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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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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1号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已经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第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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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六条国家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

第二章人体器官的捐献

第七条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第八条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第十条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第三章人体器官的移植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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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二)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

(四)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除依据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考虑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需求和合法的人体器官来源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

第十三条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并向原登记部门报告。原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2日内注销该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家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成功率、植入的人体器官和术后患者的长期存活率,对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估,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对评估不合格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遵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对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疾病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第十七条在摘取活体器官前或者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前,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应当向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提出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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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不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医疗机构不得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医务人员不得摘取人体器官。

第十八条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收到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意见:(一)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

(二)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

(三)人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症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经2/3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等,并与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确认除摘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保存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医学资料,并进行随访。

第二十条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死者的尊严;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应当恢复尸体原貌。

第二十一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除向接受人收取下列费用外,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一)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

(二)保存和运送人体器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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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药费、检验费、医用耗材费。

前款规定费用的收取标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订。

第二十三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

第二十四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将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订。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

(二)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

(三)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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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费用的,依照价格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

(二)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

(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一)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

(二)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或者胁迫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摘取人体器官的;

(三)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列举的情形的。

医疗机构未定期将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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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体器官移植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概述 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一)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排序原则 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二)禁止买卖人体器官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人体器官的捐献 一、人体器官捐献的原则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二、捐献人体器官公民的条件 基本条件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捐献意愿表示具体情形生前不同意捐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生前未表态捐与否死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表示捐献意愿 捐献志愿书公民应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并有权予以撤销捐献意愿 不得摘取情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活体器官接受人的条件 ①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②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人体器官的移植 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和条件

一、登记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二、条件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器官移植科资质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②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③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 ④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三、对人体器官捐献人的医学检查和接受人的风险评估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对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疾病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四、人体器官移植的伦理审查 程序 附审核内容 ①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 ②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 ③人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证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④表决:经2/3以上委员同意,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的书面意见。 五、移植的伦理审查及摘取器官要求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问卷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问卷 所在单位: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 1、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的原则。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遵守原则和。 3、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后进行。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 4、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 的原则。 5、医务人员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6、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7、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8、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9、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进行医学检查,对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疾病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10、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和 的个人资料保密。 二、判断题 1、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3、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不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经院方与器官捐赠人亲属协商同意后,可以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

4、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书面意见。() 5、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应当恢复尸体原貌。() 6、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7、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 8、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 10、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保存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医学资料即可,不需要随访。() 三、选择题 1、下列适用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有: A、骨髓 B、角膜 C、肾脏 D、细胞 2、《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于年通过施行。 A、2006 B、2007 C、2008 D、2009 3、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并向报告。 A、省卫生厅 B、中华医学会 C、卫生部 D、原登记部门 4、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 A、1/2 B、1/3 C、1/4 D、1/5 5、违反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A、3 5 B、5 7 C、8 10 D、2 6

关于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综述

关于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综述 摘要: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也日益成熟。许多的患者从器官移植技术中获得生命的延续。但是对于器官移植手术,人们存在巨大的争议。本文主要从器官移植过程中的伦理问题;手术后可能出现的的并发症及预防;移植技术的新发展;以及器官移植后的法律风险。四个方面对器官移植技术进行综述。关键词:人体器官移植、伦理态度、不相容器官移植、法律风险 (一)器官移植过程中的伦理问题 器官移植的含义:只将健康的器官移植到另一个人体内的手术,以取代患者体内已损伤的、病态的或者丧失功能的相应器官。在体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方面,有赞成和反对两种观点。赞成者认为:在不危害供者自身的生命及降低,自身生存质量的情况下,其出自完全自觉自愿,捐献活体器官,去帮助一个生命垂危的患者,并能拯救受者生命,是一种高尚,的利他行为。反对者认为,活体器官移植无论对受体还是供体都存在着风险。 第二方面,是提供器官的供者在什么情况下提供的器官:是否自愿或事先有无同意捐献器官的意愿?是否供者可以不需要这个器官而保持其生活质量?抑或供者已经不再需要所提供的器官? 第三方面,器官分配上的伦理问题。有限的移植器官供体如何分配,谁能先得到器官,由谁做出裁。根据什么原则进行裁决等。 第四方面,卫生资源分配上的伦理问题。器官移植手术费用昂贵,而且有些患者不能一次成功,即使成功存活的时间也不长,这就存在一个有限卫生资源如何合理分配的伦理难题。 (二)术后可能出现的的并发症及预防 在移植受者死亡的主要原因为免疫或非免疫因素引起的移植物失功阶段的阶段,恶性肿瘤的发生仅仅被认为是移植后的一种并发症。但是器官移植受者都应当被认为是恶性肿瘤的高危人群。 植后肿瘤的发生通常认为同免疫抑制相关,抗肿瘤免疫监视作用和抗病毒活性功能受到破坏是导致肿瘤发生的最主要原因。临床治疗中,黑色素瘤、肾细胞

人教版高中生物选修二练习:1.3人体的器官移植课时作业 Word版含解析

[课时作业]·达标 一、选择题 1.我国器官移植领域已步入哪一阶段() A.空白 B.临床试验 C.临床应用 D.临床技术改良 解析目前我国在器官移植领域已步入临床应用阶段。 答案 C 2.组织相容性抗原() A.由核酸组成 B.是位于细胞表面的 C.它能被浆细胞识别 D.不引起移植物抗宿主反应 解析组织相容性抗原是每个人细胞表面都带有的一组与别人不同的特异性抗原(简称HLA),就是白细胞抗原。如果将他人的器官移植到某个人身上,这个人的免疫系统就会认出“非己”成分而加以排斥。 答案 B 3.肾移植手术中,供体肾脏移植入受体腹腔后,必须和哪些结构相吻合() ①髂动脉②髂静脉③输尿管④尿道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③④ 答案 A 4.器官移植的成功,必须有各种成熟的技术作保证,下列哪项技术不是器官移植所必需的() A.克隆技术 B.血管吻合技术 C.低温保存技术 D.免疫抑制剂的开发利用 解析血管吻合技术可使供体和受体供血主干吻合,是实现血流再通的前提;

低温保存技术是保持离体器官长时间存活的技术;免疫抑制剂的使用大大提高了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成活的几率;克隆技术可以为解决供体短缺问题提供克隆器官,但不是器官移植所必需的。 答案 A 5.取一只小鼠的皮肤,分别移植到切除和不切除胸腺的幼年小鼠的身上,切除胸腺小鼠的皮肤移植更容易成功,这个实验结果说明对异体皮肤排斥起重要作用的是() A.造血干细胞 B.T淋巴细胞 C.B淋巴细胞 D.吞噬细胞 解析器官移植的最大障碍是免疫排斥,免疫排斥中起主要作用的是效应T细胞。效应T细胞是由T淋巴细胞和记忆细胞分化而来的。 答案 B 6.美国杜克大学医疗中心的一个研究小组曾在《科学》杂志上撰文透露,他们利用成年猪的动脉血管细胞和能够模拟胚胎环境的新型生物反应器,成功地在实验室里培养出新的动脉血管。这种血管的外形和功能都与真的血管一样。这一研究成果是生物组织培养工程领域的重大进展。下列关于以上技术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A.以上技术属于“克隆” B.这项技术中可能要利用去核卵细胞 C.这项技术的关键是激发血管细胞的“全能性” D.这项技术的关键是激发血管细胞发育成血管的潜能 解析这项技术只是促进血管细胞的有丝分裂,没有把血管细胞培养成一个完整的个体,所以不能激发血管细胞的全能性。 答案 C 7.下列关于“人耳鼠”的叙述,不正确的是() A.用聚羟基乙酸做成人耳廓的模型支架 B.牛的软骨细胞在模型支架上增殖生长

医院器官移植工作制度

文档序号:XXYY-ZWK0- 01 文档编号:ZWK-20XX-001 XXX医院 器官移植工作制度 编制科室:知丁 日期: 器官移植工作制度 一、开展器官移植工作的科室和医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业

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师必须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具有从事人体器官移植资格的执业医师。 二、严格执行医院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严格遵守医学和伦理学原则,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三、全体医护人员应当恪守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医德规范,任何人不得利用人体器官或者人体器官移植牟取不正当利益。人体器官不得买卖。 四、我院的器官移植工作,在省卫生厅和院领导的统一指导下开展,由我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医务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器官移植专业由科主任负责管理。 五、根据患者病情选择治疗方案,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人体器官移植的适应征。 六、在每例器官移植前,科室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医院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向委员会提交人体器官移植的适应征、禁忌征、手术方案、并发症及处理措施以及向病人及家属的临床告知情况,并同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经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为患者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七、在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前,各科室医护人员应充分重视,严

格术前准备的各个环节,严格诊疗常规和护理规范,不允许出现任何的疏忽。 八、在实施器官移植前, 医护人员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九、在进行活体器官移植前,应当有我院医学伦理委员会主持听证,邀请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和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参加,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是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真实愿望,无买卖人体器官或变相买卖人体器官后,方可进行器官移植。 十、在摘取活体器官捐赠者所同意捐赠的器官前,应当充分告知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摘取器官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未经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同意,不得摘取活体器官。 十一、活体器官移植不应当因捐献活体器官而损害捐赠者相应的正常生理功能。 十二、各临床科室对人体器官捐赠者和需要移植的人体器官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查,防止患者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其他疾病,保证人体器官移植的临床疗效。 十三、各科室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主动 接受患者及其家属有关医疗费用的查询和监督,禁止乱收费。 十四、手术医师应当在手术结束后的48 小时内向医院医学伦

非法人体器官移植行为的成因分析

非法人体器官移植行为的成因分析 【摘要】近年来各地相继发生了多起非法人体器官移植的事件,由于法律规定的疏漏,无法对所有的非法器官移植行为进行惩罚,因而查明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成因会使我们更有针对性的采取防范措施,将器官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关键词】器官犯罪;成因;制度 一、我国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特点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飞速发展,对于供不应求的器官移植患者而言,经常会出现器官难求的局面,为了快速得到救命的器官,患者及其家属往往不惜高价求购,这就催生了器官买卖的繁荣,虽然非法器官移植行为层出不穷,形式各异,但是纵览该类行为,可以归纳出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如下特点: 首先,非法器官移植行为已经呈现出规模化、集团化的趋势。 就拿组织出卖器官而言,犯罪行为从起初的个人单线联系供体的单打独斗变为有组织、有计划、有分工、有规模的犯罪集团。犯罪也从最核心的中介行为扩展为自始自终的一条龙服务,比如:通过各种手段网罗供体,然后将供体豢养起来派专人看管,有专人负责联系买家,还有人专攻证明造假,欺瞒医院的审查,还有人专门负责拉拢器官移植科的医生,为顺利实现器官移植做好准备,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其次,器官交易中介机构及人员专业化程度不断增强[1]。 再次,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主体大多依靠网络实施危害行为。 器官交易的达成无一不是借助于网络这个平台,通过网络汇集供体,通过网络发布广告寻找潜在的客户——急需器官移植的受体,一旦达成意向,再通过即时网络详细沟通器官移植事宜,即器官移植的大部分工作都是在网上完成的。器官交易之所以能够通过网络实现交流、对接主要缘于网络的发达以及监管的缺失,器官中介正是借助了信息资源的共享,从而缩短了联系供需双方的时间,加快了人体器官买卖的进程,同时又逃避了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管。 二、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成因 查明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成因会使我们更有针对性的采取防范措施,将器官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器官犯罪是一种综合性的犯罪,它涉及伦理、制度、道德以及法律,其中制度的建立、立法的完善和司法的制衡都是非法器官移植行为泛滥的原因。 (一)器官犯罪之所以愈演愈烈归根结底都是因为器官的供不应求,之所以

2017人教版高中生物选修二13《人体的器官移植》练习题

第3节人体的器官移植 一、选择题 1、2000年,在我国的“863高科技项目"展览中,一背上长着“人耳”的裸鼠与众人见面,它背上的“人耳”以一种高分子化学材料聚羟基乙酸作为模型支架,培植“人耳鼠"的生物工程技术就是() A、细胞与组织培养 B、细胞融合 C、动物胚胎移植 D、细胞核移植 2、肾移植手术就是否能成功,其影响因素中关键的就是 ( ) A、手术技巧 B、供体器官质量 C、使用免疫抑制药物 D、供体与受体器官的组织相容性 3、将甲品系的小鼠与乙品系小鼠的皮肤同时移植于a小鼠身上.不久,甲品系小鼠的皮肤在a 小鼠身上生长良好,乙品系小鼠的皮肤肿胀潮红,最终死亡脱落。此时,将所用乙品系小鼠的皮肤再取一小块,第二次移植到a小鼠身上,移植的皮肤比第一次更快地死亡脱落。下列对第二次植皮后出现的现象解释,最合理的就是() A、抗体具有特异性结合抗原的功能 B、乙品系小鼠的皮肤属于抗原,甲品系小鼠的皮肤不属于抗原 C、特异性免疫细胞具有记忆功能 D、乙品系与a小鼠的亲缘关系较远 4、下列关于细胞免疫发生过程的叙述中,不可能的一项就是 ( ) A、抗原侵入机体后,被吞噬细胞处理,使内部的抗原决定簇暴露 B、被吞噬细胞处理的抗原呈递给T淋巴细胞 C、T淋巴细胞接受抗原刺激之后,形成效应T淋巴细胞与部分记忆细胞 D、效应T淋巴细胞产生抗体,抗体与抗原结合产生免疫反应 5、取一只小鼠的皮肤,分别移植到切除与不切除胸腺的幼年小鼠身上,切除胸腺鼠的皮肤移植更易成功,这个实验结果说明对异体皮肤排斥起重要作用的就是 ( ) A、造血干细胞 B、T淋巴细胞 C、B淋巴细胞 D、吞噬细胞 6、在制备蛇毒抗毒素血清时,需将灭毒的蛇毒液注入家兔体内引起免疫反应,参与这一免疫反应的细胞有( ) A、吞噬细胞、效应B细胞、T细胞、效应T细胞 B、吞噬细胞、T细胞、B细胞、效应T细胞 C、吞噬细胞、T细胞、B细胞、浆细胞 D、吞噬细胞、记忆细胞、T细胞、效应T细胞 7、关于细胞免疫的叙述中正确的就是: ( ) A、有的抗原可以直接刺激T淋巴细胞 B、淋巴因子就是由B淋巴细胞分泌的 C、抗体一般可以直接杀死入侵的细胞 D、记忆T细胞经迅速增殖分化,可以形成大量的效应B细胞 8、吞噬细胞不参与的就是 ( ) A、非特异性免疫 B、体液免疫 C、细胞免疫 D、合成并分泌抗体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 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医发[2016]49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9.25 【实施日期】2016.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有关工作要求,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做好审批下放后的有关工作,加强人体器官移植医师管理,依据《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我委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基本要求》(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开展有关工作,并依法依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1.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基本要求(试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6年9月25日 附件1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体器官移植医师队伍建设,规范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和管理工作,持续改进和提高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水平和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是指在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完成培训,经培训基地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考核合格后,获得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并注册,能够独立开展相应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执业医师。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国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和认定工作,指导监督

捐献人体器官有什么限制

捐献人体器官有什么限制 有的人在去世之后,其家属会将其尚能正常使用的器官捐献给有需要的人,造福社会。但是,进行人体器官捐献的也会受到相应的限制,那到底▲捐献人体器官有什么限制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捐献人体器官有什么限制 为了保障捐献个体器官的个人的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捐献器官规定设有几方面的限制: (一)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二)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

体器官用于移植。 (四)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 (五)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的人体器官的意愿。(注意:公民死亡的,应由其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都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 ▲二、注意:关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的捐献器官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有关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因此,对于完全无民事行为人的精神病人捐献器官,监护人非为精神病人的利益处分其人体器官的,该行为应当无效。 ▲三、器官的捐赠要符合哪些要件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关于法律行为,不管法学家如何定义,都是把意思表示作为核心的要件,器官捐赠同样符合其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 ▲1、标的需确定可能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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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

目录 一、我国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的立法现状 (1) 二、我国《刑法》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规定 (1) (一)《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1款的规定 (1) (二)《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 (2) (三)《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3款的规定 (3) 三、我国《刑法》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缺陷 (3) (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入罪后的司法认定缺乏统一标准 (3) (二)组织出卖器官犯罪中人体器官的范围不明确 (4) (三)对介绍人体器官买卖行为涉及犯罪的处罚缺位 (4) 四、完善我国《刑法》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建议 (5) (一)尽快确立脑死亡的认定标准并且扩大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犯罪主体 (5) (二)对胎儿器官移植、摘取精神病人的器官等情形做出法律规制,构建完整的规制体系 (6) 五、结语 (6) 参考文献 (7)

器官移植的刑法问题研究 摘要:器官移植是指为恢复患者完全丧失功能的器官的功能,而相应地将他人健康的器官移植于患者的一种医疗技术。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在服务人类治疗疾病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新问题。它的出现为患有器官功能障碍患者带来了福音,然而在器官移植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与此同时它的发展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法律、伦理等问题。2007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器官移植条例》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相关的器官移植行为,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又将器官移植保护上升到了刑法的高度,这是我国关于器官移植刑法规制的一次超越。本文阐述了我国《刑法》关于器官移植规定及处理的现状,进一步分析我国《刑法》关于器官移植立法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最后针对存在的不足提出了自己的一点儿立法建议。 关键词:器官移植犯罪;刑法;完善措施 一、我国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的立法现状 我国器官移植活动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初,而器官移植立法活动在80年代中后期才开始,我国台湾地区最早在1986年就公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3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这是我国内地第一部关于器官捐献移植的地方性法规。2007年的3月21日,国务院公布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并于5月1日生效。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新增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二款和第三款则以注意规定明确了对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隐瞒强迫和欺骗摘取活体尸体器官行为的定性。这使我国关于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制上升到了刑法的高度,从而能够更好的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以及使人体器官医疗管理能够良好有序的进行,符合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也符合国际化的趋势,具有极其远大的意义。 二、我国《刑法》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规定 我国目前对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处理依据的是《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一)《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1款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

人体器官移植的物权法解读

人体器官移植的物权法解读 作者:李云波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学术论坛2008年第8期(总第211期) 内容摘要:物权法留给人们在其框架中探讨人体器官移植问题的余地。供体权利人同意器官移植之后,器官脱离供体之前,拟摘取之器官存有双重法律属性:其一为人格权之保护对象;其二为器官移植合同的标的物。后一属性强于前一属性。器官脱离供体之后到植入受体之前,仅具物的属性。器官植入受体之后,该器官只属于受体人格权的保护对象,不再具有物的属性。作为物而存在的人体器官属于动产、限制流通物、特定物。物权法的总则、所有权、占有三部分的相关条文可以适用于人体器官移植行为。 关键词:器官移植;物权法;物 [中图分类号]D923. 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08)08—0074—06 正文: 对人体器官移植有关问题的讨论,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这些角度如医学的、伦理学的、生理学的、社会学的、法学的等等。不同角度的探讨会使人们对这一客观现象的认识更加深入和全面,并进而更理性地把握它。本文选取的角度是物权法。能否把人体器官移植问题纳入物权法领域进行讨论,如果能的话,这种讨论有何意义?我们如何在物权法的视野中认识人体器官本身及人体器官移植这一过程的法律属性?物权法的规则在何种范围内可以适用于人体器官的移植过程?这些都是本文所拟讨论的。 一、物权法视野中讨论人体器官移植问题如何可能? 提到物权法与人体器官移植,一般认为二者不会产生什么联系。更多的人在直觉上认为民法领域中可能与人体器官移植相对应的部分是人身权法而非财产权法,这其中既包括身份权法,如对尸体器官移植应取得死者近亲属的同意,又包括人格权法。人们大多把活体器官供应者同意器官移植的行为视为其行使人格权的行为。人们通常不把器官移植问题从财产法的角度去考虑,主要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前提:人体器官——无论是脱离人体的还是未脱离人体的,基于伦理因素都不能视为财产。即使人们迫不得已要在财产法领域内寻求解释,也多勉强把这一活动从合同法而非从物权法的角度上加以解释。然而无论是从人格权法的角度去考察还是从合同法角度去考察者,都仍然不免会留下理论盲点:第一,合同法角度只解决意思表示一致的问题,但至于人体器官移植的意思表示一致缘何是合法且有效的,尚须从当事人何以有权处分所涉器官的角度来论证。当供体是活体时,我们可以把这种意思表示的合

2017人教版高中生物选修二13《人体的器官移植》规范训练

第3节人体的器官移植 (时间:30分钟满分:50分) 难度及题号 考查知识点及角度 基础中档稍难 器官移植的历史 1 影响器官移植的因素4、6、8 2、3、7 供体器官来源及现状 5 一、选择题(共6小题,每小题4分,共24分) 1、下列关于器官移植的发展过程的叙述中,不正确的就是()。 A、器官移植的实验研究阶段解决了血管吻合移植 B、器官移植的实验研究阶段解决了免疫排斥反应 C、器官移植技术进入临床阶段认识到免疫排斥问题并使用全身免疫抑制剂 抑制排斥反应 D、器官移植的临床发展阶段环孢素A的发现与应用才使同种器官移植成功 率迅速提高 解析器官移植的实验研究阶段并没有解决免疫排斥反应问题。 答案 B 2、在器官移植中,双胞胎间或兄弟姐妹间自愿捐献的器官移植成功率较高、免 疫排斥弱的原因就是 ()。 ①同卵双胞胎有共同的遗传物质来源,其组织相容性抗原的特异性相同,免 疫排斥反应最小②兄弟姐妹有近似的基因,组织相容性抗原相近,移植后排异性较小③同父母的兄弟姐妹与同卵双胞胎的个体容易协商,愿意捐献器官④兄弟姐妹间的器官可以相互代替 A、①② B、①③ C、②③ D、③④

解析在同种异体移植中,由于同卵双生个体的遗传物质基本完全一致,所以其组织相容性抗原基本一致,排异反应最小;兄弟姐妹有共同的遗传物质来源,基因相近,组织相容性抗原相近,产生的排异反应小,更容易成活, 因此最好的供体就是亲属. 答案 A 3、取一只小鼠的皮肤,分别移植到切除与不切除胸腺的幼年小鼠的身上,切除胸 腺小鼠的皮肤移植更容易成功,这个实验结果说明对异体皮肤排斥起重要作用的就是 (). A、造血干细胞 B、T淋巴细胞 C、B淋巴细胞 D、吞噬细胞 解析T淋巴细胞就是在胸腺中发育成熟的。 答案 B 4、角膜移植手术成功率高的原因就是 ()。 A、角膜移植无排异反应 B、角膜移植不需血管供应营养 C、角膜移植中免疫药物有效率高 D、角膜移植中不需低温冷藏器官,技术简单 解析角膜移植也需要血管供应营养。免疫排斥就是影响器官移植成功与否的 主要因素,角膜移植无排异反应,所以成功率高。故选A. 答案 A 5、许多人在生前有捐献自身器官的协议,但真正成功捐献的却很少,其中主要原 因就是 ()。 A、家属落后的传统观念,导致死者的遗愿没能实现

浅谈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存在的法律问题

浅谈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存在的法律问题 【摘要】人体器官移植的飞速发展,给无数患者带来了重生的福音。由于受各种社会、伦理道德,特别是法律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事业存在着诸多问题,为避免矛盾的深化,我们应通过构建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推动器官移植立法的完善,从而为最终达到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奠定基础。本文将从分析我国器官移植的现状原因入手,从法律角度提出人体器官移植存在的法律问题及相应解决方案。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human organ transplantation, the gospel is brought to countless patients. Because of various social, ethical and legal factors, we should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This article will propose the legal problems and solutions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law. 【关键词】器官移植;法律;人权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技的进步标志着生产力的进步,生产力的改变标志着社会的进步,所以科技能推动社会进步,是人类文明的阶梯和标志!科学技术,尤其是高新科学技术成为当代经济发展的第一推动力、第一生产力,成为增强综合国力的核心资源、战略资源、是一种能够产生高附加值的财富,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科技给我们带来日新月集的变化的同时,也给我们的社会伦理道德,法律法规带来了新问题。在生命科学领域,从第一个克隆羊多利开始,不断涌现的新技术一次次超出了人们观念的认识,超过了道德伦理的界限,超过了法律的规范。器官移植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它在给患者带来福音的同时,也触及了一系列的社会和法律问题。在这里,笔者对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进行了比较分析和立法探讨,同时也对人体器官移植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提出了一些预测和建议,希望能为人体器官移植法律的出台和实践工作的顺利展开提出一点自己的思考。 一、器官移植概述 器官移植,是指将健康器官移植到另一个个体内,并使之迅速恢复功能的手术。器官移植的目的是代替因致命性疾病而丧失功能的器官,使被移植个体能重新拥有相应器官,并正常工作。常用的移植器官有肾、心、肝、胰腺与胰岛、甲状旁腺、心肺、骨髓、角膜等。自1954年肾移植在美国波士顿获得成功以来,人类已能移植除了人脑外几乎所有的重要组织和器官。 二、我国器官移植立法现状 我国器官移植活动开始于 20 世纪 60 年代初,与国外相比起步稍晚了一些,但发展较快。我国现在已经开展了从肾移植、肝移植、心肺移植,到胰岛素、脾移植,以及骨髓、胸腺移植。2009 年 8 月 25 日,在全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会议上,中国红十字总会和卫生部公布了一组数据:截至 2008 年,中国施行了86800 例肾脏移植,14643 例肝脏移植,717 例心脏移植,165 例肺脏移植,17 例小肠移植以及 209 例胰肾联合移植【1】。中国飞速发展的移植技术并未真正带动中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立法研究的步伐。首先,内地立法不仅要晚于西方国家,同时也要晚于港澳台地区;其次,从立法层级看,地方法规层出不穷,而我国尚无统一性法律,仅有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关于京津沪等大城市率先进行捐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练习题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一、A1 1、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 A、1/2 B、1/3 C、1/4 D、1/5 E、6/1 2、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有权对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进行处理的机构是 A、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B、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C、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D、公安部门 E、人民法院 3、依照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下列可以为其直系血亲捐献肾脏的是 A、28周岁的未婚男性 B、33周岁的严重智力低下患者 C、17周岁的健康中学生 D、23周岁的乙肝患者 E、26周岁的精神病患者 4、我国国务院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的器官移植是指 A、细胞移植 B、组织移植 C、人工器官移植 D、异种器官移植 E、具有特定功能的人体器官的全部或部分移植 5、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多少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A、15 B、16 C、17 D、18 E、19 6、人体器官捐献的原则 A、应当进行有偿捐献 B、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原则 C、禁止非亲属关系捐献 D、可以适当强制性捐赠 E、以上都不对

7、关于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原则错误的是 A、符合医疗需要 B、公平原则 C、公正原则 D、公开原则 E、无偿原则 8、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具备的条件是 A、健康公民 B、单身、无亲属者 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生前同意捐献 E、由家属决定患者意愿 9、下列哪项不是活体器官接受人的条件 A、捐献人的配偶 B、捐献人的父母 C、捐献人的子女 D、捐献人的朋友 E、捐献人的兄弟 二、A2 1、患者王某在某三甲医院成功接受器官移植手术,出院时王某对医院提供的诊疗手术费用清单提出质疑,认为医院违反规定收取了相关费用。该费用是 A、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 B、保存和运送人体器官的费用 C、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费用 D、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医用耗材费 E、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药费、检验费

关于我国器官移植的立法构想

器官移植是指通过手术等方法,替换体内已损伤的、病态的或者衰竭的器官。从理论上讲,器官移植可分为三大类:自体移植、同体移植和异体移植。异体移植是指把一种生物的器官移植到另一种生物上。自体移植是指摘除某个器官并把它置于同一生物个体。同体移植是指把同一种生物的体器官移植到同种生物的另一个体上。本文所论及的器官移植是指同体移植,即把一个人的器官移植到另一个人身上去这种意义上的移植。器官移植是20世纪以来医学领域的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技术,它为人类医学救死扶伤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伴随着新的世纪来临,器官移植也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新时期。据全球移植中心名录(WTCD)的统计,迄今已有60余万名身患不治之症者通过器官移植获得了第二次生命,移植的器官不仅具有良好的功能,而且他们身心健康,过着和正常人一样的生活,育龄妇女能怀孕生育,少年儿童能健康成长。[①]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及其良好的社会效应极大地推动了各国在该领域的立法的发展,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等都已经制定和颁布了本国相关的器官移植法。在我国,器官移植自50年代末期即已开始,70年代开始应用于临床。目前已开展了10多种临床器官的移植,其中肝移植技术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居世界第四位;而在肾脏移植、小肠移植等方面也取得了较大的突破,获得了广泛的社会赞誉和良好的疗效。但与此不相适应的是,迄今为止,我国在器官移植的立法方面却还处于一片空白。这种状况对我国相关社会问题的解决无疑是极为不利的。因此,探讨我国的器官移植的立法构建,显然会对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们以为,器官移植立法应当以保障人们的生命、恢复和提高人们的健康为基本目的,其任务应在于通过调整人们在器官移植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保障器官移植技术的正确发展。为此,在我国未来的器官移植立法中,必须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器官移植的目的 器官移植应以仅用于医学应用和科学实验为目的,即器官移植应当具有公益性或至少是具有利他性。 2.器官移植应遵循的原则 未来的器官移植立法必须为我国的器官移植规定应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包括以下几项: (1)知情原则。即进行器官移植时,必须将真实情况包括供体和受体的个人基本资料、其健康状况以及进行器官移植的风险等如实地告知接受器官移植的被执行者(包括器官移植的受体和供体),由供体或受体自行决定是否捐献自己的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手术。 (2)自愿原则。即从供体身上摘取器官要以供体的自愿同意为前提。自愿原则是衡量和判断人体器官采集行为的首要价值尺度,它表明,任何以暴力、胁迫、欺骗或者其他违背供体真实意思表示摘取其器官的行为都将是非法的。在从罪犯及尸体身上摘取器官时,这一原则尤为值得强调。 (3)优先考虑供体利益原则。这是指在进行器官移植时,应当以供体(即器官捐献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优先加以考虑的因素。这既是对供体自愿捐献自己身体器官的这种高尚道德行为的一种精神上的肯定,也是平衡供受体之间在器官移植中的利益获损差别

比较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与WHO《指导原则》的差异

比较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与WHO《指导原则》的差异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目前,我国己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器官移植国家。然而,器官移植迅速发展的同时,矛盾也逐渐显现。一是器官移植应用范围的扩展和移植供体不足的矛盾;二是器官捐献的无偿自愿性与市场趋利行为导致器官黑市交易的矛盾,由此产生了一系列诸如移植中的伦理问题、权益保护等法律问题。为规范器官移植发展,各个国家及地区根据本国实际情况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世界卫生组织也有相关原则予以

指导。本文对国务院2007年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世界卫生组织2008年制定的《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指导原则》进行差异比较,以期对我国器官移植的相关立法有所裨益。《捐献条例》,之后,于1987年9月和1988年3月先后颁布了《死亡判定步骤》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实施细则》。至此,台湾地区己经具备了比较完整的器官移植法律体系,对其器官移植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香港于1995年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澳门则于1996年颁布了《规范人体器官及组织之捐赠、摘取及移植》以及要求进行捐赠记录的相关制度。上述这些条例,都在一定程度上为国家制定器官移植法律法规奠定了基础并提供了一定值得借鉴的实践。2006年,卫生部颁布了我国首部全国性的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并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器官移植进入了国家立法模式中。为了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制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制 「内容摘要」现代医学的高度发展诞生了人体器官移植这门新兴医学技术,同时给法律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理解人体器官移植涉及的法律问题,如何用法律规制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如何在立法上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人体器官移植法律制度体系,是本文研究的目的。 「关键词」器官移植,脑死亡,立法一,人体器官移植的历史和现状 世界器官移植史起源于18世纪,开始有学者做组织或器官移植的动物实验。1902年,出现用套接血管法施行自体、同种和异种的肾移植。1902-1912年,有学者首次用血管缝合法施行整个器官移植的动物实验,创立了真正的现代血管吻合法。1936年,俄国科学家首次为尿毒症患者移植肾。但是由于对免疫排斥反应一无所知而未使用任何免疫抑制措施,因此存活期短。1954年,移植医学史上首次获得长期有功能存活的病例-同卵双生兄弟间的肾移植成功。1959年,美国和法国科学家各自第一次在异卵双生同胞间施行了肾移植,两例受者均接受全身照射作为免疫抑制,肾移植获得了长期有功能存活。1962年,美国科学家施行同种肾移植,改用免疫抑制药物,首次获得长期存活。这几例手术的成功,标志着现代器官移植时期的开始,人类长期向往的器官移植疗法终于得以实现。器官移植技术随着外科手术、免疫抑制药物、器官和细胞分离保存技术及移植免疫学基础的迅速发展,已成为脏器功能衰竭终末期的有效、常规性治疗手段。特别在发达国家现已成为医学领域的一门新兴学科,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和巨大进展。到1998年止,全世界已施行同种肾移植447182例次;215个肝移植中心开展了62502例肝移植,在大器官移植中仅次于肾移植,且手术后一年存活率达90%,五年存活率>70%,最长存活者已达28年。胰肾联合移植已近万例,美国每年实施胰肾联合移植千例以上,一年存活率>80%.全球心脏移植已达48511例,单肺移植5347例,双肺移植3571例,心肺移植2510例。展望21世纪,器官移植将作为外科领域的发展重点,得到进一步提高,成为独立的学科,并将为人类的健康做出巨大的贡献。我国的器官移植事业从20世纪60年代进入临床开始,已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现已开展的手术不仅有肾脏、肝脏、心脏,而且包括肺、脾脏、小肠、肾上腺、睾丸、卵巢、骨髓、同种异体手移植等等,均取得了可喜的成就。 虽然器官移植技术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然而在医疗实践中,实行器官移植遭遇到很大的阻力,其中最突出的阻力是等待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的病人很多,而器官供体来源严重不足,供求之间的矛盾相当突出。据统计,全球有超过15万登记在册的病人在急切等待着器官移植,需求量以每年12%的速度递增,平均每天有17人在等待移植中死亡。(金永红、林秀珍:《器官移植尚需法律保障》,载《健康报》,2002-11-01.)器官移植手术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开展了若干个年头,在走过了一段艰苦和曲折的道路后,现在西方发达国家器官移植手术的整体形势已经比较乐观。以西方主要国家1998年每百万人口尸体供体肾移植,心脏移植,肝移植数为例,参见表1的数据: 表1:1998年每百万人口尸体供体肾移植、心脏移植、肝移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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