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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

英文名称:CriminalProcedureLaw

课程代码:2DA3A0090

学分:3分

总学时:54学时

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先修课程:宪法学、法理学、刑法学

考核方式:闭卷考试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专业基础课程。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三大程序法之一,它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部门法。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是法科学生必修的专业课之一。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熟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程序。教学中主要侧重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司法工作或法律服务工作奠定基础。

二、教学基本要求

(一)了解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体系、结构,了解外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对刑事诉讼法学形成一个整体性的认识。

(二)理解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各项诉讼制度与程序所包含的具体内容;

(三)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范畴、基本制度以及各种程序的特点,培养和提高分析、解决刑事诉讼中具体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

第一章概述(2学时)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阶段的概念和划分标准

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异同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一、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二、国际人权公约中刑事司法准则的意义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学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四节刑事诉讼法学的若干基本观念

一、司法公正

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三、控审分离

四、控辩对等

五、诉讼效率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2学时)

第一节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二、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

第二节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和近代刑事诉讼法

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刑事诉讼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刑事诉讼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第三章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1学时)

第一节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根据

一、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双重目的和意义

二、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一、首要任务

二、第二项重要任务

三、第三项重要任务

第四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2学时)

第一节专门机关

一、人民法院

二、陪审制度

三、人民检察院

四、公安机关

五、国家安全机关

第二节诉讼参与人

一、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二、自诉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四、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

五、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3学时)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二、本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第三节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二、刑事诉讼法中实行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第四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原则

WORD格式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意义

二、本原则的基本内容

第五节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的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二、刑事诉讼法中实行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第六节依靠群众的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二、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该原则

第七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

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第八节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

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第九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

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第十节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第十一节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第十二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第十三节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

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第十四节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节依法不追诉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第十六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第十七节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简介

一、程序法定原则

二、正当程序原则

三、控审分离原则

四、无罪推定原则

五、控辩平等原则

WORD格式

六、有效辩护原则

七、适度原则

八、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第六章管辖(2学时)

第一节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及原则

二、管辖的意义及分类

第二节立案管辖

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四、关于执行管辖的几个问题

第三节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区管辖

三、指定管辖

四、专门管辖

第七章回避(2学时)

第一节回避的概念和意义

一、回避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回避的种类、理由和适用的人员

一、回避的种类

二、回避的理由

三、回避适用的人员

第三节回避的程序

一、回避的提起

二、回避的审查决定

三、对驳回申请的复议

第八章辩护和代理(4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

第一节辩护

一、辩护制度的概念及历史发展

二、辩护制度的内容

三、法律援助制度

第二节代理

一、刑事代理制度的概念及意义

二、自诉案件的代理

三、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

四、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实践教学:讲座

第九章证据概述(5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

WORD格式

第一节证据和证据制度

一、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二、证据的特征

三、刑事证据制度

第二节证据种类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检查笔录

八、视听资料

第三节证据的分类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二、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三、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实践教学:案例分析、课堂讨论

第十章证明(1学时)

第一节概述

一、证明的概念

二、证明对象

三、证明要求

四、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

第二节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一、收集证据

二、审查判断证据

三、各类证据的收集及审查判断

四、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情的规则

第十一章强制措施(3学时)

第一节概述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

二、适用强制措施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二节拘传

一、拘传的概念和意义

二、拘传的程序

第三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种类和意义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

三、监视居住的概念和条件

四、监视居住的程序

WORD格式

第四节拘留

一、拘留的概念和意义

二、拘留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节逮捕

一、逮捕的概念

二、逮捕的条件

三、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权限及程序

第十二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3学时,其中实践教学1学时)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点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

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第三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和先予执行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实践教学:案例分析

第十三章期间和送达(1学时)

第一节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和意义

二、期间的计算

第二节送达

一、送达的概念和意义

二、送达程序

第十四章刑事诉讼的终止和中止(2学时)

第一节刑事诉讼的中止

一、诉讼中止的概念和意义

二、诉讼中止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节刑事诉讼的终止

一、诉讼终止的概念和意义

二、诉讼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章立案(2学时)

第一节立案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一、立案程序的概念

二、立案程序的意义

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

WORD格式

二、立案的条件

第三节立案的程序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三、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

第十六章侦查(4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

第一节侦查的概念、任务和意义

一、侦查的概念和意义

二、侦查的任务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

一、询问证人的概念和意义

二、询问证人的程序

三、询问被害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一、勘验、检查的概念和意义

二、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

第五节搜查

一、搜查的概念和意义

二、搜查的程序

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

一、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和意义

二、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

第七节鉴定

一、鉴定的概念和意义

二、鉴定的程序

第八节通缉

一、通缉的概念和意义

二、通缉的程序和对象

第九节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三、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侦查阶段的主要工作

第十节侦查终结

一、侦查终结的概念和意义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三、撤销案件的条件和程序

四、侦查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的侦查

一、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侦查权

二、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程序

WORD格式

第十二节补充侦查

一、补充侦查的概念和种类

二、不同阶段的补充侦查

第十三节侦查监督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和意义

二、侦查监督的内容

实践教学:案例分析、课堂讨论

第十七章起诉(3学时)

第一节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一、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二、提起公诉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提起公诉的程序

一、审查起诉

二、提起公诉

三、不起诉

第三节提起自诉的程序

一、自诉案件的范围

二、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

三、提起自诉的程序

第十八章第一审程序(4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

第一节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一、第一审程序的概念

二、第一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

三、第一审程序的改革和发展

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

一、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三、法庭审判程序

四、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五、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六、延期审理、中止审理

七、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第三节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一、自诉案件的概念和范围

二、自诉案件的提起、审查和处理

三、自诉案件的审理

第四节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三、简易程序的审理

第五节判决、裁定和决定

一、判决

WORD格式

二、裁定

三、决定

实践教学:模拟法庭审判

第十九章第二审程序(3学时,其中实践教学1学时)

第一节概述

一、两审终审制

二、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三、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

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一、提起二审程序的主体

二、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三、上诉、抗诉的理由

四、上诉、抗诉的期限

五、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

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一、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

二、全面审理原则

三、二审的审判方式和程序

四、对二审案件的处理

五、二审案件的审判期限

第四节上诉不加刑原则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

第五节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

实践教学:观看教学片

第二十章死刑复核程序(2学时)

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一、行使核准死刑权的人民法院

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三、报请复核的基本要求

四、审查核准程序

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一、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行使核准权的人民法院

二、复核死缓案件的程序

第二十一章审判监督程序(2学时)

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任务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和意义

第二节申诉材料与审查处理

WORD格式

一、申诉材料的来源

二、申诉的法律效力和申诉的理由

三、审查处理

第三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第四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一、重新审判的方式和程序

二、重新审判案件的审查

三、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第二十二章执行(1学时)

第一节概述

一、执行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二、执行的主体和客体

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种类与执行机关

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裁判的执行

二、对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三、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和拘役缓刑的执行

四、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五、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六、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

一、死刑和死缓执行的变更

二、暂与监外执行

三、减刑和假释

四、对新罪、漏罪的追究程序

五、发现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

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一、人民检察院对各种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

二、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监督

第二十三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自学)

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

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第二十四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自学)

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

第三节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十五章刑事赔偿程序(自学)

WORD格式

第一节刑事赔偿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刑事赔偿的范围

第三节刑事赔偿程序

四、教学参考书

1、程荣斌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

3、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4、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5、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7、程味秋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8、陈瑞华著:《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9、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刘玫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五、说明

1、各章课时可以根据任课教师的教学方法、补充材料等进行适当调整。

2、考核方式为闭卷考试,课程总评成绩中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

3、为了培养学生应对社会考试的能力,本课程建立试卷库,参照国家司法考试、司法干部考试要求命制试题。实行教考分离,统一流水评卷。如果考试卷面成绩整体偏低,可以采用按比例浮动的处理办法。

执笔人:袁爱华教研室主任:袁爱华

审定人:冯治良

UbuntuLinux操作系统第2版(微课版)—教学大纲

《Ubuntu Linux操作系统》课程教学大纲 学分: 4 学时:48 适用专业: 高职高专类计算机专业 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课程的性质: 本课程是为计算机专业学生开设的课程。课程安排在第学期。 课程的任务: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熟悉Linux操作系统的基本操作,掌握Linux操作系统的配置管理、软件使用和编程环境部署。本课程将紧密结合实际,以首选的Linux桌面系统Ubuntu 为例讲解操作系统的使用和配置,为学生今后进行系统管理运维、软件开发和部署奠定基础。整个课程按照从基础到应用,从基本功能到高级功能的逻辑进行讲授,要求学生通过动手实践来掌握相关的技术操作技能。 前导课程: 《计算机原理》、《Windows操作系统》。 后续课程: 《Linux应用开发》 二、教学基本要求 理论上,要求学生掌握Ubuntu Linux操作系统的基础知识,包括配置管理、桌面应用、编程和软件开发环境。 技能上,要求学生能掌握Ubuntu Linux操作系统的配置方法和使用技能,涵盖系统安装和基本使用、图形界面与命令行、用户与组管理、文件与目录管理、磁盘存储管理、软件包管理、系统高级管理、桌面应用、Shell编程、C/C++编程、Java与Android应用开发、LAMP 平台与PHP、Python、Node.js开发环境部署,以及Ubuntu服务器安装与管理。 培养的IEET核心能力: ?具备系统管理方向的系统工程师的工程能力:掌握Linux配置管理和运维,包括用 户与组管理、文件与目录管理、磁盘存储管理、软件包管理、系统高级管理、服务器安装与管理。 ?具备应用开发工程师的开发环境部署能力,包括Shell编程、C/C++编程、Java与 Android应用开发、LAMP平台与PHP、Python、Node.js开发环境的部署和流程。 ?基本职业素养:具有良好的文化修养、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敬业精神;接受企业 的文化;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等基本能力;具有基本的英语文档阅读能力,能较熟练地阅读理解Ubuntu Linux的相关英文资料。

计算机系统课程教学大纲

《计算机系统结构》教学大纲 (参考学时:约48学时) 1.课程的性质、目的和意义 计算机系统结构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必修的一门专业技术课。计算机系统结构是计算学科的重要分支之一。计算机的发展历史说明,计算机性能的不断提高主要依靠器件的变革和系统结构的改进。今天,在器件潜力几乎达到极限的情况下,计算机系统结构的改进尤为重要。 本课程是从外部来研究计算机系统, 即使用者所看到的物理计算机的抽象;编写出能够在机器上正确运行的程序所必须了解到的计算机的属性;软硬件功能分配及分界面的确定。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建立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概念;掌握计算机系统结构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结构和基本分析方法,为学生熟悉现代计算机系统特别是微型计算机系统的开发、应用和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本课程应该注重培养学生对系统结构的分析能力,掌握系统结构设计的基本原则。即如何最合理地利用新器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潜力,设计并构成综合性能指标最佳的计算机系统。 本课程为计算机专业(本科)高年级课程,需要综合几乎所有计算机专业基础和相关的前继专业课程知识。主要有:计算机组成原理、汇编语言程序设计、高级语言程序设计、数据结构、操作系统、编译原理等课程。本课程的新内容为超标量处理机、超流水线处理机、向量处理机、并行处理机、线程级并行、多核处理器、多处理器系统及其并行计算等。 1.教学内容 本课程知识结构图如图1所示。

第一部分计算机系统结构的基础 1.教学内容 2.计算机的发展及其分类; 3.计算机系统多级层次结构和计算机系统结构的基本概念; 4.计算机系统设计的评价标准和定量原理; 5.软件、器件、应用对计算机系统结构的影响; 6.计算机系统的分类。 2.教学基本要求 1.熟练掌握内容: 计算机系统层次结构,计算机系统结构定义,计算机组成定义,计算 机实现定义,系统结构、组成与实现的三者关系,透明性,计算机系统设计的定量分析原理(Amdahl定律,CPU性能公式,并行性原理,局部性原理),MIPS定义,MFLOPS 定义。 2.掌握内容: 弗林分类法,冯·诺依曼计算机特征,计算机系统结构的演变,软件、器 件、应用对计算机系统结构的影响,模拟与仿真。 3.了解内容: 计算机系统结构的发展,计算机的分类,计算机系统设计的主要方法。 3.重点和难点 重点: 1.计算机系统结构,计算机组成和计算机实现是三个不同的概念; 2.计算机系统设计的定量分析原理(Amdahl定律,CPU性能公式,并行性原理,局部性 原理); 3.系统结构的评价标准; 4.计算机系统结构的分类。 难点: 1.计算机系统设计的定量分析原理。 第二部分计算机指令系统 1. 教学内容 1.数据类型; 2.寻址技术; 3.指令系统的设计; 4.指令系统的改进。 2.教学基本要求 1.熟练掌握内容:数据表示和数据结构,自定义数据表示,大端存储和小端存储,寻址 方式,指令格式的优化(Huffman编码法、扩展编码法),RISC的定义与特点,减少指令平均执行周期数方法。

刑事诉讼法

一,名词解释 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2.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 3.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4.立案管辖: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管辖,在诉讼理论上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5.被害人: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6.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对,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简单轻微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 7.管辖: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8.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法律规定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 9.视听资料:是载有能够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影胶片,电子计算机的磁盘等,以其所载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以及电子计算机所存储的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0.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措施。 11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12.当事人:是指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像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13.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不起诉。所谓酌定,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即人民检察院对于起诉与否享有自由裁量权,对于符合条件的既可以做出起诉的决定,也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14.上诉不加刑: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15.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手证据。 16.人身检查 17.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18.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其刑罚的一种制度。 19.鉴定结论:刑事诉讼中的鉴定结论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做出的判断性意见。 20.存疑不起诉: 21.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件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它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22.审判管辖: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操作系统课程教学大纲

GDOU-B-11-213 《操作系统》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简介 课程简介: 本课程主要讲述操作系统的原理,使学生不仅能够从系统内部了解操作系统的工作原理,而且可以学到软件设计的思想方法和技术方法。主要内容 包括:操作系统的概论;操作系统的作业管理;操作系统的文件管理原理; 操作系统的进程概念、进程调度和控制、进程互斥和同步等;操作系统的各 种存储管理方式以及存储保护和共享;操作系统的设备管理一般原理。其次 在实验环节介绍实例操作系统的若干实现技术,如:Windows操作系统、Linux 操作系统等。 课程大纲 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本课程计算机学科的软件工程专业中是一门专业方向课,也可以面向计算机类的其它专业。其任务是讲授操作系统的原理,从系统内部了解操作系统的工作原理以级软件设计的思想方法和技术方法;同时介绍实例操作系统的若干实现技术。 二、课程的目的与基本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能够从操作系统内部获知操作系统的工作原理,理解操作系统几大管理模块的分工和管理思想,学习设计系统软件的思想方法,通过实验环节掌握操作系统实例的若干实现技术,如:Windows操作系统、Linux操作系统等。 三、面向专业: 软件工程、计算机类 四、先修课程: 计算系统基础,C/C++语言程序设计,计算机组成结构,数据结构。 五、本课程与其它课程的联系:

本课程以计算系统基础,C/C++语言程序设计,计算机组成结构,数据结构等为先修课程,在学习本课程之前要求学生掌握先修课程的知识,在学习本课程的过程中能将数据结构、计算机组成结构等课程的知识融入到本课程之中。 六、教学内容安排、要求、学时分配及作业: 第一章:操作系统概论(2学时) 第一节:操作系统的地位及作用 操作系统的地位(A);操作系统的作用(A)。 第二节:操作系统的功能 单道系统与多道系统(B);操作系统的功能(A)。 第三节:操作系统的分类 批处理操作系统(B);分时操作系统(B);实时操作系统(B)。 第二章:作业管理(2学时) 第一节:作业的组织 作业与作业步(B);作业的分类(B);作业的状态(B);作业控制块(B)。 第二节:操作系统的用户接口 程序级接口(A);作业控制级接口(A)。 第三节:作业调度 作业调度程序的功能(B);作业调度策略(B);作业调度算法(B)。 第四节:作业控制 脱机控制方式(A);联机控制方式(A)。 第三章:文件管理(8学时) 第一节:文件与文件系统(1学时) 文件(B);文件的种类(B);文件系统及其功能(A)。 第二节:文件的组织结构(1学时) 文件的逻辑结构(A);文件的物理结构(A)。 第三节:文件目录结构(1学时) 文件说明(B);文件目录的结构(A);当前目录和目录文件(B)。 第四节:文件存取与操作(1学时) 文件的存取方法(A);文件存储设备(C);活动文件(B);文件操作(A)。 第五节:文件存储空间的管理(2学时) 空闲块表(A);空闲区表(A);空闲块链(A);位示图(A)。 第六节:文件的共享和保护(2学时)

新刑事诉讼法常用法律条文

新刑事诉讼法常用法律条文 一、立案 第107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工作中发现)第11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 第111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检察院通知) 二、不予立案 第11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

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移送案件 第108第三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四、传唤 第117条第一款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五、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270条第一款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

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

第一编 第一章 一、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利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 4.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p8~9) 三、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简答题】法条(3)+主要内容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290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原则 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 1.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等于抓住了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为 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创造了最根本的条件. 2.坚持这个原则,就可以杜绝”枉”、”纵”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形 式案件的质量.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协调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原则 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二)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 (三)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称谓:

刑事诉讼法概念比较完整版

刑事诉讼法概念比较完整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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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法律援助辩护 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存在法定的情形,而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辩护与代理 刑事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或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刑事代理: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1、产生根据不同,诉讼地位不同。①参加诉讼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②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2、适用范围和诉讼任务不同。①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承担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②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3、权利内容权限不同。①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②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3、起诉、上诉、抗诉、申诉 起诉,是指法律限定的国家专门机关或个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进行审判的活动。 上诉:是指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不服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抗诉:也叫抗告,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而依法要求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请求。(①按上诉程序提出(抗诉期限)、②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无时间限制)) 申诉:是指申诉权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该裁判不服,以书状或者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该裁判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并要求重新审判的行为。 4、申诉与上诉的主要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不同于上诉。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1、对象不同。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上诉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刑诉中的专门机关 1.公、检、法职务分工:同级原则 a.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有权决定立案和侦查;侦查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权撤销案件;有权采取讯问、勘验、检查等侦查措施;有权采用强制措施;对于其侦查终结的案件有权提请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要求复议或者复核)。 b.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工作。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监督、对自身工作的监督和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检察机关上下组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检察一体化)。 c.法院:负责审判工作(四级二审,派出法庭不是一组审判机关,而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法庭的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法院上下级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审判监督关系,不能发布有约束力的命令;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的设立(独任审判-仅仅适用于一审简易程序;合议庭的组成;参审制;一审中有陪审,二审中无陪审,等,参见审判组织节))。 d.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e.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对特定的案件享有侦查权。 除公安机关之外,还有一些地方行使侦查权,如刑诉法第4,18,225条,关于打机走私犯罪的决定。检察机关对立案管辖的案件有侦查权;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有侦查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有侦查权、监狱对监狱内的刑事案件有侦查权;海关的侦查部门对于走私犯罪有侦查权。 二、诉讼参与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外的参加刑事诉讼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人。 1.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当事人享有的共同诉讼权利和义务共同点:有权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有权上诉(被害人除外,只能要求检察机关抗诉);有权申诉;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对其人身进行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被害人(公诉案件中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有权聘请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有权要求立案;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要求检察机关抗诉;自诉人:有权提起自诉;有权在诉讼中进行和解;有权调解;有权提起反诉。还有可分性的特点(起诉对象的可分性(甲乙丙侵害丁,丁可以选择对象起诉),起诉主体的可分性(被告人同时侵害3个人,3人中谁愿意告谁就告))

中国刑事诉讼法(英文版)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Second Session of the Fif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July 1, 1979, promulgated by Order No.6 of the Chairma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July 7, 1979 and effective as of January 1, 1980; amended in according with the Decision on Revising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Forth Session of the Eigh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March 17, 1996) Contents Part One General Provisions Chapter I Aim and Basic Principles Chapter II Jurisdiction Chapter III Withdrawal Chapter IV Defence and Representation Chapter V Evidence Chapter VI Compulsory Measures Chapter VII Incidental Civil Actions Chapter VIII Time Periods and Service Chapter IX Other Provisions Part Two Filing a Case, Investigation, and Initiation of Public Prosecution Chapter I Filing a Case Chapter II Investigation Section 1 General Provisions Section 2 Interrogation of the Criminal Suspect Section 3 Questioning of the Witnesses Section 4 Inquest and Examination Section 5 Search Section 6 Seizure of Material Evidence and Documentary Evidence Section 7 Expert Evaluation Section 8 Wanted Orders Section 9 Conclusion of Investigation Section 10 Investigation of Cases Directly Accepted by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Chapter III Initiation of Public Prosecution Part Three Trial Chapter I Trial Organizations Chapter II Procedure of First Instance Section 1 Cases of Public Prosecution Section 2 Cases of Private Prosecution Section 3 Summary Procedure Chapter III Procedure of Second Instance

刑事诉讼法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 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

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最新版《刑事诉讼法》201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国人大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118517602.html,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五节搜查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鉴定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九节通缉 第十节侦查终结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公诉案件 第二节自诉案件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执行 第五编特别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附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300问——第一篇总则 一、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多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1、刑事案件如何在公检法之间分工?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2、特殊问题——国安来办理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3、法、检是否独立办案?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语言文字如何使用?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5、法院审理制度是什么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6、被告有什么权利?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7、什么时候被定罪?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8、什么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是犯罪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追诉期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赦免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没有告诉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死亡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免于追究的 9、外国人如何对待?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0、国际条约如何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二、刑事案件谁来管? 1、公安负责什么案件?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最新)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4118517602.html,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最新) 2016年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即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于2012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接下来由赢了网小编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管辖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期限一览表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期限一览表办 案机关诉 讼 阶 段 法 律 条 款 主要内容 立案后决定逮捕的期限 检 察公安侦 查 规则 80、195 条;公 安76 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传 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两次拘传(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 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传唤)犯罪嫌疑人。 拘传(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 必要的休息时间 公 安 拘 留89 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检165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

应当在十四日以内做出决定。

察 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三日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 检察审 查 批 捕 89检察院对于提请批捕案件进行审查,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 规则 316、 329、 343条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 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 得超过二十日。 公 安检察侦 查 154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 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156 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重大犯罪集团、流窜 作案的重大复杂、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经(省、自、直检)可延长二个月 157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56条仍不能侦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经省、自、直检) 162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适用本章规定(2、1、 2、2) 审查起诉期限 检审 查 169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做出决定

刑事诉讼法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四十三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题库及答案

市纪委市监委机关12月份“学纪法”月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知识测试题库 一:单选题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________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B) A 2018年10月25日 B 2018年10月26日 C 2018年10月28日 D 2018年11月1日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__________处理。(B) A: 从轻 B: 从宽 C:不予 D: 从重 3、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C)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A:市级 B: 县级 C: 省级 4、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A)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A: 3 B: 5 C:7 D: 15 5、法律援助机构(A)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A: 可以 B: 应当 C: 必须 D: 不得 6、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D)小时。 A: 12 B: 24 C: 36 D: 48 7、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C)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A必须 B应当 C可以 D一律 8、监视居住由(A)执行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9、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B)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A 12 B 24 C 36 D 48 10、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C) A 十二个月 B 二十四个月 C 六个月 D 三个月 1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B)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A 三年 B 十年 C 七年 12、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C)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新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规定(2018)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118517602.html, 新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规定(2018)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当事人,需要提供保证人或者保证金,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那么,新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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