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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关关于可重复使用包装物

南京海关关于可重复使用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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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南京海关关于可重复使用包装物

通关环节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可重复使用包装物通关环节的管理,规范海关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总署令第124号)、《海关总署关于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的收取和管理办法》(署办发〔1995〕9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86署货字第82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重复使用包装物是指单独或随同货物进出口,重复使用于进出口货物的包装容器、固定托架、承载工具等。

第三条随同货物进出口且价格包含于货物之中的可重复使用包装物,不再复运出境或进境重复使用的,该包装物可随进出口货物一并申报,无需单独申报。

第四条前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可重复使用包装物,无论源自境外或境内,在进出口通关环节均应单独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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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可重复使用包装物的申报

第五条源自境外的可重复使用包装物进口时,按照下列规定申报:

(一)包装货物进口的,单独以“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

下同)贸易方式作无舱单申报,报关单征免性质栏填报“其他法定”(代码299,下同),征免栏填报“保金”或“保函”,关联报关单栏填报所装载货物的报关单号,其他栏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公告2004年第34号)的有关规定填报;

(二)单独进口用于包装货物出口的,以“暂时进出货物”贸易方式,按照实际舱单申报,其他栏目填报同上款。

第六条源自境外的可重复使用包装物出口时,按照下列规定申报:

(一)包装货物出口的,单独以“暂时进出货物”申报,征免性质栏填报“其他法定”,征免栏填报“全免”,关联报关单栏填报原“暂时进出货物”进口报关单号;

(二)单独复运出口的,以“暂时进出货物”贸易方式申报,其他栏目填报同上款。

第七条源自境内的可重复使用包装物装载货物或单独出口时,以“暂时进出货物”申报,征免性质栏填报“其他法定”,征

免栏填报“保函”。

第八条源自境内的可重复使用包装物装载货物或单独进-2-

口时,以“暂时进出货物”申报,征免性质填报“其他法定”,征免栏填报“全免”,关联报关单栏填报原“暂时进出货物”出口报关单号。

第三章可重复使用包装物通关环节的管理第九条各海关应加强对可重复使用包装物在通关环节的管理。

第十条各海关应在通关环节对可重复使用包装物实行台帐登记,记录其进出口及复运情况,及时核销“保证金”或“保证函”。

第十一条对以“暂时进出货物”方式进出口的,保金应按海关确定的应缴税款征收;保函应列明以下事项:保证在保函期限内进出境;保证为同一货物。

第十二条对于超出保金保函保证期限的,各海关应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延期手续或可重复使用包装物进出口手续。

第十三条经海关批准,可重复使用包装物不再复运出境或进境的,企业应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并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海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有关规定,对原“暂时进出货物”进出口报关单的保金保函作核销处理。

第十四条可重复使用包装物进出口频次较多,且加贸部门在手册进出口项中已备案的,通关环节可不要求单独申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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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设立保金保函台帐管理,而是由企业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上另项申报(贸易方式同手册),凭手册备案内容供海关审核并

批注。包装物的最终平衡情况由加贸部门根据报关单及手册内

容进行核销掌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对于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2001第37号)的禁止进口的旧钢瓶容器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旧钢瓶容器由海关纳入加工贸

易手册进行管理,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开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上述容器进口手续,并按规定予以核销;

二、以暂时进口方式(监管方式代码2600)进口上述容器的,按现行规定办理,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予以验放。

鉴于国家已对旧钢瓶容器禁止进口,如企业进口有关燃料、物料使用旧钢瓶容器,进口申报时应在报关单“包装种类”栏目填报为“旧钢瓶”(屏幕显示为“旧钢”),并增加打印一联报关单用于办理旧钢瓶复出境手续。海关将旧钢瓶按暂时进口货物管理,监管其出境。旧钢瓶出境时报关单“监管方式”栏填报为“其他”(代

码9900)。

三、对出口的旧钢瓶容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合格的,

属于原先进口的,允许复出口,但该产品不得再进口。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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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旧钢瓶容器需复运进境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对可重复使用包装物已有专门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南京海关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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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电子政务应用的深化发展

海关电子政务应用的深化发展 原海关总署总工程师杨国勋应邀发表演讲 各位专家,各位同仁,大家好! 我今天来介绍一下海关整个信息化电子政务应用的深化发展情况。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这个工程是H2010工程,最迟明年也要有效果。为什么要搞这个工程,我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海关是国家设在口岸的监督管理机关,海关管理信息化按照“需求导向、效益为本、与中心工作密切结合”的路线搞了很多年。那为什么谈要深化发展?因为政府在往前走,国家业务在往前走,我们想更好的为社会服务,发挥我们的作用,所以就要不断的深化发展。每当国内外的形势对海关工作提出新任务、新要求,信息化工作就会面临新挑战。通过不断克服困难取得实际效果,信息化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信息系统的水平和开发也在不断的提高。 为什么要搞电子政务深化应用?是根据当前形势的需要,是要跟目前国家和海关的工作密切相关。主要任务是金融危机。 第一个是恢复外向型经济发展任重道远。党中央国务院及时对宏观经济政策做出重大态度,扩大内需,海关也采取了一些措施。现在经济的复苏也好,恢复也好,可以看到很多方面,数字也好、实例也好都可以摆出来。在这个方面,拉动经济的三个火车头数据还不错。现在进出口的数据当然还是掉得比较多,税收来讲,按照今年年度计划,要差几十亿。环比还是在增加,特别是对外贸易,进出口的活跃度其实已经完全恢复了。我们是每天在看进出口的批次。前天恢复到了历史上比较高的水平,已经有20多万,其实每个星期都是星期五最高,星期四能够达到20万说明进出口的活跃度已经恢复了。但是价格还是比较低的,如果从总数来看还要一段时间,不管怎么样,从道理上也能说得清楚,国际上市场没有完全恢复,我们的外贸怎么快完全恢复? 从海关的角度来看,外向型经济恢复还是不容乐观,一方面是有待国际市场景气恢复,另一方面是需要企业主动对产品结构、市场方向、经营方式进行调整,挑战与机遇并存。 另外,口岸物流管理必需深入改革。国家要求海关更有力地优化海关环境,打击走私违法和恐怖活动,保障中央财政税收的安全和稳定,并加快海关统计检测预警频率,加大重点商品、重点出口市场的专题分析,为中央决策和企业经营提供参考。企业和社会各界则更希望海关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保护知识产权,提供进出口通关便利,降低企业市场和经营转型成本。总之,进一步深化口岸物流管理改革的问题已提上议事日程。 在这样的经济形势发展条件下,海关在信息化支持下将尽快全面落实十项措施。这些措施看起来是政策措施,但是每一个都是一个软件,因为每要执行一套措施就要有配套的方式产生。下面介绍的是所谓的电子政务碰到这样的事情要考虑的问题。 第一,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发展及转型成本。本身要在海关支持,扩大内需十条措施里面解决:改革通关流程,实行分类通关。包括提前申报、集中申报、预约通关、无纸通关等不同方式,提高通关效率;对拥有自主品牌、核心技术的,或有竞争里和劳动密集型的产品出口,及国内需要的设备、能源原材料进口实行便捷通关;简化加工贸易产品转内销手续,废止过时、不合理的规定,促进贸易便利;继续加强电子口岸大通关建设,简化受付汇和出口退税手续,加快资金到位等等。 第二,开展风险分析,对诚信企业采取优惠措施。全面实施以企业为单位的风险管理!提高评审效率,缩短A类、AA类诚信企业评定时间,逐步向企业动态管理转变!对A、AA类企业提供提前申报、预约报关、门到门服务、降低查验率、优先办理验放手续。 第三,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整合与发展。推进“功能整合,政策叠加”,支持条件好的地区设立与国际接轨的保税港区;鼓励和引导先进制造业、研发中心等企业,以及相关供应链

江苏省重点物流基地和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办法

江苏省重点物流基地和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办法 2010-07-28 10:58:34.0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规范重点物流基地和企业的认定工作,确保各项优惠政策发挥最大效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 重点物流企业和境内重点物流基地的认定工作。凡由本办法认定的重点物流基地和企业可享受省内制定的相应的优惠政策扶持。 第三条认定标准 (一)省重点物流基地 1、基地性质。物流基地是地域的空间布局与综合服务功能融合在一起的物流节点或物流平台,是物流企业的集聚区。 2、基地规模。具备良好的交通和客户条件,入驻物流企业10家以上,基地内发生的年物流服务额2亿元以上。 3、经营机制。设立有基地管委会或投资管理公司,对物流基地实施统一的标准化管理和规划运作,并设有服务中心为物流企业提供一站式全过程服务。 4、服务功能。至少有三种以上的物流功能(如运输、仓储、加工、包装、分拣、货代、配送、信息等),并能有效整合物流资源,实施物流现代化作业。具备金融、保险、税务和后勤服务等基本的配套服务功能。组织基地内物流企业宣贯和推广实施物流标准。 (二)省重点物流企业 1、企业类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登记设立,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的公司制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经国家职能部门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包括运输型物流企业、仓储型物流企业、综合型物流企业和技术服务型物流企业四类。 (1)运输型物流企业 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a)以从事货物运输业务为主,包括货物快递服务或运输代理服务,具备一定规模;b)可以提供门到门运输、门到站运输、站到门运输、站到站运输服务和其他物流服务;c)企业自有一定数量的运输设备;d)具备网络化信息服务功能,应用信息系统可对运输货物进行状态查询、监控。 (2)仓储型物流企业

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公告 《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2年第4号》(附件2)已于2012年9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要求,苏州市加工贸易企业内销边角料、副产品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等保税货物(以下简称“加工贸易废料”)应经过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竞标,并向海关办理内销审价、征税手续,交易平台由市政府设立,免费为加工贸易废料交易提供统一通道和公共平台。 根据安排,第一批加工贸易企业已于2012年9月1日起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废料。按照工作安排,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部加工贸易企业废料交易均应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竞标后,方可办理相关内销手续。 请各加工贸易企业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1:《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2年第4号》 苏州海关 2012年12月3日

附件1 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保障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废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处理的边角料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出区内销的残次品。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设立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协调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共同管理的工作机制。 海关负责加工贸易废料内销征税、核查、核销等监管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加工贸易危险废料的转移审批、危险废料处置单位的资格确认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组建、运作监督等工作;监察部门负责交易平台的监督检查工作。 发改、经信、公安、工商、商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的资格确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市场化运作提供统一通道。 第五条平台运营单位通过平台组织加工贸易废料交易,记录交易过程、提供相关服务、做好日常维护,协助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交易技术监管。

物流信息化建设

物流信息化 物流信息化是指物流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物流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或部分信息进行采集、分类、传递、汇总、识别、跟踪、查询等一系列处理活动,以实现对货物流动过程的控制,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管理活动。物流信息化是现代物流的灵魂,是现代物流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基石。 物流信息化建设内容 基础环境建设包括制定物流信息化规划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开展物流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模式的探索,以及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国家的中长期科技规划研究中,把信息化和标准化列为物流科技最主要的两大关键技术。 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指基于计算机通信网络技术,提供物流信息、技术、设备等资源共享服务的信息平台。具有整合供应链各环节物流信息、物流监管、物流技术和设备等资源,面向社会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管理服务、技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基本特征。 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信息服务需要大量权威的政务信息,管理服务是物流相关管理部门的政府职责,这两项功能应由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提供;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技术服务和交易服务则完全可以采用市场化的机制建设和运行。物流信息化的重点是基础信息的采集,还有信息的共享和交换两个问题。 在新的框架里面,“十一五”期间物流信息化的重点放在基础信息的采集以及信息的共享和交换两个方面,现在我们整个物流信息化还存在几个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第一,基础信息的采集。我们的大量信息还是要依赖手工录入,因此存在效率低、差错率高、更新不及时等问题,影响后期的整个传输和应用,而这是信息化的基础。如何解决物流信息的采集问题是起点,接下来是信息的共享和交换。 第二,在“十一五”期间我们可能采取的一个方案是将RFID用在物流装备上,而我们的商品可能还是以条形码为主。这样的方案作为我们物流信息化的基础框架,通过进行动态跟踪识别,间接掌握商品的信息,而不是一下子将RFID技术用到每一件商品上。 第三,平台式信息交换共享的体系。建立公共平台已经成为共识,大家都在呼吁信息整合。但是,大家有时把公共信息平台理解成为一个有形的机构,一个集中信息储存管理的机构,或者是集中管理的数据库。我觉得这样的理解是非常狭隘和不全面的。我理解它是一个体系,有很多层次的工作要做,建立一些必要的集中管理的数据库可能是需要的,但是更多的还是信息交换、信息共享的一种机制,一种模式。所以,平台实际上是要创造一个信息交换、信息共享的方式和环境。物流行业公共信息平台的建设是现阶段物流信息化的重点和核心环节。国务院物流振兴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国家将重点扶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建设和发展。现阶段,全国范围内有普遍影响的有两家物流行业公共信息平台:锦程物流网侧重于外贸物流和空中物流,经过多年的发展,业务遍布全国,尤其是在沿海地区和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有广泛的影响力;中国物通网则致力于建设国内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服务涵盖了铁路,空运,公路,水运,搬家,快递等各种物流方式,40余万名注册会员遍布全国各地,在物流行业有广泛的影响力。此外,央视网也新近开通了物流频道,可以预见,今后将由更多的竞争者加入这个行业。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8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8号 [2005]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以下简称《规定》)将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关于原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在海关办理完注册登记或已通过今年年审的原自理报关单位,其《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8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单位可按海关批准的范围开展自理报关业务”)。 对不按期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单位,不再受理其办理报关业务。若要再办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重新至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重新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沿用原注册登记编码,企业类别按新注册企业对待。但其中适用C、D类管理的,则按原类别对待。企业注册日期以原注册日期为准。 二、 关于原专业报关企业和原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期限 已通过今年年审的原专业报关企业,视为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许可期限为2年。其《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企业可按批准的范围开展报关业务”)。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在海关办理完注册登记或已通过今年年审的原代理报关企业,视为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许可期限为2年。其《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企业可按批准的范围开展报关业务”)。 对不按期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视为未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不再受理其办理报关业务。 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自2年许可期满后再次申请许可延续的应当符合《规定》中报关企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许可延续。 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已在海关办理异地备案的跨关区分支机构,总公司通过今年年审的,视为取得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2年。其《代理报关单位报关备案证明书》或《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总公司未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其分支机构视为未取得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海关不予受理其办理报关业务。 三、 关于补充提交注册登记材料 报关单位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按照《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应当办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的,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复印件)。 四、 关于报关企业名称 报关企业(名称中含有“国际货运代理”字样的除外)的企业名称中应当含有“报关”字样。 五、 关于报关企业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增资 《规定》施行后,原报关企业注册资本超过150万元人民币的,其申请新的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仍需要增资50万元人民币。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设立该分支机构时已经依法增加过注册资本的除外。 六、 关于报关企业证书换发 《规定》施行后,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可持有效的《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或《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至注册地海关办理换发新证手续。 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已在海关办理异地备案的跨关区分支机构,可持有效的《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或《代理报关单位报关备案证明书》至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换证时间及程序由各直属海关对外公告。

昆山海关关于加强残次品及边角料申报管理的通知

昆山海关关于加强边角料及残次品申报管理的通知 辖区内各加工贸易企业: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加工贸易边角料和残次品保税监管业务管理,南京海关出台了2011年7号公告。近期我关发现个别企业没有严格按照公告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影响了我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和残次品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加工贸易残次品、边角料申报 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和电子账册备案业务时,应向主管海关说明加工出口产品的实际生产工艺及加工出口产品所产生边角料、残次品的货物状态,报告其拟申请采取内销补税、复运出境、放弃或销毁边角料、残次品的处理方式,经海关审核同意后,企业按照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的处理手续。 二、加工贸易残次品备案 加工贸易残次品复运出境,企业应事先向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备案业务,即在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或电子账册中备案或新增残次品复运出境货物项号,并在备案商品品名后注明“残次品”。在填制出口报关单时,企业须在报关单备注栏内注明“残次品”。 三、复运出境属地申报管理

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复运出境业务,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海关采取属地申报、转关运输的方式对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实施管理。企业在报关时,应具体列明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重量。残次品单耗不同的,其货物应分开申报、分开包装,否则,海关不予批准办理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复运出境手续。 四、监管方式的申报要求 企业在申报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复运出境时,应按照实际出口报验状态申报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 (一)加工贸易残次品复运出境监管方式 1.进料加工残次品复运出境申报。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残次品复运出境申报监管方式为“进料对口”(代码0615)或“进料非对口”(代码0715)。 2. 来料加工残次品复运出境申报。加工贸易来料加工残次品复运出境申报监管方式为“来料加工”(代码0214)。 (二)加工贸易边角料复运出境监管方式。 加工贸易边角料复运出境申报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 特此通知 昆山海关 2015年2月10日

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

“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全文) 编者按:为更好地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高检院于2016年9月29日正式印发《“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这是高检院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高检院党组做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检察机关顺应新技术变革,以科学技术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规划明确了未来五年检察机关科技强检的目标任务,提出构建“感、传、知、用、管”五维一体的智慧检务应用体系,从建设与管理两个方面,从信息采集至应用的四个层次,剖析了科技强检工作如何从数字化向智慧化跃升、解构了“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工作的重点任务。为方便大家学习领会,现将《“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全文发布,供学习参考。 “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 “十三五”时期(2016—2020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深化检察改革的关键阶段。为更好地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和《“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

建立检察信息感知体系。建设数据标准体系和内外部数据共享平台。建立检察机关音视频资源智能调度中心,开展绿色数据中心机房试点建设。构建高效网络传输体系。在网络层面实现上下贯通和内外交换。打造智能信息服务体系。重视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应用,打造数据驱动的智慧检务。建立智慧检务应用体系。建设检务辅助决策支持平台。探索推进移动侦查指挥和远程专家辅助办案应用。建设智能一体化出庭支持系统,探索智能辅助接访。建设检务保障信息系统、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系统、队伍管理信息系统与教育培训信息系统。优化科技强检管理体系。将检察技术工作全面纳入司法办案流程。构建“前期预警、中期处理、后期反馈”的三段式运维保障模式。设立科技强检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建设开放的检察科研基地和科技人才专家库,建立检察信息化自主研发和运维团队。 一、形势与任务 “十二五”时期,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科技强检工作,科技工作在检察工作中的战略性、基础性地位更加突出,核心战斗力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检察机关应用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提高,现代科技逐步融入各项检察工作,检察人员运用科技的意识和能力逐步加强,科技手段在强化司法办案、深化检务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电子检务工程深入实施,检察信息化纳入国家电子政务全局。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全面应用,案件管理体系基本形成,案件信息公开取得实质性突破,实现检察机关办案模式优化和司法规范化水平提升。科技装备和基础设施初具规模,检察机关科技管理水平、科技保障能力、科技队伍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科技强检评价体系基本形成,144家“科技强检示范院”示范效应显著。总体上,科技强检战略在各级检察机关深入实施,但科技强检工作不平衡情况仍然存在;科学技术与检察工作融合有待进一步加强;现有科技手段还不能完全适应检察改革发展需要;配套标准体系和工作机制有待健全完善;资源共享和数据利用亟待强化;科技队伍人才力量和专业化水平需要进一步加强。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深入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正在深刻改变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模式和生产生活方式。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实施网络强国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和国家大数据战略作了全面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工作迎来了重大历史性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挑战。检察机关必须准确把握法治发展新要求,牢固树立发展新理念,积极适应以大数据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完善社会治理的大趋势,聚焦检察改革新形势、新要求,坚持科技引领、信息支撑,全面推进现代科技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促进检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对外贸易“优进优出”行动计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对外贸易“优进优 出”行动计划(2016-2020)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6]12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08 【实施日期】2016.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对外贸易“优进优出”行动计划(2016-2020) 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6〕12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对外贸易“优进优出”行动计划(2016-2020)》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8日

江苏省对外贸易“优进优出”行动计划 (2016-2020) 为深入贯彻国家“十三五”时期对外贸易“优进优出”战略,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外贸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的要求,推动我省外贸转型升级,形成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和服务为核心的竞争新优势,巩固外贸大省地位,加快外贸强省进程,制定江苏省对外贸易“优进优出”行动计划。 一、国际市场拓展行动 (一)深入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调整优化年度贸易促进计划,充分发挥欧盟、美国、日本等传统市场重点展会对全省出口的支撑作用,大力拓展东盟、非洲、拉美、中东等新兴市场展会,优化国际市场结构。实施“万企千展”国际市场开拓计划,用5年时间实现1万家(次)企业参加1000个境内外重点展会目标。做大做强江苏省出口商品展览会(日本大阪)、无锡国际新能源大会、连云港丝绸之路国际物流博览会、泰州国际医药博览会等境内外自办展会,加快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的展会平台。用足用好广交会、华交会、高交会以及中国国际医疗器械博览会等优质展会平台,助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省商务厅、省贸促会负责) (二)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充分发挥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对优化全省开放布局和促进外经贸协调发展的牵引作用,积极开展面向沿线国家的贸易促进活动,加大招展、招商力度,优化展会区域布局。力争到2020年,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口占全省出口比重超过1/4。支持柬埔寨西港特区、印尼双马农工贸合作区等国家级、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鼓励企业参与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带动成套设备、原材料、技术、标准、品牌和服务出口。(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 2010年3月30日 为配合海关总署2010年第10号公告(以下简称10号公告)的实施,现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已经被整合到国务院新批准设立的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内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或保税物流中心,且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包括双重身份企业)应按照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企业编码规则重新设置企业编码(即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中的第5位为“6”),企业的类别维持不变,《注册登记证书》作相应变更;对已整合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但尚未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保持不变,待验收运作后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变更。 二、自2010年4月1日起,企业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见附件)填制相应单证,《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明确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要求的通知》(署通[2000]747号)同时废止。 三、自2010年7月1日起,海关对进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的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第一位标记代码为“H”,以下简称H账册;减免税货物对应电子账册第六位标记代码为“D”,以下简称HD账册)管理。海关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建立电子账册和导入数据等前期工作。 四、对2010年6月30日前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运作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其进出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海关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对于2010年6月30日之后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在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后6个月内实行H账册、HD账册管理,并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 五、目前,部分已验收运作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其进出境货物沿用了保税区管理模式下的监管方式代码“1234”、“2025”、“2225”,为了保证平稳过渡,上述3个监管方式代码可以在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继续并行使用至2010年6月30日,海关将在2010年7月15日前完成其报关单(备案清单)的结关手续。从2010年7月1日起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企业不再使用保税区管理模式下的监管方式代码“1234”、“2025”、“2225”填报。 六、对于上述情况,在建立H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中,监管方式代码“1234”项下

南京海关物流信息化管理系统空运部分理货报告报文结构定义和填制规范

南京海关物流信息化管理系统空运部分理货报告报文结构定义和填制规范

南京海关物流信息化管理系统空运部分 理货报告报文结构定义和填制规范 目录 一.理货报告XML报文示例 (4) 二.理货报告报文结构 (6) 三.报文节点详细说明 (8) 四.报文填制规范 (41) 1.报文填制规范 (41) 2.报文填制要求 (41)

一.理货报告XML报文示例 理货报告XML报文示例 35

黑龙江省海关信息化建设方案建议书

黑龙江省海关移动信息化系统技术方案建议书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 哈尔滨分公司 2011.05

目录 一、系统概述 (3) 1、建设背景 (3) 2、面临的问题 (3) 二、系统整体技术方案 (4) 1、系统关键设计移动PBX(综合语音接入) (4) 1.1移动PBX (4) 1.1.1实现方式及说明 (5) 1.1.2业务优势 (6) 1.2 LBS多种定位系统 (7) 1.2.1人员及车辆定位 (7) 1.3移动办公 (11) 1.3.1海关W AP办公 (11) 1.3.2VPN接入方式 (14) 1.3.3手机客户端方式 (15) 1.4海关通关报关系统 (17) 1.4.1 船舶车辆报关系统 (17) 1.4.2 短信报关 (18) 三、海关解决方案特点和关键环节分析 (20) 3.1 海关行业解决方案特点 (20) 3.2 关键环节分析 (21) 3.2.1、安全性分析 (21) 3.2.2、终端选择 (21) 四、典型案例 (23) 4.1 海关总署案例 (23) 4.1.1、公路通关(即短信报关的一种) (23) 4.2、邮政通关 (24) 4.3 广东海关方案案例 (25) 4.4 天津海关方案案例 (27) 五、实施培训 (27) 5.1、系统管理员 (27) 5.2、培训目的 (27) 5.3、培训重点 (28)

一、系统概述 1、建设背景 近年来海关的信息化应用已经基本实现了电子海关、电子口岸、电子总署这样的应用格局,为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稽察走私任务顺利完成做出巨大贡献,对全面提高海关执法能力和工作效率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扩大进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 电子海关、电子口岸、电子总署应用效益的发挥离不开高可靠的海关网络通信系统。 为了提高海关办事效率、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各级海关部门纷纷加大信息化系统的部署力度,对通讯和IT应用的投入不断加大,对通讯和IT应用的依赖也越来越强,但随着技术越来越先进,业务越来越丰富,用户的网络越来越庞大,信息化环境也越来越复杂。 中国移动凭借在通讯行业的领先技术优势以及多年对IT应用系统的理解和实践经验,推出了基于无线网络技术的融合通信、定位应用平台的海关信息化一体化解决方案,满足海关业务的日益增长的信息化需求。 2、面临的问题 目前黑龙江海关信息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省海关与下级各地海关在信息沟通与共享、文件督办、通关检查方面还处于半人工状态。为此黑龙江省移动为黑龙江省海关的信息化建设提供一整套信息建设方案。 具体分为三部分: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2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2号(关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 2010-05-25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号】总署公告〔2010〕32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5-25 【生效日期】2010-5-25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管理原则,为维护国内汽车市场正常秩序,照顾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合理需用,现就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除按照有关政府间协定可以免税进境机动车辆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国家专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以外,其他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不得进境旧机动车辆,对其旧机动车辆进境申请,海关不予受理。 2 010年7月1日以前已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进境机动车辆的,可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二、对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申请进境的新机动车辆,海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征税、验放等手续。 三、本公告中所述“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分别指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和116号中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其中,“常驻机构”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常驻人员”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并且其属于上述常驻机构内的工作人员,或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或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四、本公告中所述“旧机动车辆”是指已使用过的机动车辆,“新机动车辆”是指没有使用过的机动车辆。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1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公告 2011年第2号 为规范和统一国家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海关总署按照“集中统一,分级办理,加强审核,备案管理”要求,实行重大减免税事项报总署备案管理制度。结合南京关区实际,现决定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南京关区海关减免税工作管理制度,实行授权关区海关办理部分减免税事项,重大减免税事项报南京海关备案认定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南京关区减免税事项授权办理制度 (一)授权隶属海关办理减免税事项 授权隶属海关办理减免税事项具体为:鼓励项目、自有资金、科教用品、重大项目、重大技术装备项目、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远洋渔业、保税区、科技开发用品、科技重大专项。 授权隶属海关办理上述减免税事项的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和延期手续,要求上报总署核准的税款担保事项除外。授权隶属

海关负责所辖地区企事业单位进口减免税货物的后续监管,办理后续管理中的审批事项。 (二)南京海关直接受理减免税事项 南京海关直接受理减免税事项具体为:无偿援助、残疾人、船用设备、陆上石油、扶贫慈善、国批减免、公益收藏、以及其它减免税项目。 对国家新增减免税项目,由南京海关根据规定另行公告明确受理海关。 二、重大减免税事项报南京海关事前认定管理制度 南京关区重大减免税项目备案、商品减免税审批实行事前备案认定管理制度,具体重大减免税事项详见附件。对授权隶属海关办理减免税事项中,限额以下部分减免税项目备案、商品减免税审批的受理、审核及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由隶属海关直接办理。重大减免税事项由隶属海关受理初审后,上报南京海关备案认定。 对实行总署事前备案管理事项,须经南京海关转报总署备案同意,下发《海关总署重大减免税事项准予备案通知书》后,隶属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备案或商品减免税审批手续,出具《征免税证明》。 对实行总署事后备案管理事项,如总署发现存在差错,隶属海关将根据总署书面通知要求,通知有关企业限期改正。 对不需要报总署事前备案管理的重大减免税事项,南京海关在收到主管海关寄(送)有效纸质单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海关通关管理信息系统

海关通关管理信息系统 H2000通关系统是海关信息化建设的核心工程。通过该系统,海关建立起全国集中式的业务数据库,统一存放各地海关的各项业务数据,可随时调用,使企业在办理各种跨关区进出口业务时享受相关工作便利。采用该系统后,有效解决了转关手续繁杂、时间长等问题,可以随时调用业务数据,提高了转关速度。 第二部分海关通关管理信息系统概述 概述 一、管理信息系统 1、定义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是由人、计算机及管理规则组成的能进行管理信息的收集、传送、存储、加工、维护和使用的系统 海关的管理信息系统是源于业务需求 2、功能: 准备和提供统一格式的信息,使各种统计工作简化。(统一格式) 及时全面地提供不同要求、不同程度的信息,以便能分析并及时的进行正确的控制。(提供信息便于控制) 全面地保存大量的信息,并能很快的查询,为决策提供支持。(可快速查询所保存的大量信息) 利用数字法和各种模型处理信息,预测未来和科学地进行决策。(实现预测和决策)概述 3、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法和策略

1)、开发法: 生命期法、快速原型法、生命期法与快速原型法相结合等 2)、开发策略: “从下到上”的策略和法 这是从现行系统的业务现状出发,先实现一个个具体的功能(或称应用),逐步从低级到高级,自下而上地实现管理信息系统的总目标。 “从上到下”的策略和法 强调由全面到局部,从长远到近期,由上到下,从探索、研制一种合理的信息流的模型出发,设计出适合于这种信息流的信息系统。 第一节H2000系统的开发背景 一、H2000系统的开发背景 1、为了适应海关业务发展及提高管理水平的需要 新业务的出现,对联网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金关工程的展开 大通关的初步实现 2、为了建立网上口岸为企业提供便利的需要 电子口岸、无纸通关的需要 3、为了提高系统性能水平的需要 提高通关系统的性能 第二节H2000系统的体系结构 一、H2000系统的体系结构 H2000通关管理系统作为H2000工程中的一部分,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通关环节进行

直属海关关区代码

全国海关关区代码表全国海关关区代码表: 0101机场单证 0102京监管处 0103京关展览 0104京一处 0105京二处 0106京关关税 0107机场库区 0108京通关处 0109机场旅检 0110平谷海关 0111京五里店 0112京邮办处 0113京中关村 0114京国际局 0115京东郊站 0116京信 0117京开发区 0118十八里店 0119机场物流 0121京调查局 0123机场调技 0124北京站 0125西客站 0126京加工区 0127京快件 0128京顺义办 0200天津关区 0201天津海关 0202新港海关 0203津开发区 0204东港海关 0205津塘沽办 0206津驻邮办 0207津机场办 0208津保税区 0209蓟县海关 0210武清海关 0211津加工区 0212天津保税物流园区 0220津关税处 0400石家庄区 0401石家庄关

0403唐山海关 0404廊坊海关 0405保定海关 0406石家庄海关驻邯郸0407秦加工区 0408中华人民共和国沧0500太原海关 0501并关监管 0502太原机场海关0503大同海关 0504侯马海关 0600满洲里关 0601海拉尔关 0602额尔古纳 0603满十八里 0604满赤峰办 0605满通辽办 0606满哈沙特 0607满室韦 0608满互贸区 0609满铁路 0610满市区 0700呼特关区 0701呼和浩特 0702二连海关 0703包头海关 0704呼关邮办 0705二连公路 0706包头海关驻国际集0707策克口岸 0708甘其毛道口岸0709满都拉口岸 0710珠恩嘎达布其口岸0800沈阳关区 0801沈阳海关 0802锦州海关 0803沈驻邮办 0804沈驻抚顺 0805沈开发区 0806沈驻辽阳 0807沈机场办 0808沈集装箱 0809沈阳东站

南京海关关于可重复使用包装物

附件 南京海关关于可重复使用包装物 通关环节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可重复使用包装物通关环节的管理,规范海关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总署令第124号)、《海关总署关于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的收取和管理办法》(署办发〔1995〕9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86署货字第82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重复使用包装物是指单独或随同货物进出口,重复使用于进出口货物的包装容器、固定托架、承载工具等。 第三条随同货物进出口且价格包含于货物之中的可重复使用包装物,不再复运出境或进境重复使用的,该包装物可随进出口货物一并申报,无需单独申报。 第四条前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可重复使用包装物,无论源自境外或境内,在进出口通关环节均应单独申报。 -1-

第二章可重复使用包装物的申报 第五条源自境外的可重复使用包装物进口时,按照下列规定申报: (一)包装货物进口的,单独以“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 下同)贸易方式作无舱单申报,报关单征免性质栏填报“其他法定”(代码299,下同),征免栏填报“保金”或“保函”,关联报关单栏填报所装载货物的报关单号,其他栏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公告2004年第34号)的有关规定填报; (二)单独进口用于包装货物出口的,以“暂时进出货物”贸易方式,按照实际舱单申报,其他栏目填报同上款。 第六条源自境外的可重复使用包装物出口时,按照下列规定申报: (一)包装货物出口的,单独以“暂时进出货物”申报,征免性质栏填报“其他法定”,征免栏填报“全免”,关联报关单栏填报原“暂时进出货物”进口报关单号; (二)单独复运出口的,以“暂时进出货物”贸易方式申报,其他栏目填报同上款。 第七条源自境内的可重复使用包装物装载货物或单独出口时,以“暂时进出货物”申报,征免性质栏填报“其他法定”,征 免栏填报“保函”。 第八条源自境内的可重复使用包装物装载货物或单独进-2-

物流信息化管理系统海运部分运抵报告报文结构(DOC 32页)

南京海关物流信息化管理系统海运部分 运抵报告报文结构定义和填制规范 目录 一.运抵报告XML报文示例 (2) 二.运抵报告报文结构 (3) 三.报文节点详细说明 (5) 四.报文填制规范 (27) 1.报文填制规范 (27) 2.报文填制要求 (28)

一.运抵报告XML报文示例 运抵报告XML报文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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