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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那些你认识上的误区

关于离婚,那些你认识上的误区
关于离婚,那些你认识上的误区

关于离婚,那些你认识上的误区

离婚,对于绝大多数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的夫妻来讲,都不愿意轻易碰触。但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修复可能,那就不得不面对“离婚”这个残酷的事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经做过一个统计,2014年全市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总数超过3700件,并且从2012年至2014年,呈现出逐年递增20%的发展态势。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对离婚这档子事,其实存在着诸多一厢情愿的认识误区。为此,我们邀请到对代理离婚案件有着丰富经验的两位律师,为大家做一些集中解答。

误区1 分居两年就可自动离婚

解读分居是法定分居概念,是有条件限定的

原告大江与被告小美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女儿。2011年初小美外出务工,大江在家做生意。两年多来夫妻二人聚少离多,原告以与被告分居两年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虽分居两地两年之久是因为工作,且两年中被告逢年过节也都回家,并非我国《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不属于夫妻感情破裂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律师: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经常以夫妻双方已分居两年多甚至更长时间为由,要求法院判决离婚,认为只要双方分居满两年了,法院就一定会判决离婚。但对此规定应当全面理解。

首先,这种分居是法定分居概念,要求事实分居,须因感情不和分居,而不是一方因为工作调动、出差就学、子女上学等原因导致的分居。其次,这种分居要求具有持续性。如果分居期间双方又居住在一起后来又分开的,那么分居不能成为持续性的两年。第三,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第四,“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

林律师:空口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无力的,夫妻分居没有第三人和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各执一词,会导致法院无法认定或不予认定双方的分居事实,便不能适用认定双方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如何收集分居满2年的证据,给出几条建议:

处于分居状态的当事人应该留心收集分居期间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才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有:(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

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误区2一方不同意法院就不会判离

解读

离婚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判决离婚是必然,不存在永远无法离婚的情况。

案例:2010年1月14日,32岁的南通人张某经人介绍相识了女子石某并于10天后登记结婚。4个月后,石某竟诞下一子。妻子婚前怀了别人的孩子,张某决定离婚,但遭到石某拒绝,且石某称孩子是张某的。张某便向南通市港闸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

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南通中院认为,张某起诉离婚,确是在石某分娩后一年之内,但石某存在向张某隐瞒婚前已怀有他人之子的事实,据此可以认定石某在本起离婚纠纷中有重大过错。所以,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王律师:如果对方坚决不离婚,坚持离婚一方没有足够证据,一审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离婚诉讼案件,法庭首先将进入调解阶段,法庭调解无果,在对坚持离婚一方提交的婚姻关系不能存续的有关证明材料经过法庭质证等审理程序后及时判决。在调解期间,如有证据证明一方存在明显过错、过失,受伤害一方可要求法庭提前结束调解。

林律师: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误区3 有对方出轨证据其就无权分夫妻共同财产

解读

夫妻一方是否具有婚外情,并不必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重大影响。

案例:丈夫王亮怀疑其妻刘蕾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后王亮请来私家侦探协助取证,并成功将一男子堵在家中,但未取得双方发生性关系的证据,王亮认为,二人深夜同居一室,能充分证明妻子不忠,已无和好可能。遂向法院诉讼离婚。请求分得80%的家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照片、涉案男子被纪委所做的处分决定及其妻子出庭作证的情况,刘蕾确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该过错并不是决定财产分配的因素。所以,法院对家产进行平均分割,对王亮多分的要求不支持。

林律师:依照我国现行法律,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均等分割,同时照顾妇女儿童、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一方。夫妻一方是否具有婚外情,并不必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重大影响。

但并非取得婚外情的证据是没用的。婚外情证据通常分为三大类:一是一般婚外情相关证据,包括嫖娼、婚外恋情、婚外性行为等;二是婚姻法所涉及的“有配偶者与其他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三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以上第三类性质最为严重。对于上述提到的第一类情形,在经济上一般不能得到赔偿,更多的是依靠道德调整,依靠社会舆论进行监督和惩罚。对于第二类、第三类婚外情,除法院可基于此判决离婚外,无过错方则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得到经济上的赔偿,但是需要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动提出要求并提供证据予以支持。

王律师:认定“第三者”的哪些证据是关键,以下五类关键证据法院是会取信的。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五是非婚生子女亲子鉴定,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亲子鉴定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

离婚诉讼中的十点法律难点及对策

离婚诉讼中的十点法律难点及对策 在离婚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我们感到有很多新的问题出现。有些问题可能法律界已有定论,但有一些是网络与电子商务时代新生的产物,值得我们实务性律师探讨。在这里,离婚侦探律师网总结了较为常见的十二点法律问题,一一表述,供广大朋友一起商榷。 一、对方下落不明的送达及立案问题;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较十年前日益增多。对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法院的作法,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让当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相关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判决。法院这样处理,给当事人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时间成本。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解除人身关系束缚的目的,不利于时代的发展和效率。而现今,越来越多的法院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一般法院的具体做法为: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第四步: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个月。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一般会判决离婚。当然,这种案件处理方式也有弊端。实践中曾出现一方恶意声称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再设计收集相关证据,使得很多下落并非不明的另一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婚姻关系,甚至财产权利也受到了恶意的侵害。由于人身关系的判决不能申请再审,因此,一旦出现恶意得呈,将无法补救。 二、关于境外结婚注册证书的认证问题;越来越多的国人跨出国门,也有越来越多的国人嫁娶外国人,这就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在国外注册结婚的人在国内办理诉讼离婚的现象。对于国外婚姻登记证书,国内法院不能直接认定,需要经过相关认证程序。一般做法是: 1、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第一、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书进行公证;第二、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公证的结婚注册证书在该国外交部进行公证;第三、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该国外交部公证过的注册证书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第四、国外律师将认证过的法律文书寄回国内,成为向法院立案的依据。一般而言,做此项业务的美国律师收费最高,日本律师和英国律师收费适中,爱尔兰律师收费较低,平均下来,做该项业务一般会在二千到五千人民币左右。 2、香港结婚证书的认证:第一、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第二、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第三、将该份文件寄回国内,作为立案依据。一般具有司法部指定公证人资格的律师收费在二千至三千港币左右,呵,价格差不多吧,不算贵。 3、澳门结婚证书的认证:直接委托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 4、台湾地区注册证书的认证:较为麻烦:第一、委托台湾律师到台湾公证机关作公证;第二、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上海公证员协会和大陆当事人一方;第三、副本到后,大陆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上海公证员协会做核证;第四、将核证过的公证书交至法院作为立案的依据。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一)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一) 论文摘要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缩影。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必然牵动整个婚姻家庭生活。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离婚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即具有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离婚手续,从而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的终止原因有二:一是配偶的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二是离婚。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受上层建筑的影响,与不同时代社会形态的变迁相适应的。它在古今中外的婚姻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不同类型的社会中有着不同类型的离婚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2001年1月11日公布婚姻法修正草案,并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是在总结原《婚姻法》实施经验和广泛征求民众意见,以及借鉴国外有关的婚姻家庭规定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的。其中,离婚制度部分主要探讨离婚立法主义的历史变迁、离婚的法定标准、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父母探望权、别居制度等。本文主要探讨新《婚姻法》中对以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或者说是什么样的条件,法律才能判定离婚、说明一个合法家庭解体的问题。 关键词:离婚婚姻关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与我们每个公民都密切相关,是一部保障人民婚姻家庭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法律。从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随着社会各方面的飞速发展,传统的离婚制度受到了有力的冲击,特别是离婚的法定事由,其苛刻性、严格性日益不为人们所接受。因而离婚,作为社会最小细胞的裂变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即被社会各界所关注,成为整个社会变革、发展的缩影。马克思说过:“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研究离婚问题,不能脱离它的社会背景以及当时的社会条件。 于是我国在2001年1月1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通知,公布婚姻法修正草案。针对存在问题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总结婚姻法实施经验,广泛征求意见,法定程序考察以及借鉴国外有关的婚姻家庭规定的基础上,于2001年4月20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 我国婚姻法中对于离婚问题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对于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法定标准问题在此做以论述。 一、案例评析 张某与何某经人介绍恋爱4个月后,何某发现自己怀孕,便与张某匆忙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何某性格外向,经常出去娱乐,张某性格内向,虽不满意何某的行为,但又不把心里话明说,因而婚后不久二人就经常吵架。1998年,双方再次吵架,何某离家出走,到其哥哥家住。张某带人找何某时双方发生冲突动起手来,张某将何某的哥哥打成轻伤,何某的哥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认定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在缓刑期间,张某到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不久,双方又不断争吵并分居,经人劝说,二人虽然同意共同生活,但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何某仍经常外出,与异性交往甚密。张某为不让何某外出,经常在半夜给其打恐吓电话,使何某精神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何某了解真相后,再度离家出走。2001年5月,何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但张某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与张某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导致双方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经

离婚诉讼的常见问题有几种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818049403.html, 离婚诉讼的常见问题有几种 诉讼离婚属于离婚的方式之一,一般在夫妻双方不能协议离婚的时候,才会选择诉讼离婚。而在离婚诉讼中也会有一些常见的问题,这是需要当事人格外注意的。那究竟离婚诉讼的常见问题有几种?赢了网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诉讼的常见问题有几种

离婚诉讼案件一般有三个争议焦点问题: 其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其二: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 其三:家庭财产如何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对以上三个焦点问题,能够协商一致,就可以直接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了,即可以节约费用,又可以节省时间。但律师建议,最好在去之前写好离婚协议,并双方签字,这样把双方的意思表示固定下来,省得双方在民政局办手续时,因为一些枝节问题发生争议,从而避免要几次去民政局才能办妥的尴尬。 但是,有近40%的离婚争议,男女双方争议分歧大,不能就离婚协议达成一致,只能聘请律师从中斡旋,直至诉到法院。 二、诉讼离婚立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 仔细审阅提交诉讼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烦的发生。 1、避免被告二个住所地的情况出现。

根据有关要求,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立案时,应该提交法院的材料有: (1) 起诉状; (2) 证书; (3) 身份证; (4) 财产清单。 应该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应核对双方现在的住址是否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一致。特别是被告的信息不能出现两个或以上的住址,否则有的法院(如闵行)会让当事人提供被告现住所地的证据,一般是现住所在居委会的证明,这是非常麻烦的,当天立不上案不说,还要去被告居委会开证明,费力又求人。因此,立案之前核对提交的诉讼材料,避免出现被告两个以上的住址的情况应当引起注意。 2、规范书写起诉状。 对起诉状的书写,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的邮政编码,以及双方的联系电话、手机,以方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

中国离婚问题分析

《青年研究》 2003年第6期 婚姻存续时间及其影响因素 ———对4429宗协议离婚案的实证分析 王有智 彭 飞 内容提要:本文依据西安市碑林区婚姻登记处1998—2002年的4429宗协议离婚档案资料,描述出该区五年来离婚率上升的趋势和婚姻存续时间的分布状 况,分析讨论了离婚者的离婚年龄、结婚年龄、夫妻年龄差、夫妻文化程度与婚 姻存续时间的关系。 一、问题提出 我国是一个婚姻家庭观念很强的国家,离婚率较低。但近十多年来,这种低水平离婚率的婚姻家庭关系已逐渐发生变化,呈现出多种特点:离婚比例总体上升较快;离婚年龄组由以往的较高年龄组(50—59岁)转向中、青年组,集中在25—44岁年龄段,其中以30—34岁组离婚人数最多;文化程度较高者的离婚比例上升较快,位居首位的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城镇离婚比例高于农村等。也有研究认为有六大特点:一是离婚发展过程不平稳,上下起落幅度较大;二是在国际上我国虽然是一个离婚水平较低的国家,但近年来离婚率逐年上升,与世界各国离婚水平基本保持平稳的情况相反;三是离婚人口的绝对规模(离婚人口绝对数)十分庞大;四是离婚率的城乡分布不平衡,城镇妇女离婚概率比农村妇女高出58%左右;五是离婚当事人的再婚率较高;六是潜在的离婚增长势头很大。对于离婚原因的分析,国外有4种理论框架:一是人口学研究认为,人口期望寿命的不断延长不可避免地导致更多的离婚者。人在20岁时选择的最佳配偶,一二十年以后很难仍是最好的人选;二是社会学研究认为,离婚率的高低和种族类别、经济收入、教育水平、职业性质、初婚年龄和家庭背景以及宗教信仰等社会因素有密切联系;三是经济学研究认为,高离婚率源于妇女户外就业的广泛性和经济上的真正独立;四是心理学分析认为,婚前对婚姻的过高期望、相互吸引的资源枯竭和婚外生活的心理诱惑等影响了婚姻的稳定性。我国学者侧重于从个人和社会角度探讨离婚原因,认为逐步加快的城市化进程把原是低离婚风险的农村人口转变为高离婚概率的城镇居民,经济迅猛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全面提高使人们更加重视婚姻生活的精神构成和情感追求,过去的所谓“低质量高稳定”婚姻所赖以生存的社会文化氛围发生了变化,夫妇年龄差别、文化程度等对离婚有重要影响。 然而,已有的研究很少以婚姻存续时间为指标进行分析的。婚姻存续时间是指夫妻从结婚到离婚的时间间隔,探讨离婚者婚姻存续时间及其影响因素,可以较好地说明离婚的具体原因。

关于离婚案件的有关法律规定

关于离婚案件的有关法律规定 为规范审理婚姻案件,统一办案标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处理意见。 (一)抚养费的归属问题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

离婚常见法律问题大总结(2016超详细收藏版)

离婚常见法律问题大总结(2016超详细收藏版) 一、离婚条件问题 1.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离婚?答:①出现离婚的法定理由;②第二次起诉离婚;③一方被判刑,刑期较长;④一方被宣告失踪;⑤一方出轨(非重婚和同居),情节较严重。 2. 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答: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3. 没有法定理由,第一次起诉离婚是否会判离婚?答:一般不会判离婚,具体情形可咨询律师。 4. 对方下落不明,能否起诉离婚?答:可以。建议先去公安机关人口失踪,再凭人口失踪的报案记录起诉。法院将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相关文书。 5. 女方在怀孕期、哺乳期或流产,是否可以起诉离婚?答:在怀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流产半年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但女方可以起诉。 二、离婚管辖问题 1、离婚诉讼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答: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如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则由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2. 一方外出打工,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如一方外出打工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3. 双方均外出打工,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首先看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是否超过一年,如没有,则按第1点处理。如已经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由起诉时,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起诉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由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辖。 4. 一方在国外定居,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由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5. 双方在国外定居,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如在国内结婚的,则在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如在国外结婚的,则在一方原户籍所在地或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6. 双方都在国外但未定居的,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由原告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7. 双方均取外籍,能否在中国起诉?答:双方均在中国定居的,由被告定居地法院管辖;一方在中国定居,则由定居地法院管辖。 8. 双方均定居外国且已经离婚,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应到哪个法院起诉?答:在财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9. 一方在看守所或监狱服刑,另一方应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被监禁一年以上,在被告被监禁地法院起诉离婚;如未满一年,则案第1点处理。 三、离婚诉讼期限类问题

关于离婚的法律问题的几个常识

关于离婚的法律问题的几个常识据笔者统计在本网站和其他网站上网友咨询的法律问题有很大 比例是涉及解除婚姻关系及其相关的问题,并且涉及相同的问题比较多,给咨询律师增加了劳动量,现笔者就类似问题做一个总结、归纳,供网友参考。 一、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方式有两种: 1、协议离婚(到民政局办理)该种方式是在夫妻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或婚生子抚养等问题都协商认可的情形下采用。特点:快捷,费用低。 2、诉讼离婚,该种方式的前提是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就财产分割或婚生子抚养权有异议的情形下采用。法院判定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另外还有法定离婚的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有前提条件的“因感情不和”)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通过这种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其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调解协议与离婚证具有同等效力。

3、财产分割:是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领取结婚证的日期为准)取得财产为共同财产,包括共同债务。一般是平均分割。有例外(参见婚姻法条文) 4、抚养权: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但小孩满10周岁以上的,要尊重孩子的意见。 5、离婚诉讼,法院必须进行调解,当事人必须参加开庭。有例外(参见婚姻法条文) 6、判决不离后,当事人应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 二、老百姓对离婚诉讼的几点错误认识 1、先提出离婚者在财产上会吃亏 夫妻双方在案件诉讼中地位平等,离婚时,法院首先会分清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和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处理。因此,先起诉不等于原告必须在财产分割方面作出让步,二者没有必然联系。 2、分居二年即可自行离婚 这种认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想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只能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到法院诉讼离婚,此外,没有第三条途径。 3、家人不同意,法院就不能判离婚

王宝强离婚案法律问题分析(骆)详解

王宝强离婚案法律问题分析 2016年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在其个人微博发出离婚声明,一时间王宝强、其妻马蓉、经纪人宋喆等人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成为时下娱乐圈头号热议话题。在短短的几天内,在人们争相热议的事件背后依旧发生着诸多变化,笔者梳理了一下事件发展的脉络,以时间节点罗列如下: 2016年3-4月,王宝强的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两次股权变更: 3月25日股权变更:原本持有公司75%股份的马蓉,在变更股权后比例为0%;原本持股为0%的王宝强则改持62%的股份;原本持股为0%的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改为13%。 4月19日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股权再度更改,变更前为王宝强、任晓妍、宋喆三个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分配,变成了王宝强为唯一自然人股东。 两次股权变更由于鲜为人知,也并没有引起什么舆论关注,直到王宝强发表离婚声明,人们在探究财产分割问题时才有知情人予以爆料,由此引发了人们对于王宝强争夺公司控制、保全财产的猜测。 6月4日,马蓉转发王宝强的微博,称“我和孩子们也祝你生日快乐!”,这也是夫妻俩在微博上的最后一次互动。 8月14日00:21,王宝强在微博上发布离婚声明,宣布妻子马蓉与自己的经纪人宋喆出轨,并“解除我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同时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 8月14日1:00左右,宋喆妻子杨慧在微信朋友圈表示“我很好,不是不报,时候未到”,疑似印证马蓉与宋喆出轨的消息。 8月14日05:07马蓉微博发声称“欲盖弥彰,善恶自有真相,不是不爆,时候未到”。 8月15日09:00,王宝强在律师陪同下到北京朝阳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孩子抚养权及分割财产,包括9套房屋、多家公司的股权,一辆宝马X5轿车、一辆宾利轿车,爱马仕、LV、香奈儿、GUCCI、PRADA、迪奥、范思哲、芬迪、TIFFANY 等品牌的珠宝、首饰、名表、包、服饰等,此外还有存款、股票、理财产品、保险、原创设计品牌等。期间,王宝强称自己是借钱交诉讼费,引起网友对于马蓉已转移全部财产的猜测。 8月16日09:45,北京朝阳法院在微博公布王宝强马蓉离婚案件最新消息:8月16日一早,马蓉委托律师到朝阳法院立案,以侵犯名誉权的理由起诉王宝强,要求其删除8月14日00:21分发布的微博,并在个人微博首页置顶赔礼道歉连续不低于30天。马蓉也在自己的微博上发布了受理案件通知书。 8月16日下午马蓉关闭微信,表示“一切都会真相大白,会过去的,求你们

夫妻一方为台湾人离婚相关法律问题分析-附法律依据

夫妻一方为台湾人离婚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背景:夫妻双方均为台湾人,男方在大陆经商、有房产等资产,常年在大陆居住;女方常年居住台湾。 一、女方在中国大陆提起离婚诉讼 (一)管辖法院、法律适用问题 1.管辖法院 本案情况,男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离婚案件中几个常见问题的解答

离婚案件中几个常见问题的解答由于经常接待一些离婚咨询,就当事人几个常见和关心的问题,下面简要作一总结和回答,与大家分享一下。一、打算离婚,怎么才能离婚呢? 在我国,离婚只有两种途径,一是协议离婚,也叫登记离婚,就是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协商一致,订立离婚协议,从而到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离婚的情形。二是诉讼离婚,俗称打官司,一般是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裁决。当然,也可不经协商,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考虑到离婚涉及多子女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支付及探望权的行使等诸多问题,如果能够协议离婚,还是尽量协议离婚,这样不会造成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扩大,为以后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履行创造一个相对缓和的空间。 二、律师,是不是夫妻分居两年以后就自动离婚了? 在我所接待的问题中,问这个问题的还真不在少数,我想原因可能是对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分居的片面解读或者受一些影视剧的影响而产生的错误理解。正如上面第一个问题所述,我国只有两种离婚方式,要不登记离婚,要不诉讼离婚。婚姻法只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上的作为一个法定离婚的理由,并不是自动离婚的原因。同样,本律师认为通过分居来达到离婚条件的做法并可取。因为是否

分居,一旦夫妻双方不能认可一致,其实很难证明系分居,因为分居的前提要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而哪些因为工作关系或者其他原因不在一起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第二要证明分居事实实际是很困难的,虽然夫妻分开是事实,但夫妻之间关系本身涉及很高的私密性,往往无法证明夫妻分居事实的存在。我手中甚至有分居四五年的,但是因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分居事实而最终未能被法院认定。 三、我能争取到小孩的抚养权吗? 回答这个问题就要看法律关于抚养权归属的相关规定,法律只作原则性规定,就是看谁抚养小孩谁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和受教育,主要从双方的收入情况、经济条件等方面综合考虑。但一周岁以内的小孩属于哺乳期内,应当随母亲生活,两周岁以内考虑到小孩太年幼,原则上也随母亲生活。对于已满十周岁的小孩,应当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实务中,基本是小孩愿意跟谁,法院就会支持谁的抚养权请求。在实务中也考虑小孩的现在的生活环境,比如夫妻分居后,小孩一直随女方生活,倾向于将抚养权判决给女方。双方抚养条件差不多的,如果是男孩人,倾向于判给男方,反之,倾向于给女方。当然对于一方诸如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倾向于判给另一方,这样能最大程度地保证小孩的健康成长和受教育。 四、夫妻财产怎么分呢?

××法院分析当前离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法院分析当前离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对策 ××法院分析当前离婚案件中存在的问 题并提出对策 最近,××法院对近年来该院审结的离婚案件中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一、存在问题 一是久调不决、久判不离。为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承办法官可能多次通知当事人到庭调解。近几年,当事人对法院第一次起诉经常判决不准离婚的不满情绪在上升。 二是缺席判决案件数量增多。出外打工的在找不到当事人的情况下,往往采用公告形式送达,但当事人特别是农民很少看报纸,不知道自己已被起诉,从而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告送达的效果甚微。 三是回避制度有待完善。同一个法官可能多次处理同一当事人的离婚案件,这种情况在人民法庭中更为严重。四是当事人人身安全保护不够。当事人在开庭前或结束后,有时会受到对方或其带来的亲属的围攻,甚至会受到其他当事人的围攻,法院各项保安措施不够到位。二、原因分析一是当事人举证困难。婚姻案件是以感情是否破裂作为离婚的标准,而关于感情问题,大都只有当事人的感觉,而无其

他证据可以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方无法提供证据的,只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二是部分法官存在畏难心理。在当事人矛盾非常尖锐的情况下,不敢对案件下判决,特别是在当事人发出人身威胁的情况下,害怕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发生激烈的人身接触,发生人身损害或死亡的后果。 三是同一法官多次处理同一当事人的离婚案件,对当事人的实体处理带来极大影响。一方面是因为分案不规范、非制度化的结果,另一方面是因人民法庭审判人员严重不足造成,部分人民法庭只有两、三个审判人员,人少案多,客观上无法回避这一现象。 四是民事送达制度还有待完善。如何真正地保证暂时失去联系的当事人能及时收到开庭通知等法律文书,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五是基层法院警力不足、职能不专。基层法院法警人数不多,部分法警还承担着执行、审判或其他部门的工作,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无法全部到场进行处理,特别是在当事人人多势众的情况下,更是没有办法阻止一些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对策建议 一是加大离婚案件的监督力度,确保案件及时审结。审判管理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要从严把关,认真审查婚姻案件承办人

离婚纠纷法律法规以和案例整理

离婚纠纷法律法规以及案例整理 一、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事由: 1、《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

律师代理离婚诉讼中的十点法律难点及对策

律师代理离婚诉讼中的十点法律难点及对策 一、对方下落不明的送达及立案问题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较十年前日益增多。对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法院的作法,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让当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相关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判决。法院这样处理,给当事人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时间成本。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解除人身关系束缚的目的,不利于时代的发展和效率。而现今,越来越多的法院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一般法院的具体做法为: 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第四步: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个月。 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一般会判决离婚。 当然,这种案件处理方式也有弊端。实践中曾出现一方恶意声称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再设计收集相关证据,使得很多下落并非不明的另一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婚姻关系,甚至财产权利也受到了恶意的侵害。由于人身关系的判决不能申请再审,因此,一旦出现恶意得呈,将无法补救。 二、关于境外结婚注册证书的认证问题 越来越多的国人跨出国门,也有越来越多的国人嫁娶外国人,这就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在国外注册结婚的人在国内办理诉讼离婚的现象。对于国外婚姻登记证书,国内法院不能直接认定,需要经过相关认证程序。一般做法是: 1、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 第一、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书进行公证; 第二、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公证的结婚注册证书在该国外交部进行公证; 第三、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该国外交部公证过的注册证书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第四、国外律师将认定过的法律文书寄回国内,成为向法院立案的依据。

浅谈离婚协议中不动产赠与撤销的法律问题

浅谈离婚协议中不动产赠与撤销的法律问题 一、案例简介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财产即房屋一套归儿子所有,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将离婚协议在民政局予以备案,但房屋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仍然登记在父亲名下,离婚后,儿子和父亲一直居住在房屋中。三年后,儿子要求将房屋办理更名,进行产权过户,父亲提出撤销其赠与的部分并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二、法律特征 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财产即房屋一套归儿子所有,应视为夫妻双方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给其子。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赠与合同系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二,赠与系诺成行为。赠与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三,赠与系无偿行为。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赠与合同系单务合同。四、即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生效,但在赠与物由赠与人交付受赠人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赠与人享有一定条件下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法定撤销权,是指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行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形,赠与人的享有法定撤销权(《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赠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过户登记等手续(《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四条)。 三、法律观点 部分学者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房屋赠与子女,房屋属于不动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产权尚未发生转移,夫妻一方主张撤销该方赠与部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即离婚协议中所涉赠与房产,必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方能由受赠者享有所有权。只有当事人签订的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处公证的赠与合同,那么就等于赠与人自动放弃了任意撤销权的行使,赠与人应当依照赠与合同履行赠与义务,不得无故撤销。本案中夫妻双方离婚时将房屋赠与儿子,且未经公证证明、不具有社会公益或道德义务等性质,父亲可以通过行使对赠与的撤销权,撤销自己所赠与的那部分房产。 但笔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属于与婚姻有关的身份关系协议,不应当适用合同法,也不应当适用于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而应当使用《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虽然是伴随着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离婚当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

有关离婚的法律法规

有关离婚的法律法规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4818049403.html, 有关离婚的法律法规 1.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己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律咨询https://www.wendangku.net/doc/4818049403.html,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法律咨询https://www.wendangku.net/doc/4818049403.html,

离婚诉讼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离婚诉讼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如果您准备离婚,您必须想清楚的问题 离婚,正如结婚一样是人生中的大事,应当非常慎重。许多人因为感情烦恼,心情不好,思想比较混乱,很难静下心来理性面对。因此,如果您准备离婚,您应当想清楚以下五个问题: 一、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看看婚前的感情基础是否牢固,婚后的感情生活是否和谐,离婚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继续生活有无和好可能。如果确实破裂,您才可以给自己做一个决定。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离婚,也许是美好生活的开始。 二、您的家庭财产是否全部被您控制,如果还没有,应当着手这方面的调查。在没有查清以前,千万不要随便签订《离婚协议书》。 三、如果有孩子,且双方可能都要抚养权,应当着手有利于争取抚养权的证据收集。 四、为了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应当着手对财产进行必要的保全措施。 五、如果您的配偶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您应当着手搜集相关证据,要求损害赔偿。 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当真爱消逝,曾经相爱的双方选择离婚的方式来结束一段已破裂感情,分割财产则成为必然。怎样应对一方转移财产?婚姻律师专家就此提出有关意见,愿双方当事人理智处理离婚问题。 1、法律保护弱者,对转移财产的一方应少分或不分财产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如何应对一方转移财产? 为防止一方擅自处置财产,最好不要把财权交给一个人管理;如果一方擅自处理贵重的夫妻财产,另一方要及时制止,尤其要注意对方以孝敬长辈等名义将财产转移。 转移现金取证较难,建议对大宗存款设夫妻联名账户,防止一方擅自转移;发觉一方有可能转移财产,尽可能保留对方银行账户及交易明细等证据。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发现一方已在转移财产,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离婚

关于离婚案件的法律问题以及举证须知

关于离婚案件的处理意见以及举证须知 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1)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2)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2) 四、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 (4) 五、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4) 六、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 (6) 七、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 (7) 八、离婚时经济赔偿问题 (7) 举证须知 (8) 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一)抚养费的归属问题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离婚时要考虑哪些问题

一、离婚时要考虑哪些问题 1、关于婚姻缔结地及婚姻效力问题: 婚姻在中国境内缔结或婚姻在国外缔结,笔者认为其有效性应以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为前提条件,只要在缔结地合法,我国法院应认定其合法性。 2、我国法院审理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婚姻双方中有一方是中国公民的或双方均为中国公民的应适用中国法律,对双方均为外国公民,一方或双方常住中国的可以适用中国法律。 3、离婚时的财产分配问题: 双方的财产一部分在国内,一部分在国外(含不动产)。对动产和不动产均可适用中国法律加以处理。 4、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 有的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的,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应酌情考虑,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夫妻一方,以他(她)抚养为宜。 5、中国法院离婚判决在国外的效力问题: 对中国和外国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请求外国司法部门确认其域外效力,和中国没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或外国司法部门不确认其效力的,必须在境外重新进入司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6、律师的代理权限问题: 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不到庭的,可以代理律师进行特别授权,也就是说,律师可以就离与不离代表当事人做出决定。 二、离婚条件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三、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条件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认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处理的,应当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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