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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计划生育药具储运质量管理细则

全国计划生育药具储运质量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条根据《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对《管理办法》中计划生育药具(以下简称药具)储存运输质量管理条款的具体要求和说明。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或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药具入库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检查项目进行入库质量验收;药具在库时,要进行定期的养护、检查;药具出库时,要进行出库复核和质量检查等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四条药具入库的要求是:数量准确,验收及时,质量合格,手续简便,搬运迅速,交接认真。仓库验收人员和养护保管人员应积极配合,及时完成入库业务。

第五条药具入库程序:

(一)准备入库

仓储部门依照合同计划安排好入库药具的存放仓位、搬运设备、工具和货垫等。

(二)接收货物、核对凭证

药具到货后,保管人员检查到货凭证,与采购计划、到货凭证、实际到货种类进行核对。

(三)搬卸货物、分类堆码

保管人员指导装卸人员按药具种类、规格、批号及时卸货,分类摆放于待验库(区)。

(四)包装数量及标志的核对检查

按照外包装进行数量清点、查收,同时,对外包装标志进行初步查看,避

免药具品种出现差错。

(五)回单收讫

清点、查收数量无误后,与运输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六)通知质量验收人员,进行入库质量验收。

第六条药具入库质量验收内容:

(一)数量验收

根据到货凭证和采购合同对产品名称、生产企业、规格、批号、数量等进行核对检验。

(二)内包装、外包装验收

内包装是指盛装药具的瓶、盒、袋等小包装和最小包装单元;外包装是指在内包装或中包装外面的纸箱、木箱等以及垫衬物。

内包装验收项目:应洁净、统一、无破损、无裂痕、无渗漏;印字内容齐全、整齐,印字清晰可辩,封口严密,无油墨污染。

外包装验收项目:外包装箱坚固、耐压、防潮、封牢、捆扎结实、封签封条无破损;包装衬垫物或防潮隔离物清洁、干燥,无虫蛀、鼠咬;必须注明品名、规格型号(或标称宽度)、生产企业、产品批号、批准文号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号、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和有关特定储运图示标志。避孕药必须有注册商标。

内包装和外包装的检查除了要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其他另行规定的包装要求。

(三)标签标识及说明书验收

外、中、消费各级包装上的标识(标签)应与最新执行的质量标准或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相符,标签所示与实物应吻合;各类包装标签应一致;药具内包装应印有或附有说明书,其内容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四)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验收

对合格证内容逐一检查,验收出厂检验报告并留存,对检验报告验收时注

意检验依据、检验部门、检验人员签章等内容。无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的药具为不合格产品。

(五)外观验收

避孕药品按制剂类别分成七类:片剂、滴丸剂、针剂、膜剂、栓剂、凝胶剂、皮下埋植剂,外观验收内容见附表1~附表4;宫内节育器外观验收内容见附表5;橡胶避孕套外观验收内容见附表6。

第七条药具入库质量验收要求:

(一)做好验收记录。

验收记录应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规格(或型号,或标称宽度)、剂型(或类型)、批准文号(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企业、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

验收记录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填写,字迹要清楚、内容真实完整(反映当时检查实际情况),不得撤毁或任意涂改,确实需要更改时,应把须更改部分划一杠后在旁边重写,并在划线处盖本人印章。

验收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规定有效期的药具的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有效期一年;

(二)验收应在符合规定的场所进行,在1~2天内完成;

(三)按照合同规定的产品标准和附加质量条款对入库药具逐批验收;

(四)验收后需抽样送检时,抽检样品应符合法定抽样原则;

第八条在药具入库验收、养护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抽样送检。

(一)对生产企业提供的检验报告有疑问的;

(二)外观检查发现质量异常,可能导致内在质量出现问题的;

(三)受到外界环境因素影响(如被日晒、雨淋、水浸等)后的;

(四)在库储存2年以上、质量不稳定的;

(五)首次列入采购计划的药具;

第九条抽样后送检的检测机构

避孕药的崩解时限、重量差异和PH值,可送省(区、市)药具管理站或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质量监测中心检验;其他药具的检测直接送至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质量监测中心。

第十条对验收质量合格的药具,保管人员凭验收人员签字或盖章收货,药具入合格品库。

第十一条对验收不合格的药具,存放不合格品库(区),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后,由采购人员通知生产企业,按采购合同规定退换。

第十二条仓储管理的要求是:安全储存,科学养护,降低损耗,保证质量;保管人员应掌握药具质量性能及储存要求,在质量管理人员指导下进行药具的仓储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为避免储存药具发生混乱、污染等现象,仓库必须划分以下专用场所:

(一)入库药具待验库(区);

(二)符合卫生、安全的质量验收室(区);

(三)适宜于不同药具分类保管的仓库:包括:用于储存膜剂、栓剂、凝胶剂类药具的阴凉库(0℃~20℃);用于储存其他药具的常温库:(0℃~30℃);仓库内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

第十四条药具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统一标准为:合格品库(区)、待发库(区)为绿色;待验库(区)、退货库(区)为黄色;不合格品库(区)为红色。

第十五条货垛堆码应安全、方便、节约库房容量,并保持一定距离,具体要求包括:

(一)垛与墙、垛与平屋顶(房梁)、垛与灯间距均不小于50厘米;

(二)垛与人字屋架天花板的天平木下端,保持10厘米~20厘米;

(三)垛与柱、垛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

(四)垛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五)一般情况下,垛与垛之间的距离保持1米左右。

(六)药具按批号集中堆放,有效期的药具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并有明显标志。严格遵守药具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怕压药具应控制堆放高度,定期翻垛。

第十六条药具储存养护实行定期盘点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数量核对与质量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包括:

(一)定期盘点:规定每季度、每半年和年终对各种药具进行全面清点,在清点过程中,既要核对药具数量,保证帐、卡、货及货位相符,又要逐一对药品质量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药具应及时处理;易变、近效期品种应列为重点养护品种,增加检查次数,要每月检查一次。

(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临时发生的情况,进行突击地全面检查或局部抽检,一般是雨季、霉季、高温、严寒或者发现药具质量有变异征兆的时候。

(三)库内应经常保持清洁卫生,通道要畅通,垛码要井然有序、整齐美观。

(四)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对控制过程要予以记录;

(五)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挂黄牌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复检、确认,采购部门根据确认结果予以处理;

(六)应认真填写养护检查记录,建立药具养护质量档案;对养护设备,应在使用过程中随时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填写使用记录。库存药具养护检查记录内容见附表7。

(七)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制定药具检查计划和养护计划,列出重点养护品种,随时养护;

第十七条药具储存时,应有效期标志。对近效期前半年药具,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并报送业务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药具出库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以保证质量合格和数量准

确。出库原则是“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按批号发货”。

第十九条药具出库验发程序:

(一)业务部门开具出库凭证;

(二)保管人员凭单配货;

(三)验收人员进行出库验发;经复核后出库;

第二十条药具出库验发时,发现下列问题,应停止发货,报业务部门处理。

(一)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封签严重损坏等现象;

(二)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三)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四)已超出有效期。

第二十一条药具出库时,应做好出库记录,出库记录包括:发货去向、品名、规格型号、生产企业、产品批号、数量、出库日期等。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具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二条药具运输的原则是:“及时、准确、安全、经济”,遵照国家有关物资运输规定,合理组织运输方式,安全及时的送达目的地。

第二十三条运输的装卸工作,应在有顶棚的作业区进行;搬运时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外包装图示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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