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与公司特征的实证研究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与公司特征的实证研究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与公司特征的实证研究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与公司特征的实证研究

一、相关文献综述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能更好地反映公司动机,满足投资者的多样化需求,使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更融洽,减少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因而备受投资者和会计学术界的关注。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受许多因素的影响,不同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不同。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司特征与自愿性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二是公司治理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的影响。本文主要对公司特征与自愿性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

Marston和Shrives(1995)统计了数篇相关文章的研究结果,发现关于公司规模、上市发行股票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呈显著正相关关系的结论是相同的,而关于财务杠杆、盈利性、审计机构的权威性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关系则出现了相互矛盾的结论。原因可能是不同国家之间经济和政治环境的差别及自愿性信息披露度量体系的结构、信息条目的选取、样本数量、公司特征代理变量的类型与数量等存在差异。Wallace等(1994)也指出,样本数量、统计方法、研究框架、披露指数评价体系构建、公司特征代理变量的类型与数量等的不同均会导致不同的研究结果。这些研究多集中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以及亚洲的香港和新加坡等地,其市场环境和制度背景与我国大陆差异较大,研究结论对我国大陆上市公司的适用性有待检验。

迄今为止,国内学术界对上市公司特征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还较少。乔旭东(2003)以2001年我国100家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了公司规模、盈利能力和发行股票种类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的影响,发现盈利状况好、异地上市的公司更倾向于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他还指出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与公司规模无关,这与国内外大多数研究结果相悖。他对此的解释是,由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没有任何风险,规模不同的上市公司不会基于不同融资动机而形成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差异性。

李豫湘等(2004)研究了117家我国上市公司2002年的年报,指出公司规模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显著正相关,而资产负债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审计机构的权威性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之间没有显著关系。

钟田丽等(2005)对2002年120家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也表明,净资产收益率和发行股票种类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显著正相关。

这些研究的不足之处:①将公司特征作为控制变量,没有在同一个模型中考察不同的公司特征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的影响;②通过系统抽样确定的样本量过小,难以反映总体特征;③构建自愿性信息披露评价体系时分别选取了不同的信息条目,这些均影响了结果的可靠性和一致性。本文基于我国大陆的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通过构建多元回归模型,研究公司特征变量对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的影响。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根据公司年报在背景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四个方面的披露情况的得分累加而得。

二、研究假设

本文将公司特征代理变量分为结构变量、业绩变量和市场变量三类。结构变量描述了公司的基本结构,其相对较稳定,一般不随时间变化而改变,本文选取的结构变量包括公司规模、负债比率和股权分散度。业绩变量描述了特定时期公司的经营情况,其会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业绩变量传递的信息对利益相关者相当有用,本文选取的业绩变量包括盈利能力、公司流动性和成长性。市场变量是定性的分类变量,既具有相对稳定性也可能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既可能受公司控制也可能不受公司控制,其代表公司和市场上其他公司之间的关系。本文选取的市场变量包括行业类型、异地上市和审计机构的权威性。

1.结构变量。

(1)公司规模。代理理论认为,大公司股权结构复杂,外部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与

公司特征的实证研究

肖华芳袁建国(教授)

(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武汉430074)

【摘要】本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报为样本,对样本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进行度量,通过多元回归检验了公司特征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的影响。结果表明: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与公司规模、盈利能力、大股东持股比例正相关,而与公司成长性负相关;医药、生物制药及计算机等高科技行业的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相对较高;异地上市能促进公司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

【关键词】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特征

资本使用比例高,因此其代理成本比小公司更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机比小公司更强烈。从政治成本角度看,大公司的行为易受公众的关注和政府的干涉,所以大公司对政治成本更敏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其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另外,大公司拥有较强的市场支配力,披露一定的信息并不必然导致竞争劣势,因此相对于小公司而言,大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程度更高。所以有假设H1:公司规模越大,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越高。

(2)负债比率。由代理理论可知,负债比率高的公司由于风险更高,常常需要承担更多的监督成本,而信息披露能够帮助债权人评估公司的风险和债务成本,从而降低监督成本,因此可以认为财务杠杆系数高的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将更高。

Hossain等(1995)的研究也证实,财务杠杆系数和披露水平显著正相关,于是有假设H2:负债比率越高的公司越倾向于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

(3)股权分散度。本文以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的持股比例作为股权分散度的代理变量。根据代理理论,随着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股权越分散,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冲突就越大,潜在的代理问题可以通过大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督和控制等途径来解决。

Jensen和Meckling(1976)也指出大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经营业绩紧密挂钩,因此大股东具备限制管理层牺牲股东利益、增加在职消费等行为的经济动机及能力。为了降低代理成本,管理层将在年报中披露更多的信息。于是有假设H3:大股东持股比例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正相关。

2.业绩变量。

(1)盈利能力。根据信号理论,绩优公司为了避免被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误判为“柠檬品”而招致不应有的损失(例如更高的筹资成本),往往通过自愿披露更多信息的方式来展示自身与绩差公司的区别。Singhvi和Desai(1971)也认为,为了增强投资者的信心,盈利能力高的公司倾向于披露更多的信息。管理者的自利行为是绩优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另一个动机。通过披露公司的利润和先进的管理方法,可以提高管理者的声誉,表明他们有理由获得额外的报酬和留任资格。Haniffa和Cooke(2002)发现公司的利润率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显著正相关,因此我们假设H4:盈利能力越强的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越高。

(2)公司流动性。流动性是指公司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其很难用一个变量来衡量,我们选择流动比率作为流动性的代理变量。Cooke(1989)认为财务状况良好的公司流动比率较大,比财务状况恶劣的公司更愿意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以显示其资金的安全性,增强债权人的信心,吸引更多的资金,降低融资成本。由此我们假设H5:流动性越好的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越高。

(3)公司成长性。一般而言,成长性较好的公司拥有先进的技术、长远的公司发展战略和充足的人力资产储备,这些专有知识不能通过传统的会计信息披露途径有效地传递给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程度高于其他公司,为了降低融资成本,这些公司将通过自愿性信息披露来减少信息不对称。所以我们假设H6:公司成长性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正相关。

3.市场变量。

(1)行业类型。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的特点,政治成本和私人成本存在差别,因而披露水平不同。同行业“领头羊”的披露行为将在本行业产生羊群效应,引导本行业公司的披露决策。Cooke(1992)通过实证分析发现日本制造业公司比非制造业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高。医药和生物制品业、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制造业和计算机应用服务业等高科技行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比其他行业高,因而其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机更强,于是有假设H7:医药和生物制品业、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制造业和计算机应用服务业的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比其他行业的公司高。

(2)异地上市。一般而言,由于地域和语言的限制,外国投资者将面临更多的信息不对称,为了在资本市场上获取竞争优势,在异地上市的公司将自愿披露更多的信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与仅发行A股的公司相比,在异地上市的公司除了要遵循我国的会计准则外,还必须遵循国际会计准则或者上市地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所有向国外投资者发布的信息(强制性的和自愿的)都必须同时向本国投资者公布。另外,在异地上市的公司的年报必须经国际审计机构审计。这些都将促进在异地上市的公司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西方学者的研究也表明,在异地上市的公司具有较高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因此我们假设H8:其他条件相同时,在异地上市的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更高。

(3)审计机构的权威性。为了维护品牌和声誉,规模较大的审计机构倾向于保持较强的独立性,这类审计机构一般会积极鼓励客户在年报中披露更多的信息,从而缓解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降低代理成本。另外,聘请权威审计机构意味着公司愿意接受其对信息披露的严格要求,管理者通过对审计机构的选择可以向外界传递有关公司价值的信息。Craswell和Taylor(1992)以及Inchausti(1997)的研究结果表明,雇用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正相关。因此假设H9: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与聘请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正相关。

三、数据来源与研究设计

1.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的计量。本文采用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VDI)来度量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我们参照Botosan(1997)的VDI设计原则,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证监会制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修改,确定了包括背景信息(公司目标、公司战略、公司新年度的行动安排、竞争环境和行业地位)、业务信息(收入变化、成本变化、毛利率变化、管理费用变化、营业费用变化、财务费用变化、存货变化、应收账款变化、研发费用、以前年度计划的实现、新年度经营计划、盈利预测、订单/未付)、财务信息(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和非财务信息(员工培训、

ISO及其他质量认证、

其他奖励、社会公益、商标品牌、前五名供应商/客户名、企业文化和环境保护)四类共30个自愿性信息披露条目。然后对照上述条目对每个样本公司年报中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打分,如果披露该条目,则得1分,否则得0分,30个条目的总得分即为样本公司的VDI。

上述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条目虽然没有包括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所有信息,但确实已包含了满足利益相关者需求和管理者需要的大部分重大信息。这种方法在以前的研究中已被广泛应用。另外,基于每一个自愿性信息披露条目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都同样重要的假设,本文未对不同条目赋予不同权重进行加权评分,以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况且两种方法得到的披露指数可以互相替代。因此,本文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可以反映样本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

2.变量的定义与计量。关于变量的定义及计量见表1。

3.样本与数据。

本文样本取自200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由于证监会对金融、保险类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不一样,对房地产公司的风险揭示有专门规定,加之ST、PT公司的财务状况异常,难以考察其正常情况下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因此我们从截至2002年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A股的710家上市公司中,剔除9家金融保险类公司,33家房地产公司,107家ST、PT公司和2家数据、年报缺失的公司,得到样本公司共559个,这些样本公司所属行业参见表2。有关财务和公司治理数据来源于CCER数据库,年报资料来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的VDI根据上述评价方法对年报信息的独立评分得到。

四、实证结果分析与讨论

1.自愿性信息披露评价条目的描述性统计。我们按照设计的评

分表,根据样本公司的年报资料对其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按条目进行独立评分,并对结果进行描述性统计,见表3。统计结果表明样本公司背景信息披露的均值为1.96,业务信息披露的均值为2.14,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均值分别为0.14和0.68。这是因为大多数公司只是披露了竞争环境、新年度的行动安排和公司战略,而对行业地位

和公司目标较少涉及。对收入、成本、毛利变化信息披露较多,对研发费用和盈利预测信息披露较少。总体披露状况不尽如人意。2.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4,

因变量VDI的均值为4.95,变化区间为0~21,标准差为

2.906,说明样本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不仅很低,

而且存在较大差异。这个结果与我国大陆资本市场整体信息披露程度不高、公司在自愿性信息披露方面具有较高灵活性的背景相吻合。由表4可知,样本公司的最低负债率仅为2.5%,平均为42.1%,而同期国内所有企业的平均负债率为62.4%,股份制企业的平均负债率为52.1%

(高明华、杨静,2002),均远远高于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均值为56.3%,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相对集中。

变量

VDIFSIZEDEBTBLOCKROELIQUIDITYGROWTHINDHSHBIG4

最小值

08.3450.0250-1.0090.2950.6000

最大值

2111.5660.8520.9630.27431.8615.58111

均值

4.959.1970.4210.5630.0551.7941.7380.090.030.06

标准差

2.9090.3920.1610.1490.0901.7940.6110.2800.1720.229

表4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行业类型

制造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综合类行业交通运输、仓储业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信息技术产业社会服务业农、林、牧、渔业建筑业采掘业传播与文化产业

公司数量

比例(%)

61.99.15.75.74.64.32.92.51.21.11100

34651323226241614765559

表2

样本公司行业类型

最大值

51045

背景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

最小值

0000

均值

1.962.140.140.68

标准差

1.1891.9350.6760.891

表3

自愿性信息披露评价条目的描述性统计

变量

类型

变量符号

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代表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公司规模,等于年末公司总市值(考虑非流通部分)的自然对数

资产负债率,等于年末公司总负债额除以总资产额股权分散度,用大股东持股比例表示,等于年末所有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持股数量之和除以公司总股数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等于年末公司净利润除以总股数公司流动比率,等于年末流动资产除以流动负债公司成长性,用股东权益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之比表示

公司所处行业,若属于医药和生物制品业、

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制造业和计算机应用服务业,取值为1;否则为0发行H股,若公司发行H股,取值为1;否则为0审计机构的权威性,若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包括合资),取值为1;否则为0

BIG4

HSHINDGROWTH

ROE

BLOCKDEBTFSIZE自变量

表1变量含义及其计量规则一览表

因变量

LIQUIDITYVDI

含义描述及计量

ROE的最小值为-1,最大值为0.27,均值仅为0.055,与香港1995年158家上市公司ROE的平均值8.74相比,我国上市公司

的经营业绩欠佳。样本公司流动比率的均值为1.8,低于2,标准差为1.8,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不仅整体偿债能力较低,而且公司之间差别较大。平均有9%的样本公司属于医药和计算机等高科技行业,3%的样本公司同时发行了H股,仅有6%的样本公司聘请了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对年报进行审计。

3.多元回归模型与假设检验。本文的多元回归模型如下:VDIt=!0+"1FSIZEi+"2DEBTi+"3BLOCKi+"4ROEi+"5LIQUIDITYi+"6GROWTHi+"7INDi+"8HSHi+"9BIG4i+#i

上式中,i=1,2……559

运用SPSS统计软件,建立普通最小二乘法估计模型,得到的回归结果见表5。运用最小二乘法估计模型要求自变量之间没有多重共线性,本文各解释变量之间最大的相关系数为-0.511,在GROWTH和FSIZE之间,只要相关系数不超过

0.8,就不用担心自变量之间的多重共线性问题。另外,表5中

最大的VIF值是1.93,大大低于10,这些都表明自变量之间的多重共线性问题不严重,回归结果是可信的。模型的拟合度是显著的(F=8.538,p<0.01),说明至少有部分变量具有很强的解释力,但调整的R2较小,原因可能在于漏掉了一些相关的解释变量或一些样本公司在年报中提供了虚假甚至错误的信息。

HSH在1%水平上显著,FSIZE、BLOCK、ROE和IND均在5%水平上显著,GROWTH在10%水平上显著,且系数符号与

假设预期一致。因此假设H1、H3、H4、H6、H7和H8分别得到了证实,即:规模越大的公司,越倾向于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的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越高;盈利能力越强,管理者越有动机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向外界显示其良好的经营业绩;医药和生物制品业、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制造业等高科技行业的公司信息不对称程度较

高,其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异地上市能促使公司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

公司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审计机构的权威性对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没有显著影响,这与Wallace等(1994)的研究结果一致。其原因可能是债权人可以分享债务人的私人信息,没有必要进行公开披露;我国上市公司业绩评价标准比较单一,主要指标是净利润,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关注还比较少。另外,目前国内上市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质量不高,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致力于提高公司强制信息披露质量,还没有精力引导公司自愿披露更多的信息。

五、研究结论与相关建议

1.研究结论。

本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2年559家上市公司的年报为研究对象,通过构建包括背景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四大类共30个条目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度量体系,对样本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进行度量,通过多元回归检验了公司规模、负债比率、大股东持股比例等公司结构变量和净资产回报率、流动比率、股东权益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之比等公司业绩变量及行业类型、异地上市、审计机构的权威性等公司市场变量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的影响。结果表明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与公司规模、大股东持股

比例、净资产回报率显著正相关,而和股东权益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之比显著负相关;医药和生物制品业、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制造业等高科技行业的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相对较高;异地上市能促进公司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公司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审计机构的权威性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没有显著影响。

2.相关建议。

(1)由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受公司规模、盈利性和成长性的影响,因此在制定信息披露准则时,应该因势利导,根据公司发展的不同时期施加不同的软约束,实现规则导向向原则导向的转变。同时还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促使成长性好的公司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降低融资成本。

(2)大股东持股比例与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显著正相关,发行H股或B股的公司更倾向于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因此我国应该致力于培育多元持股主体,优化股权结构,解决国有股产权主体缺位问题,鼓励非国有股股东的参与,逐步扩大境外上市公司的数量与规模,形成健全的公司外部权力制衡机制,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

主要参考文献

1.崔学刚.公司治理机制对公司透明度的影响.会计研究,2004;8

2.李豫湘,付秀明,彭聪,李黎明.中国公司治理与自愿信

息披露的实证分析.重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12

3.乔旭东.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自愿披露行为的实证研究.

当代经济科学,2003;3

4.钟田丽,贾立恒,杜淑洁.独立董事比例与上市公司自

愿披露程度的相关性.东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8

注:***表示在1%水平上显著;**表示在5%水平上显著;

*表示在

10%水平上显著。

H1H2H3H4H5H6H7H8H9

(Constant)

FSIZEDEBTBLOCKROELIQUIDITYGROWTHINDHSHBIG4

+++++++++

系数

-6.5210.927**

1.0391.997**3.345**0.10.457*1.101**3.388***0.431

t统计量VIF1.9301.5061.1781.0391.3441.5201.0131.3631.254

解释变量预期

方向

假设

AdjustedRSquare=10.8%

FStatistics(Prob.Value)=8.538

(<0.0001)Durbin-Watson=1.839

表5方程及变量系数回归结果

-1.6462.2521.1692.3622.5511.3281.9472.6384.2880.759

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的文献综述

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 ------文献综述及研究思路 摘要: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与日趋成熟,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所要求的水平与质量越来越高,强制性信息披露并不能完全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信息需求,需更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是在原有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基础上为了增加市场有效性而进行补充披露。西方的研究表明,自愿性信息披露既可完善资本市场的发展,又可增强信息的透明度,从而揭示上市公司的核心能力和竞争优势,提升社会形象和声誉。而目前中国的相关研究却较少涉及此类问题,2003年10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司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中首次提出了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概念。因此,研究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论述了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定义、内容、影响因素和披露的途径,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价值进行了分析,研究了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并对未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提出了构想。 关键词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价值分析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and maturing of China's capital market, investors increasingly require the listed companies of higher quality and standard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Compared with mandator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which can not fully meet the investors' needs of diverse information, more voluntary information disclosure—the supplement disclosure based on the former—is needed so as to improve market efficiency. According to western studies, the latter can enhance the transparency of information as well as the perfection of capital market, then reveal the listed companies' core competences and competitive advantages and enhance their social status and reputation. However, current domestic researches are seldom associated with this issue. On 21st, Oct, 2003, the concept of voluntar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was first mentioned in Investor Relations Management Guidelines for Listed Companies, promulgated by Shenzhen Securities Exchange. Thus it is theoretically and practically significant to study the domestic listed companies' voluntar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for the growth of entire capital market. This paper discusses voluntar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from the aspects of its definition, contents, influence factors and ways of disclosure and analyses its value. It investigates the status quo and open questions of voluntary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of domestic listed companies and has a conception of future development in this area. Keywords:listed company voluntar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value analysis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除强制性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基于公司形象、投资者关系、回避诉讼风险等动机主动披露的信息。近年来,世界各国上市公司不断出现虚假信息披露的案例,不仅影响了上市公司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的信誉,而且使人

公司业绩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

《经济问题探索》2005年第6期 公司业绩与自愿性 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3 封思贤 (南京大学国际金融研究所、南京师范大学金融系,南京210093) 摘 要:在公司业绩与自愿性信息披露之间相互关系的研究上,西方学者的结论存在较大分歧。本文首先对此进行了文献综述。然后,本文通过建立一个模型,对我国上市公司的业绩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的相互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并得出结论: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程度与公司盈余业绩之间成正相关关系。最后,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业绩;实证分析 一、引言 信息在资本市场上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信息披露,可以减少公司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降低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可能性,提高资本市场效率。因此,“信息披露对资本市场而言扮演着关键的角色”(Healy和Palepu,2001)。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按照是否经过管制,分为强制性信息披露(mandat ory discl osure of inf or2 mati on)和自愿性信息披露(voluntary discl osure of inf or mati on)。强制性信息披露(以下简称:强制性披露)是指法律、法规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自愿性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愿性披露)是指“强制性披露以外的信息披露,代表了(公司管理层)对部分经营管理状况信息的自主选择(披露),其目的是提供被认为与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的公司财务及公司发展等信息”(M eek,Roberts和Gray,1995)。 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应具有价值相关性,“它们应对(投资者的)理解及公司的市场价值要产生重要的影响”(Lev,1992),“应能帮助投资者和债权人了解公司的战略及经营关键因素、竞争环境、制定决策的框架以及公司为确保(经营)可持续性而采取的步骤”(F AS B,2001)。因此,并非强制性披露以外的所有信息披露都属于自愿性披露。同时,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的区分也不是绝对的。强制性披露有时存在披露方式与披露时间的自愿性选择问题,自愿性披露同样也可能是由强制性披露诱致产生的,或者是对强制性披露的必要补充或深化。但是,无论是强制性披露还是自愿性披露,信息披露均应做到诚信、及时、准确和完整。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散见于公司的季报、中报、年报、公司网站信息以及一些临时公告和补充公告中。从总体来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性披露存在数量不足、流于形式、可靠性较差等问题。在数量不足方面,以2002年的79家医药行业上市公司年报为例,只有4家公司进行了销售额的定性披露,2家公司进行了定性的利润预测。在披露内容上,“套话式”的自愿性披露屡见不鲜,实质性的内容显得很少。在可靠性方面,笔者对2001年和2002年上市公司年报的68个主营收入预测进行了统计,结果发现只有29个完成了预测指标。 虽然QF II,QD II等制度目前已经在我国开始实施,境内企业在海外上市公司数量逐年增加,但是,从总体来看,我国资本市场的封闭性程度仍然相对较高。随着W T O进程的加快,我国金融 98 3本文得到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04BJL027)和南京师范大学“金融现代化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843202510)的资助。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经2006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

摘要:自愿性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增强与外部投资者信息沟通的有效途径,对缓解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有着较为积极的现实意义。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分析了形成问题的原因,并从市场监管者、上市公司以及投资者角度提出了应对策略,以期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借鉴。 关键词:自愿性信息披露披露指数内部治理外部治理 一、引言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公司管理层在强制性披露以外,主动公开披露与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的公司财务及非财务信息的自利性行为,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企业价值提升。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投资者数量增加和素质的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也成为更多的上市公司展示自身优势的一种途径。同时,我国监管部门对自愿性信息披露也日益重视。深圳证券交易所2003年10月31日正式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在我国最早提出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概念。近年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都在有关条款中注明“可以”、“也可以”、“不限于此”及“但不限于”等,也是给自愿性信息披露留有的余地。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较短,政策法规不尽完善,目前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存在着种种问题。因此,认真总结当前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亦成为当务之急,这对规范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证券市场信息透明度,进而促进资本市场的良好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一)披露总体水平低上市公司管理层缺乏自愿披露意愿,导致自愿性信息披露总体水平偏低是当前存在的首要问题。当前我国研究者多采用内容分析法自建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vdi)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进行衡量,指标的选取上一般借鉴较为成熟的botosan(1997)或chau&gray(2002)体系。近期的研究中,研究者通过实证分析得出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vdi)样本均值大多在0.2—0.4之间。如史建梁(2010)计算得出的指数样本均值为0.342;郭玮等(2010)计算得出的指数样本均值为0.23;陈德艳等(2011)研究结果为0.356;耿闪清等(2011)研究结果为0.408。这些数值表明除强制性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普遍只披露了投资者关心的其他信息的20%-40%。换言之,即投资者关心的其他信息60%以上没有被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值得说明的是,虽然以上数据并非来自权威机构,不同研究者构建披露指数时在指标选取和评分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主客观差异,但普遍结果在较低的数值范围内波动足以说明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总体水平较低的客观事实。 (二)披露缺乏完善性一是不同类型信息的披露水平不均衡。按照botosan(1997)研究方法,公司信息被分为背景信息、公司历史信息、关键性非财务信息、预测信息、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五类。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对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水平较高,而对投资者极为关心的预测信息披露水平普遍较低(郭玮等,2010;耿闪清等,2011)。这一选择性披露说明上市公司自愿披露行为并不是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为首要目的的,因此对投资者决策的有利作用受到了限制。二是只披露好消息,不披露坏消息。自愿性披露几乎不受法规的限制和监管,披露哪些信息不披露哪些信息是由公司管理层主观决定的。根据“经济人”假设,上市公司管理层只会做对自己有利的事情,披露好消息能够凸显管理者的经营业绩,也有利于公司股价的上涨,是管理层的必然选择;而披露坏消息效果正好相反,被管理层刻意回避。我们认为,第二层含义上的选择性披露后果更为严重,往往会误导投资者决策。 (三)披露缺乏规范性美国的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证券监督委员会(sec)都对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发布了专门的披露政策或指引,而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规则出台,因此自愿性信息披露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格式,大部分公司仅进行简单

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

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 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会计的首要目标就是要为决策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企业的利益关系人需要了解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依据这些信息进行投资、信贷和监管等决策,他们总是希望获得全面、准确、及时的会计信息,以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我国自、两个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上市公司开始正式对外披露会计信息,随着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证券监管的强化及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工作不断规,信息披露质量也稳步提高,但是不能否认我们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尚存在众多不尽人意之处,导致诸如琼民源、红光实业、锅炉、联谊、银广厦等会计弄虚作假事件的发生,在社会上引起了民众对我们会计界的极大不信任。因而必须完善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对它进行分析、研究,使之适合我国的国情。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的历程 从我国股票市场的产生至1993年之前,我国还没有专门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和审计的制度规。其中1990年之前,我国股票市场基本上不存在较为正式的会计信息披露和审计;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成立后,上市公司才开始正式对外披露会计信息,当然,披露的容甚小。由于这一时期我国尚未形成强制性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审计制度,股票市场会计信息质量低劣实属难免,并爆发了著名的“原野公司事件”。1993年4月,我国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向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提供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且对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容作了规定。在此基础上,我国于

同年6月颁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并开始颁布一系列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容与格式准则》。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容与格式准则》和《年度报告的容与格式》,认可了《企业会计准则》、《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独立审计准则》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在股票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中的运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是从1993年7月开始实施的,并在此基础上陆续颁布实施具体会计准则,至2005年为止,我国已正式颁布实施16项具体会计准则;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及《独立审计实务公告》是从1996年开始实施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也处于不断的制定过程之中,至2005年为止,我国已颁布27号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的10号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在此期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分别1993年和1999年对《会计法》进行了修订;另一方面,我国在《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了《注册会计师法》。另外,我国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也肯定了强制性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审计制度;而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则只规定了强制性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未提及强制性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审计制度。 二、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体系 (一)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应遵循的的基本原则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在于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满足各方面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需要。因此,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1、统一性原则统一性原则主要体现为:(1)对不同上市公司来说,披露的会计信息的口径应一致,会计信息间应具有可比性。(2)对不同上市公司来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上市公司改进环境保护工作,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以及《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公众披露环境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上市公司编制和披露环境信息,应有利于债权人、投资者、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了解企业环境保护情况。 第五条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环境信息,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受到重大环保处罚的,应发布临时环 境报告。 鼓励其它行业的上市公司参照本指南披露环境信息。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同时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在环保部网站、中国环境报和公司网站上同时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第七条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年度环境报告和临时环境报告的发布情况,作为各级环保部门上市环保核查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年度环境报告 第八条年度环境报告期原则上为一个会计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上市公司可在发布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发布年度环境报告。 第九条年度环境报告应当披露的信息:

(一)重大环境问题的发生情况 1、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已发布临时环境报告的,应报告环境事件最终处理结果和环境影 响,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经济赔偿。 2、因为环境违法违规受到重大环保行政处罚且已发布临时环境报告的,报告采取的整改 措施和效果。 (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说明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未能按期完成验收的,应说明原因和进展情况。 (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1、说明下属各生产企业废水和废气中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厂界噪声和无组织排放达标情况。 2、出现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说明排放浓度、排放标准,超标原因和整改措施。 3、下属企业中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应公布一年四次监督性监测情况。 (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依法处理处置情况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及综合利用情况; 2、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情况。 (五)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1、说明各子公司、分公司减排工程实施进度和减排指标完成情况。 2、未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的,要说明原因和整改措施。 (六)依法缴纳排污费的情况 (七)清洁生产实施情况 1、上市公司内有属于重点企业应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报告应说明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开展评估验收的情况。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讲解

成都工业学院投资学基础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投资学基础 课程类别:公共选修 教学班级:本科班 学生姓名:兰旭雨 班级:1305012 学号:42 课程考核成绩: 任课教师签名: 2014 年5 月15 日

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化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的声誉,影响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这一问题不解决,证券市场就难以健康发展。因此,信息披露监管部门需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等力量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完善公司治理,树立上市公司诚信形象,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披露,顾名思义就是将信息公之于众,为公众所知晓,在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证券者,将公司财务、经营、投资结构、董事会构成等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地予以公开,供市场理性判断证券投资价值以维护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的重要手段,它不仅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而且还通过对市场失灵的矫正提高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银广夏”等一批造假公司的曝光,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执法与监管方面还任重道远。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立法现状 我国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规范的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王保树先生认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起步阶段、初步发展阶段、走向成熟阶段。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逐步完善,形成了现行的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框架。从信息披露的内容上来看,表中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形成了以信息披露文件为主线的、由初始信息披露、定期性披露、不定期性披露和其他披露四部分内容组成的比较清晰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框架。 在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的我国,立法方面能取得以上的成绩,首先是应该肯定的。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是在经济转轨时期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思想认识上的模糊、制度的不健全和改革的不配套,使得上市公司的运作和特别是信息披露制度方面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备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框架,但在信息披露的立法上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缺乏明细、可操作和公平执行的具体规范;透明度不高,有的规范已不执行,但未能出台新的规范替代,或者在实践中已有新的做法,却未形成规范对外公布;口头意见代法现象严重,法随人意,法随人变,政策多变;部门立法,部门分割,有的措施缺乏照应,有的相互交叉,有的则存在遗漏和抵触现象;规范的制定与执行没有适当分离,造成根据需要立法或执法的现象,随意性大;形式不规范,体例不统一,编号不系统,给使用者造成很大不便。具体例如: 1、《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规定不明确 一些定期性和不定期性报告中对重大事件的解释不够明确,对重大投

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及治理》的文献综述

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及治理》的文献综述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含义 在《浅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作者应建权提出,会计信息披露是指按照会计的准则编制而成的会计信息,再按照会计准则披露的要求,提供给外部信息使用者的过程。阅读他们的观点,我总结出,会计信息披露通过对比管理层与投资者两者之间的信息,对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问题研究》中,作者王咏梅认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股票发行公司按照国家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公开企业重要信息,是益于投资者进行判断的一种行为。按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财务报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通过阅读王咏梅的观点,我认为: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可以增加上市公司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的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避免上市公司违操作,利于投资者形成一个合理的证券投资组合。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在《会计信息质量研究与分析》中,作者明洪盛提到,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主要表现在:第一,文字叙述失真,即有意歪曲经济业务的内容,张冠李戴,把不合理、不合法、虚假的业务或收支通过各种途径变通为合理、合法、真实的业务或收支,或做出虚假的陈述。具体表现为滥用各项损失准备、转回调节利润等。第二,数字不实,即经济业务内容本身是合法的,但在作会计处理时,经济业务的数据不真实,有意地扩大或缩小经济业务的数量。在《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作者阮慧荣提到,信息使用者通过对充分而完整的会计信息及其勾稽关系的分析,可以判断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因此,一些上市公司总是采取尽量少披露会计信息的方法来隐瞒可能存在的不实资料。例如,有的上市公司其投资收益占到了利润总额的一半以上,但究竟是投资何处所得,投资收益率有多少,风险程度如何等,均未做相应说明。 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中,作者李静萍提到,《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这一规定对于防止知道未公开信息的内幕人士进行内幕交易有积极的意义。作为公众公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本应慎之又慎,但一些上市公司却不顾损害公司形象,披露信息时极为随意。有的上市公司在公布定期报告时不严肃,公布之后不断地打“补丁”。 总结以上观点,我得出: 1、信息披露不真实 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提高股票市价以顺利筹集资金、增加公司业绩等目的,违反法律规定,向证券市场及投资者提供不真实的会计信息和内幕信息,这严重违背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不但破坏证券市场的正常投资秩序,也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2、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有的公司甚至对一些重大事件不予披露,由于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上市公司对应该披露的信息没有进行完整的披露,而是采取避重就轻,夸大对自己有利的信息,避开对自己不利的信息,隐瞒事实真相,误导投资者。 3、会计信息披露时间滞后 相当一部分的上市公司不能及时的公布财务信息,这会降低了会计信息的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从而降低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在市场经济中,会计信息的时效性关系到每个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上交所2008-05-14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企业应当公开环境信息的要求,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促进上市公司重视并改进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以及《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现就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明确如下。 二、上市公司发生以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其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及时披露事件情况及对公司经营以及利益相关者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 (二)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或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三)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其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四)公司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 (五)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

境保护的重大事件。 三、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或单独披露如下环境信息: (一)公司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二)公司年度资源消耗总量; (三)公司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 (四)公司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 (五)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六)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 (七)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八)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奖励的情况; (九)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对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矿产开发等对环境影响较大行业的公司,应当披露前款第(一)至(七)项所列的环境信息,并应重点说明公司在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方面的工作情况。 四、被列入环保部门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两日内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司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 (二)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四)公司为减少污染物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今后的工作安排。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及政策建议

□?22?财会月刊(综合)2007.10 【摘要】本文对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从市场建设、公司治理、政策监管以及质量保障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背景 政策建议 王惠芳(博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武汉430074)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及政策建议 一、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制度背景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持有的基本态度是:审慎对待预测性的信息披露,适时披露公司重大风险及潜在风险,在公司处于困境或逆境的时候,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这一态度主要是通过《证券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相关内容体现出来的。如上市公司须遵循充分披露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等。 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也是在强制披露的框架下,允许或鼓励公司对某些信息进行自愿披露,即实行强制披露为主,自愿披露为辅的披露制度。如证监会颁发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有关条款中包含的“不限于此”、“如有”、“至少”、“可以”等字眼的内容,就是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规定。另外,证监会于2005年发布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规定,公司可以在强制披露规则之外,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信息,并规定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谨慎性原则、及时原则和一贯性原则。 目前,我国在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一,仅是通过混杂于强制披露规则之内的某些条款来规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容,难以引起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注意,从而使得制度规定的执行效果不明显。其二,仅是规定公司可以自愿披露哪些信息项目,但是对披露后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界定并未涉及,这也使得公司在制度面前对是否披露犹豫不决。其三,由于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缺乏一个明确的认可态度,所以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经常是朝令夕改,或是在不同的披露准则中存在不一致的制度规定。 二、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 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发展水平较低,与国外差距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披露的信息数量上看,对国外有些上市公司而言已 经很成熟的信息披露项目,我国没有上市公司进行披露。如新 年度的盈利预测,虽然年报准则中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披露,而且在年报格式中给盈利预测专门留出一节,但很少有上市公司对下一年度的盈利预测进行披露。 2.从披露的内容上看,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 为的随意性较大,披露格式和水平不统一。 如对“新年度的经营计划”信息,只披露一些经营目标方面的定性说明,而不披露成本费用计划、研发计划、销售计划等详细的定量信息。再如对“董事会讨论与分析”信息,虽然大多数上市公司都进行了披露,但有的公司披露得很详细,除了定性说明,还进行了定量说明;而有的公司对这些信息的披露只用了短短一句话述之,毫无信息含量。 3.从披露的质量上看,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 可靠性较差。以盈利预测信息为例,很少有上市公司对该信息进行自愿披露,即便有上市公司进行盈利预测,大部分也只是进行盈利预增的说明,很少有上市公司进行盈利预减信息的自愿披露。因此,盈利预测信息的预测数与实际数往往存在很大偏差(预测数高出实际数很多),其原因除了预测技术问题,不能排除上市公司有意“高估”的可能。再以“盈利变动及其原因”信息为例,大部分上市公司在解释公司当期盈利下降的原因时避重就轻,把原因都归结为国家宏观政策调控和市场环境的影响,对自身因素却分析较少。 三、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政策建议 总的来讲,在增加自愿性信息披露供给方面,笔者认为主要应集中于促进自愿性信息披露市场机制的完善,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潜在收益,降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各种潜在成本,使自愿披露的效益大于成本,从而加大公司自愿披露的动力。而在保障质量方面,应引入中介机构、法律赔偿、政府干预等第三方干预和强化机制。 1.完善市场竞争机制。 要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应尽快实现从投机市场向投资市场的转变,提高自愿披露的信息含量和市场认可度。 (1)增加市场容量,允许优质大公司上市,改变资金供给与需求格局,从而形成资金竞争机制,最终刺激自愿披露供给。这方面的措施包括:一是降低上市门槛,建立退市机制,使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 VOLUNTARY DISCLOSUREOFLISTED COMPANIES 课题研究员何卫东 内容提要 1、当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不满、证券市场面临整体“诚信”危 机时,资质优良、业绩不俗的“好”公司有动力通过自愿性信息披露突出自身竞 争优势,以期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成长的信心。 2、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强制披露信息的细化和深化, 以提高强制披露信息的可信度和完整性。二是对强制披露信息的补充和扩展,以 突出公司的“核心能力和竞争优势”为目标全方位、系统化披露信息,展示公司 未来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潜力。 3、成熟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经历了自愿披露、强制披露、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的发展阶段。当前主要成熟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监管部 门普遍修订政策和规章,鼓励上市公司增加对核心竞争能力、前瞻性财务和非财务业绩指标、公司治理效果、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等信息的自愿披露。 4、一些国际知名的公司已经通过不断的实践探索形成了以核心竞争能力信息为主、公司治理信息和环境保护信息为辅的自愿信息披露制度,这一制度在沟 通公司经理人员与公司利害相关者,降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非对称程度,提高信质量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5、对于新兴的中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对缓解“诚信”危机,增强投资者信心更具意义。在充分借鉴成熟资本市场的自愿信息披露监管经 验的基础上,立足于当前中国新兴证券市场的公司实践特征,证券监管部门应尽快推出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章程指引,鼓励并规范上市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 6、上市公司应加强与机构投资者、券商、证券分析机构等市场中介的沟通,解答他们对定期报告信息的咨询,了解公司外部人的信息需求,通过自愿信息披露降低公司内外部人的信息非对称,并采用恰当的沟通形式以便利自愿披露信息的广泛传播。 7、上市公司应采取适当形式主动增加有关公司“核心能力”信息的披露,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对公司的未来更具信心。 8、上市公司应在年报(中报)等定期报告披露中,对具有较高不确定性和容易产生理解偏差的信息,如管理人员目标和评价、盈利预测、公司治理效果等,增加自愿信息披露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9、市场中介机构可考虑定期推出独立的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评级结果,为投资者提供具有一定权威性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评价意见,使投资者能够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谨慎投资,科学决策。 10、由于市场中介机构的特殊行业性质,证券监管部门在培育市场中介机构方面应该发挥自身独特的作用。一方面是开放市场,允许境外的市场中介机构直接在我国的资本市场执业。另一方面,促进国内已有的市场中介机构重新整合以达到一定规模与国外市场中介机构竞争。 Abstract Prior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results show that listed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研究

目录 1.绪论 (1)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及基本原则 (2) 2.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 (2) 2.2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2) 2.2.1充分性原则 (2) 2.2.2真实性原则 (3) 3.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4) 3.1会计信息失真 (4) 3.2信息披露不及时 (4) 3.3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4) 3.4会计信息披露不具有可比性 (4) 4.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5) 4.1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源头 (5) 4.2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经济根源 (5) 4.2.1潜在的利益诱惑 (5) 4.2.2违规成本低廉 (5) 4.3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制度根源 (5) 4.3.1委托代理机制的缺陷 (6) 4.3.2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 (6) 4.4证券市场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不力 (7) 4.4.1证券监管力度不足 (7) 4.4.2社会审计机构存在问题 (7) 5. 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8) 5.1公司内部治理的规范 (8) 5.1.1完善公司产权制度 (8) 5.1.2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8) 5.2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体系 (8) 5.3提供完善的预测性会计信息 (9) 5.4增加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 (9) 5.5增加披露表外信息内容 (9) 5.6制定科学的会计规范体系 (10) 结束语 (11)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3)

1 绪论 据我国证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2月中国上市公司总数达到2063家,全年境内证券市场筹资达10275.20亿元,创历史新高。这些资金加速了产业升级, 增强了企业核心竞争力。资本市场逐渐成为全社会重要的财富管理平台,成为国民经济中最活跃、最有创造力和竞争力的组成部分。 然而伴随着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违法事件层出不穷,对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信心造成巨大冲击。如何有效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达到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已成了世界证券市场面临的重大问题。正因为如此,现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越来越重要,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研究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目的就是想上市公司按时的披露真实的会计信息,减少对市场投资者的损失,同时也使市场经济更加健康和快速的发展。随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不断完善,上市公司的发展一定会更加的顺利,从而会带动了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因为上市公司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只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才能永久的发展下去。 通过文献研究法,在研究过程中查阅了大量的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资料,使我全面和正确地了解掌握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方法,使我了解到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从而更有利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然后在通过经验总结法,在我查阅的众多资料里,总结出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研究有用的东西,从而有利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 通过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及基本原则、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和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等内容来研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通过这些内容可以让论文更加的具体,也更加体现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建议来解决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的发展现状与信息披露研究-初稿

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的发展现状与信息披露 研究-初稿

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的发展现状与信息披露研究 摘要 我国环境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而变得日益突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的一个国策,而它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环境会计得到了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其实在很多企业的发展中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这些环境问题的产生,是那些企业无法推脱的责任,因此企业应该想办法去保护环境,找出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案,实现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企业里,应该去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识,对环境会计信息也得进行深处的研究,使得我国凸显的环境问题得到解决。本篇文章是以上市的公司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作为主要的研究,先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理论来入手,再根据上市公司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最后结合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看到自己的不足,再加上我国上市企业中所遇到的问题,从而完善我国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体系。 关键词: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

目录 目录 (3) 引言 (1) 一、环境会计相关理论研究 (1) (一)环境会计概念 (1) (二)环境会计理论基础 (2) (1)可持续发展理论 (2) (2) 利息相关者理论 (3) (3)企业社会责任 (3) 二、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4) (一)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4) (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7) 1.1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的缺乏性 (7) 1.2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的多样性 (8) 1.3 环境会计法规、准则、制度建设落后 (8) 1.4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环保立法和社会监督性 (9) (三)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原因分析 (9) 三、如何加强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 (10)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10) (二)加强外部审计和政府监督 (11)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

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机制的思考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保证所有相关的信息得到最公平的披露,减少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的运作透明度,保护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财务报表,以及对投资者的决策有重大意义的信息,确保公司所有股东都受到公平和同等的待遇。本文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来分析研究如何进一步规X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机制。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主要存在以下两大类问题: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与信息披露的虚假性。 (一)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上市公司往往把会计信息披露看作是一种额外的负担,而不是把它看作一种应该主动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该获得的权利,因而不是积极主动地去披露相关信息,而是抱着能够少披露就少披露,能够不披露就尽量不披露的心理。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使得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处于一种被动应付的状况。 (二)信息披露的虚假性。这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严重、危害最大的问题。普遍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并伴随着大规模的信息造假,是造成我国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根本原因。由于对信息的产生及其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很难预期,买卖双方对股票价值的变化,判断就很不

确定;双方信息的不对称状况十分容易引起价格操纵,导致股票价格的严重扭曲,由此造成证券市场上供需双方大量的非理性投机。一方面加大了证券市场的风险,另一方面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1.虚增利润。股份XX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股东配股、终止其股票上市等法律法规中的条文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监 督管理的同时,也在客观上使得上市公司追逐账面利润、操纵盈利的动机。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不实。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的资金用途使用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如果改变用途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可是我国上市公司常常出现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与招股说明书不符。某些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其绝对控股的地位,改变资金用途时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不履行及时公告义务,任意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招股说明书中所谓的投资项目成为上市公司“圈钱”的工具。 3.披露内容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比起虚增利润而言,上市公司披露内容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似乎有着更多更复杂的动机。为了上市,为了配股,为了收购成功……等等,不少上市公司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进行了虚假陈述及信息误导。 4.盈利预测弄虚作假。盈利预测是上市公司对未来的经营成果所作的预计和测算,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主观判断的影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