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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管理办法(试行)

煤炭管理办法(试行)
煤炭管理办法(试行)

煤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煤炭计划、采购、计量、入仓验收、质量检验、价格结算、储存和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职责,确保公司生产稳定、均衡、高效运行,最大限度地控制生产成本,参照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煤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和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生产用煤管理。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三条生产安全处煤炭管理职责

㈠负责收集、汇总盐电厂和化工厂月度用煤计划,并将计划汇总后报送供销处。

㈡负责煤炭进、耗、存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入仓煤炭,煤渣、煤灰的计量和管理,检查和审核煤炭消耗数据的真实性。

㈢负责入仓煤、入炉煤、出炉煤渣及煤灰的取样工作,并对入仓煤各矿煤样进行编号,及时将煤样统一编号后交与技术质量管理处检测,并将分析检测结果在公司A8上进行公布。

㈣组织实施计量装置及监测设备的校准和日常维护工作。

㈤负责制定争议煤炭(煤样)的处理方案,监督做好不合格煤炭的处置工作。

㈥负责热值高低于合同约定奖扣款、水分超出合同约定扣重的计算、计量、统计和报送。

㈦负责组织最佳经济合理入仓煤热值的论证工作。

㈧监督做好煤炭的仓储管理工作,并参与煤炭月、季、年末的盘存工作。

第四条供销处煤炭管理职责

㈠负责根据生产安全处的月度用煤计划以及对煤质、煤种要求,编制煤炭采购计划。

㈡负责煤炭的招(邀)标和合同签订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

㈢负责煤炭的市场调查和客户管理,确保质量稳定,价格合理,及时、足量、均衡供应。

㈣负责办理煤炭结算手续。

㈤协助做好每月、季、年末煤炭的盘存工作。

㈥参与制定争议煤炭(煤样)的处理方案,并负责做好不合格煤炭的处置工作。

第五条技术质量管理处煤炭管理职责

㈠负责煤炭质量内控标准、煤炭验收检验规程的制订

和实施。

㈡负责入仓煤、入炉煤、出炉煤渣及煤灰的分析化验工作,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报表。

㈢对煤样、煤渣、煤灰分析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㈣参与制定争议煤炭(煤样)的处理方案,并负责争议煤炭(煤样)的复检和外部仲裁处理工作。

第六条总经理办公室煤炭管理职责

㈠负责煤炭合同的管理,并协助搞好煤炭的招(邀标)工作。

㈡负责煤炭采购、验收和使用等全过程监督,纠正并查处煤炭管理过程中的违章违纪行为。

㈢负责每月、季、年末煤炭的盘存工作。

㈣负责牵头组织技术质量管理处不定期对煤炭进行随机抽样,按要求将煤样交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分析化验。

㈤参与制定争议煤炭(煤样)的处理方案,协助做好不合格煤炭的处置工作,对处置结果跟踪督办。

第七条财务处煤炭管理职责

㈠负责煤炭票据收集和清理,采购费用的核算,财务往来管理。

㈡负责热值高低于合同约定奖扣款金额、水分超出合

同约定扣重数量的监督。

第八条盐电厂煤炭管理职责

㈠负责煤炭的仓储管理,做到分矿储存,先进先用,并对煤仓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

㈡参与入仓煤炭的初检工作,协助做好入仓煤炭的取样工作,并对取样实施监督职能。

㈢参与制定争议煤炭(煤样)的处理方案,并协助做好不合格煤炭的处置工作。

㈣负责煤渣、煤灰热值控制和管理。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九条盐电厂、化工厂每月25日前提出次月月度煤炭需求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本月库存量、预计次月用煤量、次月需供煤量及用煤品种、结构与质量要求等,送生产安全处审查。

第十条生产安全处根据盐电厂、化工厂生产计划安排,对其煤炭需求计划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结果报送供销处。

第十一条供销处根据生产安全处提供的煤炭需求计划和煤炭市场供求趋势、价格调整等情况,合理编制月度煤炭采购计划,于当月3日前将月度采购计划报送公司营销总监审核,并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反馈到生产安全处。

第四章煤炭采购管理

第十二条供销处应按公司《物资采购招(邀)标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三项管理制度,对煤炭进行统一招(邀)标、议标管理,统一采购,严格按合同落实供煤计划。

第十三条供销处须严把购煤质量关,严格执行煤炭采购合同,并根据生产安全处提供的扣款、扣重报告,对入仓煤炭采取应用基加权平均热值、水分含量等按月考核煤炭供应商。

第十四条生产安全处负责统计入场煤炭验收结果,复核煤炭验收中反映的扣款金额、扣重补偿与折算数据。将每天各批次煤炭实收量、每月实际入仓煤炭的数据及综合煤质情况,分别报送供销处、总经理办公室、财务处、技术质量管理处及公司相关领导。

第十五条供销处负责收集用煤单位和供煤单位对煤炭工作的意见,联系和处理供煤业务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生产安全处煤管员具体负责同供销处、总经理办公室和盐电厂联系,通知供销处、总经理办公室、盐电厂相关人员对购进煤炭进行验收,协助和监督盐电厂做好验收煤炭的入库、堆放与现场清理工作,并建立煤炭购进原始台帐和记录。

第五章煤炭计量和检验

第十七条煤炭计量管理

生产安全处负责煤炭计量统一管理,入仓煤以公司地中衡过磅数量为计量依据,实行每车过磅计量,并打印计量过磅通知单交供货单位送货人员,同时每天向总经理办公室、供销处和盐电厂报送日进煤量报表。生产耗煤以电子皮带秤计量为计量、核算依据。

第十八条煤质的初检

㈠由生产安全处煤管员和盐电厂煤管员、输煤工和供销处煤管员及供煤单位共同参与初验。

㈡煤质初检采用目测法,其检测项目包括:每车煤炭干湿(水分)情况和明显可见大渣(泥沙、石头、砖头、木料和包心等),外观初检不合格的煤炭拒收。

㈢对初检质量把握不准的煤炭,应单独堆放,单独取样、制样、分析,在未出具正式分析结果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动用。

㈣对初检质量有争议煤炭的处理由生产安全处牵头,会同技术质量管理处、供销处按合同约定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煤炭的采样。煤炭初检合格,待完全卸车后按工作标准取样。

㈠煤炭的采样标准

按照GB475-1996《商品煤样采取方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采样。

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体系,强化经营管理工作,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确保全司经营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xxx集团公司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必需守法经营,认真贯彻执行政府的法令规章,依法从事建筑市场的各类经营活动,服从集团公司的统一协调和管理,维护并执行本办法之规定。 第二章经营管理体系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所属各子、分公司实行全面市场化、内外一体化、抵押承包化的经营管理模式;各子、分公司是集团公司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集团公司市场发展部是全司经营工作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能是负责建筑市场信息的收集、重大工程

的洽谈与攻关;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工程任务的协调平衡、工程合同的管理等。 第五条集团公司与各子、分公司经营工作实行上下互动,两条腿走路的方式,面向市场承揽工程业务。在业务洽谈上,内部遵循谁先参与谁优先的原则(遇有矛盾或特殊情况时,集团公司有权做出裁决)。 第六条凡在本市(即市行政区域内)范围内洽谈的工程业务,由市场发展部负责管理;本市范围以外洽谈的工程业务,由外出施工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三章工程任务的洽谈与分配 第七条集团公司鼓励各子、分公司全面走向市场,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对各子、分公司自行接洽的工程项目,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和配合,并指导、帮助具体运作。 第八条对外洽谈工程业务应向业主或招标部门出示集团公司的介绍信。同一工程项目,集团只开具一张介绍信,明确一个单位主谈。若出现同一工程项目多头介绍、多头联系的情况,在本埠的,应服从市场发展部的协调和裁决;在外埠的,应服从外出施工管理部的协调和裁决。 第九条关于工程介绍信的管理。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在本埠联系洽谈工程,应先到市场发展部登记,经市场发展部同意后开具介绍信签批单,报集团公司分管经营工作的

黑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6-6-26)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 知 黑经办发〔2006〕162号 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十强县(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第25号令公布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特制定《黑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附件:黑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黑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第25号令公布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黑龙江省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活动,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加工企业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为区域内煤炭经营监管部门。 各市、(地)十强县(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炭经营资格的初审和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垦区、国有林区内煤炭经营资格的初审和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条件 第五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煤炭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一)注册资金:煤炭批发经营企业不低于500万元;煤炭零售经营企业不低于200万元(乡镇设立零售煤炭经营企业不低于30万元);民用型煤加工企业不低于1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煤炭管理办法

煤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煤炭计划、采购、计量、入仓验收、质量检验、价格结算、储存和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职责,确保公司生产稳定、均衡、高效运行,最大限度地控制生产成本,参照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煤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和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生产用煤管理。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三条生产安全处煤炭管理职责 ㈠负责收集、汇总盐电厂和化工厂月度用煤计划,并将计划汇总后报送供销处。 ㈡负责煤炭进、耗、存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入仓煤炭,煤渣、煤灰的计量和管理,检查和审核煤炭消耗数据的真实性。 ㈢负责入仓煤、入炉煤、出炉煤渣及煤灰的取样工作,并对入仓煤各矿煤样进行编号,及时将煤样统一编号后交与技术质量管理处检测,并将分析检测结果在公司A8上进行公布。 ㈣组织实施计量装置及监测设备的校准和日常维护工作。 ㈤负责制定争议煤炭(煤样)的处理方案,监督做好不合格煤炭的处置工作。 ㈥负责热值高低于合同约定奖扣款、水分超出合同约定扣重的计算、计量、统计和报送。

㈦负责组织最佳经济合理入仓煤热值的论证工作。 ㈧监督做好煤炭的仓储管理工作,并参与煤炭月、季、年末的盘存工作。 第四条供销处煤炭管理职责 ㈠负责根据生产安全处的月度用煤计划以及对煤质、煤种要求,编制煤炭采购计划。 ㈡负责煤炭的招(邀)标和合同签订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 ㈢负责煤炭的市场调查和客户管理,确保质量稳定,价格合理,及时、足量、均衡供应。 ㈣负责办理煤炭结算手续。 ㈤协助做好每月、季、年末煤炭的盘存工作。 ㈥参与制定争议煤炭(煤样)的处理方案,并负责做好不合格煤炭的处置工作。 第五条技术质量管理处煤炭管理职责 ㈠负责煤炭质量内控标准、煤炭验收检验规程的制订和实施。 ㈡负责入仓煤、入炉煤、出炉煤渣及煤灰的分析化验工作,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报表。 ㈢对煤样、煤渣、煤灰分析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㈣参与制定争议煤炭(煤样)的处理方案,并负责争议煤炭(煤样)的复检和外部仲裁处理工作。 第六条总经理办公室煤炭管理职责 ㈠负责煤炭合同的管理,并协助搞好煤炭的招(邀标)工作。 ㈡负责煤炭采购、验收和使用等全过程监督,纠正并查处煤炭管理过

公司经营管理办法两篇

公司经营管理办法两篇 篇一: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体系,强化经营管理工作,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确保全司经营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xxx集团公司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必需守法经营,认真贯彻执行政府的法令规章,依法从事建筑市场的各类经营活动,服从集团公司的统一协调和管理,维护并执行本办法之规定。 第二章经营管理体系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所属各子、分公司实行全面市场化、内外一体化、抵押承包化的经营管理模式;各子、分公司是集团公司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集团公司市场发展部是全司经营工作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能是负责建筑市场信息的收集、重大工程的洽谈与攻关;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工程任务的协调平衡、工程合同的管理等。 第五条集团公司与各子、分公司经营工作实行上下互动,两条腿走路的方式,面向市场承揽工程业务。在业务洽谈上,内部遵循谁先参与谁优先的原则(遇有矛盾或特殊情况时,集团公司有权做出裁决)。

第六条凡在本市(即市行政区域内)范围内洽谈的工程业务,由市场发展部负责管理;本市范围以外洽谈的工程业务,由外出施工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三章工程任务的洽谈与分配 第七条集团公司鼓励各子、分公司全面走向市场,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对各子、分公司自行接洽的工程项目,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和配合,并指导、帮助具体运作。 第八条对外洽谈工程业务应向业主或招标部门出示集团公司的介绍信。同一工程项目,集团只开具一张介绍信,明确一个单位主谈。若出现同一工程项目多头介绍、多头联系的情况,在本埠的,应服从市场发展部的协调和裁决;在外埠的,应服从外出施工管理部的协调和裁决。 第九条关于工程介绍信的管理。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在本埠联系洽谈工程,应先到市场发展部登记,经市场发展部同意后开具介绍信签批单,报集团公司分管经营工作的副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到集团公司办公室开具;在外埠洽谈工程,应先到外施部登记,经外施部同意后,开具介绍信签批单,报分管外施工作的副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到集团公司办公室开具。 第十条市场发展部、外施部不得重复签发使用介绍信审批单,应对签批的介绍信逐一登记,并跟踪检查洽谈进展情况,每月分析汇总后向总经理室汇报一次情况。 第十一条当同一工程项目出现集团公司内部几家单位同时联系时,由市场发展部根据各子、分公司专业、能力、任务等情况推荐一家报集团公司分管经营工作的副总经理批准后,由该单位负责具体洽谈。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直接承接的工程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于幼军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煤炭工业以及产煤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防止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炭销售票是指煤炭生产、销售、购买、加工转化、运输、使用合法性的有效凭证。煤炭销售票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给证照齐全的合法煤炭生产企业,并随煤炭流转,在省内终端用户或者完成出省销售时回收。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销售、购买、加工转化、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煤炭生产、运销监督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炭销售票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销售票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销售票的发放、使用、回收、核查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工业经济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煤炭销售票的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运输、电力、煤炭运销等单位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煤炭销售票的执行使用工作。 第六条鼓励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广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煤炭销售票票面根据运输方式分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和《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三种。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通过铁路销售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通过公路出省销售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通过公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或者自用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

煤炭采购管理办法66339

煤炭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煤炭物资采购行为,保证采购成本的控制与质量的提高,加强对关键环节的监督和控制,实现煤炭采购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高效化,杜绝采购过程中的不良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煤炭采购计划与管理 (一)、采购部门与煤炭供货商签订煤炭季度采购协议并确定季度内供货合 同价格。 (一)、煤炭使用部门根据生产计划提报周需求计划量并提交采购部门。 (二)、采购员根据使用部门提报的需求计划执行采购。 第三条煤炭库存与管理 (一)、煤炭的库存量必须按公司和煤炭使用部门的要求进行储备。 (二)、煤炭使用部门应当提前3天提交的采购申请以防止因出现断供而影 响生产的正常运转。 第四条煤炭验收管理 (一)、行政部派员协助采购员负责监督执行煤炭运输车辆称毛重、卸煤、 称皮重及进出门等整个过程管理,并对验收的重量负责。 (二)、品管部负责质量目测、取样验收等工作,并处理当天验收过程中出 现的问题,对验收的质量负责。 (三)、采购员及相关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后将过磅单提交仓库开具入库单。

第五条结算 (一)、采购员根据入库单及其附件办理申请付款。 (二)、财务会计凭入库单及其附件(相关原始单据)进行审核,并依据煤炭采购合同条款经总经理批准后办理排款。 第六条本管理办法自2012年6月12日起实施。 流程说明 1 采购计划 煤炭使用工段提前3天提交申购单→报生产部经理审批→采供部确认价 格及供应商→报采供部经理审批→采供员执行。 采购员通知、督办供应商遵照煤炭供货计划进行供货。 2 验收 煤炭过磅 2.1.1采购员通知行政部派员协助对运输车辆进行集中过磅。 2.1.2车辆上磅时监磅人员在磅称边监督车辆过磅,监磅人员不到位时不得 过磅。车辆重心要停在磅体中心线上,称重车辆及磅体上不得有人。 2.1.3车辆装煤完毕后,由监磅人员负责监督进行皮重过磅。上磅称重车

资产经营管理办法年

资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青岛海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行使所有者权利。作为出资者对投入各公司的国有资产运作情况实行全面监督,并按照投入的资本份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条总公司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主体,其所有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接受李沧区人民政府和国资委的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总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遵循的原则和途径,是自觉运用价值规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控股、参股和股权交易等手段,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二章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范围 第五条总公司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包括: (一)总公司直接占有的国有资产;? (二)所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 (三)所属进行股份制改组后控股或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四)所属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界定 第六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国有企业中下列资产为国有资产: (一)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的实物、货币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二)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核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三)由国有企业担保,完全由国内外借入资金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 (四)国有企业以企业法人财产兼并,购买其它企业、单位所取得的产权和权益。 (五)国有企业用集资和筹资形式形成的资产,凡实行还本付息的,其资产所有权应属国家所有。 (六)国有企业将企业法人财产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但不能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归属。 (七)国有企业因接受馈赠或其它收益形成的各项帐外资产。? (八)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使用的财产,除以个人缴纳的党费、团费、会费结余购建的资产外,均应视为国有资产。 第七条国有企业中下列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关于煤炭销售的管理办法

关于煤炭销售的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煤炭安全生产管理,有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和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煤炭经销和税费征收秩序,根据____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煤炭统一经销管理的实施办法》(临政发[XX]19号)文件精神,区政府决定从XX年4月1日起对全区煤炭实行统一经销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煤炭行业生产、运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行政与加强煤炭安全生产、严禁煤矿超能力生产相结合,坚持扶持合法煤矿发展与打击非法采矿相结合,坚持依法征收煤炭税费与打击偷逃税费相结合,以规范煤炭生产、经销、税费征收秩序为目标,对煤炭产、供、销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控、统一管理,促进煤炭生产、运销健康有序发展。 二、领导机构 为了加强对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___区煤炭统一经销管理领导组,领导组下设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办公室,简称“销管办”,(名单附后)。销管办设在区煤炭税费统一征收办公室与统征办合署办公。领导组及销管

办职责如下: 1、对全区的煤炭生产经营(含原煤、精煤、焦炭)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全区煤炭市场宏观调控,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打击私开滥挖、非法生产行为,杜绝非法煤炭产品进入市场。 3、对煤炭生产总量和销售总量进行控制,实行严格的“三票”(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运销票和煤炭税费统征票)管理体制。[找文章到☆大☆秘☆书☆网()一站在手,写作无忧!]对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及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煤炭依法予以查处。 4、对洗煤厂、焦化厂和铁路发运站台、发电厂、储(售)煤场等收购、销售非法煤焦产品的行为严肃查处。 5、组织开展煤焦生产经营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煤焦交易行为。监督检查煤焦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标准和渠道上缴煤焦专项基金、统征税费及其它费用。 三、煤炭生产管理办法 (一)管理主体。煤炭生产统一管理的主体为区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区所有合法煤矿的生产管理工作。 (二)管理办法。凡经市、区煤矿复产验收领导组批准同意复工复产的煤矿,一律在煤矿大门或计量衡室外悬挂由省煤矿整顿领导组与省煤炭工业局监制的

煤炭标准化管理办法(2020最新版)

煤炭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炭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煤炭行业标准在行业内强制使用;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三条煤炭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负责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负责行业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发布;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和配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范、引导和监督煤炭领域团体标准的制定。 第四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鼓励协会、学会、商会、企业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煤炭标准化工作,开展煤炭标准化对外合作和交流,推进主要产煤国之间煤炭标准互认。

第二章标准化管理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的指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负责煤炭标准化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制定其在煤炭领域实施的具体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依据法定职责,对煤炭领域相关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监督或管理,对相关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指导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管理煤炭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四)组织制定煤炭标准体系,撰写煤炭标准化发展规划; (五)负责对在煤炭标准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组织行业标准出版工作,组织开展煤炭标准化基础研究和国际交流; (七)指导和监督煤炭行业内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制定煤炭行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八)负责煤炭标准化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委托具有标准化管理职能的协会、学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技术委员会

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适应市场的发展,结 合有关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生产经营 一.项目部的设立。项目部组成必须由不少于2人的公司在职员工设立,要明确项目部负责人,由项目部负责人直接对公司负责人负责,公司负责人对法人直接负责。对于以前未加明确的项目合伙人,可在此文件下发后向办公室提交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负管理与经济总责。公司对项目收取的相应比例的管理费用。 项目部在上缴公司管理费的同时还应完成本项目部成员的年度支出,该笔费用按照有关文件计算后从进款中直接扣除。 二.合同的签订。对于各项目部承担的工程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必须按照合同签订的相关规定,由公司领导逐一审批,经评审合格后才能签订合同。 材料、劳务等项目内采购合同,不得以公司名义进行签署,也不得印盖公司印鉴。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三.项目费用的管理。进账资金统一进到公司账户上,然后由院财务在扣除管理费及税金后拨付给公司各项目部账户,各项目部按国家税务制度提供相应的票据给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负责

项目财务管理。 四.各项目部承接的工程,由各项目部负责人统一组织实施,并负责其相对应的职责。 第二条:项目管理 一. 公司的日常业务管理部门为公司办公室。所有公司印鉴及证件、仪器均由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时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不得未经容许私自制作、刻印公司印鉴、证书。 二.实行项目备用金制度,针对不同的项目及付款情况,由项目 部负责人提出项目用款计划及还款时间表,报请公司及院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 三.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必须要等工程款进账后由项目负责人分期分批支付。原则上要先结算后付款。 四.资料整理。工程完工后,工程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特别是工程决算资料要及时交回公司财务,否则财务有权拒绝余款的支付。 五.项目资料审批流程。 1、勘察项目实施前,项目负责人应先提出勘察方案报送公司总工审批后实施,完成勘察任务后工程技术负责人提出书面工程技术报告,报告签字人为:经理、审定人、审核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签字); 2、设计项目由工程负责人将图纸和计算书提交审核,审核后方可盖章。图纸签字人为:工程负责人、制图、校对、审核、审定,图纸会签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代签,并在完成盖章后向办公室归档图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环境保护,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经济委员会(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经委)负责各自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工商、质监、物价、环保、税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协同做好本市煤炭经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有关行业协会引导煤炭经营主体加强自律,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煤炭经营

第七条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保证煤炭质量,促进环境保护。 第八条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经委进行告知性备案。其中,在市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市经济信息化委进行告知性备案。区县经委应于每月底向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报新备案企业及已备案企业变更情况。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所属区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经营地址、储煤场地及设施(具体见煤炭经营企业备案登记表)。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区县经委。备案内容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季度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 第九条本市备案的煤炭经营企业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区域内不同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城市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煤炭建设工程造价编制与管理办法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中煤建协字[2007]90号 关于发布《煤炭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各类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工程造价计价的需要,规范煤炭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设部第313号公告《矿山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要求(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5年局部修订部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组织煤炭工业五个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完成了《煤炭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煤炭建设井巷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井巷工程概算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基础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费综合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特殊凿井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特殊凿井工程综合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机电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地面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经组织有关方面多次审查,现予以发布。 上述计算原则、消耗量定额、取费标准及管理规定适用于煤炭工业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自2008年1月1日起旅行。2000颁发的相关定额、指标、取费标准、管理规定同时停止使用。 本次发布的计算规则、消耗量定额、取费标准、管理规定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归口管理,各煤炭工业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总结完善。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最新-关于煤炭销售的管理办法 精品

关于煤炭销售的管理办法 文章标题:关于煤炭销售的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煤炭安全生产管理,有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和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煤炭经销和税费征收秩序,根据____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煤炭统一经销管理的实施办法》(临政发[2019]19号)文件精神,区政府决定从2019年4月1日起对全区煤炭实行统一经销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煤炭行业生产、运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行政与加强煤炭安全生产、严禁煤矿超能力生产相结合,坚持扶持合法煤矿发展与打击非法采矿相结合,坚持依法征收煤炭税费与打击偷逃税费相结合,以规范煤炭生产、经销、税费征收秩序为目标,对煤炭产、供、销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控、统一管理,促进煤炭生产、运销健康有序发展。 二、领导机构为了加强对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___区煤炭统一经销管理领导组,领导组下设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办公室,简称“销管办”,(名单附后)。 销管办设在区煤炭税费统一征收办公室与统征办合署办公。 领导组及销管办职责如下:1、对全区的煤炭生产经营(含原煤、精煤、焦炭)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全区煤炭市场宏观调控,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打击私开滥挖、非法生产行为,杜绝非法煤炭产品进入市场。 3、对煤炭生产总量和销售总量进行控制,实行严格的“三票”(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运销票和煤炭税费统征票)管理体制。 [找文章到☆第1文秘1(1)一站在手,写作无忧!]对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及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煤炭依法予以查处。 4、对洗煤厂、焦化厂和铁路发运站台、发电厂、储(售)煤场等收购、销售非法煤焦产品的行为严肃查处。 5、组织开展煤焦生产经营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煤焦交易行为。 监督检查煤焦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标准和渠道上缴煤焦专项基金、统征税费及其它费用。 三、煤炭生产管理办法(一)管理主体。 煤炭生产统一管理的主体为区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区所有合法煤矿的生产管

煤炭经营许可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条例

《煤炭经营许可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条例》 所需条件: 1.具备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有限公司)。 2.具有符合企业经营条件的办公场所。 3.企业经营情况良好,并有较大经营业绩。 4.有明确的煤炭来源渠道。 5.具有一定的目标客户及销售意向。 6.每年具备完成20万吨以上的煤炭销售能力。 7.具备经营煤炭销售的专业人员。 8.自有或租赁符合申办条件的储煤场地及设备等。 限制因素: 1.该业务属于国家专营专控项目。 2.国家对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批有名额限制。 3.目前煤炭经营业务市场与监管逐渐成熟,广东省已申办成功的企业占有广东省内总配置名额的95%以上。对于新办企业取得经营资格造成了非常大的难度。其它省市已出现无指标申请的情况。 4.根据国家调控措施,对于新申办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已基本设定限制审批的情况。 5.对于已申请的企业,2年未达到经营条件的,予以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所需时间: 1、协调指标2个月。 2、审批1个半月。 3、因国家政策调控原因可能会导致适当延长申办时间,原则不超过5个月。 相关建议: 1. 提供注册资金相对较大的经营企业,注册资金最好是在3000万以上,并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并有从事国际贸易或产品流通行业的记录。除此之外,最好能够证明该企业具有良好的融资渠道。 2、企业经营场所:最好有200平米以上的办公场所(甲级写字楼),给人一种企业经营能力较好印象。 3、能够提供明确的(供应商)煤炭厂家信息资料,参与煤炭经营业务的人员具有较为熟悉的专业知识。 4、最好能提供已确定的客户名称,目标市场、销售预期等。 5、国家相对鼓励从国外进口煤炭。 煤炭经营许可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管理,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煤炭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炭 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 监督管理。 【章名】第二章煤炭经营企业

煤炭管理制度

煤炭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总则 1.1煤炭做为公司生产所需的第一大宗消耗原材料,加强煤炭采购质量和计量全过程的管理,对稳定生产操作,提高产量,降低产品成本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2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煤炭采购的质量标准、供方管理、验收程序、计量要求、煤场管理、煤炭结算、考核奖罚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部分质量标准 2.1根据公司锅炉的结构原理和生产工艺方面的要求,对煤炭的质量标准做出规定。 2.2燃料煤质量标准

第三部分煤炭供方的管理 3.1对煤炭供方的选择除满足QG/YD0301-2007《采购供方的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外,尽量遵循“同质比价、定矿采购、主辅结合、加强统筹”的原则。 3.2对于煤炭的供方可通过选择确定1—2家主要供方,1—3家辅助供方,公司可根据煤炭需求量,首先安排主要供方采购,当煤炭供应紧张时可安排辅助供方采购。 3.3签订相应合同。合同条款要细致、周全和规范,无漏洞。合同中的煤价应由公司价委会决定,煤价的构成一般包括出矿价(含税)+出境费(杂费)+运费。个人或部门均无权擅自与供方签订煤炭价格。 3.4供销部要时刻掌握供方煤炭供应运作的相关情况,煤炭市场行情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以便及时准确地制定对策,确保和提高公司的利益。 3.5对在煤炭中掺假、掺水等有损我公司利益的供方,连续两次即取消其供方资格。 第四部分验收程序 4.1采购煤炭的验收采取GB/T2828--1987抽样检验标准。 4.2供销部煤场管理人员负责通知生产部化验室进行取样,取样时应与供销部煤场管理人员、企管部和公用工区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随机抽取,以确保取样的公正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4.3化验室应严格按照分析操作规程和分析标准进行及时分析,不得无故漏项,并注明分析结论,即合格或不合格,并经生产部主管领导签字。 4.4由于特殊情况,当存在对不合格煤炭让步接收时,经企

集团经营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

**集团经营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推进**集团的稳健发展,整合集团资源,拓展集团业务,完善集团及各公司的管理制度,储备优秀的管理人才,解决集团及各公司现存及潜在问题,设立**集团经营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性质 经营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是经营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委员都须遵照执行的指导性经营管理规范。 第二章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委员会制度 委员会是公司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现形式,是公司规范管理,发掘和储备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委员会全体会议 委员会全体会议是公司每年实施集体管理和集体决策的重要形式,也是寻找各公司高效管理模式的有益探索。 第五条委员会常务会议 委员会常务会议是委员会的具体议事机构,负责集团日常管理事务的决策和执行。由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设置宗旨 设立经营管理委员会,通过集体管理与集体决策的方式对公司目标、方针政策、战略规划、干部选拔等重大经营事项进行集体审议,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升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培养和建立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归属感;培养优秀的管理人才,为公司的发展注入新鲜血液。 第七条职能 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确定公司经营管理的目标、方针政策、战略规划、干部选拔等重大经营事项,常务会议负责推动目标的实现,组织与调动人力、物力资源,把全体会议上的决议贯彻落实,最终转化为公司的生产力。 第八条会议时间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常务会议每年不定期召开,均由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议事规则及会议主题 委员会会议的研究、讨论和审议活动实行集体决议,必须依据以下规则进行。 1、每个委员必须就议题作简短发言,阐明自己的观点。然后展开讨论活动。 2、与会者只要不脱离议题,可以自由发表自己的观点、建议和意见。但出于会议时间的考虑,主持人可中断发言或采取限时发言的方式。

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规定

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4f11413850.html,) 详细出处参考:https://www.wendangku.net/doc/4f11413850.html,为进一步加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防止非法违法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根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2号令)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 2、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4f11413850.html,) 详细出处参考:https://www.wendangku.net/doc/4f11413850.html, 为进一步加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防止非法违法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根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2号令)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煤炭生产企业 1、各企业销售原煤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同 时建立煤炭销售票使用明细及台帐。 各企业必须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4f11413850.html,) 详细出处参考: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f11413850.html,为进一步加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防止非法违法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根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2号令)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煤炭生产企业 1、各企业销售原煤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同 时建立煤炭销售票使用明细及台帐。 建立健全煤炭销售票管理机构和使用制度,有专人负责;票据开具必须规范正确,加盖本企业印章;按照规定认真填写煤炭销售票使用台帐。 3、严禁销售煤炭时不按规定出具煤炭销售票;严禁转让、倒卖、套开煤炭销售票。违反管理规定将依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煤炭加工转化、经营企业和用户 1、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购买煤炭时必须从煤炭生产企业取得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并随煤炭流转,持票运输,同时建立煤炭销售票回收明细及台帐。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年$月%%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管理’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第四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五条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制度("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国家经贸委指定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委托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第六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 %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四&经营设施和场地证明’ %五&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证明" 第八条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

子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公司 对子公司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所属子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加强对子公司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实现公司整体资产效能的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各子公司《公司章程》和《股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子公司是指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子公司。 第三条各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工作条例和各子公司章程是子公司治理的主体和主要依据,本办法也依据这些议事平台和规则及其协调运作来实现,特别要充分发挥派出董事和派出监事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派出董事和派出监事是指公司直接委派到各子公司,或经公司推荐并经子公司董事会选举而被子公司聘任,并且同时与公司建立了派出契约关系的董事和监事。 第五条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契约化管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依法办事、规范管理。

第二章利用子公司股东会和股东身份进行管理 第六条公司对各子公司履行了出资人的职责,是各子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各项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收益权、优先认股权、股东会的表决权等)。 第七条当公司认为有必要时,提议召开股东会,通过股东会行使如下职权:决定子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监事(包括派出董事和派出监事);审议批准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子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子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对子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子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子公司章程。 第三章利用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派出董事、派出监事进行管理 第八条公司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向子公司推荐董事或监事,并与被推荐人员建立派出契约关系。子公司股东会选举后,被推荐人员被子公司聘任为该子公司的董事或监事,即成为公司的派出董事或派出监事。对全资子公司,公司可直接委派董事或监事,由该子公司聘用。 第九条公司通过派出董事或派出监事参与子公司的经营和投资等事项的管理、决策和监督。子公司董事会或监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加强对煤炭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培育和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提高供应保障能力,促进经济平稳运行。 第二章煤炭经营 第六条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

应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告知从事煤炭经营方面的基本信息。 对备案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名单,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方式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促进环境保护,提高服务水平。 第八条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储煤场地,应当符合合理布局要求,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 储煤场地合理布局主要是指,储煤场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性质;不得设在居民生活区、风景名胜区、生态涵养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区域内不同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 城市储煤场地的大型煤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地方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本区域储煤场地合理布局规划。 第九条培育和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引导企业通过煤炭交易市场开展煤炭经营。加强对煤炭交易市场及煤炭经营活动的监管,维护正常经营秩序。 第十条引导和培育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支持具备条件的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参与煤炭应

二次经营管理办法

二次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项目二次经营理念,完善二次经营激励机制,实现项目效益最大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二次经营即项目中标进场后,以项目管理为平台,在建立并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和氛围基础上,通过对合同条款的研究,把握和利用工程量清单调整、材料价差的调整、施工过程中变更、索赔等机遇和平台,实时开展以增加项目收入,提高项目盈利能力的一种手段和方法,是项目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辖的所有工程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工程预算部是二次经营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实施,负责收集和传达国家、行业及上级主管部门二次经营有关政策、规定等信息,监督、检查、指导项目二次经营工作的策划和开展。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是二次经营工作的主责单位,负责对合同条款的研究,二次经营工作方案的策划,在加强与业主、监理、设计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基础上,及时收集、整理、呈报二次经营基础资料,建立二次经营台账并向公司工程预算部备案,指派专人负责对二次经营工作进行跟踪和落实。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要在项目开工之初即成立二次经营领导小组,确立二次经营管理重点或目标,其中:项目经理为二次经营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总工为主要操作人,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七条公司工程预算部经过分析整理项目经理部上报的二次经营策划方案,制定并下达项目二次经营工作的具体指标。 第八条公司项目经理部要积极组织、细化、分解二次经营工作,确保二次经营具体指标的实现。如二次经营指标不能实现,项目经理部要书面上报公司工程预算部,详细说明理由,由公司预算部确认后调整二次经营相关指标。 第九条项目经理部每季度末向公司工程预算部书面报告二次经营工作的具体细目、数量、金额等进展情况以及需公司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经营工作经费 第十条公司项目经理部每季度初根据本项目二次经营工作进展情况,向公司工程预算部提报经费计划,经审核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第四章二次经营范围的界定及奖罚标准 第十一条二次经营工作内容为合同工程量清单范围以外增加的工程量或费用。 第十二条施工图设计优化 施工图设计优化指在施工图设计正式出台前,通过与设计单位的沟通协商,对设计施工方案进行优化和对工程数量的调整。 1、施工图设计优化内容包括: ⑴、在未确定合同单价前,应尽量提高施工方案的难度;合同单价确定后,应尽量降低施工方案的难度。 ⑵、通过对合同单价的分析,增加单价较高工程细目的数量,取消或减少单价较低(或亏损)工程细目的数量。 ⑶、通过设计变更直接增加可计量虚量。 2、奖励标准:按优化设计施工方案净收益(优化设计施工方案收入-常规设计施工方案收入-经营经费-施工成本)的25%奖励。 第十三条重新组(报)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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