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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的通知

国统字…2012?63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文化产业统计工作,规范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口径、范围,我局在与中共中央宣传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家统计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

一、目的和作用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建立科学可行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制度,制定本分类。

(二)本分类为界定我国文化及相关单位的生产活动提供依据,为当前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文化宏观管理提供参考,为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提供统一的定义和范围。

二、定义和范围

(一)定义

本分类规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

(二)范围

根据以上定义,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包括:

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

2.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必需的辅助生产活动;

3.作为文化产品实物载体或制作(使用、传播、展示)工具的文化用品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

4.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需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

三、分类原则

(一)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

本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为基础,根据文化及相关单位生产活动的特点,将行业分类中相关的类别重新组合,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派生分类。

(二)兼顾部门管理需要和可操作性

根据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本分类在考虑文化生产活动特点的同时,兼顾政府部门管理的需要;立足于现行的统计制度和方法,充分考虑分类的可操作性。

(三)与国际分类标准相衔接

本分类借鉴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统计框架—2009》的分类方法,在定义和覆盖范围上可与其衔接。

四、分类方法

本分类依据上述分类原则,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为五层。

第一层包括文化产品的生产、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两部分,用“第一部分”、“第二部分”表示;

第二层根据管理需要和文化生产活动的自身特点分为10个大类,用“一”、“二”……“十”表示;

第三层依照文化生产活动的相近性分为50个中类,在每个大类下分别用“(一)”、“(二)”、“(三)”……表示;

第四层共有120个小类,是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具体活动类别,直接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相对应行业小类的名称和代码表示。对于含有部分文化生产活动的小类,在其

名称后用“*”标出。

第五层为带“*”小类下设臵的延伸层。通过在类别名称前加“—”表示,不设代码和顺序号,其包含的活动内容在表2中加以说明。

五、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表

表1

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类别名称和行业代码

表2

对延伸层文化生产活动内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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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修订说明

2.新旧《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类别名称和代码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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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

修订说明

一、修订的背景

2004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科学可行的文化产业统计,规范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国家统计局在与中宣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制定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并作为国家统计标准颁布实施。从实施情况看,以此分类为基础开展的统计工作为反映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状况,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宏观决策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信息。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战略目标,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使之成为新的增长点、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支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对文化产业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由于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颁布实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统计框架—2009》的发布,文化新业态的不断涌现,有必要对2004年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进行修订。

2011年9月28日,中宣部、国家统计局在北京召开了文化产- 14 -

业统计研讨会,有关部委同志、部分省市党委宣传部和统计局负责同志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认为,要适应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总结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践经验,对现行分类进行必要调整,使其更加切合发展需要。修订工作争取2012年6月底前完成,从2012年统计年报开始正式实行。

根据会议精神,国家统计局开始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在2004年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基础上进行,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和方法,调整了类别结构,增加了与文化生产活动相关的创意、新业态、软件设计服务等内容和部分行业小类,减少了少量不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定义的活动类别。

(一)结构的调整情况

1.2004年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第一层分为“文化服务”和“相关文化服务”两部分,本分类将第一层分为“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两部分。

2.第二层的大类由原来的9个调整为10个。具体是:

(1)合并原大类“新闻服务”和“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为“新闻出版发行服务”一个大类,包含内容略有调整;

(2)保留“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四个大类,包含内容有所调整。其中“网络文化服务”更名为“文化信息传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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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工艺美术品的生产”、“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三个大类;

(4)取消原大类“其他文化服务”。将其中的广告服务移至新增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大类中,其他内容移至新增的“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大类中;

(5)将原“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两个大类修订为“文化用品的生产”和“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两个大类。

3.第三层的中类由24个修订为50个,第四层的小类由99个修订为120个(其中新增19个、减少5个,因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增加7个),带“*”的小类由17个修订为23个(其中新增11个、减少4个,因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减少1个)。

4.取消过渡层,在带“*”的小类下设臵29个延伸层。

(二)增加和减少的内容

1.增加的内容

(1)文化创意。包括建筑设计服务(指工程勘察设计中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和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和专业设计服务(指工业设计、时装设计、包装装潢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饰物装饰设计、美术图案设计、展台设计、模型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等服务)。

(2)文化新业态。包括数字内容服务中的数字动漫制作和游戏设计制作,以及其他电信服务中的增值电信服务(文化部分)。- 16 -

(3)软件设计服务。包括多媒体软件和动漫游戏软件开发。

(4)具有文化内涵的特色产品的生产。主要是焰火、鞭炮产品的制造,珠宝首饰及有关物品的制造、销售,陈设艺术陶瓷制品的制造等。

(5)其他。包括文化艺术培训、本册印制、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幻灯及投影设备的制造和舞台照明设备的批发等。

2.减少的内容

包括旅行社、休闲健身娱乐活动、教学用模型及教具制造、其他文教办公用品制造、其他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和彩票活动等。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定义

2004年制定的分类把文化及相关产业定义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本次修订把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定义进一步完善为“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并在范围的表述上对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从内涵)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从外延)做出解释。

根据这一定义,文化及相关产业包括了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活动、文化用品的生产活动和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其中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构成文化及相关产业的主体,其他三个方面是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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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划分

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一个行业(或产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集合。在统计分类中,行业与产业在英语中都称为“industry”。对国际上的有关分类我国一般翻译为“产业”,而我国相对应的分类叫“行业”。目前,在我国使用“产业”一词往往更强调其经营性或经营规模。

本次修订继续使用“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名称,分类涉及范围既包括了公益性单位,也包括了经营性单位,其范围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统计框架—2009》规定的范围基本一致。

在制定2004年的分类时,由于文化体制改革刚刚起步,从单位的行业属性很难区分其公益性和经营性。在很多行业内部,公益性和经营性单位共存,公益性和经营性的统计分类标志尚未确定。目前,文化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多数行业的公益性或经营性属性可以确定,特别是经过两次全国经济普查,使用是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来区分经营性文化产业单位和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原则已经确定。因此,在本分类公布后,统计上所称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指本分类所覆盖的全部单位,“文化产业”仅指经营性文化单位的集合,“文化事业”仅指公益性文化单位的集合。

(三)关于不再保留三个层次划分的说明

在2004年制定分类时,为反映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情况,提出《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内容可进一步组合成文化产业核心层、文化产业外围层和相关文化产业层。目前我国文化体制改- 18 -

革已取得新突破,文化业态不断融合,文化新业态不断涌现,许多文化生产活动很难区分是核心层还是外围层,因此本次修订不再保留三个层次的划分。

(四)关于增加分类内容意见的处理

在本次修订过程中,有关方面提出了很多增加分类内容的意见。经研究,对于新生的文化业态和与文化及相关产业定义较为符合的生产活动已纳入分类,对于争议较大或目前尚把握不准的生产活动暂不纳入(如手机和微型家用计算机的制造),对于虽有部分活动与文化有关但已形成自身完整体系的生产活动不予纳入,以免削弱本分类的文化特征。按此原则,在本次修订中,凡属于农业、采矿、建筑施工、行政管理、体育、自然科学研究、国民教育、餐饮、金融、修理等生产活动和宗教活动均不纳入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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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新旧《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类别名称和代码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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