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公共政策概论(联系某一具体方案,讨论决策方案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公共政策概论(联系某一具体方案,讨论决策方案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联系某一具体方案,讨论决策方案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决策方案包括五方面内容:

(1)方案执行的必要说明。即指出要将所设计的方案付诸实施,首先应注意哪些问题才能保证方案执行效果与预期效果的一致。(2)解决决策问题的基本措施。这是方案的核心内容,要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并给决策方案的执行者一定的机动性。要明确提出方案的执行者应该做什么、如何做与实现决策目标有何必然联系。由此可以增强执行人员对其的可信性,提高方案的可操作性。

(3)明确决策方案对应的阶段。公共决策问题的复杂性使得其解决也呈现出长期性与阶段性。因此,在方案中必须明确决策阶段,以使得决策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划分和决策。

(4)决策方案性质的界定。即明确决策方案的适用对象,运用期限以及该方案着重解决的问题等。

(5)方案所需的各种条件的要求。如实施该方案所需相应机构的调整或重新设置,人员的配备状况,以及资金等其它资源量的要求等。联系实际,进行讨论:

个人讨论提纲:

具体案例:

2003年3月20日,震惊全国的“孙志刚事件”引起了新闻媒体和学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论。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催生了我国管理流浪乞讨人员制度的改革。2003年6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首先,我们从该实施意见本身来看一下:

个人提纲:1)按例目的是什么?(完善社会救助) 2)实施的机关是什么?(由民政部门负责)3)体现的原则是什么?(自愿、救济、帮助的原则,彰显出政府为民负责的态度)4)基本的措施是什么?(成立救助站,提出12条具体措施)5)条件要求是什么?(以民政为主,其他部门协助,进行人性化的管理,对管理人员有明确的要求,对流浪人员也有条件界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的旧条理同时废止。)

小组讨论提纲:

案例主要目的是完善社会救助,实施的机关是由民政部门负责,体现的原则是自愿、救济、帮助的原则,彰显出政府为民负责的态度基本的措施是什么?(成立救助站,提出14条具体措施)例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三条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第四条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第五条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第六条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员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制度。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受助人员食宿定额定量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第九条受助人员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救助站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在站内患传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病人

的,救助站应当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

第十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家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第十一条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站发给乘车(船)凭证,铁道、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验证后准予搭乘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救助站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的亲属及前往地的有关组织、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可以查明其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

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

第十五条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第十六条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受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个人结论:

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关权利保护和社会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一工作。

小组讨论结论:

收容遣送制度施行到20世纪90年代,走向了一个极端,即福利性的收容遣送变成了惩罚性的收容羁押。取代收容遣送制度的《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虽然完全克服了收容遣送的极端做法,但似乎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对受救助人员无限制的救助,一味强调受救助人员的权利和要求,没有规定其义务;对救助理管理机构只规定提供救助理的义务,没有赋予其管理的权力。这

种极端的做法有可能使我国的救助管理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

相关文档