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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票据法

第九章  票据法
第九章  票据法

第九章票据法

第一节票据概述

一、票据法概述

1、票据: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特征: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

票据的无因性: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仅以持有票据为必要。

文义证券:该证券的义务人只按证券上所指明的金额和条件对权利人履行义务。

3、票据能力:

任何民事主体都有票据权利能力,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票据法没有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4、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票据上的关系):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损害赔偿关系。

二者的区别:权利产生的原因、权利内容、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

5、票据上的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出票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

6、票据的基础关系

原因关系:依票据转让的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预约关系: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在发行票据之前,对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等票据事项所达成的合意,或在背书之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产生的法律关系。

资金关系: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础关系。

二、票据行为

1、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能够发生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出票行为是主票据行为或基本票据行为。其他的是附属票据行为。

2、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也叫发票行为或发行行为。

3、背书: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4、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只有汇票才有承兑制度。定期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未按照规定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5、保证: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特定的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票据行为。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保证人对汇票承担的保证责任。

被保证人可以是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等。

保证的效力:

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实质上有效存在时,保证人的责任在种类、数量、时效、性质上与被保证人完全相同。

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实质上归于无效时,保证人应负保证责任。但如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利益偿还请求权,保证人不负保证责任。

三、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主票据权利,须满足的条件:

(1)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

(2)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

(3)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

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

取得方式(1)原始取得:出票人在其开出的票据上填写的收款人取得票据的行为。

(2)继受取得:第三人自收款人手中取得的票据行为,包括通过背书转让、贴现、质押、继承、赠与、付款、公司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

(1)提示承兑: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提示付款:其中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消灭所进行的行为。如提示提示票据、作成拒绝证明、起诉等。

5、票据权利的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6、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的伪造: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而是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票据行为的。

票据的变造:没有更改的权利而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的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认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票据被变造之前签章。

案例:

某银行接受某公司的委托签发了一张金额为8600元人民币的银行本票,收款人为某电脑公司的经理李某。李某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某商店,商店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某供销社。当该供销社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付款银行以票据有瑕疵为由退票。

问:王某改写票据金额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行为?如果最后的持票人向前手行使追索权,各位前手应承担怎样的票据责任?

7、票据的更改

更改票据上记载事项的行为。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事项可以更改。不得更改的事项更改了,更改的票据无效。

8、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

物的抗辩: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发生的事由所作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

(2)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

(3)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4)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

(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人的抗辩: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法院应予支持:

(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3)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4)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9、票据的补救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及诉讼

四、票据的丧失及其补救

第二节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及出票

1、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2、汇票的种类

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3、汇票出票的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任意记载事项:主要有“不得转让”

4、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2)对收款人的效力——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对付款人的效力

二、背书

1、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背书是转让杜撰权利的一种方法,也是票据得以流通的基础。

2、背书的效力

(1)权利的转让的效力。权利由背书人转让给被背书人。

(2)担保效力。背书人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一切后手担保该票据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

(3)证明效力。

3、背书的种类: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委托背书和设质背书)

4、背书的连续

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背书必须是连续的,如果不是连续的,不能享受票据上的权利。

以背书转让的,背书应当连续。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5、背书的禁止

1)绝对禁止: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2)相对禁止: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三、汇票的承兑

1、承兑的概念及意义

(1)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三种票据种类中只有汇票才有承兑制度。

(2)出票是一种票据行为,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须先有出票,然后才有承兑,并且,要以汇票原件为行为对象,持票人须凭票提示承兑,付款人须在该票正面签章准予承

兑。

2、提示承兑

(1)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承兑的时效,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承兑的例外,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付款人不得以该汇票未经承兑而拒绝立即付款,否则就构成拒绝付款,并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财产责任。

3、付款人的承兑程序

(1)付款人对向其承兑的汇票,应当在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票据法第41条规定,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注明提示承兑的日期并签章。

(2)承兑的记载事项,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3)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

四、汇票的保证

五、汇票的付款

1、错误付款和付款损失承担

(1)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

(2)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1)未对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以及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履行审查义务而错误付款的;

(2)公示催告期间对公示催告的票据付款的;

(3)收到法院止付通知后付款的;

(4)其他以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

案例:

某鲜花店因出售大量的花篮,得到一张收款人为该鲜花店、票面额为15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该店背书转让了这张汇票。经过几次背书后,这张汇票最后流通到某公司,当该公司持票请求付款时,付款银行拒绝付款,理由是:一是票据从出票日起已经过了一个月;二是票据上的背书不连续。

问:有效的转让背书必须记载哪些事项?汇票从出票日起超过一个月的话,能否得到票款?

六、追索权行使条件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均称拒付。另外,付款人逃匿、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持票人无法实现提示,也称拒付。出现拒付,持票人有追索权。即有权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要求偿付汇票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权利。在追索前必须按规定作成拒绝证书和发出拒付通知。拒绝证书。用以证明持票已进行提示而未获结果,由付款地公证机构出具,也可由付款人自行出具退票理由书,或有关的司法文书。拒付通知。用以通知前手关于拒付的事实,使其准备偿付并进行再追索。

1、汇票前追索权的法定事由:

1)汇票被拒绝承兑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逃匿、死亡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追索权的要件:

汇票到期被拒绝的;汇票未到期,但是被拒绝承兑的;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作成相关证明。被拒绝承兑证明和被拒绝支付证明。

3、追索及其效力:

被追索人: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被追索人的限制:

当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当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第三节本票和支票

一、本票

1、本票的概念

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法规定的仅指银行本票。

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无须承兑,自付票据

2、本票的记载

二、支票

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

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只有见票即付一种形式。

三、法律责任

案例:

张三在马路上拾到票据金额为10万元的现金支票一张。支票的出票人是某出版社,收款人为赵某。张三冒充赵某的签名,将自己记载为被背书人,并对其同事李四说该支票是其劳务所得,由于怕去自己的开户行兑现时被银行扣抵先前的欠款,故愿意以低价背书转让给李四。李四虽心存怀疑但以7万元受让了这张支票,随即去商店购物,支票由商店持有。当该商店将支票交到其开户行结算时,发现该支票已经于该商店得到它的当日被赵某挂失,但未进行公示催告。

问(1)本案各个环节中的持票人的性质和地位如何?

(2)本案中谁该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修订稿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 知识点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 票据的基本概念 1.票据的分类 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②汇票的分类: 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 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 ③付款日期: 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 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 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 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 2.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 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 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1.支票

①概念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 ③支票类型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 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范围 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⑤支票的付款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银行本票 ①概念 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③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3.银行汇票 ①概念 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④实际结算金额 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 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 ⑤提示付款 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 ⑥退款

票据法重要考点精解

关于票据法重要考点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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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重要考点精解 Ⅰ 票据法概述 1.1票据的特征 完全证券、文义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券(注意《票据法》第10条对无因性的保留)、要式证券、流通证券 1.2票据的种类(可考性50%) 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支票与本票的区别在于:汇票、支票是委托证券、有三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本票是自付证券,只有两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汇票与支票的区别在于:汇票的付款人没有资格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充当;支票的付款人有资格的限制,只有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才能充任。 1.3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可考性80%) (1)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前手与后手; (2)票据基础关系:原因关系、预约关系、资金关系; (3)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一般情况下分离,特定情况下发生牵连。(具体参见教材) Ⅱ 票据行为 2.1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2.2特征(文义性、要式性、无因性、独立性)

2.3票据行为代理(必须采用明示的代理方式;无权代理由无权代理人自负票据责任;越权代理实行责任分担) Ⅲ 票据权利(可考性80%) 3.1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与票据法上的权利(包括票据权利,还包括利益返还请求权等民事权利) 3.2票据权利的特征:两次请求权,行使有顺位;追索权的行使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顺位,可以跳跃式的、选择性的行使。 3.3票据权利取得(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对价原则与善意原则) 3.4票据权利的行使(提示承兑、提示付款);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即期汇票为付款人,远期汇票为承兑人,本票为出票人,支票为付款人;追索权的行使对象:持票人的前手,在汇票与支票中包括出票人在内。 3.5票据权利的保全(主要是追索权的保全。保全措施是:远期汇票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本票在法定期限内提示见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及早取得拒绝证明。) 3.6票据权利的消灭(主要是因时效的届满而消灭) A(出票人) B收款人——→C——→D——→E——→F(最终持票人) 甲(即期汇票中的付款人) F首先对甲行使付款请求权,其付款请求权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甲拒绝后,F对前手A、B、C、D、E可以进行追索,对A的追索权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对B、C、D、E的追索权时效

2018《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 票据得基本概念 1、票据得分类 ①《票据法》规定得票据包括汇票,本票与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②汇票得分类: 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与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 票,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与远期商业汇票 ③付款日期: ?根据付款日期得不同分为: 见票即付(银行本票与支票) 定日付款(一个确定得日期) 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 2、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 4、票据权利得消灭时效 ①付款请求权得消灭实效: 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得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得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②追索权得消灭时效: 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得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得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得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得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得持票人对其她前手得”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得得被追索人对其前手得”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与支票 1、支票 ①概念 出票人签发得,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得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得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得票据 ②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

《票据法保证与民法保证的区别》

票据保证与民法上保证的区别 票据保证制度是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共同具有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票据债务履行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债务人可以是出票人?背书人和承兑人,都可以成为被保证的对象?其目的就是通过票据保证人的保证行为,为票据上某个特定的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提供担保,以确保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提高票据的信用度?票据保证也是一种担保债务履行的方式,它和民法上的保证有许多相似之处,比如:都是为了促进债务人履行债务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都是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任等等?但票据保证是一种票据行为,与民法上保证是不同的,有着自己的一些特征,其对债权人的保护也更为有力?票据保证的这种特殊性体现在: (一)《票据法》对票据保证在形式上有严格要求?票据保证人在为票据提供保证行为时,必须按照《票据法》第46条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绝对应记载事项,才能产生票据保证的效力?如果欠缺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票据保证就无效,难以实现票据担保的目的和预期效果?而民法保证虽然也是要式法律行为,但其内容和形式都没有票据保证规定得严格? (二)票据保证是单方法律行为?票据保证人不需要和债权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只要在票据上或票据的粘单上按照票据法的要求进行记载和签章,并表明为某一特定债务人“保证”字样,票据保证就成立?而民法上的保证则是契约行为,必须争得债权人同意才能成立?它涉及到保证人?被保证人(主债务人)?债权人三方主体,存在三个契约关系:债权人与被保证人(主债务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这是保证契约成立的前提条件;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的委托保证契约;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保证契约? (三)票据保证具有独立性而不具有从属性?票据保证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就可单独成立,即使被保证的债务因实质上的原因而无效时(如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无行为能力?受欺诈等无效),也不因此影响票据保证的效力,保证人的责任仍然有效?除非在被保证人的债务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的情况下,保证才因被保证人的债务无效而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民法上的保证不具有这种独立性,具有从属性?它是以主债务存在为前提的,当主债务无效时,保证也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四)票据保证只有连带责任,而无一般保证责任?票据保证人所承担责任比民法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要求更严格?责任更重?票据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债务履行期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票据债权人可以不分先后,对票据债务人或保证人行使请求权,票据债务人或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而民法上的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权?被保证人和保证人承担责任有先后顺序之分,被保证人是第一责任人,保证人是第二责任人,只有在被保证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债权人的债权仍不能清偿时,其不足部分才由保证人承担?而连带保证则是保证人和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只要债务履行期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票据保证只有连带责任,而无一般保证责任?票据保证责任比民法保证责任相对重些? (五)票据保证人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对承兑人?被保证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资格,可行使追索权?民法上的保证人向债权人为清偿之后,仅可取得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也就是说,原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债权,在保证人所清偿的限度内,移转于保证人?

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也叫公断,是合同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其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办法。国际上有许多国际性仲裁机构,并且确立了明确的仲裁规则。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将其之间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提交仲裁的协议两种形式。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 1958年的《纽约公约》是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主要国际公约。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版)》具有中国特色。中国已经有了新的仲裁法。 重点问题 仲裁法的概念、种类与特点 仲裁协议 仲裁程序 仲裁裁决的执行 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与仲裁法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仲裁(arbitration)的概念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有四种办法: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前面三种办法是非司法解决,后面一种办法是司法解决。 请同学们注意ADR这个概念。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 仲裁与调解的异同 相同之处是两者都是以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同意为基础而进行的。 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调解的进行,自始至终都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那么,调解就无法进行;仲裁是只要双方合意达成仲裁协议,就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即使一方反悔,不同意仲裁,另一方仍然可以根据仲裁协议提起仲裁程序,仲裁庭就可以受理案件,进行仲裁。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 (2)调解人只能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无权自己作出决定,这样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完全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相互同意;仲裁人是以裁判者的身份出现,可以独立自主地对有关争议的问题进行裁决,这种裁决不必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一般对他们是具有约束力的。 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重点内容) 教材P441,六点主要区别。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 三、仲裁的特点 仲裁自身的主要特点有三个: (1)自愿。仲裁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未经当事人同意,任何人不能将争议提交仲裁。(2)保密。仲裁审理大多秘密进行,其裁决未经当事人同意一般不得公开。 (3)迅速。仲裁一般比司法诉讼的时间更短、更迅速。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 与司法诉讼相比,仲裁具有下列五个方面的优点或特点: 1.中立性; 2.自主性; 3.专业性; 4.保密性; 5.终局性。 四、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常设机构

经济法经典习题第七章

经典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循的原则的是( )。 A.银行不垫款 B.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C.热情服务 D.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丢失后采取的补救方法是( )。 A.诉讼 B.公示催告 C.挂失止付 D.声明作废 3.高某使用银行卡支付宾馆住宿费2万元,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办理该银行卡收单业务收取的结算手续费不得低于( )元。 A.200 B.250 C.300 D.400 4.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应白出票日起的一定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该期限是( )。 A.10天 B.1个月 J C.15天 D.2个月 I 5.对于企业向银行填写的电汇凭证,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不一致的是( )。 l A.银行以凭证上注明的较小的金额为准 I B.以中文大写为准 l C.以数码记载为准 l D.该电汇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I 6.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如2月15日应写成( )。 l A.贰月拾伍日 B.零贰月拾伍日 l C.零贰月壹拾伍日 D.零贰月零拾伍日 l 7.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项目属于票据和结算凭证上不得更改的项目是( )。 A.收款日期 B.出票日期 C.承兑日期 D.背书日期 8.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存款人因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账户是( )。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9.下列各项中对于银行结算纪律的表述中,不准确的是( )。 A.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B.不准签发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和远期支票 C.不准拒付款项 D.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10.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有效 C.原背书人对所有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 A.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 B.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非银行单位 C.银行本票不允许背书转让 D.签发支票的印章与在银行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是空头支票 12.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保证中未记载背书日期的,确定票据的背书日期为( )。 A.票据出票日 B.票据保证日 C.票据到期日 D.票据付款日 1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中,汇票 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是( )。 A.前手破产 B.承兑人破产 C.前手以外的背书人破产 D.保证人破产 14.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票据中,需要提示承兑的是( )。 A.支票 B.本票 C.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D.银行汇票 15.甲公司于2010年7月5日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乙公司应于规定的时间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该时间为( )。 A.7月15日 B.8月5日 C.9月5日 D.10月5日 16.甲、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5万元。2010年8月1日,买方甲公司签发一张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 识点 Final revision on November 26, 2020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 票据的基本概念 1.票据的分类 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②汇票的分类: 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 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 ③付款日期: 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 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 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 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 2.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 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 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1.支票

①概念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 ③支票类型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 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范围 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⑤支票的付款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银行本票 ①概念 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③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3.银行汇票 ①概念 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④实际结算金额 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 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 ⑤提示付款 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 ⑥退款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第二节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提示】依据出票人身份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债权证券和金钱证券 持票人可以根据票据上所载的金额向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其性质是债权。 债权的标的是请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 2.票据是设权证券 设权证券,是指票据上表示的权利,是由出票这种票据行为而创设,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 3.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一切权利义务,都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都不得作为根据。 (三)票据的分类 1.委托票据vs自付票据 (1)委托票据,是指出票人不担任票据付款人,而是记载他人为付款人的票据,如汇票、支票。 (2)自付票据,是指出票人自己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如本票。 2.即期票据vs远期票据 (1)即期票据:一经持票人提示付款,付款人立即付款。(“见票即付”) 【提示1】为免持票人长期不提示付款,法律另行规定了付款提示期。 【提示2】本票、支票均为即期票据。汇票可以是即期票据,也可以是远期票据。 (2)远期票据:并非持票人可以随时请求付款,而是须在票据记载的特定日期或者以一定方法计算的日期到来时,才有权利请求付款。 远期汇票可分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 即期票据远期票据 汇票√√ 本票√× 支票√× 二、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提示】债权通常被称为票据权利,债务通常被称为票据责任或票据义务。 (一)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提示】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 (二)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债务人,可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1.票据上的主债务人 票据主债务人,是指本票出票人、汇票承兑人。 持票人应当首先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付款,并且在追索关系中,其为最终的偿还义务人,不再享有追索权。 2.票据上的次债务人

第六章 票据法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商法(第六章) 第1页 第六章 票据法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所以,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票据的无因性有例外情况。即《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参见下文“票据抗辩”) 【例题·多选题】熊某因出差借款。财务部门按规定给熊某开具了一张载明金额1万元的现金支票。熊某持支票到银行取款,银行实习生马某向熊某提出了下列问题:你真的是熊某吗?为什么要借1万元?熊某拒绝回答,马某遂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原理,关于马某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2007-3-71) A.侵犯熊某人格尊严 B.违反票据无因性原理 C.侵犯持票人权利 D.违反现金支票见票即付规则 [答疑编号506063060101] 【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特征。马某没有侮辱、诽谤性言语,没有侵犯熊 某人格尊严。A 错误。马某询问借款原因违反了票据无因性原理。B 正确。马某 拒绝罚款,侵犯了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C 正确。现金支票有见票即付的效力。 D 正确。 2.票据是要式证券。 3.票据是文义证券。 4.票据是设权证券。 5.票据是流通证券。 6. 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是指就同一票据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互不牵连,都分别依各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独立地发生效力。该性质说明,在先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后续票据行为的效力;某一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第二节 票据权利

经济法(2016)-第9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课后作业

经济法(2016) 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付结算方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托收承付、银行汇票是同城结算方式 B.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是借记支付工具 C.汇兑、商业汇票、委托收款、银行卡是同城、异地均可采用的结算方式 D.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是贷记支付工具 2.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临时存款账户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B.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C.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D.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以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大于等于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3.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存款人因主体资格终止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B.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C.对于存款人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当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D.对于存款人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当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6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4.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票据是债权证券,即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向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 B.票据是设权证券,即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 C.票据是文义证券,但如果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错,可以依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据变更或者补充 D.票据是金钱证券,即持票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 5.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票据行为的是()。 A.出票 B.背书

银行会计第七章练习题

二、填空题 1.支付结算的原则是、、。 2.支票可分为、、三种,其中可以 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3.支票金额无起点限制,提示付款期为天,自算起,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 4.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 和,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5.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和两种。 6.信用卡的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元,普通卡最高 不得超过元。透支期限最长为天。 7.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元,新华书店系统每 笔金额起点为元。款项划回的方式分为和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8.托收承付结算,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 足够资金支付货款,其不足部分即为。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 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的金额和逾期天数,每天按 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给收款人。 9.目前可以办理贴现的票据是。 10.托收承付验单付款的付款期一般为天,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一般为天。 三、判断题 1.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三票一卡”为主体的支付结算制度,这三票是指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一卡是指信用卡。( ) 2.空头支票就是未填写金额的支票。( ) 3.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的罚款。( ) 4.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 5.签发转账银行汇票,票面上必须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 ) 6.商业汇票的付款期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 7.信用卡单位卡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人,不得

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单位卡可以支取现金,但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 8.托收承付结算,付款人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 ) 9.支付结算主要用于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 ) 10.委托收款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同城、异地均可适用。( ) 11.签发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票面上必须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 ) 12.商业汇票、银行汇票、信用卡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 13.2006年2月15日签发的银行本票,出票日期应写为贰零零陆年二月一拾五日。( ) 14.目前可以办理贴现的票据主要有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15.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主要指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商业汇票。( ) 四、单项选择题 1.银行汇票按规定( )。 A.可以转让 B.收款人为个人的转账银行汇票可经背书转让给兑付地的单位和个人 C.不能流通转让 2.经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人是 ( )。 A.承兑申请人B.出票人C.承兑银行 3.某月某日,客户张军持便条通知及身份证来行支取电汇款一 笔,金额2 000元,用途为差旅费,经会计审核身份证件无误 后支付现金,其会计分录为( )。 A.借:辖内往来2000 贷:现金2000 B.借:应解汇款——张军户2000 贷:现金2000 C.借:辖内往来2000

经济法习题答案第三章7节票据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7节票据的一般规定 1.【单选题】下列票据中,不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的是()。 A.汇票 B.本票 C.支票 D.发票 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有()。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保证人 3.【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特征的有()。 A.设权证券 B.提示证券 C.交付证券 D.缴回证券 4.【单选题】甲公司持有一张商业汇票,到期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甲公司行使的票据权利是()。 A.付款请求权 B.利益返还请求权 C.票据追索权 D.票据返还请求权 5.【判断题】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不是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 6.【单选题】张某因采购货物签发一张票据给王某,胡某从王某处窃取该票据,陈某明知胡某系窃取所得但仍受让该票据,并将其赠与不知情的黄某,下列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中,享有票据权利的是()。 A.王某 B.胡某 C.陈某 D.黄某 7.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A.挂失止付 B.公示催告 C.普通诉讼 D.仲裁 8. 【单选题】下列选项关于票据权利丧失救济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可以申请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B.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C.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不能不通知挂失止付而直接申请公示催告

进出口贸易实务[第十章票据]山东大学期末考试知识点复习

第十章票据 一、票据 1.票据的含义 票据也称为流通证券,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无条件地支付确定金额的可流通转让的证券。票据是一种债权凭证,票据的转让就是债权的转让。 2.票据的特性 (1)流通性 票据的流通性是指只要有健全的票据市场,票据债务人的资信又是可靠的,持票人就可将票据视同现金,或取得资金融通的便利。 (2)无因性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流通过程中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必向票据债务人陈述或证明该票据产生或转让的原因,即使该票据有原因上的缺陷,只要持票人自己是依法取得的,就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必须对持票人支付票款。 (3)文义性 票据的文义性是指票据债务人只能根据票据的文字记载来履行付款义务。 (4)要式性 票据的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规定,必要的项目必须齐全,对票据的处理,包括出票、提示、承兑、背书、保证、追索等行为都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要求。 二、汇票 1.汇票的定义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汇票的必备内容 汇票必须要式齐全,即应当具备必要的形式和内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在实际业务中,汇票通常尚需列明付款日期、付款地点和出票地点等内容。除上述必备项目外,汇票还可以有一些票据法允许的其他内容的记载。 3.汇票的种类 (1)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①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汇票,其付款人也是银行,通常用于资金转移(如汇款等)业务中。银行汇票一般为光票,不随附货运单据。 ②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指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汇票,付款人可以是工商企业或个人,也可以是银行,广泛用于各类经济交易中。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商业汇票居多。 (2)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汇票的提示付 款期限是()。 A.自出票日起1个月 B.自出票日起2个月 C.自到期日起1个月 D.自到期日起2个月 2、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票据中,需要提示承兑的是()。 A.支票 B.本票 C.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D.银行汇票 3、甲公司从异地乙公司购进彩电一批,于2009年4月20日开出了10万元的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该笔货款,乙公司于4月28日提示承兑,则乙公司最迟于2009年()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A.5月20日 B.6月20日 C.7月30日 D.8月8日 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下列处理方式正确的是()。 A.出票行为无效 B.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C.票据无效 D.背书无效 5、2010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A.2010年6月25日之前 B.2010年8月15日之前 C.2010年9月15日之前 D.2010年12月5日之前 6、下列有关票据特征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票据必须由持有人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后才取 得票据权利 B.票据上体现的权利性质是财产权而不是其他权利 C.票据上的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记 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均 不得作为根据 D.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通过作成票据,是一种“设权 证券” 7、关于国内信用证特征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国内信用证可以用于转账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 B.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C.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商品交易 的货款结算 D.国内信用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 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 进行付款 8、下列关于委托收款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凭证上 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B.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 的债务证明 C.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 支付给收款人 D.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需要拒绝付款的, 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9、2009年3月1日,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化肥, 双方协商采取托收承付验货付款方式办理货款结算。3月4日,运输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提货单。乙公司在承付期内未向其开户银行表示拒绝付款。已知3月7日、8日、14日和15日为法定休假日。则乙公司开户银行向甲公司划拨货款的日期为()。 A.3月6日 B.3月9日 C.3月13日 D.3月16日 10、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汇款人委托银行将 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是()。 A.汇兑结算方式 B.信用证结算方式 C.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D.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11、王某使用银行卡支付宾馆住宿费1万元。根据银行 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办理该银行卡收单业务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应不得低于()元。 A.20 B.50 C.100 D.200 - 4 -

《经济法》票据法练习题

《经济法》票据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时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 A、空白背书 B、期后背书 C、到期日之前背书 D、背书无效 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付款责任 3、下列情形中,会导致汇票无效的情形是()。 A、汇票未记载付款地 B、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 C、收款人被改动 D、出票日期记载不真实 4、甲公司签发了一张由A银行承兑的汇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汇票上丁公司提供保证,仅表明保证字样,没有标明被保证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被保证人为甲公司 B、被保证人为乙公司 C、被保证人为丙公司 D、被保证人为A银行 5、如果保证人未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保证日期的,其保证日期为()。 A、出票日期 B、承兑日期 C、背书日期 D、汇票到期日 6、属于即期票据的是()。 A、银行汇票 B、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C、定日付款汇票 D、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7、孙某患精神病,于1997年9月被人民法院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孙某于2000年3月将一张汇票签章背书给张某,后张某又签章背书转让给另一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孙某的签章有效 B、孙某与张某的签章均无效 C、该票据无效 D、孙某签章无效,张某签章有效

8、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期限是()。 A、在汇票到期日前 B、出票日起1个月内 C、出票后6个月内 D、出票后3个月内 9、现有一张2017年6月1日出票,付款日期为出票后2个月的汇票。该张汇票提示付款期截止于()。 A、2017年7月31日 B、2017年8月1日 C、2017年8月10日 D、2019年8月1日 10、甲签发汇票一张,金额为7万元。收款人乙将汇票转让给丙,丙悄悄把金额改为17万元,从票面看不出更改痕迹,丙又转让给丁。丁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识破,银行拒付。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的行为构成更改票据 B、丙的行为构成变造票据,汇票仍然有效 C、丙的行为构成变造票据,甲、乙的票据责任免除 D、丙的行为构成变造票据,汇票无效 11、下列票据中,不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的是()。 A、汇票 B、本票 C、支票 D、发票 12、2009年8月12日出票的商业汇票,到期日为2009年12月14日。对出票人权利消灭时效期限是()。 A、2009年12月14日 B、2009年12月24日 C、2011年8月12日 D、2011年12月14日 13、一银行本票的出票日期为2008年10月25日。对出票人的权利消灭时效届满于()。 A、2008年12月25日 B、2009年4月25日 C、2010年10月25日 D、2010年12月25日 二、多项选择题 1、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有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戊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不获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承担该汇票债务责任的有()。 A、甲 B、乙 C、丙 D、丁

第六章票据法案例

案例5.1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购进2000吨水泥,总价款50万元。水泥运抵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签发一张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以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为收款人的,三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一个月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从吉祥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木材一批,总价款45万5千元。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就把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吉祥有限责任公司,余下的4万5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 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发现2000吨水泥中有一半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 汇票到期时,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把汇票提交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付款,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供给的水泥不合格,不同意付款。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付款? 本案参考结论: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拒绝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本案中,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水泥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原因关系。汇票开出后,永固房地产有

限责任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关系。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相互分离的。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水泥质量不合格是原因关系有瑕疵。其拒绝付款就是用原因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 但现在汇票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不再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水泥不合格为由来对抗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付款。 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原因关系不消灭,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赔偿损失。 案例5.2 鸿丽商厦从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批羊毛衫。鸿丽商厦向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109万元货款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工商银行某分行,付款期限为出票后30天。 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夏某拿到汇票后,声称不慎于第五日遗失。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随即向工商银行某分行所在地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第二天即受理,并通知了付款人停止支付。 第三天发出公告,限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人民法院申报。如果没有人申报,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 后来袁庆舟先生持汇票到人民法院申报,并声称汇票是用50万元从业务员夏某手里买的。人民法院接到申报后,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和工商银行某分行。 于是,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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