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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注释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

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说明:为适应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合法、有效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工作的运行

机制和评审效力执行的保障机制,明确各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法律责任,完善了评审工作程序,规范了投资评审行为,对于防范投资风险,确保评审质量,提高评审效率,将产生积极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财

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活动。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说明: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本《办法》的内容涉及财政投资评审活动的管理。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评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评审概念】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定义的条款。包含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法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审查和专项核查。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财政投

资评审,是指各级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以及对投资项目绩效进行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评审机构】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实施主体的条款,明确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可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承担,也可由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依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五条【评审原则】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

规范、节约的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按照先概算、后预算、再结算、最后进行竣工财务决算的程序评审。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原则的条款。财政投资评审应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

依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

算的原则。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六条【独立评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应坚持独立评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给评审造成压力,无法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影响评审质量。评审独立性的干扰存在外部和内部两方面因素,外部因素主要是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干扰;内部因素主要涉及内部其他部门或人员的干扰,对此我们应制订相关的制度予以充分的约束,保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评审范围】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

(三)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超过3000 万元,或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 的政府性融资(包括注入资本金、投资补助、贴息含归还本金等方式)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

(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

项目。

(六)以上范围的项目,除第(四)项规定以外,其余项目投资额度应达到30 万元以上。

(七)中央、省与我市两方或三方共同出资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职责归属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市、区(县级市)共同出资的项目,由出资为主方的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市、区(县级市)共同出资比例相同时,根据项目立项属地原则由相应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条款。资金性质各类财政性资金,项目类型包括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科技信息化项目按市科信局与我局联合印发的《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穗科信字〔2012 〕240 号)执行。其中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指财政一般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指预算外资金。第六、第七点分别对中央、省、市两方或三方共同出资的项目及市、区(县级市)共同出资的项目具体由哪级财政部门组织评审作出规定。

依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

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 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委托合同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委托合同 **评审[20**]号 项目名称: *******制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委托合同 委托单位:********** 评审中介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单位委托审价机构为以下项目提供投资评审服务: 1. 项目名称: 2. 服务类别: 二、委托单位应负责与建设单位的协调工作,及时提供评审所需资料。 三、审价机构要严格遵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投资评审相关规定及要求,本着真实、客观、负责的态度认真完成评审任务,并对出具的审核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完整性负责。 四、本合同的评审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五、评审费用:双方同意按照《******财政性投资项

目评审委托付费意见》的规定及采购合同确定优惠率支付评审费用。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评审任务完成后失效。 附:廉政承诺书 委托项目明细表 资料交接清单 委托单位:(盖章)评审中介机构:(盖章) 负责人: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廉政承诺书 ******: 我单位受委托在项目的评审中,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对本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廉洁自律教育,并督促其在工作中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以任何形式向评审对象借钱借物和报销个人开支费用; (二)不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不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以任何名义索贿、受贿、接受馈赠; (三)不参加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四)不要求、不接受评审对象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等提供方便; (五)不向评审对象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项目工程有关的任何经济活动; (六)不为谋取私利擅自与评审对象人员就工程项目评审问题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七)不要求和接受评审对象无偿提供通讯工具、交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操作指南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操作指南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方便区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送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和《黄埔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办理工程预、结(决)算评审,具体项目有:工程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水电气的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建设;农林水利建设;拆迁补偿等等。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需办理工程预结算评审(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成立后需作调整的,则另行通知)。 二、建设项目的预算评审 (一)在建设项目实施前(需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在招标信息公告前,非公开招标项目在签订合同前),建设单位按《工程预算送审资料清单》(详见附件一)的要求向区财政局采购管理科送审预算评审资料。送审时填写并附以下资料: 1、《申请办理工程预算评审的函》,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资金的来源、项目建设进度计划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在时间较紧的情况下,需对评审工作完成时间的要求作说明); 2、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等有关文件;

3、初步设计资料、概算资料; 4、施工图(必须有设计单位的图章和有关设计人员的签字); 5、施工图预算、标底预算(工程量清单); 6、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 7、详细工程量计算书; 8、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说明、施工方案; 9、编制说明:包括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品牌、生产厂家名称、价格表等; 10、编制工程预算(标底)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建设工程预算书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工程量计算书须列明建设项目所用的材料的单价和数量,送审的工程预算书须有编制人员签字和编制单位。 (三)区财政局采购管理科收齐评审资料后,委托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机构一般情况下在20天内(500万元以上项目则在30天内)出具初审意见并送给建设单位: 1、《工程预(结)算书评审初稿》; 2、《建设项目预(结)算评审确认表》(见附件二); 3、《建设项目评审结论送达回执》(见附件三); 4、《建设单位意见回复》(见附件四)。 (四)建设单位收到初审意见及有关文件后,在《建设项目评审结论送达回执》上签收,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对评审结论有异议,填报《建设单位意见回复》交区财政局采购管理科,逾期不复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财政局关于财政评审规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01]264号 2001年12月19日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管理工作,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我们制订了《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原《天津市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决算评审是财政部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重要职能。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审查机构,是指财政部门设立的工程造价评审机构和能够承担相应审查任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工程概、预(结)决算评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审查机构在接受委托进行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委托工程概、预(结)决算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审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我市范围内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评审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概、预(结)决算评审工作,是指审查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决算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概、预(结)决算成果文件。具体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投标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及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流程管理-投资评审工作流程及文字说明 精品

投资评审工作流程及文字说明 A、项目评审操作流程图 B、建设单位财政局评审中心需做的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准备的资料及需做的工作 (一)资料准备 落实好建设资金后备齐以下资料送财政评审。 1.预算评审应准备的资料:立项批文、投资计划或资金预算文件,项目建设施工图及图纸审查报告,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书及编制说明,地勘报告等评审资料。 2.决算评审应准备的资料:经建设单位审查认可的工程决算书,其内容包括招标预算控制价、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预算和施工方案、施工合同、主要建设材设备的购

置发票和合同、工程量变更批文、施工现场的各方签证等相关资料。 (二)评审资料齐备后送财政局相关(与项目资金来源相关的业务股室)业务股室安排评审,并填写送审函由业务股交评审中心(附:送审函式样)。 (三)建设单位在评审中心领取初审结论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意,以便及时将评审情况报告财政局; (四)在财政局业务股领取评审批复。 二、财政局经办业务股需做的工作 审查资金来源是否全部落实,送审项目的预算是否完整(主体、附属工程预算是否需一次性编制完备)。 (一)业务股经办人员检查立项文件、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文件,核实投资规模是否在立项范围(主体和附属工程需编制完整),建设资金是否全部落实(送审预算不宜超过该工程全部建设资金的125%); (二)业务股审查资料后填写项目评审委托通知书,通知书填写内容包括:立项文件号、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文件号及金额,投资规模,本次送审金额,送审单位评审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送审资料等。通知书一式两份:评审中心和送审单位各一份(附:评审委托通知书式样); (三)协调评审中心和送审单位之间的工作;批复评审报告。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修订版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投资评审工作流程及文字说明

投资评审工作流程及文 字说明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投资评审工作流程及文字说明 A、项目评审操作流程图 B 一、建设单位应准备的资料及需做的工作 (一)资料准备 落实好建设资金后备齐以下资料送财政评审。 1.预算评审应准备的资料:立项批文、投资计划或资金预算文件,项目建设施工图及图纸审查报告,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书及编制说明,地勘报告等评审资料。 2.决算评审应准备的资料:经建设单位审查认可的工程决算书,其内容包括招标预算控制价、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预算和施工方案、施工合同、主要建设材设备的购置发票和合同、工程量变更批文、施工现场的各方签证等相关资料。 (二)评审资料齐备后送财政局相关(与项目资金来源相关的业务股室)业务股室安排评审,并填写送审函由业务股交评审中心(附:送审函式样)。

(三)建设单位在评审中心领取初审结论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意,以便及时将评审情况报告财政局; (四)在财政局业务股领取评审批复。 二、财政局经办业务股需做的工作 审查资金来源是否全部落实,送审项目的预算是否完整(主体、附属工程预算是否需一次性编制完备)。 (一)业务股经办人员检查立项文件、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文件,核实投资规模是否在立项范围(主体和附属工程需编制完整),建设资金是否全部落实(送审预算不宜超过该工程全部建设资金的125%); (二)业务股审查资料后填写项目评审委托通知书,通知书填写内容包括:立项文件号、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文件号及金额,投资规模,本次送审金额,送审单位评审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送审资料等。通知书一式两份:评审中心和送审单位各一份(附:评审委托通知书式样); (三)协调评审中心和送审单位之间的工作;批复评审报告。 三、评审中心应做的工作 评审中心接收到财政局的评审委托通知书后审查技术资料并安排评审。 1.工程技术人员 (1)全面了解评审项目情况,重点审查施工图纸及其图纸评审报告、地勘报告、预算编制及其编制说明等技术资料是否符合现行法规且具备评审条件。资料齐全的由评审中心负责人安排评审,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审查人员要口头或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原因或应补充的资料。

【财政办法】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 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成本及资金支出的管理,规范工程概算、预算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政府投资项目中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的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基金、土地储备整治收益、政府举债资金及政府接受捐款的资金。 第五条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的评审工作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由区财政投资评审部门组织评审,区政府审定批复。区审计局和监察局按其职责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审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评审的范围 (一)工程概(预)算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调整和增加投资概(预)算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第八条评审的内容 (一)招标文件的招标条件设置; (二)建设项目概算、预算; (三)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 (四)施工合同; (五)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功能变更、设计变更; (六)区政府决定的其它评审事项。 第九条招标文件的评审 招标文件的评审只审查招标文件中最高限价编制原则和付款方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其他内容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条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的评审 (一)原则上按照《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高限价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最高限价的编制原则执行; (二)对于执行定额价格与市场价格严重不符的分项工程、信息价与市场价格严重不符的材料,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进行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评审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通过施工图审查部门审查后的施工图设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方案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方案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评审委托合同,在规定的标准期限内,采用合理的审核方法、符合的人员配置、严谨的控制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完成委 托的工程项目审核工作,并保证审计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 性。 二、审计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3、建设部(149)号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4、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5、招投标书、招标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竣工图、现场签证单 及工程结算的计量支付依据、计量支付清单等相关资料; 6、施工同期国家有关工程造价和工程结算方面的规定等。 三、评审组织方案 根据我公司结算审核的三级复核制度,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经验丰富的土建、水电、暖通空调等各专业的造价工程师组成工程结算审核组。各专业的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量计算、复核、资料收集与分析等具体审核工作;项目经理负责检查复核工程审核质量及与外界一般联系协调工作;总工程师负责对经项目经理审核后的结算审核报告、结算审核书等进行总体

审核和技术把关,涉及造价争议方面工作的协调管理等;结算报告初稿经总工程师审核无误后出具并送审计局复核。 三、评审工作流程 (一)评审前期准备阶段 (1)组织结算审核小组。接到评审委托任务后公司总经理根据项目规模、技术特点组织评审小组。 (2)资料检查与熟悉。应安排专职资料员接收资料。应具备下列资料(但不限于); ?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书;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签定的工程承发包合同、补充协议以及 有关会议纪要; ?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竣工图纸; ?工程预、结算书; ?监理单位的有关文件;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甲供设备和材料明细表; ?招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 ?由施工单位编制、 ?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作业指导书; ?开、竣工报告; ?各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等;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资料

财政投资项目报审资料范本 鲁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二〇一三年三月 前言 财政投资评审主要为政府投资管理服务。从宏观的角度上讲,财政投资评审是政府的投资参谋和助手,为合理有效地配置和使用公共资金,提供投资信息和政策建议,减少和避免政府投资的失误;从微观的角度讲,财政投资评审为政府投资具体项目的监管服务,行使业主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部分职能,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对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政府融资投资建设项目、其它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合格的上报资料,是加快评审进度,提高评审效率的前提;是为上级领导决策提供准确数据的基础;也是项目实施和验收的依据。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加快评审进度,提高评审效率,我局编制该范本,希望各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文本要求的资料进行报审。

目录 4 一、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流程 图……………………………………………… 5 二、工程评审通知 书………………………………………………………… 三、现场签证 6 单……………………………………………………………… 四、预算类报审资料的要 7 求………………………………………………… 8 五、决算类报审资料的要 求………………………………………………… 9 六、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签证单的使用范 围…………………… 13 七、建筑安装工 程…………………………………………………………… 14 八、公路道桥及市政工 程…………………………………………………… 15 九、园林绿化工 程…………………………………………………………… 16 十、电力、水利工 程………………………………………………………… 十一、房屋改造、装饰工18

财政投资评审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得工作目标就是:规范与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与监督,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与预、决(结)算审核方法,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审核与评价,力求使财政投资项目造价最合理,尽量提高财政资金得使用效益。 二、操作程序 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得“暂行规定”、“操作规程”要求与《津市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评审工作得实际,评审中心在接受委托后将坚持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前期准备阶段

1、组织项目评审小组。接到评审任务后评审中心组织项目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对该项目组织全过程评审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2、资料审查。评审小组对建设单位得申请报告、送审资料与相关业务股室签署得资金来源及意见得完整性进行审查,由建设单位填写预(结)算送审资料登记表,如有漏报应要求及时补报,并详细记录追收资料得时间,由评审组长与建设单位共同签收。评审中需要追报得资料建设单位应及时送达。 3、制定评审方案。由评审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应包括项目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内容、需勘验得隐蔽工程、评审时间。评审方案经评审中心主任认可后实施。 4、开展学习培训。根据项目得具体评审内容及要求开展业务技术培训,组织评审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文件与专业资料。 (二)、项目评审阶段 1、项目初审。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方案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必须到项目现场勘察、核实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与工程量等;对评审重点、难点与疑点内容要在现场书面取证、量度、拍照以备查,反复核实、仔细计算;对评审中发现得问题与不足,应详细记录与计算,及时向评审中心领导汇报,并提出解决方案,同时要求建设单位给予解答;评审工作底稿必须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存入项目档案。评审报告披露问题应充分,要有分析,有评价,有建议;初审完成后由初审人员签署初审意见。 2、项目复审。复审主要对评审原则、依据、方法就是否合法、合理,计算就是否准确,运用政策尺度就是否一致。对项目投资进行复审,发现疑问,必须查阅初审工作底稿,核实清楚。复审得内容应形成工作底稿,复审过程中随时与评审组长沟通,补充材料,并取得一致意见。 3、初步评审结论。初步评审结论要对评审项目及其委托要求有全面得反映,包括对项目得基本情况、资金来源渠道得表述要清楚准确,对审增审减得原因要依据充分、计算准确。对评审中发现得问题,既要客观披露,提出合理得处理意见,又要阐明文件、法规依据;对发现得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4、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于形成得初步评审结论,经评审中心领导审查后,由评审组(2人以上)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建设单位对初步评审结论有异议得必须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评审中心原则上不单独与施工单位交换意见,若需要施工单位参与时,必须与建设单位同时参加。 5、对建设单位提出得异议内容,评审中心须进行复查,根据确认得情况进行调整,并在工作底稿中说明调整得理由、依据、计算调整得额度。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 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 (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 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 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 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现场踏勘; 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 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 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 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评审结论; 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2009年10月14日,财政部以财建〔2009〕648号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该《规定》共17条,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予以废止。 中文名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印发机关财政部文号财建〔2009〕648号类别规范性文件印发时间 2009年10月14日 目录 1 通知 2 管理规定 通知编辑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1-2] 财政部 2009年10月14日 管理规定编辑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

投资评审工作流程及文字说明

投资评审工作流程及文字说明A、项目评审操作流程图 ? B、建设单位财政局评审中心需做的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准备的资料及需做的工作 (一)资料准备 落实好建设资金后备齐以下资料送财政评审。 1.预算评审应准备的资料:立项批文、投资计划或资金预算文件,项目建设施工图及图纸审查报告,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书及编制说明,地勘报告等评审资料。 2.决算评审应准备的资料:经建设单位审查认可的工程决算书,其内容包括招标预算控制价、招标文件、中标单位 的投标预算和施工方案、施工合同、主要建设材设备的购置

发票和合同、工程量变更批文、施工现场的各方签证等相关资料。 (二)评审资料齐备后送财政局相关(与项目资金来源相关的业务股室)业务股室安排评审,并填写送审函由业务股交评审中心(附:送审函式样)。 (三)建设单位在评审中心领取初审结论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意,以便及时将评审情况报告财政局; (四)在财政局业务股领取评审批复。 二、财政局经办业务股需做的工作 审查资金来源是否全部落实,送审项目的预算是否完整(主体、附属工程预算是否需一次性编制完备)。 (一)业务股经办人员检查立项文件、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文件,核实投资规模是否在立项范围(主体和附属工程需编制完整),建设资金是否全部落实(送审预算不宜超过该工程全部建设资金的125%); (二)业务股审查资料后填写项目评审委托通知书,通知书填写内容包括:立项文件号、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文件号及金额,投资规模,本次送审金额,送审单位评审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送审资料等。通知书一式两份:评审中心和送审单位各一份(附:评审委托通知书式样); (三)协调评审中心和送审单位之间的工作;批复评审报告。

西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西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评审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2]19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陕财建【2011】30号)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性环节。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具体行使这项职能的专职机构。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流程大纲纲要大纲.docx

一、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流程 (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资料的收集 1.预算评审资料:项目送审报告书、立项文件、资金文 件、地勘报告、经审核的施工设计图纸、预算书(含电子文件)、主材单价(为运到工地且含税、土建工程除外)、工程项目批准建设有关文件及其它资料。 2.结算资料:项目送审报告书、立项批文、招标文件、 地勘资料、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 议、竣工验收证书、施工图设计图纸、竣工图纸、地基验槽 记录、隐蔽工程检验记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收方记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测定表(土建工程)、施工企业 规费证(土建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初审的结算书 及其它资料。 (二 )评审机构评审环节 1.接受评审中心的委托,接收资料; 2.安排具备相应审核资质的评审人员审核; 3.评审过程中需要完善资料的; 通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 财政投资评审中 心项目负责人通知建设单位完善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完善的资料,经评审项目责任人签署意见,评审中心盖章后交送 中介机构。不允许中介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接收资料。 4.结算评审必须踏勘现场 (1)踏勘人员必须是项目审核人 (2)财政评审中心项目责任人安排人员与审核人员一 道共同踏堪现场。

(3)现场核实的主要内容:一是与竣工资料是否相符;二是抽查复核工程量;三是是否按设计进行施工。 (4)踏勘现场工作纪律:一不得接收施工单位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二不能接收施工单位的宴请;三不能乘 坐施工单位车辆;四不能接收施工单位递交的资料;五签订 拒收送红包礼金承诺书 (由评审中介机构负责打印,一同工程结算初审意见表交评审中心 )。 5.核对工程量(针对结算) (1)核对地点在宣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2)参与人员:项目审核人员、项目单位现场代表; 施工单位预算人员、项目经理;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 (3)核对工程量后,履行签字手续。 6.初步复核:初审结果出来后,由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核。 7.向财政评审中心交换意见。 ( 1)预算。200 万元以下向项目负责人交换意见;200— 500 万元向评审中心主任交换意见;500 万元以上向局分管领导交换意见; ( 2)结算。50 万元以内向项目负责人交换意见;50— 100 万元向评审中心主任交换意见;100 万元以上向局分管领导任交换意见。 (3)交换意见表主要内容。项目基本情况:合同价、 送审价;审减、增情况、主要依据;可能存在的潜在问题。 (4)对意见进行签字确认。 8.确定审核结果,若为结算,施工单位与业主单位签字

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 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株洲市财政 投 资评审暂行规定》、《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岗位责任制》及财 政部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章,制定本规程。 结(决)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评审行为。 本条所称“财政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 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或部分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中心”遵循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实施评审,保 证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评审依据和审查方法 第四条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依据: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制造、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立 项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组织管理等文件; 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投资评审、经 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 定; 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 经济规范; 中心”)财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 中心”实施的财政投资项目概(预)算、竣工

(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概、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方法: 设计概算审查方法有对比分析法、分类整理法、联合会审法 等,应以对比分析法为主。 (二)工程预算审查方法有全面审查法、标准预算审查法、分组计算审查法等,应以全面审查法为主。 工程结算审查方法看全面审查法、重点命查法、分析对比法 等,应以全面审查法为主。 (四)竣工决算审查方法有政策性审查法、实际性审查法、技术性审查法等,应以政策性审查法、实际性审查法为主。 第三章项目概算评审 第六条审查项目概算时,审查人员应获取并依据以下资料: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整体设计、初步设计图纸; 当地技术经济条件下的概算定额、取费标准; (四)设备市场价格; (五)建设地区自然、技术经济条件; (六)项目主管部门对概算的批复文件; (七)计划部门核发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八)其他相关资料。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2009年11月5日)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

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财政投资评审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

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粤财基 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

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粤财基〔2000〕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我省基本建设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工作,规范我省各级财政部门的投资评审、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所)(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的评审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财基字[1999]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粤府〔2000〕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行为是指财政评审机构按规定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工程概算、施工合同、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及其相关资料实施评审并签署评审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财政性资金是指: 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2.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3.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4.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5.其他财政性资金(包括由财政提供信用保证或承担还本付息的借贷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凡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接受评审机构评审。经审

定的工程概、预(结)算、决算可作为财政部门拨付工程价款和批复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五条合理编制工程概、预(结)算、决算,保证提供的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的图纸、文件、相关资料等(包括工程隐蔽资料、现场签证等)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评审单位的责任。 第六条评审机构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实施评审,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评审机构实行“评审机构负责人派案——初审结果交技术负责人复核一一评审机构集体讨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评审机构三方签章上报财政”的制度。 第八条评审机构应当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管理体系,将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评审的过程及其结果记录存档并进行科学管理。 第二章评审实施 第九条审核人员应当首先了解所审核的工程项目的以下情况: l.工程项目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情况; 2.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的可获得性; 3.工程材料的供应方式; 4.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5.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决算已审核情况以及审核结果的处理; 6.工程项目现场施工条件; 7.建设期内工程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取费标准等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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