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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修改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修改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修改2

威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南

(讨论版)

威海市规划局

2012年11月

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有效控制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年版)为基础,结合2011年修编的《威海市公共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与本地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制定《威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南》(讨论版)。

1、威海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两级配置,部分设施达到组团组。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需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相应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相邻联系紧密的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可结合城市级公共设施集中形成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中心。

2、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相对集中,便于居民使用。

3、旧区改造地段内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模可按低限执行。建设用地严重受限的,可适当调整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用地规模。旧区改造地段内居住用地达不到居住小区规模,可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年版)的居住组团要求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4、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年版)、《威海市公共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1年版)的规定执行。

安排幼儿园

注:1、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

2、家庭户规模调整:人口户均规模由原3.0人/户下调至2.6—2.8人/户,建议统取2.8人/户。(依据《威海市公共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1))

PS:1.新建或改造住宅小区时,建设单位应按建筑面积每5万平方米,室外不低于200平方米、室内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老年人活动场所。《威海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威政发(2013)4号;

2.物资回收站(回收站的营业面积一般不少于100平方米(场地),回收点经营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建筑));

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

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 (试行) 目录 1 总则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与分级配置 3 教育设施规划 4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 5 文化体育设施规划 6 集贸设施规划 7 社会保障设施规划 8 附则

1 总则 1.0.1为了加强对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技术指导,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得到科学合理的布局,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河北省发展的实际,编制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城市、县城以下建制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中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区位优势明显、规模大、发展快的个别建制镇,可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标准配置。 1.0.3中心镇、一般镇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镇区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按照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来确定。中心镇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确定,除考虑为全镇服务外,还应考虑为周边乡镇服务。 乡和村庄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确定。 1.0.4在发展较快的村镇,规划中应预留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相对集中布置,形成公共服务设施中心。 1.0.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贯彻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考虑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2根据村镇区位、环境、交通等因素,综合考虑建筑的布局和造型。

3尊重地方文化,延续历史文脉,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现代建筑,创建能够承载历史记忆和时代特点的精品公共建筑。 4历史风貌建筑以及有价值的近现代建筑的改、扩建,在规划中应予以保护,改扩建部分要与原有建筑相协调。 1.0.6村镇公共服务设施的环境景观规划应满足以下要求: 1突出公共服务设施在村镇风貌中的引领作用,形成以公共服务设施为主体的村镇景观。 2公共服务设施周边的建筑及公共艺术品、园林景观必须与主建筑协调,共同形成公共服务设施风貌区。 3公共服务设施地段其他建筑的色调应与公共服务设施协调一致,突出公共服务设施的标志性。 4 应控制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建筑物的尺度、体量、高度、距离等,保证公共服务设施的视觉形象。 1.0.7本导则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表中所列出的各级公共服务设施是规划配置中所必须考虑的基本项目,在规划编制和管理中,还可根据实际需求在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表所列项目以外,增加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1.0.8 城市近郊村镇应充分考虑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辐射范围,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能覆盖的区域,一般不再单独建设。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表1 分类序 号 名称 每处最小规模 (万㎡/处) 备注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文化娱乐设施1 区级 图书馆 0.6~1.0 0.5~0.9 宜独立设置,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2 区级 文化中 心 0.6~1.0 0.6~1.0 含歌舞剧院,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3 区级 青少年 宫 0.5~1.0 - 为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应符合相关安全防 护要求,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体育设施4 区级 体育馆 0.6~1.0 1~1.2 宜独立设置,含室内游泳池。每个行政区不少 于一所。 5 区级 运动场 地 - 2.5 包含标准足球,网球场、篮球场、羽毛球场、 乒乓球场等。每20万人规划设置一处。 公园 与绿地6 区级公 园 - 5 每10km2应规划不少于一处。 医 疗卫生7 区级 妇幼保 健所 0.3~0.5 - 区级妇幼保健所、区级卫生监督所以及区级健 康教育机构可合并建设。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 所。 8 区级0.12 -

卫生监督所 9 区级 疾病预 防控制 中心 0.3~0.6 0.4~0.7 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应独立设置,不宜毗 邻学校、市场、交通干线、公共娱乐场所,不 宜远离居民区。 10 区级 残疾人 康复中 心 0.3~0.5 - 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等服务 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原则每个行政区一所。 11 区级 人民医 院 5.4 6.9 一般不宜少于600床。新区建设可按5床/千人 的标准计算规模,用地规模按115㎡/床, 建筑 规模按90㎡/床。每20万人设置一处。 12 区级 中医院 2.4 3.3 一般不宜少于300床。区级中医院用地规模按 110㎡/床, 建筑规模按80㎡/床。每20万人 设置一处。 养老福利13 特殊教 育学校 0.4 1.0 弱智、盲、聋哑教育等,每20万人设置一处。 14 养老院0.6 0.6 达到5万人的居住区应配建养老院一处,一般 规模为150-200床位,应独立设置。用地面积 应不小于40㎡/床,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0㎡/ 床。 15 儿童福-0.8 每个行政区不少于1所,宜选址在环境较好的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 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 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九条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地下车库、地下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第十条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内容、指标等一般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城乡规划部门提供规划条件时应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进行明确。 第十一条对于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和施工图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名称、功能、位置、权属、指标等进一步核定。同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注明与住宅同期进行验收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确保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工程达到下列要求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申请竣工综合验收:(一)按照规划建设方案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且经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合格。 (二)公共服务设施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及其关系,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且未通过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章附则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试行) 青岛市规划局 2010年5月

青岛市规划局 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编制说明 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市规划局将适时组织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不断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条文及条文说明两部分,均由青岛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v1.0 可编辑可修改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目录 编制说明 1 总则 (3)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3)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4) 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9) 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 《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

1 总则 【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以及投资、布局方式等,可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级: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

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及策略

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及策略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与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通过对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设计进行探讨,阐明城市化进程中住宅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的意义、原则及配置策略。 关键词: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策略 一、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涵义 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为了方便城市居民生活、促进社区居民身心的全面发展,同时也是为了方便社区管理而建立的一系列硬件与软件服务设施。其中,硬件服务设施是指教育、医疗、文体等服务设施;软件服务设施是指为了加强社会管理与服务而构建的信息网络平台,比如社会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交流平台以及安全管理平台等等。 二、加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意义 1为城市居民的生活提供方便。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再加上现代人的生活节奏很快,城市居民的需求结构呈现出了多元化的发展态势,特别是在幼儿托管、社会养老、医疗保健等方面的需求持续增长,实际上这些需求与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而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恰恰就包括了医疗、教育方面的设施,这些设施对于方便居民生活,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都有着重大意义。 2有利于城市社区管理。我们知道,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建设是由非政府组织来具体承担的,这样做一方面能够使政府摆脱繁重、复杂的日常事物,而将注意力放在宏观层面,加强推进城市化进程;另一方面,则可以克服政府直接操办社区具体事务的低效率性与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从而使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而且,非政府机构在建设的过程中,政府能够对其管理、施工、服务内容进行全面监控,从而使之能够更好地为小区居民服务。 3提供就业岗位。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公共服务项目的启动、实施以及后期的维护都需要大量人员,这样就能够有效带动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以缓解城市的就业压力。这对于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均有着重大意义。 三、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配置原则 1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 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小区的建设规模、人口密度、自有资源和特点采取适用的配置标准。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T50- -2009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Standard for community public facilities (报批稿)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2009年3月

根据宜居重庆建设的统一部署,结合《“十一五”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2007版)、《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2007年11月1日)的精神,本标准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级;4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依据;5 标准街道社区;6 标准基层社区; 7 农村社区。 本标准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标准实施、应用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交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1号,邮编:400011,电话:6373761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 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 主要起草人:余颖刘利宋智王华淳魏英何丹杨李宁审查专家:孟东方周顺元陶坤宏黄天其黄安会董世永廖百茫(按姓氏笔画)

1 总则 (5) 2 术语 (6) 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7) 4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依据 (8) 4.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 (8) 4.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依据 (8) 5 标准街道社区 (9) 5.1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9) 5.2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9) 5.3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9) 6 标准基层社区 (12) 6.1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12) 6.2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12) 6.3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2) 7 农村社区 (15) 7.1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15) 7.2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15) 7.3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5) 本标准用词说明 (18)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

ICS 91.020 DB P53 备案号:21149-2007 北京市地方标准 Setting Rules for Public Facilities on Sidewalks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 (1)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2) 5 一般要求 (2) 6 废物箱 (2) 7 交通类护栏 (3) 8 街牌 (3) 9 步行者导向牌 (3) 10 公交车站设施 (3) 11 信筒 (3) 12 公用电话亭 (4) 13 信息亭 (4) 14 自行车存车架和围栏 (4) 15 座椅 (4) 16 活动厕所 (4) 17 报刊亭 (5) 附录A(资料性附录)设施带 (6) 附录B(资料性附录) 路口人行带 (7)

城市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动态思考

第40卷第2期河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V ol.40 N o.2 2010年3月Journal of H enan U niver sity(N atur al Science)M ar.2010 城市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动态思考 丁 一 (郑州大学建筑学院,郑州450000) 摘 要:针对目前我国城市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及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居民需求为导向,结合各种相关因素,探讨了改善和管理城市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策略,提出了可行性规划措施. 关键词: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公益性项目 中图分类号:T U984.1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3-4978(2010)02-0217-04 Dynamic Thinking of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in Urban Residential Community DING Yi (S chool of A r chitectur e,Zhengz hou Univers ity,Zhengz hou450000,China) Abstract:T he pro blems in the community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planning and co nstr uction in pr esent China ar e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b18488422.html,bined the resident s demand,wit h other r elevant facto rs,the str ategies for its im pr ovement and manag ement ar e discussed,and t he effectiv e and feasible planning are pro po sed. Key words:co mmunity;public service facilit ies;public welfare projects 社区一词在城市规划中尚未给出准确的定义,在研究时人们常常将其理解为 居住于某一特定区域,具有共同利益关系、并拥有配套服务体系的一个社会群体.[1]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受社会文明程度、人民生活水平和经济发展状态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内容设置不是一成不变的.1964年我国制定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的项目仅有40项,1993年的新指标虽然增加到了8大类72项[2],但在目前仍然无法满足居民的需求.因此,分析我国现阶段城市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与居民需求的现状,对提出适应时代发展的规划标准、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民生活品质、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现实意义.本文针对当前我国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1 我国城市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现状 1)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滞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滞后表现为与居民需求的脱节.实地调研和资料统计[3]显示,现阶段在我国的大部分城市居住社区内,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如有线电视、小超市、餐厅等生活服务设施较为齐全,而儿童服务设施、文化设施、老人服务设施、劳动保障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明显不足.在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中,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许多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4],居民对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极其强烈.表1所示的调查问卷反映了居民生活中的主要困难以及对公共服务设施需求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特点,其中, 缺乏公共活动场所和公益性设施一项的比重较大,在居委会的5个选项中位居第1,在居民的7个选项中排第4位.因此,为保证公共利益,应加强对公益性公共设施的刚性控制,在规划标准上应予更明确规范,并与住宅建筑同期建设. 2)社区人群需求的多样化.传统的公共服务设施是按照人口总量和规划指标体系进行规划的,这样并不合理.因为居住社区内不同阶层、不同年龄的居民,其社会行为和生活方式存在着差异,所以按照人口总 收稿日期:2009 12 10 作者简介:丁 一(1983-),男,河南禹州人,硕士研究生.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简要说明 宽5米以下人行道禁设报亭 晨报讯(记者王娟)昨天,市2008环境办公布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即日起开始实施。规范制定了废物箱、交通护栏、街牌、步行者导向牌、公交车站设施、信筒、公用电话亭、信息亭、自行车存车架和围栏、座椅、活动厕所、报刊亭等12种奥运会前亟须整治的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 废物箱:每个公交站至少一个 规范将废物箱设置间隔密度分为两种,在商业、金融、服务业街道等人流密度大的地区的人行道,设置间隔为30至50米,在其他道路的人行道设置间隔为100米左右。此外,要求每个公交车站至少应设置一个废物箱,并首次对废物箱体高度作出规范,为0.8米至1.1米。 指路牌:设置间距约隔500米 规范将人行道分为通行带和设施带,通行带宽度不小于1.5米,沿车行道边的设施带宽度不应超过2米,设施带内不应设置座椅、活动公厕、报刊亭。 指路牌要求设置在靠近道路交叉口、人流密集区域以及超过1000米的无交叉路口路段的人行道上,要求同侧的指路牌设置间距在500米左右。规范中规定,盲道及盲道两侧各0.25米人行道空间内不应设置公共服务设施,为盲道增加了0.5米的护航带。 报刊亭:占地不大于6平方米 宽度5米以下的人行道不应设置座椅、活动厕所和报刊亭。规范内规定,道路一侧信箱、公用电话亭、报刊亭设置间距不应小于500米。宽度在5米以下的人行道不应设置报刊亭,报刊亭占地面积不应大于6平方米。宽5米以下的人行道不应设置座椅,双人座椅

长度不应该超过1.2米,三人座椅在1.8米左右。 此外,距人行天桥、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公交车站人流疏散方向15米内的人行道不应设置信息亭、报刊亭、活动厕所,保障行人顺利通过,但周围500米内没有固定公共厕所的,可设活动厕所。 “城市家具”将告别商业广告 昨天,记者从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上获悉。即日起,全市将整治“城市家具”。9月底前将全面拆除班车候车亭和各类宣传牌,街牌等“城市家具”上的商业广告将被全面清理,预计整治工作将在10月15日前完成。目前全市道路上的公共服务设施共有30类38种,仅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治安岗亭、阅报栏、指路牌、公交候车亭、移动厕所等就有40227个,主要集中在主要大街、繁华地区。

新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探讨

新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探讨 摘要:公共服务设施是一个地区开展经济、文化等公共活动的中心,同时也是地区公共活动最频繁、最集中的场所,它为居民的生产、生活活动提供了便捷的条件,对一个城市的发展,尤其是新城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关键词: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 前言: 为优化城市空间结构、体现土地经济价值,国内一些大中城市纷纷开展了新城建设活动。但在新城建设过程中,目前存在一个共性问题,即缺乏公共配套设施,以及由此带来的人气不足、摆动人口较多给城市造成的交通压力等问题。从国外新城规划和发展的经验来看,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往往作为重要组成部分而备受关注,一方面,新城以高品质的公共服务和完善的基础设施体现其时代发展特征和综合生活质量,并以此作为吸引人口和产业入驻的重要前提条件,另一方面,通过提供各类收入、年龄、种族、宗教都能支付和享用的公共服务设施,促进新城群体的社会融合和凝聚力,从而可以推动新城健康快速地发展。 一、新城建设过程中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研究的意义 首先,市场经济下政府迫切需要加强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尤其发挥规划职能,重点保障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这也是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其次,国内外新城建设的实践显示,公共服务设施导向的开发模

式(sod,service oriented development)是政府常用开发引导模式。需要在新城开发中充分发挥其导向性作用,引导新区功能和用地开发的有序拓展,并积极推动城区功能和空间资源的重组与整合,促进新城城市职能和形象品质的全面提升; 最后,从规划学科的发展来说,当前城市社会发展和结构分异的趋势对公共设施的供给模式和内容提出了更高要求,传统无视社会个体特征的规划方法已难以满足社会需求,需要对相关规划方法进行深入探讨和有效改进。 二、许昌新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规划原则 (1)以人为本 为“人”服务是对规划的基本要求。规划要创造人性化的服务环境,满足人们需求。 (2)强化公共服务职能 规划强化公共设施的生产服务、生活服务职能,突出公益性服务设施供给的开放共享和便利性,激发城市活力、打造城市凝聚力、强化城市辐射力。 (3) 发挥综合效益 规划突出科学性、适用性、先进性,发挥社会、经济和环境的综合效益,保障城市协调、有序可持续发展。 三、许昌新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体系 新加坡新镇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示意图

公共服务设施

第六章公共服务设施 6.1一般规定 6.1.1本规范所列各项设施,凡涉及与配建规模、指标相关的人口数,均指中心城区或镇区常住人口;有暂住人 口使用需求的设施,对暂住人口的计算规定则在相应条目中另作规定。 6.1.2当教育、医疗卫生等经营不属城市规划规定的配套项目时,其规划标准可不完全受本规范的限制。 6.1.3中山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分为市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四级。市、区和镇二级为城市 公共设施,列入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两级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列入居住用地。 6.1.4公共服务设施可分为: ①教育设施 ②医疗卫生设施 ③文化娱乐设施 ④体育设施 ⑤商业设施 ⑥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⑦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⑧市政公用设施 6.2教育设施 6.2.1中等学校 6.2.1.1规模:中心城区按90座/千人(包括普通中学、职校、中专、技校);学校标准规模为30班或36班,每班 50座,建筑面积8-10平方米/座,用地面积18-21平方米/座;镇中心区按100座/千人计算,建筑和用地指 标可采用中心城区上限指标;按人口配置中学时,应另计入20%暂住人口。 6.2.1.2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 6.2.1.3应选择在交通方便、阳光充足、场地干燥、环境适宜、地势较高、排水通畅的平坦地段。校区内不得有架 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6.2.1.4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生产贮藏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库房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 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距铁路不应小于300米;与城市主干道相距不小于100米;学校主要教 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大于24米宽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 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6.2.1.5新建或用地受到一定限制的改(扩)建中学,应设有400米或300米环形跑道运动场、不少于四个篮球场 和一个排球场。运动场应有不少于一组的100米直跑道,直跑道每组6条计。 6.2.2职业中学、技校宜独立设置,布点由规划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建筑和用地标准可参照普通 中学执行。 6.2.3技校、中专、高等院校的设置,应以市政府的长远计划来确定。技校、中专的建筑和用地标准,可参照普 通中学上限指标执行。

城市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要求规范

1 总则 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 strative office land use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 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 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2.0.5体育用地sports land use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2.0.6医疗卫生用地medical and sanitary land use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2.0.7教育科研设计用地education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land use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 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2.0.8社会福利用地social welfare land use 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 康复、服务、救助等设施的用地。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包括城市商业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含社会福利设施)、邮政设施的规划。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属城市居住区、工业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居住区、工业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二)应当大力进行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各级组团中心的形成与完善相结合; (三)密度1区、密度2区应当加快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填空补缺、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公共服务设施的水平; (四)密度3区、密度4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高标准,配套设施要齐全; (五)大、中型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处

理好其功能与城市交通、城市景观和环境保护的关系。人、车流量大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进行动、静态交通分析,合理组织人、车流集散。 第五十条城市商业设施包括城市商业中心、商业网点、肉菜农贸市场、专业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城市商业中心可分为市、区两级。城市商业网点设施的规划建设的标准和千人指标应当符合表3-7、3-8规定。 肉菜农贸市场服务半径应当不大于500米,服务人口为2-3万人,建筑面积为2000-2500平方米。肉菜农贸市场宜独立设置,如因用地面积局限需与其它功能建筑混合设置,则其建筑应当满足消防、环保、卫生、人流和货物集散要求,并应当设置不小于100-200平方米的室内外卸货场地。 专业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应当符合交通、环保、卫生等专业管理要求;应当以节约和合理使用用地、减少交易过程中流通环节、减少城市交通量为原则;大型专业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选址于城市出入口地段。专业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住宅等混合设置。

标准社区、街道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

厦门市标准基层社区(一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 类别项目配置 数量 一般规模 强制性规定建议性规定配置内容及说明产权单位用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社区服务中心医疗卫生设施社区医疗服务站 1座660 1000 独立占地。 社区服务中心原则上每个基层社区设 置一处,服务半径为300~500 m,宜 靠近绿地公园设置。 建筑基底面积宜为300 ㎡,建筑层数 为6~7层。社区医疗服务站设置于建 筑底层,并设置有人流集散的场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医疗服务站共 同组成基层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医疗服 务站以社区医疗功能为主。 区政府 行政管理与 社区服务 社区用房600 包括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服务用房等 社区服务功能,并保证社区警务室20~ 30㎡。 文化娱乐设施 社区文化 娱乐室 老年人活动室100 宜配置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科普宣传、 健身、音乐欣赏、茶座、老年人活动、 青少年活动及儿童活动等活动设施。 青少年活动室100 体育设施社区室外活动场地1处1000 —独立占地。可考虑与街心绿地、户外健身场地、 社区中心广场或避难空地统筹设置。 功能包括室外群众文体活动,露天演出、 羽毛球、乒乓球、儿童游戏、器械健身 等。 区政府 教育设施 幼儿园 或幼托 6班 9班或12 班一座 1800~2200 2000 独立占地,有独 立院落和出入 口。 每处容积率不 得超过0.9。 按每千人30座计,幼托生均用地面积 10~12㎡,生均建筑面积9~11㎡, 每班容纳30座。 幼(托)儿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 布,服务半径一般为100~300m。 幼(托)儿园应有全园共享的游戏场地, 同时应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 每块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 市、区教育部门 或开发商9班2700~3200 3000 12班3600~4300 3900 18班5400~6500 5900 24班7200~8600 7900 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生鲜超市1个—1000~1500 —每100㎡建筑面积配置1.5个停车位。—市土总邮政所1个—100~150 — 邮政所应设在人流集中的场所,便于 车辆出入及识别。宜与其它非独立占 地的公共(服务)设施组合设置。 —邮政局 市政公用设施 公共厕所1个100~120 60~120 — 独立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筑的间隔不 小于3 m。 鼓励和推广附属式公共厕所。附属式 公共厕所要求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 建筑面积不少于60㎡。 鼓励清洁楼、公共厕所、道班房合建。 “二合一”环卫设施一般指公共厕所和 道班房合建,占地面积150~250㎡,建 筑面积120~200㎡。 附属式:开发商 独立式:市、区 环卫部门或开发 商 环卫工人作息站(道班房)1个20~30 20~30 每0.8~1.2万 人设置一处。 宜与其他环卫设施合建,室外须有停 放环卫小型车辆、工具的地方。 市、区环卫部门 1、强制性规定是指不可变更的必须执行的要求;建议性规定是指经规划批准可以变动的要求。 2、本表中所列项目内容是最基本的公益性设施,其他项目如商业设施可根据市场需求增加配置。 3、社区服务中心的设置适用于新城区,旧城区中的社区服务中心的项目内容可结合现状分开设置,也可不独立占地;文体设施可结合山坡地、公园绿地设置。 4、本表适用于0.8~1.2万人的基层社区,1.2~1.5万的按1万人标准的1.5倍进行配置(社区服务中心除外),小于0.8万人或大于1.5万人的需进行拆分或整合成1万人的标准社区。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目录 编制说明 1 总则 (3)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3)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4) 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9) 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 《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

1 总则 1.1【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1.3【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1.4【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1.5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2.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规范 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1 总则 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 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 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 strative office land use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 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 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2.0.5体育用地sports land use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2.0.6医疗卫生用地medical and sanitary land use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类别项目 居住 区 小区组团 教育托儿所-- ▲△幼儿园-- ▲-- 小学-- ▲-- 中学▲-- -- 医疗卫生医院(200-300床) ▲-- -- 门诊所▲-- -- 卫生站-- ▲-- 护理院△-- -- 文化体育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活动中心、老 年活动中心) ▲-- -- 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 -- ▲-- 居民运动场、馆△-- -- 居民健身设施(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 -- ▲△ 商业服务综合食品店▲▲-- 综合百货店▲▲-- 餐饮▲▲-- 中西药店▲△-- 书店▲△-- 市场▲△-- 便民店-- -- ▲其它第三产业设施▲▲-- 金融邮电银行△-- -- 储蓄所-- ▲-- 电信支局△-- -- 邮电所-- ▲-- 社区服务社区服务中心(含老年人服务中心) -- ▲-- 养老院△-- -- 托老所-- △-- 残疾人托养所△-- -- 治安联防站-- -- ▲居(里)委会(社区用房) -- -- ▲物业管理-- ▲-- 市政公供热站或热交换站△△△变电室-- ▲△开闭所▲-- -- 路灯配电室-- ▲-- 燃气调压站△△--

用高压水泵房-- -- △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 垃圾收集点-- -- ▲居民存车处-- -- ▲居民停车场、库△△△公交始末站△△-- 消防站△-- -- 燃料供应站△△-- 行政管理及其它 街道办事处▲-- -- 市政管理机构(所) ▲-- -- 派出所▲-- -- 其它管理用房▲△-- 防空地下室△②△②△②注:①▲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②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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