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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新版)

浙江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新版)

浙江省专业气象服务基准收费标准

每个项目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收;3、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项目,经整改后,一次复检合格的,不另行收费,一次复检后仍不合格的,需整改后再次复检的,其收费按复检内容对应的定期检测项目计点收费标准的50%收取。气象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中已包含出具的技术报告、证照工本费、制作费等费用。

皖价服〔〕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

皖价服〔〕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 费的通知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关于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 皖价服〔2011〕119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气象局: 为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行为,提高防雷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 57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气象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是指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从事防雷技术服务的专门机构接受委托,并为委托人提供防雷技术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我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见附件,附件中规定的收费为最高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根据防雷技术服务的难易程度及建筑物的不同类别等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严格按国家、本省的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气象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的管理,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操作规程检测和鉴定,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三、防雷技术服务应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用户可以自主选择有资质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提供防雷检测等技术服务。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应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委托服务的项目、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时间等。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和减少服务内容变相多收费用。 四、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

防雷技术服务合同标准范本

协议编号:LX-FS-A48538 防雷技术服务合同标准范本 After Negotiation On A Certain Issue, An Agreement Is Reached And A Clause With Economic Relationship Is Concluded, So As To Protect Their Respectiv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防雷技术服务合同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的某个问题,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并订立的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条款,最终实现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的结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甲方:____县气象局 乙方:____ 为了更好地保证建筑物防雷工程部分符合技术规范,杜绝因防雷设施不合格而返工的现象,根据《重庆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如下: 一、甲方负责对乙方____项目进行防雷工程部分施工图设计审核和现场施工监审。 二、施工图设计审核需乙方提供施工图纸一套(施工图应有防雷设计平面图及相应说明),并填写申请表。甲方在乙方资料完备的情况下,一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核、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核证书。 三、现场施工监审应分别在安装接地体和焊接引下线、安装接闪器时由乙方电话联系乙方到施工工地进行实地指导和分段测试,并填入相应报告表。此表是防雷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预计施工监审时间为:____ 。 四、根据重庆市物价局文件(渝价[20xx]402号)规定,乙方应缴纳: 1.图纸设计审核费____元。(工程预算的____‰) 2.施工监审费____元。(每次____元) 两项费用总计____元(大写____万____仟____佰 ____ 拾____元)。 五、甲方有责任对乙方提出的要求及时进行办理;乙方有义务提供准确的资料,及时联系甲方,对

浙江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浙江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车型? 1、一类车 载重2吨及以下(货车)20座及20座以下(客车)收费标准:元/公里 2、二类车 载重2吨-5吨(含)(货车)20座以上40座(含)以下(客车)收费标准:元/公里3、三类车 载重5-10吨(含)(货车)40座以上客车(含32座以上卧铺车)(客车)收费标准:元/公里 4、四类车 载重10-15吨(含)(货车)收费标准:元/公里? 5、五类车 载重15吨以上(货车)收费标准:元/公里 高速公路、长江大桥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 正常装载部分 1、基本费率元/吨公里。正常装载部分≤5吨基本费率1。 2、5吨<正常装载部分≤15吨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元/吨·公里计费。

3、15吨<正常装载部分≤30吨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元/吨公里计费。 4、正常装载部分>30吨元/吨公里。 超限装载部分 1、基本费率2元/吨公里 2、超限率≤10%按其正常装载部分以基本费率2为标准计算的的费率计费(费率计算方法同正常装载部分) 3、10%<超限率≤30%超限10%以上部分按元/吨公里×计,其余部分按其正常装载计费? 4、30%<超限率≤50%超限10%以内按其正常装载部分以基本费率2为标准计算的的费率计费,超限10%至30%部分按元/吨公里×计,其余部分按元/吨公里×2计 5、50%<超限率≤100%超限10%以内按其正常装载部分以基本费率2为标准计算的的费率计费,超限10%至30%部分按元/吨公里×计,其余部分按元/吨·公里×3计 6、超限率>100%超限10%以内按其正常装载部分以基本费率2为标准计算的的费率计费,超限10%至30%部分按元/吨公里×计,其余部分按元/吨·公里×4计。

(完整版)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

附件1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 费率:‰ 说明:

1、每件咨询服务合同按上表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费; 2、单独委托的装饰、安装、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的基本费率可在上述基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 3、核减(增)额的定义说明如下:如清单漏项、工程量计算错误,小数点错误或合价计算错误等可计入核减(增)额;由于定额错套引起的价格变动的差价,应计入核减(增)额的收费基数,不得以定额错套的合价分别计算核减和核增。 4、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不包含各类招标代理和结算审核费用。 5、本标准所列的工作内容不含钢筋及预埋件的单独计算,如需按施工图纸、设计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计算钢筋及预埋件重量,并提供完整和规范的钢筋翻样及预埋件重量计算书、汇总表的,按5元/吨标准收费。

附件2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相应工作内容 一、投资估算 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编制或审核项目投资估算,并按需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设计概算 1、根据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初步设计图纸,相应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概算定额,对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费率计取进行确定或核对,完成概算文件的编制或审核; 2、设计概算的编制包括编制价格、费率、利率、汇率等确定静态投资和编制期到竣工时的动态投资两部分,为业主提供合理节省费用的建议;根据扩初审批意见,完成修正概算文件;当概算总投资超出批准总投资(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时)为业主提供可能合理节省费用的建议; 3、对审核有问题的概算进行补充、调整和完善; 4、出具编制或审核报告。 三、工程量清单编制或清单审核 1、根据施工图纸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参照相关的清单计价指引、设立项目编码、确定计量单位、描述项目特征;

浙江省检测收费标准

附件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 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表 类别序号试验项目单价(元)备注 土1.1 颗粒分析试验(筛分法)100/样 1.2 颗粒分析试验(比重计法)200/样 2 液限塑限联合测定180/样 3 重型击实1500/样 4 轻型击实500/样 5 承载比(CBR)1800/样不含击实试验 6 天然稠度200/样 7 室内回弹模量1000/样 8 粗粒土和巨粒土的最大干密度2000/样 9 自由膨胀率300/样 10 有机质含量200/样 11 含水率50/样 12 比重40/样 13 综合毛体积密度400/样 14 密度30/样环刀法 15 三轴压缩(UU)1000/样 16 三轴压缩(CU)1500/样 17 土的剪切100/样直剪 18 土无侧限抗压强度300/样 19 烧失量200/样 集料20 筛分120/样 21 针片状颗粒含量150/样 22 压碎值250/样 23 磨耗值600/样 24 磨光值2200/样 25 含泥量80/样 26 砂当量200/样 27 粗集料表观密度、饱和面干密度、毛体积密 度、含水率、吸水率 250/样简易法 28 堆积密度、振实密度、空隙率80/样 29 细集料饱和面干密度、毛体积密度、吸水率150/样

30 细集料密度100/样 31 坚固性700/样 32 碱活性1000/样 33 软弱颗粒含量250/样 34 棱角性150/样 集料(续)35 含水率80/样 36 有机物含量150/样 37 亚甲蓝300/样 38 氯离子含量250/样 39 碱集料反应2000/样快速法 40 云母含量100/样 41 轻物质含量120/样 42 三氧化硫含量200/样 43 粗糙度150/样 44 膨胀率100/样 45 方解石含量250/样 46 矿粉筛分试验200/样水洗法 47 矿粉密度试验100/样 48 矿粉亲水系数试验250/样 49 矿粉塑性指数350/样 50 矿粉加热安定性200/样 岩石51 单轴抗压强度800/组 52 抗冻性1600/组 53 含水率200/样 54 密度100/样 55 毛体积密度200/样 56 抗折强度1000/组 57 吸水率100/样 58 饱水率100/样 59 坚固性700/样 60 密度100/样 61 比表面积300/样 62 标准稠度用水量50/样 63 凝结时间120/样 64 安定性150/样 65 细度50/组

医疗收费管理制度

医疗收费管理制度 1、为规范医疗收费行为,加强医院的医疗收费管理,成立医疗收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医疗收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2、设立兼职物价员主要负责物价政策.制度及规定的解释.惯彻.执行;医疗收费项目的设置:各收费科室的收费咨询.培训及收费检查;每月进行收费抽查,定期组织科定收费现查.互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严格执行浙江省医疗收费标准;对全院的医疗收费实行电脑计价统一管理,医院药品价格严格按照政府招标采购价和国家对药品的有关定价政策执行。 4、各收费科室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对本科室的收费负责,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和无医嘱收费;不得超越“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收费;不得将可重复使用的材料按一次材料收费。 5、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医院主要医疗收费项目标准应明码标价,在医院门诊发药窗口和住院大厅设立设立滚动式电脑显示屏幕及医疗收费计算机触摸查询台,便于病人查询,价格变动时,及时变更相应内容。 6、为每一位门诊和住院病人提供门诊收费明细清单,充分体现了每一笔医疗收费的透明度,使住院病人随时掌握收费情况,接受病人及家属的监督。 7、根据物价和卫生主管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及时维护医院收费库的项目并通知相关科室;不得自立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对于一次性材料的价格变动,应由设备科提供书面通知,经物价员确认,财务科长审核后在收费系统中设置;医生首次使用列入“除外内容”的材料,应由使用科室科主任填写医疗材料申购申请表后,由物价人员根据收费标准予以审核该首次使用的医疗材料是否属于可除外收费材料,再由分管院长.设备科长签字后可进货。 8、财务科应加强与医保办的联系,针对医保对医疗收费的要求,督促业务科室严格执行医保政策。 9、财务科应认真处理各项医疗收费投诉,协助有关科室做好调查.核对,查明原因,积极纠正,并将处理结果,根据要求向有关部门反馈,及时记录。 10、加强与省市物价部门的联系。随时沟通,以保证医疗收费信息的畅通和物价政策的延续,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对医院医疗收费的检查以及投诉举报的反馈。 11 .按规定程序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做到及时申报,以保证各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顺利开展。 12.在不超越浙江省物价相关文件规定的范畴内,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备案特需医服务项目价格。 13.认真做好医疗收费各类文档的管理工作,做到每一项收费都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条理清晰,心中有数。 14.医院的医疗收费统一由财务科管理,做到医疗收费的归口明确,管理统一,责任分明。收费项目公示的形式有: 医院收费价格公示制度 1.(门诊和)住院大厅设有触模式电脑查询系统,随时可以查询《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的所有收费标准和各项收费票据或住院医疗收费情况。

浙江省律师收费标准(2011年8月1日施行)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1〕21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现就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社会信誉、服务能力、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等,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附件中的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诉讼代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前一阶段收费标准的70%执行。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反诉案件的收费,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 三、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律师事务所按不超过标准上限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四、国内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五、律师事务所也可采取计时收费方式。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接待委托人法律咨询,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

浙江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高速公路、长江大桥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

高速公路查询帮助 问1: 收费站XX付是什么意思? 答:我们举例来看上虞出入口的收费站设置,在上虞,为了减少建设投资,此出入口东西走向设置了2个收费站,北边的收费站是到杭州方向的,南边的收费站是到宁波方向的,所以在收据库里北边的收费站为上虞收费站,南边的收费站为上虞付收费站。 下面我们看另一种出入口,以杭金衢高速公路的诸暨出入口为例,此立交建设的稍微复杂一点,我们可以看到,要从这个出入口进入高速公路进入的是同一个收费站,然后再选择走杭州方向还是衢州方向,这样的出入口就不会有××付收费站。

问2: 为什么从上虞到余姚和从上虞付到余姚收费截然不同? 答:最后我们来解释一下,为什么从上虞到余姚和从上虞付到余姚付收费截然不同。由于上虞和余姚都有2个收费站,而且我们的道路都是靠右行驶,高速公路封闭,中途不可以调头,所以当您选择上虞到余姚时,走的路线其实是反方向先到上三高速,然后绕到甬台温高速,再回到杭甬高速,最后到余姚,所以收费也非常高,当然,一般人都不会这么走,但是这种走法也确实存在,我们的数据库是很完备的,所以也考虑了这一非常特殊的情况(假如有人要勘查上三高速和甬台温高速周围环境,他就有可能走这样的路线,所以这样的情况是不可以忽略的)。

问3: 中途出收费站办事然后再从原收费站上高速,通行费与中途不下高速为什么不同? 答:高速公路通行费不仅与您的行驶里程有关,而且与进城费、出站费等有关,所以在高速公路上频繁上下的通行费高于直达目的地的通行费,因为多付了进城费、出站费等。以一类车为例,从嘉兴东收费站上高速,到温州的南白象收费站下高速,一类车收费220元,但是从嘉兴东到宁波西下高速收费是100元,然后再从宁波西上高速到达南白象下高速收费是165元,合计收费265元,比直达目的地多45元。

浙江省各市物业收费指导价

浙江省各市物业收费指导价

浙江省各市物业收费政府指导标准 综述 一、以下包含浙江省11个市区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费政府指导价。其中杭 州、绍兴、嘉兴、湖州、台州市的标准为最近一年调整;舟山、衢州、 金华市的标准依据文件为2009-2010年公布。宁波、温州、丽水市公布 的指导标准已超过五年未调整。 二、从各地公布的指导标准看,杭州、台州、湖州市普通住宅物业费水平最 高(杭州最高2.25,台州最高2.16,湖州最高2.00);其次为嘉兴、绍兴、舟山市(嘉兴最高1.86,绍兴1.75,舟山1.68)金华、丽水、衢州三市物业费水平较低。宁波市的指导标准较为灵活,定价需按照实际项 目测算,温州市公布的指导标准与现有经济水平差距较大,不具有参考 价值,故不将这两市列入比较。 三、各市当中只有台州、嘉兴两市小高层和高层物业服务费包括电梯、增压 水泵日常运行电费、维保费、和年检费等。 四、宁波、金华两市规定空置房屋的物业费打折收取。其中宁波规定空置一 年以上的按80%收取,金华市规定办理交房手续未入住,或者入住后空置半年以上的按70%收取。 五、装修垃圾清运费,车位费各地标准各不相同,需按实际情况分析。 六、排屋、别墅、高档公寓、写字楼等物业费实行市场定价,不参照此标准 执行。

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杭价服〔2012〕115号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收费等级 基准收费标准备注 有电梯住宅上浮25% 无电梯住宅上浮25% 1、上述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 25%; 2、各等级收费标准不包括 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水系、 中央空调等高能耗设施设备 运行消耗的电费。 甲级 1.8 2.25 1.4 1.75 乙级 1.4 1.75 1.0 1.25 丙级 1.05 1.3125 0.7 0.85 丁级0.8 1.0 0.6 0.75 杭州部分小区2012年物业费价格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项目多层高层项目多层高层钱塘春晓 1.1 1.3 白金海岸 1.9 埠庆和苑 1.0 金色家园 1.25 兰桂花园 1.45 紫桂花园 1.45 2.175 桂花城 1.5 2.25 写字楼物业费大部分为9-18. 宁波市普通多层住宅前期物业收费标准 甬价管[2008]169号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收费等级 基准收费标准 备注 综合 管理 公共 卫生 秩序 维护 绿化 养护 设备 保养 上浮 10% 1、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基准价 标准,按住宅小区1处主出入口和 1处次出入口配置岗位的标准进行 测算。如住宅小区次出入口确需超 过1的,每增加1处次出入口,可 增加每月每平方米0.02元;无次 出入口的,减少0.02元。 2、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大于3 万平方米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基 准价可增加每月每平方米0.01元; 小于3万平方米的,增加0.02元; 一级 1.0 0.33 0.23 0.32 0.07 0.05 1.1 二级0.7 0.22 0.17 0.22 0.05 0.04 0.77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减免理由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减免理由 篇一:关于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 皖价服〔2011〕119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气象局: 为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行为,提高防雷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气象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是指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从事防雷技术服务的专门机构接受委托,并为委托人提供防雷技术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我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见附件,附件中规定的收费为最高收费标准,由委托双

方根据防雷技术服务的难易程度及建筑物的不同类别等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严格按国家、本省的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气象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的管理,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操作规程检测和鉴定,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三、防雷技术服务应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用户可以自主选择有资质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提供防雷检测等技术服务。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应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委托服务的项目、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时间等。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和减少服务内容变相多收费用。 四、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

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监管,对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对非法定业务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本文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此前我省有关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说明:1.表中收费为最高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根据防雷技术服务的难易程度 及建筑物的不同类别等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浙江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车型 1、一类车 载重2吨及以下(货车)20座及20座以下(客 车)收费标准:0.4元/公里 2、二类车 载重2吨-5吨(含)(货车)20座以上40座(含)以下(客 车)收费标准:0.8 元/公里 3、三类车 载重5-10吨(含)(货车)40座以上客车(含32座以上卧铺车)(客车)收费标准:1.2元/公里 4、四类车 载重10-15吨(含)(货车)收费标准:1.4元/公里 5、五类车 载重15吨以上(货车)收费标准:1.6元/公里 高速公路、长江大桥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 正常装载部分 1、基本费率10.09元/吨公里。正常装载部分≤5 吨基本费率1 。 2、5吨<正常装载部分≤15吨0.09元/吨公里×1.5线性递减到0.09元/吨·公里计费。 3、15吨<正常装载部分≤30吨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6元/吨公里计费。 4、正常装载部分>30吨0.06元/吨公里。

超限装载部分 1、基本费率2 0.09元/吨公里 2、超限率≤10% 按其正常装载部分以基本费率2为标准计算的的费率计费(费率计算方法同正常装载部分) 3、10%<超限率≤30% 超限10%以上部分按0.09元/吨公里×1.2计,其余部分按其正常装载计费 4、30%<超限率≤50% 超限10%以内按其正常装载部分以基本费率2为标准计算的的费率计费,超限10%至30%部分按0.09元/吨公里×1.2计,其余部分按0.09元/吨公里×2计 5、50%<超限率≤100% 超限10%以内按其正常装载部分以基本费率2为标准计算的的费率计费,超限10%至30%部分按0.09元/吨公里×1.2计,其余部分按0.09元/吨·公里×3计 6、超限率>100% 超限10%以内按其正常装载部分以基本费率2为标准计算的的费率计费,超限10%至30%部分按0.09元/吨公里×1.2计,其余部分按0.09元/吨·公里×4计。

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浙价费[2005]14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6.22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浙价费[2005]140号2005年6月22日)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鼓励医疗技术进步,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维护医疗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申报审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中尚未列入、并确需单独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四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体现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符合社会需求并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的要求。 下列项目不属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一)对《医疗服务价格》所列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二)《医疗服务价格》已有统一项目,虽使用不同的器械、仪器、设备、试剂等,或改变技术操作流程,但其诊疗目的一致,或名称不同、内容相同的项目。 (三)技术尚不成熟,未经省级及以上技术部门批准(鉴定)和临床验证,仍属于科研实验阶段的项目。 (四)落后的、已被淘汰或正在逐步淘汰的项目。 (五)疗效不确切,或主要起康复保健作用,或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或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的项目。 第五条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 (二)诊疗规范,内容包括:服务项目的规范名称(包括项目简称或英文缩写)、项目类别、工作原理、适用范围及临床意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及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 (三)省级及以上专业学会的书面推荐证明; (四)公开发表的临床应用资料;

房屋建筑鉴定行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房屋建筑鉴定行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2013)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房屋建筑正常使用,规范会员市场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收费标准。 第二条房屋建筑鉴定行业的技术服务是指会员单位按照市场运行规则接受房屋所有人或房屋使用人委托,对房屋建筑正常使用中有关结构安全、建筑及设施设备功能等各项内容开展检查、咨询分析、评估鉴定等市场中介技术服务行为,其收费执行行业指导下的市场价格。 第三条房屋建筑鉴定行业技术服务收费按不同建筑类别,据实选取房屋建筑类型、议定附加项目,将单价加和乘以相关调整系数计算。按本标准民用建筑单栋收费不足2000元按2000元收取、民用住宅单套(间)不足1000元按1000元收取,工业建筑每次收费不足3000元按3000元收取。 第四条民用建筑鉴定行业技术服务收费基础标准见表4-1,工业建筑鉴定行业技术服务收费基础标准见表4-2。 注1:基本收费含主体结构、构配件、普通装修和水电防雷等设施设备。 注2:建筑类别详见附录A、附加分项详见附录B。 表4-2 工业建筑鉴定行业技术服务收费基础标准(人民币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注1:基本收费含主体结构、构配件、普通装修和水电防雷等设施设备。 注2:工业建筑附加分项详见附录B。 第五条按照使用面积登记的住宅,建筑面积按使用面积乘以1.33计算。 第六条工业与民用建筑鉴定行业技术服务收费建筑层数、高度调整系数按表6-1选用;民用建筑档次调整系数按表6-2选用。 表6-1 工业与民用建筑鉴定行业技术服务收费建筑层数、高度调整系数 表6-2 民用建筑鉴定行业技术服务收费档次调整系数 第七条单体工业建筑鉴定行业技术服务收费规模调整系数按表7-1选用。 第八条房屋建筑鉴定行业技术服务收费结构调整系数按表8-1选用 表8-1 房屋建筑鉴定行业技术服务收费结构调整系数 第九条在有毒或高温等特殊环境中开展房屋建筑鉴定行业技术服务工作,增加20%收费。 第十条廉租屋、公租屋、经济适用房等保障型住宅按以上标准减半。 第十一条技术服务涉及的房屋建筑竣工(施工)图纸残缺不全或委托方需要加急,视工作难度另增加不少于30%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开展房屋建筑鉴定行业技术服务时涉及的工程检测、测绘等其他项目,费用按相关规定另议。 附录A:民用建筑分类示例

浙江咨询收费标准

附件1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费率:‰

1、每件咨询服务合同按上表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费; 2、单独委托的装饰、安装、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的基本费率可在上述基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 3、核减(增)额的定义说明如下:如清单漏项、工程量计算错误,小数点错误或合价计算错误等可计入核减(增)额;由于定额错套引起的价格变动的差价,应计入核减(增)额的收费基数,不得以定额错套的合价分别计算核减和核增。 4、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不包含各类招标代理和结算审核费用。 5、本标准所列的工作内容不含钢筋及预埋件的单独计算,如需按施工图纸、设计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计算钢筋及预埋件重量,并提供完整和规范的钢筋翻样及预埋件重量计算书、汇总表的,按5元/吨标准收费。

浙价服〔2009〕84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 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建设厅: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依法从事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提供工程造价信息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项目详见《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1),其他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基准收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协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服务内容详见附件2。 三、积极推行按服务时间计费的办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工日费

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

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 函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3〕81号) 时间:2013-09-30字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3〕81号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申请正式施行雷击风险评估等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鲁气函〔2013〕10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依法取得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资质的服务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开展服务,按规定收取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市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下浮。 二、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行业技术规范。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项目,经整改后一次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费用;一次复检后仍不合格,需整改后再次复检的,按复检内容对应的检测项目减半收取。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费包括出具报告、证照工本费等费用,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为减轻社会负担,对政府组织开发的保障性住房、公办幼儿园、公办中小学校以及社会福利机构等减半计收。 四、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应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与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相关事项,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省物价局《关于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防雷减灾技术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

浙江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浙江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2011年3月16日下发《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0号),具体如下: 一、资产评估收费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开展资产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见附件。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计件收费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及对评估人员的技能水平、评估质量和时间等要求,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省资产评估协会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在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依法查处。 六、涉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资产评估收费,应按规定减半收取。 七、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2年。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有关资产评估收费的规定停止执行。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及资产评估中涉及的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执行。 ? 附件1 2、收费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 ? 附件2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

浙江省医保管理相关制度(1)doc资料

医保科工作制度 1、医保科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保证医院在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准确执行社保中心的各项政策规定。 2、根据市医保相关部门的政策法规要求,制订我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新政策要求,随时调整相关规定。 3、负责对外接待(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检查、参观)。对内协调和相关科室的全面工作(药方、计算机房、物价员、财务科等)。 4、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各项政策和管理规定。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组织好 各层次人员的培训工作。 5、结合医院总量控制,指导临床科室做好医保病人医疗费用的监督审核管理。定期检查 相关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6、负责审批有关转诊、特殊病、特殊检查及特殊用药等事宜,做好医保政策的宣传、咨询、解释工作。 7、负责管理失业保险手续的办理。 8、负责商业保险的相关工作。 9、负责生育保险的相关工作和员工计划生育审核报销。 10 、负责管理全院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11、自觉遵守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 12、积极响应医院号召,参加医院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13、热情服务,周到细致,耐心解答患者的问题,礼貌待人。 14、熟悉本岗工作流程,对业务精益求精,增强为参保患者服务能力。 15、做好对院内各科室培训沟通工作,使医院内体系无缝连接平稳运行。 浙江省医保管理工作制度 一、就医管理 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 疗质量。 2、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思想,热心为参保病人服务。优化就医流程, 为就诊病人提供优质、便捷、低廉、高效的医疗环境。 3、严格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4 、诊疗中,凡需提供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时,必须事先征得病人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未征得病人许可,擅自使用目录外药品及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引起病人投诉,除承担一切费用外,按投诉处理。 5、严格掌握各种大型仪器设备的检查和治疗标准,需要检查大型仪器设备的病人,按医保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由医教科审批后,方可有效。 6、严格掌握医保病人的入、出院标准。医保病人就诊时,应核对医保手册,进行身份验证,严格把关,禁止交通事故、打架斗殴、工伤等非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病人列入医保基金支付。对新入院的医保病人,应通知病人必须在24 小时内将医保卡交给医院刷卡,医保手册由病区保管。 7、门诊及住院病历,应书写规范齐全,各种检查治疗、用药及出院带药需符合病情及相关 规定。门诊处方及住院病历,应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至少保存2 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15 年。 8、病人住院期间需转上级医院门诊检查(不包括治疗项目)核准手 ,应告知病人事先办理转院 续。病人需转院治疗的,医院应事先开具转院核准表,由病人到医保中 心办理核准手续。 9、严格按照《浙江省医疗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立项,抬价、不巧立名目。

浙价服〔〕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

浙价服〔〕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 准收费标准 Revised at 2 pm on December 25, 2020.

收费标准[浙价服(2009)84号] 发布时间:2010-8-11 8:35:29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浙价服(2009)84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建设厅: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依法从事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提供工程造价信息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项目详见《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1),其他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基准收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协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服务内容详见附件2。 三、积极推行按服务时间计费的办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工日费指导标准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和公布,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 六、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1〕262号)和《关于建设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1〕2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 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相应工作内容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费率:‰

2020年浙江省最新律师收费标准0326

2020浙江省最新律师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价服〔2015〕203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促进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版)规定,现就完善我省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幅缩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范围。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下列法律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上述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二、律师事务所依法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执行。 三、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法律服务,其收费标准为:

(一)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1500-8000元/件。 (二)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4.8-6.4%,最低收费1500元;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4-4.8%;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3.2-4%;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2.4-3.2%;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1.6-2.4%; 1000万元以上:0.8-1.6%。 担任二审代理、异地办案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 司法鉴定费等,依照律师服务收费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5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 2015年10月8日 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刑事案件 侦查阶段:1500-8000元/件 审查起诉阶段:1500-10000元/件 一审审判阶段:2500-2500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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