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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麦隆劳动法(中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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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麦隆劳动法

第92-007号

1992年8月14日

喀麦隆

劳动法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四日第92-007号法律

目录

标题一总则 (3)

标题二行业工会 (3)

标题三劳动合同 (7)

标题四工资 (15)

标题五劳动条件 (19)

标题六劳动安全与保健 (22)

标题七执行机构与方法 (23)

标题八职业机构 (25)

标题九劳动纠纷 (28)

标题十刑事 (33)

标题十一特殊、临时和最终条款 (34)

标题一总则

第1条

1、本法适用于劳动者与雇主双方的劳动关系,及后者与在其学徒之间的劳动关系。

2、对于本法中提及的《劳动者》,无论他的年龄与国籍,只要与法人或个人以报酬的形式产生雇佣关系,都将其定义为劳动者。对于法人或个人,无论是公共机构或是私有机构,都将其定义为《雇主》。在确定员工的资格时,不可将雇主和劳动者的法律身份因素考虑进去。劳动者的定义与雇主或职员的法律身份无关。

3、本法不适用于具有下列身份的人员:

●公职一般身份

●法官身份

●军人一般身份

●国家安全特殊身份

●监狱行政特殊身份

●特殊条款涉及的其它行政附属机关

第2条

1、劳动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力。国家必须全力帮助每个公民找到工作,在公民得到工作后,国家应全力对其工作岗位进行维持。

2、工作是每个健康成年公民应享有的国家权力。

3、严禁强制工作。

4、强制工作指用某种处罚手段威胁某一个个人从事其所不愿从事的工作或服务。

5、然而,对于词组《强制工作》,其不包括:

●a)有关兵役法或规定中所要求的、或纯军事性质工程的工作或服务;

●b)在法律或规定中确定的属于公民义务的公众利益性质的工作或服务;

●c)作为法律判决结果的工作或服务;

●d)在遇到诸如战争、火灾、洪水、流行病、强烈动物流行病和动物、昆虫、有害植物

寄生虫入侵的自然灾害,以及使人民或一部分人民的生活或生存的正常条件陷入危险或可能陷入危险的情况,即不可抗拒情况下要求的工作或服务。

标题二行业工会

第一章行业工会的职能及构成

第3条

对于所有的劳动者或雇主,本法承认其具有自由创立行业工会的权力,不受任何限制,不需预先申请,工会的职能是研究、保卫、发展与保护其主要的经济、工业、商业和农业方面的利益,以及促进其成员的社会、经济、文化和道德的进步。

严禁行业工会从事与上述目标不相符的活动。

第4条

1、对于劳动者和雇主,可按其职业与分工的不同,具有选择加入一个工会的权力。

2、关于劳动者,严禁发生以下行为:

●在工作上,存在损害工会自由权的歧视行为;

●b) 关于下列各方面的实施:

-决定其工作时取决于是否参加工会;

-因其加入或未加入工会的原因,或参加工会活动的原因而解雇劳动者,或给他们造成一些损害。

-所有违背本条规定的文件条款,均视为无效。

第5条

1、在遵守现行法律条例的条件下,对于劳动者和雇主所在的组织机构,其有权制定他们的行政规定和章程,自由选择他们的代表,实施他们的管理。

2、禁止上述组织机构之间的相互干涉。

第6条

1、对于行业工会法定存在的日期,以工会登记员签发登记证书之日计起。

2、对于尚未登记的工会发起者,如用已登记的方式从事工会活动,将受到法律制裁。

3、对于工会登记员,是依法任命的官员。

第7条

1、劳动者在要加入工会时,如果其还未从事有报酬的职业工作,那么,其不能成为劳动者工会的成员。

2、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即使其离开了他所从事的职业,仍可成为行业工会的成员:

●(a)至少从事上述职业六个月;

●(b)在工会内任职,或以专家名义被调至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其它职位。

第8条

在劳动者工会申请登记时,须至少有20人署名,雇主工会必须至少有5人署名。工会章程必须符合本法条例中的规定。

第9条

对于工会的组织形式,经国家劳动咨询委员会通过后,以法令形式固定下来,以使登记程序获得通过。

第10条

1、对于工会的发起者及行政人员、工作人员,要求其不曾被刑法第30条第1、

2、3款所定罪,他们应按他们的公民权行事。

2、对于外籍人士,需至少在喀麦隆共和国国土上生活5年。

第11条

1、工会的登记以下列方式进行;

(1)向工会登记员提交工会及其章程的登记申请,附上两份章程和一份领导人及其职务的名单。

(2)工会登记员接收申请,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核,铕,将工会及其章程进行登记。如果超过此期限未予回复,视为登记有效。

(3)工会登记员对同名,或具有已登记过的名称及相似的名称,或有易引起工会人员及第三方人员误解的工会名称不予登记。

2、对于登记证的形式,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12条

1、如果登记申请不符合要求,工会登记员应将自己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请其重新申请。

2、收到新的申请以后工会登记员或进行登记,或拒绝登记,但应在30天内将拒绝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13条

1、下列情况下,工会登记员可以取消工会的登记:

(1)以欺骗的方式取得登记证;

(2)已登记的工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或从事与章程不符的活动;

(3)已登记的工会不复存在。

2、在取消登记前,工会登记员应提前两个月通知有关工会,并对其所做决定进行说明。

3、工会登记员取消工会登记后,需将这一决定在官方报纸上公布于众。

第14条

对于各工会、工会成员,或各被认为被工会登记员取消或不予登记工会而受到损失的人,在接到这个决定通知后30天内,可将其争议提交行政法院进行裁决,可对裁决进行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工会登记员有权旁听。

.第二章工会章程

所有工会章程必须含有以下内容:

1、工会名称及地址。

2、工会创立的目的。

3、收入的去向,会费中用于社会事业的份额。

4、制定、修改、废除章程的方式。

5、任命及罢免其领导人及对其成员制裁的方式。

6、禁止选举不能用法语或英语阅读和书写的人为主席、书记、司库及其它类似

职务。

7、列出成员名单及其工作、职业或正常活动,如果有,列出他们的雇主名称。

8、关于资金或银行存款所在地,及其经常的核查单,至少有年终核查情况的条

款。

9、要有司库全面、正确的会计帐薄,由称职人员对帐目定期核查,每年至少一

次向询问情况的成员通报由称职会计做出的收支情况表。

10、工会解散方式及其财产的移归,后者无论如何不能在成员中瓜分。

第三章关于工会其它有关条款

.第16条

1、所有登记的工会必须有一个可以联络,并可以收到通知的处所。这一处所使用后

30天内必须书面通知工会注册员。如这一处所变更,也需在30天内将新处所通知工会注册员。

2、登记后的工会正常运转三个月仍无固定处所,则将按下面第一六六条中的规定进

行责任追究。

.第17条

行业工会享受公民资格,有权进行诉讼,不需任何批准,其有权有偿或无偿地拥有动产和不动产。

第18条

1、行业工会可进行:

(1)在各种司法面前,行使有关涉及直接或间接损害他们所代表职业的共同利益的事实的民法部分的一切权力。

(2)将其收入的一部分用于为劳动者建房,购置体育文化用地或会员用地。

(3)创立、管理或补贴下列职业事业;福利机构、博爱基金、实验室、实验场、教育科学、农业、社会事业、与职业相关的教学与出版。对于其所拥有的会议室、图书馆、职业培训课所需要的动产和不动产,是不能扣押的。

(4)为生产者和消费合作企业提供津贴。

(5)与其它工会、公司、企业或个人签署合同或协议。

2、如果章程允许,在不能以红利方式分配盈利的情况下,可进行:

(1)购买用于会员租赁,出借或分摊从事职业所必需的物品,尤其是原料,工具、仪器、机器、化肥、种子、植物、动物、牲畜饲料;

(2)为个人劳动或工会所开发的产品销售提供免费撮合调停,即使不在自己名下

或不在自己责任内,以展览、宣传、广告、征订、发运等形式为销售提供方便。

第19条

对于受工会委托的人员为解决劳动纠纷而采取的行动,只有在这个行动引起了另外一个人劳动合同的中止的情况下,和构成对别人自由支配其资产和干涉其工作权力的情况下,才对此人进行追究。

第20条

1、行业工会的代表性质,由于需要如此,由劳动部长根据下列情况确认:

(1)劳动者工会,根据其参加人数;

(2)雇主工会,根据雇有劳动者的人数。

2、工会鼓动的任何针对此方面决定的对抗情绪,归属行政法管辖范围。

第21条

1、雇主可以从劳动者应得收入中直接提取劳动者应交纳的正常工会会费,并立即支

付给劳动者指定的工会组织。

2、只在下列情况中允许从收入中提取会费:

(1)有关雇主和接收提取会费的工会之间曾签署此项协议;

(2)劳动者在交付雇主和工会的同意表格上签字表示同意,如果其本人不会读、写,则需按上手印。

3、另外:

(1)劳动者的同意可以随时解除,这种解除在提出的日期当月开始生效;

(2)这种同意以默认顺延的方式延续,除非会费的数额有所变化;

(3)雇主提取会费所发生的费用可由雇主与工会就此问题达成协议,由受益的工会偿还。

第四章工会联盟

第22条

1、正规成立的行业工会可以为上述第三条述及的共同目的进行自由协商。

2、工会可以组成联盟,无论以何种形式和名称,这些联盟必须满足前几章的有关条

款。

3、联盟的章程必须另外规定参加工会联盟的各级代表机构所应遵循的条款。

4、工会联盟享有行业工会的所有权力和保护条款。

标题三劳动合同

第一章个人劳动合同

第一节总条款

第23条

1、劳动合同是指,一个劳动者在雇主的领导和管理下从事职业活动时,为得到劳动报酬,而签署的一项契约。

2、可自由签署劳动合同。

第24条

1、无论签署合同地点在哪里,合同中一方或另一方的住所在何方,对于在喀麦隆生效的所有劳动合同,均需遵守本法条例。

2、对于根据其它法律而签署的劳动合同,对于其中必须在喀麦隆执行的部分,须同样遵守本法条例。上一条例不适用于在喀麦隆执行临时任务且不超过六个月的的外籍劳动者。

3、除了第27条中规定情况外,合同的存在须采用签字双方能接受的形式,可通过各种方法将用来证实合同的存在。

4、对于书面合同,免除一切印花税和签证税。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签署和执行

第25条

1、劳动合同的签署分为限期或不限期。

(1)对于限期劳动合同,是指预先经双方同意且规定了期限的合同,期限不能超过2年,合同到期后,可用同样的期限来续签合同。下列合同被视为限期劳动合同,但不能续签。

--合同期限取决于将来发生事件的合同,其中一些合同的完成并不只取决于双方的意愿,应在合同中应明确指出。

--针对一项工程而签署的合同。

(2)不限期合同系指未预先确定期限的合同,可按一方或另一方的意愿随时中止合同,但除了下述第34条预先通知条例规定的情况。

2、对于外籍劳动者的合同续签,需经劳动部长批准。

3、喀麦隆籍劳动者的限期合同与同一公司只能续签一次,续签期满后,如果劳动关系依然持续,合同应改为不限期合同。

4、对于上述条例,在招聘从事下列工作的劳动者时,不适用:

(1)或因合同临时中止,或因需要替代一个暂时缺勤的劳动者,以补替缺勤或解除合同的劳动者为目的,或某个待完工工程因需要补充劳动力为目的的临时工作。

(2)为了应对企业业务量增涨和意外活动的增加,预防紧迫意外而实施的紧急工程为目的,以组织抢救,或以对危胁劳动者生命安全的设备装置和企业建筑进行维护为目的的临时性工作;

(3)与企业业务在天气性、周期性相关的季节性工作。

5、针对上述提及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在国家劳动和咨询委员会提出意见后,将以法令形式进行确定。

第26条

1、第25条第4款中所涉及的劳动者,可被从事临时性工作的企业所雇用。

2、以给用人单位提供由他雇用和支付的劳动者为专营活动的所有自然人或法人,被称作临时工作雇主。

3、上段提到的劳动者只能从事在第25条第4款中明确规定情况下的短期工作。

4、对于开办临时工作企业,须事先征求劳动部长的同意。

5、临时工作企业与为使用者提供的劳动者必须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6、为有人单位提供每一个劳动者,临时工作企业须与用人单位签署用人合同。

7、本条执行办法由国家劳动与咨询委员会提供意见后以法令形式确定。

第27条

1、凡在劳动合同中有超出三个月的期限条款,或需劳动者离开住地外出工作的均须签署书面合同,并将一份副本送劳动管辖监察员。

2、涉及外籍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执行前,须经劳动部长同意。

3、由雇主申请批准,如不予批准,则合同无效。

4、如劳动部长在接到批准申请之后两个月内未予答复,则该申请被视为通过。

5、本条执行办法由国家劳动与咨询委员会提出意见后以法令形式确定。

第28条

1、在雇主和劳动者为签署最终合同时,应先商妥劳动者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其次商定在雇主处的劳动、生活、酬劳、卫生、安全和气候条件。称作为试用。

2、试用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考虑到职业的技术和习惯,它不能超出考验被雇人员需要的期限签署。无论如何,试用期不可超过六个月,对于企业招聘的干部,其适用延长至八个月,包括续签。

3、招聘、路途、培训和实习等时间不计在试用期内。

4、无论是什么动机,无论中止工作的原因如何,外出劳动者的返家费用由雇主负担。

5、试用到期后继续延长而无新签合同,则被视为最终雇用并从试用期始计算。

6、试用方法由国家劳动合同与咨询委员会提出意见后,劳动部长以法令形式确定。

第29条

1、由企业领导人制定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其内容限制在只涉及符合常规和纪律程序的劳动技术管理制度,涉及企业正常运转必须的卫生和劳动安全制度。

2、所有其它条款,尤其是关于报酬的条款,除了第68条4款列举的情况外,均视为无效。

3、内部制度由企业领导提交职工代表和劳动管辖监察员通过后才生效,后者可以撤出或修改同法规相抵触的有关条例。

4、内部制度的上报、提交和张贴方法,以及有多少企业劳动者时该制度才有必要存在的问题,由国家劳动与咨询委员会提出意见后,劳动部长以法令形式确定。

第30条

1、禁止雇主实行罚款制度。

2、对于雇主建立在其纪律权力之上,在扣除工资制裁方面,是将不再提供服务的劳动者解雇。

3、如未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则解雇无效。

(1)最终确定自宣布之日起,最多不超过8个工作日。

(2)书面通知劳动者,并向其告知理由。

(3)48小时内向劳动管辖监察员通知。

4、如果证实的理由被法院判为不充分,劳动者将得到相当于失去工资部分的补偿。除了工资损失之外,如果劳动者能够出示证据证明他由于此受到了不同于的其它损害,也可得到补偿。

第31条

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劳动者的所有职业活动均属于为雇主而服务。然而,允许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从事不与本公司竞争,和不损害已商定正常工作的其它职业活动,如有相反的协议不在此例。

2、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已中止合同的劳动者不能为自己或为他人从事与雇主竞争的活动,此项协议可写入条款中:

(1)如果合同中止前,雇主已支付劳动者从居住地到工作地的交通费用;

(2)中止合同的原因,是因为劳动者在工作中出现了严重的失误。

3、此项禁止使用范围为工作地周围50公里,其期限不超过1年。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暂停和终止

第32条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可暂停执行:

1、无论动机如何,因雇主服役,企业关闭。

2、无论动机如何,雇主处于服兵役阶段或在应召服兵役中;

3、劳动者生病缺勤期间,对于病情诊断,须经雇主批准,或国家承认的医院或医生开具,其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这个期限可延长至新替工到来之时。

4、第84条规定的产假期间。

5、第30条规定条件的解雇期间。

6、第91条规定的职工教育培训假期期间。

7、因劳动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停工期间。

8、根据协商任命和选举等政治行政活动期间。

9、劳动者在监护、扣押期间。

10、因更换住所的原因,劳动者被其配偶召回,且不存在工作调动的可能性。这个期限规定为2年,根据协商也可延长。

11、不超过六个月的技术性罢工期间。技术性罢工定义为:由于突发事件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由于经济形势不景气所引发的企业或机构人员的一部分或全部集体中止工作。

第33条

1、在上述第33条第1、

2、3款所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是不限期合同,在缺勤时间等于或多于预先通知的时间的情况下,雇主需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预先通知补偿费;或者相当于在缺勤时间低于下列第34条规定的预先通知时间情况下,劳动者可主张要求支付其在缺勤时间内应收部分的报酬金额。

2、在同样情况下,如果合同是期限合同,补偿则在合同所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并须参照不限期合同确定的预先通知条文进行,工作资历以执行合同开始时计。在此情况下,暂停后不再延长原合同期限。

3、在技术性罢工和缺少集体议定书的情况下,补偿条件由国家劳动咨询委员会提出意见后,劳动部长以法令形式确定。

第34条

1、不限期合同可按其中一方意愿解除,但需由提议一方预先通知另一方,并须阐明理由。

2、预先通知以通知之日起开始计算。它不受任何暂停和解除条件所支配。在任何条件下,它不能计入劳动者假期。

3、预先通知期限及其条件将参照劳动者的工龄和他的职业等级来确定,由国家劳动咨询委员会提出意见后,劳动部长以法令形式确定。

第35条

1、在预先通知期间,雇主和劳动者须继续遵守他们之间的相互义务。

2、在预先通知期间劳动者可以在一周中任意选用一天时间用于寻找其它工作,既可以天数来计逄,也可使用小时数来计算,工资照付。

3、如果一方不履行该义务,另一方则不被认为受到预先通知期限的限制,但不影响申请补偿。

第36条

1、对于各种不限期合同的中止,如果没有预先通知,或没有遵守预先通知期限,负有责任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金额作为裣,具体金额为,相当于劳动者在未被遵守的预先通知期间应获得的酬劳和各种利益的金额。

2、然而,对于合同中止,在重大失误的情况下,也可不预先通知。但保留对重大失误评估的权力,保留有关法院对失误程度的评估权力。

第37条

1、在未发生重大失误的情况下,由雇主解除不限期合同,对于在该企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劳动者,有权得到解雇补偿,但它不同于应考虑工龄因素的预先通知补偿。

2、国家劳动咨询委员会提出意见后,由劳动部长以法令形式确认解雇补偿的计算和发放办法。

第38条

对于期限劳动合同,除重大失误,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双方书面同意外,不得提前停止。

第39条

1、随意中止合同应给予损害补偿。随意解雇,是指由于与劳动者意见不合,或因其加入或未加入某一工会引起的解雇。

2、有关法院在经过调查中止合同的情况和起因后可认定是否随意中止。判决书上必须注明由解雇一方所申明的理由。

3、在所有解雇情况下,雇主均须持有经其引证且具有法律性质的动机证明。

4、对于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应依据所有能证实存在和确定受损程度的基本材料来确定,特别是:

(1)如责任属于劳动者,还要视其技术水平和工种。

(2)如责任属于雇主,还要考虑该劳动者从事工作的性质、工龄、年龄和其它性质的权力。总之,损害赔偿金额不超过在企业工龄年限每年一个月的工资,总额不低于3个月的工资。

5、在合法解雇劳动者的情况下,雇主不需按固定格式拿出意见,损害补偿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

6、对于上一款提到的工资,是指劳动者最后12个月的月平均净工资。

7、对于这些损害赔偿,不同与违反预先通知补偿和解雇补偿。

第40条

1、上述34条1款不适用于因经济原因的解雇。

2、经济原因的解雇是指,由于经济困难、技术改造和内部调整,雇主出于与劳动者本身并无联系的一个或几个动机,而出现的取消或改变工作或改变劳动合同。

3、为避免出现经济原因的解雇,如果有职工代表,雇主应该召集职工代表,且在劳动管辖监察员出席的情况下,寻找其它方法,诸如:缩短工时、轮班、实行部分时间工作制、技术罢工、调整各种奖金、补偿和其它利益,甚至降低工资。

4、在经过不超过30天的磋商之后,如达成协议,在各方及劳动管辖监察员签署的纪要中,应说明采取的措施及其时效。

5、如有劳动者书面拒绝上款所提出的解决措施,他将收到预先通知补偿并被解雇,如果满足相关支付条件,则还应给予解雇补偿。

6、

(1)如上述磋商未能达成协议,或者尽管采取措施,仍须解雇一部分人,雇主则须建立解雇秩序,但同时要考虑到劳动者的职业态度,在本企业的资历和家庭负担。然而,需要优先考虑的是职业态度。

(2)雇主应将建议解雇的劳动者名单以书面材料的形式通知给职工代表,同时注明选人标准,以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3)职工代表最多应在8天内给出答复,并书面告知雇主。

(4)对于雇主的通知与职工代表的回复,应立即送交劳动部长以取得仲裁。

7、除非职工代表的工作岗位被取消,否则,不可解雇职工代表,还须经劳动管辖监察员批准。

8、对于因协商解雇范畴而产生的费用,由雇主负责承担。

9、企业在2年内招聘时,如果职业类型相同,被解雇劳动者享有优先权。

10、由国家劳动咨询委员会提出意见后,劳动部长将以法令形式确定本条实行办法。

第41条

在需要解除第27条第2款规定的合同时,雇主须在15天向批准该合同的权力机关进行通知。

第42条

1、

(1)在雇主提议做出相关变更时,尤其是关于继承、出售、合并、改变资金、成立公司等方面的变更,对于正在执行的所有合同,自改变之日起,在新雇主与企业人员之间继续生效。它的解除只能在本节有关条件与形式的规定之下进行。

(2)上段不可适用在下列情况下:

--企业变更业务领域;

--在变更前,劳动者可向劳动管辖监察员表明他们的期望,在根据其自身的权力向其支付解雇金后,可被解雇;

(3)对于企业的转让,除非是不可抗拒因素的原因,否则,不能免除雇主遵守本节条例的义务,对于倒闭和司法清算,不将其视为人力不可抗拒因素。

3、在劳动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可按任何一方提议进行修改。

(1)如果雇主提议的修改确是有益的,但被劳动者拒绝,因此而造成的解除合同,雇主没有责任。对于所提议修改,经证实无益于企业,则解除被视为滥用。

(2)如果劳动者提议的修改确是有益的,但被雇主拒绝,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辞职可解除合同。

第43条

第34条至42条规定不适用于试用合同,它可以不经预先通知便解除,一方不能向另一方要求补偿。有相反协议不在此例。

第44条

1、合同到期后,无论它解除的动机如何,在劳动者离去前雇主应发予其工作证明,上面须注明进、出日期,曾经从事的工作种类及其日期。

2、对于此证明,无须缴纳所有的登记税和印花税,尽管上面写有“义务清讫”或其它字样,它既不承担义务,也不代表收据。

第二章学徒

第45条

学徒合同为工业、商业、农业或手工机构领导对某人进行全面的职业方法培训,此人必须接受他受到的指导,并以以学徒为目的从事交予他的工作。

第46条

学徒合同必须形成书面形式,否则无效。免除所有印花税和登记税。

第47条

对于它的资金和形式条件,实施、解除条件和后果,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将由国家劳动咨询委员会提出意见后以法律形式确定。

第三章包工

第48条

包工头系次雇主,他独自招聘其需要的劳动力,他同雇主签署书面合同以承包价实施某项工程或提供某些服务。

第49条

1、在雇主的车间、仓库或工地上施工时,如包工头无力兑现他对劳动者的义务,则由雇主代替其兑现。

2、在雇主的车间、仓库或工地以外的地方进行施工时,如包工头无力支付,雇主负责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3、如果劳动者的利益被损害,则直接向雇主索赔。

4、然而,上述1、2、3条不适用于包工头曾进行商业登记和持有有效营业证的情况。第50条

1、他负责实施工程的车间、仓库和工地,包工头须在长期在此公示其姓名、地址、包工头身份、雇主姓名地址和工作时间。

2、如工程系在雇主的车间、仓库或工地上进行时,亦须公示。

第51条

雇主须公示所有与他签署合同的包工头名单。

第四章集体协议与机构协议

第52条

1、集体协议系旨在,或在某一企业或一集团企业内部,或在某一行业内部,调整雇主们与劳动者职业关系的契约,它的签署是关于:

--以某一个或某几个劳动者工会代表,或某一工会联盟的代表为一方;

--以某一个或某几个雇主工会或其它雇主组织代表,或一个或几个雇主个人为另一方。

2、在集体协议中,可以纳入比法规更有利于劳动者的条款,但它不能与公共秩序有关条款相抵触。

3、集体协议确定其实用范围,它可以是全国的,也可以是省间的或地区的。

4、劳动部长收到有关法院工会注册员发出的集体协议收妥通知书后,即可要求官方报纸予以免费刊登协议全文。

5、在刊登前,劳动部长可要求签字方修改或删除文中有关与法规相抵触的条款。

第53条

1、根据最具代表性的工会组织之一或由劳动部长的提议,对于在集体协议中通过正规途径确定的条件条款,适用于该协议所覆盖地域里或职业中的所有雇主和劳动者,并由国家劳动咨询委员会提出意见后以法令形式确定。

2、集体协议效力与制裁的扩展适用范围在该协议规定的期限与条件内进行。

3、在国家劳动咨询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扩展适用范围的法令可以在不删改该协议经济条文的情况下,在适用范围中排除与行业活动情况不相符的条文。

第54条

1、对于扩展适用范围的法令,在签字方解体,集体协议失效时,不再适用。

2、当该协议或该协议有关条文与其实用范围中行业活动情况不再适应时,根据签字中的任意一方的要求,或由国家劳动咨询委员会提出意见后,经劳动部长提议,此法令可被废除,以终止集体协议或其部分条款的扩展适用范围的效力。

第55条

不存在劳动者或雇主工会组织时,或当其不能发挥作用,以至于在某一限定职业或行业活动中不能达成集体协议,经国家劳动咨询委员会提出意见后,以法令形式,或确定劳动条件、职业等级、行业或职业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或参照相同产业中某一行业的正在执行的全部或部分集体协议条款来执行。

第56条

1、所有扩展法令及取消扩展法令必须征求职业组织上全体相关人员意见,后者须在30

天内做出答复。

2、经国家劳动咨询委员会提出意见后,以法律形式确定征求意见办法。

第57条

1、对于涉及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机构的协议,可在以雇主或雇主集团为一方,以机构人员或几个机构相关人员的最具代表性的工会的代表为另一方之间签署。

2、机构协议旨在使集体协议的条款,尤其是分配条件、收入中的报酬计算方法、个人及集体生产的奖金、生产率的奖金等条款适应机构或几个相关机构的特殊条件。

3、它可以增加新条款和对劳动者有利的条文。

4、如果没有集团协议,只能用机构协议来确定工资及附属工资。

第58条

对于企业和公共机构和准公共机构的人员,如果其没有立法身份和特殊规定身份,那么,可参照本章条款签署集体协议。

第59条

当集体协议被法令扩展时,根据上款涉及的企业、公共机构和准公共机构的性质和活动,适用于上述企业和机构。

第60条

对于集体协议和机构协议的缔结与实施,根据其资金与形式条件,国家劳动咨询委员会提出意见后以法令形式确定上述资金与形式条件。

标题四工资

第一章工资概念

第61条

1、对于本法中所指定的工资,无论其名称和计算方法如何,是指,或者依据协议,或者依据相惯例与规定的条文,发放的酬劳和用现金计算的固定收益。它是根据劳动合同由雇主发予劳动者的关于完成或将完成的工作或服务的酬劳或收益。

中美劳动法区别 FAMILY AND MEDICAL LEAVE

中美劳动法中假期相关问题感想外国的劳动保障法福利保障总是给予无数的向往,美国的劳动保障在经济危机时作为一项措施,处理得当给予失业人生活保障,这是西方国家所推崇的福利政策,之后渐渐占据了大量的财政支出,使美国政府负担沉重。在美国作为一名失业者,他能够领取国家临时的生活补贴,但是这个时间是有限的,是在给予劳动者失业后还未找到工作期间的生活保障。我国对劳动者也有许多的保护措施,在现今大学里,我看到的是,国家政策对毕业生未就业时,鼓励创业,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劳动者创造财富。 在有限的时间,我对美国劳动法的学习不能很深入,也许只能浅浅而谈,又或是重点汲取它的思想。美国劳动法中FAMILY AND MEDICAL LEA VE 其实对这段文章主要写的具体规定并不是很明确具体,类似我们的总则一般的规定。Nothing in this Act or any amendment made by this Act shall be construed to discourage employers from adopting or retaining leave policies more generous than any policies that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under this Act or any amendment made by this Act.主要说明的思想是:在美国各州制定有关对劳动法的具体规定,只能在该法律规定的范围外作出具体规定,不能限制缩小劳动者的权益。这种立法基调在我们国内的一些法律规定中是经常的立法规制。美国是国际上公认的重视人权保障,妇女权益、劳动者权益、平等的国家。法律的规定也是比较严谨具体,美名远播。在美国作为一名劳动者,他们有着比较充沛的休假时间制度,也与国内的法定节假日休假有着完全不一样的表达方式。在美国常见的节假日名字都是:新年、马丁·路德·金诞辰纪念日、华盛顿诞辰纪念日、阵亡将士纪念日,跟我们的五一、十一不一样的名称。甚至在新总统宣誓就职日也会有劳动者的休假。但是美国因为是联邦制国家,法令的约束力是有限的没有强制要求私人企业、民间团体以及非营利机构严格执行,所以没有统一的规定。美国虽无法律明文规定员工有休假的权利,却有专门立法保护员工看病的权利。1993年通过的《家庭和病假法》这对休假做出了许多具体的规定,给予了劳动者休假的自由。 我们的了解美国人的生活的时候,经常会看到美国人能够去环游度假、能够陪子女父母旅游。我认为一个人有了足够的时间陪伴家人,会使得小家大家都更和谐。我国在休假上也有具体的规定在之前几年也对黄金周等重大假日进行过修

广西钦州市第三中学2018届高三上学期11月月考历史试卷

广西钦州市第三中学2018届高三年级11月份考试历史试卷 注意事项: 1.答题前填写好自己的姓名、班级、考号等信息 2.请将答案正确填写在答题卡上 第Ⅰ卷(选择题共48分) 本卷共12个小题,每小题4分,共48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 合题目要求的。 24. 右图是明末清初画家朱耷的写意花鸟画《荷花翠鸟图》,以下对于该作品的分析,正确的是 B.深刻反映了社会现实 C.生动表现了社会风俗 D.隐喻专制制度的没落 25.“此后20 年,中国经济奇迹般地腾飞,其政治基础、舆论基础乃至社会基础,均由邓小平同志那席南方讲话开始奠定。”上述评价主要是基于“南方讲话”() A.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 B.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 C.指导了怎样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 D.指明了社会主义的本质问题 26、鸦片战争中,英军坚船利炮是其能够取胜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在中国沿海作战也面临诸多不利条件,英国军官伯纳德(W. D. Bernard)指出:“对于中国沿海不完善的地理知识和缺乏准确的海图,给我们带来了无尽的困难。”这就意味着,英军面对的主要困难之一是缺乏对中国沿海地理知识的精准了解。但在战争过程中,利用停战,英军加强了对中国沿海和内河的水文测量,结果英军后期战争就变得非常顺利,没有受到地形的制约,这表明 A、英国侵略中国蓄谋已久 B、英国人对中国的地理认知影响了战争的进程 C、清政府腐朽落后导致中国战败 D、技术上的优势是英军获胜的最主要原因 27. 晚清官员卞宝第认为,“武夷北苑,夙著茶名……乃自各国通商之初,番舶云集,商民偶沾其利,遂至争相慕效,漫山遍野,愈种愈多。……等良田于硗确,置耕织为缓图。”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是 A.西方对华经济侵略始于第二次鸦片战争后 B.外商操纵市场使中国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C.洋商收购茶叶引起当地农业产业结构变化 D.中国传统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已基本瓦解 28、下面图表是八十年代英国家庭税前税后的收入表

印尼公司法中文版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 2007年第40号 关于 有限责任公司 全能上帝的恩赐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 考虑到: a.在创造繁荣社区的背景下,国民经济需要强有力的经济实体的支撑,其实现 基于社区、公平效率、可持续性、环保意识、独立、保障平衡发展和国家经济实体等经济民主的原则; b.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在即将到来的全球化时代下,面对世界经济 的发展与科学和技术进步,同时为商业世界提供一个强有力的基础,需要制定一项法律规范有限责任公司,以保证良好的商业氛围的实现; c.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之一,需要赋予其法律基础以促进基 于家庭精神原则的共同努力组成的国家发展; d.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1995年第1号法律被认为已经不再符合法律的发展和 社会的需要,因此其需要被一部新的法律所取代; e.基于上述的所提及a项、b项、c项、d项的考虑,需要制定一部规范有限责 任公司的法律。 考虑到: 1945年印度尼西亚宪法第5条(1)项,第20条以及第33条的规定 以下各方已一致通过: 众议院 以及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 已经决议 以确定: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在本法中,如下的术语具有下列的含义: 1.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指的是一个由资金的集合构成,基于一项协 议建立法人实体,以开展商业活动,其公司的法定资本划分为股份,并且满足本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2.公司机构指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 3.社会与环境责任指公司参与可持续经济发展所承担的义务,以提高生活和环 境的质量,其对公司本身、当地社区和社会也是有价值的。 4.股东大会,以下简称GMS,指的是享有未赋予给董事会和监事会权力的公 司机构,收到本法及章程的规定的限制。 5.董事会指,依据公司的目的和目标,具有为了公司的利益而管理公司的权力 和全面责任的公司机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能在法庭内外代表公司。 6.监事会和从事一般和/或特殊的监管责任的公司机构,按照公司章程,也向董 事会提供建议。 7.发行人指,依据资本市场领域的规定和法律,上市公司或者公开发行股份的 公司。 8.上市公司指,依据资本市场领域的规定和法律,符合股份数额和实缴资金数 额的数额标准的公司。 9.并购指一个或者多个公司为了并购其他现有的公司而采取的法律行动,通过 法律的运作,会导致被并购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转移至存续公司,而被并购公司的法人实体的状态消失。

中美劳动法的差异比较

中美劳动法比较 中美差异: 中美两国的劳动法在本质上是有很大的不同的。美国的劳动法更多的是强调人权问题。也就是说,同一份工作,你不能给张三的工资与李四的工资不一样。你不能对白人与有色人种的待遇不一样,你不能对男女区别对待。也就是说一定要公平。当然最低工资上是必须遵守的。其他就没有太多的要求了。企业在用工上是有很大的自由。对被解雇的员工,是政府来支付失业金的。 相关法案规定: 《公平劳动标准法案》规定40小时为每周基本工时,并要求超出40小时的加班时间支付加班补偿。 《平等工资法案》要求,如果男、女雇员在同等的工作条件下工作,并且技术水平、付出的努力和承担的责任相当,那么雇主应当向他们支付同等的工资。 最低工资: 目前,美国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为每小时5.15美元。这是美国最低工资的底线,如某一州规定了更高的最低工资,则以后者为准。大多数州的法律都规定了更高的最低工资水平,如纽约州为7.15美元;加州目前为7.50美元,2008年1月1日升为8.00美元。联邦法律和某些州的法律针对20岁以下的雇员规定了低于一般法定最低工资的特殊最低工资,称做“培训工资”或“青少年最低工资”。其中联邦法律规定是每小时4.25美元(但只适用于雇佣的最初90天,而且雇主不能用这类雇员来代替工资更高的雇员。 加班规定: 加利福尼亚州的加班规定要求雇主对1天工作超过12个小时的雇员支付相当于一般工资两倍的加班费。此外,适用白领雇员豁免规定的行政人员、高管或专业型职工如果工资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即月薪1994美元或年薪23,920美元),将不适用这一规定。此外,还规定,每日工作超过5 小时的职工应享受不少于30分钟的进餐时间,每日工作超过10小时的职工应享受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两次进餐时间。 工时限制与加班费规定: 美国法律中除规定每周标准时间为40小时外,对加班时间(相当于我国劳动法中的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没有硬性的规定。但对哪些活动属于“工作”,应算入工作时间,则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首先,并非只有雇主要求的工作才是上班,雇主允许的工作也是工作时间。譬如,职工在一天结束时为了完成未完成得工作或纠正一件错误,都属于工作,必须支付工资;因工作需要必须等待的时间也是工作时间;工作期间短时间的休息也必须算是工作时间;值班不超过24小时的职工即使在值班期间可以睡觉或做私事,也必须按工作时间对待;值班超过24小时的职工如果可以享受固定的睡觉时间和雇主提供床位,睡一夜的觉而不被打断,而且职工同意,者可以将睡觉时间从工作时间中排除。 凡是雇主在每个工作周工作超过40小时,雇主就必须对超过40小时的工作时间支付相

劳动法中英文对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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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业务法律资讯——印尼

东盟业务法律资讯 2013年第04 期(总第7 期) 主编:谭家才韦龙艳 编委(排名不分先后):刘逸星吴晨尧谭家才王俊(顾问)蔡昶邓炜姚喜沈伟亮董君明

东盟业务法律资讯2013年第04期 2 速 览 业界动态 中印交往动态 印度尼西亚国家介绍 印度尼西亚法律制度 法律体系 立法体系 贸易法 投资法 海关管理法 外汇管理法 税法

东盟业务法律资讯2013年第04期 3 知识产权法 劳动法 印度尼西亚国家文化 【业界动态】 ○我所律师拜访印尼、菲律宾、马来西亚以及泰国多家律师事务所 近日,我所东盟团队负责人、合伙人谭家才律师以 及律师助理韦龙艳,分别拜访了印度尼西亚 MAKARIM&TAIRA S.,MATARAM PARTNERS, ROOSDIONO&PARTNERS 多家律师事务所、菲律宾 ACCRALAW 律师事务所、菲律宾ROYNO TIU DOMINGO & SANTOS LAW OFFICE, 菲律宾MOSVELDTT 律师事务所、马来西亚ZICO LAW 律师集团、泰国W ATSONS FARLEY AND WILLIAM’S PARTNER 律师事务所以及泰国LS HORIZON LIMITED 律师事务所。我所律师就共同开发东 盟法律服务市场问题与上述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合伙人分别进行了沟通与交流。 双方还就共同构建东盟法律服

东盟业务法律资讯2013年第04期 4 务平台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上述律师事务所皆为其所在国的知名律所,曾多次荣 获包括钱伯斯亚太地区一流律所在内的诸多荣誉,具有 丰富的业务资源以及成熟的运营模式。我所与上述所的 合作将有利于我所对于东盟地区业务的拓展,并进一步 提升我所在东南亚地区的影响力。

《劳动就业法》练习A卷及答案

劳动就业法练习卷(一)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答案中,各有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请把正确答案的字母填在题中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20分) 1、劳动保护法的内容是() A.工作地的安全设施、卫生规则和管理制度 B.工作秩序 C.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D.劳动者的权利 2、下岗职工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原用人单位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藉此变更劳动合同,替代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3、“在一定期限内的最低劳动报酬支付标准”被称为() A.最低工资 B.最低福利 C.最低救济 D.最低保障 4、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在集体协商中,职工民主推举的谈判代表,须得到( )以上职工的同意。 A.五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半数 5、劳动者甲与所在的A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这将引起他们之间劳动 法律关系的() A.产生 B.变更 C.解除 D.终止 6、过高的社会保障水平会造成政府负担过重,不利于生产发展,过低的社会保障水平则会损害劳动者积极性。因此() A.实施社会保障的关键是政府 B.加强制度建设是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关键 C.社会保障要本着兼顾发展生产与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原则执行 D.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原则,实行社会保障制度 7、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 A.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 B.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社会优抚 C.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医疗保险 D.社会优抚、失业保险、社会福利、商业保险 8、社会保障体系和扩大再就业之间的关系是() A.社会保险体系能为扩大再就业提供契机 B.扩大再就业能保证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 C.社会保障体系是解决就业矛盾的有效途径 D.社会保障体系对劳动力市场起着“加速器”和“催化剂”的作用 9、根据《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法定年限以上,当事人

印尼劳动法关于工资工时和福利的规定

印尼劳动法关于工资工时和福利的规定2010 工作时间 条款77 (一) 所有企业必须遵守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二) 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1)应该遵守如下规定a)每天工作7个小时,每周工作40 个小时,每周工作6天;b)每天工作8个小时,每周工作40个小时,每周工作5天。 (三) 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2)不适用于某些部门或者某些类型的工作。 (四) 关于某些商业部门或某些类型工作的工作时间的规定:必须根据相关部门的决议。 条款78 (一) 要求工人在条款77(二)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加班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 工人自愿加班。 b) 每个工人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周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4个小时。 (二)企业要求工人加班的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三)关于加班的规定b点不适用于某些部门或者某些类型的工作。 (四)关于加班和加班工资必须由相关部门决定并详细说明。 条款79 (一)企业有责任允许工人休息和请假。 (二)休息和请假时间应该包括:a)连续工作4个小时可以休息不少于半小时,并且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b)一个星期工作6天后,休息时间不少于1天或者一个星期工作5天后休息时间不少于2天。c)如果工人连续工作12个月则年休假不少于12 个工作日;d)长假不少于2个月,连续6年在同一家企业工作的工人如果连续连年都没有休假,则可以在第7年和第8年各休息一个月的长假。此规定适用于每6年工作期。 (三)关于休息和请假的规定必须由劳动合同,企业管理条例和集体劳动合同来决定并且详细说明。 (四)关于长假的规定只适用于在某些企业工作的工人。 (五)(四)中提到的某些企业由相关部门决定并详细说明。 条款80 企业有责任向员工提供足够的机会进行宗教信仰需要的祈祷和祷告。 条款81

商务谈判论文-tpp谈判

摘要:10月5日,泛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在美国亚特兰大的谈判中取得实质性突破,参加谈判的12个国家在谈判会议后召开共同记者发布会,表示就TPP协议达成一致。经过5年半的交涉,一个涵盖约8亿人口,占世界GDP总值比重约4成的全球最大自由贸易区诞生。TPP协议由美国主导,谈判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等所有12个谈判参与国一起决定的领域;二是诸如某种物品关税减免等双边磋商领域。跨越5年多的谈判,究竟涉及哪些内容?TPP协定对中国有什么影响,未来中国是否会加入?本文主要就这些问题对tpp谈判进行研究。 关键字:tpp谈判、影响、应对措施、策略 一、引言 TPP前身是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P4)最初是由新加坡、新西兰、智利和文莱4个国家于2005年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框架内签署的小型多边贸易协议。但与过去的经济合作协议不同,TPP增加了“战略合作”内容,涵括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标准、环境标准、增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内容。截至2015年,成员有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越南、新西兰、智利、墨西哥和秘鲁。其经济规模占全球经济总量的40%。 二、TPP谈判的内容 1.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1)根据第3条货物贸易的规定,各成员分阶段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没有例外品目,全部实现贸易自由化。其中,第3条第4款规定,除有其他规定外,在协定生效之际,对其他缔约国的关税全部废除。最终废除关税的期限是新加坡在协定生效的当年即2006年,新西兰和文莱在2015年,智利在2017年。另外,根据2001年生效的新加坡-新西兰FTA和新加坡-文莱FTA,新加坡与新西兰、新加坡与文莱都按原协定规定的时间提前实现贸易自由化。 (2)根据第4条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只有符合原产地规则的产品才是贸易自由化的对象。符合原产地规则的产品一是完全取得或生产的产品,二是符合关税编号变更标准或累计附加价值超过45%的产品,即(总价额-非原产材料的价格)/总价额×100% ≧45%。其中,总价额是按FOB计算的交易价额,非原产材料的价格是按CIF计算的交易价格。原

灵活用工时代o2o平台下中美劳动关系的认定(附真实案例)

灵活用工时代,O2O平台下中美劳动关系的认定(附真实案 例) O2O平台模式下比较中美劳动关系的认定■作者|杨傲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已获得作者授权,禁止其他媒体未经授权转载▼所谓O2O是指:Online to Offline (线上到线下),即线上商店线下消费,商家通过免费开网店将商家信息,商品信息等展现给消费者,消费者在线上进行筛选服务并支付,线下进行消费验证和消费体验。这样既能极大地满足消费者个性化的需求,也节省了消费者因在线支付而没有去消费的费用。商家通过网店信息可以传播得更快,更远,更广,可以瞬间聚集强大的消费能。 Uber Technologies, INC(“优步”), 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加利佛尼亚旧金山的风险投资创业公司和交通网络公司。优步的运营方式就是通过O2O的模式,即乘客通过优步公司APP软件预订用车服务,司机在软件平台上接收订单,以移动应用程序链接乘客和司机,完成租车及实时共乘的服务。优步的业务现已经覆盖全球55个国家,300多个城市。2015年6月3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劳动委员会对Barbara Ann Berwick(司机)诉优步科技公司(美国特拉华州的公司)做出裁决,确认Berwick与优步存在劳动关系。美国加利福尼

亚劳动委员会主要观点认为:虽然案件中一些因素可以显示Berwick(司机)是独立承包商(Independent Contractor),但是最关键在于司机所从事的工作或业务并未脱离优步公司的业务范围。相反,他们的工作正是优步公司业务的基本业务内容,优步公司获得需要打车服务的客户并提供代表优步公司的工作者执行这项服务。此外,虽然优步公司并没有对司机工作的细节进行监督管理,但如果优步公司对于整体的运营保持普遍性的控制,司机的工作职责是整体运营的一部分,那么双方就将建立起劳动关系,优步公司没有必要对这种工作性质的司机工进行全面控制管理。因此,美国加利福尼亚劳动委员会裁决Berwick与优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优步公司按照国家产业福利委员会9-2001号令及《劳动法》第510条的要求,按劳动关系,支付Berwick工作时间内的工资及加班工资。[1] 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e代驾),是一家与优步业务模式类似,通过移动互联网提供代驾服务的公司。2015年2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司机)与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上诉人(代驾司机)工作时间灵活安排,其选择亿心宜行公司所开发的手机软件或推送的电话信息为客户提供代驾服务,亿心宜行

印尼劳动法

1.印尼只允许引进外籍专业人员,不允许引进外国普通劳务。在保证优先 录用本国专业人员的前提下,允许外籍专业人员依法获得工作许可进入 印尼。受聘人员可以申请居留签证和工作准证。 印尼负责外国人工作许可管理的是移民局,外国人必须向印尼大使馆申请工作签证,通过雇主办理劳工部工作准证,并在抵达印尼后规定时间内办理临时居留等手续。 手续:受聘的外籍专业人员到达印尼前必须履行下列手续:印尼公司聘用的外籍专业人员向印尼政府主管技术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劳工部批准;到移民厅申请签证。 申请:外国合资公司聘用的外籍人员须向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提出申请,内容为:(1)雇主的姓名和在印尼的地址;(2)聘用人员的姓名和地址;(3)简述拟聘用人员就任的职位、聘用期限、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4)雇主拟议或执行中的培训印尼人未来胜任该职位的计划;(5)有关部门的介绍信。 2.凡在印尼工作的外籍人士每月需缴100美元作为职业训练基金。(外 企的外籍人员仅限于管理人员和当地不能提供的技术人员,要求外企必 须雇佣一定数量的当地人员并对当地雇员进行培训,为此,外企须按外 籍人员数量,每一位每个月交纳100美元作为当地人员培训费。)印尼 《商业机构法令》第三章第5条规定,批发商在雇佣员工时,最多可雇佣10个外 籍员工作为专家或管理人员,且每雇佣一个外籍员工须至少雇佣3个印尼籍员工。 外籍雇员必须是大学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且必须在其即将服务的领域有3年以 上的工作经验。该章第7条还规定,零售商最多只能雇3个外籍员工,且须受上 述同样的限制。

(2)、劳动法主要规定: 1、离职金:9个月工资; 2、工作时限:每周40小时;a)每天工作7个小时,每周工作40个小时,每周工作6天;b)每天工作8个小时,每周工作40个小时,每周工作5天。b) 每个工人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周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4个小时。 3、童工:准许雇用童工工作,每日以3小时为限。 4、临时工:合同临时工以3年为限; 5、休假:连续雇佣工作满6年的劳工可享受2个月的特别休假(但服务满第7年及第8年时,开始享受每年休假1个月,但在此2年期间不得享受原有每年12天的年假。另,特别休假期间只能支领半薪)。 6、2009年印尼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18美元,可随物价等因素的变化进行调整。

BVI-公司法-中文版

BVI-公司法-中文版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公司法1984年(修订版) 目录 第一部分简称和注释 第一条简称 第二条注释 第二部分公司的设立 第三条成立 第四条成立的限制 第五条国际公司的要求 第六条不符合第五条规定要求的后果 第七条个人责任 第八条营业目的 第九条权限 第十条公司行为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公司名称 第十二条公司组织大纲 第十三条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登记 第十五条公司注册证书 第十六条公司组织大纲和公司章程的修改 第十七条为社员准备的公司组织大纲和公司章程的副本第三部分资本和股利第十七条A 分派股票的权限 第十八条股票对价的完全支付 第十九条股票对价的种类 第十九条A 股票的没收 第二十条股票对价的金额 第二十一条零头股票 第二十一条A 以几种货币表示的授权资本 第二十二条股本和盈余额帐户 第二十三条股票的盈余 第二十四条授权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第二十五条分割和合并 第二十六条股票的特征 第二十七条股票证书 第二十八条股票登记册 第二十九条股票登记册的修正 第三十条记名股票的转让 第三十一条不记名股票的转让 第三十二条没收股票 第三十三条取得公司自身的股票 第三十四条法律资格欠缺的库存股票 第三十五条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第三十六条股利 第三十七条资产的增值

第三十七条A 股票的抵押 第四部分注册办公室和代理人 第三十八条注册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注册代理人 第四十条本条已废除 第四十条A 注册代理人登记册 第四十一条违反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应处的罚款第五部分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和清算人 第四十二条董事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董事的选举、任期和免职 第四十三条A 非强制性的董事登记册 第四十四条董事的数量 第四十五条董事的权力 第四十六条董事的报酬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议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议的通知 第五十条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 第五十一条董事的同意 第五十二条董事的代表人 第五十三条高级职员和代理人 第五十四条谨慎的标准 第五十五条对记录和汇报的信任 第五十六条利益的冲突 第五十七条免于受罚 第五十八条董事责任险保险 第六部分对社员和债权人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社员会议 第六十条社员会议的通知 第六十一条社员会议的法定人数 第六十二条社员的投票 第六十二条A 表决信托 第六十三条社员的同意 第六十四条给社员的通知的送达 第六十五条给公司的传票等的送达 第六十六条帐簿、记录和公章 第六十七条检查帐簿和记录 第六十八条普通合同 第六十九条公司成立前订立的合同 第七十条支付或转让合同 第七十一条A 非强制性的抵押登记 第七十一条本票和汇票 第七十二条代理人的权限 第七十三条证明或认证

美国劳动法中有关工资、 工时的基本规定

第●1节 美国劳动法中有关工资、 工时的基本规定 一、概论 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对于雇员来说,它是正常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对于雇主则是其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一位美国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生产固然可以凭借机器无休止运作,但除非已经出现全自动而无须人工操作或监控之机器,否则,生产过程将总是与劳动者的工时密切结合。另外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工时是为了工资而必须付出劳动的时间范围,付出多少时间可以换得多少工资固然重要,但能留给自己及其家人多少时间以及是否能参与社会生活也同样重要。可见,工资与工时是劳动关系的核心内容,也是劳动基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4年通过的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枠中对工资、工时,加班时间和加班费做了一般性的规定。对最低工资标准则授权地方法规按照本地区的实际经济情况来确定。但是,我国关于工资工时的立法并不完备,劳动合同中工资与工时的内容还主要由双方协商确定。而劳动者在我国并没有有效可行的集体谈判、集体合同制度的保护,这往往使劳动者处于劣势。

美国工会入会比率并不高(在近年来还出现逐渐下降的趋势),因此在美国,对雇员工资、工时方面权利保护的任务主要由组成劳动关系基准法的各种成文法来承担。了解和研究美国关于工资、工时的立法有助于完善我国劳动法制度、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以下将对美国工资、工时立法的立法框架与基本规定作以简单介绍。 二、立法框架 (一)枟公平劳动标准法案枠 美国关于工资、工时的立法体现在历年来联邦国会与各州议会通过的多部单行法中。其中最重要的是1938年通过的枟公平劳动标准法案枠(TheFairLaborStandardsAct,简称FLSA)。它最初的立法目的在于以尽可能低的工资(仅能维持生存)提供最大数量的工作岗位,使美国走出经济大萧条。这部法律规定了40小时为每周基本工时,并要求对超过40小时的加班时间支付加班补偿,这就相当于对没有雇佣更多的雇员来完成工作而要求现有雇员加班的雇主制定了成本上的惩罚。换句话说,就是促使雇主雇佣更多的雇员而不是增加现有雇员的工作时间。这部法律中关于使用童工的规定禁止将儿童作为工作场所廉价劳动力来源的做法。 负责枟公平劳动标准法案枠管理和实施的部门是联邦劳工部。联邦劳工部的雇佣标准管理部门是工资及工时司,该司主要负责发布关于枟公平劳动标准法案枠的规则及解释并进行必要的审查。除此之外,受枟公平劳动标准法案枠保护的雇员享有提起诉讼的私

喀麦隆劳动法(中文)资料

喀麦隆劳动法 第92-007号 1992年8月14日

喀麦隆 劳动法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四日第92-007号法律 目录 标题一总则 (3) 标题二行业工会 (3) 标题三劳动合同 (7) 标题四工资 (15) 标题五劳动条件 (19) 标题六劳动安全与保健 (22) 标题七执行机构与方法 (23) 标题八职业机构 (25) 标题九劳动纠纷 (28) 标题十刑事 (33) 标题十一特殊、临时和最终条款 (34)

标题一总则 第1条 1、本法适用于劳动者与雇主双方的劳动关系,及后者与在其学徒之间的劳动关系。 2、对于本法中提及的《劳动者》,无论他的年龄与国籍,只要与法人或个人以报酬的形式产生雇佣关系,都将其定义为劳动者。对于法人或个人,无论是公共机构或是私有机构,都将其定义为《雇主》。在确定员工的资格时,不可将雇主和劳动者的法律身份因素考虑进去。劳动者的定义与雇主或职员的法律身份无关。 3、本法不适用于具有下列身份的人员: ●公职一般身份 ●法官身份 ●军人一般身份 ●国家安全特殊身份 ●监狱行政特殊身份 ●特殊条款涉及的其它行政附属机关 第2条 1、劳动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力。国家必须全力帮助每个公民找到工作,在公民得到工作后,国家应全力对其工作岗位进行维持。 2、工作是每个健康成年公民应享有的国家权力。 3、严禁强制工作。 4、强制工作指用某种处罚手段威胁某一个个人从事其所不愿从事的工作或服务。 5、然而,对于词组《强制工作》,其不包括: ●a)有关兵役法或规定中所要求的、或纯军事性质工程的工作或服务; ●b)在法律或规定中确定的属于公民义务的公众利益性质的工作或服务; ●c)作为法律判决结果的工作或服务; ●d)在遇到诸如战争、火灾、洪水、流行病、强烈动物流行病和动物、昆虫、有害植物 寄生虫入侵的自然灾害,以及使人民或一部分人民的生活或生存的正常条件陷入危险或可能陷入危险的情况,即不可抗拒情况下要求的工作或服务。 标题二行业工会 第一章行业工会的职能及构成

英文版 印尼所得税税法 - No.17.2000_incometaxlaw

CONSOLIDATION OF LAW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UMBER 7 OF 1983 CONCERNING INCOME TAX AS LASTLY AMENDED BY LAW NUMBER 17 OF 2000 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 Article 1 Income tax shall be imposed on any taxable person in respect of income during a taxable year. Elucidation Article 1 This Law regulates income tax imposition on Taxable Persons in relation to income received or accrued in a taxable year. Taxable Person will be subject to tax if that person receives or accrues income. A Taxable Person who derives income is called a Taxpayer under this law. A Taxpayer is taxed on the income received or accrued during a taxable year or a fraction of a taxable year, if the tax obligations commence or end in a taxable year. The term a taxable year under this law means a calendar year. However, a Taxpayer may use an accounting year which is different from the calendar year insofar as the accounting year has the period of 12 (twelve) months. CHAPTER II TAXABLE PERSON Article 2 (1) Taxable person consists of: a. 1) an individual; 2) an undivided inheritance as a unit in lieu of the beneficiaries; b. an entity; c. a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2) Taxable person comprises of resident and non-resident Taxpayer. (3) The term “resident Taxpayer” means: a. an individual who resides in Indonesia or is present in Indonesia for more than 183 (one hundred and eighty-three) days within any 12 (twelve) month period, or an individual who in particular taxable year is present and intends to reside in Indonesia; b. an entity established or domiciled in Indonesia; c. an undivided inheritance as a unit in lieu of the beneficiaries. (4) The term “non-resident tax payer” means: a. an individual who does not reside in Indonesia or is present in Indonesia for not more than 183 (one hundred and eighty-three) days within any 12 (twelve) month period, and an entity which is not established or domiciled in Indonesia conducting business or carrying out activities through a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b. an individual who does not reside in Indonesia or is present in Indonesia for not more than 183 (one hundred and eighty-three) days within any 12 (twelve) month period, and an entity which is not established or domiciled in Indonesia deriving income from Indonesia other than from conducting business or carrying out activities through a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5) A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shall be an establishment used by an individual who does not reside or is present in Indonesia for not more than 183 (one hundred and eighty-three) days within any 12 (twelve) month period, or by an entity which is not established or domiciled in Indonesia in the form of, among others: a. a place of management; b. a branch; c. a representative office; d. an office; e. a factory; f. a workshop; g. a mining and extraction of natural resources, drilling used for mining exploration; h. a fishery, animal husbandry, farm, plantation or forestry;

劳动合同法练习题

劳动合同法练习题

劳动合同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劳动法属于下列哪个法律部门?() A.民法商法 B.行政法 C.经济法 D.社会法 2.关于劳动法的性质,表述正确的是() A.劳动法以劳动者个人利益为本位 B.劳动法属于私法 C.劳动法属于公法 D.劳动法是具有公法私法兼容性质的法3.劳动法产生最早的国家是() A.英国B.美国 C.法国D.德国 4.劳动法中的“劳动”含义,不具有()A.人格从属性B.双方合意性 C.持续性D.无偿性 5.5.禁止歧视和特权,体现了劳动法的()原则 A.劳动权平等原则 B.劳动自由原则 C.倾斜保护原则

D.劳动者权利受保护原则 6.下列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权的是()A.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B.劳动者对所在单位领导的批评权 C.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D.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7.对劳动权表述不正确的是() A.劳动权是法定权利 B.劳动权是公民基本权利 C.劳动权的主体是劳动者,不包括劳动者团体D.劳动权涉及人权的各个层次,是一种综合权利 8.中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国务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作了具体规定,下面的做法不符合这一规定的是()A.某砖厂女职工董某怀孕期间,厂里安排她简单打扫清洁卫生,不再做搬运工 B.某企业为完成全年生产任务,便要求每个职工每天加班1个小时,怀孕达6个月的女职工刘某也不例外 C.某公司通知其女职工周某,鉴于她的孩子已满13个月,公司决定恢复她“三班倒”的工作

制 D.某矿山女职工肖某被安排到井下工作 9.国务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体现了劳动法的()原则 A.劳动权平等原则 B.劳动自由原则 C.倾斜保护原则 D.劳动者权利受保护原则 10.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范围的是() A.个体经济组织B.民办非企业单位 C.企业D.依法成立的合伙组织和基金会11.下列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范围的是() A.志愿者 B.企业停薪留职人员 C.兼职的在校大学生 D.家政公司的保洁员 12.下列属于《劳动合同法》主体的是()A.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 B.宾馆大堂经理

老杜看印尼之十六:被国人忽略的劳工法

老杜看印尼之十六:被国人忽略的劳工法2016-06-16 有人说,下雪的时候,一定要约自己喜欢的人出去,因为走着走着,就一起白了头!可是印尼这地方,最近总下雨,走着走着,脑袋就进水了。还有一些,走着走着,就湿了身。 借用这里一位老板发自内心的感慨:到印尼来投资,费了老牛劲,目标选好了,通往目标的道路也基本搞清楚了,就是路上充满了荆棘,时不时的妖魔鬼怪跳出来,扒你的皮,抽你的筋,吃你的肉,能够伤痕累累地跑到目的地算你命大! 很多事情,也不能全怪印尼人不友好,投资环境不友善,人家也不是求着你来,很多时候还得自身找毛病。在印尼越久,对这一点感触越深。 比如,如何对待印尼本地劳工问题,很多中国老板就没太注意,也不太想搞懂。 印尼有一部很完备的劳动法,也具有很强的执行力。很多时候,员工反而很强势,老板倒成了弱势群体。归根到底,就是有这部劳工法在撑腰。 细节决定成败。一些小事情看起来不起眼,真闹大了就不好收拾啦。感谢神华国华的杨欢女士分享她的经验,也是这家中国著名的电力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成功的案例。 文章仅就中资企业在印尼常见的劳资关系问题,以问答的形式通俗解释,文字较多,分两期发表吧,说得比较详细,但值得认真仔细看下去。 印尼员工工作时间规定及加班费如何计算? 2003年13号劳工法规定员工工作时间每周不得超过40个小时。朝九晚五的办公室一般没有问题,可以是每周5天每天8小时或者每周6天每天7小时(星期六5个小时)。而针对工程建设、倒班运行等就不太合适,每周不能超过40小时吗?那工期怎么抢?加班费怎么算?如果我是四班三倒的形式,我怎么算每周超没超过40个小时?加班费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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