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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9月6日

法释〔2018〕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

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

成部分诉讼环节。

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第三条当事人可以在本规定第二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内,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

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等采取格式条款形式与用户订立

管辖协议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四条当事人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条互联网法院应当建设互联网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作为法院办理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专用平台。通过诉讼平台作出的诉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所需涉案数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相关国家机关应当提供,并有序接入诉讼平台,由互联网法院在线核实、实时固定、安全管理。诉讼平台对涉案数据的存储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诉讼平台实施诉讼行为的,应当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在线方式完成身份认证,并取得登录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

使用专用账号登录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但因诉讼平台技术原因导致系统错误,或者被认证人能够证明诉讼平台账号被盗用的除外。

第七条互联网法院在线接收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并于收到材料后七日内,在线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起诉条件的,登记立案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二)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发出补正通知,并于收到补正材料后次日重新起算受理时间;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起诉材料作退回处理。

(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释明后,原告无异议的,起诉材料作退回处理;原告坚持继续起诉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第八条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通过原告提供的手机号码、传真、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等,通知被告、第三人通过诉讼平台进行案件关联和身份验证。

被告、第三人应当通过诉讼平台了解案件信息,接收和提交诉讼材料,实施诉讼行为。

第九条互联网法院组织在线证据交换的,当事人应当将在线电子数据上传、导入诉讼平台,或者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进行举证,也可以运用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电子数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第十条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技术手段将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诉讼材料,以及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进行电子化处理后提交的,经互联网法院审核通过后,视为符合原件形式要求。对方当事人对上述材料真实性

提出异议且有合理理由的,互联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互联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开庭。存在确需当庭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特殊情形的,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

开庭,但其他诉讼环节仍应当在线完成。

第十三条互联网法院可以视情决定采取下列方式简化庭审程序:(一)开庭前已经在线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宣示的,开庭时可以不再重复进行;

(二)当事人已经在线完成证据交换的,对于无争议的证据,法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三)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合并进行。对于简单民事案件,庭审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

第十四条互联网法院根据在线庭审特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不按时参加在线庭审的,视为“拒不到庭”,庭审中擅自退出的,视为“中途退庭”,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经当事人同意,互联网法院应当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诉讼平台、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等。

当事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已经约定发生纠纷时在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的,或者通过回复收悉、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视为同意电子送达。

经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并征得其同意,互联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

裁判文书。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版裁判文书的,互联网法院应当提供。

第十六条互联网法院进行电子送达,应当向当事人确认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和地址,并告知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效力、送达地址变更方式以及其他需告知的送达事项。

受送达人未提供有效电子送达地址的,互联网法院可以将能够确认为受送达人本人的近三个月内处于日常活跃状态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等常用电子地址作为优先送达地址。

第十七条互联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时,即为送达。

互联网法院向受送达人常用电子地址或者能够获取的其他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根据下列情形确定是否完成送达:

(一)受送达人回复已收到送达材料,或者根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视为完成有效送达。

(二)受送达人的媒介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媒介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所有或者使用、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

完成有效送达的,互联网法院应当制作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

第十八条对需要进行公告送达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互联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十九条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的案件,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

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通过在线确认、电子签章等在线方式对调解协议、笔录、电子送达凭证及其他诉讼材料予以确认的,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签名”的要求。

第二十条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的案件,可以在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合议等诉讼环节运用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电子笔录。电子笔录以在线方式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法院应当利用诉讼平台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形成电子档案。案件纸质档案已经全部转化为电子档案的,可以以电子档案代替纸质档案进行上诉移送和案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原则上采取在线方式审理。第二审法院在线审理规则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互联网金融案例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案例研究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概况 互联网金融就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功能的有机结合,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形成的功能化金融业态及其服务体系。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的格局,由传统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组成,传统金融机构主要为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创新以及电商化创新,而非金融机构则是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运作的电商企业。相比于国外,包括英美等国早有发展,包括P2P、众筹、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企业,但是规模与他们庞大的传统金融行业相比还比较有限,也没有出现互联网金融爆发式增长的态势,其基本原因在于美国直接融资市场发达。而对于德国互联网金融业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德国银行体系提供的服务,已经能够比较好的满足德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反之,占我国企业总数98%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正扮演着对国民经济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由于我国历史的、现实的原因,传统金融服务更倾向于贷款给国企等大型的企业,而使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大甚至难以获得融资,而从互联网金融这种轻应用、碎片化、及时性的属性来看,能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的需求,互联网金融也因而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互联网金融的几个主要发展模式

1、众筹: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的本意是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创业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及项目,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众筹平台的运作模式大同小异——需要资金的个人或团队将项目策划交给众筹平台,经过相关审核后,便可以在平台的网站上建立属于自己的页面,用来向公众介绍项目情况。 2、P2P网贷:即点对点信贷,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需要借贷的人群可以通过网站平台寻找到有出借能力并且愿意基于一定条件出借的人群,帮助贷款人通过和其他贷款人一起分担一笔借款额度来分散风险,也帮助借款人在充分比较的信息中选择有吸引力的利率条件。 3、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第三方支付已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互联网支付,而是成为线上线下全面覆盖,应用场景更为丰富的综合支付工具。 三、P2P模式的案例研究——人人贷公司 1、名称起源 人人贷公司是一家P2P借贷平台。简单地说,就是有资金并且有理财投资想法的个人,通过中介机构牵线搭桥,使用信

互联网金融大事记(2007-2016)

互联网金融大事记 2007年6月,中国第一家P2P网络信用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总部位于上海,创始人张俊。2012年10月拍拍贷获得红杉资本千万美元级别投资,成为首家完成A轮融资的网贷平台(“正宗”P2P, 纯线上模式,纯信用无担保,只作为单纯的中介,类似直接融资) 宜信:创立于2007年,总部位于北京,创始人唐宁(债权转让模式,该模式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红岭创投:创立于2009年3月,总部位于深圳(P2B,担保模式,“网络中介+担保人+联合追款人”) 陆金所:平安集团旗下平安旗下一站式投资理财平台,2011年9月在上海注册成立,总部在上海陆家嘴。 陆金所旗下网络投融资平台2012年3月正式上线运营(P2S个人对债券,担保模式) 人人贷:人人友信旗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成立于2010年,民生银行资金存管,是国内少数真正完成资金存管平台之一。2013年12月,人人友信集团完成1.3亿美元A轮融资,创下行业最大单笔融资记录(,主打个人借贷) 宜人贷:由宜信公司2012年推出。宜人贷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为中国城市白领人群提供信用借款咨询服务,并通过”宜人理财“在线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咨询服务。2015年12月18日,宜人贷在美国纽交所成功上市,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海外上市第一股。 翼龙贷:成立于2007年,总部位于北京。成功转型后成为中国首倡“同城O2O”概念的互联网金融企业。 2014年11月3日获得联想控股约10亿战略投资。(线上线下结合模式) 积木盒子:北京乐融多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平台上线于2013年8月。2014年9月B轮融资小米领头3719万美元。(P2N个人对小贷公司,担保机构,2014年末,新产品“积木时代”的出现标志着积木盒子开始从早期纯中介的P2N模式向着“自营+合作”的综合模式转变) (P2P小额信贷有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孟加拉国)首创,2006年起源于英国,2007年传入中国。世界第一个P2P是始于2005年3月英国伦敦的Zopa公司;目前世界上最大的P2P是成立于2007年的美国Lending Club,美国第一家P2P借贷平台是2006年2月5日的Prosper) 2007年11月,阿里巴巴在香港上市,融资116亿港元,创当时中国互联网公司融资规模之最。2012年6月20日,阿里从港交所退市。9月19日,阿里巴巴正式在纽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BABA,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大一笔IPO(1999年,阿里巴巴在杭州创立,2003年5月,淘宝网创立;2004年,支付宝推出;2010年8月,手机淘宝客户端推出;2014年10月,蚂蚁金服成立,淘宝旅行成为独立平台并更名为“去啊) 2010年 6月,央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已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认可了非金融支付机构的行业地位,并将其纳入央行的监管范围。 8月30日,第三方支付国家队超级网银上线。 2011年 5月18号,人民银行开始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标志着互联网与金融结合的开始 8月23号,银监会下发《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P2P首次获得广泛关注。

互联网金融六大模式详细介绍优选稿

互联网金融六大模式详 细介绍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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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联网金融持续火爆的今天,为了对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做一个清晰的界定,软交所互联网金融实验室从2012年开始,通过持续对互联网金融领域企业进行调研走访,深度解析互联网金融相关资讯,并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现象进行认真研究,最终系统梳理出了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六大互联网金融模式,本文将逐一为您解析。 当“互联网”与“金融”这两个当下社会最热、几乎平均薪酬最高的行业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将发出何种火星撞地球的碰撞?这是笔者在2012年下半年时的思考,但是当进入2013年秋季之时,才发现金融已经完全从一个高贵、专业、远离大众的行业,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已经成为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并持续占据着诸多媒体重要版面。 “屌丝理财神器”余额宝上市两周就吸金66.01亿元;互联网门户巨头新浪也已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开始发行“微博钱包”;京东商城刚对外宣布经成立金融集团,融360的3000万美金融资案例让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业者心动不已,苏宁银行、阿里银行或真或假的传闻一再牵动人们的神经……一个未来金融的新格局正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壮大逐渐成型。互联网金融来势汹汹,几乎各大金融网站、杂志、金融论坛都在谈它的前世今生,都在猜测它会何去何从。 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科技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在此种模式下,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能够通过网络直接对接,交易成本大大减少。 对于这样一个新兴概念的出现,大多数人是激动的、狂喜的,以至于把任何带点互联网和金融表象的事物都称之为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金融的讨论很多,却很少有人站出来将其做一个系统的分类。虽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谢平在其2012年8月主笔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中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及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三个核心部分进行详细分析,但也仅主要分析了手机银行和P2P融资模式。最近业内也有人将众筹、比特币、余额宝等都作

十大陨落的互联网金融案例分析

十大陨落的互联网金融案例分析 近年来全球十大最终偃旗息鼓的互联网金融案例,需要强调的是,这个总结绝无半点贬低互联网金融的意思,只是希望提供一些启示,让这一行当可以在中国走得平坦些,毕竟竞争无处不在,最终能够受益老百姓,就是好东西。 首家互联网银行SFNB被收购 失败原因:盈利能力单一 1995年10月18日世界上第一家虚拟网络银行:安全第一银行(SFNB)诞生,它是由美国三家银行和两家计算机公司联合成立的,是得到美国联邦银行管理机构批准的第一家全交易型的网上银行。该银行完全依赖互联网进行运营,服务范围包括:电子支票业务、利息支票业务、货币市场、基本储蓄业务、信用卡及CDS等大范围的多种银行服务。由于费用低,一年后开设了大约7000个账户,总存款额超过2000万美元,截至1999年存款额就达4亿美元,增长速度极快,股价扶摇直上。 但SFNB公司一直未获盈利,因为有着纯网络银行固有的缺陷:由于资金运作渠道少,受营业网点,从业人员等的限制,SFNB很难像传统国际性大银行那样以专业的金融服务技能为核心竞争力,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获取利润,而是以网络操作的便捷性和更高的储蓄利率吸引客户,从而导致客户粘性不足,机构盈利能力单薄。随着大银行加快电子银行布局并降低成本,它的优势消失了。1998年SFNB被加拿大皇家银行以2000万美元收购其除技术部门以外的所有部分。 谷歌钱包难推广 失败原因:上下游不支持 谷歌钱包推出于2011年,采用NFC技术,用户可以通过谷歌钱包绑定信用卡的功能,直接刷手机消费。谷歌钱包看上去确实很方便,买东西吃饭坐出租车时,只需掏出手机轻轻一刷,支付即可完成。但一年以后这款移动支付产品的推广相当不顺利,支持的运营商和手机机型寥寥无几,远未达到谷歌预期。近日甚至有传言称,谷歌准备放弃这种产品。 谷歌钱包难推广 谷歌钱包之所以迟迟难以推进,最核心的原因不是技术问题,而是产业链上下游都不配合。换句话说,这条产业链由谷歌、电信运营商、手机制造商、信用卡公司、银行、连锁商户组成,都是各自领域的巨头,都不配合推广。目前美国四大运营商只有一家支持。美国最大移动运营商Verizon以该业务存在安全漏洞为由,拒绝与谷歌合作。而VISA、万事达卡这样的信用卡公司也有自己的小算盘,万事达卡和谷歌达成合作协议,但是另一大佬VISA则想推出自己的移动支付端。 PayPal货基无奈清盘 失败原因:宏观金融环境变差 1999年美国支付公司PayPal设立了账户余额的货币市场基金,该基金由PayPal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联接基金的方式交给巴克莱(之后是贝莱德)的母账户管理,用户只需简单地进行设置,存放在支付账

【盘点】十大最有“争议”的互联网金融事件

【盘点】十大最有“争议”的互联网金融事件 导语:互联网金融发展已经百花齐放,从起初的理财、贷款,已步入生活存款、旅行诸多领域,服务群体也从工薪层渗入到学生群体,其中很多发展是备受市场争议的。 一、新浪、搜狐等互联网企业做互联网金融 新浪微财富因销售中汇在线的票据理财,“一雷走红”。新浪微财富最终兜底5000万,这可是一年所赚的钱啊,这就是传说中的“赚的或不够兜底的”。 紧接着,那波互联网未平,这波互联网又起。搜狐旗下的P2P搜易贷也因房地产而踩雷。众多的平台中,有互联网而无金融成了阿喀琉斯之踵。 二、宜信宜人贷10分钟极速模式放贷 宜信宜人贷在2014年底,主推宜人贷10分钟极速模式放贷。在手机客户端简单输入三项信息,即可10分钟快速有结果,当天就放款。 大数据的使用效用深受质疑,大数据非万能,违信成本是前提。更重要的是,国内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无专业全面的信用评级机构,个人信用数据缺失。 三、积木盒子陷平台自融舆论漩涡 1月10日,网贷圈流传着这样的舆论,积木盒子自己给自己担保、和非融资担保公司合作、资金站岗不准提现、深陷河北融投公司担保疑云等多个问题,整个就是事事不透明。 这多个方面的质疑,一时间积木盒子被推上了风口浪尖。虽然P2P积木盒子将注册资本增加,官方又澄清,可是依然在网贷界,很多投资者依然难以对积木盒子重拾信心。 四、搜易贷、“名校贷”盯上高校学生 校园现在成了P2P网贷市场的争夺对象,搜易贷自佳兆业房子出现问题后,又联手99分期准备进攻大学生。 一群没有稳定收入的群体,应该放学习到首位。这种促进消费的手段,让好多同学以“找女朋友”为消费理由贷款,仍能成功。大部分的同学是借钱来购买昂贵的电子产品、考驾照、做小生意等,借款成本高达35%。 五、京东航空众筹,实则团购和抽奖 1月初,国航和京东众筹一起推出“春运+众筹+互联网”三个名词,成为了市场热议。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点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f13508845.html,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点研究 作者:段莹 来源:《商情》2018年第01期 [摘要]互联网金融在助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虚拟金融生态业界,同样也会衍生出诸多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犯罪。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类型和特点进行梳理,有助于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进行更好的预防与监管。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犯罪是指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主体,通过开设网上银行、实施互联网信贷、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行为,实施危害金融秩序、侵犯公众财产,应当受到刑法处置的行为。传统的金融犯罪主要通过纸质合同(资料)在实体金融机构中与客户完成交易,犯罪分子主要是通过实体金融机构作中介实施犯罪。但是,互联网金融是与网络技术、网络平台高度结合的金融形态,主要依赖网络渠道、运用大数据和网络信息平台实施犯罪行为。互联网金融犯罪不同于传统金融犯罪或利用计算机侵入金融系统来实施的财产型犯罪,它是一类新型犯罪形态的统称。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类型 一是以互联网金融企业为犯罪主体的互联网金融犯罪类型。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包括以企业名义实施犯罪的个人)实施危害金融秩序的,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主要包括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等,当前来看,较为突出的是非法集资类的犯罪,这种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第二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网上借贷平台中,很多也被称为现代型的“庞式骗局”。 二是犯罪对象为互联网金融的犯罪类型。这类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活动。主要表现有:犯罪嫌疑人通过黑客技术及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技术漏洞,对其金融系统实施攻击进而非法控制其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方面可以造成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计算机系统瘫痪发生重大故障,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利用后门技术截取客户的个人金融信息,如帐号、密码、口令等,或直接通过篡改数据方式将账户资金占为己有,或进行金融诈骗等活动。 三是将互联网金融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类型。这类犯罪以信息化支付、移动化支付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犯罪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较为典型是利用互联网金融洗钱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将其违法犯罪所得通过支付、转移、隐瞒、隐藏其性质和来源,将其变成合法财产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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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五起个人信息泄露案件分析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2013年10月,“2000万开房信息”在网上泄露后,只有一个人“较了真”. 上海人王金龙下载了网上流传的文件包,结果发现,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和开房时间等信息均在其中. 2013年底,王金龙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起诉了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汉庭酒店),他认为这些泄露的信息源自2012年底他入住了广州和深圳的两家汉庭酒店. 王金龙向法院提起了8项主张,包括要求汉庭酒店在自己和合作伙伴的服务器上删除开房信息,在各大搜索引擎中删除“2000万开房信息”的链接,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等. 2014年9月,法院作出判决,王金龙败诉.“原告只知道网上有铺天盖地的自己的信息,但不知道是谁明确泄露了这些信息.”曾介入此案的律师、上海市律协信息网络专业委员会主任商建刚告诉记者. 举证难是信息泄露维权者的普遍难题,“侵权诉讼需要原告证明因果关系,这个比较有难度.”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告诉记者. 除此之外,高额的维权成本与不成比例的精神损害赔偿,也造成维权者动力不足,甚至被专家认为“民事诉讼并非一条有效的维权途径”. 泄露者的唯一性 王金龙输在了哪?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得到的判决书显示,2012年12月3日,王金龙入住广州汉庭酒店的住宿登记单上,写明的到店时间是2012-12-

0312:16.12月5日,王金龙又入住了一家深圳市汉庭酒店,其住宿登记单上的到店时间为2012-12-0514:22. 法院审理认为,网上流传的“2000万开房信息”中的信息与酒店管理系统和个人会员管理系统对比可以发现,两者所涉及的王金龙的姓名、身份证号、性别、生日信息一致,但住址、手机号,尤其是开房(入住)时间不一致. 网上泄露信息中的开房时间为2012年12月6日02时18分45秒,这与上述汉庭酒店留存的王金龙到店时间不符. 王金龙认为这些信息属于汉庭酒店控制,存在更改的可能,但被法院认为这个“猜测性抗辩”没有证据支持. 浦东新区法院因此认为,王金龙被泄露的信息,其扩散渠道不具有单一性和唯一性,难以仅凭部分信息的一致判断网上流传的信息就是汉庭酒店留存的信息.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初步的证据,即他是通过汉庭酒店的官方订房系统入住,并且没有其他渠道泄露自己的信息,但因为与酒店提供的入住时间不完全一致而没有实现诉请.”商建刚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在个人信息保护诉讼中,败诉的不只王金龙.2014年2月3日,天津市民刘敏(化名)在“天猫”上购买了一张2月28日由天津至西安的天津航空公司机票. 但在2月27日,刘敏收到了一条航班取消的短信,拨打短信中的咨询电话后,刘敏觉得对方向其索要账号存在蹊跷,此后经过核实,航班并未取消. 此后,刘敏将天津航空和淘宝公司起诉到了天津市东丽区法院,认为只有两名被告知道其隐私信息,并险些造成自己被诈骗.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2.9元.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得到的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并未支持刘敏的请求.理由是刘敏没能提供证据证明两名被告泄露了其个人信息,且两名被告并不是掌握刘敏个人信息的唯一介体.

美国值得借鉴的五个互联网金融案例

美国值得借鉴的五个互联网金融案例 随着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行业纷纷以互联网作为载体开展日常业务,许多用户逐渐习惯通过网络购买理财产品,形成了互联网理财的概念。近期引起广泛关注的P2P借贷和余额宝,则以“互联网金融”的名义丰富了互联网理财的途径,也使得人们认识到:良好的用户体验和较低的理财门槛是互联网金融对于互联网理财的重要贡献,超越单纯的渠道意义。 然而,好体验与低门槛更多起到的是市场培育和投资者教育的作用,可以激活一部分市场。除却购买力限制外,金融产品的复杂性以及人们对于风险的恐惧,才是阻碍一般用户(尤其是不了解金融产品的用户)倾力投入理财市场的主要障碍。这一问题存在传统的解决方式,即专业化的理财咨询或理财规划服务。但在国内,类似的服务要么沦落为赤裸裸的产品推销;要么需要存在高昂的门槛,与“屌丝”绝缘。而借由互联网所带来的数字化洪流以及智能化的数据分析能力,国外(主要是美国)基于互联网的低门槛、自动化理财咨询/规划平台纷纷涌现,吸引到大量的国外“屌丝”用户,展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 下面,就来介绍几个美国的类似平台,想必能为国内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打开理财市场提供重要的借鉴价值。 Mint Mint是一个“老牌”的个人理财网站,于2007年9月上线,2010年10月被著名的会计软件公司Intuit收购。Mint拥有多项创新性功能:首先它可以通过授权把用户的多个账户信息(例如支票、储蓄、投资和退休金等)全部与Mint的账户连接起来,自动更新用户的财务信息;其次,它能够自动把各种收支信息划归入不同的类别(例如餐饮、娱乐、购物等)。这两项功能结合起来,用户相当于拥有了个人财务中心,可对自己的财务状况与日常收支一目了然。更重要的是,Mint可利用数据统计功能,帮助用户分析各项开支的比重、制订个性化的省钱方案和理财计划。 如此贴心的功能外加简便、易用的操作和逆天的免费策略(其收入主要来自向用户推荐“帮你省钱”的金融产品佣金),使得Mint网站备受青睐,它在成立后的两年内获得三轮融资,并最终以1.7亿美元的价格被Intuit收购。目前,它是美国最负盛名的免费个人理财网站,注册用户超过1千万。 SigFig 与侧重于日常财务管理的Mint不同,正式上线于2012年5月1日的SigFig 更专注于用户的投资行为。同样它可以自动同步用户分散在各个投资帐号上的数据,在网站上予以集中展示。通过对这些投资数据进行分析,SigFig每周都会自动诊断用户的投资组合,给出个性化的建议,帮助用户节省成本、提高收益,例如:定位收益不佳的投资,发现并削减隐藏的经纪费用,检测理财顾问是否多收了你的费用,推荐收益更高的股票/基金,等等。另外,SigFig还提供简洁、易读的图表帮助用户评估风险、比较收益。 SigFig网站所做的,就是一般投资顾问要做的事情,但是它完全依靠算法,而且对个人用户完全免费。它的收入主要源于授权财经媒体使用其投资工具,以及推荐券商或投资顾问的推介费。今年7月初,SigFig获得1500万美元的B轮融资,其平台上的用户资产达750亿美元。 腹有诗书气自华

【2018-2019】网络金融诈骗范例-word范文模板 (1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网络金融诈骗范例 篇一:互联网金融诈骗案例 互联网金融最大诈骗案 近年来,随着网络理财的不断发展,各式各样的理财诈骗花样百出,层出不穷。仅北京金玉恒通的一位会员就被骗8000万元之多。此类案件作案方式较为隐蔽,涉案人员相对分散,跨地区甚至跨国作案十分普遍,案件的侦破难度很大。 诱饵:超高收益率 相比普通的理财产品,互联网理财网站给出的回报率一般都会比银行高出很多。目前,四大国有银行存款利率大致如下:3个月定期利率为0.35%,3年定期利 率为4.25%,5年定期利率为4.75%。虽然理财产品正常收益会高于存款利率, 但存款利率是理财利率的一个重要参照基数。 业内人士说:“一般情况下,如果看到年收益率高于20%,投资者就要好好考 虑一下。比如,某正规公司推出的保本投资型股指套利产品,投资300万元,年收益率也就20%。”而在很多理财产品的广告中,很多公司直接宣称“月收 益率高达30%以上”。例如,金玉恒通理财项目称:“月纯收益达35%,3个月 即可回本。” 此外,在高回报率的同时,此类网站一般也会信誓旦旦地宣称,持续稳定收益。网络理财诈骗特点 网络理财诈骗还有三大显著特点: 理财款项汇至个人账户。正规的理财项目,都会要求投资者将资金汇入公司账户;而骗子公司一般不会开设公司集体账户,直接使用个人账户。投资者在遇 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保存好相关的汇款单据。 无有效理财合同。正规的理财项目,都会和会员签订理财合同。但是骗子公司 为防露出马脚,一般都会以口头协议执行,东窗事发之后,也无从查证。在多 个理财诈骗案例中,大部分投资者反映,“根本就没见过什么理财合同”。动 辄交易百万元资金却无半纸合同,连收款账户也是不明个人账户,如此漏洞百 出的骗局,为何竟能“忽悠”了投资者呢?杀熟。在多个案例中,“杀熟”手

互联网金融面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互联网金融面试 篇一:互联网金融题目答案 第一题:请推荐并介绍一个互联网金融案例,要求:1、目前真实发生,2、同类模式尚未大发展,3、你认为该模式代表了未来的方向 【“阿里小贷”的资产证券化模式】 “如果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美国华尔街的这句名言,非常清晰地表明了资产证券化在金融中的地位。所以,笔者认为,随着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日渐深化,所有在互联网金融行业沉淀的资金均将进行各种各样的金融资产转变,这种转变必将使资产证券化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一座金矿。 背景情况:阿里小贷现名为“蚂蚁小贷”,是属于阿里巴巴筹建的蚂蚁金融服务集团旗下的重要业务之一。其主要利用自身阿里巴巴、淘宝、天猫平台内积累的海量交易数据为依据放贷,为小微企业和网商个人创业者提供互联网化、批量化和数据化的小额贷款服务。截至20xx年3月底,蚂蚁小贷已经累计为超过70万家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需求,累

计投放贷款超过1900亿元。然而,由于小贷公司不得吸收 公众存款,且融资的杠杆率也受到不得超过50%的要求,阿 里能够获得的直接贷款融资非常少,为了支撑百亿元的贷款余额,突破贷款资金不足对于阿里小贷的制约,其开始尝试资产证券化道路。 模式架构:阿里小贷通过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根据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专项计划分为优先级(75%)、次优先级 (15%)、次级(10%)资产支持证券。其中优先级与次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向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向阿里小贷定向发行,同时担保公司为优先级和次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及收益提供担保和补充支付。(具 体结构见下图) (图片来源:海通证券研究所) 优势与风险:笔者认为,依托于阿里巴巴整个电商环境的阿里小贷有着得天独厚的发展优势:首先,阿里小贷的基础资产是面向阿里巴巴、淘宝商城、天猫商城平台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小额信贷资产规模大,高度分散、每笔金额小、期限短、不良贷款率低,整体质量好,风险分散。其次,由于阿里小贷掌握着借款人在支付宝系统下的全部财务数据以及在电商环境中的交易、物流、库存以及信用数据等,通过对于大数据下具体信息的挖掘和分

2013中国互联网金融大事件

2013中国互联网金融大事件 2013年6月17日,余额宝正式上线 针对支付宝账户中的闲散资金,天弘基金联手支付宝推出网上理财业务“余额宝”。这是互联网和基金融合创新的第一大理财产品,一经推出便成为互联网金融挑战传统金融业的一大利器。上线3个月时,余额宝资金规模达到556.53亿,为用户带去3.62亿元收益。截止11月15日,余额宝的资金规模突破1000亿大关。 2013年7月6日,新浪、百度等获第三方支付牌照

央行发放新一批第三方公司的支付牌照,包括新浪、百度在内的27家公司上榜。支付对互联网公司的移动互联战略尤为关键,是形成020闭环的必要条件。之后,新浪正式发布“微银行”,借此涉足理财市场。新版微博客户端也推出了针对个人用户的微博钱包、卡包等功能。 2013年8月1日,七位资本市场大佬投资成立民生电商 董文标、刘永好、郭广昌、史玉柱、卢志强、张宏伟等七位资本大佬,联合投资30亿元人民币资本金,在深圳前海成立民生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定位将民生银行产业链金融电商化,是国内第一家与商业银行形成对应关系的银商紧密合作型企业。

2013年8月5日,微信5.0增加“微信支付”功能 新版微信增加了支付功能,用户可以绑定银行卡,实现一键支付。在“个人信息”栏中新增“我的银行卡”,用户可以绑定常用的银行卡或信用卡。凭借微信支付,腾讯可以开发出微信电商实物销售的O2O模式,形成整合线上线下营销的模式。 2013年10月9日,阿里11.8亿控股天弘基金 天弘基金主要股东内蒙君正发布公告称,支付宝母公司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拟出资11.8亿元认购天弘基金的注册资本,交易完成后将以51%的持股成为其第一大股东。该消息刺激了互联网金融板块整体走强,涨幅一度超过7%。

金融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例

金融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例 一名普通的系统维护人员,轻松破解数道密码,进入邮政储蓄网络,盗走83.5万元。这起利用网络进行金融盗窃犯罪的案件不久前被甘肃省定西地区公安机关破获——— 2003年11月14日,甘肃省破获首例利用邮政储蓄专用网络,进行远程金融盗窃的案件。这起发生在定西一个乡镇的黑客案件,值得我们多方面关注。 他将犯罪的目光瞄准了邮政储蓄,利用网络窃取了83万余元,最终难逃法网……10月5日13时12分,定西地区临洮县太石镇邮政储蓄所的营业电脑一阵黑屏,随即死机。营业员不知何故,急忙将刚刚下班尚未走远的所长叫了回来。所长以为电脑出现了故障,向上级报告之后,没太放在心上。17日,电脑经过修复重新安装之后,工作人员发现打印出的报表储蓄余额与实际不符。经过对账发现,5日13时发生了11笔交易、总计金额达83.5万元的异地账户系虚存(有交易记录但无实际现金。当储蓄所几天之后进一步与开户行联系时,发现存款已经分别于6日、11日被人从兰州、西安两地取走37.81万元,他们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于10月28日向临洮县公安局报了案。 县公安局经过初步调查,基本认定这是一起数额巨大的金融盗窃案,随即向定西公安处汇报。公安处十分重视,立即制定了详细的侦查计划,组成专案组,全力侦查此案,并上报省公安厅。面对特殊的侦破任务,专案组兵分两路,一方面在省、市邮政局业务领导和计算机专家的协助下,从技术的角度分析黑客作案的手段以及入侵的路径;另一方面,使用传统的刑侦方法,大范围调查取证。专案组首先对有异常情况的8个活期账户进行了调查,发现都属假身份证储户。此时,技术分析的结果也出来了,经过大量网络数据资料的分析,发现作案人首先 是以会宁邮政局的身份登录到了永登邮政局,然后再以永登邮政局的名义登入了临洮太石邮政储蓄所。专案组对会宁邮政局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局系统维护人员张少强最近活动异常。暗查发现,其办公桌上有一条电缆线连接在了不远处的邮政储蓄专用网络上。专案组基本确认,张少强正是这起金融盗窃案的主谋。11月14日22时,张少强在其住所被专案组抓获。

五个值得借鉴的美国互联网金融案例

五个值得借鉴的美国互联网金融案例 随着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行业纷纷以互联网作为载体开展日常业务,许多用户逐渐习惯通过网络购买理财产品,形成了互联网理财的概念。近期引起广泛关注的P2P借贷和余额宝,则以“互联网金融”的名义丰富了互联网理财的途径,也使得人们认识到:良好的用户体验和较低的理财门槛是互联网金融对于互联网理财的重要贡献,超越单纯的渠道意义。 然而,好体验与低门槛更多起到的是市场培育和投资者教育的作用,可以激活一部分市场。除却购买力限制外,金融产品的复杂性以及人们对于风险的恐惧,才是阻碍一般用户(尤其是不了解金融产品的用户)倾力投入理财市场的主要障碍。这一问题存在传统的解决方式,即专业化的理财咨询或理财规划服务。但在国内,类似的服务要么沦落为赤裸裸的产品推销;要么需要存在高昂的门槛,与普通人绝缘。而借由互联网所带来的数字化洪流以及智能化的数据分析能力,国外(主要是美国)基于互联网的低门槛、自动化理财咨询/规划平台纷纷涌现,吸引到大量的国外普通用户,展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 下面,就来介绍几个美国的类似平台,想必能为国内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打开理财市场提供重要的借 鉴价值。 Mint Mint是一个“老牌”的个人理财网站,于2007年9月上线,2010年10月被著名的会计软件公司Intuit收购。Mint拥有多项创新性功能:首先它可以通过授权把用户的多个账户信息(例如支票、储蓄、投资和退休金等)全部与Mint的账户连接起来,自动更新用户的财务信息;其次,它能够自动把各种收支信息划归入不同的类别(例如餐饮、娱乐、购物等)。这两项功能结合起来,用户相当于拥有了个人财务中心,可对自己的财务状况与日常收支一目了然。更重要的是,Mint可利用数据统计功能,帮助用户分析各项开支的比重、制订个性化的省钱方案和理财计划。 如此贴心的功能外加简便、易用的操作和逆天的免费策略(其收入主要来自向用户推荐“帮你省钱”的金融产品佣金),使得Mint网站备受青睐,它在成立后的两年内获得三轮融资,并最终以1.7亿美元

2014年金融大事件汇总

2014年金融大事件汇总 再过几天,2014年就过去了。总结一下2014年在金融方面发生了那些大事件吧! 一、【要闻?政策】 1、总理今年的五次出访,截至目前,李克强已经带回了至少近1400亿美元的大单,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能源、基建、金融和民生领域,尤其是铁路方面。 2、未来五年,国开行将向福建省提供总量不少于6000亿元的融资服务,重点支持福建重大基础设施、闽台深度融合等。 3、保监会将开展历时5个月的专项检查,先自查、后抽查。 4、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的基本思路已经敲定,将分四步走,包括合并部分税目、完善税前扣除、适时引入家庭支出申报制度、优化税率结构等。 5、李克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放宽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条件。 6、易纲:央行正在逐步退出常态式的外汇市场干预,人民币汇率可以在合理均衡的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 7、国金证券收购粤海证券获香港证监会批复,核准公司成为粤海证券有限公司大股东的申请。 二、【宏观?数据】 1、新华社:这一年,在改革红利不断释放的背景下,A股告别持续多年的低迷状态。12月9日,A股以逾1.26万亿元的总量改写史上单日成交纪录。迎来新一轮“牛市”,成为中国股民的集体期待。 2、资产负债研究显示: 2013年我国公共部门净资产为106.9万亿元,广义政府净资产为92.3万亿元,狭义政府净资产为55.3万亿元。 3、截至2013年年末,北京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资产总量为122.1万亿元,比2008年年末增加57.4万亿元,增长88.8%。 4、今年前11个月中国并购市场交易数量同比提升近六成,披露金额的并购交易规模量同比提升超四成,两数据均超2013年全年规模,显示中国并购市场活跃并创下新高。 5、“涉鼠”基金经理年底集中过堂,今年已有15人被通报。

互联网金融六大模式详细介绍

【摘要】互联网金融持续火爆的今天,为了对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做一个清晰的界定,软交所互联网金融实验室从2012年开始,通过持续对互联网金融领域企业进行调研走访,深度解析互联网金融相关资讯,并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现象进行认真研究,最终系统梳理出了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六大互联网金融模式,本文将逐一为您解析。 当“互联网”与“金融”这两个当下社会最热、几乎平均薪酬最高的行业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将发出何种火星撞地球的碰撞?这是笔者在2012年下半年时的思考,但是当进入2013年秋季之时,才发现金融已经完全从一个高贵、专业、远离大众的行业,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已经成为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并持续占据着诸多媒体重要版面。 “屌丝理财神器”余额宝上市两周就吸金66.01亿元;互联网门户巨头新浪也已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开始发行“微博钱包”;京东商城刚对外宣布经成立金融集团,融360的3000万美金融资案例让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业者心动不已,苏宁银行、阿里银行或真或假的传闻一再牵动人们的神经……一个未来金融的新格局正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壮大逐渐成型。互联网金融来势汹汹,几乎各大金融网站、杂志、金融论坛都在谈它的前世今生,都在猜测它会何去何从。 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科技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在此种模式下,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能够通过网络直接对接,交易成本大大减少。 对于这样一个新兴概念的出现,大多数人是激动的、狂喜的,以至于把任何带点互联网和金融表象的事物都称之为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金融的讨论很多,却很少有人站出来将其做一个系统的分类。虽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谢平在其2012年8月主笔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中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及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三个核心部分进行详细分析,但也仅主要分析了手机银行和P2P融资模式。最近业内也有人将众筹、比特币、余额宝等都作为互联网金融单独的模式,并有不同的分类说明。但随着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不断创新,以及社会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不断加深,目前社会上的一些定义及模式分类还是难以全面覆盖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态。 为了对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做一个清晰的界定,软交所互联网金融实验室从2012年开始,通过持续对互联网金融领域企业进行调研走访,深度解析互联网金融相关资讯,并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现象进行认真研究,最终系统梳理出了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六大互联网金融模式,并由罗明雄于2013年4月21日举办的“清华金融周互联网金融论坛”上首次提出。 基于最近互联网金融火爆现象,为了更好的将软交所互联网金融实验室研究成果与业界进行交流探讨,笔者将基于

互联网+案例

典型互联网+”的案例1:华润联手小米、爱空间打造“华润盒子”,提供客户定制 2015年4月,在华润北京大区品牌战略发布会上,华润悦景湾正式推出了2.0版的LOFT ——“华润盒子”,并公布其精装套餐价格“998元/平米,45天完工”,引起业内关注。之所以称为2.0版LOFT,“华润盒子”代表LOFT产品的升级,可定制成为产品最大的亮点,亦是其销售的卖点。 相比于众筹方式解决客户定制户型、低成本置业需求,“华润盒子”则解决客户的家装之需。“华润盒子”品牌形成来自华润、爱空间及小米智能家居三方融合,其中,华润提供房源,爱空间充分吸收“华润盒子”粉丝建议,进行家装设计,小米智能则为项目提供定制的APP,可通过手机控制家里的电子设备。作为“华润盒子”的首次尝试,华润悦景湾LOFT 产品结合年轻客群及项目层高特点,实现复式结构设计,划分8个独立空间,覆盖8种户型,爱空间则针对户型推出8种精装套餐,每个套餐均可进行二次设计。 由于华润悦景湾LOFT产品全部为毛坯交付,此次与爱空间、小米智能家居合作,华润为房源销售打造一步到位解决方案,让需求引导置业。一方面,“华润盒子”作用于营销环节,与项目匹配客群的需求在设计中得到反馈,客户未置业已认可要的就是这个居住环境;一方面,8种精装套餐可定制,而且客户亦可要求爱空间按照自己的要求调整套餐内的设计方案,如通往LOFT上层的斜坡式楼梯改为旋转式楼梯,同时可利用斜坡式楼梯二楼走廊下方空间做开放式厨房,扩展空间使用功能。 评价:“华润盒子”可以说是未开先火。据悉,在6月底7月初,华润悦景湾将首推面积在32—68平米的可定制精装套餐的LOFT产品,共200多套房源,而在6月初,已有200多组客户排号,房源行情不错。小面积段LOFT产品契合青年置业,精装成本同样关系到这部分客群购房选择,华润引入爱空间,提供精装套餐定制,即解决LOFT产品不易装修的问题,也将装修成本降至最低。以54平房源为例,客户自己装修,费用一般在20-30万,而定制套餐,则只需10万左右的费用,且保证装修质量。综合而言,定制策略释放于营销环节,房企为房源销售赢得了更多筹码。 (2)迎合置业资金需求,房企引入互联网金融降低置业门槛 2014年,房企牵手互联网金融推出击客户房贷需求,至2015年,互联网金融依然是营销层面不可缺少的话题。营销方式上,金融层面的让利受捧,保利、远洋接力出击,或在首付款上做文章,或推理财产品降低购房预期。 典型互联网+”的案例2:远洋联姻京东金融,贴息方式提供购房首付分期服务 续房产众筹之后,远洋再度联手京东金融,开启“人生X计划”中的“金融+”计划,为客户置业提供一套全方位的金融解决方案。二度合作,除延续前期的房产众筹,享受京东专属购房优惠外,还增加“白居易”首付零息分期策略及装修白条信贷服务,放大了京东金融属性,满足客户在置业过程中的全方位金融需求。 其一,“白居易”首付零息分期降低置业门槛,缓解首付压力。首付零息分期策略实质就是“0”首付策略,客户与远洋达成置业意向,由京东金融提供首付款贷款需求,首付款

盘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四种安全保障措施

盘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四种安全保障措施为了避免高收益背后的风险性,互联网金融平台往往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用户的资金安全,不同的平台风控各有特点。小编认为,从主流方面看,风控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担保公司本金担保、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保障还款来源、备用风险准备金预防坏账、第三方资金托管。 担保公司本金担保 互联网金融平台第三方资金托管是指投资者的资金运行在第三方托管公司,由这些公司直接管理投资资金的去向和用途,而不经过平台的银行账户,从而就避免平台因为经营不善导致挪用交易资金而给交易双方带来风险。 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 一些平台为了保障借款人的还款来源,通常都会要求借款人具有一定价值的抵押物或质押物。用作抵押的财产应该是可以在市场上出售的,流动性好、质量高的,平台还应能够对抵押财产予以充分的保证。当贷款到期,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时,抵押物需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前进行清算评估,即处置抵押物前的定价评估,评估结果应作为抵押物变现的客观公允市价,目前以拍卖方式的评估情况较多。 例如利魔方,平台上的“融艺宝”和“邮艺宝”理财产品均有名家书画、邮票、纪念币等具有收藏价值的文化艺术品作为质押物,项目如若出现逾期,则由担保机构按合同规定对投资人先行代偿,代偿完成后,担保公司委托拍卖行处置质押物,保障用户资金安全。 备用风险准备金预防坏账 风险准备金是指平台每笔借款成交时,平台从借款中都提取一定比率的金额作为风险准备金,当借款项目出现逾期时,平台会按照风险准备金的使用规则,先行偿付投资人的本金或利息,此外风险准备金应交通常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托管。如红岭创投、利魔方等平台,都设立了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三方资金托管 有些平台会通过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进行连带责任担保,一旦发生逾期坏账的情况,担

计算机犯罪案例分析

计算机犯罪案例分析 论文摘要:随着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代写硕士论文安全成为金融信息系统的 生命。本文详细阐述了常见的计算机网络安全威胁、金融计算机犯罪的特点、计算机泄密的途径,并提出防范金融犯罪的措施,以更好地防止金融计算机犯罪案件的发生。 关键词:金融信息化;信息安全;计算机犯罪 随着金融信息化的加速,金融信息系统的规模逐步扩大,金融信息资产的数量也急剧增加,如何对大量的信息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使不同程度的信息资产都能得到不同级别的安全保护,将是金融信息系统安全管理面临的大挑战同时,金融信息化的加速,必然会使金融信息系统与国内外公共互联网进行互联,那么,来自公共互联网的各类攻击将对金融信息系统的可用性带来巨大的威胁和侵害: 一、计算机网络安全威胁及表现形式 计算机网络具有组成形式多样性、终端分布广泛性、网络的开放性和互联性等特征,这使得网络容易受到来自黑客、恶意软件、病毒等的攻击 (一)常见的计算机网络安全威胁 1.信息泄露:指信息被透漏给非授权的实体。它破坏了系统的保密性。能够导致信息泄露的威胁有网络监听、业务流分析、电磁、射频截获、人员的有意或无意、媒体清理、漏洞利用、授权侵弛、物理侵入、病毒、术马、后门、流氓软件、网络钓鱼等: 2.完整性破坏。可以通过漏洞利用、物理侵犯、授权侵犯、病毒、木马、漏洞等方式 3.网络滥用:合法刚户滥用网络,引入不必要的安全威胁,包括非法外联、非法内联、移动风险、设备滥用、业务滥用。 (二)常见的计算机网络络安全威胁的表现形式 1.窃听。攻击者通过监视网络数据的手段获得重要的信息,从而导致网络信息的泄密。 2.重传。攻击者事先获得部分或全部信息,以后将此信息发送给接收者。 3.篡改。攻击者对合法用户之间的通信信息进行修改、删除、插入,再将伪造的信息发送给接收者,这就是纯粹的信息破坏,这样的网络侵犯者被称为积极侵犯者。积极侵犯者的破坏作用最大。 4.拒绝服务攻击:攻击者通过某种方法使系统响应减慢甚至瘫痪,阻止合法用户获得 5.电子欺骗。通过假冒合法用户的身份进行网络攻击,从而达到掩盖攻击者真实身份,嫁祸他人的目的: 6.非授权访问。没有预先经过同意,就使用网络或计算机资源 7.传播病毒。通过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其破坏性非常高,而且用户很难防范: 二、金融计算机犯罪的特征和手段 由于计算机网络络安全威胁的存存,不法分子通过其进行金融犯罪。 (一)银行系统计算机犯罪的特征: 1.涉案人多为内部人员。由于金融业务都是通过内部计算机网络完成的,所以了解金融业务流程、熟悉计算机系统运行原理、对金融内部控制链上存在的漏洞和计算机程序设计上的缺陷比较清楚的内部职员,往往比其他人员更容易了解软件的“硬伤”,更容易掌握犯罪的“窍门”以达到犯罪的目的。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金融系统发生的计算机犯罪案件,九成以上是内部人员或内外勾结作案的。 2.手段隐蔽,痕迹不明显:计算机犯罪智能化程度高,大多数犯罪分子熟悉计算机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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