------------------------------------------------- 3 二、产业简介 ---------------------------------------------------------------------------- 7 2.1产业链简述 ---------------------------------------------------------------------- 7 2.2原料种植 ------------------------------------------------------------------------- 7 2.3原料贸易 ------------------------------------------------------------------------- 9 2.4加工产品销售 ------------------------------------------------------------------ 10 三、价格机制 --------------------------------------------------------------------------- 11 3.1产品价格历史分析 ------------------------------------------------------------ 11 3.2价格影响因素 ------------------------------------------------------------------ 12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枸杞交收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枸杞交收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枸杞行业生产者和消费者,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枸杞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交易所市场内进行交易的枸杞商品的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执行,交易所和交易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日是指按照交易所规定进行现货交易的时间。交收日是指除去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交易日。交易商可在每个交易日规定的时间段进行当日的交收申报。 第四条交收申报方式包括“提交方式”及“响应方式”。 “提交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通过选择商品的交收申报信息(部分申报需选择存货凭证)以及填写申报数量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将等待交收配对,未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将展示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已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不展示。 “响应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直接响应所展示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并填写申报数量(部分申报需同时选择存货凭证)进行申报,申报成功的同时完成交收配对。第五条枸杞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公布的为交易商履行枸杞电子交易合同实物交收提供现货交收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六条枸杞交收厂库(以下简称厂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枸杞电子交易合同提供现货交收的枸杞生产企业。 第七条《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按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规定将商品交付指定仓库保管后,由指定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枸杞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第八条《厂库存货凭证》是指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由枸杞指定生产企业出具的记载该枸杞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规定的一定数量的枸杞有效凭证。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厂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枸杞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第九条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对应仓库提取。 第十条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对应厂库提取。 第十一条枸杞指定生产企业是指交易所认可的、能生产符合交易所枸杞电子交易合同规定产品的生产企业。由枸杞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枸杞方可用于实物交收。 第十二条枸杞指定交收品牌是指由枸杞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枸杞电子合同规定的枸杞商品的注册商标。枸杞指定交收品牌详见《渤海商品交易所枸杞指定交收品牌》,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十三条申报卖出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枸杞产品经营资质及与枸杞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拟申报卖出交收的交易商须向交易所提交其持有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经审核确认后才能申报交收。持有枸杞买入方向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商均可申报买入交收。 第二章《仓库存货凭证》生成与注销 第十四条枸杞入库: (一)入库申请

关于渤海现货商品交易所

关于渤海现货商品交易所 渤海商品交易所渤海商品交易所在国务院赋予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政策鼓舞下,在天津市委、市政府支持鼓励下,在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在控制市场风险的同时,秉承创新服务宗旨,在发展和完善市场交易方式、保证金结算方式、实货交割方式、客户服务方式等交易所业务创新的同时,不断创新推出既符合国家战略利益,又符合国内、国际市场需求的交易品种。经过二三年时间创新开拓,渤海商品交易所将会发展成具有国际重要影响力的多商品交易中心和定价中心。 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优势: 一、政策优势 二、交易方式优势 三、结算方式优势 四、服务机构优势 五、上市品种优势 成立背景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明确了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功能定位和主要任务,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国务院批复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中明确要求天津“加快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北方对外开放门户的作用,按照把天津建成北方国际贸易中心的要求,加快石油化工、煤炭、钢材、棉花、粮食等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进行商品远期合约交易业务的探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加快天津现代服务业发展,在天津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天津市人民政府发起并批准设立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津政办函【2009】6号)。为确保交易所的健康、规范发展和市场功能的发挥,天津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并成立了由分管市领导担任主任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交易所、交易商以及交易所内的商品交易活动进行规范、监督和指导。 现货开户河南现货开户郑州现货开户漯河现货开户平顶山现货开户全国各地现货开户开户渤商所现货开户现货开户公司网上现货开户现货免费开户全国现货免费开户创新优势 渤海商品交易所在天津市政府和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支持和指导下,将秉持创新、高效、务实的服务宗旨,坚决贯彻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为商品生产贸易企业和合格的商品投资者提供最佳的商品交易服务。 交易方式 渤海商品交易所在充分研究分析了现货贸易商和商品投资者的商品交易需求的基础上,进行了现货交易方式创新,推出全球首创的现货连续交易方式,创造性的解决了100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暂行) 2009-12-15 来源: 渤海商品交易所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监督管理,指定交割仓库、交易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电子交易合同提供货物交割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四条指定交割仓库的权利: (一) 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向储货交易商收取有关费用; (二) 对交易所制定的交割业务及仓库管理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有权拒绝不符合交易所规定要求的储货人办理入库手续; (四) 有权拒绝不符合交易所规定标准的商品入库; (五) 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指定交割仓库的义务:

(一) 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交易商库存货物品种、规格、产地、重量的每日库存报表,准确、及时地向交易所报送仓储库存统计资料及库容情况; (二) 健全仓库管理制度,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主动配合交易所的工作,积极协助交易所交易商安排交割商品的运输、入库、验收、仓储、倒库、出库等相关事宜; (三)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交易所交易商的货物入库; (四) 确保其出具的《存货凭证》与实物相符,并对其出具《存货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 向交易所交易商详细介绍仓库管理的有 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货物的最长的保管期、出入库的费用、运输、消防措施等; (六) 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七) 保守与交易所交易商储存商品有关的商 业秘密; (八) 由于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造成《注册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注册仓单》权利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 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授权业务人员或发生可能涉及交收商品安全等诉讼、仲裁等事项,须及时通知交易所; (十) 原始单据(存货凭证、提货单等)至少保存一年; (十一) 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严禁指定交割仓库发生以下行为: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管理办法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尽快实现跨越式、超常规、规模化的发展,将渤海商品交易所打造成亚洲乃至世界石油、金属、煤炭、农林产品等大宗商品的定价中心,更好地服务全国的现货交易商和合格的现货投资者,方便异地企业和投资者参与交易所的现货交易和投资,提升交易所的现货市场服务功能,渤海商品交易所采用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方式,构建遍布全国的面向交易商和合格现货投资者服务网络。为规范交易所和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的行为,加强对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的管理,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制定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是指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渤海商品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渤海商品交易所审核批准,在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范围内从事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渤海商品交易所的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两种。 综合类会员,即根据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为交易商和合格现货投资者提供所有渤海商品交易所上市品种的市场推广和交易服务的授权服务机构; 专业类会员,即根据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为交易商和合格现货投资者提供渤海商品交易所某一类上市品种的市场推广和交易服务的授权服务机构。 第五条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可从事的业务范围 (一)代理渤海商品交易所进行市场开发; (二)协助交易商办理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交易手续; (三)代理渤海商品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交易培训; (四)代理渤海商品交易所推介交易商品; (五)为交易商提供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递送结算单、交收通知单及其他书面/电子版单证、通知); (六)向所开发服务的交易商收取不超过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导限额的交易服务费。 (七)渤海商品交易所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严禁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发生以下行为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PTA)交收办法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PTA)交收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PTA)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指定PTA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现货交收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PTA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PTA交收仓库及指定PTA交收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指定PTA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PTA电子交易合同提供现货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指定PTA交收点(以下简称交收点)是指由指定交收仓库下辖,报备交易所审核,并为交易商履行PTA电子交易合同提供实物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企业。交收点出库的商品由该交收点实行质量承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精对苯二甲酸(PTA)的交收点及相关规定参见交易所网站公告。 第四条 PTA指定生产企业是指交易所认可的、能生产符合PTA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产品的PTA生产企业。由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PTA方可用于实物交收。 第五条《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商品交付仓库保管后,由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PTA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第六条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出具的《仓库提货单》到仓库提取。 第七条交易商自行处理《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之前,无论该《仓库存货凭证》是否经交易所登记确认,均须先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经交易所核准后,由仓库注销。 第八条申报现货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PTA经营资质及与PTA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PTA入库及《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 第九条入库验收及码放要求 (一)入库申请 1.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当按交易所要求向指定交收仓库提交《入库申请单》。申请内容包括生产厂家、单包净重、入库数量、拟入库时间、运输方式等,如通过传真方式,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仓库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交易商应根据指定交收仓库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向仓库缴纳一定的入库定金。 (二)货物入库 1.交易商应当在仓库指定时间内向《入库申请单》中指定的仓库发货,并提供产品质量责任承诺书及相关单证。 境内生产的PTA应备单证:本批PTA生产厂家出具的符合交收标准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质量证明书》须载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适用的质量标准和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结果等信息。 境外生产的PTA应备单证:本批货物的船运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

(精选文档)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买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焦炭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焦炭 1.2 商品代码:BCK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焦炭数量(单位:吨):。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焦炭的含税单价为元(人民币)/吨。 四、交收地点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商品交收仓库和交收厂库,该商品交收仓库包括山西省焦炭集团天津仓储有限公司、天津市中焦物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森工贸有限公司,交收厂库为临汾万鑫达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焦炭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炭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用于交收的焦炭应符合以下规定: 6.1标准品为质量符合下列标准的焦炭: 灰分Ad/%:≤13;硫分St,d/%:≤0.70;抗碎强度M40/%:≥80.0;耐磨强度M10/%:≤8.0;反应性 CRI /%:≤26;反应后强度 CSR/%:≥62;挥发份 Vdaf/%:≤1.5;水分含量 Mt/%:≤7;粒度:小于25mm的焦炭比例不超过8%,大于90mm的焦炭比例不超过5%。 6.2 符合下列标准的焦炭可以作为标准品的替代品用于交收: 灰分Ad/%:≤14.0;硫分St,d/%:≤0.80;抗碎强度M40/%:≥78.0;耐磨强度M10/%:≤8.0;反应性 CRI /%:≤32;反应后强度 CSR/%:≥55;挥发份 Vdaf/%:≤1.8;水分含量 Mt/%:≤7;粒度:小于25mm的焦炭比例不超过8%,大于90mm的焦炭比例不超过5%。 6.3 电子交易合同中质量标准关于水分含量的规定,用于实物交收的重量计算,不作为判定质量违约的依据。实物交收过程中,水分含量超出7%的部分不计重量,即按照超过部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扣重(例如,实测水分为 7.21%,扣重0.2%);水分含量小于7%的部分作出奖励,即按照小于部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加重(例如,实测水分为6.83%,加重0.2%)。 6.4电子交易合同中质量标准关于粒度的规定,不作为判定质量违约的依据。粒度小于等于25mm的焦炭比例大于8%小于等于12%的部分,按照交收申请匹配成功时该交易日结算价的50%结算;粒度小于25mm的焦炭比例大于12%的部分,按照交收申请匹配成功时该交易日结算价的30%结算。粒度大于25mm小于40mm的比例应小于等于30%,如粒度大于25mm小于40mm的比例大于30%,该批交收货物按照交收申请匹配成功时该交易日结算价减100元/吨结算。粒度大于90mm的焦炭比例超出5%的部分,按照交收申请匹配成功时该交易日结算价的90%结算。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香茶松阳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香茶(松阳)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征求意见稿) 买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香茶(松阳)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商品名称:香茶(松阳) 商品代码: C50001 二、数量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香茶(松阳)数量为公斤。 三、订货价格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香茶(松阳)的含税单价为 元/公斤。 四、交收地点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货物交收仓库及其下辖的提 货点。

五、交收时间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香茶(松阳)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香茶(松阳)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用于交收的香茶(松阳)应符合以下规定: 标准品为一级春季香茶(松阳)(白茶树种),该标准品符合DB331124/T 11—2006及香茶(松阳)指定生产企业相关定级标准,质量指标如下:

渤海商品交易所苹果(烟台)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渤海商品交易所苹果(烟台)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征求意见稿) 买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苹果(烟台)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苹果(烟台) 1.2 商品代码:BAPYT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苹果数量(单位:斤):。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苹果的含税单价为元/斤。 四、交收地点及方式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商品交收仓库,该商品交

收仓库为栖霞建辉工贸有限公司及下设的提货点。 4.2 买方可选择到库自提或仓库代为发运。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苹果(烟台)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苹果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用于交收的苹果应符合以下规定: 6.1标准品为符合GB/T18965-2008《地理标志产品烟台苹果》的烟台二级果80mm标准的苹果,具体标准如下: 6.2苹果在本上市年度(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内用于交收。 6.3苹果运输合理损耗及计算方式:按±1%执行。 七、保证金 7.1 为保障本合同得到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

渤海现货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明确了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功能定位和主要任务,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国务院批复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中明确要求天津“加快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北方对外开放门户的作用,按照把天津建成北方国际贸易中心的要求,加快石油化工、煤炭、钢材、棉花、粮食等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进行商品远期合约交易业务的探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加快天津现代服务业发展,在天津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天津市人民政府发起并批准设立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津政办函【2009】6号)。为确保交易所的健康、规范发展和市场功能的发挥,天津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并成立了由分管市领导担任主任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交易所、交易商以及交易所内的商品交易活动进行规范、监督和指导。 渤海商品交易所在国务院赋予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政策鼓舞下,在天津市委、市政府支持鼓励下,在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在控制市场风险的同时,秉承创新服务宗旨,在发展和完善市场交易方式、保证金结算方式、实货交割方式、客户服务方式等交易所业务创新的同时,不断创新推出既符合国家战略利益,又符合国内、国际市场需求的交易品种。经过二三年时间创新开拓,渤海商品交易所、渤海商品交易所华东服务中心将会发展成具有国际重要影响力的多商品交易中心和定价中心。 资金三方托管安全可靠,银期转账快捷方便。 交易时间:早9.00—11.30,下午13.30—16.00,晚19.00—3.00. 交易方式:双向T+0交易,可做多也可做空.资金在当天的交易中可以反复使用。 入市资金:采用20%保证金交易方式,门槛低,交易手续费低。 适合人群:现货商、及各类金融投资人士(特别为白天工作忙没时间的投资人士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秩序,规范交易市场参与者的现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受天津市人民政府、国家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政府其它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为参与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Bohai Exchange Spot Trading,简称BEST交易)的参与者提供商品交易、货款结算、现货交收和信息发布等服务。 第四条交易所、交易商、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厂库、指定检验机构等参与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 交易)活动的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挂牌交易品种和交易时间 第五条交易所挂牌交易品种为:塑料、成品油等石油化工商品;钢材、有色金属等金属商品;煤炭、铁矿石、稀土等资源商品;大宗农林商品及交易所推出的其它商品(具体挂牌交易品种的推出时间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第六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六(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交易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章电子交易合同 第七条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挂牌商品的交易而订立的现货买卖合同。 电子交易系统是指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的,进行挂牌商品的买入或卖出的申报,经过计算机处理成交后生成电子交易合同的电子商务平台。 第八条交易所通过专业网站公告挂牌商品的电子交易合同(示范)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名称、商品名称、商品代码、成交数量、订货价格、交收地点、交收时间、质量规定、保证金、货款结算、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约责任及附件说明等。电子交易合同附件中注明挂牌商品交易所需的参数,包括但不限于:最小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价单位、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等。 电子交易合同附件与电子交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商品代码是指在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的挂牌交易品种的商品编号,商品代码所代表的内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最小变价单位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十一条现货交易(BEST交易)必须以最小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最小交易单位的商品数量在该交易品种的电子交易合同(示范)中载明。 第十二条电子交易合同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四章交易商 第十三条交易商是指经交易所审核批准,获得交易所交易商资格,并租用交易所交易商位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合格的自然人。 第十四条经交易所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合格的自然人方可参与交易。 第十五条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能独立从事现货商品交易活动; (三)承诺遵守本办法和交易所制定并发布的交易、结算、交收规则等规定;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钼铁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钼铁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钼铁(商品代码:B10009)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钼铁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钼铁指定交收仓库、钼铁指定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日是指按照交易所规定进行现货交易的时间;交收日是指除去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交易日。交易商可在每个交易日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当日的交收申报。 第四条钼铁交收申报方式分为“提交方式”和“响应方式”两种申报交收方式: (一)“提交方式”申报交收 “提交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通过选择商品的交收申报信息(部分申报需选择存货凭证)以及填写申报数量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将等待交收配对,未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将展示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已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不再展示。 (二)响应方式申报交收 “响应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根据自身需要填写申报数量(部分申报需同时选择存货凭证)来直接响应所展示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方式,“响应方式”申报成功的同时即完成交收配对。 第五条钼铁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钼铁电子交易合同提供实物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交易所交钼铁品种的指定仓库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六条《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按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钼铁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的规定将商品交付指定仓库保管后,由指定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批次、入库验收结果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 《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按照规定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生成、仓库确认提交、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化仓库存货凭证。只有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才能用于交易所的实物交收。 拟申报卖出交收的交易商,须向交易所提交其持有的有效《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经交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钼精矿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钼精矿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 买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钼精矿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钼精矿 1.2 商品代码:B10008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钼精矿数量(单位:吨度1)_______。 三、订货价格 3.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钼精矿的净价(即不含增值税 1每1干吨钼精矿所含钼金属(化学量)的数量,也表示钼精矿的纯度。1吨度表示1干吨钼精矿中含有10千克钼金属。1吨度=1干吨X1%(钼化学量)=10千克X100%(钼化学量)=10千克钼金属量。

价)为_______元/吨度。 四、交收地点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钼精矿交收仓库,详细参见交易所公示。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钼精矿申报交收,需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钼精矿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具备钼精矿交易资质、且持有对应存货凭证的企业法人,经交易所核准后,可以进行钼精矿电子交易合同的卖出订立,未经交易所核准的交易商不得进行钼精矿电子交易合同的卖出订立。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6.1用于交易所交收的钼精矿标准交收品,其钼金属含量(化学量%)范围必须在≥44%~≤46%之间,且杂质含量符合下表1-1的质量规定: 钼精矿标准交收品杂质含量要求 表1-1 6.2 用于交易所交收的钼精矿为非标准交收品时,其钼金属含量(化学成分%)范围必须在≥30%~≤75%之间。

渤海商品交易所大红八角产品手册

渤海商品交易所大红八角产品手册 目录 1、项目产品概述 (2) 1.1产品简介 (2) 1.2分类 (2) 1.3质量标准 (3) 1.4制造工艺(方法) (4) 1.5商品价值 (5) 2、大红八角市场概况 (6) 2.1大红八角种植情况 (6) 2.2大红八角供应与需求情况 (11) 2.2.1大红八角市场分析 (11) 2.2.2大红八角供应情况 (12) 2.2.3大红八角需求分析 (13) 2.2.4 大红八角未来发展潜力 (13) 3、大红八角价格分析 (13) 3.1目标商品价格形成和传导机制 (13) 3.2影响目标商品的价格波动因素分析 (14) 3.2.1天气、病虫害等因素影响供求关系 (14) 3.2.2市场影响 (15) 3.2.3产品质量的影响 (16)

1、项目产品概述 1.1产品简介 八角(学名:lllicium verum),又称茴香、八角茴香、大料和大茴香,是八角茴香科八角属的一种植物,原产于我国西南及越南等亚热带地区,属南亚热带常绿乔木,是世界主要天然香料品种之一,我国南方历史悠久的珍贵经济树种。 八角有强烈的山楂花香气,味甘,性温,生长在湿润、温暖半阴环境中的常绿乔木,一般高10—14米,高可至20米,主要分布于中国大陆南方。果实在秋冬季采摘,干燥后呈红棕色或黄棕色,气味芳香而甜,全果或磨粉使用。 八角号称“香料之王”,其作用为其他香料所不及。它既可以直接用于烹饪,是很多菜肴中必不可少的调料,也被普遍应用于十三香等各种调味品的制作,还是一种用途广泛的传统中药。 八角市场遍布全国,任何一个乡镇,凡中药店、集贸市场、土产杂货店几乎都有八角出售。它虽然生长在南方地区,却因为饮食风味习惯的原因,在我国北方地区大受欢迎。 八角是我国的传统大宗出口商品,早在1897年就已远销欧美,长期美誉全球。 八角是我国的特色植物资源,也是传统的优势农业产业。目前,我国八角产业已基本上形成了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市场化经营的格局,实现了从农村副业向区域农业和农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的跨越。 中国的八角产量在世界上处于绝对领先地位,全国八角栽培面积约600万亩,八角干果产量12一15万吨,茴香油产量为5000吨左右,约占全球产量的85%,直接产值40一50亿元。八角经济价值高,是重要的调味料、香料,并可入药,也是很有用的化工原料之一,其产业链可延伸数百亿美元。 近年来,我国八角产业通过种植面积的扩大,良种选育、丰产栽培与精深加工技术的推广应用,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1.2分类 按八角的结角习性和加工的客观规律区分为大红、角花、干枝三类。 1、大红八角,指秋季成熟采收,经脱青处理后晒干或烤干的八角果实,其

渤海商品交易所中国最大的现货交易平台

百度文库 -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111 渤海商品交易所:中国最大的现货交易平台 摘要:核心提示:目前在渤海商品交易所(简称“渤商所”)上市的品种共有21个,较两年前的5个品种已经翻了好几翻,而目前在渤商所等待上市的品种亦高达百种,由此可见渤商所用其先进的交易模式为实体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开创了一个新型格局 核心提示:目前在渤海商品交易所(简称“渤商所”)上市的品种共有21个,较两年前的5个品种已经翻了好几翻,而目前在渤商所等待上市的品种亦高达百种,由此可见渤商所用其先进的交易模式为实体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开创了一个新型格局,为了更进一步了解渤商所的交易模式和优势,我们采访了温州联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商品运营总监陈政晓先生,请他为我们介绍一下目前渤商所的发展情况。 Sarah:请问您觉得渤商所的优势在哪? 陈政晓:我认为渤商所最大的优势在于渤商所方便企业最低渠道成本提到现货,方便生产厂家最低销售成本卖出货物。同时由于目前大多数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库存积压,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也完全可以通过渤商所的平台进行销售,从而解决企业库存问题。而商品当日价格波动也是比较大的,适合普通投资者投机。 Sarah:请问您为何会选择渤海商品交易所? 陈政晓:渤商所是一个新型平台,对于我个人而言从事现货投资也是个更大的挑战,因为渤商所的定位非常好,与期货的区别在于期货的投机成份比较大,而渤商所主要是用来服务实体企业的。 Sarah:那您认为渤商所的未来发展前景是怎样的? 陈政晓:渤商所的商品种类从前期只有5个品种发展到现在20多个品种,它整个品种的上市速度也是很快的,它的成交量比之前两年已经翻了好几翻。同时渤商所也通过自身的推广,目前影响力已经非常广泛,据我了解期货交易所在刚发展两年内的成就远不如渤商所的发展成就,我预计不出五年渤商所就会成为家喻户晓的交易所。 Sarah:作为普通投资者该如何正确选择商品? 陈政晓:从渤商所现有的整个形势来看,活跃度和日成交金额最高的就的是PTA这个品种,目前针对于散户的话还是投机的形式比较多,其次是电解镍、动力煤和焦炭也是发展得比较好的商品。钢材板块的话我不太建议个人投资者介入,要是介入的话还是以短线操作为主,因为钢材板块的企业用户基数大当日申请交割的量占总持仓比重高,延期交割补偿费相对其他板块品种相对要高。 Sarah:请问贵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是怎样的? 陈政晓:目前我们发展的方向还是以发展区间、代理商,维护代理商增加收益为主,虽然现在渤商所的授权服务机构,营业部数量很多,但是辐射的地域还是很限,从长远的发展角度来讲,只有开拓空白的市场才能使渤海商品交易所的发展速度更上一个台阶。 Sarah:感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最后您是否有想对投资者说的话? 陈政晓:投资机会的多少,投资风险的大小是投资者衡量投资平台好坏的重要标准,渤海商品所夜盘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机会,5倍的杠杆比例有效的控制了投资者的风险。期货投资者也可通过渤海商品交易所实施套保,保证收益。本文来源: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绿豆(国际)商品电子购销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1)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 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绿豆(国际) 商品电子购销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1)

电子购销合同(示范) (征求意见稿) 买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的商品购销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绿豆商品购销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丁: 1. 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入市协议》; 2. 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商品名称:绿豆(国际) 1.2商品代码:PG5001 二、数量 2.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绿豆重量为(单位:公斤) 、订货价格 3.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绿豆的不含税单价为元(人民币)/公斤。 四、交收地点 4.1本合同项下绿豆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货物交收仓库、厂库和提 货点。

渤海商品交易所:中国最大的现货交易平台

渤海商品交易所:中国最大的现货交易平台 摘要:核心提示:目前在渤海商品交易所(简称“渤商所”)上市的品种共有21个,较两年前的5个品种已经翻了好几翻,而目前在渤商所等待上市的品种亦高达百种,由此可见渤商所用其先进的交易模式为实体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开创了一个新型格局 核心提示:目前在渤海商品交易所(简称“渤商所”)上市的品种共有21个,较两年前的5个品种已经翻了好几翻,而目前在渤商所等待上市的品种亦高达百种,由此可见渤商所用其先进的交易模式为实体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开创了一个新型格局,为了更进一步了解渤商所的交易模式和优势,我们采访了温州联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商品运营总监陈政晓先生,请他为我们介绍一下目前渤商所的发展情况。 Sarah:请问您觉得渤商所的优势在哪? 陈政晓:我认为渤商所最大的优势在于渤商所方便企业最低渠道成本提到现货,方便生产厂家最低销售成本卖出货物。同时由于目前大多数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库存积压,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也完全可以通过渤商所的平台进行销售,从而解决企业库存问题。而商品当日价格波动也是比较大的,适合普通投资者投机。 Sarah:请问您为何会选择渤海商品交易所? 陈政晓:渤商所是一个新型平台,对于我个人而言从事现货投资也是个更大的挑战,因为渤商所的定位非常好,与期货的区别在于期货的投机成份比较大,而渤商所主要是用来服务实体企业的。 Sarah:那您认为渤商所的未来发展前景是怎样的? 陈政晓:渤商所的商品种类从前期只有5个品种发展到现在20多个品种,它整个品种的上市速度也是很快的,它的成交量比之前两年已经翻了好几翻。同时渤商所也通过自身的推广,目前影响力已经非常广泛,据我了解期货交易所在刚发展两年内的成就远不如渤商所的发展成就,我预计不出五年渤商所就会成为家喻户晓的交易所。 Sarah:作为普通投资者该如何正确选择商品? 陈政晓:从渤商所现有的整个形势来看,活跃度和日成交金额最高的就的是PTA这个品种,目前针对于散户的话还是投机的形式比较多,其次是电解镍、动力煤和焦炭也是发展得比较好的商品。钢材板块的话我不太建议个人投资者介入,要是介入的话还是以短线操作为主,因为钢材板块的企业用户基数大当日申请交割的量占总持仓比重高,延期交割补偿费相对其他板块品种相对要高。 Sarah:请问贵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是怎样的? 陈政晓:目前我们发展的方向还是以发展区间、代理商,维护代理商增加收益为主,虽然现在渤商所的授权服务机构,营业部数量很多,但是辐射的地域还是很限,从长远的发展角度来讲,只有开拓空白的市场才能使渤海商品交易所的发展速度更上一个台阶。 Sarah:感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最后您是否有想对投资者说的话? 陈政晓:投资机会的多少,投资风险的大小是投资者衡量投资平台好坏的重要标准,渤海商品所夜盘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机会,5倍的杠杆比例有效的控制了投资者的风险。期货投资者也可通过渤海商品交易所实施套保,保证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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