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中国林学会学术年会组织办法

中国林学会学术年会组织办法

中国林学会学术年会组织办法
中国林学会学术年会组织办法

附件1

第四届中国林业学术大会暨第十二届中国林业青年学术年会分会场设置情况及联系方式

会议组织管理办法

会议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后勤服务中心会议的组织,加强中心会议纪律,规范议事日程,进一步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 强调会前通知、会时签到、会中记录、会后落实四项要求。 第三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心各种形式的工作会议。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后勤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监督对该制度的执行。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中心各种会议的组织及相关工作,包括会议室安排、会场布置、设备准备、茶水准备,负责管理保存所有会议纪要原件。各科室负责本部门工作例会及专题会议的组织及相关工作。 第三章管理办法 第六条会议参加人员 由相关科室(人员)组织的会议,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由召集部门(人员)确定。 第七条会议通知 1. 中心召开会议需根据会议类别至少在会议召开前半个工作日发通知给各参会部门(人员),通知形式不限于电子邮件、电话通知、

短信通知、口头通知等。临时性会议,尤其是紧急会议的通知时间和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 2. 如出现会议时间调整,由办公室通知各参会部门(人员),并说明原因。各科室召开的会议由召开人员通知,并说明原因。 3. 会议通知需明确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参会人员等。 第八条会议准备 中心级别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会议室安排,需在会前十分钟准备完毕。各科室会议由部门负责相关准备工作。 第九条会议纪律 1. 会议组织部门负责会议纪律的维护。 2. 会议一经确定,与会人员应预先做好各项工作安排,原则上不可请假缺席或迟到,遇特殊情况须提前向处长理请假。例会需提前1个工作日向处长请假。 3. 每次会议需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会议需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做好会议纪要,交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核定稿后交办公室归档保存。 4. 会议记录本应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后需交至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四章附则 本制度由后勤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将按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1997年11月7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助手的。 第二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改革开放,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贡献力量。 第四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参政议政; (二)引导会员各级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三)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四)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提倡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培养积极分子队伍; (五)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八)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九)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十)增进与香港特区及台湾、澳门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十一)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十二)办好会办企业、事业; (十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五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全国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设同级工商业联合会。地区(盟)和区设工商业联合会或办事处。 第六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中国民间商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及地区(盟)、区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民间商会,可称商会或总商会。

2019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2019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业经2019年12月1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唐一军 2019年12月20日 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会组织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政社分开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授权的组织,是相关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但国家另有规定的

除外。 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审计、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组织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诚信自律和廉洁从业机制。 社会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机制,每年至少向组织成员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 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资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的资产及收入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的发展。 社会组织的财产处置应当符合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服务活动的业务范围,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 第九条社会组织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社会组织应当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有关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第十条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社会组织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刘广全简历

简历 刘广全,男,1964年出生,汉族,陕西商南人,博士(后),中共党 员。现为国际泥沙研究培训中心(UNESCO-Ⅱ类国际中心)副主任,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博士生导师、科技委 员会委员、学位委员会委员、职称委员会委员;《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ediment Research》(《JISR-国际泥沙研究》)、《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Research》(《JISWCR-国际水 土保持研究》)和《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编委。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延安大学、三峡大学等大学兼职或客座教授;世界泥沙研究协会(WASER)、世界水土保持协会(WASWAC)高级会员;欧美同学会、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中国水利学会、中国林学会、中国生态学会会员。 一、主要学历 1987年6月和1990年9月分获西北林学院(现属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林业专业农学学士学位、森林生态专业理学硕士学位;1999年11月获德国哥廷根大学热带及亚热带林业管理学硕士学位;2000年7月获德国哥廷根大学及中国科学院自然资源综合考察委员会(现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生态学博士学位;2005年9月完成北京林业大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治理专业博士后研究工作。另外,先后在西安外国语学院(英语)、德国歌德学院(德语)、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中央党校水利部分校、中央党校中央国家机关分校等参加专门培训。 二、主要经历 1990年10月~1996年9月先后被聘为陕西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现属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和副研究员;2000年4月和2004年1月分别被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聘为高级工程师和教授级高级工程师。2002年9月~2005年3月被任命为延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2005年1月~2008年6月被任命为国际泥沙研究培训中心国际交流与信息处处长,2005年7月~2008年6月被任命为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院长办公室主任,2008年7月和2012年8月分别被任命为国际泥沙研究培训中心主任助理、副主任等行政职务。曾在德国、英国、法国、荷兰、土耳其、墨西哥、南非、日本、韩国、伊朗、马来西亚、越南等国家或地区学习、工作、访问或参加国际学术研讨会。 三、主要成果 近年来,先后主持或参加国家“973”、科技攻关或支撑、水利部“948”、国家林业局“948”、优秀留学回归人员、中国科学院重大和特别支持等项目或课题30多项(个),主要从事生态、水土保持、水文水资源、林业、泥沙、植物生理等领域的交叉学科研究。出版《黄土高原造林学》、《黄土高原植被构建效应》、《西北主要树种培育技术》和《西北农牧交错带常见植物图谱》等专著6部,在《生态学报》、《林业科学》、《水利学报》、《水土保持学报》、《泥沙研究》、《PLOS one》、《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ediment

重要会议管理办法.

重要会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议管理规范化和有序化,提高会议质量和会议效率,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级重要会议的管理,部门级会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会议原则 第三条精简高效原则:无论召开什么会议,都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必须召开的会议,要精而简,讲究效率,尽量缩短会议时间,防止拖拉扯皮现象。 第四条周密准备原则:会议无论大小,都应有充分准备,不开无准备的会议。会前做到充分沟通,心中有数,在会议结束前要有决议,对议而不决的事项提出解决的原则与方法。各类会议力求精简、高效,工作进展和安排应明确、具体、量化,杜绝空谈和形式主义。 第五条严肃认真原则:会议与会人员要树立认真的态度和严谨的作风,一是要有纪律观念,不迟到不早退、不开小会、不干杂事, 专心致志、精神集中。二是要尊重同事,发生争论时要心平气和、以理服人, 严禁不文明举止。三是谦虚谨慎, 虚心接受他人意见,有错就改。 第三章会议的形式 第六条总经理工作例会 (一)主持人:会议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副总经理主持。 (二)汇报人:公司高层。 (三)会议时间:实行双周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双周一上午例行召开。 (四)参会人员:公司高层。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列席会议,视实际情况需要,邀请其它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五)会议内容: 1、公司重要事项通报:会议主持人通报公司重要事项。 2、上阶段重要工作汇报:重要工作计划落实情况汇报,介绍完成情况,分析未完成原因及后续安排。

3、下阶段重要工作安排:安排、布置工作任务,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完成时间、完成目标。 4、部门间沟通协作:对需要部门间沟通协调,配合解决的问题或工作建议,集体协商,充分协调资源,并寻找具体解决办法,明确各项工作部门间的职责分工、完成时间和工作目标。 5、其它相关事宜:会议主持人对其它重要事项做出安排,并宣布会议议定事项。 (六)会议组织:综合管理部负责会议组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模板详见附件3)整理,并对议定事项进行督办。 第七条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主持人:会议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副总经理主持。 (二)会议时间: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参会人员:公司高层。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列席会议,视实际情况需要,邀请其它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会议内容: 1、研究决定公司管理干部的职数、人选、培养、使用和调整。 2、研究决定公司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3、审定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重要经营策略、重大合作事项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4、研究决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薪酬分配,以及涉及员工重大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配事项。 5、审定公司用工管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奖金分配等重要管理制度。 6、研究决定公司优秀专业人才的评选和奖励,公司员工的重大奖励或处分。 7、研究决定公司体制机制调整、基本规章制度出台、重大突发事件处理等重大企业管理事项。 8、集体决策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大额资金使用计划。 9、其他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 (五)会议议题的提交: 1、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须于会前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原则上应无重大分歧;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前,公司分管领导应事先向总经理汇报。 2、会议议题由公司领导或主办部门随时提出,议题主办部门填写《总经理办公

108企业联盟章程

108企业联盟章程 联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政府与商人、商人与商人、商人与社会之间相互联系的重要纽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联盟的名称是108企业联盟,英文名称是Hefei Wine Masters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为HWMCC。 第二条本联盟是由已经或有条件、有意愿走出去开展经济合作的企业和与走出去相关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联盟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第四条本联盟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联盟住所:合肥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

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完成全国工商联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第七条本联盟举办行业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向社会发布行业信息时,应征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国家法规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团体会员包括行业联盟、行业协会、异地联盟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社会组织管理条例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保障社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服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服务机构,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社会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与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她社会组织与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就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就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社会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与其她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鼓励兴办社会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土地划拨、人才培养等方式,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发展。 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捐赠的个人与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章管辖

最新社会组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资料

社会组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一、总则 1、考核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精细化管理工作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实现薪酬的精准化分配,激发职工积极履职、力争上游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重绩效比贡献的文化氛围,全面促进本社会组织的优质高效运营和科学化管理,结合本社会组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考核原则 1)本社会组织发展与职工进步的同步原则; 2)定性定量与过程结果的互补原则; 3)适度区分与凸显优秀的结合原则; 4)注重牵引与自我驱动的导向原则。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社会组织主管及以下的所有在岗职工(包含正式职工、劳务派遣工、聘用职工等)。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本社会组织设置职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作为考核工作的领导机构。 1)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理事长 副组长:分管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成员:人力资源部、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 2)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对本社会组织职工绩效考核体系的发布、修订进行审议核准; (2)对职工绩效考核体系在各部门的落地、运行进行监察督导; (3)对各部门职工绩效考核体系的实施效果进行监督问责。 2、本社会组织职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负责考核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 1)考核办公室组成 组长: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副组长: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的主管 成员:人力资源部及各部与考核相关的人员 2)考核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对各部门实施办法进行审核、备案; (2)对各部门职工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效果进行检查与考核; (3)对职工绩效考核中的申诉进行受理、协调、仲裁; (4)负责统计汇总各部门上报的考核结果,并应用于本社会组织人力资源管理中。 3、各部门负责组织职工的绩效考核在本部门的落地实施工作。 1)各部门根据需要,自行设立内部的考核实施小组,作为落地实施的组织机构。

全国学会一览表(国家级)

全国学会一览表 二、工科 B-01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B-02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 B-03 中国农业机械学会B-04 中国农业工程学会 B-05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B-06 中国电工技术学会 B-07 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B-08 中国水利学会 B-09 中国内燃机学会B-10 中国工程热物理学会

B-11 中国空气动力学会B-12 中国制冷学会 B-13 中国真空学会B-14 中国自动化学会 B-15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B-16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 B-17 中国标准化协会B-18 中国图学学会 B-19 中国电子学会B-20 中国计算机学会 B-21 中国通信学会B-22 中国中文信息学会 B-23 中国测绘学会B-24 中国造船工程学会 B-25 中国航海学会B-26 中国铁道学会 B-27 中国公路学会B-28 中国航空学会 B-29 中国宇航学会B-30 中国兵工学会 B-31 中国金属学会B-32 中国有色金属学会 B-33 中国稀土学会B-34 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 B-35 中国化工学会B-36 中国核学会 B-37 中国石油学会B-38 中国煤炭学会 B-39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B-40 中国能源研究会 B-41 中国硅酸盐学会B-42 中国建筑学会 B-43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B-44 中国生物工程学会 B-45 中国纺织工程学会B-46 中国造纸学会 B-47 中国文物保护学会B-48 中国印刷技术协会 B-49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B-50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B-51 中国粮油学会B-52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B-53 中国烟草学会B-54 中国系统仿真学会 B-55 中国影视技术学会B-56 中国振动工程学会 B-57 中国颗粒学会B-58 中国照明学会 B-59 中国动力工程学会B-60 中国惯性技术学会 B-61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B-62 中国电源学会 B-63 中国复合材料学会B-64 中国消防协会 B-65 中国图象图形学学会B-66 中国人工智能学会 B-67 中国体视学学会B-68 中国工程机械学会

公司会议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会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会务工作管理,规范会议组织服务程序,严肃会议纪律,提高会议质量,增强会议效果,降低会议成本,不断提高会务管理服务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会议召开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高效原则。会议召开应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主题鲜明,准备充分,严禁召开没有明确目的、缺乏实际内容的研讨会、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 (二)精简原则。大力精简会议,尽量缩短会期和控制会议规模,减少与会人员。尽量控制大型会议召开;能合并召开的会议统筹合并召开;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对能会下协调解决或用其他方式解决问题的尽量不开会议。 (三)节约原则。会议要厉行勤俭节约,严禁铺张浪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会议组织管理。 第二章会议的组织管理及分类 第四条办公室为各类会议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统筹协调公司各类会议工作,制定和修订会议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五条会议提拟人或主办部门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并有

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提出处罚。 第六条各项会议依据公司召开会议的性质由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共同完成。主办部门会议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统筹完成会议各项工作;协办部门需在主办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完成会议有关工作。 第七条公司召开的会议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省公司、集团公司到公司内视察、调研、检查、指导、接洽等召开的会议,由办公室负责召开; (二)省公司本部各部门、外省公司、兄弟地(市)公司在我公司召开的与公司经营业务有关的会议,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办公室给予配合; (三)省公司、集团公司在我公司举办或由我公司承办的大型会议及交流研讨会,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办公室给予配合; (四)公司组织召开的各类工作会、表彰会,由办公室负责召开; (五)专业研讨会、部门日常工作等内部各类会议,由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 (六)其它需要公司承办的各类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部门给予配合。 第三章会议提拟与审批 第八条为充分有效利用公司会议资源,公司各类会议的召开必须由主办部门提前提拟,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组织

民营企业家联谊会章程

民营企业家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上海市新经济组织高级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民营企业家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 第二条本会宗旨是:加强学员与基地之间的联系,团结、服务广大新经济组织高管,弘扬光彩精神,推动企业发展,坚定发展信心,共同为社会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任务是:沟通学员与基地、学员之间的联系,发挥学员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联络感情,交流人生体验,拓展人脉资源;实现优势互补、资源整合。为全体会员的事业发展、生活美满、情感交流以及精神寄托等努力创造价值并提供交流平台。为基地的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性质是:联谊会是由基地新经济组织高管学员自愿结成的公益性、学习型民间非正式组织。 第五条联谊会保持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并报告工作;联谊会同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和上海市人才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并接受其指导。第二章活动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联谊会根据会员及其所在企业的实际需要开展各项活动,整合利用多种渠道、多种资源为成员提供信息服务体系、专家服务体系、会员自助体系: 1、请专家学者或著名企业家作报告, 举办各种专题讲座、论坛;

2、围绕企业经营与管理中的各种实际问题举办各类研讨会; 3、为成员单位的企业发展、融资扶持、管理提升提供咨询、诊断的服务平台; 4、举行各类茶话会,交流与研讨工作与生活中的各种课题与难题,开展文娱、体育和旅游活动,增进健康,愉悦身心; 5、在会员所在的企业间开展考察活动,交流经验,共同提高; 6、与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校友开展交流联谊活动; 7、与其它高层经理人社团组织进行联谊活动; 8、积极参与促就业、谋发展等公益活动,应会员要求开展其它有益的活动。 第七条联谊会每年举行5-6次较大型的专题讲座、论坛等活动;经常依照会员所在企业的不同行业与专业,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组活动。第八条出版会刊、建立网站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 1、优先参加联谊会的各项活动; 2、有享受联谊会服务的优先权; 3、有权对联谊会的活动提出批评与建议。 4、优先获得各会员所在单位发布的有关业务的各类信息;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1、积极参与联谊会的各项活动; 2、维护联谊会的合法权益;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解读及原文DOC

《2015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解读及原文——政府将编制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目录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公布,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广州市法制办在12月4日——全国法制日来临之际,特别对《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做了权威解读和说明。 广州市法制办解读《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公务员将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兼职 广州公务员任职社会组织“禁令”明年元旦起生效。 近期,广州市市长陈建华签发的广州市政府令第108号,公布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部吸纳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成果的政府规章,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让社会各界更好地学习《办法》,做好法制宣传,广州市法制办在12月4日——全国法制日来临之际,特别做了权威解读和说明。 根据新规,现职公务员将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兼职,而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焦点1 放开激活社会组织可直接登记 什么是社会组织?《办法》“开宗明义”: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曾几何时,登记成立社会组织可不是一件容易事,既要找到一个业务主管单位作为“婆婆”,又要经过繁复的手续,递交大量资料,在60日内经过重重审批才能获批能否成立。但是,很多有意愿开展公益服务的草根组织,很难达到审批所要达到的严格要求,因此就存在了大量的“隐性社会组织”,抑制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的活力。 为了扭转这种情况,放开激活的改革步子率先从广州迈出。2011年11月22日,根据全省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广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助推社会组织发展的通知》,明确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外,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公益服务类、社会服务类、

陕西省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章程

陕西省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章程 陕西省企业联合会

陕西省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章程 (陕西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陕西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英文名称:Management Consulting Committee of Shaanxi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 ,英文缩写MSC)是陕西省企业联合会的专业委员会,是在陕西省民政厅注册登记、非营利性的全省性专业社会团体。是由有志于推进中国管理咨询事业健康发展的社会团体、管理咨询机构和个人联合组成。 第二条本会是中国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英文名称:Management Consulting Committee of China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英文缩写MCC)陕西地区的唯一代表。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国际惯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陕西管理咨询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管理咨询业的竞争能力;团结和教育会员献身咨询事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开展行业管理;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现代咨询理论与实践研究,促进陕西管理咨询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及与国内外管理咨询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管理咨询人员的业务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培育和发展管理咨询市场,推动陕西管理咨询事业的发展;为促进我国经济建设,提高决策与管理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服务。 第四条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中国企业联合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西安市。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6.02.06 【实施日期】2016.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

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

北京林学会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北京林学会2009年工作总结及2010年工作计划 一、2009年工作回顾 2009年是北京林学会第七届理事会任期的第四年,一年来,学会在北京市科协、北京市民政局社团办和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的业务领导下,在学会常务理事会的具体指导下,在全体理事及广大会员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引进林业先进理念、开拓创新,充分调动广大林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围绕国际热点、首都林业发展重点,积极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内容丰富的学术交流、科普宣传、科技推广、技术咨询与培训等活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现将具体工作总结如下:(一)关注国际热点大力推进北京林业碳汇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2008年在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北京的林业碳汇得到了蓬勃发展;2009年,学会秉承政府制定的“政府搭台,宣传引导,社会参与,自觉自愿”的林业碳汇宣传原则,充分发挥学会林业科普宣传主力军作用,在宣传普及林业碳汇理念,推进北京林业碳汇发展方面作了大量工作。 学会先后参与编辑制作《林业碳汇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宣传画册、《碳汇在行动,用森林减缓气候变化》宣传折页等印刷品,累计印数1万册,设计制作林业碳汇主题宣传展板1套18幅,完成15分钟林业碳汇宣传短片及15秒公益广告视频,参与构建“北京碳汇网”等。在国际召开哥本哈根气候谈判大会之际,学会与碳汇办、腾讯网合作,建立了“通向哥本哈根之路”专题频道,网站日点击量近200万次。 围绕林业碳汇主题,积极开展了5次科普宣传、2次培训活动。先后参与举办了北京科技周、“北京市第十二届生物多样性保护科普宣传月”、市园林绿化局“2009北京园林绿化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推介会暨专题报告会”等大型科普宣传活动;同时与睿翼车友会、绿色生活公益联盟、汽车江湖等民间社团,合作组织开展了“零碳出行”总动员、“绿色车出行,消除碳足迹”等小型环保宣传活动。活动期间免费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累计受众达3万余人次。11月,学会与北京林业碳汇工作办公室合作,针对全市园林绿化系统内相关领导及技术人员,组织开展了林业碳汇专题培训班2期,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章程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 会章程 1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立和规范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保障中电联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电联的中文名称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英文名称为CHINA ELECTRICITY COUNCIL,英文缩写为CEC。 第三条中电联是全国电力企事业单位和电力行业性组织自愿参加的、自律性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中电联以服务为宗旨,即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务;根据行业约规,实行行业管理,为全行业服务;按照会员要求,为企业服务;沟通与政府机关、立法机关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电力工业发展。中电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五条中电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经贸委、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

第六条中电联的住所为:中国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2条1号,邮政编码:10076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中电联业务范围: (一)研究电力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及立法方面的建议;参与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二)组织制(修)订行业标准;组织制定自律性行规行约;负责电力行业可靠性管理;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定额; (三)负责电力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开展电力行业需要的培训;管理中华电力教育基金会; (四)开展电力行业有关的资质审查、质量认证和企业划型工作; (五)组织和参与电力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开展现代化管理的研究,负责企业管理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工作; 3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39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复核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00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条例。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以下社会团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直接进行登记: (一)行业协会商会; (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团体; (三)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四)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 成立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团体,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内部经本单位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意成立,在本单位、社区内部活动的团体。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第四条在社会团体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社会团体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第五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第六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七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国家制定扶持鼓励政策,支持社会团体发展。 社会团体以及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公益性捐赠的个人和组织,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对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辖 第九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其中,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

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章程

某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某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某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是企业、企业家自愿组成的联合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作为一个全市企业和企业家的协会,为某市发展营造良好环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珠海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某市民政局,上级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企业联合会,主管部门是 某市科工贸信局,是中国企联的地方团体组织,目前和某市经济发展促进会合署办公。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某市香洲区洲山路8号7楼707-709。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维护企业与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意愿和权益;代表企业与企业家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协调处理企业劳动争议; (二)反映企业与企业家的意见和要求,为某市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 担上级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三)引导企业与企业家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各行业和企业自律, 倡导诚信经营,推进节能环保和生态文明,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发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总结和推广先进的企业改革、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经营模式创新经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五)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为企业与企业家提供培训、咨询、认证、信息、出版 等服务,组织开展企业评价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引导和激励企业科学发展,加 快发展; (六)组织企业与国内外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积极参加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某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某市的企业团体; (三)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核准;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